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新经济(000742)

国泰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8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 7月 7日证监许可【 2014】 657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
据所持 有 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 也 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变化 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 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和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 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由 于 发行 人 自身特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约 风险。 同时 单只 债 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易 所特定 渠道进 行 转让交易 , 存在流
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 化 导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 担 。 当 投资人 赎回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投资人 先 前 所 支付 的金 额 。 
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年 9月 16
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8年 2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 部 分


释义 .............................................................................................................................. 1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生 效 ........................................................................................................ 42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43 第 九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 十 部 分


基金的 业 绩 ................................................................................................................ 61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 6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 62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 67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68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 70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71 第 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6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 80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 内容 摘 要 ................................................................................................. 81 第二 十 部 分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 要 ................................................................................................. 95 第二 十 一部 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1 第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 112 第二 十 三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14 第二 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 件 .......................................................................................................... 114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 规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 的基本 法律 文 件 。 如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 基金合 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致 之处 , 均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 同: 指《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之《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 告 》 8、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11、 《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12、《 运 作 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13、《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 同 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19、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转托 管等 业 务 23、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注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25、注册 登 记 机 构 : 指办 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 26、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7、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28、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29、基金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0、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1、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33、 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 日 34、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不 包 含 T日) 35、 开放 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放 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0、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1、基金 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42、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申购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44、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据 投资收益、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7、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48、基金资 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49、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0、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1、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法 规 、监管、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因 发行 人 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52、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3、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浦东 大 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成立时 间 : 1998 年 3 月 5 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辛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 联 系 电话 : 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8年 9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93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盘 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成 长 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 更注册 而 来 ,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 上 证 5 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 企业境 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黄 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 信 价值 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 策 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安康 定期 支付 混合型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 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 安康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结 构转 型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食 品 饮 料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策 略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 目 标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深 证 TMT50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 色 金 属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睿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兴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互联 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央 企 改革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 目 标 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全 球绝 对收益型基金 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大 健康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 福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黄 金 交 易 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融 丰 外 延 增 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 融 丰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换 而 来 )、国泰国证新 能 源汽车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国证新 能 源汽车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国证新 能 源 汽车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由 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泰 民 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军 工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证 全 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创 业 板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泰 鸿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利 是 宝 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 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润 利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润 泰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融 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融 信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换 而 来 )、国泰 景气 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航天军 工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民 丰 回 报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申 万 证券 行业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策 略 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 更 而 来 )、国泰 量化 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农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智 能 装 备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融安 多 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润 鑫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宁 益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智 能 汽车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10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瞬 利交易 型 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 民 安增 益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 民 安增 益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中国 企业 信用 精选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国泰 聚优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 转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 惠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江源 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 利 价值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量化成 长 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优势 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瑞 和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 务 资 格 。 ( 三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济 师 。 1982年 1月 至 1992年 10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 年 11月 至 1998年 2月 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至 2015年 10月 在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其中 1998年 3月 至 1999年 10月 任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至 2015年 8月 任 董 事 长 。 2015年 1月 至 2016年 8月, 在 中 建 投 信托 有 限责任公司任 纪 委书 记 , 2015年 3月 至 2016年 8月, 在 中 建 投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司任 监 事 长 。 2016年 8月 至 11月, 在 建 投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 建 投 传媒 华 文 公司任 监 事 长 、 纪 委书 记 。 2016年 11月 起 任公司 党 委书 记 , 2017年 3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方 志斌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2005年 7月 至 2008年 7月, 任 职 宝钢 国 际 经 营财务部 。 2008年 7月 至 2010年 2月, 任 职 金 茂 集 团 财务 总 部 。 2010年 3月 至 今 ,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 历 任 长 期股 权 投资 部 助 理 业 务 经理、 业 务 经理, 战 略 发 展 部 业 务 经理、 处 长 。 2014年 4月 至 2015年 11月, 任 建 投 华 科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 事 。 2014年 2月 至 2017 年 11月,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有 限责任公司 董 事 。 2017年 12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张瑞兵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2006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 先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 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资本市场 部 业 务 经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 理投资经理, 公 开 市场投资 部 助 理投资经理, 战 略 发 展 部 业 务 经理、 组负 责 人, 战 略 发 展 部 处 长 , 现 任 战 略 发 展 部 总 经理 助 理。 2014年 5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4-1995年 在 BANK OF ITALY负 责 经济 研究; 1995年 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年 在 ROLOFINANCE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 金 融 分 析师; 1999-2004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 股票 保险 研究 员 ; 2004-2005年 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 人 ; 2005-2006年 在 CREDIT SUISSE任 副 总 裁; 2006-2008年 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 任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年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 益 部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 经理。 2013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至 1994年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 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 年 至 1996年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 至 1998年 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 承 保人 ; 1998年 至 2017年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 ; 2002年 至 今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至 今 任 中 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至 2017 年 任 中 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 2013年 至 今 任 中 意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7年 至 今 任 忠 利 集 团 大 中 华 区 股 东 代 表。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吕 胜 , 董 事 , 硕士 。 1991年 7月 至 1994年 6月, 在 水 利 水 电 规 划设 计 总 院 任 科 员。 1994 年 6月 至 1997年 1月, 在 电 力 工 业 部 经济 调 节 司任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1997年 1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国 家 电 力 公司 财务与 资 产 管理 部 任 一 级 职 员、 副 处 长 。 2003年 1月 至 2008 年 1月, 在 国 家 电网 公司 建设 运 行 部 任处 长 。 2008年 1月 至 2008年 8月, 在 国 网 信 息 通信 有 限公司任 总 会 计 师 、 党 组 成 员。 2008年 8月 至 2017年 12月 在 英 大 泰和 财 产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任 总 会 计 师 、 党 组 成 员。 2017年 12月 至 今 ,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任 总 会 计 师 、 党 委委员。 2018年 3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周 向 勇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22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后 任办公 室 科 员、 个 人 银 行业 务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 年 1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 任办公 室 高 级 业 务 经理、 业 务运营组负 责 人。 