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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优选(167702)

量化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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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邦量 化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一 月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重 要提 示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2016 年7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08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3 月24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 ,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是一只股票 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预期 收益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 汇率、 股票 价格 、 商品 价格 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 风险 , 它影 响债 券 的实 际收 益率 。 这些 风 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2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 30 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0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5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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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第 一部 分 绪


言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德邦 量 化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德邦量化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德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和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和基金交易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场外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1、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分别 称为 场内 认购 、 场内 申 购、场内赎回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 算系统 3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证券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 账户 ,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和申 购赎 回实 施细 则》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4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50、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股指 期 货合 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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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左畅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 女士 , 董事 长,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曾 先后于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 基金行业各类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姚文 平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复星 集团 全球 合伙 人, 现任 复星集团 副总 裁, 复星 科技 与金 融集 团 董事长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复星 恒利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 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 券经 纪、 投资 银行 、 固定 收益 、 资产 管理 、 股权 投资 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程兴 华先 生, 董事 , 国籍 中国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浙江 大学 理论 经 济学 博士 后, 高级 经济 师, 副研 究员 。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 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金信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中天发展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浙 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法务总监、 总经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 高初 水先 生, 董事 , 国籍 中国 。 现任 西子 联合 控股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部长 兼 西子金融部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 曾任新疆独山子乙烯厂操作员, 吉利汽车上海、 桂林、 宁波杭州湾等基地财务负 责人,广汽集团萧山基地财务部长,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海宁工厂财务总监 。 易强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德 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彤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北京 飞利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 曾任 帝华 企业 集团 董事 局副 主席 、 副总 裁, 国务 院扶 贫办 原扶 贫培 训中 心 主任,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任、江苏省原江宁县县委 副书记(挂职) 、原农 业部办公厅秘书、原国家计委办公厅秘书等职。 阮青 松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同济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美国 凯斯 西储 大学 金融 硕士 项目 的特聘课程教授、 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上 海市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同济大学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 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EMBA 研究生导师等职。 吕琰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上海 融孚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 人、管委会委员,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 2、监事会成员 汤骏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总裁助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经理、 高 级经理、合伙人。此前先后在国联证券、第一证券以及普华永 道工作。 王桦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管理部高级经理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 浙江省农信联社科员, 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王刚 先生 , 职工 监事 , 硕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茅彦 文先 生, 职工 监事 , 学士 , 国籍 中国 。 现任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曾任 太平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 人事 经理 等职。 3、 高级管理人员 左畅女士 ,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 高级 投资 经理 , 华宝 信托 公司 信托 基金 经理 ,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20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宣培 栋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任 职于 上海 市第 二工 业 大学 、 工商 银行 山 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历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经理、 金桥支行行 长。 洪双 龙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任 江苏 省创 业投 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助理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 衍生 产品 部投 资经 理、 副总 经理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产品 部、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联席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李定 荣先 生, 督察 长, 硕士 。 曾任 长城 证券 研究 员 , 华安 证券 研究 所副 所长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 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5 年。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经理 、 量化 投资 部基 金 经理 ; 塔塔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业务 分析 师; 济安 金信 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任 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德邦 量化 新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德 邦民 裕进 取量 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 女士 , 硕士 , 毕业 于复 旦大 学基 础医 学专 业, 从业8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 股票研究与投资部 总监 , 担任 德邦 大健 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邦 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 烁女 士, 硕士 , 毕业 于北 京交 通大 学技 术经 济及 管理 专业 , 从业11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 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担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 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纯债 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鑫星 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5 年。