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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E(001812)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 货币 市场 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或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于2005 年3月3 日 《 关于 同意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5]29 号) 和 《关 于嘉 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5]50 号 )的 批准 进行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5 年3 月18 日 起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 对 原《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 书 与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18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年6月30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52 七、基 金的 募集 ................................................................................................................................... 5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十、基 金的 转换 ................................................................................................................................... 62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66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76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2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二十、 风险 揭示 ................................................................................................................................... 90 二十一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93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94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11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1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3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目 录 ..................................................................................................................... 1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本《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3.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每六 个月 的更新 4. 托管 协议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5.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民 法通则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8.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9.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 、同 年8 月8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销 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月15 日颁布 、 同 年6 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14. 《管 理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2015 年12月17日 颁布 ,2016 年2 月1日实 施的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5.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17. 基金 管理 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8.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包 括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1.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22.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它 组织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3.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包括但 不限 于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 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 24.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 交收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25.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7.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8.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 (包括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包括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9.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30.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31. 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32. 交易 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账户 。 3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毕 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34.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 35.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36.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7.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39.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40.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41. 元


指人民 币元


42.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 收入。


43.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4.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5.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46.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7.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48.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价值 和基 金收 益 的过程 。


49.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50. 不可 抗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地 震、 台风 、 水灾、 流行 病等 自然 灾害 ,以及 罢工 、国 家紧 急状 况、政 治动 乱、 戒 严、战 争、 恐怖 主义 行为 等事件 。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本 基金 对各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该 笔费 用从各 类基 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财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2.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基 金根 据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级别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的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各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 基金代 码, 并单 独公 布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53.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之和 达到 上一 级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 份额 要求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类 别全 部升 级为 上一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 54. 基金 份额 的降 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 之和 不能 满足 该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最低 份额 限制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类 别全 部降 级为 下一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总 部在 北京 并 设 深圳 、成 都 、 杭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广 州 、 北京怀 柔、 武汉 分公 司 。 公司获 得首 批全 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QDII资格 和 特定 资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8 年10 月17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144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 (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选混合 、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QDII-LOF )、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 嘉实 深 证 基本面120ETF 、嘉 实深 证 基本面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嘉 实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 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 指数(LOF )、 嘉实 中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 券、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 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期 混合 、嘉 实宝A/B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 活钱包 货币 、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 薪金宝 货币 、 嘉 实对冲 套利 定期 开 放混合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ETF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ETF、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嘉 实3个 月理 财债券 、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 、 嘉实 新消 费股票 、嘉 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实 先进 制 造股票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 实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 、 嘉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实 腾 讯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嘉 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财富 混合 、嘉 实新 起航 混合、 嘉实 稳瑞 纯 债债券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 实新 常态 混合 、嘉 实新优 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合 、嘉 实新 思 路混合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嘉 实安益 混合 、嘉 实 文体娱 乐股 票 、 嘉 实稳 泽 纯债债 券 、 嘉 实惠 泽混 合 (LOF ) 、 嘉 实 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 优选 混合、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嘉 实优势 成长 混合 、嘉 实稳 荣债券 、嘉 实农 业 产业股 票、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 流产业 股票 、 嘉 实丰 安6个 月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 料股票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嘉 实丰 和混 合、 嘉实 新添华 定期 混合 、嘉 实定 期宝6 个月 理财 债 券 、嘉 实现 金添 利货 币、 嘉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 、嘉 实原 油(QDII-LOF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 实中 关村A 股ETF 、嘉实 稳华 纯 债债券 、嘉 实6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稳 怡债 券、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嘉实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嘉实 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嘉实创 业板ETF 、嘉实合 润双债 两年 期定 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 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 实价 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 药 健康 股票、 嘉实 润泽 量化 定期 混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 期混合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嘉 实新 添荣 定期 混合 、嘉实 致兴 定期 纯债 债券 、嘉实 战略 配售 混 合、嘉 实瑞 享定 期混 合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 于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构 监 管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长 (挂 职) ;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 监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银监 会 银行监 管四 部副 主任 ; 银 监会黑 龙江 监管 局党 委书 记、 局 长; 银 监会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 资性担 保业 务监 管部 际联 席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裁 。