2011 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至 2016年 7月 7日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2016年 7月 8日 起 任公司 总 经理 及公司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先后 任 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副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全 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研究 会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新 加 坡 国 际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北京仲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 2013 年 起 兼 任 金 诚信 矿 业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 目 前 已 上 市) 独立 董 事 , 2015年 5月 起 兼 任 北京 采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 2010年 6 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常 瑞 明,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 经济 师 。 1980年 起 在 工 商银 行 工 作 , 历 任 河 北 沧 州 市 支 行 主 任 、 副 行 长 ; 河 北 省 分行 办公 室 副 主 任 、 信 息处处 长 、 副 处 长 ; 河 北 保 定 市 分行 行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书 记 ; 河 北 省 分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4 年 起 任 工 商银 行 山 西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 起 任 工 商银 行 工 会 工 作 委员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2010年 至 2014 年 任 北京 银 泉 大 厦 董 事 长 。 2014年 10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黄 晓 衡 , 独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济 师 。 1975年 7月 至 1991年 6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行 工 作 , 先后 任 职 于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国 际 业 务部 ,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 1991 年 6月 至 1993年 9月, 任 中国 建设 银 行 伦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1993年 9月 至 1994年 7月, 任 中国 建设 银 行 纽 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1994年 7月 至 1999年 3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国 际 部 副 总 经理、资金 计 划 部 总 经理、会 计 部 总 经理。 1999年 3月 至 2010年 1月, 在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财务 总 监、 公司 管委会 成 员、 顾问 。 2010年 4月 至 2012 年 3月, 任 汉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香港 ) 董 事 总 经理。 2013年 8月 至 2016年 1月, 任 中 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2017年 3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吴群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86年 6月 至 1999年 1月 在 中国 财 政 研 究院研究 生 部 会 计 教研 室 工 作 , 历 任 讲师 、 副研究 员、 副 主 任 、 主 任 。 1991年 起 兼 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研究 生 部 ( 财 政 部财 政 科研 所 研究 生 部 ) 硕士 生 导 师 。 1999年 1月 至 2003年 6 月 在 沪 江 德 勤 北京 分所 工 作 , 历 任 技术 部 /企业 风险管理 部 高 级 经理、 总 监,管理 咨询 部 总 监。 2003年 6月 至 2005年 11月, 在 中国 电子 产业 工 程 有 限公司 工 作 ,担 任 财务部 总 经理。 2014年 9月 至 2016年 7月 兼 任 中国 上 市 公司协 会 军 工 委员会 副 会 长 , 2016年 8月 起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司协 会 军 工 委员会 顾问 。 2005年 11月 至 2016年 7月 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 产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审计 部 副 主 任 、资 产 部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主 任 。 2012年 3月 至 2016 年 7月, 担 任 中国 电子 信 息 产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 总 经济 师 。 2003年 1月 至 2016年 11月, 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 产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 所 投资的 境 内 外 多 个 公司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 2017年 5月 起 兼 任 首 约 科 技 ( 北京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2017年 10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梁凤玉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94年 8月 至 2006年 6月, 先后 于 建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国 际 业 务部 、人 力 资 源 部 、 葫芦岛 市 分行 城 内 支 行 、 葫芦岛 市 分行 计 财部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 葫芦岛 市 分行 国 际 业 务部 、 建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计 划 财务部 工 作 , 任 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 副 总 经理等 职 。 2006年 7月 至 2007年 3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财务 会 计 部 工 作 。 2007 年 4月 至 2008年 2月 在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任 财务 总 监。 2008年 3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财务 会 计 部 任 高 级 经理。 2012年 9月 至 2014年 8月 在 建 投投资有 限 责任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14年 12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5年 12月 至 2000年 5月 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 秘 书 及法 务 。 2000年 9月 至 2003年 2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 合 规 部 主 管、 公司 秘 书 兼 法 务 。 2003年 3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合 规部 副 总 经理。 2008年 2月 至 2008年 8月 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 律及 合 规部 主 管。 2008年 8月 至 2014年 3月 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 南 亚 及 南 亚 合 规部 主 管。 2014年 3月 17日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 席 执 行 官 。 2016年 12月 1日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 行 董 事 。 2014年 12月 起 任公 司 监 事 。 刘锡 忠 ,监 事 , 研究 生 。 1989年 2月 至 1995年 5月,中国人 民银 行 总 行 稽 核 监 察局 主 任 科 员。 1995年 6月 至 2005年 6月, 在 华 北 电 力 集 团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部 门 经理、 副 总 经理。 2005年 7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持 工 作 、风险管理 部 主 任 、资金管理 部 主 任 、 河 北 业 务部 主 任 , 现 任 风险管理 部 主 任 。 2017年 3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 邓 时 锋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天 同 证券。 2001年 9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 111组 合基金经理 助 理、国泰金 鼎 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 封闭 的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4月 至 2018年 3月 任 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09年 5月 至 2018年 3月 兼 任 国泰 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 至 2015年 3月 兼 任 国泰 估 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5年 9月 至 2018年 3月 兼 任 国泰 央 企 改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起 任权 益投资 总 监。 2015年 8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倪蓥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7月 至 2001年 3月, 任 新 晨 信 息 技术 有 限责任公司 项 目 经理。 2001年 3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信 息 技术 部 总 监、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2017年 2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宋凯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2008年 9月 至 2012年 10月,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 海 分所 助 理经理。 2012年 1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审计 部 总 监 助 理、 纪 检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现 任审计 部 总 监。 2017年 3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周 向 勇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陈 星德 , 博士 , 1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就 职 于 江 苏省 人 大 常 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瑞士 银 行环 球 资 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投 瑞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9年 1月 至 2015年 11月 就 职 于 上 投 摩 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理。 2015年 1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辉 , 大 学 本 科 , 18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7年 7月 至 2000年 4月 任 职 于 上海 远洋 运 输 公司 , 2000年 4月 至 2002年 12月 任 职 于中 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7 月 任 职 于 海 康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 2005年 7月 至 2007年 7月 任 职 于 AIG集 团 , 2007年 7 月 至 2010年 3月 任 职 于 星 展 银 行 。 2010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后 担 任 财 富 大 学 负 责 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 负 责 人、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富 大 学 ) 及 行政 管理 部负 责 人, 2015 年 8月 至 2017年 2月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2017年 2月 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封 雪梅 , 硕士研究 生 , 20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曾 就 职 于中国 工 商银 行 北京 分行 营 业 部 、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信 达 澳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5年 1月 至 2018年 7月 在 国 寿 安 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8年 7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担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永梅 , 博士研究 生 学历 , 硕士学 位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9年 7月 至 2014年 2 月 就 职 于中国证监会 陕西 监管 局 , 历 任 稽 查处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行政 办公 室 副 主 任 、 稽 查 二 处 副 处 长 等 ; 2014年 2月 至 2014年 12月 就 职 于中国证监会 上海 专 员 办 , 任 副 处 长 ; 2015年 1月 至 2015年 2月 就 职 于 上海 申 乐 实 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公司 , 任 副 总 经理 ; 2015年 2 月 至 2016年 3月 就 职 于 嘉 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5年 7月 起 任公司 督 察 长 ; 2016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担 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彭凌 志 ,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7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上海 良友 集 团 有 限责任公司任 资 产 管理 部 科 员, 2004年 9月 至 2007年 3月 在 上海 交通 大 学学 习 , 2007 年 3月 至 2015年 8月 在 平安 资 产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 投资经理。 2015年 9月 加入 国泰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2 管理有 限公司 , 2015年 12月 起 任 国泰 互联 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6月 至 2017年 9月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1月 至 2018年 4月 任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 更注册 而 来 )的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起 兼 任 国 泰 优势 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 自成立 之 日 起至 2015年 1月 25日, 由 范 迪钊 担 任 基金经理 ; 自 2015年 1月 26 日 起至 2015年 11月 30日 由 周 伟锋 担 任 基金经理 ; 自 2015年 12月 1日 起至 2016年 12月 14日 由 周 伟锋 、 彭凌 志 共 同担 任 基金经理 ; 自 2016年 12月 15日 起至 今 由 彭凌 志 担 任 基金 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员、投 研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业 务 骨干 等 相 关 人员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职 责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置 原则 ,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下 : 主 任 委员 : 周 向 勇 : 总 经理 委员 : 周 向 勇 : 总 经理 陈 星德 : 副 总 经理 吴晨 : 固 收投资 总 监、 绝 对收益投资( 事 业 ) 部 总 监 邓 时 锋 : 权 益投资 总 监、 权 益投资( 事 业 ) 部 小 组负 责 人 吴 向 军 : 海外 投资 总 监、国 际 业 务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 之间均 不 存在 近亲 属 或 家属 关 系 。 ( 四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1、 依 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3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与 基金 份额 净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动 : ( 1) 越 权 或 违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 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不 按 照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4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 活动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行 , 以 抬 高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基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六 )基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且 不 利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 活动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动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 体业 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 监 察 部 , 稽 核 监 察 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5 3) 相 互 制 约原则 : 公司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应 的 业 务 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 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 况 、 以及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 ,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要 素 ( 1) 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注 重诚信 并 关 注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 委员会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 面 , 公司 设 立 的 执 行 委员会、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机 构 分别 负 责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 门 之间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6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信 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 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 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动 上 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等。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 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风险管理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合,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7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 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 绩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 制 : 为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系统 , 以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 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 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点 ,对 业 务 活动中 存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 务 活动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 行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 核 , 重 点 是 业 务 活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 建 议 。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 题 , 则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8 同时 稽 核 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招 商银 行 ”) 设 立 日 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本 : 252.20亿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2]83号 电话 : 0755— 83199084 传 真 : 0755— 83195201 资 产 托 管 部信 息披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发 展 概 况 招 商银 行成立 于 1987年 4月 8日, 是 我 国第 一 家 完 全由企业 法 人 持股 的 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圳 。 自成立 以 来 ,招 商银 行 先后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并于 2002年 3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亿 A股 , 4月 9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票 代 码 : 600036), 是 国内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的 公司 。 2006年 9月 又 成 功 发行 了 22亿 H股 , 9月 22日 在 香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易 ( 股票 代 码 : 3968), 10月 5日 行 使 H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行 了 24.2亿 H股 。 截 至 2018年 3月 31日,本集 团 总 资 产 62,522.38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下 资本 充 足率 15.51%, 权 重 法下 资本 充 足率 12.79%。


