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合利债券(002306)

银华合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合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华 合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5 年12 月21日 证监 许可【2015 】2996 号 文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6 年3 月18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货 币市 场 基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收益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担 的收 益风 险也 越大 。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 国 债期 货投资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18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8年第2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 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7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59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1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2 十 七、风险揭示 ............................................................................................................................ 67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0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2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 要......................................................................................................... 73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4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75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76 二十 四、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7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4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银 华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合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 华 合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指《 银华 合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合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银 华合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部 门 规 章、地 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章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的 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24 、销 售机 构: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 余 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法 定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之日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之日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及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的 某一 开放式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开放 式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票据 投 资 收 益、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4 、 指定媒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就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2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222 亿元 人民 币 ,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出 资比 例44.10% ) 、 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资 比例 26.10%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 例18.90% ) 、 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 例0.90% ) 、杭 州银华 聚义 投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出资比 例3.57% ) 、 杭州 银华致信 投资 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出 资比例3.20% )及杭 州银华 汇玥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 出资 比例3.22%)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公 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市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法 定名 称已 于2016 年8月9日 起变 更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境 外投 资部、 养老金 投资 部、FOF 投 资管 理部、 研 究部 、 市场营 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交 易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银 行部 、监 察稽 核部 、人力 资源 部 、 公司办 公室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 部、 内部 审计 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京 分公 司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青岛分 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 此外,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同 时下设 “主动 型A 股 投资决 策、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 资决 策、养 老金投 资决策 及基 金中 基金 投资 决策”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司 投资 业 务理念 、投 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 总 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行 主任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绿 色证 券专 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中 国退役 士兵 就业 创业 服务 促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国航 发动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北汽 福田 汽车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会 委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 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总 裁、 党 委书 记, 第一创 业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 一创业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 总裁。 现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第一 创业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党 委副 书记, 重庆股 份转 让中 心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西证 国际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西 证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重 庆仲裁 委仲 裁员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已从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业20年 。 他 参与 创始 的南 方基金 和目 前领 导的 银华 基金是 中国 优秀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 曾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部 、 长 江商 学院EMBA 。 先后 就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 中 国农 村发 展信 托 投资 公司 、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并 历任 南方基 金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现任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此外, 兼任 中国 基金业 协会理 事、香 山论 坛发起 理事、 秘书长 、 《中 国证券 投资基 金年鉴 》副 主编、 北京大 学校友 会理 事 、 北京 大学 企业家 俱乐 部理 事、 北京 大学哲 学系 系友 会秘 书长 、 北 京大 学金 融 校友联 合会 副会 长。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 长, 欧洲 所副 所长 , 拉美 所所 长和 美国 所所 长。 现 任第 十三 届全 国政 协委员 , 中 国社 科院世 界社 保研 究中 心主 任, 研 究生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政 府特 殊津 贴享 受者,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部咨 询专 家委 员会委 员 , 保 监会重 大决 策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在北 京大学 、 中国 人 民大学 、国 家行 政学 院、 武汉大 学等 十几 所大 学担 任客座 教授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 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 ,律 师。曾 任职 于司法部 中国 法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 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京 市共和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任 北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 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法学硕 士、 清华 五道 口金 融EMBA 。 曾 任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法律支 持部 经理 , 第 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首席 律师、 法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监 、 副 总裁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 合 规总监 。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裁 ,第 一创 业证 券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董 事。 