现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兼 任中 国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经 济学 博士 。曾 就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设 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 易所 、商鼎 期货 经纪 有 限公司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月至2017 年12 月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朱蕾女 士,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 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高级经 理;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秘兼 发展 战略 官;现 任中 诚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 中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深圳 前海 中 诚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美 国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博 士。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司 利息 衍 生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自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曾 任 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香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上 海分 行行长 ,2008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 行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董事 ,英 国籍 ,南 安普 顿大学 学士 学位 。曾 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收 益亚 太区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 收益亚 太区CFO 、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 与 财富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 席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2月至2000 年5月 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 今, 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 2001 年11月 至今 ,任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师 ,美 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 今任 万盟 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 心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兼任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一、 二届 并购 重组 审核委 员会 委员 ,现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 首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会 计学 教授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 任、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 大 学商学 院院 长兼 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监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总经 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 大保德 信基 金管 理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执 行官;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 资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9 月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人 力资源 部, 历任 人力 资源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 学硕 士。 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10月至2008 年6月 ,为 国浩 律师 集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7 月至 今, 就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稽核 部、 法律 部,现 任法 律部 总监 。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 师(CFA )。1998年到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 集团 (AIG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 总部担 任研 究投 资工作 。2008年到2013 年 历任友 邦保 险中 国区 资产 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 席投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 中心负 责人 。2013 年10 月 至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董 事总 经 理 (MD ) 、 机 构投 资和固 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2018 年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月 任职 于 中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 中国 银行 海 外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1998 年7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3月 至今 任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 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 合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 浩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邵健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 副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李松林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南方 证券 金 通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万晓西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曾 任职 于中 国农 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国际 业务部 、市 场 开发处 及深 圳发 展银 行国 际业务 部、 资金 交易 中心 ,南方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理 、首 席宏 观 研究员 ,第 一创 业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固定 收益 总监 、执行 总经 理, 民生 证券 资产管 理事 业部 总 裁助理 兼投 资研 究部 总经 理。 2007 年6 月6 日至2009 年10 月20 日任 南方 现金 增 利货币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体 系短 端alpha 策 略组 组长,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 国籍。2013 年7 月5 日至2014 年7 月16 日任嘉 实信 用债 券和 嘉实 增强收 益定 期 债 券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4 日至2014 年9 月19 日任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基金 经理,2013 年12 月11 日至 今任 嘉实 保证 金 理财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2 月18 日 至今 任嘉 实活期 宝货 币基 金经 理,2014 年3 月17 日至 今任 嘉实 活钱包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27 日至 今任嘉 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基 金经理 ,2015 年6 月25 日 至今任 嘉实 快线 货币 基金 经理,2017 年3 月 29 日 任嘉 实现 金添 利货 币 基金经 理 , 2017 年6 月19 日 至今任 嘉实6 个 月理 财债 券 基金经 理 。 2017 年5 月24 日至 今任 嘉 实薪 金 宝货币 以及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文玥 女士 , 曾 任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市 场部 货币 市场 交易 员及债 券投 资 经理。2014 年4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1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2014 年8月13 日 至今 担任 嘉 实理财 宝7 天债 券、 嘉实1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3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实 安心货 币基 金经 理 ,2015 年7月14 日 至今 任嘉 实快 线 货币基 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22日 至今 任嘉 实 现金宝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7 年3月23日 至今 任 嘉 实定 期宝6 个月 理财 债券 基金 经 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宝 货币 和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李曈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8 年证券 从业 经 历 。曾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金融 市场 部、 机构业 务部 业 务经理。 2014 年12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职于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短 端alpha 策 略组 。 2015 年1月28 日 至今 任嘉 实 活钱包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5 年5月14日 至今 任嘉 实安 心货币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 今任 嘉实 活 期宝货 币基 金经 理,2016 年4月21 日 至今 任 嘉实快 线货 币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22 日 至今 任嘉 实 现金宝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7 年4月13日 任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24 日至 今任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基 金经 理。2017年5 月25 日至 今任嘉 实宝 货币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定期 宝6 个 月理财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6年1月28日 至今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5年3月18 日 至2005 年4 月29日 林勇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05 年4 月30 日 至2006 年5 月9 日 刘夫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6 年5 月10 日至2010 年3月11日 吴洪 坚 先 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魏莉女 士2009 年1月16 日 至2017年5月24 日 至今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 司总 经理 兼固 定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益体 系策 略组 组长 王茜 女士、 万晓 西先 生、 胡永 青先生 、以 及养 老金 固收 投资组 长王 怀震 先 生。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明 的投 资 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 理本基 金的 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行 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用基 金资 产承 销证 券;


(6) 用基 金资 产向 他人 贷款或 提供 担保 ;


(7)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8) 用基 金资 产买 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以基金资产买 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13)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产投 资;


(14) 通过 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1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权 益;


