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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A(005720)

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浙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9 月 15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8 年1 月8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的 证监 许可[2018]77 号文注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 其 他风 险以及本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 发 行人 是非 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基 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本 基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1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海开 源 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 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乾盛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乾盛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乾盛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 乾盛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由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销售 22、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运 作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 集 、 运作 ,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 指基 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有 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 包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下同 ) 等 人员 承 诺认购 一定 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23、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股 东资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金 。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 基金的 金额 不低 于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 金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于 三年 24、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 指 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 人员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6、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7、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8、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0、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封闭 期: 指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 或 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的 期间 , 封 闭期 到期 日为3 个月 后对 应日 (若 该日历 月度 中 不存在 对应 日的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的前 一 日,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 次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本 基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3 个月 的期 间, 首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7、 开放 期: 指本 基金 开 放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 间。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本基 金的 每个 开放 期 为 2 至 10 个工 作日 ,具 体时 间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每 个开 放期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 投资人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期 未赎 回的 份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 放或需 依据 《 基金 合同 》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 在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或暂 停申 购 、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之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43、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开放期 内的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20%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指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 各类 基 金份 额分 设 不同的 基金 代 码,并 分别 计算 和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58、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而 不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9、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 不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63、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 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 保投 资 者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 分 行信 贷 处处长 ,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 夏证券 济南 管理 总部 党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开源 证券董 事长 、总 经理 、董 事,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荣 誉董 事长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中 国 香港 。 曾 任纽 约联 邦储 备 银行经 济学 家 , 美 国银 行 首席策 略师 、 全球 货币 及 利率市 场策 略部 联席主 管 , 摩 根大 通中 国 区研究 部主 管 、 首 席市 场 策略师 、 首席 大中 华区 经 济 学家 、 中国 综 合公司 (企 业) 投融 资主 席。2009 年9 月起 担任 摩 根大通 亚太 区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投资 银 行主席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荣誉 董事 长。 王宏远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区证 券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总 监、 副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首 席投 资官 、 自 营负责 人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联席 董事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朱永强 先生 ,执 行董 事长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历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脑工程 部总 经理 、技 术总 监,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 北京世 纪飞 虎信 息技 术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展 管理 委 员会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线 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 纪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 经 纪 业务部 主管 、 电子 商务 部 副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南方 区域 总 部高级 经理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南 营销 中心 (广 州) 副总 经 理、 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 前 海开 源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董事 ,本 科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任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华安保 险 北京分 公司 、交 通银 行天 津分行 、北 京长 和世 纪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向松祚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高级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著 名经 济学 家、 国际金 融 战略专 家 , 中 国人 民大 学 博士 ,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 国际关 系学 院国 际事 务硕 士, 英国 剑桥 大 学经济 系和 嘉丁 管理 学院 访问学 者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教 授 、 国际货 币研 究所 理事兼 副所 长 、 美 国约 翰 霍普金 斯大 学应 用经 济研 究所高 级顾 问 、 国 际货 币 金融机 构官 方论 坛(OMFIF )顾 问委 员会 副 主席、 世界 经济 论坛 (World Economic Forum )国 际 货币体 系改 革分论 坛咨 询顾 问, 曾任 中 国农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 女士 , 独 立董事 ,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 导 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 执 业会员 )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国 籍: 中 国。历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助 教、讲 师、 副 教授, 北京 师范 大学 副教 授、教 授。 Mr Shujie Yao (姚 树洁 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籍: 英国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当 代 中国学 学院 院长 、 教授 , 西安交 通大 学特 聘讲 座教 授、 重庆 大学 、 华南 师范 大学 、 华 南农 业 大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渭 南师范 学院 等大 学的 特聘 教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荣 誉院 长 ; 英国皇 家经 济学 会会 员 、 英国中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美国比 较经 济学 协会 会员 、 美 国经 济协 会 会员 ; 全 英专 业团 体联 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究 》 、 《 西安 交通 大学 学报 社 科版 》 、 《当 代 中国 》 ( 英文 ) 等 科学 杂志 的编委 。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 业大学 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 津大学 研究 员, 英国朴 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大 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经 济学 教授。 国籍 :中 国。 