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 经理 、 量化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塔塔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业务 分析 师; 济安 金信 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任 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德邦 量化 新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德 邦民 裕进 取量 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房建 威先 生, 硕士 , 毕业 于浙 江大 学化 学工 艺专 业, 从业 3 年。 曾任 上海 华 谊工程有限公司化工设计工程师。2015 年 5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 股票研 究与投资部 基金 经理 , 担任 德邦 福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邦 鑫星 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受托 资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 责权 限; 明确 董事 会的 组成 结构 和决 策程 序,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在公 司治 理 中的 作用 ; 建立 监督 制约 机制 , 充分 发挥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禁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 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 管理 , 并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 层面 : 由股 东会 、 董事 会及 下设 专门 委员 会构 成, 专事 负责 公司 经营 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 层面 : 由经 理层 及下 设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 层面 : 由监 事会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等组 成, 承担 监督 和管 理职 责,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 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 化解 危机 的目 的, 减少 危机 造成 的损 失, 降低 不 利影 响,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经理 层应 当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 各部 门、 分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在 其规 定的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 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 质、 特点 , 严格 制定 各项 制度 、 规章 、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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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18 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2017 年4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并上市交易,H 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 ” ,股 票代 码为“02611 ”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87.139338 亿元 人民 币 , 直接 设有6 家境内子公司和1 家境外子公司 , 并在 全 国设有32 家分 公司 、414 家证券营业部和19 家期 货营 业部 , 是国 内最 早开 展各 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2018 年, 公司 连续 十 一 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 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获得 者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托 管结 算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带领 团队 设计 的“ 直通 式 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 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 , 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 历 , 管理 人员 及业 务骨 干均 具有 多年 基金 、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验 , 从业 人 员囊 括了 经济 师 、 会计 师 、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等 中高 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 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 经济、 法律、 计算机等各 领域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 进取 、 专业 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能 优良 的资 产托 管从 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 年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 于2014 年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 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 、 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 , 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 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 广泛开展 了公 募基 金 、 基金 专户 、 券商 资管 计划 、 私募 基金 等基 金托 管业 务, 与建 信、 平 安大华、华夏 、天 弘、 富国 、银 华 、鹏 华 、华 安、 长信 、中 融等 多家 基金 公司 及 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2018 年 9 月 23 日托管公募基金24 只,专 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 ,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评估 、 监控 , 有效 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 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 ;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层 面设 置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对公 司经 营风 险实 行统 筹管 理 ,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 险管 理部 、 合规 部、 法律 部 、 稽核 审计 部, 以及 计划 财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 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 , 分析 报告 部门 整体 风险 管理 状况 , 评估 检查 风险 管理 执行 情况 并提 出改 进建 议 , 抓住 要害 环节 和关 键风 险 , 协助 业务 运营 岗位 进行 专项 化解 , 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 的整 改情 况 ; 同时 部门 设置 风险 评估 及处 置小 组 , 由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及 各 小组 、 运营 中心 负责 人组 成 , 负责 对重 大风 险事 项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 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 度 ,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 安全 、 高效 , 包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国 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控制 与风 险管 理操 作规 程》 、 《国 泰 君安证券资产 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 处理 规程 》 、 《国 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保密 规程 》 、 《国 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等 ,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 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 , 技术系统完 整独 立 ,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 业务 分工 合理 ,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 ; 实行 经营 场所 封闭 式双 门禁 管理 , 并配 备录 音和 录像 监控 系统 ; 建立 独立 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 重要岗位设置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双人 复核 机制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操 作制 约体 系 ; 深入 进行 职业 道德 教育 , 树立 内 控优 先的 理念 , 培养 部门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和 保密 意识 ; 配备 专门 的稽 核监 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制定 投资 监督 标准 与监 督流 程 , 对基 金合 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 及时 提示 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 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 报送中国证监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 基金 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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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左畅 联系人: 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6367133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 施亮洲 电话:021-61615146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20581763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李楠 电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 张宇明 电话:025 -83389093 客服电话:95597 或 400-88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7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693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www.citicsf.com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1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647 号电科滨江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 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宛 平南 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洁