(4)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披 露;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他股 票投资 ;协助、接受 委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 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 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 情况, 公司 已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 术管 理、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金 会计、 人力 资源 管 理、资 料档 案管 理、 业绩 评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制 、紧 急应 变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等 具体 说明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组成 ,负 责指 导固 定收 益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以及 部门 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组 织纪律 。监 察稽 核部 具体 负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员工在 其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 司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及 时、准 确和 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有 明确 的报 告 途径。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不 得有 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 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 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 点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设 计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并 由监 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 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管 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高级 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 日 , 中国 银行已 托管674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638只,QDII基金 36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 指数型 、FOF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控 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号 万豪 中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期53 层09-11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海 国际 中心A座2 单元21 层04-05单 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厦16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号 华 润大厦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 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路1366 号万 象城2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37 号 信合广 场801A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 )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或95501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上 海、北京地区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6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 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027-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3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3)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3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4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 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http://www.cqrcb.com 客服电话 966866 (4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4)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 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6)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7)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注册地址 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5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5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5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3)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4)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6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话 96138 (5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6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6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话 96008 (62)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朱云峰 联系人 王芳 电话 0579-85562712 传真 0579-85627331 网址 http : //www.yw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63)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64)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政 联系人 潘建立 电话 0574-63899035 传真 0574-63899626 网址 http://www.cixi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65) 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院C 座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6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 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7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7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7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8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81)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 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8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8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8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8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86)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C 座709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 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87)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8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号楼3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8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9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9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9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9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9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9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9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9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 号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9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8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1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1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1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1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 18楼、 19楼、 36楼、38楼、39楼、41 楼、42楼、43楼和44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1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10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1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10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0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10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 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11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 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1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 、05、11、12、13、15 、16、18、19、 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层、18-21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1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13层、21层-23 层、25-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1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12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2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24)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9、16-20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2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3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3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3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13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27、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3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3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3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19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3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层--18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39)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4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21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4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6 、10、12 、15、1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12 、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4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4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4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4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13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5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 )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5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5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15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5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5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58)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银行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公楼14-18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银行办 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15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6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6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16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16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地区) (16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6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6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 座15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6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7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7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7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7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7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 幢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7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8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7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79)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8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8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83)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 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8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 东路东、 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8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8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六、基金 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数 量级 别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因 此形 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设A 类、B 类 、E 类三 类基金 份额 , 三 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 码,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070008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码 为070088 ,E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代码 为001812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38 号泰 康金 融大 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 领展企 业广 场二 座普 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降 级 的除外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简 称 嘉实货 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货 币E 基金代 码 070008 070088 001812 管理费 率( 年费 率) 0.33%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0.25%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直销 柜台 为2 万元) 500 万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00 元)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100 元 0.01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 份 1,000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1,000 份 5,000,000 份 0.01 份 注:本 基金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 限制。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当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某级 基金 份额 达到 上一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最 低份额 要求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级 基金 份 额 类别 全部 升级为 上一 级基 金 份额类 别。 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级 基金 份额最 低份 额要 求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者在 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 下一级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分 类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帐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帐 户持 有的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金 份额 ,并 于升 级后 的下一 工作 日起 适用B 类基 金份额 的相 关费 率。 基金份 额分 类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单个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帐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帐户 持有 的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并 于降 级后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 相关费 率。 如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某一 开放日(T 日)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进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那么 投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转 换转 出、 转 托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一 切损 失。 投资 者可 于T+1 日就 升级 或 降级后 的基 金份 额提 交赎 回、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 管申请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2 日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提高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的数 量限制 ,须 先按 基金 合同 履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备案后 方可 公告 实施 。 七、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于2005 年3 月3 日 《关于 同意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29号) 和《 关于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金 部函 〔2005 〕50 号) 的批 准进 行公开 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 定期


(三) 基 金类 型: 契约 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发行 期 内本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网点 和直销 机构 将同 时面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发 售本 基金 。


(五) 募 集期 限 2005 年3 月7 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基 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对象 为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 者(法 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七) 募 集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八) 基 金的 最高 募集 规 模: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规模。


(九)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 基金认购 价格 为份 额面 值,并 免收 认购 手续 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 基金资 产。


(十)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自2005 年3 月7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 基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细 查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 认购 的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 “ 全 额预 缴 ” 方 式认 购; (2 ) 认购 的确 认: 以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注册 登记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4 、认 购的 限额 募集期 内 , 投 资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每 次认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通 过直 销 机构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2 万 元 人民币 。