历任 陕西财 经 学院助 教 、 讲 师、 副教 授 、 教 授、 工业 经济 系副 主 任、 研究 生部 主任 、MBA 中心主 任 、 院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助理; 曾任 陕西 省审 计厅 副厅长 、任 长安 银行 监事 长;2007 年 7 月至 今任 民 建陕西 省委 员 会副主 委 。 曾 任第 十二 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 中 国工 业 经济学 会副 会长 , 中共 陕 西省 委 政策 研究 室特聘 研究 员。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处 处 长、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孔令国 先生 ,监 事,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安局 罗湖 分局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户 投 资 部 , 现任江 苏联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及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任福利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 、 方 正富 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务 部总 监。 刘彤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理 、 海 王生 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事行 政经 理 、 顺 丰 速运集 团员 工关 系总 监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主 管及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运营 总监 、 总裁 助理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执行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 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 分 行信 贷 处处长 ,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 夏证券 济南 管理 总部 党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开源 证券董 事长 、总 经理 、董 事,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 经 纪 业务部 主管 、 电子 商务 部 副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南方 区域 总 部高级 经理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南 营销 中心 (广 州) 副总 经 理、 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 前 海开 源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增 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 源祥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尊 享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裕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 海开源 顺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前海 开源 聚财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鼎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静 女士 具备 基金从 业 资 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王 厚琼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联 席主 席曲扬 , 联席 投资 总监 赵 雪芹 、 丁 骏、 邱杰 、 史 程 , 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 执行投 资总 监王 霞、谢 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秘书 肖立 强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 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并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 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 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 陈 方伟 电话:0571-88261139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959,696,778 元 注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关 于核 准浙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沈仁康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书记 、 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 副 县长 , 县委副 书记 、 代县 长、 县 长; 浙江 省丽 水市 副市 长 , 期 间兼 任丽 水 经济开 发区 管委 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 时担 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 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 记 ,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 代市 长、 市长 。 徐仁艳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副书 记 、 执 行董 事、 行 长。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 注 册税 务 师。 徐先 生曾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会计 处财 务科副 科长 、 科长 、 会 计 处副处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会 计财务 处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 务状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浙商银 行是 中国 银保 监会 批准的 12 家全 国性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浙江省 杭 州市 , 是 唯一 一家 总部 位于 浙江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2004 年8 月18 日 正 式开业 , 2016 年3 月30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 :2016 )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浙商银 行已 设立 了213 家分 支机 构, 实 现了对 长三 角、 环渤 海、 珠 三角以 及部 分中 西部 地区 的有效 覆盖 。 2017 年4 月 21 日 ,首 家 控股子 公司 -浙 银租 赁正 式开业 。2018 年 4 月 10 日,首 家境 外分 行 —香 港分 行正 式开 业, 国际化 战略 布局 迈出 实质 性一步 。 开业以 来 , 浙 商银 行立 足 浙江 , 稳 健发 展, 已成 为一 家基础 扎实 、 效益 优良 、 成 长迅速 、 风控完 善的 优质 商业 银行 。 截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浙 商银 行总 资产1.54 万 亿元 , 客 户存 款余 额8,606 亿 元, 客户 贷 款及垫 款总 额6,729 亿元 , 同比分 别增 长13.43% 、 16.89%、 46.44% ; 不良贷 款 率1.15% 。 在英 国 《银 行家 》 (The Banker) 杂 志 “2017 年全 球银 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 榜单 上,按 一级 资本 位列 第 131 位, 较上 年上 升 27 位 ; 按总资 产位 列 第109 位 , 较 上年 上升8 位。 中诚 信国 际给 予浙 商 银行金 融机 构评 级中 最高 等级 AAA 主 体信 用评级 。 2017 年 ,浙商银 行坚持 “ 两最”总目 标,加 快推进 业务转型, 资产规 模持续 增长,经 营效率 稳步 提升 ,资 产质 量保持 较优 水平 。2017 年 实现净 利 润 109.73 亿 元, 增长 8.07% , 平均总 资产 收益 率 0.76% ,平均 权益 回报 率 14.64% 。营业 收 入 342.64 亿 元, 增长 1.81%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 243.91 亿元, 降幅3.32% ; 非利 息净收 入 98.73 亿元 ,增 长 17.19%。营 业费 用111.83 亿元 , 增 长12.01% , 成本 收入 比31.96% 。 计 提资 产减 值损 失 93.74 亿元 , 降 幅8.79% 。 所得 税费 用 27.34 亿 元, 降幅15.58% 。 注1 : 浙 商银 行于2018 年3 月 29 日 增发 了759,000,000 股H 股 , 增发 完成 后注 册资本 将增加 至18,718,696,778 元,截 至目 前注 册资 本变 更尚未 获得 中国 银保 监会 的核准 。 (三)托管业务部的 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 根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营 销中心 、运 营中 心、 监督 中心, 保证 了托 管业 务前 、中、 后台 的完 整与 独立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资产 托管 部从 业人员 共 39 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 根 据业 务的 发展模 式 、 运 营方 式以 及内 部控制 、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了 一系 列完 善 的内部 管理 制度 , 包括 业 务管理 、 操作 规 程、 基金 会计 核算 、 清算 管 理、 信息 披露 、 内部 稽核 监 控、 内控 与风 险防 范 、 信 息 系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 重 大 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 系 统性 地覆 盖了 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 监会 、 银 保 监 会于2013 年11 月 13 日核 准浙 商银行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 法 规、 规章 、 行 政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 范操作 、 顺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 化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 例 、 投 资 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 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 值 的计 算、 收益 分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销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8 年 1 月 8 日 证监许 可[2018]77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 共募 集有效 认购 份额 4,009,999,000.00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0 份 ,合 计 4,009,999,000.00 份, 募 集户数 为 2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8 年3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满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 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 , 《 基金合 同》 自动终 止并 按其 约定 程序 进行清 算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基 金合 同》 期限 。 如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发生变 化 , 上 述终 止规 定 被取消 、 更改 或补 充的 , 则本基 金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执行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 继续存 续的 , 基金 存续 期 内,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六十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3 个 月的 期间, 封闭 期到 期日 为 3 个 月后 对应 日 ( 若该日 历月 度 中不存 在对 应日 的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的 前 一日 ,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3 个月 的 期间 , 首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第二个 封闭 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3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 放期为 2 至 10 个工 作日 ,具 体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开放 期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采取 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以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闭 期。