电话:18901780806








传真:021-60195121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电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2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0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 www.xincai.com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3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3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3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3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3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道 航天 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884530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 京广 中心 )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 高钰 电话:010-56176104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4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42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4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4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4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 www.zts.com.cn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5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邮编:100032 (5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禇琦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3 邮编:100032 (5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邮编:430000 公司网站: www.buyfunds.cn (6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姜奕竹 电话:15840969093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邮编:430000 (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网址:www.wlzq.cn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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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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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kysec.cn 、 (64)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莱山 区迎 春大 街 133-1 科技创业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南大 街 117 号文化宫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章 国政 客服电话:400-653-5377 联系人: 王妍 电话:0535-6692337 传真:0535-6692275 网址:www.zzfco.com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65)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 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 )已经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 销售 资格 并具 有深 交 所会 员单 位资 格的 证 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 )尚未取得基金 销售 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010 -50938782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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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经2016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6]1708 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 类别 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 :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开放式 (LOF )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方式 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赎回 费用 , 并不 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认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08 号文核准,自2017 年1 月 2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7 年3 月 16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967,957.65 元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0,967,957.65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62,448.79 元人 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62,448.79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1,030,406.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6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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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3 月 24 日 正 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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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认 可的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 4、场外的基金份额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 务处 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 对上 述业 务 内容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通过本基金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 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具 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时,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2、通 过会 员单 位办 理场 内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时,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00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元( 含申 购费 ) ,同 时申 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最低账面份额为 10 份 。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 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 申请 , 销售 机构 有权 以投 资者 在其 单个 交易 账户 内留 存的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为 限, 办理 赎回 。 (如 因分 红再 投资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 、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 制或 赎回 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50 万元 1.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注:其中 1 个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的赎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 申购费 50 万元≤M <200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A 类基金份额 场 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 7 日 ≤Y <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 ≥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费 Y <7 日 1.5% Y ≥7 日 0.5% C 类基金份额 赎 回费 持有期限(Y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 ≤Y <30 日 0.5% Y ≥30 日 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通过场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 +1.2%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70,543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 场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470,543 份基金份额 ,其余 0.95 份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对应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 例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 +1.2%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470,543.95 份基金份额。 例 6:投资人通过场 外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476,190.4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净赎回金额 均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 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 总 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 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7: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在深交所场内 赎回 5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200 天,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 ×1.0250=512,500.00 元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 天后 通过 场内 赎回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09,937.50 元。 例 8: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场外 赎回 50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200 天, 场外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 ×1.0250=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 天后 通过场 外赎回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09,937.50 元 。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9:某投资者 场外赎回 50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 ×1. 2500=625,0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0=625,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50 天后 在场外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625,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 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9、10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 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 于场 外的 赎回 申请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 在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确认 成功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内 转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外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也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2、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3、 基金的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 照我 国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家有 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 定是 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通 过其 他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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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 数量 化的 方法 进行 积极 的 投资 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组 合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力求 投资 业绩 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 选取 并持 有预 期收 益较 好的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 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 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特性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分析 框架 , 综合 测试 各类 因子 在股 票长 期表 现上 所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 包括 基本面 趋势 因子 、 盈利 质量 因 子、 价值 因子 、 分析 师预 期因 子、 动量 等市 场因 子、 事件 驱动因子 等几 大类 因子 , 每类 因子 分别 由多 项因 子组 合而 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来自 市场 各类 投资 者、 公司 各类 报表 、 分析 师预 测等 等多 方的 信 息。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及变 化对 各类 信息 的重 要性 做出 具有 一定 前瞻 性的 判 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 风险 模型 及交 易成 本模 型的 基础 上, 进行 投资 组合 优 化, 构建 实现 预期 投资 收益 最大 化的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 变化 情况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调整 , 并根 据市 场情 况适 当控 制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换手率。 2、固定收益投资 策略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亦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投 资策 略 ,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等 趋势 , 从而 确定 债券 的配 置策 略 。 同时 , 通过 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和 套利 等投 资策 略进 行债 券组 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同时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发 债主 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 定性 较差 , 进而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 较高 。 因此 ,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将从 以下 三个 方面 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估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金 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为 A 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 股票 ,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能够 反映 市场 主流 投资 的收 益情 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 、( 20)、( 21 )项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 国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1、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5,477,833.27 91.60 其中:股票


115,477,833.27 91.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439,882.14 8.28 8 其他资产