5 、超 比例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内不 设最 高认购 份额 限制 。 (十一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理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帐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八、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5 年3 月18 日 起正 式生效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 即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 3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目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9:30-11:30 ,下 午1:00-3:00 。 投资者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办理 时间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3 月24 日 起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自2005 年3 月25 日起 办理 日常 赎回业 务。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自2012 年12 月17 日 起办 理日 常 申购业 务, 自2012 年12 月18 日起 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暂 未开通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额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 金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与 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补 其当 前未 付 收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并由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投资者 可从T +2 工 作日 起 向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申 购 、 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投资者 申购 (T 日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T +1 日 将 赎回款 项从 基 金托管 专户 划出 , 通 过各 代销机 构划 往赎 回投 资者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0.01 元 ,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0.01 元; 首次申 购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基 金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100 元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100 元 , 首次 申购E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0.01 元 ,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0.01 元 。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 特别约 定首 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单 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0.01 元; 首次 申购B 类 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 额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10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E 类 基金 份额 不在 直销 中心柜 台销售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申购 嘉实 货 币 市场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0.01 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0.01 元; 首次 申购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民币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本 基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 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 元 。E 类 基金份 额只 在指 定代 销机 构销售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代 销 或直销 机构 赎回A 、E 类份 额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0.01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0.01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并已经 发布 临时 公 告,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代销 机构 或直 销柜 台赎回B 类 份额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赎回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与 赎回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但发 生以 下任 一情形 时除 外: (1 )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收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本 基金 利益 最 大化的 情形 除外 。 (2 ) 如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50% , 当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10% 且 偏离度 为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份 数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申购 金额 除以1.00 元。 本基金 申购 份数 计算 方法 :申购 份数= 申购 金额/1.00 元 例1 : 假定T 日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 金额如 下计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2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5,032.6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为8.48 元,该 投资 者申 请赎 回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 1.00 元 = 1,000.00 元 (若 需收 取强制 赎回 费, 则 应 扣除 强制赎 回 费 )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 为基 准 计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余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赎 回 款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 回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 付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该份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 若需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则 应扣 除强制 赎回 费)





例3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201,425.35份 基金 份额, 且 有412.28 元 的未 付收益 。投 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 元 + 412.28 元 = 201,837.63 元





(八)申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 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为了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在 特定 市场 条件 下暂 停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的 资金 申购 ;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 充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7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9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 当 本基 金影 子定 价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并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3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4 、 发 生本 基金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5 、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6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日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部 分延 期赎 回并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确 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 赎回 申请 的原 则, 对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 照以 下原则 办理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 当日 大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确认 , 对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未予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不能 被全 部确 认, 则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 当日小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认 其当 日受 理的 赎回申 请量 ,对 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体 程序 , 按 照本 条规 定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式 办理 ;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外,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参照 上述 第 (2)款 第一 段 的 规定 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 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基金 的转换 本基金 于2005 年5 月12 日 起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自2012 年12 月18 日起 开 始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E 类基 金份 额暂 不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 办理基 金间 转 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 告。 与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嘉 实主 题精 选 混合 、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 、 嘉 实货 币A/B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A/B 、 嘉 实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联接A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 实信用 债券A/C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货 币A/B 、 嘉实 中创400联接A 、嘉 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纯债 债 券A/C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A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合 、嘉 实泰 和混合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券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沪 深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嘉 实企业 变革 股票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 嘉 实 如意宝 定期 债券A/C 、 嘉实 快线货 币A 、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ETF联接A 、嘉 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A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A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腾讯自 选股 大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据策略 股票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实稳 盛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文体娱 乐股 票A/C 、 嘉 实稳 祥纯债A/C 、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 实优 势 成长混 合、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A/C 、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A/C 、嘉实 活期 宝、 嘉实活 钱 包 、 嘉实 薪金 宝 嘉实现 金添 利货 币 、 嘉 实 沪深300ETF 联 接 (LOF )A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A 、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A/C 、 嘉 实沪 港深 回报混 合、 嘉实 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富时 A50ETF 联接A 、 嘉 实稳 宏 债券A/C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 化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 实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 实价 值精选 股票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票A/C 、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开放 混合 、嘉 实新添 华定 期开 放混 合 、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惠泽混 合(LOF )、 嘉实 金融精 选股 票A/C 、 嘉实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合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新添辉 定期 开放 混合 。 1 、转换费率 我 司旗 下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的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及 基金 申 购补差 费用 构成 : (1 )通过代 销机 构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低 申购费 用基 金向 高申 购费 用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费 用基 金向 低申 购费用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进行 补差。 (2 )通过直 销( 直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0 申购费 用基 金向 非0 申购 费 用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非0 申购 费用 基金 互转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比照 该基 金网 上直 销相应 优惠 费 率执行 。 (3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 转出 基金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 转出 基金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净转入 金额= 转出 基金 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调 整后的 基金 转换 费率 应及 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 在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 资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 新趋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嘉 实超 短债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 实快 线 货币基 金A 、嘉 实货 币、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嘉 实稳 华纯债 债券 、嘉 实债 券、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实纯 债债 券 、 嘉实 活期 宝货币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嘉 实 现金宝 货币 、 嘉 实现 金添 利货币 有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累 计申 购 ( 转入 ) 限 制,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暂 停申购 和转 入业 务,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关 公告 。定 期 开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无 法转换 。


