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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美元现汇)(000055)

广发纳斯达克100: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 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9 五、基 金备 案 .............................................................. 10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1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20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21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9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6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39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40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1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2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二十三 、违 约责 任 .......................................................... 72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73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4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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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 订立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 广 发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试行 办 法》 ” )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 通 知》”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本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批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准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2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确 认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和 赎回 确认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均以 人民币 元 计算, 申购 确认 美元 现汇 基金份 额和 赎回 确认 美元 现汇基 金份 额均 以美 元现 汇计算 ; 在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汇率 变动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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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广发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 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 会议通 过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是指符 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4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 选择 、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 资顾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天: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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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在 赎 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 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在每一 份额类别内,本 基金根据 申购、赎回所使 用货币的 不 6


同,再 分为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现 汇份 额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计算 日 基金份 额余额为计算日 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额的合 计数;美 元 现汇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 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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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策略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程序约 束和 数量化 风险 管理手段 , 力求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追 求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每份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 资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而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C 类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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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 份额 类别 内, 本基 金根据 申购 、 赎回所 使用 货币的 不同 , 再分为 人民 币份额 和 美 元 现汇 份额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额 类别 。 有 关基 金份 额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 者开 通除 人民币 、 美 元以外 的其 他销 售币 种的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或者 终止 某一 币种 的销 售,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提前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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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者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者 自行承 担。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不超 过 5%。 (五) 发售 规模 本基金可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外管局 核准 的境外 投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对基金 发售 规模 进行 限制 。具体 规模 限制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约定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六)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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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 限 届满之 日起 十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1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 因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投资 者可 以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购 和赎回 美元 现 汇基金 份额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易 所 同 时开 放交 易 的 工作 日 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日期 和时 间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开 放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 的2 日前在 至 12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本基 金采 用人 民币、 美 元现汇 的多 币种 销售 , 投 资 者在申 购时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币种 , 赎回币 种与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申 购币种 相同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增加 新币 种的 申购 、 赎回 或调 整现 有币 种的 设置, 并对 业绩 基准 、 信 息披露 等相 关约 定进行 相应 调整 并公 告, 且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3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同时 赎回 币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币种 相同 。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或 者美元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并 对业 绩基准 、 信 息披 露等 相关 约定进 行相 应调 整并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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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其 自行 承 担。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按规 定 向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 赎 回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十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除外 。 如 果基 金投 资所处 的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 本基 金所 投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或国 家外 汇管 理相 关规定 有变 更 影响赎 回款 项的 划付 的 , 赎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以 申请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各 计算结 果均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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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 应的 费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赎回 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5%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 基金 由于基 金 份额类 别的 不同 , 根 据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收 取不 同的赎 回费 率 , 具体 详见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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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扣除 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25% 应 当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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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2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与 其他 账户 赎回 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 (4)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5)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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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6 )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10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时 。


