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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进取(150033)

多利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 提示 
(一)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根据2011 年2月9日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1]180 号) 和2011 年2 月12日《 关 于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
(基金部函[2011]78 号)的核 准 公开发 售 。本基金 基 金合同于2011 年3月23日 正式生效 。 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 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
范围,本基 金属于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是 本基金
组合份额 ,风险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 益的品
种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通过场 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照8∶2的基 金份
额配比 分拆而来,依照基金合同的 关系约定,具有与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风险较低、预期 收益较稳定,嘉 实 多利进取份额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相对较
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可通过 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 为场内
的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或通过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 算方式, 折算 为场内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从而 还原为本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四)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 月
23 日(特别 事项注明 除外)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未 经审计)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5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5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第九部分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 上市 与交易 .............................60 第十部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 购、赎回与转 换 .........................................62 第十一部分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与赎回 ...............................................71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101 第二十部分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的终止运作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风险揭示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2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7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155 第二十八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169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2 第三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172 第三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 172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及《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 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或发售公 告 指《 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的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包 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资 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24.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9.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 30.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31.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2.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 的 日期 35.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37.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 额是基 金组合份额, 简 称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 分为场外 份 额和场 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 ) 和积极 收益类份 额 (简称 “嘉实多 利 进取份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8 ∶2 的比 例不变 38.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或 基 础 份 额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39.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一类 40.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另一类 41.分级份额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合称 42.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场内的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 按照 8 ∶2 的基金份额配 比分拆 成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行为 43.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按照 8 ∶2 的基金份额配 比 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场内 份额的行为 44.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 间进行 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 拆与合并 45.约定年收 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设定的每年应获得 的收益 率,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 46.约定收益 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 部分 4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4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 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 请的 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51.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52.《业务规 则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53.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5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 行为 56.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行 为 57.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8.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 金份额 认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和场 所 59.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60.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 托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62.跨系统转 托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指人民币元 66.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8.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69.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70.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 法 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易 、 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 联网络故 障。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8 号华润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40%,德 意志资产 管理(亚 洲 )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在北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 青岛、 南京、福州、广州 、北京怀柔、武 汉 分公司。公司获 得 首批 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 资管理 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 。 2、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8 年10 月22 日, 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1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144 只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 嘉实 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增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 值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企业 股票 、嘉 实货 币、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ETF 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嘉 实策略混合、嘉 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混合、 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 、 嘉实多元 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 、嘉 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 本面 50 指 数(LOF)、 嘉实价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收益 债券、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 - 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 合 、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 、 嘉实领 先成长混 合 、 嘉 实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 嘉实 信用债券 、 嘉 实周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心 货币、 嘉实中 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 嘉实全 球房地产 (QDII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 收益定期 债券 、嘉实 纯债债券 、嘉实中 证中期企 业 债指数(LOF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 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 边中期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 券、 嘉 实研究阿 尔法 股票、嘉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嘉实美 国成长股 票(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 债券、嘉实 丰益 信用定期债 券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嘉 实绝对收 益策 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嘉实活 期宝货 币、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活 钱包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嘉 实薪金宝 货币、嘉 实对冲套 利 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医药卫 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 医疗保健 股票、嘉 实新兴产 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 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 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 事件驱动 股票 、嘉实机构快 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 价策略股票 、 嘉实 中证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起 点混合、 嘉 实腾讯自 选股大 数据策略 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智能汽 车股票、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 起航混 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 、嘉实新 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 混合 、嘉实 新趋势 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 稳盛债券 、嘉实稳 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 文体娱 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 惠泽混合 (LOF)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 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 混合 、嘉实研究增 强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 嘉实农业 产业股 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 合、嘉实新添 瑞混合、嘉实现金 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 流产业 股票、嘉实 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 嘉实稳元 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 纯债债券 、嘉实新 能源新材 料 股票、嘉实 新添华定 期混合、 嘉实丰和 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 债券、嘉 实沪港 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 货币 、嘉实原油(QDII-LOF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 宏债券、 嘉实 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华 纯债债 券、 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 债券、 嘉 实富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 实新添泽定 期混合、 嘉实创业板 ETF 、嘉实合润双债 两年期定期 债券、嘉 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 、 嘉实新添辉 定期 混合 、 嘉实领航 资产配置 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 选股票、 嘉实医药 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 嘉实核心 优势股票、嘉实润 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 票 、 嘉 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嘉实致兴定期 纯债债券 、嘉实战 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嘉实新 添康定期混 合。其 中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 嘉实债券属 于嘉实理 财通系列 基金。 同时, 管理多个全 国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特 定客户资 产投 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 管司副处长 、 处长; 中国银 行厦门分 行党委委 员、 副 行长 (挂职) ;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 管部处长;银监会 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 监会银 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 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 部(融 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 公室)主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现任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 记、董事 长,兼任 中 国 信托业保障 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 学博士。曾就 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 经纪有 限公司、北 京证券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 员。曾任保监 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 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兼任中 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前海中 诚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 立大学石溪分 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 生品副总裁 , 美国友 邦金融产 品集团 结构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 行以来 , 曾任 德意志银行 (纽 约、 香港、 新 加坡) 董事、 全 球市场 部中国区主 管、 上海分行 行长,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 银行(中 国)有限 公司行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中国区 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董事, 英 国籍, 南安 普顿 大学 学士学 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 问,JP Morgan 固 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 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 全球首 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华 大学经济 管理 学院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总经 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 特姆大学 文理学院国际 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助理 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 国世界 银行顾问 , 中国 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万盟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2004 年至今 任万盟 并购集团董 事长。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 博士,清华大 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 心副主任、 《清华 法学》 副主 编, 汤姆森路 透集团 “中 国商法” 丛书编 辑咨询委 员会成员。 曾兼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委员会委员 、中国上 市公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员会 首任 主任。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 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北京德 恒有限责 任公 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王瑞华先生 ,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 经大学财务 会计教研 室主任、 研究生部 副主任。2012 年 12 月 起担任中 央财经大 学商学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中 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 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 公司总裁助 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 监;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 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现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 任中诚 资本管理( 北京)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 博士 研究生 。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历任人 力资源高 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首钢 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 师集团( 北京)事 务所 证券部律师 。2008 年 7 月至今,就 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律稽核 部、法律 部,现任 法律 部总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 析 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国际 集团(AIG )国际投资 公司美国 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 投 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 邦保险中 国区资产 管理中心副 总监,首 席投资总 监及资产 管 理中心负责 人。2013 年 10 月至今 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董 事总 经理 (MD ) 、 机 构投资和固 定收益业 务首席投 资官;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总经理 。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生, 经 济师。1981 年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 职于中办警 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 国 银行海外行 管理部任 副处长。1998 年7 月 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 嘉实 基金管理 公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历任督察员 和公司副 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 士。曾就职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 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 务所、新华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部总监 。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 任国泰证券行 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 副经理,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总经 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 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 通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 ,南方基 金运作部 副总监, 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王茜女士,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武汉 市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2002年7月至2002 年8月任职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固 定收益部,2002 年9月至2008 年11 月任职于 长盛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2003 年10 月25日至2008 年11 月7日任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05年12月12日至2008 年11月7日任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11 月加盟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 业务 体系配置策略组组长 。2017 年8月23 日至2017年11月9 日任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基金经理。2017 年8月24日至2018 年6 月26日任 嘉实致博 纯债债券 基金 经理。 2009 年2月13 日至今 任嘉实多 元收益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7 月13 日至今任 嘉实新机 遇 混合发起式 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27日至 今任嘉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3月14日至今 任嘉实新起航混合基金经理。2011年3月23 日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 总经理兼固定 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 定 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万 晓西先生、胡永青 先生、以及养老金固收投资组长王 怀震先 生。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 行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 基金 财产用于以 下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 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 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 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和 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 司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 露、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 资源管 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风险 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 是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岗位 责任、操 作守 则等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 工,操作相 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和维持其 有 效性承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设 审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监督 职能,保 护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 益。 (2) 债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 公司固定 收益业务 首席投 资官、 总监 及资深基 金经理 、 投资经 理组成,负 责指导固 定收益类 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 (3) 风险 控制委员 会为公司 风险管理 的最高决 策机构 , 由公司总 经理、 督察长以 及部门总 监组成,负 责全面评 估公司经 营管理过 程中的各 项风 险,并提出 防范化解 措施。 (4) 督察长积 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稽核 ,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 部控 制执行情况 。 (5) 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理 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 部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监察稽 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 各项制度、业务的 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的监察稽 核工作。 (6) 业务 部门 : 部 门负责人 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第 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 内的风 险负有管控 及时报告 的义务。 (7)岗位员 工:公司 努力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内控责 任,并负有 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 及时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 制风险、 技术上量 化风险” ,积 极吸收或采 用先进的 风险控制 技术和 手段,进 行 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健全 法人治理 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 严禁不 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职责 明确、 相 互 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 立决策科学、运营 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 反馈系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有效 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 度, 健 全激励约 束机制, 确 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 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 和专业胜 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 部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 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 制度的贯 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 (7) 建立完善 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 基金资产 估值系统 和 资产分离制 度, 基金资 产与公司 自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间实行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 反映基金财 产的状况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8)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易 和清算 、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 人员的重 叠。 投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 重要业务 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 理隔离。 (9)建立和 维护信息 管理系统 ,严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料 等信息安 全、真实 和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 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 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 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 销售行为和 不正当竞 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可能 引起系统 性风 险、 严重影响 社会 稳定的突发 事件,按 照预案妥 善处理。 (12)公司 建立健全 内部监控 制度,督 察长、监 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 监督,保 证内部控 制制度落 实;定期 评价 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 适时改进 。 ①对公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法 合规性核 查。 由监察 稽核部设计 各部门监 察稽核点 明细, 按照查核项 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 部门自查 、 监察 部核查 , 确保公司 各项制度 、 业务 符合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行业监 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 察稽核部组 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 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察稽 核部监督风 险控制措 施的执行 ,及时防 范和化解 风险 。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 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 时,向董 事会、中 国证监会 和公司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 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全由 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 行设在深圳 。 自成立 以来, 招商银行 先后进行 了三次 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行 了15 亿A股,4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 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 行了22亿H 股,9 月22 日 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62,522.38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 足率15.51%,权重 法下 资本充足率12.79%。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 经报中国证 监会同意 ,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下 设业务管 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 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11 月 , 经中 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资格 , 成 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 业 务。 招商银 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 质最全 的商业银 行, 拥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理 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管、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年金 基金托管 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 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护 您的 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管系 统、 服务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网 上 托管银行系 统” 、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 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 第一只FOF 、 第 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 、 第一 只股权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 第一 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 基金 专户理财 、 第一家 大小非 解禁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 商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 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 商 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 融 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招 商银行 “托 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 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 行荣获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 长、 非执 行董事,2014 年 7 月 起担任本行 董事、 董事 长。 英国 东伦 敦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 吉林大 学经济 管理专业 硕士, 高级经济师 。 招商局 集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 席、招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 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 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 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 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 董事。 美 国哥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伦比亚大学 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 海银行 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 。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 技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工 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 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 行、 东 三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行 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 行行长助 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 京 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 兼北京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2015 年 1 月 起担任本 行副 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行董 事会秘 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 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 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华 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 分行 ,从事 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9 月加 盟招商银 行至今 ,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理 、 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理 等职。 是国内首 家 推出的 网上托 管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 具 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 关系管 理等领域具 有深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 经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364 只 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管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 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托 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 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 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 制度、流 程的 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 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 设置专业岗位 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 形式和方式 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 决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 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 全体 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 托管 组织体系 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 度的建立均 以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为 出发点,体 现“内控 优先”的 要求,以 有效防范 各种 风险作为内 部控制的 核心。 (3) 独立性 原则。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各 室、 各岗 位 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资 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 分离。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 执行部门。 (4) 有 效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 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 的权利, 内部 控制存 在的问题 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 馈和纠正 。 (5) 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制 适应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 要, 并能 够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 完善。 (6) 防 火墙原则 。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 包括 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 护系统、数据 备份系统。 (7) 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制 在实现 全面控制 的基础上 , 关注重要 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性 原则。 内部 控制能够 实现在托 管组织体 系 、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 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从资产 托 管业务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资 金 清 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规 范化运作 。 (2) 经营 风险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托管项 目审批、 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 等一系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险。 (3) 业务信息 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在数据 传输和保存 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 和备份 措施,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 据,数据执行异地 实时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 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程中 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 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 等, 保证 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 人 力资源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 立良 好的企业文 化和员工 培训 、 激励机 制、 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及 建立人才 梯级队伍 及人才储 备机 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 资源管理 。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 等情况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 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支付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 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万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 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 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话 95595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 厦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0)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3)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5)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6)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 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7)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 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18)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江 苏银行总 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9)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1)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2)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3)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 外泛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4)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5)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 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7)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0)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八号 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3)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4)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3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7)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8)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39)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0)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 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1)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42)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3)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5)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46)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7)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48)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9)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南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51)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2)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3)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55)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 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大 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6)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58)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 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59)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60)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61)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62)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3)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4)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5)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 二段 36 号 华远华 中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 二段 36 号 华远华 中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6)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7)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8)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6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7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71)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72)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3)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4)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75)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76)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住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78)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79)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80)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8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十 八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8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83)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 、 27 、 29 号、 上海市 浦 东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4)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注 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5)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86)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87)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18、19 楼全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8)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9)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梅山路 1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90)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91)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西 塔楼 21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 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2)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6 、10 、12、15 、1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93)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94)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95)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96) 上海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华旭国 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7)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98)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9)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 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金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00 )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01 )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02 )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03 )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04 )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网 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5 )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6 )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 浦东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07 )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注册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108 )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西湖区 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9 )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 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36号 证券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10 )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住所 上海市普陀 区曹阳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11 )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112 )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113 )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114 )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15 )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6 )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17 )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18 )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19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 北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20 )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21 )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22 )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23 )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24 )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 商务 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25 )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大 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26 )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27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技 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技 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28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29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30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31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浦东 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32 ) 凤凰金信( 银川) 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心商 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33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34 ) 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 份额。基础份 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嘉实多 利 基金份额” , 分为场 外份额和 场内份额 。 分级份 额包括 两类, 稳健 收益类份 额 (简 称 “嘉实 多利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 0755-25938095 传真 0755-25987538 名称 金杜律师事 务所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 5566 经办律师 彭晋、龚牧 龙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 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优先份额” ) 和积极收 益类份额 ( 简称 “嘉 实多利进 取 份额” ) 。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8∶2 的比例不 变。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投 资人场外 认购所得 的 份额,将被 确认为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场 内认 购所得的份 额,将按 8∶2 的基 金份额配比 分拆为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 认购所得的 嘉 实 多利 基 金 份 额场 内 份 额 的 分拆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册 登 记 机 构进 行,无需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 2、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与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的资 产 合并投资 运作。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 对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开放 场外申购 、 赎回及场内 申购、 赎 回, 不对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或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单独 开放场内 申 购、 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 在 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 的 情况下,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分别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 交易代码不 同 。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 办理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与 分级份额 之 间的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可将其场内 申购的嘉 实多利基 金 份额, 按 8 :2 的基金 份额配比 , 申请 分拆为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和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和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按 8:2 的基金份额 配比, 申 请合并为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场 外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 额不进行份 额配对转 换。 场外 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通 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后, 可 按 照场内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配 对转换规 则进行操 作。 5、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对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 实多利优 先 份额、 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 折算。 除 分级 份额终止运 作的份额 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章 的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本基金的运 作方式、 及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配 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1、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与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 之间的份 额净值关 系 本基金 8 份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 2 份嘉 实多利进 取份 额构成一对 份额组合 , 该份 额组合 的 份额净值之 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 额净 值之和。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为 5% 。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除以 365 得到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 益率。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至第 1 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 期间、或 自上一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到 期折算日 或到点折 算日)后 的 下一个日历 日起至下 一个基金 份额折算 日期间, 以1.0000 元为基 准, 采用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 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 , 在本基金出 现极端损 失的情形 下,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能损失 本金。 3、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 ,根据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之间 的份额净 值关系, 可以计算 出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