3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为开 放日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2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 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③本次 公告 的转 换业 务仅 适用于 在直 销柜 台上 办理 的本基 金与 本公 司旗 下的 嘉实货 币 市场基 金A 和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④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不晚 于T+1 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及 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4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由 本基 金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0.01 份基金 份额 。 但 若有 销售 机构特 别约 定最 低转 出份 额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 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于 开始 实 施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 (6 )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 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本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 确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 况下 ,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 请将不 予顺 延。 (7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转换申请 ; (c)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d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 益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转 入; (e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为 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在 特定 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者 拒 绝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转入 ; (f )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转 入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g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h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出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a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d )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转 出。 (e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f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转出业 务 ; (g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h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 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一、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遗 赠、 自愿 离 婚、分 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执 行,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 2.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 自愿离 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 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 有 ( 如父 子共 有 、 兄 弟共 有等 )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家庭成 员名 下 划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 的行为 ; 6.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 管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 有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7.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 资产售 卖 ” 指 一企 业出 售 它的下 属部 门 (独 立部 门 、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 一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机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 出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 或 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 同)将 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分 配给 该机 构 的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偿 债务 后的 剩余 财产 中的基 金份 额分 配给 机构 的股东 、 成员 、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行 )》或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第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宣 告破产 ,清 算组 依法 将破 产企业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11.“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时, 应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 成, 具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 求办 理。对 于有 效的 基 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三)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制 定、 公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力求资 产的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追 求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如 下的 金融 工具: 现 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 场工具 。


(三) 投资策 略


1. 整体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 要 包括 :利 率水 平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 币 供应量 、 就业 率水平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 平、汇 率)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长/ 中/ 短 ) 和比例 分布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 回购抵 押数 量、 分拆 转 换 进程) ,决 定组 合中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根据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及担 保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 级别。


2. 类别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流动 性指标(二级市场存 量、 二级市场流量、分类 资产 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 决定 类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到 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税 务处 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别资 产收益差异)、市 场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基金合同 、 基金收 益目 标 、 业绩 比较 基准等 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标 配置 比率 。


3. 明细 资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性 指标 (流 通总 量、 日 均交易 量) ,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 别债 券的收益率(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利息支 付方 式、利息税务 处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 ,对照 基金 的收 益要 求决 定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三步 筛选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流 通量 、上 市时 间) ,决定 投资 总量 。 (四) 投资决 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 运行状 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执行 状况 , 货 币市 场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 况; (3 ) 策略 分析师 、固定 收益分析师 、定量 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 成相应 的研究 报告,为投 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


2. 决策程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决 定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原则 , 并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类属 资 产配置 比例 等做 出决 议。 (2 ) 研究 部对 宏观 经济 主 要是利 率走 势等 进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部提 出的 报告 , 并 依据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 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 理。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核 查 基金的 操作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基金 投资 的法 律、 法规 ; 运 用风险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 风险监控指标,对 市场预 期风险和进行风险 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 险 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负责 监督基 金管理组投资方 案 的执行 情况 ,评 估风 险监 控报告 ,并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3. 投资管理 方法


(1 ) 短期 利率 水平 预期 策 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 策、 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 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 性的变化,对 短期利 率走 势形 成合 理预 期,并 据此 调整 基金 货币 资产的 配置 策略 。


(2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策 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趋 势,采取相应的投资 管理 策略。货币市场收益 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 当时短期利率水平 之间的 关系,反映市场对 较短期 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 来短期经济走势 的 预期。


(3 ) 组合 剩余 期限 策略 、 期限配 置策 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 期限 的设计、跟踪、调整 ,达 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 限,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 的现金需求,同时 保持组 合的稳定收益;特 别在债 券投资中,根据 收 益率曲 线的 情况 ,投 资一 定剩余 期限 的品 种, 稳定 收益, 锁定 风险 ,满 足 组 合目标 期限 。


(4 ) 类别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 资产 相对 稳定 的条件 下, 根据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 规模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 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 定不同期限类别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产的具 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5 )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在满足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 、 赎回的 资金 需求 前提 下 , 通过基 金资 产安 排 (包 括 现金库 存 、 资 产变现、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措施),在 保持基 金资产高流动性的 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 定 收益。


(6 ) 无风 险套 利策 略


无风险 套利 策略 包括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 根据 各 细分短 期金 融工 具 的 流动 性和收 益特 征 , 动 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各 个细分 市场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 据各 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 的风 险参数、流动性补偿 和收 益特征,动态 调整不 同期 限结 构品 种的 配置比 例。


(7 )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 市场 特性,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 的方法,以提高基金 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 变现能 力。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税后 活期 存款 利率 (即 活期存 款利 率× (1 -利 息税率 ))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业绩的 选择标 准需 要合理 、透明 ,为广 大投 资者所 接受。 本业绩 基准 是投资 者最 熟知 、最 容易 获得的 低风 险收 益率 。 在 合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准推 出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 资以 下金 融工具 :


(1 ) 股 票;








(2 ) 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已 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期 的除 外 ;