(11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12)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发生上 述第(9 )、(10 ) 项以外 的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或拒 绝 申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18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十个 开放 日 ,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0 个开放 日 时 ,可 对重 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个工 作 日 在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19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暂 不 允许进 行相 互转 换。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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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 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执行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 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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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9848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成立日 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 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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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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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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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外 投 资顾 问 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为 承 担责 任 ,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不 包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 的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 三方数 据和 信 息来源 机构 、根 据当 地市 场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 方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 (23)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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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 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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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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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 (21)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按 相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2)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3 )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入 、 兑 换、 收汇 、 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2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 额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 将可能 有所 不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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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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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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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在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在 交易 所交易 ; 7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8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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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4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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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3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33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34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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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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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以上 (含10% , 下同 )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37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代 表 10%以上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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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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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托管 (一 ) 本 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订 立 《 广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委 托符合 《 试行 办法 》 规 定 条件的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境 外资产 托管 业务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托管 人的委 托履 行其 相应 职责 。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签署 相应的 协议 , 用以规 范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产 受损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 决定境 外托 管 人 是否存 在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行为 时,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适 用法 律及 当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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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由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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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十 五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为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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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策略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程序约 束和 数量化 风险 管理手段 , 力求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追 求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国 证 券市场 中的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为投 资标 的的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基 金 (ETF ) 、 新 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等, 其 中, 对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5% ,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备选 成份股 及以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投 资 标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ETF )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本 基金还可 投资 全球 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在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产 品、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原 则,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方法 , 为 投资 者提供 一 个投资 于美 国纳 斯达 克市 场的有 效投 资工 具。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 在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的双重 约束 下构 建指 数化 的投资 组合 。 本基金力 争控 制基金 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 小于 0.5%,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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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对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85% , 对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备选 成份股 及以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投 资 标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ETF )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权 益类 投资 策略 (1) 股票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来跟 踪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 按照 个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 股票 组合 。 (2) 股票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会对 投资 组合 进行适 当调 整 , 降低跟 踪误 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 牌、 股票 流动性 或其 他一 些影 响指 数复制 的市 场因 素的 限制 ,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依 指数 权重 购买 成份股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 , 结合 经验 判断 , 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获得 更接近 标的 指数 的收 益率 。 (3) 股票 组合 调整 1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股 票组 合根据 所跟 踪的纳斯 达克 100 指数对 其成份股 的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 跟踪调 整。 2 )不 定期 调整 ①与指 数相 关的 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公 司发 布的 调整 决定 及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进行相 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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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购 赎回 调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③其他 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若 因其出 现停 牌限 制、 存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或者 财务风 险 较 大、 或者 面临 重大 的不 利的 司法诉 讼 、 或 者有 充分 而合 理的理 由认 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情 形时 , 本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 股, 而 用备 选股 、 甚 至现 金来代 替, 也可 以选 择与 其行业 相近 、 定 价特征 类似 或者 收益 率相 关性较 高的 其它 股票 来代 替。 (4) 投资 组合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与评 估时 , 以 跟踪 偏离 度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踪 误差为 辅助 监控指 标, 对投 资组 合的 日常调 整就 以最 小化 跟踪 偏离度 为原 则, 以求 控制 投资组 合相 对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偏离 风险 。 1 )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踪 偏 离度


第n 日跟 踪偏 离度为 第n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减 去第n 日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增长 率后 的绝对 值。 2 )辅 助监 控指 标: 跟踪 误 差 跟踪误差一般考察的 是一 段交易时间内投资组 合日 收益率与比较基准日 收益 率的偏离 情况, 计算 公式 如下 : 2 1 1 () 1 T E t t TE R T ? ? ? ? 其中:TE 为 基金 跟踪 误差, - 为 基 金超 额收 益率 , 为基 金 净值 收益 率 , 为基准 收益 率,T 为 历史 天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 的 , 综 合考 虑流 动性 和收益 性 , 构建本 基金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投 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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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品, 如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相关的 股指 期货 、 期 权 、 权证以 及其 他衍 生工 具。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有 效管理 投资 策略 , 对 冲某 些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 风险 和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以 及利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杠 杆作 用, 达 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同 时降 低仓 位频 繁调整 带来 的交 易成本 。 ( 五)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 或变 更指 数编制 方法 使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标的 指数 、 或取 消对 本基 金使用 标的 指数 的授 权等 非因本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无 法 继续使 用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 的标 的指 数变 更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 是否采 用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方 式决定 标的 指数变 更事宜 , 如决定 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则应 及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 附属机 构(NASDAQ OMX 及其附 属机构 合 称为“公 司 ”)未 发起、支 持、销售 或推介 本基金。 该公司并 未审核 本基金的 合法性或 适用性 、 与本基金 有关的 表述及 信 息披露的 准确性 或完整 性 。 该公 司未就 证券投 资、 投资本基 金 或纳斯达 克100 ? 指数跟 踪 证券市场 总体表 现的能 力 ,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任何公众 作 出明示或 暗示的 陈述或 保 证。 该公司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被许可 方 ) 间的关系 仅 在于许可 使用注 册商标NASDAQ ? 、OMX ? 、NASDAQ OMX ? 、NASDAQ-100 ? 及 NASDAQ-100 指数 ? , 和该公司 的特定 商号, 以 及使用 由 NASDAQ OMX 不 考虑被许 可方或 本基金 而 确定、构 建 和计算的NASDAQ-100 指数 ? 。NASQAD OMX 在确定 、构建和 计算 NASDAQ-100 指数 ? 时 无须 考虑被许 可方或 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 该 公司 不负责并 且未参 与确定 本 基金发售 的 时间、 发售价 格或发 售规 模, 也 未参与 确定或 计算 将本基金 转换为 现金的 计 算方法 。 该 公司对本 基金的 管理、 销 售和交易 不承担 责任。 该公司不保 证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 或数据计算 的连续性。 该公司未就被许可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任 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 中任何数据的结果, 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并且明 示不对有关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 保证。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 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 46