4、有关本基 金分级份 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详见 基金 合同第十八 章第(五 )条 第 2 款的 约 定。 5、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 分级份额份额 净值的公告 ,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六 ) 条的约定。 (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 算 (详 见基金合 同第二 十二章的约 定) 外 ,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折算分为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和基金份 额到点折 算。 1、基金份额 的到期折 算和到点 折算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第12 个自然 月的对应 日 ( 若该对 应日不是工 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是 第一个到 期折算日 。自第一 个到期 折算 日起,每个 到期折算 日后 第 12 个自然 月的对应日 (若 该对应 日不是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是 后续的到 期折算日。 以 到期折算日 为基准日 实施的基 金份额折 算, 是 基金份 额到期折算 。 到期 折算日的 具体日期 , 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 告。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的 频率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满一年,进 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定该 日后的第 二个工作 日为到点 折算日。 以到点折 算日为 基准日实 施的基金 份额折算 ,为 基金 份额到点 折算(如 果发生极 端变化,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 值 大于或等 于 1.0000 元 ,本基金 不实施到 点折算) 。 到点折算日 的具体日 期,详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的 频率为不 定期。 2、到期折算 和到点折 算方法概 要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1)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每 10 份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 约定收益 及 2 份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约 定 收益,获得 新增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额 分配: 折 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 值,其持 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份额净 值折算调 整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相应折 算增加 ; ② 折算前的嘉 实 多利优 先份额持 有人,以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的约定 收益,获 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分配: 折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场内份 额; ③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持 有人,以 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约定 收益,获 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分配: 折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场内份 额。 2)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 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每 10 份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 约定收益 ,获得新 增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 分配: 折算 不改变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其 持有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 额份额净值 折算减少 、份额数 量相应折算 增加 ; ②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持 有人,以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的约定 收益,获 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分配: 折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场内份 额;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③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及 份额数量 不变。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 定该 日后的第 二个工作 日为到点 折算日( 如果发生 极端变 化,到点 折算日折 算前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大 于或等于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施到点折 算) 。到点 折算后: ①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 整为 1.0000 元、份 额数量相 应折算 调整 ; ②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 整为 1.0000 元、份 额数量折 算调整 ,相 应折算增加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调 整为 1.0000 元、份 额数量相 应折算 调整 。 ④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 比保持 8∶2 的比例 不变。 3、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 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将 全部折算成 场内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有关本基金 基金份额 折算,详 见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 、第二十二 章的约定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2 月 9 日《 关于核准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1]180 号 )核准募 集。 ( 二)基金 运作方式 和类型 : 契约型开 放式、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三)基金 存续期 : 不定期 ( 四)上市 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五)基金 份额的募 集期限、 募集方式 及场所、 募集 对象、募集 目标 1.募集期限 : 自2011 年2月24 日起至2011 年3月17 日止 2.募集方式 :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 码在场内和 场外募集 。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 内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3. 募集场所 :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 或按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代 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进行 。 4.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5.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 募集 规模 目标不超 过50 亿元 (不包 括募集 期利息) , 其中首 次募集场 内份额对 应 的基金规模 目标不超 过15亿元 (不包括 募集期利 息)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规 模不受上 述 首次募 集规 模的限制。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 六)基金的 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和认购费用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 认购价 格:人民 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不超 过 5%, 按照 认购金额 递减, 即 认 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 认购费率 越低。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认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场外 认购 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 ≤M <200万元 0.4% 200 万元 ≤M <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场内认购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场内认购 费率由销 售机 构参照场外 认购费率 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 的开支,包括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财产。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 采用金额 认购方法 ,计 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利息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面 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2)场内认 购基金份 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方法, 投 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 购方式。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 认购份 额 ×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为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计算公 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利息/挂 牌价格


