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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领先优势混合(233006)

大摩领先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领 先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09 年7月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66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险, 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监会 令第104 号) 及其配 套规定的相关要求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5年8月7日起,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摩根士丹利华 鑫 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变更为 “大摩领先优势 混合”。 上 述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 司于2015 年7月22 日发 布的《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的投资、 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 款进行 了修订 。上述修 订于2018 年3 月24日起 生效, 系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 适当程序。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3 月24 日发 布的 《摩根士 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 修订 旗下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 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9月22 日,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4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和转 托管 ......................................................................................... 51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八、 风险 揭示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 摩 根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领 先优 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 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领先 优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领 先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领 先优 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领先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3. 《流动 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3.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4. 直销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27.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 户 :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7.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9. 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40. 《业务 规则 》 : 指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相关 当事 人共同 遵 守 41.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6.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元: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1.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值的过 程 54.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5. 不可抗 力 : 指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56.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 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750 万元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 融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 深圳市 基石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 (6.593%) 、深圳 市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本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 董事、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 5 月 至今任 上海 华 鑫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副董 事长 。 田明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学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专业 会计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广 电(集 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海 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 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 鑫股份 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现任 本公 司 董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 研究 生。 曾先 后担 任兰州 炼油 化工 总厂 自动 化研究 所职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务 主任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运 行部 副经 理、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 深 圳证 券 通信公 司董 事 、 总经 理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监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北京数 据技 术分 公司 和中 证信息 技术 服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华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董 事长 。 现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华鑫 宽众 投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董事 长, 本公 司董 事。 Todd Coltman 先 生,毕 业 于加利福 尼亚州 立大学 通 讯专业, 并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2004 年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 (REI )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 生,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 乐 的副总 裁。2017 年 3 月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董 事总 经理 并担 任中 国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 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 今 2017 年 11 月 任天 衡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高 级合 伙 人,2017 年 11 月 起至 今 任中天 运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 担 任合 伙 人, 兼任 俊知 集 团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倍 加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江苏林 洋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 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深 圳)律 师事 务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广东 省知 识产 权局 入库专 家。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任 内蒙 古商业 局计 委科长 , 中国 社科院 技术 经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院 技术 经 济 研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 办公厅 副局 长 , 外经 贸部 办公厅 主任 , 中央财 经领 导小组 办公 室 局 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 总经理 ,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执 行副总 裁, 中 国 人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副 总裁 , 退 休后 任 中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 司顾 问, 兼任 中国 生 产力学 会副 会长 。现 任本 公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7 年6 月 起 任上海 华鑫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长。 Mok Tuang Wei 先 生,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利 亚太 区,2014 年 加入摩根 士丹 利风险 投资 管理团队 ,现 任摩根 士丹 利投资风 险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硕 士。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培 训生 、广州 英国 文化教育 处财 务官员 。2007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本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兼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规划发 展 部 总监 、 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周 苑洁 女士 , 华 东政 法大学 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 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 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历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 员,现 任本 公司 权益 投资 部 总监 助理 、 基 金经 理、 职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董事 长、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 上。