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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00079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银 家盈 季 度定 期宝 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包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八 年 十 月 5-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4 年8 月19日中国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4 】860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并于2017 年5 月18 日经 中 国 证 监会
机构部函[2017]1236 号文延期募集备案 。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3日生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发 布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对 已经 成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原 基金 合 同内 容 不 符合 该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的 , 应当 在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 月 内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公 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等 法律 法 规,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 并报 监 管机 构 备案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了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8 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低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投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 生 的收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别 。
定期定 额 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 不 能 规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 投 资 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 代 储蓄 的等 效 理 财方 式 。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规风险 和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 高的 流 动性 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 , 可能 增 加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是指 中 小微 型 企业 在 中 国境 内 以非 公 开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定 在 一定 期 限还 本 付 息的 公 司债 券 ,其 发 行 人是 非 上市 中 小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面 向 特定 对 象的 私 募 发行 。 因此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较 传 统企 业 债 的 信5-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理财 债 券 型基金 , 属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中 的 中 偏 低风 险 品 种, 本基金 的 预 期 风险 和 预期 收 益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混 合型 基 金 ,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 但 投 资 者 购 买本 基 金并 不 等于 将 资 金作 为 存款 存 放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金 融 机构 ,基金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 断 基 金是 否 和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并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具 有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的 其 他 机构购买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的 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13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据 未 经 审 计) 。 5-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1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9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32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6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48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4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6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66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67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 68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7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7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与 审计 ....................................................................................................... 7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78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84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86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89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90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92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96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97 5-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一 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的基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全承认 和 接 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 义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家 盈季 度定 期宝理 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家 盈 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家 盈季 度定 期宝 理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家 盈季度 定 期宝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5-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5-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运作 期: 指基 金管理 人 事先 确定 的封 闭运作 期 间, 原则 上为 3 个月且 不少于 90 日。具体以 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8 、开放期: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 一 个 开放 期, 开放 期不超 过 5 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 在开 放期 内开 放日常 申 购、 赎 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9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5-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7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1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 %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专户理财四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市场 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机构四部、电子商 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 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 5-1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8 年9月13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46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 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兴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5-1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 。 现 任 党 委 副 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 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 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 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 员 ( 副 局 级 ) 。2017 年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5-1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5 年至今兼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跨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 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者。2008 年 共 同 创 立 金 融 智 库 中国金融四十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 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 诚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及投资银行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部门负责人。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5-1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刘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4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党 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 国 栋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金 融 时 报 社 证 券 新 闻 部 、 总 编 室 编 辑、记 者, 中国 人民 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办公 室/ 办公 室品 牌 宣传处 副处 长 、 高 级 业 务 主 管 ,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副主任。2016 年6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5-1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 金经理(2008 年-2013 年 ) , 中 国 外 贸 信 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泰 康 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现 任 首 席 研 究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基 金 经 理。自2014 年3 月起 至今 担 任民 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 自2014 年4 月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 至今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5 年12 月至今 担 任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9月 至今 担 任民 生 加 银 家盈 季度 定期 宝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自2018年2月 至 今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半 年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4 年3 月至 2015 年7 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岁岁增 利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6月 起至2017年12 月 担任 民 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至2018 年3 月 担 任民 生加 银新 战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8月至 2018 年3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4 年4 月至2018 年3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自2015 年6 月至2018 年5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7 年至 2011 年 在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交易 部担 任交易 员 职务 ,自2011年5月至2013 年 8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2013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自2014 年3 月至2016 年1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一 职 。2016 年1 月加 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担任 基金 经理一 职 。