经确认的 嘉 实多利基 金 份额和 利息折算 的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额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3)多笔认 购时,按 上述(1)或(2) 进行 逐笔计算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注 册登记机构 的计算并 确认的结 果为准。 (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正式 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 数 额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第 九 部分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后,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 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TA)系统中的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转至场 内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并 分拆 成嘉实 多利优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后 ,方可上 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1年5月6日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上市首日 ,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 ;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首 个开 盘参考价( 即时行情 显示的前 收盘价 ) 为其前一交 易日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或 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份额 净值; 3、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及相 关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 用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 基金的有关 规定办理 。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前一交易日 的份额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 实 多利 进取份额 应 同时终止 上市交易 :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上 市,并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 告。


(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决 定 ,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修改的内容 。 第 十 部分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的 场外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业 务。 ( 一)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场外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二)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的 日常申购和 赎回业务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 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 应当 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见发售公 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三)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 提 交申购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 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注册登记机 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通常 情况下,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办理 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 申请并不 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 。 投资者T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理 。 (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 限制 1.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或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1元。 投 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20,000 元, 但已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 适 用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 人民币1,000 元, 追加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 但若有 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首 次申购单 笔及追加 单笔最低 限 额并已经发 布临时公 告,则以 该等公告 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2.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或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直 销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 户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若某 笔赎回将 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 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 布临时 公告,则以 该等公告 为准。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柜台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000 份 ( 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余 额不足1,000 份, 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 金全部份 额) ;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 的基金余额 不足1,00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剩余基金 份额一次 性 全部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于调整前最 少提前两 日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 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场外申购 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 约 定,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5%。 除本募集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另有约定外,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外 申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 场外申购 费率越低。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场外申购费 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 <200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 购费率不按 申购金额 分档, 统 一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0.6 %, 但中国 银行长城 借记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优惠按照相 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本基金,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 为申购 金额的0.6% 。 优惠 后费率如 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行。 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 公告规 定的 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 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 过汇 款方式申购 本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按 照相关公 告规 定的优惠费 率执行 。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发布了 《关于网 上直销开通 基金后端 收费模式 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 公告》, 自 2013 年4 月 12 日起,在 本公 司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 开通旗下 部分基金 产 品的后端收 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业务 )、并对 通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 直销系统交 易的后端 收费进行 费率优惠 。本公司 直销 中心柜台和 代销机 构 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 模 式。具体请 参见嘉实 基金网站 刊载的公 告。 2、 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 定,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在投资 人赎回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越 长,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 低。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 率 H<7 天 1.50% 7 天≤H<30 天 0.30% 30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的 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或 调低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两个 工作 日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 职业的投资人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日 嘉实多 利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财 产。 例如,某 投 资人投资 50,400 元场外 申购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对 应 场外申 购 费率 为 0.8%, 假设申购当 日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400.00/(1+0.8% )=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即:该投资 人 可得到46,296.30 份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2、场外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 嘉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场外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如: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其 持有 的10,000 份 嘉 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场外份 额, 持有时 间是 6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05%, 假 设赎回当 日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值是1.2100 元 , 则可 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 .05%=6.05 元


净赎回金额 =12,100 -6.05=12,093.95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2,093.95 元。


3、T 日的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嘉实多 利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 投资人登 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 赎回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 投资人办 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 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或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转入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4) 、 (6)小项外的 暂停 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 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 会计系统 、注册登 记系统或 证券 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6)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赎回申请或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②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部分延期 赎回 并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下, 如出现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30%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人”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按照优先确 认其他赎 回申请人 (“小额 赎 回申请人” )赎回申 请的原则 ,对当日 的赎回申 请按 照以下原则 办理: 如 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 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则 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 请的 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 比 例 (单个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量/ 当日大 额赎回 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 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如 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在当日 不能被全 部确认, 则按照单 个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量 占当日小 额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 确认其 当日受理 的赎回 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 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 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 序,按照 本条 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 方式办 理; 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③暂停赎回 : 连续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受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 法。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1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 日的 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1日 但少于2 周, 暂 停结束,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嘉实 多 利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当 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2个 月时, 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由基 金管理人视 情况调整 。 暂停结 束, 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净 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嘉实多利基金 份 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1 年 5 月 6 日起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为投资人 办理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 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发 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 自 行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注:2013 年4 月9 日 , 本基金 管理人发 布了 《关于网 上直销开通 基金后端 收费模式 并实施费 率 优惠的公告 》,自 2013 年 4 月12 日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上直销 系统开通 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 的 后端收费模 式(包括 申购、定 期定额投 资、基金 转换 等业务)、 并对通过 本公司基 金网上直 销 系统交易的 后端收费 进行费率 优惠。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柜台和代销 机构暂不 开通后端 收费模式 。 具体请参见 嘉实基金 网站刊载 的公告。 第 十 一部分


嘉实 多 利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申 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办理的场 内 嘉实多 利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人不 对 嘉实多 利优先 份 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 份额单 独开放申 购、赎回 业 务。 (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投资者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 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账户开立的具 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 购开户 相关内容) 。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 场内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的日常申 购和赎回 业务 。 场内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开放 日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 在基金合 同约定时 间外 提交的申请 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 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 应在 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 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申购和 赎回申报 单位以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为准;


3、 当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需遵 循深圳证 券交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相关业 务规 则,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申请。投 资人在申 购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时 须按业务办 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 资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应确保 账户 内有足够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 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注册登记机 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通常 情况下,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办理 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 申请并不 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在T +7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款项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理 。 (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 通 过业务办 理单位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为 5,000 元。


2、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 3、 基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 注册登记 机构 可根 据市场情况 , 在不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前 2 日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 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约 定,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5%。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场内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场内申购 费率越低。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场内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 <200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2、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 定,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在投资 人赎回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越 长,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 低。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 率 H<7天 1.50% H≥7天 0.30%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的 投资者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收取不少于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7日 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 额的25% 的部 分归入基 金财产。 3、如果投资 人过于频 繁申购、 赎回本基 金, 可 能以 各种形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例如: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或变现 成本增加,减少长 期持有人的回报,或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 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等,则本基金对 上述过于频繁交易 的申购、赎回可以采取特殊的申购 费率、 或赎回费率 ,也可以 采取特殊 的收费方 式。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两个 工作 日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 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 率。 (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 户。 例如,某投 资人投 资 50,400 元场内 申购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对 应 场内申购 费率 为 0.8%, 假设申购当 日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400.00/(1+0.8% )=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 份 额为 46,296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 申购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给 投 资人 。具 体计算公 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46,296 ×1.0800=49,999.68 元


退款金额=50,400.00 -400.00 -49,999.68=0.32 元


即:该投资 人 可得到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 额 46,296 份,退 款 0.32 元。 2、场内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 嘉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场内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如: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其 持有 的10,000 份 嘉 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场内份 额, 持有时 间是 6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3%, 假设赎 回当日 嘉 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100 元, 则可得 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12,10 0×0 .3%=36.3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00 -36.30=12,063.70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2,063.70 元。 3、T 日的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嘉实多 利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场内嘉实多 利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按照 注册登记机 构 的有关 规定办理 。 ( 十) 办理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注册登记机构 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 十一 ) 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方 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巨额赎 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请参见基 金合同中关于 “场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 的相关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并据此 执行。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第十二 部分