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21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工作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任 董事会 秘书 。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 研究生 ,21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 作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 督 察长 。 现 任本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陈竽女士 , 英 国约克 大学 项目分析 、金 融与投 资硕 士 ,14 年证券 基金 行业工 作经历 。 曾任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风险 管理 经理 , 农银汇 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总 监。 现任 本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达女 士 , 美 国弗吉 尼亚 大学经 济学 和商 业学 学士 ,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2 年7 月加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入本公 司, 历任 研究 管理 部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助 理、基 金经 理 。 2016 年6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2017 年 1 月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科技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项 志群 先 生,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0 年 9 月 管理 本基金 ; 陈晓先 生, 自2010 年 9 月 起至2011 年9 月管 理本 基 金 ; 徐 强先 生,2011 年 9 月至2012 年 4 月管 理本 基金 ; 刘 红先 生 ,2012 年3 月至2013 年4 月管理 本基 金 ; 钱斌 先生 ,2012 年 12 月至2014 年8 月管 理本 基 金 ;王 增财 先生 ,2014 年8 月至2017 年2 月 管理 本 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何 晓春 ,助 理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副主任 委员 : 李 轶, 助理 总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 经 理 委员: 王大鹏 ,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夏青 , 数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组 合投资 部 总 监、 基 金经 理; 李功 舜,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张 雪,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6 、基 金 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制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 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加84.56亿元 至1,474.65 亿元, 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 先后 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 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 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 列第2 位; 在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 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 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 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 心,在 上海设 有托管运 营中心 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工315 余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 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 产托管 业务部 资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 部资深经 理(专 业技术 一级) ,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 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 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5042980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建设 银行 、 工商 银行 、 农 业银 行、 招 商银 行、 银 联通、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 以 及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持 银 联通渠 道、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渠道、快 付通渠 道 支 付的 银行 卡详 见本公 司官 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上 支付 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 ,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述 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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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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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 甲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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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1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3)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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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gtja.com (2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 层-23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8)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7)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8)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4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51)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962518.com (5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6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1)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1234567.com.cn (6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7)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0)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71) 北京 创金 启 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2)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7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6)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04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金融 世纪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洁 联系电 话:021-6019512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8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8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E世 界财 富 中心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心A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8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号万 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8)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9)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0)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1) 上海 云湾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2)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宋 萍萍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7 月21日 证监 许可 【2009 】662 号文 件核 准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09 年8 月17日至2009 年9 月18 日, 已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 公司普 华永 道中 天验 字(2009) 第171 号 验资 报告 予以 验证,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00 元计算,本 基金募 集期共募集704,329,969.56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认购 资金利 息折 合 98,717.21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9,223 户。