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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创 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II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1】740 号) 和 2011 年 7 月 25 日 《关 于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2011]545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 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退市风 险、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 场内 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场内外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管理 风险与操作风 险、技术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不可抗力 等 等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标的是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面临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规则差异风险 、 上市公司 退 市风 险、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技术失败风险 等,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 说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3 (二)登记结算机构 ................................................3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3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31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3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5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8 (一)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 ............................................38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9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39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40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1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1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42


II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42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3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3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4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55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一)投资目标 ....................................................56 (二)投资范围 ....................................................56 (三)投资理念 ....................................................56 (四)投资策略 ....................................................56 (五)投资决策程序 ................................................56 (六)投资限制 ....................................................57 (七)业绩比较基准 ................................................58 (八)风险收益特征 ................................................58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9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59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4 (一)基金资产总值 ................................................64 (二)基金资产净值 ................................................6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6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6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5 (一)估值目的 ....................................................65 (二)估值日 ......................................................65 (三)估值对象 ....................................................65 (四)估值程序 ....................................................65


III (五)估值方法 ....................................................65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66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68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9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69 (三)收益分配方案 ................................................70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0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71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73 (三)基金税收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一)基金会计政策 ................................................74 (二)基金年度审计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80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80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80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80 (四)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81 (五)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81 (六)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2 (七)退市风险 ....................................................82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82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82 (十)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82 (十一)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82


IV (十二)场外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83 (十三)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与设置相关的风险 ..............83 (十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83 (十五)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83 (十六)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83 (十七)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83 (十八)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84 (十九)技术风险 ..................................................84 (二十)流动性风险 ................................................84 (二十一)不可抗力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6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8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四)清算费用 ....................................................87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87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87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3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0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01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02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04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04 (八)争议解决方式 ...............................................107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07 二十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08


V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8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3 (四)基金财产保管 ...............................................11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17 (七)争议解决方式 ...............................................117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3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3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 合《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 场内 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和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简称"中 国结 算" ) 和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其中 :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由 中国 结算 负责 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上市 交易 以及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的登 记结 算由 中国 结算 负责 办理 ;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 金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 金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对价的行为 场外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销 售机 构自 身的 柜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 等信 息的 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5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申购 对价指现金 赎回对价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赎 回 对价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给基 金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本基 金跟 踪的 基准 指数 ,是 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编制 并发 布的 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 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 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 金差 额和 申购 或赎 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 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方式下,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在 交易 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 差额 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将投 资者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6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 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 累计 报酬 率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 基 金份 额 折算 , 则采 用剔 除 折 算因素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份额 首次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 首次 折算日标 酬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 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本情 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 管理博士,董 事长。曾任中 国平安保险公 司证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 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 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 学博士,副董 事长、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 基金投 资理 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 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8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 博士,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 总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 高新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 任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 理 (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 学硕士,董事 。曾任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 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硕士, 董事。曾任工 商银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 珠海分行法律 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 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资 产风险管理部 经理助理兼法 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 主任、资产风 险管理部总经 理;招商银行 总行法律事务 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理兼 特殊资产管理 部 负责 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持 工作)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 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 学硕士,董事 。曾任广东省 高速公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 理主管、信息 披露主管、证 券事务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 (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等职务。现 任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 部部长、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 市中金岭南有 色 金属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 佛山 市国 星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 夫先 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 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广东 省国土厅广东 地产法律咨询 服务中心副主 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 政管理博士, 独立董事。曾 任中科院研究 生院讲师;美 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 学讲师;美国 南加州大学助 理教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 博士 (会 计学 ) ,独 立董 事。 曾任 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 学硕士,监事 会主席。曾任 交通银行广州 分行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金部 总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 学专业研究生 ,监事。曾任 广州市财政局 第四分局工作 专管员,广 9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 工作科长、副 局长,广州市 广永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 永财 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经 贸公 司总 经理 ,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广 州广永丽都酒 店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州 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总支书 记,兼任广州 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 硕士,监事。 曾任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 互联 网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任南 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 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易 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 博士,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 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 究部行业研究 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 场总监。现任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营 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 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 易负责人员(RO ) 、就 证券 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 吴欣荣先生,工学 硕士,副总裁 。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研究 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价 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 博士,督察长 。曾任广东省 经济贸易委员 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监 察部总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长。