2002年 8月,招 商银 行成立 基金 托 管 部 ; 2005年 8月,经 报 中国证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理 室 、 产品 管理 室 、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基金 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员 工 81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 民银 行 和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国内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003年 4月, 正 式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9 办 理基金 托 管 业 务 。招 商银 行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受 托 投资管理 托 管、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 QFII)、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 QDII)、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托 管、保险资金 托 管、 企业 年金基金 托 管等 业 务 资 格 。 招 商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变 、 先 您 所 想” 的 托 管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值, 独 创 “ 6S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断 创 新 托 管 系统 、 服务 和 产品:在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系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心 ” 托 管 服务 标 准, 首家 发 布 私 募基金 绩 效 分 析 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站 , 成 功 托 管国内第 一只 券 商 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第 一只 FOF、第 一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 私 募基金、第 一 家 实 现 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 资金 T+1到账 、第 一只 境 外 银 行 QDII基金、第 一只 红 利 ETF基金、第 一只 “ 1+N” 基金 专 户 理 财 、第 一 家 大小非 解 禁 资 产 、第 一单 TOT保 管,实 现 从 单一托 管 服务 商 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业认 可。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续 稳健 发 展 , 社 会 影响力 不断 提 升 ,四度 蝉 联获 《 财 资 》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2016年 6月招 商银 行 荣膺 《 财 资 》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成 为国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内 《银 行 家 》 2016 中国金 融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品 创 新 奖” ; 7月 荣膺 2016年中国资 产 管理【金 贝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 2017年 6月 再 度 荣膺 《 财 资 》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全 功 能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2.0”荣 获 《银 行 家 》 2017中国金 融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品 创 新 奖” ; 8月 荣膺 国 际 财 经 权 威 媒 体 《 亚洲 银 行 家 》 “ 中国年 度托 管 银 行 奖” , 2018 年 1月 获 得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 2017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奖 项 , 同 月招 商银 行 “ 托 管 大数据 平 台 风险管理 系统 ”荣 获 2016-2017年 度 银 监会 系统 “ 金 点 子 ” 方 案 一 等 奖 , 以及 中 央 金 融 团工 委、 全 国金 融 青 联 第 五 届 “ 双 提 升” 金 点 子 方 案 二等 奖 ; 3月 招 商银 行 荣 获 公 募基金 20年 “ 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二)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李 建红 先 生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014年 7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敦 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 大 学 经济管理 专 业 硕士 , 高 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 主 席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中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集 团 )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资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和招 商 局 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国 远洋 运 输 (集 团 ) 总 公司 总 裁助 理、 总 经济 师 、 副 总 裁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本 行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年 5月 起 担 任 本 行行 长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0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年 5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上海 市 分行 副 行 长 、 深圳 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北京 市 分行行 长 。 王 良 先 生 ,本 行 副 行 长 , 货币 银 行 学硕士 , 高 级 经济 师 。 1991年 至 1995年, 在 中国 科 技 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 作 ; 1995年 6月 至 2001年 10月, 历 任 招 商银 行 北京 分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京 分行 风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 2001年 10月 至 2006 年 3月, 历 任 北京 分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2006年 3月 至 2008年 6月, 任 北京 分行 党 委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2008年 6月 至 2012年 6月, 任 北京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12 年 6月 至 2013年 11月, 任 招 商银 行 总 行行 长 助 理 兼北京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13年 11 月 至 2014年 12月, 任 招 商银 行 总 行行 长 助 理 ; 2015年 1月 起 担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016年 11 月 起 兼 任 本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姜 然 女 士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基金 托 管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任 职 资 格 。 先后 供 职 于中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行 , 华商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深圳 市 分行 , 从 事 信 贷 管理、 托 管 工 作 。 2002年 9月 加 盟 招 商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理、 高 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0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品 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 化 、市场 营 销及 客 户 关 系 管理等 领域 具 有 深入 的 研究 和 丰 富 的实 务 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018年 3月 31日,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累 计 托 管 364只 开放式 基金。 ( 四 )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行业 监管 制 度 , 自 觉 形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理 念 ; 形成 科学 合理的 决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确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塞 漏 洞 、 消 除 隐患 ,保证 业 务 稳健 运 行 的风险 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 管 业 务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 确保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不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程 的不断完 善 。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险 防 范 体系: 一 级 风险 防 范 是 在 招 商银 行 总 行 层 面 对风险 进 行预 防 和 控 制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1 二 级 风险 防 范 是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三 级 风险 防 范 是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设 置 专 业 岗 位 时 ,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式 视 业 务 的风险 程 度 决定 。 3、内 部 控 制 原则 ( 1)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覆盖 各 项 业 务 过程 和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并 由 全体 人员 参 与 。 ( 2) 审 慎 性 原则 。 托 管 组 织 体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均以 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 营 为出 发点 ,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以 有 效 防 范各种 风险 作 为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 ( 3) 独立 性 原则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保 持相 对 独立 ,不 同 托 管资 产 之间 、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相 互 分 离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立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 4)有 效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任何 人不 得 拥 有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内 部 控 制 存在 的 问 题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适 应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适 应 招 商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风险管理的 需 要 ,并 能 够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订 和完 善 。 ( 6) 防火墙 原则 。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立 的 托 管 业 务 技术 系统 , 包括 网 络 系 统 、 应 用 系统 、 安 全 防护 系统 、 数据 备 份系统 。 ( 7) 重要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在 实 现 全面 控 制 的基 础 上 , 关 注 重要托 管 业 务 事项 和 高 风 险 领域 。 ( 8) 制 衡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能 够 实 现 在 托 管 组 织 体系 、 机 构 设 置 及权责 分 配、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形成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督, 同时 兼 顾 运营 效 率 。 4、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完 善 的 制 度 建设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 算 、资 金 清算 、 岗 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和 信 息 管理等 方 面 制 定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保证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 2)经 营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资金 清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等 一 系 列 完整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风险。 ( 3) 业 务信 息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数据 传 输 和保 存 方 面 有 严 格 的 加 密 和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2 备 份 措 施 , 采 用 加 密 、 直 连 方式 传 输 数据 , 数据 执 行 异 地 实 时 备 份 , 所 有的 业 务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权方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客 户 资 料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程 中 形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管。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人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理 室 成 员 审 批 ,并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信 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对 信 息 技术 系统 管理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4小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权限 管理、 业 务 网 和 办公 网 、 托 管 业 务 网 与 全行业 务 网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火墙 保 护 ,对 信 息 技术 系统 采 取 两 地 三 中 心 的 应 急 备 份 管理 措 施 等,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 ( 6)人 力 资 源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业 文 化 和员 工 培训 、 激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及 建 立 人 才梯 级 队伍 及 人 才储 备 机 制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管理。 (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 核 查 。 在 为基金投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支付 情 况进 行 检 查 监督,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指 令 拒 绝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允 许的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直 销 柜台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1089000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3 传 真 : 021-3108186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子 交易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 交易 页 面 智 能 手 机 APP平 台 : iphone交易 客 户 端 、 Android交易 客 户 端 “ 国泰基金 ”微 信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1081738 联 系 人 : 李 静姝 2、其 他销售 机 构 ( 1) 销售银 行 及 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易 会 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周 慕 冰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传 真 : 010-85109219 网址 : www.95599.cn 3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5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彭 纯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王 菁 电话 : 021-58781234 网址 : 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4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7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高 国 富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高 天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8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国 华 客 服 电话 : 95580 网址 : www.psbc.com 10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11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陈 玮 客 服 电话 : 95541 传 真 : 022-58316259 网址 : www.cbhb.com.cn 12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郭少 泉 联 系 人 : 叶旻 电话 : 0532-68629960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www.qdccb.com 13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路 3038号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伟 联 系 人 : 王 璇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5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www.4001961200.com 14


