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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研究精选混合(005630)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月 重要 提示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8年1月16日 《关于 准予华 安研究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34号) 准予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 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14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资 产配置风险、 技术风险 、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 不可抗力
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股
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8年9 月14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9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2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言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 安 研究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安 研究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研 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安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安 研究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件 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 生, 本科学 历, 高级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轴 承总厂 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 泰君安 证裕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教 授。 现任上 海国 家会计 学院 学术委 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 级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本 科学历 ,19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7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7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24 年金 融、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 台湾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 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4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9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建军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0 年证 券、 金融 行业从 业经 验。历 任上 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制造业研究部部门主管,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团队负责人。2016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 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2018 年 3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1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


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7 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中56.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92.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1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1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1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1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38 只,QDII 基金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1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993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2503 办公电话: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2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021-22267987/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号码: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传真号码: (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2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com (21)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号码: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22)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2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传真号码: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91


2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2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3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 (021)22169999


3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4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4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3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107 传真: (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 木齐市 高新 区(新 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3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号码: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丁香国际东塔21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3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swhysc.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36、 38、39-44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0265


传真: (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5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98


传真: (021)38670798


3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6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6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3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 (0571)87659009,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6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6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http://www.srcb.com) (6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3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9)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19 层 公司总机:021-60907379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传真电话:021-60907397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7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1)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3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 北京市西什库大街31 号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72) 厦门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传真号码:0592-312270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电话: 86-10-85870662 传真号码:86-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4)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3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7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法定代表人: 王廷 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4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4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8】134 号文 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8 年 3 月 9 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 为 447,950,088.27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81,771.06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66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47,950,088.27 份基金份额, 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81,771.06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448,431,859.3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归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本公 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0,062.29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89338%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与转换 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 赎 回 开始时间 或转 换开始 时 间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基 4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6、 当发生大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 交赎 回与转 换 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且 投资人 在提 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 ,该 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4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购、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 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申 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各代销 机构对 最低 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 通过 直销机构( 电子交 易平 台除外)申 购本基 金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 4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 赎回 。各销售机 构对赎 回或 转换限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或 转换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差 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投 资者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 300 万 1.2% 300 万≤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在投 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天 1.5% 4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赎回费用 由赎 回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中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4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例四: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 如 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5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 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转 换 转入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 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 有 可能导致 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5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 转换转 入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转换转 入申 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 购、 转换转入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5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按部分延 期赎回 条款 处理,即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5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可 以依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在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 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转让,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并在业 务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 业务 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 通过 “自下而上” 的股票精 选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 投资于基本面优质、 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个股。 各个行 业研究员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 挖掘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价值被低估 的股票, 基金经理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 在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精选, 定期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优化。 主要分为以下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 5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 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 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 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 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适的资产 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强大的研究平台, 通过多层面、 多维度的方法来深入研究公 司的基本面状况,挖掘企业的价值驱动因素。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5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 家 货币及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 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 通 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 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 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此类 券种对本 基金的 贡献有 限,但本 基金将 在市场 条件允许 的情况 下进行 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通 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5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指标为重点。 此外, 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 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 数。其 样本覆 盖了沪深 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 效。 5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因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6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4)、( 20)、( 21)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6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7 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72,940,244.33 73.19 其中: 股票 272,940,244.33 73.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9,570,688.65 24.0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397,315.63 2.79 8 合计 372,908,248.6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6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C 制造业 199,057,906.36 53.83 D 电 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 应业 71,559.85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532,499.80 5.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938,800.00 10.26 J 金融业 53,952.18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661,500.00 2.6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226.14 0.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542,800.00 1.7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2,940,244.33 73.8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253 卫宁健 康 2,700,000 33,453,000.00 9.05 2 600519 贵州茅 台 34,000 24,869,640.00 6.72 6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600276 恒瑞医 药 270,000 20,455,200.00 5.53 4 300357 我武生 物 503,901 20,090,532.87 5.43 5 000977 浪潮信 息 669,939 15,978,045.15 4.32 6 601233 桐昆股 份 918,000 15,807,960.00 4.27 7 300122 智飞生 物 272,000 12,441,280.00 3.36 8 300073 当升科 技 360,000 12,261,600.00 3.32 9 600585 海螺水 泥 334,938 11,213,724.24 3.03 10 603883 老百姓 129,905 10,802,899.80 2.9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6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 择 地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好 、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 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 值) , 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 (或拟投资) 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 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风 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在投 资于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9,191.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123,546.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940.86 5 应收申 购款 41,636.36 6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97,315.6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8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2018-3-14(合 同生效日)至 2018-6-30 -5.13% 1.32% -11.06% 0.90% 5.93% 0.4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7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 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7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或按成本法进行。 8、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7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7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7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8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8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8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8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8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已做好 了相应 的安排 ,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8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 基金合 同约定 : “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 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本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十 一)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9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中第(六)条第 2 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章节第 (七) 条 的相关约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 由于市 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 更大的信 用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9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 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9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及期货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9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九、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9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9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 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3.14 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3.15 3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展 “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3.21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加东海证券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3.27 5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华安证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2018.04.12 10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销售旗下基金业 务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4.13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鑫 鼎盛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4.14 8


关于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4.18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 鼎耀华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4.20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钜 派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5.18 1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汇 《上海证券 2018.06.11 10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付天天盈渠道关闭基金支 付服务的公告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12


关于华安暂停与浙江金观 诚开展基金销售合作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6.12 13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6.15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 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6.26 15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6.27 16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调 整微钱宝快速取现服务限 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6.27 10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7.18 18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上海证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7.25 19 关于华安旗下基金增加万 得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8.14 2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东海证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8.16 21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8.08.24 22 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公司网站 2018.08.24 10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10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第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10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0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钱控制措施, 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 确保所管理的资金 10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来源合法, 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不涉及被 联合国、 美国、 欧盟、 英国、 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 基金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 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1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112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在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相关规 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 配等业务规 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113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114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15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16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117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118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119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120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 部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 仲 裁 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第一 部分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 (20)、( 21)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 部分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设的 基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第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 将复核 结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位 以内( 含第四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第七 部分 适用 法律 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八 部分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华安研 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冻结涉恐资金、 要求赔偿损失或 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组织 、当地 监管或 有关外国 政府的 制裁名 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 管理人 从事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司 法机关 定罪量 刑; 3、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行 为被诉 讼或调 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理人 涉嫌洗 钱、恐 怖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 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 真实性等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有效 的客户 尽职调 查等反洗 钱内部 控制机 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 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