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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鼎益债券A(005709)

华安鼎益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9 月30 日证监许可[2018]1581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2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
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
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
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
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
38082993、029-87651811、028-85268583 或 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3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
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
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005709(简称:华安鼎益债券A );C 类:006554(简
称:华安鼎益债券C)
2、基金类型4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5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
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6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下同),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
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6、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7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300 万≤M<500 万
0.2%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8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其认购费金额为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00+50)/1.00=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9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机构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联系人:杜国彦
电话:(010)57635998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10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
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
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
在 10 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 (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11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
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
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12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
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
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
一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
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
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
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
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3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
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
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14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
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
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15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 +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
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16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17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18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