10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公 室经理、国际 部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 总监、基金管 理部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 关秀霞女士,财务 硕士、工商管 理硕士,首席 国际业务官。 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 师; 美国 道富 银行 波 士顿 及亚 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 级副 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 国区行长、亚 洲区(除日本 外)副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 司内部审计部 高级审计师。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浦 东发展银行总 行企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 市 场总 监,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 博士。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 部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助理 、核算部副总 经理、核 算部 总经 理、 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 官、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财 务中心主任; 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 学士、法学学 士。曾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投资 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副主 任科员、主任 科员、副处长 、处长,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项目 评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 硕士。曾任华 泰联合证券资 产管理部研究 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指数 基金运作专员 、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5 月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 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银行 指 11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刘树荣先生,经济 学硕士。曾任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基金会 计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 专员、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运 作支持专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上 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建军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7 月 5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 博士。曾任融 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助 理、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副总 12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量 化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兼 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 经理、量化策 略部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张胜记先生,管理 学硕士。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 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标 普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 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及 增强投资部副 总经理、易方 达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香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 学博士。曾任 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数 量分析师,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理、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银行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4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 运作,有效地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促进 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 15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 据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 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 部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任 何人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有效并 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公司 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 大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 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 穿于整个公司 活动。股东会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 公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保公 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 须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作规 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 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 应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 立、客观,不 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 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16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 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 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 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权制 度,并应建立 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 格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制制 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 度,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 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 过集中交易室 完成;应建立 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 配 制度 ,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及业务的要求 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立核 算;公司通过 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 一笔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 对,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根据 公司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相关 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 部开展 监察 与合 规 管理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 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 部 强化 内部 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17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 金 托 管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 二) 主 要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 均 年 龄 33 岁, 95% 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员 均 拥 有 研 究生 以 上 学 历或 高 级 技 术职 称 。 ( 三)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行 者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 内 首 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信 托 资产 、 保 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险 、 企 业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基 金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 基金 公 司 特 定客 户 资 产 管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中 国 工商 银 行 共 托管 证 券 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融 》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外 权 威 财 经媒 体 评 选的 61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项 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 得国 内 外 金 融领 域 的 持 续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 四)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自 成 立 以 来 , 各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 19 建 设 ” 的 做 法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管 业 务 的 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 项 目 全 过程 风 险 管 理作 为 重 要 工作 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已 经 与国 际 大 型 托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 成 为 年 度化 、 常 规 化的 内 控 工 作手 段 。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行 业 监 管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 业 务安 全 、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计 局 ) 、 资产 托 管 部 内设 风 险 控 制 处及 资 产 托 管部 各 业 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运 行 独 立 行使 稽 核 监 察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 险 控 制 措施 。 3、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机 构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托 管 业 务 经营 管 理 活 动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则 。 托 管 业 务的 各 项 经 营管 理 活 动 都必 须 有 相 应 的规 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 确 及时 地 记 录; 按 照 “ 内 控 优先 ”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或 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制 度 。


20 (4) 审 慎 性原 则 。 各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防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 托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 国家 政 策 、 法 律及 经 营 管 理 的需 要 适 时 修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 及 人 员 的例 外 。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 专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 管 理部 门 ; 直 接 操作 人 员 和 控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 制 定 和 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 度 。 资产 托 管 业 务与 传 统 业 务 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的 岗 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 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为 规 范 等 一系 列 规 章 制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导 与 部 门 高级 管 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 务 政 策 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能 管 理 部 门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严 格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 务 与 职 业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风 险 防 范 与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制 。 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算 等 方 法 开 展各 种 业 务 营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稽 核 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 别 、 评 估, 制 定 并 实施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 过业 务 操 作 区相 对 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的 运 用 和 保 障等 措 施 来 保障 数 据 安 全。


21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 资 产托 管 业 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 恢 复 中 心 , 制定 了 基 于 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部 完 全 有 能 力在 发 生 灾 难的 情 况 下 两个 小 时 内恢 复 业 务 。 5、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专 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 在 总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展 。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 实 施全 员 风 险 管理 。 完 善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 需要 从 上 至 下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 结构 。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始 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 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之 日 起就 特 别 强 调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管 理 放 在 与业 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 管 业 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 五)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


22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或 有 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2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 大同证券


24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5)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7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28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9)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20)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29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3)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信证券(山东)


30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31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 (0755 )25987122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话费) 传真 :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 (021)51150298 传真 :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32 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周祎 联系人: 周祎