大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大连 市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客 服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www.bankofdl.com 15


中 原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办公 地址 : 河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窦 荣 兴 联 系 人 : 牛 映 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 0371-85519869 客 服 电话 : 95186 公司 网址 : www.zybank.com.cn 16


哈尔滨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吴 昊 、 冯 小 航 电话 : 0451-86779608 传 真 : 0451-86779218 客 服 电话 : 95537 网址 : www.hrbb.com.cn 17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 王 继 康 联 系 人 : 卢媛薇 、 陈 捷 客 服 电话 : 95313 电话 : 020-28852729 网址 : www.grcbank.com 18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林培 珊 、 杨亢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22 电话 : 0769-22866254 网址 : www.drcbank.com 19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客 服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20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许 梦园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6 电话 : 010-85156398 传 真 : 010-65182261 客 服 电话 : 95587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21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22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婵君 电话 : 0755-82960167 传 真 : 0755-83734343 网址 : www.newone.com.cn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23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邓 颜 电话 : 010-66568292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24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广 东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63602722 客 服 电话 : 95553 网址 : www.htsec.com 25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甘蕾 电话 : 020-38286026 传 真 : 020-38286588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26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陆 晓 电话 : 0512-62938521 传 真 : 0512-65588021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7 全 国 客 服 电话 : 95330 网址 : www.dwzq.com.cn 27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28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公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北京 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徐丽峰 联 系 人 : 周 欣玲 电话 : 0791-86281305 传 真 : 0791-86281305 网址 : www.gsstock.com 29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刘晨 、 李 芳芳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 www.ebscn.com 30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 系 人 : 侯艳 红 电话 : 010-60838888 传 真 : 010-60836029 网址 : www.cs.ecitic.com 31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经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bhzq.com 32


中 信 证券( 山 东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赵艳 青 电话 : 0532-85023924 传 真 : 0532-85022605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8 客 服 电话 : 95548 网址 : www.citicssd.com 33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崔少 华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址 : www.95579.com 34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185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 人 : 张 鹏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 0755-82026539 网址 : www.china-invs.cn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95532 36


长 城 国 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赵钦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37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38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 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网址 : www.cicc.com.cn 39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凯 大 厦 B座 701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29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40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41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www.e5618.com 4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电话 : 021-38637436 传 真 : 021-33830395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址 : stock.pingan.com 43


东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化 军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44


方 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杰 联 系 人 : 郭 瑞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45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 省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46


广 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0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47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许 刚 联 系 人 : 王 炜哲 电话 : 021-20328309 传 真 : 021-50372474 客 服 电话 : 4006208888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48


国 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49


华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号 财 智 中 心 B1座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汪 燕


电话 : 0551-65161675 传 真 : 0551-65161600 客 服 电话 : 4008096518 网址 : www.huaan.com 50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28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王 逍 电话 : 021-64339000 客 服 电话 :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 www.cfsc.com.cn 51