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或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见 相关 公告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放 期,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每 个封闭 期结束之 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 本 基金的 每个 开放 期的 期限 为 2 至 10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或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开 放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人不 设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 电 子直销 交易 系统 和 其 他销 售 机构 首次 申 购本基 金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但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账 户最 低余 额为 1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某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时,该 笔赎 回 业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将 剩余 部分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强 制赎回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在 基金 封 闭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基金 开放 期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 基 金 管 理人 应通 过 其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 购费 率 (1) 投资 人 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金额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 别 的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 M <300 万 0.05% 30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3)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 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 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万 0.60% 0.64% 100 万 ≤ M <300 万 0.5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部 分销 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如 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4)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为 零。 3、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0%,假 设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70=97,548.0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0 元, 则 其可得 到 97,548.0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申购份 额=100,000/1.0170 =98,328.42 元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0 元, 则 其可得 到98,328.42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随 持续 持有 时间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 7 ≤D<180 0.1% D≥18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对 持续 持 有期大于 等于 7 日少 于 180 日的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随 持续 持有 时间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 7≤D<30 0.1%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7 日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五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0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10%=10.88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10.88=10,869.1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8、 当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 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规 定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开 放 期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全 额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全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赎回 款项进 行延 缓支 付,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缓 支付的 赎回 申 请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在开放 期内 , 若 本基 金发 生 巨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单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估 值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实施延 期办 理,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剩 余赎 回申 请与其 他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参照 前 述条款 处理 。 如 延期 办理 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 应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理申 购, 亦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提 交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而 被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3、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或 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 等方 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4、以上暂 停及恢复 基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告规 定,不 适用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 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前 提下 , 力 争为 投资 者 提供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长期稳 定 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金 融债 券 、 次 级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 款以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同业 存单 、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债 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除 外)和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工 作 日、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10 个 工 作日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 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的 投资 策略主 要有 以下 四个 方面 内容: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关 投资标 的的 投资 价值 , 制定 本基金 在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置 比 例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息差策 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投 资策 略、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投 资策 略等 积极投 资 策 略 。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从而 有效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组合 利率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骑 乘策 略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该策略 首先 对收 益率 曲线 进行分 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从 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 的收 益。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综 合考 虑安 全性 、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特 征进行 全 方位的 研究 和比 较 , 对 个 券发行 主体 的性 质 、 行 业 、 经 营 情 况、 以及 债券 的 增信措 施等 进行 全面分 析 , 选 择具 有优 势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通 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 适度 分 散投资 来管 理组 合的风 险。 6)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证券 行业 分析、 证券 公司 资产 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等 调查研 究 , 分析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违 约风 险及 合理 的利 差水平 , 对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券 进行 独 立、客 观的 价值 评估 。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为 了保 证组 合 具有较 高的 流动 性 , 本 基 金将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资 比例 的前提 下 , 投 资于 具有 较 高流动 性的 投资 品种 , 通 过合理 配置 组合 期限 结构 等方式 , 积极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在满 足组 合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 ,尽 量减小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 投 资标的 备 选库、 精选库 , 对拟投 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研 ,并 提供 投资 决策 支持。