自2016 年4月 至今 担 任民 生 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自2016年6月 至今 担 任民 生加 银现 金添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家 盈 理财7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5-1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至 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腾元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年2 月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 鑫 升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9月 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 家盈 季 度 定 期宝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8 年3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 家 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 月至2018 年9 月担 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基 金 经 理 ; 自2017 年8 月至2018 年2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至2018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2018 年6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至2018 年7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9 月至2018 年7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4 月至2018 年8 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11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专户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首席研究员;刘旭明先生,担任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 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 师;蔡晓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投资部副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 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5-1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5-1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他股票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5-2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管 理人 即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公司 ” )为保 证 本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以 及《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章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 。 内 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5-2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5-2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 公 司 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 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5-2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建 立科 学、 严格的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 务执 行、 业务记 录 和 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采 用适 当、 有效的 信 息系 统, 识别 、采集 、 加工 并相 互交 流经营 活 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 。 (13 )根 据组 织架 构和授 权 制度 ,建 立清 晰的业 务 报告 系统 ,凡 是属于 超 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内 部控 制的 监督完 善 由公 司合 规与 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 稽 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5-2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 可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资决 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5-2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 司 应 当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到公 平对待。 5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交 易 记 录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制 定 相 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 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 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转、 账 簿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 5-2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 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 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 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5-2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 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 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5-2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包商银行” ) 注册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158 联系人: 董雁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管 理4 个中心。截至 2018 年6 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1 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2月10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监 会核 准,包 商 银行 正式 获得 证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资格。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客户交易资 金 等多种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资金等创新 产品业务,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PE 公司等金融 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截至2018年6月30日 ,包 商 银行 托管 产品 涵盖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客 户资产 管 理 计 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 等 。包商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5-3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1 、坚 持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 营理念 ,确 保我 行托 管 业务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 策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制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消除 隐 患,保 证业 务稳 健运 行 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 保内 控机 制、 体 制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 务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 善,提高 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资产 托管部监察稽核中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中心、 各室、各岗位、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合法 性原 则: 必 须符合 国家 及监 管部 门 的法律 法规 和各 项制 度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一 切业务 、管 理活 动的 发 生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 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必 须实现 防范 风险 、审 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必 须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 及包 商 银行 经营 管理 的 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5-3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例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 接 的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 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头 寸不 足等 问题 ,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3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5-3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联系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3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5-3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1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1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 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1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5-3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9655-365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1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1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 元11 层 5-3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com (1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 和 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1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5-3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2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2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5-3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秦艳琴 电话:18600764131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2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5-4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2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5-4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电话:010-5834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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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iquefund.com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顾祥柏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5-4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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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5-4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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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蔡正轩5-4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4 年8 月19 日 中国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860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7 年5 月18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机 构 部 函 [2017]1236 号文延期募集备案 。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理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固定 组合 类 )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运作期滚动 方式运作 1、基金的运作 期 本 基 金的 运作 期为 基金管 理 人事 先确 定的 封闭运 作 期间 ,原 则上 为3个月且不 少于90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期 内 不 开 放 日 常 申 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开始 前,本 基金 将进 入一 个 开放期 ,开 放期 不超 过5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在 开放期 内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安排以及开放业务安排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或开 放 期开 始前 至少2个工 作 日 , 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告,公布首个或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 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 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应 顺延。