(4 ) 信用等 级在AA+ 以 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2. 本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如 下的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3 )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情况 ,对 上述第 (1 ) 、 (2 ) 项 投 资组合 实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如下调 整: 当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6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30% ; 当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9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2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5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20 % ;存放 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 资产 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 券除外 ; (7 ) 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3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 含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11)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2) 本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10%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 披露程 序; (1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建仓 期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约 定。 除上 述第 (7) 、 (10 ) 、 (13 ) 、 (14 ) 条外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化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上述 约定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符合 相 关限 制规定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3.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行 为。


(七)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 仓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2. 有利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九)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 金中 属于高流动性、低风 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 债券 和混 合型 基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公式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附 息 债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的面 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债券 成 本包 括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执行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根 据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8 年7 月16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8,287,401,615.13 45.14 其中: 债券


18,287,401,615.13 45.14 资产支 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226,970,600.46 12.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6,209,729,975.11 40.01 4


其他资 产


785,567,677.82 1.9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5


合计


40,509,669,868.52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4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775,652,421.12 7.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1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每 日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9 注 :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均 未超过120 天。 (2) 报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分布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以 内


37.37 14.3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3.9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25.6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12.2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24.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13.62 14.35 4.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 说 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均未 超过240天。 5.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


1


国家债 券


100,028,802.63 0.2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41,905,079.71 5.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41,905,079.71 5.2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551,078,520.07 7.21 6


中期票 据


441,976,022.52 1.25 7


同业存 单


13,352,413,190.20 37.75 8


其他


- - 9


合计


18,287,401,615.13 51.7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附 息债 券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贴 现式 债券 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 内在应 收利 息。 6. 报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1818147 18华夏 银行CD147 10,000,000 991,975,354.72 2.80 2 111816177 18上海 银行CD177 10,000,000 991,941,645.02 2.80 3 111816117 18上海 银行CD117 7,000,000 699,150,444.77 1.98 4 111816126 18上海 银行CD126 5,000,000 499,055,520.77 1.41 5 111896019 18重庆 银行CD079 5,000,000 498,588,013.97 1.41 6 111817110 18光大 银行CD110 5,000,000 496,795,752.23 1.40 7 111820123 18广发 银行CD123 5,000,000 495,954,949.50 1.40 8 111815263 18民生 银行CD263 5,000,000 495,849,234.40 1.40 9 111898915 18成都 银行CD146 5,000,000 495,557,506.10 1.40 10 111808169 18中信 银行CD169 5,000,000 495,206,108.59 1.40 7.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 )-0.5% 间的 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0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95%


报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0.2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均 未达 到0.25% 。 报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0.5% 情 况说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均 未达 到0.5%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9.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为1.00 人民 币元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声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是否 出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 形。如 是,还 应对相 关证 券的投 资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3,344,284.53 3


应收利 息


222,901,491.40 4


应收申 购款


98,191,901.89 5


其他应 收款


1,130,000.00 6


其他


- 7


合计


785,567,677.82 十三、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历史各 时间 段收益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嘉实货 币A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 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3月18 日 至2005 年12 月31 日 1.6957% 0.0056% 1.4226% 0.0000% 0.2731% 0.0056% 2006年 2.0351% 0.0026% 1.8798% 0.0003% 0.1553% 0.0023% 2007年 4.1243% 0.0106% 2.3888% 0.0023% 1.7355% 0.0083% 2008年 4.3646% 0.0169% 0.6596% 0.0003% 3.7050% 0.0166% 2009年 1.3683% 0.0062% 0.3600% 0.0000% 1.0083% 0.0062% 2010年 1.9870% 0.0041% 0.3600% 0.0000% 1.6270% 0.0041% 2011年 3.8274% 0.0059% 0.4697% 0.0001% 3.3577% 0.0058% 2012年 4.1654% 0.0045% 0.4201% 0.0002% 3.7453% 0.0043% 2013年 4.1299% 0.0035% 0.3500% 0.0000% 3.7799% 0.00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014年 4.9738% 0.0034% 0.3500% 0.0000% 4.6238% 0.0034% 2015年 4.0606% 0.0045% 0.3500% 0.0000% 3.7106% 0.0045% 2016年 2.5683% 0.0014% 0.3510% 0.0000% 2.2173% 0.0014% 2017年 3.6610%


0.0014%


0.3500%


0.0000%


3.3110%


0.0014%


2018 年 上半 年 2.0032%


0.0009%


0.1734%


0.0000%


1.8298%


0.0009%


嘉实货 币B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12月17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 0.1456% 0.0009% 0.0144% 0.0000% 0.1312% 0.0009% 2013年 4.3792% 0.0035% 0.3500% 0.0000% 4.0292% 0.0035% 2014年 5.2249% 0.0034% 0.3500% 0.0000% 4.8749% 0.0034% 2015年 4.3105% 0.0045% 0.3500% 0.0000% 3.9605% 0.0045% 2016年 2.8153% 0.0014% 0.3510% 0.0000% 2.4643% 0.0014% 2017年 3.9102%