李军先 生: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企业 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现任 公司 机构 业务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 务部主 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总 裁 及 巴 克莱 亚 太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等职 , 曾 任 银 华全 球 核 心 优选 证 券 投 资基 金、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及 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和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外投 资部 总监、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并 同时 兼任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机 械工业 部、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2001 年 起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苏薪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 士研究 生, 获得 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学 士、 清华 大学 法律硕 士、 英国剑 桥大 学哲 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 经济学 博士 (金 融学 专业 ) 学位 。 曾 先后 担任福 建日 报社 要闻 采访 部记者 , 中 国银 监会 政策 法规部 创新 处主 任科 员, 中国银 监会 创新 监管部 综合 处副 处长 , 中 国银监 会创 新监 管部 产品 创新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 湖北银 监局 副局 长。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司 董事 、 银 华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智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 曾就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中 国证 券报 有限 责任公 司 、 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15 年6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助理职 务 , 自2016 年7 月26 日起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7 月26日 起兼 任银 华双 动力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3 月7 日起兼 任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洪利平女 士, 曾任 职 于生 命人寿保 险公 司、金 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8 月加盟 银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职务 。自2017 年2 月28 日 起 担任 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基 金 、 银 华惠添 益货 币市场 基金 、 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 、 银华 多利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7 年3 月22 日起兼 任银 华活 钱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8 年6 月27日起 兼任银 华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8 年8 月1日 起兼 任本 基金基 金 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 瞿灿女 士,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22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周毅 、王 华、 姜永 康、倪 明、 董岚 枫、 肖侃 宁、周 可彦 、李 晓星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回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逆 向投 资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优 质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一 部总监 、投 资经理 及A股基 金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永 泰积 极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基金投 资总 监及 投资 管理 三部总 监、 投资 经理 以及 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投 资管 理一部副 总监 兼基金经 理。 曾任银 华内 需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现任 银华核心 价值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战 略新 兴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明 择多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估值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稳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 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肖侃宁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南 方证 券武 汉总 部任 投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 同 (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天同180 指数基 金、 天同保 本基 金及万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太平 养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金 ,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投资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分 管投 资和 研 究工作 ) 。2016 年8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 周可彦 先生 , 硕士学 位 。 历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高级 分析 师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分 析师 , 曾担任 嘉实 泰和 价值 封闭 式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天弘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部 总经 理,曾担 任天 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银华 富裕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瑞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瑞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晓星先 生, 硕士学 位,2006 年8月至2011年2 月任职 于ABB ( 中国) 有限 公司, 历任运 营发展 部运 营顾 问、 集团 审计部 高级 审计 师等 职务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职务 , 现任投 资管 理一部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中小 盘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盛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明择 多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估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心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心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银华 稳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资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措施。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 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 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五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 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措 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充分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 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西 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文启斯 、杨丽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 12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 【2015 】2996 号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金 已于2016 年3 月16 日 结束 募集, 募集 期 净 认购 金额 及利息 结转 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份200,076,514.26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60 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 上 等 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式 进 行 申 购与 赎 回 。 基 金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基 金销 售机构 公布 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6 日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时间 办 理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份额登记 日期 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 赎回 ; 5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后 ,申 购申请 方 为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银行 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时除 外。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则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全额 退 还给投 资人 账户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因 投资 人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其他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如 因 申 请未 得到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公告 。 (六)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限制 1 、在本 基金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进 行申 购时,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直销 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机 构 投 资 人办 理 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或 各 销售 机 构 对 最低 申 购 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办理 赎回 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 份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将其 全 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 但 某 笔 赎回 申 请 导 致单 个 交 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10 份 时,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 、投资 人将所 申购的 基金 份额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 单一 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将其 纳 入 养 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非 养 老金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 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所适用 的特 定申 购费 率如 下所示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万元 ≤M <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M <200万元 0.50% 200万 元≤M <500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申 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系 统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所适用 的特 定赎 回费 率如 下所示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2 年 0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未 归 入 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 费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4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赎 回费用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金 份 额 时 收取 。 对 养 老 金客 户 实 施 特定 赎 回 费 率 而收 取 的 赎 回费 全 额 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对 非养 老 金 客 户收 取 的 赎 回 费扣 除 用 于 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 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产, 该等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其中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的赎 回费 将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和 基 金 赎 回费 率,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的余额 ,赎 回金额 、赎 回费用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2: 某养 老金 客户 投资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09%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2,000,000.00/ (1+0.09% )=1,998,201.61 元 申购费 用=2,000,000.00 -1,998,201.61=1798.39 元 申购份 额=1,998,201.61/1.060=1,885,095.85 份


即 : 某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2,0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可 得到1,885,095.85 份 基金 份额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例3:某 客户 (非 养老 金客 户) 赎 回持 有的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180 天, 其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10%=1148.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1148.00=1,146,852.00 元 即:某 持有 本基 金 180 天 的客户 (非 养老 金客 户) 赎 回持有 的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为1,146,852.0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登记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投 资 人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3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依 法 决定临 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 金额上 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6、7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 且开 放 时 间 将相 应顺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调 整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3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依 法 决定临 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当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遵 照 相 关 的业 务 规 则 及 相关 公 告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受 单 笔 赎 回最 低 份 额 的限 制。 (3)在 本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时,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 中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 分 (不 含20% )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 延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 的 限 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处 理 方 式 遵照 相关的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 分 (含2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取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的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采 取 相 同 的 处 理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业 务规 则及 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 信息 披露办 法》 规定 的时 限要 求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调整 刊 登 公 告的 频 率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等 相 关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6 日开通 转换 业务 。 (十五)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 必 须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 或 者 是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划转 主体 。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或 者以 其 他 方 式 处分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国 家 有 权 机关 的 要 求 来 决定 是 否 冻 结。 在 国 家 有 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权益 ( 权益为 现金 红利 部分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6 月6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二十)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 下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 根据 具 体 情况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安排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安 排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依 法 在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 , 或 者按 照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转 让 ,或者 办 理 基 金 份额 质 押 等相关 业 务 , 届 时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以及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把握 债券市 场和 股票 市场 的投 资机会 ,力 争为 持有 人提 供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种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于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资 产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20%,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实 施稳 健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环 境、 国 家经 济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和资 金供 求关系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综 合评 价各 类资产 收益 率变化 状况 。 在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积 极 主 动 地 对 权 益类 资 产 、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和 现 金 等 各类 金 融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进行 实 时 动 态调 整,确 定组 合 的 最优 资产 配置比 例和 风险 水平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国 内外 宏观经 济形 势、 利率 走势、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 用风险 变 化等因 素 , 决 定组合 的久 期水平 、 期限 结构和 类属 配置 , 并 依据 各因素 的动 态变化 进行 及 时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调整。 (1)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类 属 配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 的分配 和 调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 品种选 择两 个层 面。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等市 场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到期 收益 率变 化、 流 动性 变化 和市 场规 模等情 况, 相机 调整不 同市 场中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所占 的投 资比 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债 券类 金融 工具收 益率 水平 的变 化特 征、 宏 观经 济预测 分析 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响 , 综合 考虑流 动性 、 收 益性 等因 素, 采取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结合 的方 法, 在各 种债 券类金 融工 具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2)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调 整债 券投 资组 合久 期,有 效提 高投 资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拉 长组 合久期 , 从 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 短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带来的 资本 损失 ,获 得较 高的再 投资 收益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略 ;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 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 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 动性 变化等因 素,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行业 配置和 各信 用级 别信 用债 券所占 投资 比例 。 (4) 基于 信用 变化 策略 信用债市场的信用利 差水 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 所在 行业特征及经营状况 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本 基金 将通过 行业 分析 、 公 司资 产负债 分析 、 公 司现 金流 分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析、 公 司运 营管 理分 析和 公司发 展前 景分 析等 细致 的调查 研究 , 依 靠本 基金 内部信 用评 级系 统建立 信用 债券 的内 部评 级 ,分 析违 约风 险及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进 行独 立 、 客观的 价值 评估 。 (5) 息差 策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所融 入的 资金 投资 于债券 , 从 而获取 债券 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利率 )的套 利价 值。 (6) 信用 债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信 用债 券市 场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综合 考虑信 用等 级、 期限 、 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建 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率 曲线 预 测模型 和信 用利 差曲 线预 测模型 , 并 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估 值,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信用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 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低 估、 预 期信 用质 量将 改善 、 期权 和债 权突 出、属 于创 新品 种而 价值 尚未被 市场 充分 发现 。 (7)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基 础股票 基本 面优 良、 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 成长前 景好 、 股 性活 跃并 具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价 比率、 久期 、 凸 性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通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种 , 进而 构 建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 转换 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 存在 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 公司 债券流动 性暂时 不足 时, 为实 现投 资收益 最大 化, 本基 金将 把所持 有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并择 机抛 售。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 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的选 择上 , 本 基金 将通过 灵活 的仓 位控 制, 精选个 股进 行二 级市 场投 资增厚 组合 收益。 本基金 将运 用定 量与 定性 的指标 相结 合的 方法 , 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以 价值 选股、 组合 投资 为原 则, 选择具 备估 值吸 引力 、 增 长潜力 显著 的公 司股 票。 通过选 择高 流动 性股票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通过 选择 具有 上涨 或分红 潜力 的股 票, 保 证 组合的 收益 性 ; 通过分 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降低 个股 风险 与集 中度 风险。 本基金 还可 能运 用组 合财 产进行 权证 投资 。 在 权证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通 过采 取有效 的组 合策 略, 将权 证作为 风险 管理 及降 低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工 具。 4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采取 套期 策略 、套 保策略 及单 边策 略提 高组 合收益 。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和维护。该指 数的 样本券包 括 了 商 业 银 行债 券 、 央 行票 据 、 证 券 公司 债 、 证 券公 司 短 期 融 资券 、 政 策 性银 行 债 券 、地 方 企 业 债 、 中期 票 据 、 记账 式 国 债 、 国际 机 构 债 券、 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债 、 短期 融 资 券 、中 央 企 业 债 等 债券 , 综 合 反映 了 债 券 市 场整 体 价 格 和回 报 情 况 。 该指 数 以 债 券托 管 量 市 值作 为 样 本 券 的 权重 因 子 , 每日 计 算 债 券 市场 整 体 表 现, 是 目 前 市 场上 较 为 权 威的 反 映 债 券市 场整体 走势 的基 准指 数之 一,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固 定收益 投资 部分 业绩 基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公 司 因 故 暂 停 发 布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债券 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 其预期风 险、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本基 金权 益类 资产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20% ;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9) 本基 金持 有国 债期 货,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2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3) 、 (14 ) 、 (15)、( 16)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 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6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617,158.78 12.37 其中: 股票


6,617,158.78 12.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372,900.00 84.85 其中: 债券


45,372,900.00 84.8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61,558.19 1.80 8 其他资 产


521,760.39 0.98 9 合计





53,473,377.36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48,150.48 9.8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21,362.00 0.99 K 房地产 业 947,646.30 1.8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17,158.78 12.60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1979 招商蛇 口 46,646 888,606.30 1.69 2 000651 格力电 器 16,407 773,590.05 1.47 3 600196 复星医 药 16,600 687,074.00 1.31 4 300124 汇川技 术 18,996 623,448.72 1.19 5 601318 中国平 安 8,900 521,362.00 0.99 6 600686 金龙汽 车 38,152 476,518.48 0.91 7 002202 金风科 技 37,404 472,786.56 0.90 8 300450 先导智 能 14,670 443,620.80 0.84 9 600031 三一重 工 44,647 400,483.59 0.76 10 002812 创新股 份 7,980 392,057.40 0.75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00,300.00 5.7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372,600.00 80.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372,600.00 80.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372,900.00 86.37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320,000 32,121,600.00 61.14 2 180204 18 国开04 100,000 10,251,000.00 19.51 3 019571 17 国债17 30,000 3,000,300.00 5.7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663.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5,096.4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760.39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 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 3 月18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80% 0.09% 0.85% 0.10% -0.05% -0.01% 2017 年 3.27% 0.12% 0.24% 0.06% 3.03% 0.06%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6 月30 日 -1.63% 0.23% 3.87% 0.08% -5.50% 0.15% 2016 年3 月1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2.40% 0.14% 5.01% 0.08% -2.61% 0.06%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国 债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如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出 现重 大错 误或 者估值 出现 重大 偏离 的 , 应 当提示 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履 行披 露和 报告义 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在上述 第3 项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红利 再投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并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且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审 计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 仲裁费 等法 律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 支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 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 此 项 调 整需 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有关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期货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息披 露 的 披 露 方式 、 登 载媒介 、 报 备 方 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登载于 其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人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10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信 息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市 场 价 格波 动 的 影 响 , 投资 人 持 有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也 可 能亏 损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面临 以下 七种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周 期性 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 风险 。