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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家瑞债券A(004571)

万家家瑞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家 瑞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十一 月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 重 要提 示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02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时 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 2018 年 3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第 12 号公告】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2017〕12 号 )的要 求 对原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 修 订 后 的 法 律 文 件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可 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 告等) , 外部评 级机构 一般不对 这类债 券进行 外部评级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这类 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债券 发行主 体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大, 且各类 材料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 或损失 。本基 金的具体 运作特 点详见 基金合同 和本招 募说明 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3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万家家瑞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家瑞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指 《 万家 家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家 瑞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家 瑞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万 家家瑞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 产, 如未来法 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 调整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 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景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 债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经济新 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 化 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2 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 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 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为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3 务代表,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曾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交易部总监 。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 理:李 杰先生 , 硕士研 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国泰 君安证 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 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营 销管 理工 作;2007 年至 2011 年 任职 于齐鲁 证券 ,任 营业 部 高级经 理、 总经理等职。2011 年加入本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 有限公 司、华 宝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工作, 历任项目经理、 研究员、 投资经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 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2017 年 4 月起任公 司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沈芳 女士, 经济学博 士。历 任东亚 银行上海 经济研 究中心 主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华融基金管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4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拟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 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18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 华利盛 律师事务 所从事 律师工 作,2005 年 10 月 进 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 固定收益部总 监 ,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 士,CFA 。2008 年 7 月进入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 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恒景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安 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卞勇,量 化投 资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硕士研 究 生。2008 年 进入 上海 双隆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任金 融工程师 ;2010 年 进 入上海尚 雅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从 事高级量 化分析 师工作 ;2010 年 10 月进 入 在国泰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历任产 品开发、专户投资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 年 4 月进入广发证券担任投资经理职 务; 2014 年 11 月进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部总监职务; 2015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 红利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陈旭 , 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 先后担任经济研究所分析师、 自营金融工程部投资经理等职; 于 2015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5 年 7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万家基金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 投 资经理, 现任万家基金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 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杰,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交易部总监。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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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6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7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8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9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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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的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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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1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2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3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4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5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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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7 网址:www.swhysc.com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蛋卷基金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机 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29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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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7]502 号文注册 。 基 金募集期限为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86,881,975.30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141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286,921,825.45 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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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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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基 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任 一 类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3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4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 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通 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 统(网站、微交易)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 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 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本基 金不设 单笔最 低赎回份 额数量 限制; 但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总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7、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5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 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0 100 万≤M <300 万 0.05% 3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 期间(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0 日 0.50% 0.50% 30 日≤Y<180 日 0.10% 0.10% 180 日≤Y 0 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 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 以申 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若有 ) ,计算 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用)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该投资者申购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例: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该投 资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该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 1.0500=10,500.00 元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8 赎回费用=10,500.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39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市。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0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 停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市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1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上述第 4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 当技术条件成 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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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 投资策 略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时合理评估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 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 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 确定组合久期和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以此为框架, 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 进行品种选择。 针对可转换债券、 含权债券、 资产证券化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 衍生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4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 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类套利的机 会。 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 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 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化 等因素的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 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 结构表 明了固 定收益投 资品的 到期收 益率与到 期期限 之间的 关系。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5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 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 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 进行综合评估。 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 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 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 以地方政策、 地方收入支出、 城市化率、 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 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上, 采用指标定 量打分制,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 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 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 在投资操作中, 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降低信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持 证 券(ABS)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支 持 证 券(MBS) 等 在 内的 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 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 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6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下行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股票投资组合历史波动率及其变化情况, 调整投资于股票组合的 仓位水平, 将组合的收 益率波动维持在目标水平, 以实现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 的目的。 具体来说, 根据管理人采用量化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驱动选股策略构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以及 A 股市 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的历史收益波动情况,结合获取绝对 收益的投资目标,将股票组合过去 60 日 的 平 均 年 化 波 动 率 的 目 标 水 平 设 定 为 20% 。 当组合过去 60 日的平均年化波动率高于 20% 时,将在合理的期限内降低股 票资产的仓位;当组合过去 60 日的平均年化波动率低于 20% 时,将在合理的期 限内适当提高股票资产的仓位, 使得调整后的股票组合的平均年化波动率能够控 制在 20% 左右,以积极控制基金 资产的下行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以及个股的选择方面, 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基 于机器学习的量化多因子模型建立有效因子组合, 并辅之以事件驱动型的选股策 略, 深入挖掘可能对行业或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选择高 安全边际的股票进行投资。 (1 )量化多因子选股 本基金主 要以机 器学习 的多因子 模型为 基础, 动态的选 取和组 合有效 因子, 形成预期具有超额收益的股票组合。 首先,建立在对于 A 股市场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通过精细化的数据清洗整 理和因子构建工作,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股票数据库和因子 库; 其次, 在完善因子库的基础上, 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机器深度学习 算法, 对于因子的表现进行评估, 进而阶段性的进行因子的选择、 分组和组合工 作。 主要通过机器深度学习的算法来组合因子, 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也降低 了模型风险,最大程度地做到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可测、可控; 再次, 根据因子组合的表现情况, 并结合风险模型对于组合的风险暴露的要 求,形成股票目标投资组合并进行定期跟踪和调整。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7 (2 )事件驱动选股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股权变动,包括定向增发、增持与回购等 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 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 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 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 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 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3)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4)业绩预告与超预期