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它相关 规 定,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规定和 条件 ,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于2009 年9月22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12 月18日 起开放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在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账 户每 笔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其 中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 万元 ( 含),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个 人投 资 人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100 万元 (含 )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Y<7 日 1.5% 100% 7 日≤Y<365 日 0.5% 25% 365 日≤Y <730 日 0.25% 25% Y≥730 日 0% 0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七)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份 额为 申购 金额 减去 申购费 用后 除以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的申购 价 格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非养 老金 投资 者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分 别投 资5 万元 (申 购一 ) 、150 万元 ( 申购二 ) 申购本 基金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800 元, 该投 资者的 申购 费用 及可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分别 计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1.50% 1.00% 净申购 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 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 额


45,612.11


1,375,137.51


2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净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的 赎 回价格 减去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25%=32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32 =12,768.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 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 例要求 的情 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7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2、3 、5 、8 款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上 述第6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份额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 赎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理 。 (4) 暂停 赎回: 连续2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其 它暂 停申 购和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为 了更 好的 保护 投资 人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1个开 放日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本基金 于2011年2 月21日 起 开放 了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作 为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 等 相关 事项 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领 先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转换业 务公 告》 。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 务 , 约 定每期 扣 款日和 扣款 金额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 金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为10元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具 体实 施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和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组 织。 具体 条件 、 程 序以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为 准。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转托 管的 具体 办理依 照 《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办理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以具 有持 续领 先增 长能力 和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分享 中国经 济 增长和 资本 市场 发展 的成 果,谋 求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业 绩。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 持续 领先 增长能 力和 估值 优势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市值 不低 于权 益类资 产的 8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及其 它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5%-40% ;保持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以“ 自下 而上 ”选股 策略 为主 , 以“ 自 上而下 ”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辅的 主 动投资 管理 策略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大类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 而 下” 的 多因 素分 析决 策支 持 系统,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析,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及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类别 资产间 的分 配比 例, 并随 着各类 证券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动态 调整, 以规 避或 控制 市场 系统风 险, 获取 基金 超额 收益率 。 在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主要考 察三 方面 的因 素: 宏观经 济因 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素 和 资 本市场 因素 。见 下图 : u GDP 、CPI 等变动预期 u 投资 、消费、进出口 等 u 流动性 状况、汇率、利率等 u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u 政策及法规变动因素 u 产业政策 宏 观 经济 因 素 政 策 及法 规 因素 资 本 市场 因 素 u 估值 水平 u 风险要素 大 类 资 产配 置 策略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宏观经 济因 素是 大类 资产 配置的 重点 考量 对象 。 本 基金重 点考 察GDP 、CPI 、 投 资、 消 费、 进出口 、 流 动性 状况 、 利 率、 汇 率等 因素 , 评 估宏 观经济 变量 变化 趋势 及对 资本市 场及 各行 业、 各 领域 的影 响。 政策 及法规 因素 方面 主要 关注 政府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动趋 势, 评估 其对 各行 业领域 及资 本市 场的 影响 ;关注 资本 市场 制度 和政 策的变 动趋 势 , 评估其 对资 本市 场体 系建 设的影 响。 资本 市场 因素 方面主 要关 注市 场估 值的 比较、 市场 预期 变化趋 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趋势等 。 在 此基 础上 , 对 市场估 值进 行整 体评 估, 依据评 估结 构决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为主 的投资 策略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持续 领先 增长 能力 和估 值优势 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上市 公司 评价 体系 , 相对 与绝 对、 横 向与 纵向 相结合 的 估值定 价体 系, 实现 股 票 优选与 投资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即 : 从 市场、 行业 角 度横向 分析 , 从 历史 、 发 展趋 势角度 的纵 向分析 , 并应 用估值 分析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动态 调整 。 本 基金 对具 有 领先增 长能 力的 企业 的估 值具有 差异 化选 择, 将偏 重于持 续高 比例 现金 分红 的企业 , 偏 重于 主营业 务现 金流 健康 、强 调股东 价值 的有 效增 值等 。具有 上述 特点 的企 业将 享有估 值 溢 价 。 股票的 选择 主要 通过 定量 分析和 定性 分析 , 即 : 对 上 市公司 的总 经营 性资 产的 盈利能 力、 现金流 、 资 产质 量和 杠杆 效率、 周转 效率 、 成 本控 制和成 长能 力、 收益 质量 等进行 综合 量化 评价, 择优 进行 重点 研究 , 重点选 择具 有持 续领 先增 长能力 的企 业为 重点 投资 目标, 通过 估 值评估 与修 正将 具有 估值 优势的 企业 纳入 组合 , 通 过持续 的跟 踪、 交流 与反 馈来优 化组 合的 个股权 重, 在保 障组 合的 可持续 性的 同时 ,保 持组 合的弹 性空 间。 对上市 公司 的定 性分 析重 点包括 产业 前景 (宏 观经 济分析 、 行 业前 景分 析) 、 公司发 展 战略、 法人 治理 结构 、公 司核心 竞争 力分 析四 个组 成部分 。 产业 前景 分析 ( 区别于 行业 分 析, 因为 上市 公司可 能涉 及多个 行业 ) 是以宏 观经 济环境 的分 析为 基础 , 系 统地判 断上 市 公 司所涉 及产 业的 前景 , 为 我们的 上市 公司 长期 价值 判断提 供产 业分 析基 础。 公司发 展战 略分 析是我 们对 上市 公司 中长 期业务 发展 判断 的重 要依 据, 也是 我们 对其 长期 价值 判断的 重要 假 设前题 。 法 人治 理结 构分 析通过 判断 其如 何保 证投 资者 ( 股东 ) 的 投资 回报, 以及如 何协 调 企业各 层次 内的 利益 关系 , 重点 考察 公司 治理 对股 东利益 的影 响, 有效 降低 价值判 断假 设条 件的不 确定 性。 公司 核心 竞争力 分析 是我 们判 断其 未来业 务发 展持 续性 与确 定性的 重要 依 据, 核心 竞争 力表现 为一 种或多 种竞 争优 势, 可以 界定为 “ 企业 借以在 市场 竞争中 取得 并 扩 大优势 的决 定性 力量 ” 。 是特定 企业 个性 发展 中的 产物, 它的 表现 形式 多种 多样, 始终 融于 企业的 研究 开发 、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服 务等 方面, 是 企业有 形资 源与 无形 资源 的有机 结合 , 体现为 企业 持续 盈利 能力 的强弱 。 以价 值思 维分 析企 业竞争 力 , 主 要考 察企 业在 技术与 研发 、 产品质 量、 经济 资源、 市 场垄断 、 营 业成 本、 经 营 管理、 企业 文化 与制 度、 专业素 养、 创新 能力、 品牌 、 商 业模 式、 执 行力、 抗风 险能 力等 方面 是否具 有竞 争对 手在 中长 期时间 内难 以 模仿的 显著 优势 ,是 否有 效增强 企业 的长 期盈 利能 力。 