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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区(512870)

杭州湾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南 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南 华 中 证 杭州 湾 区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南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 一八年 十 月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I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7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10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9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3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58 第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60 第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1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2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63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南华 中证 杭州湾 区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华 中证杭 州湾 区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南 华中 证杭州 湾区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华 中证杭 州湾 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 指《 南华 中证杭州 湾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华中 证杭 州湾区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南华中证 杭州 湾区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5、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实施细 则 》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简称 “ET F ” 16、 ETF 联接基金 : 是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 下 简称目 标 ETF ) ,紧 密跟踪 标的指数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金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3、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4 、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 指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颁布 的 《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参与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指引》 所定 义机 构投 资者 25、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8、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发 售代 理机 构及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29、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30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31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指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办理 本基金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证券公司 ,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32、 登记 业务 :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定 义的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 结算 及相 关业 务 33、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4、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35、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 包括 其 不时修 订)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型 开 放 式 基 金登 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的其 他相 关规 则和规 定 44、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以申购 赎回 清单规 定的 申购 对价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向 基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以 取得 申购 赎回清 单 所 规定 的赎 回对 价的行 为 47、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8、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49、 赎回 对价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50 、 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 中 证杭州 湾区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51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2、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人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应 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53、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或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4、 现 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当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赎回 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 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差 额根 据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计算 55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机 构在 开市 后根 据申购 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 并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简 称 IOPV 56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行为 57 、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差 额之日 58 、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指收益 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 间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59 、 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指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初始 日重 新 计算)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6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第三部分


基 金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南华中 证杭 州湾 区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交易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五、基金 的 标的 指数 中证杭 州湾 区指数 六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和 金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金 额( 含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市 值)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 七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 八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九、发 行联 接基 金或 增设 新的份 额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需要,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募集并 管理 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一 只或 多只 联接 基金, 或为 本基 金增设 新的 份额 类别 ,而 无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第四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投资人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 3 种方 式 认 购本 基金 。 具 体开通 方式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 售代理机构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网 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下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人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以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下股 票认购 是指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 定的 发售 代理机 构以 股 票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购 的具 体安 排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的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者 按 基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基金 管理 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增减 、变 更发 售代 理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募 集期 间资 金与 股票 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募 集的股 票按 照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规 则和 流程 办理 股票的 冻结 与过 户 , 最 终将 投 资人 申请 认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购的股 票过 户至 基金 证券 账户。 投资 人的 认购 股票 在募集 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人 所有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数额 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人 的认购 数额 进行 限制 , 具体 限制和 处理 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 四、基 金认 购的 其他 具体 规定 投资人 具体 的认 购原 则、 认购限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 认 购时 间安排 、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等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确认 并披 露。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含网 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 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间 网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 登记 机构 应予以 解冻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相 关股 票冻 结期 间交 易价格 波动 的责 任 。 登 记机 构及发 售代 理机 构将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完 成相关 资金 和证 券的 退还 工作。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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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为了 更好 的跟踪 标的 指数 和提 高交 易便利 , 本基 金可 以进 行份 额折 算 。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确 定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 并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提 前公 告 。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 并 由登记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 记。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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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 金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 基 金份 额 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 股 票市 值)不 低于2 亿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额 获 准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发布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3、4、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 本基 金将 由交 易型 开放式 基金 变更 为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非上 市 的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有关本 基金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的 相关 事项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相 关 公告。 届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变更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并 相应 调整 申购 赎回 业务规 则。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与该指 数基 金合 并或 者选 取其他 合适 的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指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 赎回清 单 , 并委 托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司 在 相关 证券 交易 开市 后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 计 算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 易 时间内 对外 发布 , 供 投资 人交易 、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参考 。 参 考净 值的 具体计 算方 法参 照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方 法, 并予以 公告 。 五、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上市 交易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申请在 包括 境外 交易 所在 内的其 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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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基金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并予 以公 告。 在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开 通申 购赎回 业务 , 具 体业 务的 办理时 间及 办理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上市 交易 之前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但 在基 金申 请上市 期间 , 可 暂停 办 理申购 、赎 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和《 中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的规 定; 如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修改 或更 新上述 规则 并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则按 照新 的规则 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人 提交 申购申请 时 , 须 按申 购、 赎回清 单 的 规定 备足 申购 对价。 投资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申 购、 赎回申 请在 受理当日 进行 确认。 如投 资人未能 提供 符合要 求的 申购对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败 。 如 投 资人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 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对 价, 或投 资人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当 日净 赎回份 额上 限、 当日 累计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个 账户 当日净 赎回 份额 上限或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 赎回份 额上 限,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份 额 、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 其他对 价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参与各 方相 关 协议的 有关 规定 。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当日 卖出基 金 份额与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 金份额 与现 金替 代的 交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并 将结 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现金 替代 交收失 败的 , 该 笔申 购当 日 未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注销 与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上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交 收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上 交所 上市 的成分 股现 金 替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迟 于 T+3 日 办理 赎回 的深交 所上 市 的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 如果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 理。 如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修改或 更新 上述 规则 并适 用于本 基 金的, 则按 照新 的规 则执 行,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进 行更新 。 4 、基金 管理人 和登记 机构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 性利益 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申购赎 回的 程序 以及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 处 理规 则 等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需 为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 整数 倍 。最 小申 购、赎 回 单位由 基金 管理 人 综 合考 虑对投 资组 合跟 踪误 差的 影响以 及市 场需 求等 因素 确定 ,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情况 、 市 场情况 和投 资人需求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合理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规 定单 个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以 及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对价 、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申购对 价是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 购、 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见 《招 募说 明书 》 。 