33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1]740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 的存续期间 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募集期间 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 更登记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和《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的有关 规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确定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为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 创业板 指数收盘值为 838.108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 539,288,328.86 元,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总 额为561,684,800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0.9601 元。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1.14558776 (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643,454,936 份, 折算 后基 金 份额净值为 0.8381 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根据 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以自 2011 年 12 月2 日起 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账户指定 的销售机构查 询折算后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最终 处理的方式和 确认的数据为 准。 36 九、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 2011 年 12 月 9 日 起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5 ) ( 二)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 情况下,场外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申请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暂停 上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间出 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暂 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 《基金合同》第六 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经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 本 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 四) 终止 上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深圳 证 37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 者交易、 场内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 、赎 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8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 一 )申购 与 赎回 的 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 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 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管理人在开 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 告有关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 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的 条件、开放日 场外申购赎回 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 理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在决 定停止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情 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 二 )申购 与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 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 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 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 开放日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可办 理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下午 2:00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加以 调整 , 具体 办理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 规定为准。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 外。本基金场 外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与场 内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 异,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有关 公告并注意其 提交交易申请 的时间。 场外投资 者在开 放时 间以 外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且 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开 39 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 的场 内 份额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遵 守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则,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规则及 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四 )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间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 足相应数量的 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和 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在受 理 当日 进行 确认 。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者 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 股票 和基 金份 额交 收适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40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 据登记结算机 构的结算通知 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 的划拨。如果 登记结算机构 在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清 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管理人规定 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开放时 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 截止时间前划 到销售机构 指定 的账 户上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 申购、赎回开 放日截止时间 前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若 申购资金在规 定的截止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 受投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 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41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登记 结算机构可以 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 )场 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如规定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 低场内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 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 )场 外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200 万元 , 每次 赎回 的单 笔最 低份 额为 10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 , 且申 请份 额数 需为 整数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 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 制 ,或 者新 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八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及费 用 1、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可按 照不 超过 申购 或赎 回份 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 )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及费 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份 额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整 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赎 回 相关费用(如有) , 赎回金额、赎 回费用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四 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 购人承担,赎 回费由赎回人 承担,申购费 与赎回费均全 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43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 由于 场内 与场 外申 购、 赎回 方式 上的 差异 , 本基 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支 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 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 十 )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 证券 是指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 替代 是指 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 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 定具体的现金 替代方法时遵 循公平及公开 的原则,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标志 为“ 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 现金 替 代是 指 在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允许 使用 现 金作 为 全部 或 部分 该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当 天停 牌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 时 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44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 金的原因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 操作,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并据 此收 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 额高 于 基金 购入 该 部分 证 券的 实 际成 本,则基 金管 理 人将 退 还多 收取 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 部分 被 替代 证券 价 值的 差 额,确 定基 金 应退 还 投资 者 或投 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 数据发送给登 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现金替代 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 者使 用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 金替 代比 例 (MCR )的计算公式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45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 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 申购 替代 金 额” 和“ 赎回 替 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 ,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 能为正、为负 或为零。在投 资者申购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 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在投资 者赎回时,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投 资者 将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 金 差额 为负 数,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 2018-09-18 基金名称 : 创业板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证券代码 : 159915 拟合指数代码: 399006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585.3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2574682.70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元): 1.2873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单位: 元) : -972.3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