场内 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 办理 场内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与分 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 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 指根 据基金 合同约定 , 场内的 基础份额与 分级份额 之间进行 转换的 行为,包括 分拆与合 并。 2、分拆:指 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场内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按照 8 ∶2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 分拆 成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行为 。 3、 合并: 指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按 照8∶2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合并 成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场内份 额的行为 。 4、 场外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不进 行份额配 对转换。 在 场外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 后,可按 照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规则进 行操 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依据 中登有关 规定获得 业务 办理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 在 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 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理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 (三)业务办理时间 自2011 年5月6 日起, 开通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的原则 1、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以 份额申请 。 2、 如果申请场 内份额的 分拆, 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内 份额数, 必 须是相关 业务公告 规定 份额的正整 数倍。 3、 如果申请场 内份额的 合并,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 请, 且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数必 须分别为相 关业务公 告规定份 额的正整 数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倍、份额数 配比为8:2 。 4、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场内 份额 的分拆, 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 进行。 5、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 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并在 正式实 施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五)业务办理程序 1、 投资者以中登 深圳分公 司A 股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以下简称 “ 深市 证券账户 ” )申 报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中的 “ 分拆 ” 或 “ 合并 ” 指令,申 报 前需备足对 价,即投 资者提出 “ 合并 ”申请 时,其所申 报的深市 证券账户 上须有足 够的、可 交易 的多利优先 与多利进 取基金份 额;投资 者 提出 “ 分拆 ” 申 请时, 其所申 报的深市 证券账户 上须有 足够的、 可交易的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份额 。 2、 投资者通过 业务办理 机构提出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的 , 统一以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的交 易代 码 “160718 ” 作 为申请指 令的证 券代码, 以份额为 单位 进行 “ 合并 ” 或 “分拆 ” 申 报。 3、 “ 合并 ” 或 “ 分拆 ” 每笔 申请的份 额数必须 是10 份的 整 数倍, 并且, 投资者在 业务办理 机构 提交的每笔 申请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 “ 合并 ” 或 “ 分拆 ” 每 笔 申报的最低 份额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 公告。 4、如果申请 场内份额 的合并,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 且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数必 须分别为相 关业务公 告规定份 额的正整 数 倍 、份额数 配比为8:2 。 5、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应对投资者 每笔 “ 分拆 ” 或 “ 合并” 申请 的可用份额 数量进行 检查并对 相应基金 份额进行 预冻 结。 6、 在交易时间 内,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 构通过深 证通FDEP 消 息传输系 统将份额 配对转 换申报指令 发送给中 登的基金 业务系统 。正常情 况下 ,中登深圳 分公司在T 日收市后 对投资者T 日交易时间 内提交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 有效 性确认,并 进行份额 变更处理 ,办理转 出 基金份额的 扣除以及 转入基金 份额的登 记。 自T+1 日起 (包括该日 ) 投资 者可查询 基金份额 配对 转换的成交 情况。 7、 投资者T日提出 的M 份份额 “分拆 ” 申 请被确认 成功后 , 中登深 圳分公司 将在投资 者所申报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的深市证券 账户上扣 减M份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 同时 增加8M/10份 多利优先 与2M/10 份多利进 取。 正常情况下 ,自T+1 日 (含该日 )起新增 的多利 优先 与多利进取 份额可进 行交易。 8、 投资者T日提出 的N 份份额 “合并 ” 申 请被确认 成功后 , 中登深 圳分公司 将在投资 者所申报 的深市证券 账户上扣 减8N/10 份 多利优先 和2N/10 份多 利进取,同 时增加N 份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 正常情况下 ,自T+1 日 (含该日 )起新增 的嘉实 多利 分级债券份额 可进行 赎回等交 易。 9、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行 “ 分拆 ” ,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 嘉实多利 分级 债券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10、投资者 提出的份 额配对转 换申请, 在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前可 以撤销, 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11、份额配 对转换应 遵循届时 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 则。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 结算机构 、 业 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该业务 的情形 。 2、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 基金届时 投资运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可决 定是否暂 停接受配 对转换 。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 形。 发生前述情 况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就暂停 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予以 公告。 当恢复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时,基金 管理人也 将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暂不收 取业务办 理费用 。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 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与解 冻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的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中持有人 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场内 认 购 、申购 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或上市交 易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 户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 , 但不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不 能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 但可按8:2 的份额数 配比申请 合并为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的场内 份额后, 再申请场 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既可 以直接申请 场外赎回 , 也可以 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后,转 至证券 登 记结算系 统,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申 请,按8 :2的份额 数配比分 拆 为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 (二)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的 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自2011 年5 月6 日 起,本基 金管理 人 开通办理 本基金嘉 实多利分 级债券份 额(基金 代码 :160718, 场内简称 :嘉实多 利)的系 统 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 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 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 在变更办 理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赎 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 可办理 已持有 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在变更 办理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场内赎回 、 或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和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上市交易的 的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 可办理已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系统 内转托管 。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本 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收取转托管 费。 (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 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份 额的非交 易过户业 务,并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 结与解冻。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 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 照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 注册登记机 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五 ) 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 过 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 相应调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保持 适当流动 性的前提 下, 力争持续稳 定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 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非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 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 金可 以 投资 所有一级、二级市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权证 ,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 或金融衍生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 券(含可转换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多元化的低风险赢利模式, 在控制基金组 合下行波动幅度和保持适当流动性 的 前提下,追 求收益最 大化 。 (四) 投资策略 为持续稳妥 地获得高 于存款利 率的收益 , 本基 金首先 运用 “ 嘉 实 下行风险 波动模型 ” , 控 制 基金组合的 年下行波 动风险。 在此前 提下, 本 基金综 合分析宏观 经济趋势 、 国家宏 观政策 趋势、 行业及企业 盈利和信 用状况、 债 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 估 值水平及预 期收益等, 挖掘风险 收益优化、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满足组合收 益和流动 性要求的 投资机会 ,力求持 续取 得达到或超 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1、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 模型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 个券层面分别 度量组合潜在的下行风险,并根据 宏 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 定的阀值,将组合 的可能亏损控制在低风险偏好投资 人可接 受的范围内 。 在 组合层 面,本 基金将 使用 下方波 动率、CV AR ( 条件 在险价 值) 等 指标, 结合 情景分 析 和压力测试 的方法, 评价组合 在未来一 段时间发 生亏 损的可能性 ,以及可 能遭受的 亏损金额 。 在个券层面,本基金将对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和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不同的分析 方 法。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 通过不同板块的估 值情况以及历史波动率等指标,限 制组合 在高估值以及历史波动率过高的股 票的投资比例。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 通过凸 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 境相联系,当预期 未来进入加息通道、债券市场收益 率水平 持续上移时,本基金 根据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目标, 通过凸性分析选择 波动特性最优的 债券 , 从而 降低组 合可能面 临的下行 风险。 2、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 政策趋势、行 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 场 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 方面的动态分析, 在限定资产配置范围内,决定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跟踪 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 化,定 期对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 整。 本基金采取 “总收益 策略”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用较 好的中短 期债券为 核心资 产配置,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动态 分析比较本基金投 资范围内的各子市场中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以满足基金组合下行波动风险既定 阀值和流动性需求 的条件下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各 类投资 工具中优化选择,配置和调整组合 的卫星资产。从而 ,本基金在谋求持续稳定收益的基 础上, 顺应证券市场变化,以 低风险偏好 投资人可接受的安 全边际,力争在投资利率或信用工 具中, 或在少量择 机投资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中 ,或在各 类工 具套利投资 中,持续 获得增强 收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1)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 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 券为主, 构建本基 金组 合的核心资 产配置。 本基金在 单个债券选择上 ,首先, 根据 个券的剩余期 限、 久期、 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 , 决定是否 将 该债券纳 入组合的 债券备选 池 ; 其次, 根 据个券的收 益率 (到期 收益率、 票面利率、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利息支付方 式、 利息 税务处理 ) 与剩 余期限的 配比, 对照本 基金 的收益要 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 合; 最后,根据 个券的流 动性指标 (发行总 量、流通 量、 上市时间)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券组 合风险控 制措施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本基金主要从组合 层面、个券层 面、及交易场所选择等方面,防范 和 控制价格波动风险。在组合层面,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 利率变动趋势的主动预测及模型测 试,调 整和控制组合久期。在个券层面, 本基金通过凸性分 析,在债券备选池中选择波动特性 较 优的 单个债券。在交易场所选择上,本 基金根据对影响流 动性因素的动态分析,适当控制在 同一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且现券价格波动 幅度较大的现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此外,在预测利率 走势、 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幅度、保持 组合适当流动性的 基础上,本基金优化组合的期限结 构,以 适当降低机 会成本风 险和再投 资风险。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本基金根据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或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 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 研究平台的其他资 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 状况、 现金流、发 展趋势等 情况,严 格遵守嘉 实信用分 析流 程、执行嘉 实信用投 资 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日常运作中,本 基金优先由现 金和到期的短期债券逆回购提供一 级 流动性保障; 由现券或 个股提供 二级流动 性保障, 本 基金通过适 当配置流 动性较好 的类属品 种、 控制个券信 用等级、 分散化组 合投资, 保持二级 流动 性保障。 (3) 优化组合 在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下, 本基 金根据对宏观 经济趋势、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 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信用息差水平等 因素的动态分析, 还可对部分资产,适当运用久期调 整、期 限结构调整、互换、息差等积极的 主动投资策略,挖 掘生息资产的内在价值,优化组合 的风险 收益和流动 性。 ① 久期调整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 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 时,适当降 低组合久 期;预期 市场利率 将下降时 ,适 当提高组合 久期。 ② 期限结构调 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 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化及预期变 化, 可适当调整 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 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 成本风险和再投资 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 期限结构 调整的配 置方式包 括子 弹策略、哑 铃策略和 梯形策略 。 ③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 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 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约风险、久 期、流动 性、税收 和衍生 条 款等方面 的差 别,赚取收 益率差。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 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 的债券,获 得杠杆放 大收益。 4、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 期收益率来判 断其债性,根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 率 和 Delta 系数大 小来判断 其股性强 弱。当可 转债类属 资产的债性 较强时, 将参照债 券类资产 的 投资策略予 以管理, 当 可转债类 属资产的 股性较强 时 , 将参照股票 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 予以管理。 5、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包 括新股申 购、公开 增发等一 级市 场投资和股 票二级市 场投资。 (1) 新股 申购、公 开增发等 一 级市场 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 基金管理人将 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 用嘉实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 体系,深入发掘新 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 股市投 资环境,充 分考虑中 签率、锁 定期等因 素,有效 识别 并防范风险 ,以获取 较好收益 。 (2) 二级 市场股票 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发 挥时机选择能 力,通过流动性较高的分散化组合 投 资,控制流 动性风险 和非系统 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平台,配置行业和 个股,优化组 合。本基金重点关注已经或即将进 入 成长期但距离成熟期和衰退期较远 的行业,辅之以“ 行业轮换”策略, 同时关注 嘉实研 究平台 构建 的动态 “ 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流 动性高 、 安全边 际高、 具有 上涨潜力 的个股 , 力求增 强组 合的当期收 益。 (3) 套利 策略 本基金依托嘉实研究平台,采用定性定 量方法,分析 企业兼并收购中的风险收益,寻找 低 风险的套利机会,择机运用并购套 利等策略适当操作 ,及时跟踪市场反映,更新评估分 析,动 态调整组合 ,力争在 保持组合 较低波动 幅度的前 提下 获得稳定收 益。 6、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权证投资将 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 型分析其合理定价 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 力减少 组合净值波 动率,力 求稳健的 超额收益 。 7、投资决策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1)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 货币政 策和财政 政 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 场运 行状况; 3)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 成相应的 研究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 根据基 金投资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断决 定基金的 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 并批准基 金经理提 出的资产 配置 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 2)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 位对宏观 经济主要 是利率 走势 等进行分析 ,提出分 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研究 部门提出的 报告, 并依 据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制定具体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 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并执 行交易。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控 基金的运 作管理是 否符合法 律 、 法规及基金 合同和公 司相关管 理制 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 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 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 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 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 从事的其 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债券(含可 转换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外 ; (3)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 的比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 规定; (6)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 上(含 BBB)或 相当于 BBB 级, 在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12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5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 它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除第(6)、( 9)、( 12)、( 13)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国 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10%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易 于广泛地被 投资人理 解,因而 较为适 当。 如果相关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 和预 期 收益低于股 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 场基 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具有本基金组合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 征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具有与本基金组合份额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较低风险、预 期收益 相对稳定;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较高风险 、预期收 益相 对较高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 东权利及债 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末” ) ,本报告 所列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034,733.86 8.06 其中:股票