对于估 值分 析 , 本 基金 以上 市公司 所处 不同 行业 的资 产与业 务特 点采 用不 同的 估值定 价 模型, 对上 市公 司从 相对 与绝对 、 横 向与 纵向 两个 方面进 行估 值分 析, 即: 从国内 市场 、 国 际市场 、 相 关行 业的 角度 横向分 析, 把握 估值 的波 动区间 ; 从 历史 、 发 展趋 势的角 度进 行纵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向分析 , 明 确企 业所 处的 历史阶 段, 选取 最适 宜的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 在尊 重市场 , 有 效解 读市场 偏好 的基 础上 , 及 时将具 有估 值优 势的 企业 纳入投 资组 合, 将估 值偏 高或过 分透 支的 个股调 减或 调出 投资 组合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投资 的策 略, 通过 评估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和 国际 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 场价格 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 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提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 测, 根 据固 定 收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相关风 险决 定总 体的 投资 策略及 类属 ( 政 府、 企 业/公 司、 可 转换/ 可交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 期限 (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 等 部分 的投资 比例 , 并 基于 价值 分析精 选投 资品 种构 建固 定收益 投资 组合 。 当 各种 投资机 会预 期的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对组 合的 策略 和比例 做相 应调 整, 以保 持基金 组合 的最 优化配 置。 本基 金采 用的 主要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包 括: 利 率预 期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差 策略 、可 转换/ 可 交 换债券 策略 、资 产支 持证 券策略 以及 其它 增强 型的 策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投资 不仅 仅追求 单一 债券 组合 的投 资绩效 , 而是 将固 定收 益投 资的配 置 效果与 股权 投资 的配 置效 果紧密 结合 , 追 求基 金资 产整体 最大 化收 益。 固定 收益 投 资将 针对 股权市 场阶 段性 风险 收益 特征, 强化 现金 管理 ,提 高资产 配置 效率 。 4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建立 在对标 的证 券和 组合 收益 风险进 行分 析的 基础 之上 ,以 Black-Scholes 模型 和二 叉 树期权 定价 模型 为基 础来 对权证 进行 分析 定价 ,并 根据市 场情 况 对定价 模型 和参 数进 行适 当修正 。 权证 在基 金的 投资 中将主 要起 到锁 定收 益和 控制风 险的 作 用。 在 组合 构建 和操 作中 运用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 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风 险管 理团 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 日常 监控及 事后 检 查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 召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 法 律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及 意见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本基金 基准 指数 的构 建考 虑了公 允性 原则,选 择市 场 认同度 比较 高的 沪深300 指 数、 中债 综合指 数 作 为计 算的 基础 指数。 沪深300 指数 是由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在 上海和 深圳 证 券市场 中选 取300 只 A股 作 为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是目 前 中国证 券市 场中 公允 性较 好的股 票指 数 。 中 债综 合指 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编制,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体 价 格 水平 和变动 趋势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构 备案 后, 适当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 而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高风 险、 中高 收益 品种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等 权 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其中 投 资于具 有持 续领 先增 长能 力和估 值优 势上 市公 司的 股票市 值不 低于 权益 类资 产的80%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及 其它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5%-40% ; 保持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8)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2)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4)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0.5%; (17)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除上述 第(6) 项中 “保 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5% ” 及 第 (9) 、 (10 ) 、 (14 )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8 年7月1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6月30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00,880,539.55 80.71 其中: 股票


400,880,539.55 80.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022,196.88 19.13 8 其他资 产


784,618.75 0.16 9 合计





496,687,355.1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B 采矿业 4,261,334.00 0.96 C 制造业 368,337,874.96 83.3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1,559.85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0,253,406.24 2.3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8,684,988.28 1.9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226.14 0.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190,150.08 2.08 S 综合 - - 合计 400,880,539.55 90.75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338 潍柴动 力 2,638,080 23,083,200.00 5.23 2 002262 恩华药 业 950,089 19,011,280.89 4.30 3 002304 洋河股 份 137,329 18,072,496.40 4.09 4 600803 新奥股 份 1,534,926 17,713,046.04 4.01 5 002511 中顺洁 柔 1,673,260 15,762,109.20 3.57 6 002152 广电运 通 2,574,988 15,140,929.44 3.43 7 000333 美的集 团 280,300 14,637,266.00 3.31 8 600867 通化东 宝 601,355 14,414,479.35 3.26 9 603589 口子窖 230,031 14,135,404.95 3.20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0 600132 重庆啤 酒 461,784 12,786,798.96 2.89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 除新奥 生态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新 奥股 份” ) 外, 其余的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017年11月 , 河 北证 监局 发布 《 河北 证监 局关 于对 新奥生 态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采取 出具 警示函 措施 的决 定》 , 对 新奥股 份未 按照 《上 市公 司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披 露相关 信息 的行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为予以 警示 。 2018年4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出具 纪律 处分 决定 书 ( 〔2018〕21 号), 对新 奥股 份、 控股 股东新 奥控 股投 资有 限公 司及其 一致 行动 人和 相关 股东之 间存 在的 违规 行为 给予纪 律处 分 、 通报中 国证 监会 并记 入上 市公司 诚信 档案 , 违 规行 为包括 : 公 司发 行股 份购 买资产 的发 行对 象未及 时披 露权 益变 动报 告书 ; 公 司发 行股 份购 买资 产的发 行对 象未 及时 披露 控制权 结构 变 化情况 , 控 股股 东一 致行 动人范 围的 变化 情况 披露 不及时 ; 公 司未 及时 披露 重组实 施情 况报 告书。 本基金 投资 新奥 股份 (600803 ) 的决 策流 程符 合本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管理 制度 的相 关规定 。 针对上 述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了 分析 和研 究, 认为上 述事 件对 新奥 股份 的投资 价值 未造 成实质 性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继续 对上 述公 司进 行跟踪 研究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9,849.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80.10 5 应收申 购款 327,489.