国金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公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8 传 真 : 028-86690126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www.gjzq.com.cn 52


中 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室 、 14层 办公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室 、 1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1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 0755-83217421 网址 : www.citicsf.com 53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鲁木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季 联 系 人 : 王 怀春 电话 : 0991-2307105 传 真 : 0991-2301927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54


华 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号 华 西 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号 华 西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联 系 电话 : 010-52723273 传 真 : 028-8615004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4 网址 : www.hx168.com.cn 55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陶 志 华 电话 : 40086-95336 传 真 : 0571-87828088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ctsec.com 56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镇 西 法 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内 蒙古 地区 ) 网址 : www.bsb.com.cn 57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 阎俊 生 客 服 电话 : 95105588 网址 : www.jshbank.com 58


张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 市人 民 中 路 66号 法 定 代 表 : 王 自 忠 联 系 人 : 朱 芳 电话 : 0512-96065 客 服 电话 : 0512-96065 传 真 : 051256968259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2 网址 : www.zrcbank.com 59


苏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兰 凤 电话 : 0512-69868365 传 真 : 0512-69868370


客 服 电话 : 0512-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60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 州 市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 定 代 表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包 静 电话 : 0519-89995170 传 真 : 0519-89995170 客 服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www.jnbank.com.cn. 61


浙 江 绍 兴瑞丰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 江 省绍 兴 市 柯 桥笛扬 路 1363号 法 定 代 表 : 俞俊 海 联 系 人 : 孟 建 潮 电话 : 0575-84788101 传 真 : 0575-84788134 客 服 电话 : 0575-81105323 网址 : www.borf.cn ( 2)第 三 方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 亚 正 行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飞 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区 秦皇 岛 路 32号 c栋 法 定 代 表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娟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www.noah-fund.com 2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欧 阳 路 196号 26号 楼 2楼 41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薛 年 电话 : 021-20613999 传 真 : 021-68596916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www.ehowbuy.com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3 3 蚂蚁 (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万 塘 路 18号 黄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爱彬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www.fund123.cn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楼 8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楼 801 法 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 基金 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号 裕 景 国 际 B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何 昳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客 服 电话 : 400-820-2899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峪镇 安 富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 真 : 010-62020088-8802 客 服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www.myfund.com 7 浙 江 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1号 903室 办公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号 同 花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电话 : 0571-88911818-8653 传 真 :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 www.5ifund.com 8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注册 地址 : 无 锡 市 滨湖 区 锦溪 路 99号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4 咨询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 费 晓 燕 联 系 人 : 袁 丽 萍 电话 : 0510-82758877 传 真 : 0510-88555858 客 服 电话 : 0510-9688988 网址 : www.jsjbl.com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二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8号金 座 法 定 代 表 : 其实 联 系 人 : 朱 钰 电话 : 021-54509977 传 真 : 021-64383798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10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A座 9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座 9层 04-08 法 定 代 表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电话 : 010-59497361 传 真 : 010-64788016 客 服 电话 : 400-876-9988 网址 : www.zscffund.com 1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号 1033室 法 定 代 表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叶 志 杰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 021-50583633 客 服 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 : www.leadfund.com.cn 12 鼎 信 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路 1号 院 8号 楼 C座 1701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路 1号 院 8号 楼 C座 1701 室 法 定 代 表 : 齐 凌 峰 联 系 人 : 阮 志 凌 电话 : 010-82151989 传 真 : 010-82158830 客 服 电话 : 400-158-5050 网址 : www.9ifund.com 13 嘉 实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 B座 46楼 06-10单 元 法 定 代 表 : 赵 学军 联 系 人 : 张 倩 电话 : 021-20289890 客 服 电话 : 400-021-8850 传 真 :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5 网址 : www.harvestwm.cn 14 宜 信 普 泽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法 定 代 表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 真 : 010-85894285 客 服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www.yixinfund.com 15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界 广 场 A座 22层 22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 定 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 系 人 : 徐 越 客 服 电话 : 400-001-1566 联 系 电话 : 010-88312877 网址 : 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 增 财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号 1号 楼 12层 1208号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001-8811 公司 网站 : 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 富 特 北 路 277号 3 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兰 敏 电话 : 021-52822063 传 真 : 021-52975270 客 服 电话 : 400-166-6788 网址 : www.66zichan.com 18 汇 付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 山南 路 100号 19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虹 梅 路 1801号 凯 科 国 际 大 厦 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佶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客 服 电话 : 400-821-399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 基金 19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 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鲍 东 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9031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6 网站 : www.lufunds.com 20 泰 诚财 富 基金 销 售 (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 宁 省 大连 市 沙 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卓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 0411-84396536 客 服 电话 : 4006411999 网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21 北京 钱 景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荣 春 电话 : 010-57418829 传 真 : 010-57569671 客 服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22 北京 虹 点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号 裙 楼 2层 222 单 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伟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18-0707 网址 : 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京 微 动 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金 融 商 业 楼 34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梁 洪 军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6665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 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街 道 民 田 路 178号 华 融 大 厦 27 层 2704 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28号 富 卓 大 厦 A座 7 层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彦 联 系 人 : 文 雯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7 电话 : 010-83363101 网址 : 8.jrj.com.cn 25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区 西 藏 南 路 765号 602-115室 法 定 代 表 : 陈 继武 联 系 人 : 李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 021-63333390 客 服 电话 : 4006-433-389 网址 : 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层 01B、 02、 03、 04单 位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层 01B、 02、 03、 04单 位 法 定 代 表 : 刘 鹏 宇 联 系 人 : 杨涛 电话 : 0755-83999907-815 传 真 : 0755-83999926 客 服 电话 : 0755-83999907 网址 : www.jinqianwo.cn


27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1201-120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 肖 雯 联 系 人 : 李 孟 军 电话 : 18500050725 传 真 : 021-63333390 客 服 电话 : 020-89629099 网址 : www.yingmi.cn 28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1、 N-2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研 楼 5层 51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1、 N-2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研 楼 5层 518室 法 定 代 表 : 李 昭琛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电话 : 010-62676405 传 真 : 010-82607151 客 服 电话 : 010-62675369 网址 : www.xincai.com 29 上海 万 得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 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座 法 定 代 表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姜 吉 灵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8 电话 : 021-51327185 传 真 : 021-50710161 客 服 电话 : 400-821-0203 网址 : www.520fund.com.cn 30 南 京 苏 宁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办公 地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苏 宁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 钱 燕 飞 联 系 人 : 喻 明明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传 真 : 025-66008800-884131 客 服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31 北京 汇 成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号 11层 1108


法 定 代 表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电话 : 010-56282140 传 真 : 010-62680827 客 服 电话 : 400-619-9059 网址 : www.hcjijin.com 32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大 厦 A座 5层 法 定 代 表 : 李 修 辞 联 系 人 : 邵 玉 磊 电话 : 010-59013795 网址 : www.wanjiawealth.com 33 北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法 定 代 表 : 梁 蓉 联 系 人 : 李 婷婷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 010-63583991 客 服 电话 : 400-6262-818 网址 : www.5irich.com 34 北京 格 上 富 信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 定 代 表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曹 庆 展 电话 : 010-68983311 传 真 : 010-65983333 客 服 电话 : 400-066-8586 网址 : www.igesafe.com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39 35 北京 肯 特 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路 66 号 1 号 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亦庄 经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法 定 代 表 : 江 卉 联 系 人 : 赵 德 赛 电话 : 010-89188343 客 服 电话 : 95118 网址 : fund.jd.com 3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 元 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OHO T2 B座 2507 法 定 代 表 : 钟 斐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 010-61840699 客 服 电话 : 4000618518 APP下 载 网址 : danjuanapp.com 37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9号 SOHO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 定 代 表 : 周斌 联 系 人 : 张 鼎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 010-59313586 客 服 电话 : 4008980618 网址 : www.chtwm.com 38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东 大 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座 16层 法 定 代 表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 010-88066552 客 服 电话 : 400-817-5666 网址 : www.amcfortune.com 39 通 华 财 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 定 代 表 : 兰 奇 联 系 人 : 庄 洁茹 电话 : 021-60818110 客 服 电话 : 95156转 5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0 网址 : www.tonghuafund.com 40 北京 植 信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密 云 县 兴 盛 南 路 8号 院 2号 楼 106室 -6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南 路盛 世 龙 源 10号 法 定 代 表 : 于 龙 联 系 人 : 吴 鹏 电话 : 010-56075718 传 真 : 010-67767615 客 服 电话 : 4006-802-123 网址 : www.zhixin-inv.com 41 和 耕 传 承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东 凤 东路东 、 康 宁 街 北 6号 楼 6 楼 602、 603房 间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东 风 南 路康 宁 街 互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F 法 定 代 表 : 李 淑慧 联 系 人 : 胡 静 华 电话 : 0371-85518396 传 真 : 0371-85518397 客 服 电话 : 4000-555-671 网址 : www.hgccpb.com 42