6,034,733.86 8.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62,951,601.00 84.08 其中:债券


62,951,601.00 84.08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5,116,536.88 6.83 8


其他资产


765,961.60 1.02 9


合计


74,868,833.3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39,741.46 4.5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 业


875,150.00 1.2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80,318.00 0.2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615,038.00 0.84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595,793.00 0.82 J


金融业


278,280.00 0.38 K


房地产业


32,385.00 0.0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3,982.40 0.0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74,046.00 0.1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34,733.86 8.28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323 瀚蓝环境 28,400 432,248.00 0.59 2 002179 中航光电 9,800 382,200.00 0.52 3 603579 荣泰健康 5,000 349,800.00 0.4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4 601006 大秦铁路 35,500 291,455.00 0.40 5 000581 威孚高科 12,900 285,219.00 0.39 6 601009 南京银行 36,000 278,280.00 0.38 7 600563 法拉电子 5,000 247,450.00 0.34 8 600483 福能股份 35,400 243,198.00 0.33 9 600029 南方航空 28,500 240,825.00 0.33 10 300373 扬杰科技 8,200 234,520.00 0.32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644,320.40 69.4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0,644,320.40 69.49 4


企业债券


4,223,800.00 5.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8,083,480.60 11.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51,601.00 86.37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295,580 29,670,320.40 40.71 2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0,974,000.00 28.78 3 124565 PR 庆投 02 70,000 4,223,800.00 5.80 4 113507 天马转债 38,450 3,727,343.00 5.11 5 113008 电气转债 30,000 3,008,400.00 4.13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贵 金 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权证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 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8 年1 月 29 日 ,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发布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 分 行行政处罚 事项 公告 》,公司 镇江分行 收到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 决 定书(苏银 监罚决字 【2018 】1 号), 对镇江分 行违 规办理票据 业务违反 审慎经营 原则的行 为 罚款 3230 万 元人民币 。 本基金投资 于“南京 银行(601009 )” 的决策程 序说 明:基于对 南京银行 基本面研 究以及 二级市场的 判断,本 基金投资 于“南京 银行”股 票的 决策流程, 符合公司 投资管理 制度的相 关 规定。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中, 其他九名 证券发行主 体无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3,555.6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2,197.21 5


应收申购款


208.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5,961.60 (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3,008,400.00 4.13 2 113012 骆驼转债 387,220.50 0.5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3 110038 济川转债 235,942.50 0.32 4 127004 模塑转债 221,569.50 0.30 5 128020 水晶转债 6,429.50 0.01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1 年3 月23 日 (合 同生 效日 )-2011 年12 月31 日 0.17% 0.18% 1.46% 0.16% -1.29% 0.02% 2012 年 1.29% 0.26% 3.19% 0.13% -1.90% 0.13% 2013 年 0.21% 0.26% -2.47% 0.18% 2.68% 0.08% 2014 年 15.42% 0.29% 14.93% 0.18% 0.49% 0.11% 2015 年 11.88% 0.65% 8.52% 0.27% 3.36% 0.38% 2016 年 0.88% 0.29% 0.18% 0.19% 0.70% 0.10% 2017 年 3.57% 0.08% 0.94% 0.11% 2.63% -0.03% 2018 年上半 年 -0.90% 0.21% 3.09% 0.14% -3.99% 0.07%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图: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 图 (2011 年3 月 23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注: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建仓 期 结束时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十 六 ( 二) 投资范围 和 (五) 投资限制 2. 基金投 资组合限制 )的有关 约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 户,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的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 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 份额净值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的 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NAVt =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数量 。 NAVt :T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数 量之和 。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计算 (1) 本 基金 8 份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 2 份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构 成一对份 额组合 , 该份额 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合的份额净 值之和等 于 10 份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值之和 。


(2)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为 5% 。 嘉 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除以 365 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期间 、或自上 一个基金 份额折算日 (到期折 算日或到 点折算日 ) 后的下一个 日历日起 至下一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期 间, 以 1.0000 元 为基准, 采 用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日 简单收益 率单利累 计计算。 (3) 计算 出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 据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和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各自份额 净值之间 的关系, 计算 出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基金份额折 算 (到期折 算或到点 折算) 后,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各 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方法保 持不变。 (5)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假设: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仅适用 于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 、 或上一 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 到期折算 日或到点 折算日) 后的 第 t 个日历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分 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则 第 t 个日历日,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例如: 自 上一个基 金份额 到期折算 日后的第 73 个日历 日,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20 元,则 元 额 净 值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0100 . 1 365 73 % 5 1 ? ? ? ? 元 额净值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0200 . 1 2 . 0 0100 . 1 8 . 0 0120 . 1 ? ? ? ? 即 自 上一个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日后的 第 73 个日 历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分 别为 1.0120 元、1.0100 元、1.0200 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时性。 当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 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 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根 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果为 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 价; 2.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3.银行存款利 息; 4.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 5.持有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该部 分收益不 得用 于支付基金 的利润分 配)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 应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 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如果 终止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运作,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 分配。具 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 算 (详 见基金合 同第二 十二章的约 定) 外 , 基金份 额折算后 , 本基金的运 作方式不 变,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 的份额配 比不变 。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 基金合同第二 十二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折算分为 基金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基金份 额到点折 算。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第12 个自然 月的对应 日 (若该对 应 日不是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 日) ,是第一 个到期折 算日。自 第一个到 期折算 日起 ,每个到期 折算日后第 12 个自然 月的对应 日 (若该对应 日不是工 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是后续的到 期折算日 。 以到期 折算日为 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是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 到期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 管理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届时发布的 公告。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的 频率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满一年,进 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 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 理人确定 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以到点折算日为 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 金份额 到点折算 (如 果发生极 端变化, 到点折算 日折算前 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大于或 等于1.0000 元,本基金 不实施到 点折算) 。 到点折算 日的具 体日 期,详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的 频率为不 定期。 (二)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 折算对象