2,000,000 红利金额 (单 位: 元) : 无 是否发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购 : 是 是否允许赎回 : 是 最大现金替代比例 : 42%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 无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 10000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 无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 无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300001 特锐德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2 神州泰岳 3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3 乐普医疗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9 安科生物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7 300010 立思辰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4 亿纬锂能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5 爱尔眼科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7 网宿科技 4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0 银江股份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4 机器人 3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6 红日药业 5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7 华谊兄弟 4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33 同花顺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38 梅泰诺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3 欧比特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5 万邦达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8 蓝色光标 3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9 东方财富 1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68 南都电源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0 碧水源 4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8 300072 三聚环保 3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3 当升科技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8 思创医惠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83 劲胜智能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85 银之杰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88 长信科技 5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90 盛运环保 2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98 高新兴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01 振芯科技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13 顺网科技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15 长盈精密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16 坚瑞沃能 2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2 智飞生物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4 汇川技术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33 华策影视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34 大富科技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9 300136 信维通信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42 沃森生物 3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44 宋城演艺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45 中金环境 3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46 汤臣倍健 2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56 神雾环保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59 新研股份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66 东方国信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68 万达信息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70 汉得信息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80 华峰超纤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82 捷成股份 3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88 美亚柏科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97 铁汉生态 3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99 翰宇药业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03 聚光科技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0 300207 欣旺达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12 易华录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22 科大智能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26 上海钢联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44 迪安诊断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51 光线传媒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53 卫宁健康 3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66 兴源环境 2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71 华宇软件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74 阳光电源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85 国瓷材料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87 飞利信 3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94 博雅生物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296 利亚德 4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08 中际旭创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10 宜通世纪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1 300315 掌趣科技 7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16 晶盛机电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17 珈伟股份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23 华灿光电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24 旋极信息 2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47 泰格医药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55 蒙草生态 3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64 中文在线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67 东方网力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73 扬杰科技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77 赢时胜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83 光环新网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08 三环集团 3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09 道氏技术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13 芒果超媒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18 昆仑万维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2 300431 暴风集团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33 蓝思科技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50 先导智能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58 全志科技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59 金科文化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63 迈克生物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74 景嘉微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96 中科创达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98 温氏股份 10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558 贝达药业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01 康泰生物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18 寒锐钴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28 亿联网络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76 华大基因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79 电连技术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99 光威复材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53 (十 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或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设置 申购 上限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 基金当日申购 超过申购赎回 清单中规定的 申购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 金额、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 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 额、申购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0、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二)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 和场外两种赎 回方式实施暂 停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也 可以只针对其 中一 种方 式) :


54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或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 况; 4、 在发 生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可针 对场 外份 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 付。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场外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场外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场 外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 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场外赎回 申请量占场外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场外赎回 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场 外赎回申请将 55 被撤销。延期的场外 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放 日场 外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 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场外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场外赎 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场外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场 外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场外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 的场外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 受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发布有 关规则后,本 基金场外份额 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 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但除非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56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此 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 新股(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 增发)、债 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因法 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 投资 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 成本、管理透 明及分散化程 度高等优点, 能稳定地获得 与标的指数 相近的回报。本基金 采取完全复制 的被动式投资 方式投资于创 业板指数成份 股,有助于投 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 展的成果。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 制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创业 板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但是当指数 编制方法变更 、成份股发生 变更、成份股 权重由于自由 流通量调整而 发生变化、成份股派 发现金股息、 配股及增发、 股票长期停牌 、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情况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尽量 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 将 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 0.2%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本基金可以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但必须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创业板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 单位 公布的指数成 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 组 合 构 建 ; (2)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 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57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 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 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较基准 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进行跟踪和 评估; (4)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 投资风险管理部 的报告, 及时进 行投 资 组 合 调 整 。 (六) 投资 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58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除上述(2)、( 6)、( 7 )以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创 业板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授 权、或创业板 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基金管理人认 为创业板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59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4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714,099,675.24 97.63 其中:股票 12,714,099,675.24 97.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9,833,772.13 2.00 7 其他资产 48,893,520.71 0.38


60 8 合计 13,022,826,968.08 100.00 注: 上表 中的 股票 投资 项含 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 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7,940,780.20 7.8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50,942,430.18 48.10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63,143,317.22 1.26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372,636.48 0.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27,732,036.05 24.8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7,743,058.50 0.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588,691.45 0.4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1,552,144.98 3.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6,626,912.32 4.9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0,298,539.48 5.47 S 综合 - - 合计 12,713,940,546.86 97.8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61 1 300498 温氏股份 46,228,010 1,017,940,780.2 0 7.83 2 300059 东方财富 47,446,803 625,348,863.54 4.81 3 300003 乐普医疗 11,451,022 420,023,486.96 3.23 4 300124 汇川技术 11,946,573 392,086,525.86 3.02 5 300015 爱尔眼科 10,070,955 325,191,136.95 2.50 6 300408 三环集团 13,147,197 308,959,129.50 2.38 7 300142 沃森生物 14,846,434 296,631,751.32 2.28 8 300136 信维通信 9,623,119 295,718,446.87 2.28 9 300070 碧水源 20,056,860 279,392,059.80 2.15 10 300024 机器人 14,961,063 260,322,496.20 2.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62 1 存出保证金 228,155.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605,370.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994.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893,520.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3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16.20% 1.30% -14.65% 2.01% -1.55% -0.7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12% 1.74% -2.14% 1.75% 0.02%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78.51% 1.97% 82.73% 1.99% -4.22% -0.0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1.82% 1.55% 12.83% 1.58% -1.01% -0.0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78.05% 3.30% 84.41% 3.19% -6.36% 0.1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6.07% 2.13% -27.71% 2.14% 1.64%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0.65% 1.03% -10.67% 1.04% 0.02% -0.0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9.33% 1.76% -8.33% 1.76% -1.0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74.58% 2.03% 87.98% 2.03% -13.40% 0.00%


