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54 号文注册 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 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 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账户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22 日《证券日报》上的《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 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申赎安排、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收益的产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 A ,基金代码:006547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 C,基金代码:006548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 3 个月。 2、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 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 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 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 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60% M≥100 万 按笔收取,100 元/ 笔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第 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80%)=297,619.05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619.05=2,380.95 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1.00=29764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7,64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 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本申请表(一式三联)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企业法人则为机构负责人,下同)签章的本申请表(一式三联);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任选其一均可)复印件(验原件),已实行三 证合一的机构无需提交此项;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加盖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如无,请在开户申请 表上选择无; 如是银行/保险/ 信托/基金及其子公司/ 券商/期货/私募理财或资产管理产品、社保/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等理财产品还须提供其相应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 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 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经办人非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 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 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以“支票结算” 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 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8719 0364 9910 51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 摘要/备注栏中正确填写直销账 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 款当日 17:00 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0755-33379015),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确 认(客服热线:4001666916) 。 (2)如果投资者当日 17:00 前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 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 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 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并且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发起资金认购金额 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冯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95559 联系人:陆志俊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15 联 系 人:黄镜然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 址: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 www.yxccb.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 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网 址:www.htamc.com.cn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 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 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乌爱莉 联系人:昌华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