腾 安 基金 销售 ( 深 圳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腾讯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明 军 联 系 人 : 白 冰 电话 : 15112686889 客 服 电话 : 95017 网址 : tenganxinxi.com 43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 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 台 区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甲 1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座 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钱 昊旻 传 真 : 010-59336586 联 系 人 : 徐 英 电话 : 010-59336539 客 服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二、注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浦东 大 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1 联 系 人 : 辛怡 传 真 : 021-31081800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经 办律 师 : 黎 明、 丁 媛 联 系 人 : 丁 媛 四 、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507单 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魏 佳 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证监许可【 2014】 657号文( 《 关 于 核 准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 复 》 )注册募集。 二、基金 类 型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 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放式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2 3、基金的 存续期 间 : 不 定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57号文 核 准, 自 2014年 8月 18日 起向 社 会 公开 募 集,于 2014年 9月 12日 结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净 认 购 金 额 为 713,747,960.44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713,747,960.44份 , 认 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 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 97,317.93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97,317.93份 ,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上 述 资金 总 额 已 于 2014 年 9月 16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面 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间含 本 息共 募集 713,845,278.37份 基 金 份额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6449户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3个 月内, 在 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 以 决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 在 10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金合 同 》 不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二、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时 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 果 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 备 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 因募集 行 为 而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银 行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为基金募集 支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 各 方 各 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模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 于 5000万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3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 具 体 的 销售 机 构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 回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4 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4、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 时 , 申购 成立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成立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赎回时 , 赎回生 效 。投资 人 赎回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3、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在 正常情 况 下 ,本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售 机 构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对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 的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元 ( 含 申购 费 )。投资 者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直 销 平 台 申购 本基金的 单 笔 申购最 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各 销售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 申购 金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规 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 限 制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 低份数 为 1.00份 , 若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在 销售 网 点 保有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份 , 则 该 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投资人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柜台 办 理 赎回 的,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 低份数 为 100.00 份 , 若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在 销售 机 构 保有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0份 , 则 该 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但 各 销售 机 构 对基 金 交易 账户 最 低份额 余 额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规 定 为准。 4、 当 接 受 申购申 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 申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5、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6、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 费 率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 费 率 如下 : 申购 金 额 申购 费 率 M<100万 0.60% 100万 ≤ M<300万 0.36% 300万 ≤ M<500万 0.16% 500万 ≤ M<1000万 0.05% 1000万 ≤ M 按 笔 收 取 , 1000元 /笔 除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下 : 申购 金 额 申购 费 率 M<100万 1.50% 100万 ≤ M<300万 1.20% 300万 ≤ M<500万 0.80% 500万 ≤ M<1000万 0.50%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6 1000万 ≤ M 按 笔 收 取 , 1000元 /笔 申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2、 赎回 费 用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 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 , 将 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0日 且 少 于 3个 月的投资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 75%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 期 长 于 3个 月但 少 于 6个 月的投资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 50%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 期 长 于 6个 月的投资人, 将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中,对 持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收 取 不 低 于 1.50%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 率 如下 : 份额持 有 时 间 Y 赎回 费 率 Y<15天 1.50% 15天 ≤ Y<30天 0.75% 30天 ≤ Y<1年 0.50% 1年 ≤ Y<2年 0.10% Y≥ 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七 、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 1)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如下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 额 /T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 费 用 =固 定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7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 额 /T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人( 非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的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5,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对 应 申购 费 率 为 1.50%, 假 设 申购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 申购 金 额 =5,000.00/( 1+1.50%) =4,926.11元 申购 费 用 =5,000.00- 4,926.11=73.89元 申购 份额 =4,926.11/1.128=4,367.12份 即 投资人( 非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的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5,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 若 假 设 申购当 日本基金的 份额 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份 基金基金 份 额 。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份数 × 赎回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金 额 × 相应 的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 用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份额 的 持 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10%, 赎回 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 费 用 =12,500× 0.10%=12.50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该 份额 的 持 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10%, 赎回 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为 12,487.50 元 。 3、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3位 , 小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4、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8 5、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及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注册 登 记 系统 或基金会 计 系统 无 法 正常 运 行 。 7、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单一 投资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集中 度 的 情 形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8、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8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发生 上 述 第 7项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采 取 比例 确 认 等 方式 对 该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进 行 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部 分 申购申 请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49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因 信用 风险等 引 发 的 发行 人 违约 或 交易 对 手 延 期 、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 息 。 5、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6、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0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若 本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 在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 ;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 未 超 过 50% 的 部 分 ,可 以 根据前 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3) 暂 停 赎回:连续 2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当 发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1、 发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 也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发 布 重 新 开放 的 公 告 。 十 二、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而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申购 金 额 , 每 期 申购 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 金 额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是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中 期票据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 、 大额 可 转让 存 单 、 银 行存 款 等)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 未来 若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金投资 同业存 单 、 期 权 的, 在 不 改 变 基金投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本基金可 参 与 同业存 单 、 期 权 的投资,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2 本基金投资 组 合资 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主 题 相 关 的 股票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于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所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 应 收 申购 款 等。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投资 比例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相应 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规 定 。 三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充分发 挥 基金管理人对于 成 长 股 、 创 新型 公司 的投资 优势 , 捕捉 新经济 背 景 下 涌 现 的投资 机 会,为 持 有人的 财 富 增 长 作 出 贡献 。新经济 主 题 是指 在 原来 粗 放 的经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成 为 科学 的可 持续 的 发 展 方式 过程 中 所 蕴 含 的投资 机 会, 包括在 此 过程 中 受 益的 行业 和 公司 、 诞 生 的新 兴 行业 和 公司 。 如 节 能环 保、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一 代 信 息 技术 、 生 物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和新 能 源汽车 等 政 府 确 定 的 七 大 战 略 性新 兴 产业 。本基金 将 根据 中国经济 结 构 转 型 进 程 的 深入 ,动 态 调 整新经济 主 题 的 范 畴 界 定 。 1、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置 主 要通 过 对 宏 观 经济 运 行 状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 、证券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济的 发 展 趋 势 ,并 据 此 评 价 未来一 段 时 间 股票 、 债 券市场 相 对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票 、 债 券 类 资 产在 给 定 区 间 内的动 态 配置, 以 使 基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基 础 上 , 优 化 投资 组 合。 2、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 定 性和 定量分 析 为基 础 , 从 基本 面分 析 入手 。 根据个股 的 估 值 水 平优 选 个股 , 重 点 配置 当 前业 绩 优 良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 、 在 可 预 见 的 未来 其 行业 处 于 景气周 期 中 的 股票 。 1) 定量分 析 本基金管理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研 ,对 列 入 研究 范 畴 的 股票 进 行全面系统 地 分 析 和 评 价。 ① 成 长 能力 较 强 本基金 认 为, 企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反 映 企业 未来 的 增 长 潜 力 ,因 此 ,本 基金 利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经 营 性 现 金 流量 增 长 率 指 标 来 考量 公司 的 历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3 史 成 长 性, 作 为判断 公司 未来 成 长 性的 依 据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司 成 长 性 最重要 的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业 市场 份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司 未来盈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利 稳 定 性的 加 大 , 公司 未来 持 续成 长 能力 的 提 升 。本基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 最 新 报告 期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上 年 同期 的 比 较 ,并 与 同行业相 比 较 。 净 利 润 是 一 个企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企业 经 营 效 益的 主 要 指 标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公司 的 盈利 能力 和 盈利 增 长情 况 。本基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 最 新 报告 期 的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并 与 同行业相 比 较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量 反 映 的 是公司 的 营运 能力 , 体 现 了公司 的 偿 债能力 和 抗 风险 能力 。本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 最 新 报告 期 的经 营 性 现 金 流量 与 上 年 同期 的 比 较 ,并 与 同行业相 比 较 。 ② 盈利 质 量 较 高 本基金 利用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净资 产 收益 率 、 盈利现 金 比 率 (经 营现 金净 流量 /净 利 润 ) 指 标 来 考量 公司 的 盈利 能力 和质 量 。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业 资 产 综 合 利用 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也 是 衡 量企业 总 资 产 盈利 能力 的 重要 指 标 ; 净资 产 收益 率 反 映 企业 利用 股 东 资本 盈利 的 效 率 ,净资 产 收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司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较 高回 报 。本基金 考 察 公司 过 去 两 年的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和净资 产 收益 率 ,并 与 同行业 平 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盈利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现 金净 流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反 映 公司 本 期 经 营 活动 产生 的 现 金 净 流量 与 净 利 润 之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明 公司 盈利 质 量 就 越 高 。本基金 考 察 公司 过 去 两 年的 盈利现 金 比 率 ,并 与 同行业 平 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此 外 ,本基金 还 将 关 注 公司 盈利 的 构 成 、 盈利 的 主 要来 源 等, 全面分 析 其 盈利 能力 和质 量 。 ③ 未来 增 长 潜 力 强 公司 未来盈利 增 长 的 预期决定股票 价 格 的 变化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司 历 史 成 长 性的 同时 , 本基金 尤 其 关 注其 未来盈利 的 增 长 潜 力 。本基金 将 对 公司 未来一 至 三 年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进 行预 测 ,并对其可 能 性 进 行 判断。 ④ 估 值 水 平 合理 本基金 将 根据 公司 所 处 的 行业 , 采 用 市 盈 率 、市净 率 等 估 值 指 标 ,对 公司 股票 价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 公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合理的 估 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票 价值 被 过分高 估 所 隐 含 的投资风险。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4 2) 定 性 分 析 在定量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优 质 股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断 公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经济 发 展 规 律 、 产业政策 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争 力 和 良 好 的 治 理 结 构 。 根据定 性 分 析 结果 , 选 择 具 有 以下 特征 的 公司 股票 重 点 投资 : ① 符 合经济 结 构 调 整、 产业 升 级 发 展 方 向 ; ② 具备 一 定 竞争壁垒 的 核 心 竞争 力 ; ③ 具 有 良 好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规 范 的内 部 管理 ; ④ 具 有 高 效 灵活的经 营 机 制 。 3、 固 定 收益 品 种 投资 策 略 由 于 流 动性管理 及 策 略 性投资的 需 要 ,本基金 将 进 行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业债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 以及 可 转 换 债 券的投资。本基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主 要 投资 策 略 包括: 久 期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另 外 ,本基金 在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的投资中, 将 利用 自 下 而 上 的 公司 、 行业 层 面定 性 分 析 , 结 合 Z-Score、 KMV等 数量分 析 模 型, 测 算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违约 风险。 考虑 海外 市场 高 收益 债 违约 事件 在 不 同行业 间 的明 显 差 异 , 根据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济 及 行业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违约 风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的 选 择 基于风险 溢 价 与通 过 公司 内 部模 型 测 算 所 得违约 风险 之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性、 信 息披露 、 偿 债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考虑 。 4、 股 指 期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股 指 期货 的收益性、 流 动性 及 风险 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品 种 选 择 , 谨慎进 行 投资, 旨 在 通 过股 指 期货 实 现 基金的 套 期 保值。 5、 权 证投资 策 略