64 十三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 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5 十四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 无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66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 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 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责任差错方”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67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 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责任 差错方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 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 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 出现 差错 责任 方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责 68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差错责任 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十五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 场内及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 均采用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 基金累计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无需 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 定原 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 收益 评 价日 本基 金相 对标 的指 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基 金累 计 报酬 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基金份额折算, 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 乘符 号。 当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 为 N 份。 公式不考虑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比例。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 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 截至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 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确 定 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 份额 可分 配收 益乘 以收 益分 配比 例,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第 5 位舍去。


70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份额可供分配收益 、基 金 收益 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场 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不足部 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71 十 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与 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72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 金, 需根 据与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H1=E1 ×0.03% ÷当年天数 H1 为 ETF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创业板 ETF 基金资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 万元, 即不足人民币 6 万元则按照6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 日计算,逐日 累计,按季支 付。指数使用 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 其他各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基金 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 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 相关规定在新 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3 (二 )与 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 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 书 “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与 “(九)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4 十 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 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76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托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及申购、赎回价格 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 77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备采用电子文本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 或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78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 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79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80 十九、风 险揭示 (一 )标 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 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相 对于其他指数 , 创业 板指 数 的波 动性 可能 相对 较大 ,因 此本基金的净值波动率可能高于跟踪其他指数的基金。 ( 二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价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三 )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 偏离 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 金红 利、 送配 等所 获收 益可 能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 数数 据出 现错 误, 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 8、 对于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公布 的申 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与基 金资 产因 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而受 到的 实 际冲 击可 能存 在差 异, 两 者之 间的 差 异由 基金 资 产承 担。 因 此,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申 购 费率 、赎 回 费 率的 估计 结果 同 实际 冲击 程 度差 异较 大 ,本 基金 也 可能 产生 跟踪 偏 离风 险。 9、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81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完全 相同;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四 ) 创业 板 市场 的 特殊 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标的是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面临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 上市等业务规 则与现有的主 板、中小企业 板市场的相关 业务规则存 在一定差别。 2、上市公司 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 司退市制度设 计较主板市场 更为严格,与 主板市场相比 ,可能导致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 退市的情形更 多,退市速度 可能更快,退 市以后可能面 临股票无法交 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 司相比,创业 板市场上市公 司一般处于发 展初期,经营 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经营稳定 性相对较低, 抵抗市场风险 和行业风险的 能力相对较弱 。此外,创业 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 潜力虽然可能 巨大,但新技 术的先进性与 可靠性、新模 式的适用面与 成熟度、新行业的市 场容量与成长 空间等都具有 较大不确定性 ,投资者对创 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 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 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 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 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 能存在较大差异。 5、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 高科 技 转化 为 现实 的产 品 或劳 务 具有 不确 定 性,相 关产 品 和技 术 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 五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 可能 性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如 发生 变更 标的 指 数的 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 指 数 、基 金名 称 ,并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 若 标的指数 发生 变更,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届时将相 应进行调整, 以反映新的业 绩比较基准的 风险收益特征 ,即本基金的 82 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 生变化 ,且 投 资组 合调 整可 能产 生交 易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 投资者须承 担 因 标的指数变更 而产生 的风险与成本。 ( 六 ) 场内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通 过有 效的 套利 机制 使 场内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 折溢 价控 制在 一定范围内, 但场内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价格 受诸 多因 素影 响,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七 )退 市 风险


