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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致盈债券(006450)

嘉实致盈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致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十 月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1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5 十、 托管费用............................................................................................................ 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7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四、 禁止行为........................................................................................................ 30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六、 违约责任........................................................................................................ 32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3 十九、 其他事项........................................................................................................ 33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嘉实致 盈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人: 嘉 实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联系人:胡勇钦 电话: 010-65215588 基 金 托 管人: 上 海 浦东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 卖;资信调 查、咨询 、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 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一、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依 据、目 的 、 原则和 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 可 交换债 券 、 央行票 据 、 短期融 资 券 、 超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期 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 国债 期 货、 现金 等 ,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本 基 金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派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 出 ;对因 此 持 有的权 证 , 本基金 应 在 其可交 易 之 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资于 债 券 的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应 收 申 购款等 ; 国 债期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的投 资 比 例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 机构的 规 定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 产的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3 ) 本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3%; 6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有 的 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投资 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应投 资 于 信用级 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 12 ) 基金 总资 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 净资产 的 140% ;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回购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到期 后 不 得展期 ; 14 ) 本基 金参 与 国 债期货 交 易 ,应当 符 合 下列投 资 限 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所 交 易 和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情况、 交 易 目的及 对 应 的证券 资 产 情况等 ; ③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 债券投 资 比 例的有 关 约 定; ④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15 ) 本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 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投 资 组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主 动 投 资于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动性 受 限 资产的 投 资 ;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范围 保 持 一致; 19 )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 投 资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和 投资组合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律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2)中 第2 ) 、11 ) 、17 ) 、18 ) 项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 )承 销 证券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款 或 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 投 资 ; (4 )向 其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出 资 ; (5 )从 事 内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 交易价 格 及 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动; (6 )买 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7 )依 照 法律 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 投 资禁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决 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清 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双方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新的关 联 交易名单开 始生效。基 金托管人仅 按双方提供 的基金关联 方名单为限, 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5.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由于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 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 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 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本 协 议 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在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 法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二)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 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 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 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 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 供其他必要 协助。本基 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 、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基金 托管人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 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指 令 的 发送、 确 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预 留 印 鉴 和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简称“授权 通知”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 代理人签署的,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时或后续更新,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发 送 扫 描 件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加 盖 基 金 管 理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若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划款 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托管人的,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 指令, 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 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的付款指 令(含赎回 、 分 红付款、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 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 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 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 、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 付款户名、 开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户名、 开户行、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 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 权通知”确 定的有权发 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 )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 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确 认,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 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 照 “授权通知” 规 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一般划款指令 (不 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 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交托管人。 新债等申购指令, 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如需在申 购当日下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最迟不得晚 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 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 中给予基金 托管人的划 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 述指令截至 时 间 的,基金托 管人应尽力 在指定时间 内完成资金 划拨, 但不承 担因时间不 足导致执行 失败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 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 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及交割信息 错误,指令 中重要信息 模糊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当日将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若 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时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 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 权限有变化时, 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预 留新的印鉴 和签字样本 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邮件、 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 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 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 ,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应执行, 否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未审核 指令表面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七)其它事项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按 照 正 常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交 易 及 清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 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 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期 货交易的期 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 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 内、场外交 易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 部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办理。 2 、本基金投 资于场内交 易的投资品 种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另行签署 托 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 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 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 、银行间债 券券款对付结算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上清所、 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 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 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 证券与资 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 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 、定期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发送给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应将 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 (传真件或扫描件) 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形除外) 。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 17 点前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基金管理人应敦促存款 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托管人。 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后, 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 书原件。 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 起息日、 到期日、 金额、利率。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 )存款银 行为托管资 产办理定期 存款业务的 存款账户开 立、资金存 入和支取提 供 必 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2 )存款银 行为托管资 产所投资的 定期存款的 存款证明文 件提供上门 服务,即: 定 期 存款资金到账当日, 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 “存款证实书” (以下简称 “证实书” ) 妥善送 至托管人处。 “证实书” 移交给托管 人之前,因 “证实书” 丢失、损毁 而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 存款银行承担。 (3 )定期存 款到期日当 日或提前支 取日当日, 存款银行应 派授权代理 人前往托管 人 处 提取 “证实书” 。 “证实 书” 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 因 “证实书” 丢失、 损毁而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 款 银 行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向 托 管 人 提 供 对 前 述 授 权 代 理 人 办 理 相 关 事 务 的 书 面 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 )存款银 行应保证及 时支付存款 本金和利息 ,于支取当 日将本息划 付至 本基金 开立 在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处 的托管账户 , 并列明账 户的开户行 、账号、户 名、大额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支付号。 存款银行应确认, 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管 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5 )存款银 行应为定期 存款业务提 供定期对账 服务。除首 次对账外, 对账频 率不 少 于 每半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 (6 ) 在存款存续期内, “证实书” 的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 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 手续。 6 、本基金拟 投资于期货 交易市场前 ,基金管理 人、期货经 纪机构及基 金托管人应 当 另 行签署股指期货投资托管协议。 ( 三 ) 可用资 金 余 额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上午 9 :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 用资金余额 以双方认可 的 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四 ) 交易记 录 、 资金、 证 券 账目的 核 对 1 、交易记录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 、资金账目 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 每 日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 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 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 做到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 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 数量和金 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 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 核对一次,银 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 五 ) 基金申 购 、 赎回、 转 换 业务处 理 的 基本规 定 1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申购、 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 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 准确、 完整性负责。 基 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 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 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由此引起基金或 本 协议一方损失的, 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 外; 若由双方共同引起,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其 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 一致。 5 、基金注册 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 赎回等资金清 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赎回资金 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 基 金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 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 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 责任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 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是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责任由第三方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若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 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 、资金支付 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 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 协 商 一 致 内 容 执 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相关规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 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 不可抗议力 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如因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 、暂停赎回 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 相应处理, 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六 ) 申购赎 回 资 金结算 基金 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 轧 差 交 收 ” 的 原 则 ,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 T+2 日申 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T+3 日 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赎回费、T+2 日基 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财产 的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清算账 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七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 转换。 ( 八) 基金 出现 超 买 或超卖 的 责 任认定 及 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 12 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七、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 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 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 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 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盖章后, 以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业 务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基 金 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将 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按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确 定 的 分 配 金 额 和 比 例 根 据 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 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 配 方 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 的 收 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 明 该 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 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 律 法 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 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 的 信 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 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 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 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 信用,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 办理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的与基金 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 , 对于本条第 (二) 款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 场所 、 营业场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法律法 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 同 》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十二、 基 金 有 关文件 和 档 案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 原始凭证、 记账凭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证、 交易记录、 公告、 重 要合同等相关资料, 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签署 与本基金有 关的合同文 本后,应及 时按相关法 律 法 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十三、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 应由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 后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 )基金名 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 其 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 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 应由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 后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 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3.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原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 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四、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 分 红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兼职。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资 产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 基 金 合 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5 )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禁止 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 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二) 法 律、行政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 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并应 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 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六、 违约责任 (一)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 本协议约定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如 果由于双方的过错, 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 则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 潜 在 损失等。 4 、非因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过 错导致的计 算机系统故 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 障 、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其他意外事故。 (二) 由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能够继 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七、 适 用 法 律及争 议 解 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效 力和文 本 (一) 本 协 议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 其他 事 项 (一) 双方在此确认, 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 形式利益之立场, 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 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 形式的回扣、 礼金、 有 价证券、 贵重物品、 各种奖励、 私人费用补偿、 私人旅游、 高消费娱 乐等不当利益。 (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以及 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定协商办 理 。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若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