权 证为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 具 ,其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增 值。本基金 在 权 证投资 方 面 将 以 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 在 采 用 数量化 模 型 分 析 其合理 定 价的基 础 上 , 立 足 于 无 风险 套 利 , 尽 力 减 少 组 合净值波动 率 , 力 求 稳健 的 超 额 收益。 四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限 制 : ( 1)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主 题 相 关 的 股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于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5 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所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3)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4)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6) 当 本基金投资于 股 指 期货时 , 相 关 投资 比例 限 制 如下 : 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6 的 10%;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4)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5)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 持 有 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 与 私 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19)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 ( 20)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 制 。 除 第( 2)、( 13)、( 18)和( 19) 项另 有 约 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相 关 证券可 交易 的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基金 财 产 不 得用 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7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 7)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为 : 50%×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50%× 中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益 率 本基金 采 用 沪 深 300指 数作 为 股票 投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主 要 因为 : ( 1) 沪 深 300指 数 是 上海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第 一 次 联 合 发 布 的 反 映 A股 市场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指 数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场 六 成 左右 的市值, 具 有 较 强 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和 良 好 的市 场 流 动性 ; ( 2) 沪 深 300指 数 是 一只 符 合国 际 标 准的 优 良 指 数 , 该 指 数体 现 出 与 市场整 体 表 现较 高 的 相 关度 , 且 指 数 历 史 表 现 强 于市场 平 均 收益 水 平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也 较 好 , 具 有 良 好 的 投资价值 ; ( 3)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方法 的 透 明 度较 高 ; 且 具 有 较 高 的市场 认同 度 和 未来 广 泛 使 用 的 前 景 , 使 基金 之间 更 易 于 比 较 。 中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易 所 市场国 债 、金 融 债 、 企业债 、 央 票 及 短 期 融 资券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理、 透 明、 运用 广 泛 ,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性 和 权 威 性, 能 够 更 全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市场的整 体 价 格变 动 趋 势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能 够 真实、 客观地 反 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 代 表性更 强 或 者 更 科学 客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相应 调 整。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予 以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和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七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和 转 融 通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8 本基金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政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规 定 颁布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基金 既 有投资 目 标 、 策 略 和风险收益 特征 并 在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及 通 过 证券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险管理。 届 时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 方法及 其 他 相 关 事项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于 2018年 7月 17日 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止 2018年 6月 30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1.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3,082,420,352.05 78.56 其中 :股票 3,082,420,352.05 78.56 2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贵 金 属 投资 - - 4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836,323,431.05 21.32 7 其 他 资 产 4,799,961.69 0.12 8 合 计 3,923,543,744.79 100.00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59 2.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775,074,807.55 74.4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 和 供 应业 71,559.85 0.00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27,802,766.64 3.43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业 84,773,763.36 2.27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 服务 业 176,375.84 0.00 J 金 融 业 - - K 房地 产业 7,044,280.00 0.19 L 租赁 和 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 服务 业 14,468,818.00 0.39 N 水 利 、 环境 和 公共 设 施 管理 业 81,226.14 0.00 O 居 民 服务 、 修 理和其 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30,450,434.17 0.82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42,476,320.50 1.14 S 综 合 - - 合 计 3,082,420,352.05 82.67 3.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519 贵 州 茅 台 457,003 334,279,414.38 8.96 2 000596 古 井贡酒 2,615,135 232,171,685.30 6.23 3 002563 森 马 服 饰 14,760,183 211,070,616.90 5.66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0 4 603589 口子 窖 3,267,835 200,808,460.75 5.39 5 002304 洋河 股份 1,465,228 192,824,004.80 5.17 6 603369 今 世 缘 7,331,472 167,377,505.76 4.49 7 000568 泸 州 老 窖 2,434,850 148,184,971.00 3.97 8 600809 山西 汾酒 2,165,965 136,217,538.85 3.65 9 603899 晨 光 文 具 3,777,090 119,695,982.10 3.21 10 600690 青 岛 海 尔 5,969,884 114,979,965.84 3.08 4.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6.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9.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 股 指 期货 。 若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 ,本基金 将 根据 风险管理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值为 主 要目 的,有 选 择 地 投资于 股 指 期货 。 套 期 保值 将主 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本基金 在 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理的 估 值 水 平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股 指 期货 的收益性、 流 动性 及 风险 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品 种 选 择 , 谨慎进 行 投资,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法律法 规 对于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投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 的,本基金 将 按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10.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不 能 投资于国 债期货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1 11.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11.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11.3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180,882.17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06,839.45 5 应 收 申购 款 2,412,240.0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799,961.69 11.4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可 转 换 债 券。 11.5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不 存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 绩截止 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 9月 16日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11.00% 1.10% 22.64% 0.79% -11.64% 0.31%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2 2015年 度 71.17% 2.78% 8.83% 1.24% 62.34% 1.54% 2016年 度 0.16% 1.60% -4.24% 0.70% 4.40% 0.90% 2017年 度 53.49% 1.06% 10.65% 0.32% 42.84% 0.74% 2018年 上 半 年 -11.61% 1.46% -4.61% 0.58% -7.00% 0.88% 2014年 9月 16日 至 2018年 6月 30日 158.19% 1.84% 34.89% 0.81% 123.30% 1.03% 注 : 2014年 9月 16日为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不 同 基金的基金 财 产所产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 估 值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3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4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5、因 持 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6、 股票 指 数期货 合 约 估 值 方法 : ( 1) 股票 指 数期货 合 约 以 结 算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 2)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7、基金 所持 有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8、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9、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5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 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 已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 方 负 责 。 ( 3)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3、 估 值 错 误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6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根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更 正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处 理的 方法如下 : (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 偿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管理人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承担相应 的 责任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 4)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7 会 计 政策变 更、市场 规则 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六 、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的第 8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市场 规则 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8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份 基 金 份额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日 每 份 基金 份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 金 分 红 ; 3、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六 、基金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所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69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 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基金的 开 户 费 用 、 账户 维护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0%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9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3、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用 : 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经管理人 与托 管人 核 对 无 误 后 , 自产品成立 一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0 个 月内 由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基金 财 产 余 额 不 足 支付 该 开 户 费 用 , 由 管理人于 产品 成立 一 个 月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垫 付 ,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 付 开 户 费 用义务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 的 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 用 ; 3、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 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下 原则 : 如 果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个 月,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 绩进 行预 测 ; 3、 违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 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人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2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二)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登 载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以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3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 报告 方式 。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 分 析 等。 ( 七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发生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4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 业 务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 发生 涉 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 大 事项 时 ; 27、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合 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十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5 披露 所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 件 中 披露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 况 。 ( 十 一 )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 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 件 中 披露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 等,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等。 ( 十 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公开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10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是指 证券市场价 格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变化 , 导致 收益 水 平 存在 的不确 定 性。市场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经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 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生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信用 风险。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 在企业债 中。 6、 购买 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主 要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购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 债 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债 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 的风 险, 单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 能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即 前面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收 益 率 。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 主 要 存在 于可 转 换 债 券的投资中, 具 体 表 现 为可 转 换 债 券 的价 格受 到 其 相 对 应股票 价 格 波动的 影响 , 同时 可 转 换 债 券 还 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 风险。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股票 价 格 跌破 转 股 价,不 能 获 得转 股 收益, 从 而 无 法 弥 补 当 初 付 出的 转 股期 权 价值。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7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响 其对 相 关信 息 和经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 流 动性风险 ( 一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为 普 通 开放式 基金,投资人可 在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为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遵 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原则 ,本基 金管理人 将 合理 控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集中 度 , 审 慎 确 认 申购 赎回业 务申 请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当 接 受 申购申 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 申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2、 当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提示 投资人注 意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安 排 和 相应 的 流 动性风险,合理 安 排 投资 计 划 。 (二)本基金 拟 投资市场、 行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性风险 1、本基金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其 余 资 产 投资于 债 券等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 具 。因 此 , 股票 市场 /债 券市场的 流 动性风险 是 本基金 主 要 面 临 的 流 动性风险。本基 金 所 投资的 股票 市场 /债 券市场 具 有 发 展 成 熟 、容 量 较 大 、 交易 活 跃 、 流 动性 充 裕 的 特征 , 能 够 满 足 本基金 开放式 运 作 的 流 动性 要 求 。 同时 ,本基金 采 用 分 散 投资, 针 对 个股 /个 券 设 置投资 比例 上 限 ,保 障 了 资 产 组 合的 流 动性。 在 极 端 市场 行 情 下 , 存在 基金管理人可 能 无 法 以 合理价 格 及 时变 现 或 调 整基金投资 组 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 对市场、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和 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 优 化 组 合配置, 以 控 制 流 动性 风险。 2、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单只 债 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易 所特定 渠道进 行 转让 交易 , 存在流 动性风险。 3、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存在 无 法及 时变 现 带 来 的 流 动性风险。 4、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只 能 通 过特定 的 渠道进 行 转让交易 , 存在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 导致 的 流 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各类 资 产 及 投资 标 的的 交易 活 跃 程 度与 价 格 的 连续 性 情 况 , 评 估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8 各类 资 产 及 投资 标 的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以 满 足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的 流 动性 要 求 , 应 对 流 动性风险。 ( 三 ) 巨 额赎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性风险管理 措 施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若 本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 在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 ;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 未 超 过 50% 的 部 分 ,可 以 根据前 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3) 暂 停 赎回:连续 2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备 用 的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 具 的实 施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投资 者 的 潜 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投资 者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可 依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用 各类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 具 ,对 赎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作 为 特定 情 形 下 基金管理人 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 助 措 施 。 备 用 的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 具 的实 施 情 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79 2、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 3、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4、基金 份额持续持 有 期 限 小 于 7日 ; 5、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 6、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证监会 认定 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实 施 备 用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 具 的 决策程 序 依照 基金管理人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应时 刻 防 范 可 能产生 的 流 动性风险,对 流 动性风险 进 行 日 常 监 控 , 切 实保 护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采 取备 用 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 具 ,可 能 对投资人 造 成 无 法 赎回 、 赎回 延 期 办 理、 赎回 款 项 延 期 支付 、 赎回时承担 冲 击 成 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 影响 。 四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1、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由 于 发行 人 自身特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约 风险。 同时 单只 债 券 发行 规 模较 小 , 且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易 所特定 渠道进 行 转让交易 , 存在流 动性风险。 2、 股 指 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货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品 , 具备 一 些 特 有的风险 点 。投 资 股 指 期货所面 临 的风险 主 要 是 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基 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等。 具 体 为 :