3 、投资 人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时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 照一 定的标 准收 取佣金 ,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书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或 无法进 行证 券交 易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将使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限制 、 使单日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上 限或该 申购 申请 超过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证券 市场 价格发 生 大幅波 动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形 。 7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者 指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预见并 不可 控制 的情 形, 包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 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 误等。 8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 常情况未 公布 申购赎 回清 单 ,或在 开市 后发现 申购 赎回清 单 编制错 误 或 IOPV 计 算错 误 。 9 、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除 第 4 项和第 5 项以外 的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者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对价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价 的 情形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 赎回对价 , 以及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或 无法进 行证 券交 易 。 4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或 者 指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预见并 不可 控制 的情 形, 包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 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 误等。 5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 常情况 未 公布 申购赎 回清 单 ,或在 开市 后发现 申购 赎回清 单 编制错 误 或 IOPV 计 算错 误 。 6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 设置 的当日净 赎回 份额上 限、 当日累 计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个 账户 当日净 赎回 份额 上限 或单 个账户 当日 累计 赎回 份额 上限 。 7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 8 、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对 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九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其他 申购 赎 回方 式 1 、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 资者参与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指引 》要求 的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特定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 下,安 排专 门的 申购 方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方式 开始 执行前 另行 公告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开通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办理方 式等 相 关事项 届时 将另 行公 告。 3 、ETF 联接基金 是指 其绝 大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紧密跟 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方 式的 基金 。 若 本基 金 推出联 接基 金, 联接 基金 可以用 股票 或现 金特 殊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回 方式或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并提 前公 告。 5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者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申 购。 条件允许 时,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的 申购 、 赎回方 式 , 并于新 的申 购 、 赎回 方式 开始执 行前 予以 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机构可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开 展其他服 务, 双方需 签订 书面委 托 代理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十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 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 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东 阳市 横店 影视产 业实 验区 商务 楼 法定代 表人 : 路 秀妍 设立日 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237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8105599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除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转 批中 国人 民银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 的请 示报告 》 (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 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或 股票 、应付 申购 赎回 对价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组成, 上述 两类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其合 法授 权代 表参 会并表 决。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为一 参会 份额,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 金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 鉴 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金 的相 关性 ,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出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 联 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到整数 位 。 联接基 金折 算为 本基金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和本基 金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 内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 相关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以及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等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交 易、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按 照指数编 制公 司的要 求, 根据指 数 使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变 更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8)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方式及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组成 、 开通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业 务; (9) 基金 管理 人调 整基 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0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采用股 票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 ;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 通讯 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 提下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件 和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联 合公 告。 三、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 理或 新任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责 , 并 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关 职责 期间 ,仍 有权 按照本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 费。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相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存管 、 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登记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保 护投 资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实 施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二 十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 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成 份股(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 的股 票) 、衍 生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债券 资产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现 金资产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在建 仓完成 后,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因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外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相 应调 整 。 但 在 因特 殊情况 ( 如流 动 性不足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运用 其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构 建本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指 数的 表现 。 特殊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 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严 重不足 ; (3 )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票长 期停 牌; (4 ) 其它合 理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构 成严 重 制 约等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如 因标的 指 数编制 规则 调整 等其 他原 因, 导 致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大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根 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且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国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债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分 析 、 国 内财 政政 策与 货币市 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进 行合 理的 利率预 期 , 判断债 券市 场的 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 制 下的资 产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和管 理过程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具体 采用 期限 结构配 置、 市场 转换 、 信 用利差 和相 对价 值判 断、 信用风 险评 估、 现金 管理 等管理 手段 进行 个券选 择。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目 的是 在保 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降低 跟踪误 差。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走 势 、 支 持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情况 、 资产 池结 构、 提前偿 还率 、 违约率 、 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平 均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以降 低交 易成 本, 提高 投资效 率, 从而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和 投资策 略, 根据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适 度进 行权证 的投 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货 流动 性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基础 上,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 未来, 随着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本基 金可 在不 改变投 资目 标及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前 提下,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14 ) 本 基金 参与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交 易,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1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 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 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不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19 ) 、( 20 ) 项另 有约 定 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收 益率 。 本 基金 标的指 数为 中证 杭州 湾区 指数。 中证杭 州湾 区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发 布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 的指数 的 编制 、 发 布或 授权 , 或 标 的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原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 指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 数更名 等事项)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 使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债券、 国债 期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流 通受限 股票( 指在 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 交易取 得的带 限售期 的股 票等, 不包括 停牌、 新发 行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质 押券等。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发 布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交 易所 市 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 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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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 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场 内份 额收 益分 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 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费 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 的费 率、 收取下 限、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付 方式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如果指 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费 率、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如 费率、 计算 方法 、支 付方 式等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一 个月 内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付 , 如 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支 付该 开 户费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一个 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 时 ,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和 折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理 人确 定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提 前 2 个工作 日将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于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份额 进行 折算并 由登 记机构完 成基 金份额 的变 更登记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申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5 、本 基金 停复 牌或 终止 上市;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申 购赎 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组成 ;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国 债期 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二十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二十二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但是 发生下 列情况 ,当 事人可 以免责 :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 管理 人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 成的 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 失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错 误 或因 前述 原因 未能避 免或 更正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二十 三 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该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签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 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二十五 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页 为《 南华 中证 杭州 湾区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签 署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南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或盖 章 ) : 签订地 点: 中国 北京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或盖 章 ) : 签订地 点: 中国 北京 签订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