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 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6)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所市 场 , 成 分债 券包 括 国家债 券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但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 要,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2) 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封 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1)开放期 内, 本基 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2)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3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在 开放期 内的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9)、(11) 、 (12 ) 条 规定 以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在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9,450,000.00 3.72 - 其中: 债券 149,450,000.00 3.72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06,172,480.18 94.79 8 其他资 产 59,883,579.72 1.49 9 合计 4,015,506,059.9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270,000.00 2.4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80,000.00 1.25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80,000.00 1.2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450,000.00 3.7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89926 18 贴 现国 债 26 1,000,000 99,270,000.00 2.47 2 130421 13 农发 21 500,000 50,180,000.00 1.2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1.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882,647.7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883,579.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 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15-20 18.6.30 1.40% 0.01% 1.43% 0.09% -0.03% -0.08% 前海开 源乾 盛定 期开 放债 券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15-20 18.6.30 0.00% - 1.43% 0.09% -1.43% -0.09%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按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 估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另行 协 商约定 。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净价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基金所 持有的证 券 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8、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 在 每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某 一类 别 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且 不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则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10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除权 除息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均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 , 履 行必 要的 程序 后 , 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 分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划 款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或 不 可抗力 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划 款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指 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销售 服务 费由 登 记机构 代收 并按 照相 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 在 履行 必要 的程 序后 , 调整 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刊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基金财 产需 要缴 纳的 增值 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税 务机关 的要 求进 行核 算 ,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或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各类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各类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 期 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24)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调 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基 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 要求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 需 按照 法规要 求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交 易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3、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发 行的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证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证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本基 金不 向 个人投 资者 销 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 子 方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其他 风险 以及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债 券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 , 使 证券 交 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 买 入 成本或 变现 成本 增加 。 此 外, 基金 投资 者 的赎回 需求 可能 造成 基金 仓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 困难 , 加 剧流 动性 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 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在申购 、 赎回 安排 方面 ,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环节 的管 理 , 审 慎 确认大 额申 购申请 , 在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将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控 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安 排详 细规 则 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章。 (2) 拟投 资市 场 、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拟 投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规 范型 交易 场所 ,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 标的 资产 大部 分 为标准 化债 券金 融工 具 , 一般情 况下 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 同 时本 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 综 合评 估在 正 常市场 环境 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为保护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在兼 顾投资 收益的 基础上, 本公 司在投资上将 尽量选择 流动性较好的 品种,严 格监控流动受 限资产的 投资比例,并 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 险 管理内部制度,最大 程度 地降低资产的流动 性 风险。 (3) 巨额 赎回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额 赎 回份额 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同 时, 开放 期内 , 如本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及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具 体内 容详 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第八章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以 更 好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 在 确 保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 对 赎回 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2)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3)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4 )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将 暂停 基金 估值 ;6) 摆动 定价 机制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风 格 和 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基 金具 有如 下特 有风 险: 1、信用 风险 信用债 为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中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 因 此,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 业债 的发 债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债券类 资产 , 因此 , 本 基金 将面临 较高 的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 险 。 3、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差的 中小 企业 , 其 经营 状 况稳定 性 较低、 外部 融资 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 时由 于其 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4、投 资于 证券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 由于证 券公 司 发 行的 短期 公司债 券 非公开 发行 和交 易 , 且 限 制投资 者数 量上 限 , 潜 在 流动性 风险 相对 较大 。 若 发行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或投 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变 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证 券公司 发行 的短 期公 司债 券,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5、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产 风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要 表现 为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6、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 国 债期 货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品 , 可能 给本 基 金带来 额外 风险 , 包 括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 证金风 险 、 信 用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 , 由 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7、基 金运 作风 险 (1)本基 金以定期 开放方 式运作,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接 受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 也不 上市 交易 。 