( 1)市场风险 是指 由 于 股 指 期货 价 格变 动 而 给 投资 者 带 来 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 股 指 期 货 投资中 最 主 要 的风险。


( 2) 流 动性风险 是指 由 于市场 流 动性 差 或合 约交易 活 跃 性 差 , 交易 参 与者 少 , 买 卖 意 愿 不 高 , 期货 交易 难 以 迅速 、 及 时 、 方 便 的 成 交 所产生 的风险。 ( 3)基 差 风险 是指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指 数 价 格 之间 的价 格 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风险, 以及 不 同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格 之间 价 格 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险。


( 4)保证金风险 是指 由 于保证金 交易 的 杠杆 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失 。 而 且 股 指 期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证金,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投资 带 来重 大 损失 。 3、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风险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开方式 发行 的 债 券。 由 于不 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 较 大流 动性风险。 当 发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金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0 净值 带 来一 定 的 负 面影响 和 损失 。 五 、其 他 风险 除以 上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因 技术 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可 抗 原 因出 现 故 障 ,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 反 职 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及 因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 产生 的 违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 业 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可 能 会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产生影响 ; 4、因为 业 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产生 的风险 ; 5、因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 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基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关 于 《 基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 基金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四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1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五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八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2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资金 ; ( 2)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注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 12)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 ; ( 13)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 务规则 ; ( 1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3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 14) 按 规 定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的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4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银 行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 根据相 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 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5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基金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 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6 ( 19)因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人 自 依 据 《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 同 》 上 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者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服务 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9)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 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 3) 关 注基金 信 息披露 , 及 时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务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7 ( 4) 缴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 ( 6)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 ( 7)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8)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 ( 9)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2)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的 费 用 ; ( 2) 法律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8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式 ; ( 4)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 《 基金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对 《 基金合 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 大变化 ;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89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授权 委 托 证明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 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以及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经 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0 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额应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书 面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 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 许的 情 况 下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式授权 其 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4、 在 会 议 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 方式 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会 议 程 序 比 照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开 会的 程 序 进 行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1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 程 序 (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决 议 。 ( 六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2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监督员 及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人 身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人,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 票过程应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3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的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律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律法 规 修 改 导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 对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的 解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 基金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本基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关 于 《 基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金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4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7、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8、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9、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 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 若 未 能 以协商方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京 市的中国国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5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合 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 和投资人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第二十部分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 称 资 产 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 试验区浦东 大 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邮 政 编 码 : 200082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 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 务 。 2、基金 托 管人(也可 称 资 产 托 管人) 名 称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住 所: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18040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6 成立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行 和 代 理 发行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以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 比例 、投资风 格 、投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督。 《 基金合 同 》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或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是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中 期票据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 、 大额 可 转让 存 单 、 银 行存 款 等)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 未来 若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金投资 同业存 单 、 期 权 的, 在 不 改 变 基金投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本基金可 参 与 同业存 单 、 期 权 的投资,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2、本基金投资 组 合资 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 经济 主 题 相 关 的 股票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于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7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所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 应 收 申购 款 等。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投资 比例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相应 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规 定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限 制 : ( 1)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主 题 相 关 的 股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于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所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3)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8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4)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6) 当 本基金投资于 股 指 期货时 , 相 关 投资 比例 限 制 如下 : 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4)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5)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 持 有 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 与 私 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19)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 ( 20)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 制 。 除 第( 2)、( 13)、( 18)和( 19) 项另 有 约 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相 关 证券可 交易 的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99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3、本基金 财 产 不 得用 于 以下 投资或 者 活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 7)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4、基金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督。基金投资 银 行定期存 款 的,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人 应据 以 对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 关规 定 进 行 监督。对于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拒 绝执 行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应 符 合 如下 规 定: 1、本基金的 存 款 银 行应 是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资 格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境 外 基金投资人 托 管人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2、 单只 基金投资 定期存 款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0%; 存 放 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银 行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0%。 有 关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的 定期存 款 投资 政策 ,基金 公司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应 调 整投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 3、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本基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定期存 款 的 业 务 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0 程 、 岗 位 职 责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险。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对本基 金 银 行定期存 款 业 务 的监督 与核 查 , 审查 、 复核 相 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 令 、 存 款 证实 书等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1)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控 制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 要 包括存 款 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险。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 2)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性风险,并 承担 因 控 制 不 力而 造 成 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险 主 要 包括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全 部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金 正常结 算 业 务 的风险、因 全 部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失 影响 估 值等 涉 及 到 基金 流 动性 方 面 的风险。 ( 3)基金管理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建设 。 如 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金 财 产受 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 ( 4)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 行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予 以披露 , 进 行 风险 揭 示 。 ( 5)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开 展 基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 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 管理、 支付 结 算 等的 各 项 规 定 。 ( 三 )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协议 的 签 订 、 账户 开 设 与 管理、投资 指 令 与 资金 划 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 兑 付 、 提 前 支 取 和文 件 保管 1、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协议 的 签 订 ( 1) 符 合资 格 的 存 款 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 订《 基金 存 款 业 务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以下简称《 总 体 合 作 协议》 ),确 定 《 存 款 协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 总 体 合 作 协议》 和 《 存 款 协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商 定 。 ( 2)基金管理人 应在 《 存 款 协议 书 》 中明确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址 、 联 系 人和 联 系 电话 , 以及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 失 后 , 存 款余 额 的确 认 及 兑 付 办法 。 ( 3) 由存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存 放 存 款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下简称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 寄 送 存 款 证 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 存 款 协议 书 》 中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的 上 级 行发 出 存 款余 额 询 证 函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上 级 行应 予 配合。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 《 存 款 协议 书 》 中 规 定 ,基金 存 放 到 期 或 提 前 兑 付 的资金 应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基金 托 管 账户 ,并 在 《 存 款 协议 书 》写 明 账户名 称 和 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 账户 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1 由存 款 银 行承担 一 切 责任 。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相 关 法 规 对 《 总 体 合 作 协议》 和 《 存 款 证实书 》 的内容 进 行 复核 , 审查 存 款 银 行 资 格 等。 2、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时 的 账户 开 设 与 管理 ( 1)基金投资于 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理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权 分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银 行 账户 。 ( 2) 银 行存 款 的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3、 存 款 投资 指 令 的 发 送 与 执 行 ( 1)基金管理人 发 送 投资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其 他方式 。 存 款 投资 指 令 包括存 款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提 前 支 取 存 款 指 令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存 款 投资 指 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 依约 定程 序 发 出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指 令 发 出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确 认 。 基金管理人 在发 送 投资 指 令 时 , 应 为基金 托 管人 执 行 投资 指 令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投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够 的 划款 时 间 , 导致 资金 未 能 及 时 到账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2)投资 指 令 的确 认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预 先通 知 基金管理人其 名 单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式 。投资 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有 关 内容 及 印鉴 和 签名 的表 面 一致 性。 ( 3)投资 指 令 的 执 行 基金 托 管人 验 证投资 指 令 后 , 应 及 时 执 行 。 若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致 使 资金 未 能 及 时 到账 或 者 投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担 。投资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若 基金 托 管人 未 能 执 行 或 仅 可 部 分 执 行 投资 指 令 ( 无 论 因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 还 是 基金管理 人 原 因),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电话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4、资金 划 拨 、 账 目核 对 及 到 期 兑 付 ( 1)资金 划 拨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拨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审 核 无 误 后 应在 规 定期 限 内 执 行 。 存 款 资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权 分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2 ( 2) 存 款 证实书等有 效 存 款 凭 证 领 取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 构 应 为基金 开具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名 称 , 该 存 款 证实书为 基金 托 管人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有 效 凭 证。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存 款 证实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电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用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实 书 原 件 寄 送 基金 托 管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开 户 行 代 为保管 存 单 的, 由存 款 行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存 款 证实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电话 确 认 收 妥 。 ( 3) 存 款 证实书等 存 款 凭 证的 遗 失 补 办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 失 的, 由 基金 托 管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督 促 存 款 银 行 尽 快 补 办 存 款 证实书或基金 托 管人 兑 付 时 可 作 为 兑 付依 据 的 存 款 证明文 件 ,并 按以 上 ( 2)的 方式 特 快 专 递给 托 管人。 ( 4) 账 目核 对 每 个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各 项银 行存 款 投资 余 额 及 应 计 利 息 。 定期存 款 行应 配合基金 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对 “存 款 证实书 ”的 询 证,并 在 询 证 函 上加 盖 定期存 款 行 公 章 寄 送 至 基金 托 管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5) 到 期 兑 付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实书 原 件 或其 他 存 款 证明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会 计 主 管。 存 款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的,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电话 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理人 与 存 款 行 确 认存 款 证实书收 到 并于 到 期 日 兑 付 存 款 本 息事 宜 。 基金 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与 存 款 行 接 洽 存 款到账 时 间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接 洽 结果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收 妥 存 款 本 息 的 当 日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存 款 证实书 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 失 的, 存 款 行应立 即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原 存 款 证实书 复 印 件 上加 盖 公 章 并出 具 相 关 证明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行分 支 机 构 应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至 指 定 基金的资金 账户 。 如 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 定 节 假 日, 存 款 行 顺 延 至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付 , 存 款 行需 按 当 期 利 率 和实 际延 期 天 数 支付 延 期 利 息 。 5、 提 前 支 取 如 果 在存 款 期 限 内, 由 于基金 规模 发生 缩 减 的 原 因或 者 出于 流 动性管理的 需 要 等 原 因, 经 向 存 款 行 说明理 由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资金,但 应 继 续 按 原 有 利 率 计 提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3 利 息 ,因 提 前 支 取 导致 的 利 息 损失 应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提 前 支 取 的 具 体 事项按 照 基金管理人 与 存 款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议 书 》 执 行 。 6、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 相 关 文 件 保管 ( 1)基金资金 存 入 存 款 银 行 当 日, 存 款 行分 支 机 构 开具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同时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 寄 送 原 件 给 基金 托 管人 代 为保管 ; 若 存 款 行 代 为保管 存 单原 件 , 存 款 行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 2) 存 款 证实书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金管理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 四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 应 符 合证监会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1、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信用 风险 处 置 预 案 等。 2、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金 巨 额赎回 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 4、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制 定 的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的 额 度 和 比例 进 行 监督。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对 相应 风险 控 制制 度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及 时 修 订 后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5、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 如 发 现 异 常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4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将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例 要 求 。 ( 五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确保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应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 调 整 结果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 前 3个 交易 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六 )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 。 1、本 协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发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本基金可 以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且 限 于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的,并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 银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5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基金不 得 投资 未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基金 参 与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证金,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金不 得 投资有 锁 定期 但 锁 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但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确保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 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3、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券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影响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基金 托 管人 免 于 承担 责任 。 4、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审 核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行 为。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以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采 取 合理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 的 利 益。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 违 法 、 违规 以及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的 投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纠 正 ,基金管理人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基金 签 署 合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6 同 不 得 不 执 行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投资中 期票据业 务进 行 研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票据 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本 着 审 慎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进 行 中 期票据 的投资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司 董 事 会 批 准的 《 中 期票据 投资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制 度 》 ), 以 规 范 对中 期票据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 制 度 》 的内容 与 本 协议 不 一致 的, 以 本 协议 的 约 定 为准。 1、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 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 1)中 期票据 属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 符 合 法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金投资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相 关 比例 ; (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公 募基金投资于 一 家 企业发行 的 单 期 中 期票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2、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的监督 职 责限 于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是 否 符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 如 发 现 异 常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 期票据 超 过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将 中 期票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例 要 求 。 ( 八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 核 查 。 ( 九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对于收 到 的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7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一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十 二)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 三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管理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8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投资 所需 的 相 关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属 于基金 托 管 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资 产 及 实 物 证券等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基金管理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7、基金 托 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 产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的委 托 财 产 ,或 交 由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 责清算 交 收的委 托 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 合 约 等) 及 其收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员 单 位 等本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财 产 造 成 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开 立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 开 立 的基金资金 账户 , 同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基金管理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也可 称 为 “托 管 账 户 ” ),保管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09 金 业 务 以 外 的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 按 照规 定 开 立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及 期货 交易 编 码 等,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 立期货 结 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完 成 上 述 账户 开 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形 式 将 期货 公司 提 供 的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的 初 始 资金 密 码 和保证金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用 户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资金 密 码 和保证金监 控 中 心 登 录 密 码 重 置 由 管理人 进 行 , 重 置 后务 必 及 时 通 知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程 中 相 互 配合,并 提 供 所需 资 料 。 2、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协商 后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规 定 使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0 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 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等有价 凭 证 按 约 定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等有 价 凭 证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有价 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合 同 原 件 不 一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 一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二) 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 三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登 记 与 保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 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 ; 2、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法 规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项 。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 项 目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2 ( 一 ) 客 户 服务 专 线 1、理 财 咨询 :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 息 等)。 (二)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 三 ) 短 信提示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投资人 发 送 短 信 资 讯 。 ( 四 )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 ( 五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邮 编 : 200082 ( 六 )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内容, 请 通 过 上 述方式 联 系 基金 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 前 ,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面 理 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公 告名称 报社 日 期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证券投资基金 修 改 基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3/2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电子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融 e行个 人 手 机 银 行 渠道 AI投 服务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3/28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变 更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东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3/3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中 原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销售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4/2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新 增 销售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5/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直 销 柜台 渠道 开 通 跨 TA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5/7 关 于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对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开 展 申购 ( 含 定期定额 投资)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5/19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6/20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司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6/22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 复 大额 申购 、 定期定额 投资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6/2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6/30 关 于新 增 腾 安 基金 销售 ( 深圳 )有 限公司销售 国 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7/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金 单 笔 申购 、 定期定额 投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单 笔 赎回 、 转 换 最 低份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7/11 关 于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销售 国 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7/2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新 增 销售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7/27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任 职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8/7/28 关 于新 增 九 江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 2018/8/7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二号) 114 务 的 公 告 券日 报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东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开 通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9/8 关 于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 停 大额 申购 ( 含 定期定额 投资)、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9/13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8/9/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致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 印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准 予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三 、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它 文 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