到期折算日 或到点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本 基金所有 份额 。


(三)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方法





1、到期 折算日折 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值大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每 10 份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 按 8 份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 的约定收 益及 2 份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 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的份额分 配:折 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持 有 的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相应折算 增加; ② 折 算前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持有 人,以嘉 实多利 优先份 额的约 定收益, 获得新 增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分配 : 折算不 改变嘉实 多利 优先份额持 有 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份 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 , 相应 折算增加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场 内份额; ③ 折 算前的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持有 人,以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约 定收益, 获得新 增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分配 : 折算不 改变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份 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 , 相应 折算增加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场 内份额。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三)条第1 款第(1) 项、第(2) 项所述的 折算方法 ,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 小误差, 视为 未改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1)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 本基 金 先计算 “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的折算 比例” ,再 计算“到 期折算 日折 算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数” , 将到 期 折算日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计 算公式如 下: 0000 . 1 / 量 到 期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资 产 净 值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期折算日 基金份额 数量: 是指到期 折算日折 算前嘉 实多利基金 份 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 例”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 到期折算 日 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场内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 份额数”的 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依次 向相应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直到 所有零碎 份的合计 份额 分配完毕。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期折算 日折算前的场内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内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分配。 (2)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折算方 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 本基金 先计算 “嘉 实 多利优先份 额 (或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 的折算 比例” , 再计算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或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 的 约定收益 折算为新 增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的场内份额 数” , 将到期 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 或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 的份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计算 公式如下 : 0000 . 1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 ) 的 折 算 比 例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数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额数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1 ? ?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元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的 份 额 数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的 份 额 数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 (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或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的计 算结果 , 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 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 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按 各个零碎份 从大到小 的排序, 依次向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有 零碎份的 合计 份额分配完 毕。 。 2、到期折算 日折算前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每10 份嘉实 多 利基金份额, 按 8 份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少、 份额数量相 应折算增 加 ;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 先 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分配 : 折 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份 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相 应 折算增加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场 内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及份额数 量不变。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三)条第 2 款 第(1) 项、第(2) 项所述的 折算方法 ,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 小误差, 视为 未改变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 (1)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 期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 净值小于或 等于 1.0000 元 , 本基金 先计算 “到期 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额净值” ,再计算“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 人新增 的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数”,计 算公式如 下: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额数 人 新 增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 0000 . 1 ( 10 8 ? ? ?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到期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场外“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数”的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场内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嘉 实 多 利基金份额 数”的计 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 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依次 向相 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记增 1 份,直 到所有 零碎份的合 计份额分 配完毕。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期折算 日折算前的场内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内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分配。 (2)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 本 基金先计 算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额净值” ,再 计算“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约 定收益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数 ”,将到 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计算公 式如 下: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净值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1 ? ? ?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到期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收益 折算为 新增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场 内 份额数”的 计算结果 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依次 向相应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直到 所有零碎 份的合计 份额 分配完毕。 (3)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 则 到期折算 不 改变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数量和份 额净值。 3、到期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总份 额数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额 数 ( 如 有 )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约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数 额 数 及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含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份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 ) ( (四)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管 理人确定 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如果发生极端变 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 大于或等 于 1.0000 元,本基 金不实 施到 点折算) 。 ① 折 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 有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相应折 算调 整; ② 折 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 有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 份额 数量折算 调整 , 相应折算增 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③ 折 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 有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相应折 算调 整。 ④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 比保持 8∶2 的比例 不变。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四) 条 第 2 款第 (1) 项 、 第 (2) 项、 第 (3 ) 项所述的折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造成微小 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 净值。 2、到点折算 方法 (1)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先计 算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折算比例 ” , 再 计 算 “到点 折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数” , 进 行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到点 折算, 将 到点 折算日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 计算公式 如下: 0000 . 1 / 量 到 点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金 资 产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后 嘉 实 多 利 基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 数量: 是指到点 折算日折 算前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数量之和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 例”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9 位 。场 外“到点 折算后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数” 的计算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场内“ 到点 折算后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的 计 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从 大到 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 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 零碎份的 合计份额 分配完毕 。 到点折算日 折算前的 场外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将 按前 述折算方式 ,折算调 整为场外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到点折 算日折算 前的场内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折 算调整为 场 内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2)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先计算“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折算比例”, 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 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数” , 将到 点折算日 折算后嘉 实 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0 元 , 计 算公式如下 :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到点折算 比例”的 计算结果 ,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 到点折算 日折 算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数”的计 算结果 中 ,不 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从 大到小 的排序,依 次向相应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记增 1 份 ,直 到所有零碎 份的合计 份额分配 完毕 。 (3)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依次 计算“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到点折算比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多利优先 份 额的份额数” 、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到点折 算为新增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场 内份额数” , 再 将到点 折算日折算 后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计 算公式如 下: 0000 . 1 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0000 . 1 0000 . 1 0000 . 1 ? ? ? ?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数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后 嘉实 值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净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前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数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前 嘉实 金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 数 折 算为 新 增嘉 实 多 利基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到点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到点折算 比例 ”的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到点折算 日折 算后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份 额 数” 、 及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到点折 算为新增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按 各个零碎份 从大到小 的排序, 依次向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有 零碎份的 合计 份额分配完 毕。 3、到点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总份 额数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五)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 间的基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上市交 易和嘉 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业务,具 体见 届时基金管 理人公告 。


(六)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 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 前三十 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 , 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 金管理人将就 暂停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 市交易等相关业务 ,及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等有关事项 ,进行 提示性公告 。 2、如果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在 某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在下一 开放日 不高 于 0.4500 元 的; 基金管理 人将就基 金份额实 施到点折 算的可能性 及 有关事 项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和管理人 网站进行 提示性公 告。


3、如果某个 工作日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 值小 于或等于 0.4000 元,则基 金管理 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 算日。基金管理人 将 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 事项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管理人网 站进行公 告。


4、 基金份额 到期折 算 (或到 点折算) 结束后 , 或因 极 端变化, 到 点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大 于或等于1.0000 元, 本基金未 实 施到点折算, 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 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 , 在本基金出 现极端损 失的情形 下,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能损失 本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第 二 十部 分


嘉实 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的终 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嘉实多利 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 运 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以特 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 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二)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 定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将 全部 折算成场内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1、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即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 运 作日(如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2、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净值之 比折算为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 3、份额折算 计算公式 :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折 算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数= (折 算前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数×NAVA )÷ NAVt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折 算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数= (折 算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数×NAVB )÷ NAVt 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数: 指分级份 额终止运 作日 闭市后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数 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 指分级份 额终止运 作日 闭市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 NAVt :终 止运作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 NAVA :终 止运作日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的份额 净值 NAVB :终 止运作日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折算成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 至 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4、份额折算 后的基金 运作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全部折算为场 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后,本基金 转型 为嘉实多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接受场 外与 场内申购和 赎回。 5、份额折算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不迟于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终止 运作日前 2 日 ,就分级 份 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依法可以 在 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 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 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 基金募集 情况。 ( 五)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上市交 易 日前 3 个工 作 日 ,将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 七)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嘉实多利基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4.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6.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 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九)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 前三十 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 , 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 金管理人将就 暂停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 市交易等相关业务 ,及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等有关事项 ,进行 提示性公告 。 2、如果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在 某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在下一 开放日 不高 于 0.4500 元 的; 基金管理 人将就基 金份额实 施到点折 算的可能性 及有关事 项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和管理人 网站进 行 提示性公 告。


3、如果某个 工作日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 值小 于或等于 0.4000 元,则基 金管理 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 算日。基金管理人 将 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 事项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管理人网 站进行公 告。


4、 基金份额 到期折 算 (或到 点折算) 结束后 , 或因 极 端变化, 到 点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1.0000 元,本基金未实 施到点折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 讼 ;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 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申请 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 接受或暂 停接受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 27、本基金 暂停接受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后恢复办 理场 内份额配对 转 换;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终止 运作 ; 30、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终止运作 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 取 份额的份额 折算; 31、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上市 交易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32、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3、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十一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嘉实 多 利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则的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净值、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等信息披露 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 人 报告应说明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 行基金合 同的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 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 十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 报告和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净 值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 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第 二十 四 部分