0.0014%


0.3500%


0.0000%


3.5602%


0.0014%


2018 年 上半 年 2.1247%


0.0009%


0.1734%


0.0000%


1.9513%


0.0009%


嘉实货 币E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4 月20日至 2016 年12 月31日 1.6803% 0.0007% 0.2454% 0.0000% 1.4349% 0.0007% 2017 年 3.6632% 0.0014%


0.3500%


0.0000%


3.3132%


0.0014%


2018 年 上 半年 2.0032%


0.0009%


0.1734%


0.0000%


1.8298%


0.0009%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图1: 嘉实 货币A 基金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3 月18 日至2018 年6月30 日) 图2: 嘉实 货币B 基金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2 年12 月17 日至2018 年6月30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图3: 嘉实 货币E 基金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6 年4 月20 日至2018 年6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3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第十 五节 ( 二、 投资 范 围和八 、 投资 限制 ) 的 规 定: (1 ) 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80 天; (2 )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存放 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5 )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十四、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总 和。本 基金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所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账 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 金资产的估值 (注:本节“基金 资产估 值”为本基金 实施 《 企业 会计准则 》后调整 的基金 估值 方法和会计 政 策。参 见 2007 年 9 月 28 日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关于调 整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和会 计 政策 的 公告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 允价值 , 并准 确计 算出 本 基金的 经营 收益 , 为本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交易 提 供公允 的价 值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目前 所投 资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 融 负债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1 .基 本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包括 票据 )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进 行估 值, 即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存续 余期限 内按 实际 利 率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付 利息 ;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的 ,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确定 利息 收入 。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 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 值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的 绝对值 调整 到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 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 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0.5% 以内 。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本 基金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本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基金 净值 的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以 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帐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小 数点 后 四位或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估 值出现 差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予以 纠正, 尽快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 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 、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估值 方法 的第2 、3 条 方 法进行 计价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由 于本 基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每日 将基 金净 收益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 日收益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并定 期 支付且 结转 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日 支付, 对于 目前 暂 不支持 按日 支付 的销 售机 构,仍 保留 按月 支付 的方 式。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日收 益均 参与 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投 资者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采 用去 尾的方 式, 因去 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2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不 记 收益。 3 、 本 基 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 分配时 ,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 , 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 资者 在 收益支 付时 ,其 收益 为负 值,则 将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若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 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将 从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款 中扣 除。 4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5 、同 一基 金类 别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6 、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此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基金收 益公 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收 益公 告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 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第 五位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 历 日 ( i = 1, 2…. . 7 )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公 告并 实施 分配。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七、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基 金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投 资交 易费 用、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及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基 金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转换 费 基金转 换费 率等 依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基金转 换费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费 和注 册 登记费 。 (2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0.25% , 对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受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率 。E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25%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3 )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从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 (三)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转 换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十八、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公告 。


十九、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 露概 述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及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应予披 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址( 以下简 称网 址)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合同 ;


(3) 基金托管 协议 ;


(4)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募集 情况 ;


(6)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8)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9) 临时报告 ;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2)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澄清公 告;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址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址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最近 一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最近 一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址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址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7.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8.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9.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10. 本基 金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10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11.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1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13.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27 )基 金管 理人 若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28)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或超 过0.50% 的 情形 ; (29)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 融工具 ; (30)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1)在 基金 合同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四)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址披 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3.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4.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5.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上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会对货 币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从 而影 响 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风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两 点: (1 ) 回购 未到 期期 间, 市 场利率 产生 波动 以致 提高 市场机 会成 本的 风险 ; (2 ) 回购 到期 后, 可能 面 临着市 场利 率走 低而 造成 的再投 资风 险。 3. 购买 力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4.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短期债 券或 回购 协议 出现 违约、 拒绝 支 付到期 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的可 能性 。 5.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一是基 金管 理 人 为实 现收 益而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无法 按正常 的市 场 价格将 短期 债券 等资 产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资产 ,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1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目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9:30-11:30 ,下 午1:00-3:00 。 投资者 在本 招募 说 明 书约 定办理 时间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拟投资 市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上 述资 产 均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时 间长 ,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动 性状 况良 好, 正常情 况下 能够 及时 满足 基金变 现需 求, 保证 基金 按时应 对赎 回要 求。 极端 市场情 况下 ,上 述 资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收 到赎回 款项 。根 据 过往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 2 )投 资行 业 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以投 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目 标, 受到 单一 行业 流动性 风险 的 影响较 小。 3 )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 产, 包括 可在 银行 间市 场正 常交易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及 同业 存单 ,7 个工 作 日内到 期或 可支 取的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7 个工 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 到 的各类 应收 款项 等, 上述 资产流 动性 情况 良好 。 (3 )巨额赎 回情 形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以 控制 因 巨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1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并 对当 日申请 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单 个赎回 申请 人 部分延 期办 理; 2 )暂 停赎 回;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4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1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 若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 采 取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的措 施以 应 对巨额 赎回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部 分“ 巨额 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因 此在 巨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风险。 3 ) 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 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或 当基 金持 有如本 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50% , 当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本基 金对 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因此在 上述 情形 发生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被 征收 强制 赎回 费用 的风险 。 6.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7.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它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货 币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 、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 ,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理公 司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二十一、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 宣 布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若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则 按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合同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5. 基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6. 由于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选定 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以及 上述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律师 事务 所 应在 基金 合 同终止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 内将本 方参 加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员 名单 函告 其他各 方。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 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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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 基金 清算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基金 清算 组将 基金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 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基金 清 算报告 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或以 其他 方式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 本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取 得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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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务 ;