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集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 能,并提前公告。 2、基金的暂停运作 5-4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 续期 内, 出现 以下两 种 情况 的, 本基 金可以 暂 停 运 作期的运作: 1 ) 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宏 观 经济 、 市 场利 率 、本 基 金 的 投资策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的,提前公告,决定暂停下一个运作期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提 前 公 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 现 前 述 暂 停 运 作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将 不 开 放 申 购 , 在 该 运 作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将 全部 基金 份额 自 动赎回 ,赎 回款 项在 该 日后的 7 个 工作 日内 从本基 金托管 账户划出。 2 ) 截至 某个 开放 期最后 一 日日 终, 如果 本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本 基 金 开 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1 亿 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暂 停 下 一 运 作 期 运 作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 述 暂 停 运 作 情 况 时 ,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申 购 款 项 , 将 在 暂 停 运 作 的 公 告 日后 7 个工 作日 内从 本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对于最 近一 个运 作期 末 留存的 基金份 额,将 自动 赎回 ,赎 回 款项将 在暂 停运 作的 公 告日后 7 个 工作 日内 从本基 金托管 账户划出。 (2 ) 本 基金 暂停 运作期 以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实际 情况 ,决 定下一 运 作 期 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 放 期 的 申 购 或 其 他 交 易 安 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募集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5,200,032,309.69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数为329 户。 5-4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9 月13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 续 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 金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本基金 应 与其他同类型 基金 合 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该 日 的 有 效 申 购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达不到200 人。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5-4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 闭运作期间,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每个运作 期结束 后或 下一 个运 作 期开始 前, 本基 金将 进 入一个 开放 期, 开放 期 不超过 5 个 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 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或 开放 期开 始 前至 少 2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布首个或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 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 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5-5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定 本 基金 的总 规模 限额, 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实 施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 易的 有 效 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5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 者在 直销 机构销 首 次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0.01 元 ,追加 申 购 的 单笔最低金额 为 人 民币 0.01 元 。销售机构 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 被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5-5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告。 3 、 本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申 购 金 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 金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及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赎 回 金 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 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基金暂 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本基金规模上限。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5-5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3、5、9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起始日或 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相 应 顺5-5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延,下一运作期 (如有)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消 除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5-5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 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 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 额。 5-5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 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 严 格 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策略,确保在开放期的流动性需 求。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 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主要体 现 在:1 ) 根据 宏观经 济 走势 、货 币政 策、短 期 资 金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对短 期 利率走 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2) 根据 前述 判断 形 成的利 率预期 动态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3 ) 对各类 资产 收益 率进 行 比较, 在对运 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4)对 各类 货币 市场 工 具在运 作期 内的 持有 期 收益进 行比 较, 确定 优 先配置 的资产 类别。


2、类属配置策略 5-5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 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 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 高信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此 外 ,本基 金也 将配 置外 部 信用评 级等 级较 高( 符 合法规 规定的 级别) 的企 业债 、短 期 融资券 等信 用类 债券 。 除安全 性因 素之 外, 在 具体的 券种选 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 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 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而指导相对价 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将选择与运作期限相 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 套利 。短期 资 金市 场有 交易 所市场 和 银行 间市 场构 成,由 于 其 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5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跨 品种 套利 。由于 投 资群 体存 在一 定的差 异 性, 对期 限相 近的交 易 品 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 经济 和微 观经济 运 行状 况, 货币 政策和 财 政政 策执 行状 况,货 币 市 场 和证券市场 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根据 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等 判 断 证 券市场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 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信用风险评估的分析报告。 3)金融工程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4)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6)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7)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信用等 级在A-1 级以下(不含 A-级)的短期融资券; (4)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5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各 类金 融工具 的 到期 日( 或行 权到期 日 ) 不 得晚于该 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200% ;


(6)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


(8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行 应 当是 具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 作期; (11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 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5-6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3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3 个 月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是指 中国 人民 银行网 站 上发 布的 3 个 月期 “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 “同期 3 个月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是 指 基金运 作期内 按照每 日 3 个月 定期 存款利 率逐 日累 计计 算 得出的 收益 率, 遇到 中 国人民 银行调 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 3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利 差 的取 值 范围 从 0.00% ( 含) 到 3.00%( 含)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募集 期 及 每 个开放 期起始日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公布具体的利差值。 本基金每 个运作期原则上为 3 个月且 不少于 90 日,因此选择 3 个月 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加上利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 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5-6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理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8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428,273,296.87 51.92 其中: 债券 6,428,273,296.87 51.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46,691,171.42 7.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01,448,820.96 40.40 4 其他资 产 4,705,050.06 0.04 5-6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合计 12,381,118,339.31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7.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52,188,019.77 12.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中未 对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进行限 制。 根据 《基金 管理 公司 进入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管理 规定 》第 八条规 定“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上 述比 例超 过40% 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0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在 运作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各类金 融工 具的 到期 日( 或行权 到期 日) 不得晚 于该 运作 期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 未发生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运 作期 限的情 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0.01


