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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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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17:
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12月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参与本基金及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深证基本
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2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为方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进行表决,本次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的设计包括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同时参与
本基金及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两种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参与持有人大会
的情况选择填写。具体说明详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9日,即2018年10月29日在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本次会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请填写《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对本次会议及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
请填写《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及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3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10月
29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17:00以前(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及/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
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
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4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上述代理人将在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可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
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授权基金管
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
权的截止时间为投票截止日当日15:00截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
所有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
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
为准。
(3)多次以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
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
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
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5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情形,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包括重复提交《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及《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6
2、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转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
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
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7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转型为博时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目标ETF将于转型成功后申请进入调仓期,
调仓期内本基金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意持有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做好退出安排。
3、目标ETF对于调仓期内停牌的股票,在其复牌后调整为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在此之
前本基金可能产生较大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
说明书》8
附件一:
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博时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
基金”)转型为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博时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深证基本
面200ETF联接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
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根据《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实施转型。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9
附件二: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仅对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形,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10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分别对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及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1: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议案2: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对于每一项议案,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情形,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对于每一项议案,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计算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11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请以打“√”方式选择授权受托人参加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上述勾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 署日起至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或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13 附件四: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 本面200ETF联接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 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 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转型事宜属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原注册事 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名为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创业板ETF联 接基金”)。 (二)转型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投资相关条款 1、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14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余资 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 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 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①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②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 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15 ③特殊申购:在目标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目标 ETF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 费用。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 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 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 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16 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 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1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上述标的指数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 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18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转型后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转型实施后,原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份额将 转型为博时创业板ETF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申购费、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元 0.00%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19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对于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 元/笔 0.0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个月指30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N<30天 0.50% 0.50% 30天≤N<6个月 0.50% 0.00% N≥6个月 0.00%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20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21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五)修改前后对照表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深证基 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22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 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23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24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证基本面200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目标ETF: 指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目标ETF: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即深证基本面20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期获得标 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25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深证基本面200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深证基本面200 指数的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 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该ETF基金(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 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份额) ,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 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银行等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 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 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 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 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深证基 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 须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则是通过投资该ETF基金(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 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 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 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 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 深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 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券商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 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 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 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 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26 5%,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须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而博时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价内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认购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无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无27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无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8号文核 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1年5月 3日起至2011年6月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 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博时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 名称、修改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 2018年×月×日起,《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28 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 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29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 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30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 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31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 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 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6)-(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 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32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6)—(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33 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 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 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34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35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36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追偿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7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追偿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38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 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39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40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 止时间。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 表决等其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41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42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43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 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44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45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九、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4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即深证基本面20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 即深证基本面2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47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深证基本面200指数。 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深证基本面2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基本 面200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 本面2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市场 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方便特定 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本基金 不参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深证基本 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 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在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 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后,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如果目标ETF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创业板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创业板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ETF的 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 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 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在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 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 易。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48 在二级市场进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当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 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操作。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 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 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 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份股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标的 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以目标ETF 为主的投 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 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 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3)特殊申购:在目标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 殊申购目标ETF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 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 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 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 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的投49 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 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 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本面2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果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 证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深证基本面2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本 面2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可根据目标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而做相应的变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深证基本面200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50 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第(7)项、第(9)项中“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投资限制、第(15)、(16)项及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上述标的指数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5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10)、(13)、(14),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 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52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 最近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其他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或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或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3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 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 以最近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7、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 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54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 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55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 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 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 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 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5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 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5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59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60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八)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61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 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62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十九、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63 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8年 【】月【】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8年【】月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64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 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1年5月3日起至 2011年6月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 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 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65 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 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 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