当 金融市 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将会 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变 化,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 水 平, 造 成 股 票和 权 证 市 场 走势 变 化 , 进而 影 响 基 金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降 , 若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则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 4、信用 风险 。基 金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果 不能 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 不能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他 义 务 , 或者 其 信 用 等 级降 低 , 将 会导 致 债 券 价 格下 降 , 进 而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失。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将 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 险。该 种风 险是指 收益 率 曲线没 有按 预 期变 化导 致 基金投 资 决策出 现偏 差。 7、再投 资风 险。 该风险 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当 市 场利率 下降 时,基 金所 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而 基 金 将 投资 于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所 得 的 利 息 收入 进 行 再 投资 将 获 得 较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利 率风 险加 大, 但是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 8、经营 风险 。此 类风险 与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 的经营 活动 所引起 的收 入 现金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债 券 发 行人 期 间 运 营 收入 变 化 越 大, 经 营 风 险 就越 大 ; 反 之, 运 营 收 入越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稳定, 经营 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 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在 两 个 方面 。 一 是 在 某 种情 况 下 因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某 些 投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可 能 导 致 证券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 转变 为 现 金 , 进而 影 响 到 基金 投 资 收 益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或 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 净值 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和 投 资 运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而 带 来 的 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 业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程 中 , 可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 后台 运 作 中 , 可 能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导 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 构 等。 (六)投资国债期货 的风 险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可 能 面 临市 场 风 险 、 基 差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 市 场风 险 是 因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是 期 货 市 场 的 特 有 风 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效 果 , 使 之 发 生 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 可 分 为 两类 : 一 类 为 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合 约无 法 及 时 以所 希 望 的 价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寸 的 风 险 ,此 类 风 险 往 往是 由 市 场 缺乏 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 另一 类 为 资 金量 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证 金要 求, 使得 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 在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80% ,因 此, 本基 金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临 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权 益 类 资产 投 资 , 尽 管 权益 类 资 产投 资 的 比 例 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 但 其 中权 益 类 资 产的 市 场 价 格 波动 显 著 , 有可 能 对 本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变 动 产 生 较大 的影响 。 (八)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出 现和 发 展后,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 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 微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 ,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 户和 交易信息。投资人请 在知 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 登录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 息 安全, 新密 码应 为 6-18 位 数字加 字母 组合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 的线 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 讯及 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线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8 年3 月28日披 露了 《关 于修 订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 及调整 赎回 费的 公告 》 , 修订后 的 《 基金 合同 》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 起生 效, 但为不 影响 原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合同 》中 “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 条款 将于2018 年4 月1日起 正式 实 施。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银华 合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2 、《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证 券/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 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之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9)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 (10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申 购和 赎回 ;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提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 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式 (包 括邮寄 、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现 场方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 况下,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 召 集人 接受 的具体 授权 方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贰仟 贰佰 贰拾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 :冯 晶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 中期票 据、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 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债 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权 益类 资产 (包 括股票 、 权证 等 ) 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 –20%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2 )本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20% ; 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开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9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 17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8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9 )本 基金 持有 国债 期货 ,遵循 以下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投 资限 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B.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C.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D.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除上述 第 3)、 14)、 15)、 16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法 规 有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 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 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 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银华合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