155,153.90 0.12 9 合计





126,072,869.31





100.0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2、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103,412.20 6.59 C 制造业 61,454,729.62 49.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1,753,659.85 1.43 E 建筑业 4,920,242.00 4.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439,705.30 2.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7,330.00 1.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7,129,792.00 22.05 K 房地产业 2,407,772.00 1.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01,457.50 1.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6,350.10 0.1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2,856,344.70 2.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7,038.00 0.37 S 综合 - - 合计 115,477,833.27 93.88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1 601318 中国平安 60,700 3,555,806.00 2.89 2 603568 伟明环保 112,899 2,856,344.70 2.32 3 002001 新和成 149,270 2,830,159.20 2.30 4 002383 合众思壮 159,100 2,633,105.00 2.14 5 600030 中信证券 158,300 2,623,031.00 2.13 6 601988 中国银行 702,600 2,536,386.00 2.06 7 002507 涪陵榨菜 98,700 2,534,616.00 2.06 8 300308 中际旭创 40,400 2,425,616.00 1.97 9 601601 中国太保 75,600 2,407,860.00 1.96 10 601328 交通银行 415,000 2,382,100.00 1.9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883.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8,174.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18.63 5 应收申购款 13,677.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153.9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存在尾差。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量化优选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03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49% 0.64% 15.62% 0.64% 1.87% 0.00% 2018 年 01 月 01 日- 2018 年 06 月 30 日 -6.44% 1.23% -12.25% 1.10% 5.81% 0.13% 2017 年 03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06 月 30 日 9.92% 0.92% 1.46% 0.85% 8.46% 0.07% 优选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03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73% 0.64% 15.62% 0.64% 1.11% 0.00% 2018 年 01 月 01 日 -2018 年 06 月 30 日 -6.68% 1.23% -12.25% 1.10% 5.57% 0.13% 2017 年 03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06 月 30 日 8.93% 0.92% 1.46% 0.85% 7.47% 0.07%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告 期期 末 , 本 基金运作时间 已满 1 年。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 6 个月 ,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图示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 权证 、 期货合约、 债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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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同一 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在收 益分 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各 基金 份 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行 承担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 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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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 并由 登记机构支付或 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 C 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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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或延迟估值的情形; 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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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 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 建仓 困难 , 或建 仓成 本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 动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性风险等。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①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国债 期货 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 回要 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 资产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 法变 现,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方 面, 利用 量化 投资 模型 选取 并持 有预 期收 益较 好的 标的 指数成分股及其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同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 合风险。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 势, 从而 确定 债券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通过 考察 不同 券种 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置,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 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③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风险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对于流通受限的新股、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股指期货等标准化的金融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时刻关注该类资产的交易活跃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对于长期无 交易或价格不连续的资产进行特别关注, 评估此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并进行动 态调 整。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证 一定 比例 的可 质押 融资 资产 用于 应对 基金 运作 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 赎回 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风险 (1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 投 资 收益 ,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此外 , 在运 用量 化策 略投 资的 过程 中, 可能 因模型误差等各种原因, 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 险等 。 信用 风险 指发 债主 体违 约的 风险 ,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最大 的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 , 它影 响债 券的 实际 收益 率。 这些 风险可能 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 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险。 (4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 市场 风险 : 是指 因国 债期 货市 场价 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于 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 维持 股指 期货 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 疏 漏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 基金 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 并终 止,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能面临基金提 前终止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 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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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且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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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 若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 应对 委托 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8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 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银行结算 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和投资所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1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第三方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2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3 (4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 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4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在 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 收费 方 式 ;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5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6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7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 通知载明 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8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9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及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 机关 均认 为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0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1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同一 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在收 益分 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2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3 率为 0.25%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 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组 合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4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特性为 分析 框架 , 综合 测试 各类 因子 在股 票长 期表 现上 所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 包括 基本 面 趋势 因子 、 盈利 质量 因子 、 价值 因子 、 分析 师预 期因 子、 动量 等市 场因 子、 事件 驱动因子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 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来自 市场 各类 投资 者、 公司 各类 报表 、 分析 师预 测等 等多 方的 信 息。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及变 化对 各类 信息 的重 要性 做出 具有 一定 前瞻 性的 判 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 风险 模型 及交 易成 本模 型的 基础 上, 进行 投资 组合 优 化, 构建 实现 预期 投资 收益 最大 化的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将 根据 所考 虑各 种信 息的 变化 情况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调 整, 并根 据市 场情 况适 当控 制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换手率。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5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亦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投 资策 略 ,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等 趋势 , 从而 确定 债券 的配 置策 略 。 同时 , 通过 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和 套利 等投 资策 略进 行债 券组 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同时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发 债主 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 定性 较差 , 进而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 较高 。 因此 ,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将从 以下 三个 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估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6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 ,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金 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7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 ,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8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2) 项 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9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0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生效且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1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25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3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 合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4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5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 、12 、20、21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 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7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 (每 半年 ) 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但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 基金托管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8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 ) ,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 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9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 批准 。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投资前二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0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清单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相 关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 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1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致,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九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 按照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 (每 半年 )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2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或 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10 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募 集金 额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 的2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且会 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 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3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 并使 用企 业网 上银 行 (简 称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 汇划业务 。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交易主协议, 协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4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尽 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本 协 议约 定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送 达 重大 合 同原 件 或传 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5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6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该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 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7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基 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 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8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6.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9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托管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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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0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 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 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 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36034888 ,公 司将 按流 程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 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 邮件 形式 为主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 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1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 进行 直销 交易 表单 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 留言 : 非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客服 中心 提供 电话 留言 功能 ,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 直销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 直销 业务 。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销 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 基金 信息 、 产品 净值 、 交易 确认 、 公司 活动 、 理财 刊物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 (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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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它 应披露 事项 自2018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 9 月23 日 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东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3/30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3/30 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度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3/30 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3/30 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3/31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4/10 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4/19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4/20 9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5/3 1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1 号)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5/3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5/17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万华化学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5/31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6/1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3 1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成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6/16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深赤湾A 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6/27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6/30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 券投资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1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6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中国中铁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6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开源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16 2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恒天明泽开通定期定额申 购业 务、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17 2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19 2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国联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7/31 2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第一创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8/2 2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8/28 26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8/28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4 2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东海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9/8 2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众禄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9/17 2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所持美的集团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20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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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5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 时间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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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6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放在 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投 资人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十一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