因本 基金 不 再符 合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条 件被 终 止 上市,或被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八 )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 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 价,或者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 九 )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如果 投资 人提 出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持 有 的符 合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 未能 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 现 金 ,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 或者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拒 绝投 资者 的场 内份 额赎 回申 请, 则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 并持有的基金 份额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 十 ) 场内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本基金 场内 份额的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 券,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 等因素,导致 投资 者变 现后 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存 在变现风险。 (十 一) 场 内、场 外 申购 赎回 对价 方式 、业 务规 则等 不同 的风 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本 基金 投资 者依 据基 金份 额净 值所 支付 、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 下午 2:00 ,并遵循“未知价” 、 “先进先出” 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83 (十 二) 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整 的风 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可能 会根据市场交 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十 三) 与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制 作与 设置 相关 的风 险 1、差错风险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当 日申 购 赎 回清 单内 容出 现差 错, 包括 组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 比率、替代金 额等出错,投 资人利益将受 损,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2、与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 场内申购赎回 清单的现金替 代标识设置时 ,将充分考虑 由此引发的 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 金持有人可能 造成的利益损 害。但基金管 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十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的风 险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为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累计 报酬 率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 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于 本基 金 的性 质和 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以 弥补 亏损 为 前提 ,收 益 分配 后可 能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 (十 五)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暂不 可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 采取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的方 式 ,申 购、 赎回 业务 通过 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 由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目 前场 外 份额 、场 内 份额 之间 尚 未开 通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因 此场 外份 额暂 不可 转托 管至 场 内, 也不 可上 市交 易。 (十 六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 后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计 算依据及计算 方法,实时计 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 致损失。 (十 七 )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 可能 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 、 赎回 。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


84 3、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 约, 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 。 (十八)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等相关 当事人的业务 发展状况、人 员配备、管理 经验 等 因素 可能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此外,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可能 因 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 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 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交易错误等。 (十九)技 术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二 十) 流 动性 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创业板指数的 ETF ,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一般 情况 下,上述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好,但 不排除在特定 阶段、特定市 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 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如因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不足 等特殊情形导 致基金无法完 全投资于成份 股时,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并 结合 经验 判断 ,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 当调 整基 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 份额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此外 ,如出现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 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 本基金发生场 外份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具 体 情形 、程 序见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三)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 法全部赎回或 无法及时获得 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 资者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投 资者未能赎回 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 除场 外份 额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 回情形外,本 基金备用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工具 的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 “ 十、基金 85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之、 “ (十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 相关 规定 。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 停赎回期间将 无法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 形、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之 “ (七 ) 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基金估 值,一方面投 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 面基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或赎回款 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 响。 (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二十一 ) 不可 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的 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等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86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上述 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增设 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7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88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登 记 结算 机 构办 理基 金 登记 结 算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结算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 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 90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对价;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 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91 20)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 三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92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3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 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本 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 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在 授权 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权 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 (包括场内 份 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9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3、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增设 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他证 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95 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6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 定,但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97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身份证 明、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其代表进 行授权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 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 行 审 核 :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8、表决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100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 行方 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 次,收益分配比 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无需 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份额可供 分配收益、基 金收益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 ( 四 )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102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 金,需根据与 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H1=E1 ×0.03% ÷当年天数 H1 为 ETF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创业板 ETF 基金资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 万元, 即不足人民币 6 万元则按照6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 日计算,逐日 累计,按季支 付。指数使用 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 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 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 相关规定在新 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1、投资目标


103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新股(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 发)、债 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因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104 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除上述(2)、(6)、(7)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 七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05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增设 新的 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0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7 ( 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8 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 (010)66105799 传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09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此 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 新股(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 增发)、债 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因法 律法 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 资 限 制 : a.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b.本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指期 货的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基金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规定; f.本基 金持 有单 个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本 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 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 买入流通受限 证券或在流通 受限期结束后 卖出流通受限 证券。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0 g.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中的 b 、g 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第 5)、 6) 项情 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111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112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无法 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113 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书面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因其 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 务核 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基 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 114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到 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结束后,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登记 结算公司应将 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 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方 式开立的证券 账户下,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 115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款 账户、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 116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及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错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 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117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双 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 议解 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118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 议 的 内 容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 基 金财 产 和 债 权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 基 金 清算 组 作 出 清算 报 告 ; 5)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计 ; 6)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清 算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公 布 基金 清 算 公 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19 (6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 清 算 小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 基 金财 产 按 下 列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未 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 清偿 前 , 不 分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120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证券 公 司 提 供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了 解 基金 产 品 与 服 务 , 进 行 各 类 业 务 咨询 , 或 反 馈 投 资 过 程 中 需 要 投 诉与 建 议 的情况 , 投 资者 如 果 认 为 自 己 不 能 准 确 理 解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的 具 体 内容 , 也 可 拨打 以 下 电 话详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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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8-09-10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22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代 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3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