根据交易所规定,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 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 以上;实现扭亏为盈。 业绩超预 期是 指公司 披 露的实际 业绩 显著超 越 过去 3 个 月券 商等研 究机构 的预测平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 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 择优选取成长性好, 安全边际 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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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8 5)高分红及高转送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股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方式,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 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 高转送股票;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 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49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2)、( 12)、( 18 ) 、 (19)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1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总全价指数 (总值) 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 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综合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 市值作为样本券加权因子, 每日计算, 可以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全面客观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 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2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同时, 该指数编制方 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 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 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七)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541,952.70 13.15 其中:股票


12,541,952.70 13.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2,713,799.65 76.23 其中:债券


72,713,799.65 76.23 资产支持证券 -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3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8,535,705.42 8.95 8 其他资产


1,599,473.28 1.68 9 合计





95,390,931.0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8,120.00 0.10 B 采矿业 376,144.00 0.53 C 制造业 6,972,636.02 9.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492,828.00 0.70 E 建筑业 175,206.00 0.25 F 批发和零售业 390,267.00 0.5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0,799.00 1.11 H 住宿和餐饮业 66,528.00 0.0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64,686.00 0.23 J 金融业 1,343,595.00 1.91 K 房地产业 913,990.00 1.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1,403.28 0.4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66,080.00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92,517.00 0.1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2,376.00 0.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4,777.40 0.38 S 综合 - - 合计 12,541,952.70 17.80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309 万华化学 12,900 585,918.00 0.83 2 600519 贵州茅台 300 219,438.00 0.31 3 600276 恒瑞医药 2,580 195,460.80 0.28 4 000858 五 粮 液 2,500 190,000.00 0.27 5 600566 济川药业 3,500 168,665.00 0.24 6 000661 长春高新 700 159,390.00 0.23 7 601888 中国国旅 2,100 135,261.00 0.19 8 002466 天齐锂业 2,600 128,934.00 0.18 9 600104 上汽集团 3,500 122,465.00 0.17 10 600196 复星医药 2,900 120,031.00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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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149,500.00 79.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149,500.00 79.69 4 企业债券 6,996,500.00 9.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799.65 0.01 8 同业存单 9,561,000.00 13.57 9 其他 - - 10 合计 72,713,799.65 103.2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402 18 农发 02 150,000 15,261,000.00 21.66 2 170212 17 国开 12 100,000 10,104,000.00 14.34 3 180404 18 农发 04 100,000 10,030,000.00 14.23 4 170210 17 国开 10 100,000 9,774,000.00 13.87 5 111719349 17 恒丰银 行CD349 100,000 9,561,000.00 13.57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暂不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84.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1,589.13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9,473.28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24 宁行转债 6,799.65 0.01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万家家瑞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8 ④ 2018 年 上半年 0.45% 0.20% 1.36% 0.14% -0.91% 0.06%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32% 0.18% -0.63% 0.10% 0.95% 0.08%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6 月30 日 0.77% 0.19% 0.72% 0.13% 0.05% 0.06%








万家家瑞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上半年 0.26% 0.20% 1.36% 0.14% -1.10% 0.06%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24% 0.18% -0.63% 0.10% 0.87% 0.08%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59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6 月30 日 0.50% 0.19% 0.72% 0.13% -0.22% 0.0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0 注: 本基金于2017 年09 月20 日成立,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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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权证、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可 转换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除外)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 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市 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3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4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5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6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场所、 登记机 构及存款 银行等 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且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8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6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1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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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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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5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7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登载 以上债 券品种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 债券品 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8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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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7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提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0 (7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 债券等, 一般情况下, 这些 资产市场流 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将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 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 金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5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 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1 (3 )除 巨额赎 回情形 外实施备 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情 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之“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的 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 暂停赎 回申请 ,投资者 在暂停 赎回 期 间将无法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 1.5% 。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的 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 书“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之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本 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债券的特定风 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 杆风险、 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 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2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4)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能给本 基金带 来额外 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 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销 售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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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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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6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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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7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 收 益 分 配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8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89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0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1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2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收益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3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4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5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 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6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7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99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0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09626 传真: 021-38909608 联系人:兰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2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3 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交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4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第 2)、 12)、 18)、 19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上述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围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6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7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8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09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0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1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2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权证、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可转 换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和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值;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3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交 易场所 、登记 机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4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5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6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托管协 议而产 生的或 与托管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7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8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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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1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 资者)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 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 易确认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 订制客户寄送。 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 四) 信息订 制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 五) 资讯服 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 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 六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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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2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 2018 年 4 月 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 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4、 2018 年 5 月 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5、 2018 年 6 月 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 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 告”; 6、2018 年 6 月 13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关于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2018 年 6 月 21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为万家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9、2018 年 8 月 16 日 ,本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 10、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11、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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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22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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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2 12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家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家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十 一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