风 险 揭示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本基 金 收益或本 金安全。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 金收益水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国债 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6、 信用风险 。 主要 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 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 债权 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企 业债中。


7、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 息后以及回购 到 期后可能由于市 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 金再投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 率,由此 本基金面 临再 投资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 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还包括 : 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 所引致 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 或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见发售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在基金合 同约定时 间外 提交的申请 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 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 应在 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 险评估 (1)投资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 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 明度较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 证基金按时应对赎 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 产可能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变现,从而影响 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 往经验 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 性充裕,流动性风 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 合法权益。 (2)投资行 业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 为灵活,在 综 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 提 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 业为投资目标,行 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 性风险 的影响较小 。 (3)投资资 产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 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 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 可变现资 产,包括可 在交易所 、银行间 市场正 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同 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 取的逆 回购、银行 存款,7 个工作日 内能够确 认收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等 ,上述资 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能采用 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 巨额赎回可 能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1) 部分 延期赎回 ,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的份 额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30%的单 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 延期办理 ; (2)暂停赎 回; (3)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 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 险。 (2) 若本基金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采 取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 停赎回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因此在巨额 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 的风险。 (3)本基金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四)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 资产, 力求稳 定收益;择机 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 二 级市场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以增强收益。 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参与新股申购而 面临新股发行 放缓甚 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 甚至出现亏损所带 来的风险 ;因少量投资可转债或二 级市场 权益类资产 而承担一 定程度的 市场整体 或个别证 券价 格下跌的风 险 。 2、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本金 风险 基金管理人 不承诺也 不保证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获得最低 收益或不 亏损, 在本基金出 现极端损 失的情形 下,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能损失 本金。 (2)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 杠杆 性风险 嘉实多利进 取 份额具 有一定的 杠杆性, 因此,表 现出 比一般 债券 型基金 更 高的风险 特征 。 为减小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归 零风险, 本基 金设定在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 值不高于0.4000元时 触发 基金 份额到点 折算 。但 极端 情况下, 嘉 实多利进 取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仍 有归零的风 险。 (3)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 办理 场内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与分 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 一方面,可 能改变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市 场供求关 系,从而 可能影响 基金 份额的交易 价格;另 一方面, 可能出现 暂 停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投资人 的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也 可能存在不 能及时确 认的风险 。 (4)流动性 风险 在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上市交 易后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规模 可能较小 或交易量 不足,导 致投资人 不能 迅速、低成 本地变现 或买入的 风险。 (5)基金份 额折算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 各级份额 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 同, 经基 金份 额到期折算 或到点折 算后 ,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 或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折算成嘉 实多利基 金份 额 的部分; 或者当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 运作 终止,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 或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 折算成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后,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或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 将面临风 险 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 险。 (6) 本 基金在场 内、 场外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场内基金份 额配对转 换 等业务 过程中, 一些证券公 司 可能由 于其自身 原因限制 ,存在无 法进 行场内交易 的风险。 (7)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交易 风险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 与其基金 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 发生偏离 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 的风险 。 受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与本 基金开放 式机制的 影响 ,八 份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与两 份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 的市价 总和将与 十份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的净值之和 趋同,但 是, 嘉实 多利优先 份 额 或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仍有 可 能处于折/ 溢价交 易状 态。 此外, 由于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与本 基金开放式 机制会形 成一定的 套利机会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交易价格 可 能会相互影 响。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 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 。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终 止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运 作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上市 交 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 改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上市与交 易 规 定; (7) 在 不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 的条件下 , 经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本 基金可 以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的 收益 分配方式 ;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基准日 为本基金合同终止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份额折算 方式和份 额折算计 算方式 , 适用 本基金第二 十二 章第 (二) 条第 1 款 至第 3 款 的约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第二十 六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务 本基金除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折 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 算财产分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折算及本合同对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其他 特别约定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如果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后,本 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 有的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 ;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或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 ,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8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 额; 4.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换代 销机构 ,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 对其 行为进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9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 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及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嘉实 多 利优先份额、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确 定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 时、足额支 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偿 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0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1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 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和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2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 但法 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终止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10) 代表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含 10% ,每一 级份额均 应占各该 级份额总 数 的 10%以上, 对每一级 份额而言 ,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提案、提 名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应包括 基础份额及两种分 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12)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 方 式、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上市 交 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 改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上市与交 易 规 定; (7) 在 不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 的条件下 , 经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本 基金可 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的 收益 分配方式 ;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3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 多 利进取份额 各该级基 金份额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级份 额均应占 各该级 份额总数 的 10% 以上, 对每 一级份额 而言, 包 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提案、提 名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应包括 基础份额及两种分 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本合同以下 相同表 述与此具有相同含义)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 数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 多 利进取份额 各该级基 金份额总 数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该级基 金份额 总数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5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 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总数 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 占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 相符。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代表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进 取 份额 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以 上(以权益登记日持 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6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 代表嘉 实多利 基金份 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 各该级基 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 (以权 益登记日 持有的份 额数量为 准)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 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 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 代表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各该级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共同 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 人。 召 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 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 决议有效。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7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六) 表决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 基金份额 在 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每一 级基金份 额应独立表 决, 每一 级份额均 应占出 席持 有人大会的 各该级份 额总数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 , 每一 级基金份额 应独立表 决, 每一 级份额均 应 占出席持有 人大会的 各该级份 额总数的 三分之二 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 、 终止 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如果终止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8 四 、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依法可以 在 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内参 照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 三) 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 四) 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9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 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五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保持 适当流动 性的前提 下, 力争持续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 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非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 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 金可 以 投资 所有一级、二级市场股票等 权 益类资产、权证 ,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 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 券(含可转换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多元化的低风险赢利模式, 在控制基金组 合下行波动幅度和保持适当流动性 的 前提下,追 求收益最 大化。 ( 四) 投资 策略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0 为持续稳妥 地获得高 于存款利 率的收益 , 本基 金首先 运用 “ 嘉实 下行风险 波动模型 ” , 控 制 基金组合的 年下行波 动风险。 在此前 提下, 本 基金综 合分析宏观 经济趋势 、 国家宏 观政策 趋势、 行业及企业 盈利和信 用状况、 债 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 估 值水平及预 期收益等, 挖掘风险 收益优化、 满足组合收 益和流动 性要求的 投资机会 ,力求持 续取 得达到或超 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1、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 模型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 个券层面分别 度量组合潜在的下行风险,并根据 宏 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 定的阀值,将组合 的可能亏损控制在低风险偏好投 资 人可接 受的范围内 。 在 组合层 面,本 基金将 使用 下方波 动率、CV AR ( 条件 在险价 值) 等 指标, 结合 情景分 析 和压力测试 的方法, 评价组合 在未来一 段时间发 生亏 损的可能性 ,以及可 能遭受的 亏损金额 。 在个券层面,本基金将对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和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不同的分析 方 法。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 通过不同板块的估 值情况以及历史波动率等指标,限 制组合 在高估值以及历史波动率过高的股 票的投资比例。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 通过凸 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 境相联系,当预期 未来进入加息通道、债券市场收益 率水平 持 续上移时,本基金 根据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目标, 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 债券 , 从而 降低组 合可能面 临的下行 风险。 2、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 政策趋势、行 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 场 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 方面的动态分析, 在限定资产配置范围内,决定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跟踪 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 化,定 期对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 整。 本基金采取 “总收益 策略”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用较 好的中短 期债券为 核心资 产配置,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动态 分析比较本基金投 资范围内的各子市场中的风险收益 特征, 以满足基金组合下行波动风险既定 阀值和流动性需求 的条件下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各 类投资 工具中优化选择,配置和调整组合 的卫星资产。从而 ,本基金在谋求持续稳定收益的基 础上, 顺应证券市场变化,以 低风险偏好 投资人可接受的安 全边际,力争在投资利率或信用工 具中, 或在少量择 机投资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中 ,或在各 类工 具套利投资 中,持续 获得增强 收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1)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 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 券为主, 构建本基 金组 合的核心资 产配置。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1 本基金在 单个债券选择上 ,首先, 根据 个券的剩余期 限、 久期、 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 , 决定是否 将 该债券纳 入组合的 债券备选 池 ; 其次, 根 据个券的收 益率 (到期 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 式、 利息 税务处理 ) 与剩 余期限的 配比, 对照本 基金 的收益要 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 合; 最后,根据 个券的流 动性指标 (发行总 量、流通 量、 上市时间)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券组 合风险控 制措施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本基金主要从组合 层面、个券层 面、及交易场所选择等方面,防范 和 控制价格波动风险。在组合层面,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 利率变动趋势的主动预测及模型测 试,调 整和控制组合久期。 在个券层面, 本基金通过凸性分 析,在债券备选池中选择波动特性 较优的 单个债券。在交易场所选择上,本 基金根据对影响流 动性因素的动态分析,适当控制在 同一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且现券价格波动 幅度较大的现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此外,在预测利率 走势、 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幅度、保持 组合适当流动性的 基础上,本基金优化组合的期限结 构,以 适当降低机 会成本风 险和再投 资风险。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本基金根据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或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 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 研究平台的其他资 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 状况、 现金流 、发 展趋势等 情况,严 格遵守嘉 实信用分 析流 程、执行嘉 实信用投 资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日常运作中,本 基金优先由现 金和到期的短期债券逆回购提供一 级 流动性保障; 由现券或 个股提供 二级流动 性保障, 本 基金通过适 当配置流 动性较好 的类属品 种、 控制个券信 用等级、 分散化组 合投资, 保持二级 流动 性保障。 (3) 优化组合 在嘉实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下, 本基 金根据对宏观 经济趋势、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 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信用息差水平等 因素的动态分析, 还可对部分资产,适当运用久期调 整、期 限结构调整、互换、息差等积极的 主动投资策略,挖 掘生息资产 的内在价值,优化组合 的风险 收益和流动 性。 ① 久期调整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 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 时,适当降 低组合久 期;预期 市场利率 将下降时 ,适 当提高组合 久期。 ② 期限结构调 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 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化及预期变 化, 可适当调整 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 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 成本风险和再投资 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2 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 期限结构 调整的配 置方式包 括子 弹策略、哑 铃策略和 梯形策略 。 ③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 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 券种, 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 约风险、久 期、流动 性、税收 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 的差 别,赚取收 益率差。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 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 的债券,获 得杠杆放 大收益。 4、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 期收益率来判 断其债性,根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 率 和 Delta 系数大 小来判断 其股性强 弱。当可 转债类属 资产的债性 较强时, 将参照债 券类资产 的 投资策略予 以管理, 当 可转债类 属资产的 股性较强 时 , 将参照股票 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 予以管理。 5、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包 括新股申 购、公开 增发等一 级 市 场投资和股 票二级市 场投资。 (1) 新股 申购、公 开增发等 一级市场 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 基金管理人将 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 用嘉实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 体系,深入发掘新 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 股市投 资环境,充 分考虑中 签率、锁 定期等因 素,有效 识别 并防范风险 ,以获取 较好收益 。 (2) 二级 市场股票 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发 挥时机选择能 力,通过流动性较高的分散化组合 投 资,控制流 动性风险 和非系统 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平台,配置行业和 个股,优化组 合。本基金重点关注 已经或即将进 入 成长期但距离成熟期和衰退期较远 的行业,辅之以“ 行业轮换”策略, 同时关注 嘉实研 究平台 构建 的动态 “ 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流 动性高 、 安全边 际高、 具有 上涨潜力 的个股 , 力求增 强组 合的当期收 益。 (3) 套利 策略 本基金依托嘉实研究平台,采用定性定 量方法,分析 企业兼并收购中的风险收益,寻找 低 风险的套利机会,择机运用并购套 利等策略适当操作 ,及时跟踪市场反映,更新评估分 析,动 态调整组合 ,力争在 保持组合 较低波动 幅度的前 提下 获得稳定收 益。 6、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 以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3 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 型分析其合理定价 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 力减少 组合净值波 动率,力 求稳健的 超额收益 。 7、投资决策 (1)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 货币政 策和财政 政 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 场运 行状况; 3)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 成相应的 研究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 根据基 金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 定基金的 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 并批准基 金经理提 出的资产 配 置 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 2)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 位对宏观 经济主要 是利率 走势 等进行分析 ,提出分 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研究 部门提出的 报告, 并依 据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制定具体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 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并执 行交易。 5) 监察稽 核部负责 监控基金 的运作管 理是否符 合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和公司相 关管理 制 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 监测模型以及各种 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 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 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 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 (五)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4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债券(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 (2)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除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 (3)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遵 从其规定 ; (6)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 种除外;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级 以上( 含BBB) 或相 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5 (9)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0 )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国 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10%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易 于广泛地被 投资人理 解,因而 较为适 当。 如果相关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 和预 期 收益低于股 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具有本基金组合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 征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具有与本基金组合份额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较低风险、预 期收益 相对稳定;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较高风险 、预期收 益相 对较高。 (八)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 东权利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6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六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7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四) 估 值程序 1.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的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 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 份额净值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净值与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的 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8 将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NAVt =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数量 。 NAVt :T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数 量之和 。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 额净 值计算 (1) 本 基金 8 份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 2 份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构 成一对份 额组合 , 该份额 组 合的份额净 值之和等 于 10 份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值之和 。