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4,618.7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年6月30日,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增 业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 ①-③ ②-④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增长率① 长率标准 差 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2009 年9 月22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11.16% 1.17% 9.34% 1.42% 1.82% -0.25% 2010 年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21.97% 1.32% -9.33% 1.27% 31.30% 0.05%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1.72% 1.13% -19.47% 1.04% -12.25% 0.09%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91% 1.10% 7.10% 1.02% -8.01% 0.08%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9.86% 1.55% -5.91% 1.12% 25.77% 0.43%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7.89% 1.29% 42.73% 0.97% -24.84% 0.32%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51.48% 2.89% 7.41% 1.99% 44.07% 0.90%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4.52% 1.68% -8.44% 1.12% 3.92% 0.56%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18.72% 0.84% 17.22% 0.51% 1.50% 0.33%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8.86% 1.29% -9.65% 0.92% 0.79% 0.37%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2018 年6 月 30 日 102.86% 1.56% 19.58% 1.19% 83.28% 0.37%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领先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09 年9 月 22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 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为确保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的合理 性和 公允 性, 根据 《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核 算 工作小 组关 于2015 年1 季 度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处理 标准》 (以 下简 称“ 估值 处 理标准 ” ) 的 有关规 定, 经与 相关 基金 托管人 、会 计师 事务 所协 商一致 ,自2015 年3 月25 日 起,对 本基金 持有的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估值 处理 标准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调整 ,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上述调 整事 项已 于2015 年3 月26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的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同 时遵 循下列 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度 最多 分配4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40% ; 4.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工作 日;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 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社会 保障 基 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50%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扣 除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 赎 回 费的其 他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转 换费 用 本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 =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用。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资产 。


(3)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本 基金 持续 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5 、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报 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者年度 报告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 一致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政 策变 更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 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 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 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资 者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或是为 应 对投资 者赎 回 , 变现 冲击 成本较 高 , 给 基金资 产造 成损失 的风 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一 方 面来自 于投 资人 的集 中巨 额赎回 , 另一 方面 来自 于其 投资组 合或 其中 的部 分资 产变现 能力 变 弱所产 生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 当 本基 金发 生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大 的情 形时 , 若 上述 投资者 集中 大 额 赎回本 基金 ,亦 可能 引发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以 下风 险: A.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形 ,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 当基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 资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部 分延 期 办理 赎回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 投资 人 将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发 生单 一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20% 以 上的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该投 资者 可能面 临当 日的 部分 赎回 申请被 延期 办理 的风 险。 2)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 本 基金 持有的 部分证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或是处 于跌 停板时 , 资产 变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证 券停 牌的 情形 , 资 产可能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或者 , 由 于基 金 持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度 过高 , 导致难 以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 能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其中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股 票 流动性 较好 , 存在部 分股 票品 种停 牌或 交投不 活跃 的情 况; 大部 分债券 品种 流动 性较 好, 存在部 分债 券品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种停牌 或是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化 、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 性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综上 所述, 本基 金拟 投资市 场 、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性 良好 , 流动性 风险 相对可 控 。 但 如果市 场短 时间内 发生 较 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 , 可能会 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和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交易参 与人 通过 交易 单元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交 易。根 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机 构对 交易参 与人 相关 交易 单元 的全天 净买 入申 报金 额总 量实施 额度 管理 ,并 通过 交易所 对交 易参与 人实 施前 端控 制。 因不可 抗力 、意 外事 件、 技术故 障、 重大 差错 等原 因导致 资金 前端控 制出 现异 常的 ,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机构 可以 采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 易权 限等处 理措 施,本 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 务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 某些交 易, 进而 可能 会影 响到基 金的 流动性 ,亦 有可 能导 致 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措施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防 范和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 “ ( 十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容 。 2 )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 中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内容 。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当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的 期限 少于 一定 天数时 ,将 需承 担较 高的 基金赎 回 成 本 。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等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投 资者 将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或如 期进 行基 金投资 的 风 险 。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 市场环 境 或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 判断 不足等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 配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绩效 带来风 险 。 本 基金在 股票 投资中 , 主要 投 资于具 有持 续领 先增 长能 力和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这种 评估 具有 一定 的主观 性, 将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 金带 来一定 的不 确定 性的 风险 。该类 型股 票的 波动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环 境、 行业 周期 和公司 自身 经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因此 , 本 基金 整体表 现可 能在特 定时 期 内 低于其 他基 金 。 本基 金坚 持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 念, 重视股 票投 资风 险的 防范 , 但 是基 于投 资 范围的 规定 ,本 基金 无法 完全规 避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的 下跌 风险 。 (2)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本着谨 慎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进行 投 资,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信 用风 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流通 受 限证券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将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证 券公 允价 值, 本基 金 的基金 净值 可能 由于 估值 方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盘价 所对 应的 净值 , 因此, 投资 者 在申购 赎回 时 , 需考 虑估 值方法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 另 外, 本基 金可 能由 于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而面 临无 法及 时变 现的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流通 受限 期间内 证券 价格 大幅 波动 的风险 。 (4)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 致基 金转 型、合 并 或终止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主 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声 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 内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5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7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遵守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10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10% ,下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 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机 构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机 构名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担 任监 票人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不出 席或 不配 合的 , 不影 响表 决的 效力;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不 影响 表决 的效力 ,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权3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自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发 生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 持续 领先 增长能 力 和估值 优势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市值 不低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80%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及 其它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40% ; 保持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12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除上述 第(4) 项中 “保 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及 第 (8) 、 (13 ) 、 (14 )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 应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个 月内 使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3)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本基 金投 资 受 限证 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6)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情况 异常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 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资金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 体业 务 规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 二)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msfunds.com.cn )“账 户查 询 ”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邮件 对账 单和 短信 对账单 。 对于未 选择 对账 单寄 送方 式的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提供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投 资人 可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电 话、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送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等方 式向基 金管 理 人主动 定制 短信 对账单 。 若投资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 可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400-8888-668 (免长 途话 费) 按"9"转 人 工服务 ,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号 码或 基 金账号 、持 有 基 金名 称、 购买销 售机 构、 邮寄 地址 、联系 电话 ,客 服人 员核 对信息 无误 后 , 将为投 资 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单 。 对账单 服务 发送 规则 : 如 投资人 成功 定制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或短 信 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视窗 等信 息。基 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 进行 业务咨 询 或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 务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00 , 下午13 :00-17 :00 (节 假 日除外 )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假 日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 座席服 务, 投资 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期 第 二座 第17 楼摩 根士丹 利 华鑫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赎回费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3 月24 日 2 本公司关 于修订 旗下基 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条款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3 月24 日 3 本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3 月29 日 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继 续参与 中国工商 银行个 人电子 银行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3 月31 日 5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3 月31 日 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与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 2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 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 4 日 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上 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 4 日 9 本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10 日 10 本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14 日 1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中兴通 讯”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19 日 12 本基金 2018 年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21 日 13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23 日 1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北 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4 月27 日 15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 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5 月 4 日 1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北 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5 月10 日 1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中 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5 月31 日 1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调 整中 兴通讯 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6 月20 日 19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6 月29 日 20 本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2018 年7 月18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报》 、 《证 券时报 》 2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并 参与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7 月27 日 22 本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8 月27 日 23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与华龙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9 月 6 日 2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 东海证 券开通定 投业务 并参与 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9 月10 日 25 本公司关 于取消 纸质对 账单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2018 年9 月19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十一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