因此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基金份 额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约束。 (2)本基 金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于 当日 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基金 经理 会对 可 能出现 的巨 额赎 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 并做 好流动性管理,但当 基金 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 额赎 回被全部确认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有 可能 存在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未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金 净资 产产 生的 负面 影响。 8、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可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 占比 较大 。 如果 特定 机构 投 资 者大额 赎回 , 可 能 会导 致 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 另 外, 如果 特 定机构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 基金可 能存 在为 应对赎 回证 券变 现产 生的 冲击成 本。 9、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本法律文件风 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 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 露 , 但 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 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 户 、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结 算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向监 管机 构 、 司 法机 关 及审计 、 法律 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 及《托管协 议》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持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除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以及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调低 销售服 务费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7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递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 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 向会 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 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在 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或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机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 调整 或 补充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 生 效, 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一 )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一式陆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构 一式 贰份 外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贰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延安 路 3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成立日 期:1993 年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 文号: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关 于核准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批复》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金 融债 券 、 次 级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 款以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同业 存单 、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债 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 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和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工 作 日、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10 个 工 作日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 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 (2)本基 金 开放期 内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1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3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3)本基金 参与国债 期货, 所持有的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5)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0% , 在 开放期内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除上述 第 (2)、 (9)、(11) 、 (12 ) 条 规定 以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在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部 分 第(十 三) 条规 定的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本协 议第 十五部 分第 ( 十三 ) 条 所 述的相 关禁 止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交 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范围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签 署 银行存 款协 议 前, 应提 前就 账户 开立 、 资 金划付 和存 单交 接等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配合 操作 事宜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 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5)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实 现分账管 理,独 立核算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但 对 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开 立的“基 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并 加盖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章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自 承担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应 以本基 金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 收付 。 该 账户 的预 留印 鉴 为托管 人托 管业 务专 用章 及负责 人名 章 各一枚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3)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 金 开立证 券账 户, 证券 账户 名称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规 定为 准。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证 券结 算 保证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本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 6、期 货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 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 和管理期 货账户 。 7、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 法 律法 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估值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 约定。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净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②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全价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有价 证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情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 按 估值 技术估 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8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 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10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某 一类 别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 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 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 则。 5、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定 期报 告复 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期限为 15 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当 事 人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与 APP 交易 系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8 年3 月 15 日至 2018 年9 月15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8-27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8-08-27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8-07-19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8-06-26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一 次收 益分 配公告 2018-06-14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8-06-14 关 于前 海开 源 乾盛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限制 大额 申购及 转换 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2018-03-16 前 海开 源乾 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8-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99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乾盛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乾 盛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乾 盛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 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