(2)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为 5% 。 嘉 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除以 365 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 单收益 率。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期间 、或自上 一个基金 份额折算日 (到期折 算日或到 点折算日 ) 后的下一个 日历日起 至下一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期 间, 以 1.0000 元 为基准, 采 用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日 简单收益 率单利累 计计算。 (3) 计算出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 据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和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各自份额 净值之间 的关系, 计算 出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基金份额折 算 (到期折 算或到点 折算) 后,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各 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方法保 持不变。 (5)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假设: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仅适用 于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 、 或上一 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 到期折算 日或到点 折算日) 后的 第 t 个日历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分 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则 第 t 个日历日,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9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 六) 估 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 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0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 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根 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1 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果为 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八) 基 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 九) 特 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 。 (1)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2) 变 更基金类 别;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2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终 止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运 作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上市 交 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修 改 嘉 实多利优先 份 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上市与交 易 规 定; (7) 在 不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 的条件下 , 经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本 基金可 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的 收益 分配方式 ;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3 内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基准日 为本基金合同终止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份额折算 方式和份 额折算计 算方式 , 适用 本 基金第二 十二章第 (二) 条第 1 款 至第 3 款的约定。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4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 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 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5 第二十 七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北大 街 8 号华润大 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 准设立 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 亿伍仟万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6 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1、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政策 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非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 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 金可 以 投资 可以投资所有一级、二级市场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 金 融工 具或金融衍 生工具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对 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 券 等投资的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已经执行 的投资, 基 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行为不符 合基金合 同的规定 的, 基金托管人 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整改,并 将该 情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债 券(含可转换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 20 %, 持有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7 应收申购款 等 。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 ) 债券(含可 转换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2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外 ; (3 )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5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 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 规定; (6 )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7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 上(含 BBB)或 相当于 BBB 级, 在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8 (12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本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5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 的其它 投资限制 。 除第(6)、( 9)、( 12)、( 13)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各自提供的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 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9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1.本协议所称的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基金不得投 资未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不得 预付任何形式 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不得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且锁 定期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剩余期 限。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0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要的 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 而影响认购 款项划拨 的,基金 托管人免 于承担责 任。 4.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审核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 报中国证监会,同 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投资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代 表基金签 署合同不 得不执行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净值、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净值与 嘉 实 多利进取份 额净值的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1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净 值、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净值与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2 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资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8.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 “基 金募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刻制、 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3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 、 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或存入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嘉实多利优 先 份额的份额 净值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告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4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应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计算并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净值、嘉实多利优先 份 额的份额净 值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a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5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c 、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e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f 、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误处 理。 (三)估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6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 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7 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 核;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 核;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 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8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各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9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在本基金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如 果本基金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第二十 八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0 (一)资料 寄送 1、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 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 易 (除基 金开户 外其他交 易类型) 后1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易 对帐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 质对账 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年第4 季度结 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单且季 度内有交易 或最后一 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 额 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 账单;每 月向定制 电子对帐 单服 务的份额持 有人发送 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资者提 供的邮寄 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错 误、未及 时变更或 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 故障、延 误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 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 上述原因 无法正常 收 取对账单的 投资者, 敬请及时 通过本公 司网站, 或拨 打本公司客 服热线查 询、核对 、变更您 的 预留联系方 式。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从2004 年8 月27 日开始正式推出 “ 开 放式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投 资者可通 过 中国银行 、 中国农业 银行、交 通银行 等 代销机构 办理 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三)手机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 金 净值 短信 服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 拨打客 户服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定制短信 服务。 (四)在线 服务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还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账 户信息查 询和基金 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类信 息, 包 括基金的 法律文 件、 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资料 。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通过 直销网上 交 易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定 期定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1 额申购、定 期定额赎 回、定期 定额转换 、查询等 业务 。具体参见 相关公告 。 (五)咨询 服务 1、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如 果想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 一客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 ) 85712266 ,或 传真:(010 )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2 第 二十 九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3 日, 本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 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办理 份额 到期折算业 务期间多 利优先份 额停牌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28 日 2 关于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后 复牌首日前收 盘价 调整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 年 3 月29 日 3 关于嘉实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及恢复 交易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29 日 4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 )有限公司为 旗下 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28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 为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 展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16 日 含本基金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分基 金直 销柜台申购 、赎回、 转换数量 限制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18 日 含本基金 第 三十 部分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第 三 十 一 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 实 多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2.《嘉实 多 利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嘉实 多 利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3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