(11) 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资 金;


(2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3 ) 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收入 ;


(4 ) 办 理或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发售 、 申 购和登 记事 宜;


(5 ) 作 为本 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并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管行 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7 ) 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 构,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8 ) 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方案;


(9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出 现 时,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10 )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11 )依 照《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决 定 基金的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9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0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3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14 )遵 守《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15 )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16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18 )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并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9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20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1 )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行为进 行纠 正和 补救 ; (22)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 (23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5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15 年 以上 ; (26 )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 (2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 金 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5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 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负责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基金 定 期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15 年 以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 有以 下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基 金 类别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② 经核 对 ,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有 效基金 份额 低于 上 述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7 ) 款 和第(8)款 的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 款 的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并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 权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计票 员在 监督 员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则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代表 任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② 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表 决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 期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若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则按 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 合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4. 因重 大违法 行为 ,基 金 合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 终 止;


5. 由于 投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 争议 所 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场 所,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外 公开 散 发或供 投资 者在 有关 场所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单元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 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 成立 , 是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经营范围: 吸收人 民 币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发 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 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 信调查、咨询、 见 证业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等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 有效 期至2018 年8月20 日) 。 ( 依法 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企业类型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贰 仟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 规的规 定, 托管 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 产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可 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托 管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管理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赔 。








2.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 将基金资产和自有 资产分 账管理、是否擅 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对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托管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资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 产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资产 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监控制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 ,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基金托管人违 反此义 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 于该基 金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 固有财 产, 不得将固有 资 产与基金资产进行 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违背此款 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金 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开 ,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 ) 除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基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 时募 集 资金的 验证





(1 )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银行 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 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银 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 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金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 表本基 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另一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 券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可以 根据当 时市 场的 通行 做法 办理 , 而 不限 于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 的 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6. 基金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管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7. 与基金资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四)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收益 数据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该 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对收益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 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收 益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账 册的建 账和 对 账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十五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3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每 月最后一个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 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 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 提供任何必要的 协 助。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 进行 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 提交仲 裁的争议之外,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托 管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4 )发生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资者可 以通 过销 售渠 道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另行 公告 。 (二)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通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定制 短信 服务 。 (三)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 获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 户信 息查 询 和基金 信息 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个 人和 机构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易密 码修 改、 交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四)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长 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管 理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应当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选任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管理 人的 产生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原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向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同 时更 换,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 ) 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的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 托 管人 、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更换 后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 或商号 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托 管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应 当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选 任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托管 人的 产生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管 人 形成决 议。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管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与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基金 财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同 时更 换,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 ) 交接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的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2018 年3 月18日至2018 年9 月18 日, 本基金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所 有 临 时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3号) 2018年3月20 日 2 关 于 修改 嘉 实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公告 2018年3月22 日 3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4号) 2018年4月20 日 4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5号) 2018年5月21 日 5 关 于 增加 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 )有 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年5月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6号) 2018年6月20 日 7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直 销平 台 货币 基金 即 时付服 务上 限调 整和 关闭 信用卡 还款 功能 的公 告 2018年6月22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嘉实 现 金添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嘉 实货 币市 场 基 金 在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代销 提 供的 快速 赎 回业务 限额 调整 的公 告 2018年6月25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9 关 于 嘉实 现 金添 利、 嘉 实货 币 在中 国 银行 代销 提 供的快 速赎 回业 务限 额 调 整日期 的公 告 2018年6月27 日 10 关 于 增加 中 信期 货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年7月16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基金 直 销柜台 申购 、赎 回、 转换 数量限 制的 公告 2018年7月18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7号) 2018年7月20 日 13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8年 第8号) 2018年8月20 日 14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含转入 、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8年8月23 日 15 关 于 增加 四 川天 府银 行 为嘉 实 旗下 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年8月24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址www.jsfund.cn 进 行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募 集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2018 年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