12.27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12.2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5-6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2.27 12.27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428,273,296.87 58.31 8 其他 - - 9 合计 6,428,273,296.87 58.3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4275 17 江 苏银 行 CD275 5,300,000 524,988,709.50 4.76 2 111808166 18 中 信银 行 CD166 5,000,000 495,890,259.65 4.50 3 111816197 18 上 海银 行 CD197 5,000,000 495,045,774.92 4.49 4 111810121 18 兴 业银 行 CD121 4,000,000 396,741,243.99 3.60 5 111818172 18 华 夏银 行 CD172 4,000,000 396,740,984.24 3.60 6 111894345 18 张 家口 银 行CD013 3,400,000 336,440,427.98 3.05 7 111808174 18 中 信银 行 CD174 3,000,000 297,062,457.46 2.69 8 111899974 18 青 岛银 行 CD065 3,000,000 296,993,149.96 2.69 9 111899980 18 天 津银 行 CD179 3,000,000 296,958,636.15 2.69 5-6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111899920 18 重 庆银 行 CD110 3,000,000 296,923,841.52 2.69 7、 “影子 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2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6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8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 当“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5-6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705,050.0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705,050.06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6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2017年9 月13日至2017年 12月31日) 1.278 2% 0.0025% 2.5630 % 0.0000% -1.2848% 0.0025 % 2018 年(2018年1 月1日至2018年6 月30日) 2.3675 % 0.0023% 1.0498% 0.0000% 1.3177% 0.0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7年9 月13 日至2018年6 月30日) 3.6760 % 0.0025% 1.6878% 0.0000% 1.9882% 0.0025% 5-6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 值 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 利 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根 据风险控制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对 于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量 的 基 金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展 基 于 “ 影 子 定 价 ” 和“摊余成本 法”之间 偏离度的压力 测试,对 各种情景压力 下基 金组 合偏离度表现 进 行 测 试 。 当 压 力 测 试 结 果 到 一 定 标 准 后 , 进 行 预 警 或 调 整 , 提 前 防 控 偏 离 度 风 险。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5-6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 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5-7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5-7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 所得债券利 息、买卖 证 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5-7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照《业务规则》执行。 5-7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5-7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 若将 来 本基金增 加基金份额 类别的, 本 基金各类份 额的年销 售 服务费率最 高为 0.25% ,具体设置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 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基 金 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等 相关费率, 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 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5-7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5-7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5-7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 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开 始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本 运 作 期 内 每 个 工 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3、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 公告基金组合的大 类资产配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5-8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8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 份额 净值百 分 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如果进 入下一运 作 期运作,公 布下一个 运 作期的起始 日、终止 日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不 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6、进入开放期; 27、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8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5-8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公众查阅、复制。 5-8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 场 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 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 行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从 而对基 金 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 致货币市场 的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 ,基金投 资 于货币 市 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目的是 使 基金财产保 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 金 投资于 货 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 发行债券公司 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完 整,都可 能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 采用固定 份额 净值的计 价方法, 当 市场利率出 现大的波 动 ,基金 的 份额面值与影 子价格之 间可能会发生 比较大的 偏离,基金为 保持份额 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5-8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 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公 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 可能导 致 的损失。 六、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有可 能 会影响基金 资产 净值。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 理或运作 过 程中,违反 国家法律 、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 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八、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因 此 面 临 流 动 性风险。 2 、 基 金 在 运 作 期 内 无 法 迅 速 建 仓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有 效 投 资 风 险 。 由 于 本 基金执行到期 日匹配的 投资策略,所 以在新的 运作周期开始 后应迅速 将基金资产中 所持有的现金 投资于投 资策略中所规 定的各类 货币市场工具 ,但当货 币市场供求出 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该 券 种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 体风险水平。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指 中小微型 企业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 转让,约定在 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 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 上市中小微企 业,发行 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 私募发行。因 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业债 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 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 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 险。 九、 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货币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8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表 决通过之 日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8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的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5-8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5-8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5-9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以 下一系列 服务: 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登 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 记 服务。基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 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 及时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办理 基金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 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配 时 红利 的 登 记 、 派发 , 基金 交 易 份 额的清 算过户和基 金交 易 资 金的 交 收 等 服务。 二、红利 再 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红利再投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当 期 分配所 得 基 金 收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 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主动 通 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 子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 各项 主动通知服 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 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 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 信 息 服务,如 果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要提 供纸质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的 服 务 , 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 金 份 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 投 资 资讯,基金管 理人 开通24小时 自 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 可进 行 基 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 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实 现基金管 理 人 与 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疑解惑 。 七、 多元 资 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专 业 基 金投资 资料, 便于 办 理 各种交5-9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易手 续,同时 为 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 取 , 基 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 途 径多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 种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人 员 可 通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各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 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 的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 基金 投资资讯, 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位 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过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 务 咨询 基金 管 理人拥有一 支 训 练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的 专业 客户服务代 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间 内 回答 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 的 咨询服务。 十、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 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各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或有 其他需求 , 可通 过电 话 、来 信 、 传真、Email 、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员联 系, 基金 管理 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 分 级管理的原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 投 诉 与 建议 。 十一、 客 户 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举 办各种互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见 面会、 理财 讲座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 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需要、 市 场 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 管 理人 客户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9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 2018 年3 月 14 日至 2018 年9 月13 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8 年3月16日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3月16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3月23日 关 于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44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3月23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3月23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3月29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5-9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4月21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4月24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4月27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2018年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4月28日 关 于 再 次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5月30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 同 时 参 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6月1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 同 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6月20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6月21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中国证5-9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信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 同 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7月2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证 券投资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7月5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7月7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为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 同 时 参 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7月11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7月18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8月7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为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 同 时 参 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8月10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更 正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5-9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8月27日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2018 年9月10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及本 公司网站 5-9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的正 本为 准。 5-9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的办公场 所 、营业场 所 ,在 办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季 度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民生加 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 监 会要 求的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8年10月27日 5-9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5-9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5-10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5-10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5-10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5-10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10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前提下 ,设立新 的基金份额类 别、 调整 本基金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调 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在 基 金 合 并 中 , 本 基 金 作 为 合 并 方 的 ; 本 基 金 可 针 对 被 合 并 方 基 金 开 通 特殊申购,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10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 同生效后,暂 停运作期或 出现以下 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应 与 其他基 金 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该 日 的 有 效 申 购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 (2)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5-10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5-10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5-10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5-10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5-11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并 提 前 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5-11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表 决通过之 日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11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的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 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 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5-11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11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李镇西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汇票贴 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5-11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许 可 的 、 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现 金,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债券 回购,短 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 、央行票 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 票据等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 资 股票、 权 证和 可转换 债券,但 可 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 上市后 分 离出来的债券。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在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到 期 日 ( 或 行 权 到 期 日 ) 不 得晚于该 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4) 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200% ;


(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5-11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运 作 期; (10 )本基金持有全部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变 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 自每个运 作 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本 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 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5-117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 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 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 ,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 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 将 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 印 制在宣 传 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在发 现后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投 资中期票 据 或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 ,与基 金5-118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托管人签署相 应的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补充 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5-119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5-120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应 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 构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 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121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 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 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5-122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 转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 “摊余成本 法” ,即 估 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投 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5-123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2 ) 、 (3)项 、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估值 错误;基金 资 产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基金 资产净值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基 金资产净值 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0%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 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如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 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结 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别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5-125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 制并对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 月度 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 数据和 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5-126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登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 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