失的利润或特定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计 价的 纳斯 达 克100 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 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计算编 制该 指数或 更改 指数名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风 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 用完 全复 制 法 跟踪 标的指 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投资 决策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定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决定 日 常标 的指 数跟 踪维护 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调整 决策 。 3 、投 资程 序 研究支持 、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行 、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等 流程 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正 确执 行 ,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国际 业务 部 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外 部信 息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 开 展指 数跟踪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 并撰写 相 关的 研究 报告 ,作为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 国 际业务 部 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 金投 资 47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主要 以 完全复 制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权 重 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跟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提 高投 资效 率、降低 交易 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中央 交易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绩 效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定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 行投资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的绩 效评估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跟踪 误 差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总结和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 的 变动,结 合成 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等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予以 公告 。 ( 八) 投资 限制 1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持 有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5)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6)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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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8)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本 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 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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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 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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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前述 本基 金 投 资组合 限制 第 (7) 、 (8)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51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或其 他原 因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 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三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 模式 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 件成 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 交易 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 使本 基金转 型为 同一标的 指数 的 上市 型开 放式基金 (LOF ), 其场内 申购赎回 、上 市交易 、 注 册登 记、 收 益分 配等场 内业 务规 则遵 循本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 若将来本 基金 管理人 推出 同一标的 指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ETF ),则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并相 应修 改 《基金 合同 》 , 届时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提 前公 告。 52


十五、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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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资产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币 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按照规 定或 境外市 场惯 例开设基 金财 产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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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估值日 为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国 纳斯达 克证 券交易 所 同 时开 放交易 的 工作 日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 的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股 票 , 送 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方 式发 行的股 票, 按估值 日 在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首 次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本 价估 值 。 首次 发行 且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所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3 、衍 生工 具 估 值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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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 按 估值日当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1-6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 日 元、 欧元、 英镑 等 五种主 要货 币 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价 ; 涉及 其他 货币 对人 民币的 汇率 的 , 采用 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10 、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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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 以 双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 双方认 可 的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 或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停 市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投资 顾问无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财 产 价 值时 ;


3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金 估值 ;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5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6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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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人民 币,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美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公 式为 估 值 日 人 民币 基 金 份 额净 值 除 以 估 值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美元现 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美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估值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 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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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若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6 、因 基金 的 开 户、 证券 交 易 、证 券清 算交收 、 证券 登记存管 而 产生 的各项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10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11、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12、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3、非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引起 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 索费 用; 14、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 包 括 投资 顾问 费) 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80% 年 费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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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外 托 管人 , 包 括 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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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NASDAQ OMX Group,Inc.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 可协议 的约 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 用费。 通常情况 下, 基金每 日应 支付的指 数使 用费在 次日 按每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1) 当E ≤1 亿 美元 时: H=E×0.06% ÷365 (2)当 E>1 亿 美元 时: H=1 亿美 元 ×0.06% ÷36 5+(E-1 亿 美元 ) ×0.04% ÷365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4 万 美元 ( 年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 ) , 即不 足4 万 美元时 按照 4 万美 元收 取。 年度最 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及基 金运 作每满 一整 年时 支付 , 每日 应支付 的 指数使 用费 按季 度从 当年 支付的 年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中抵 扣。 在指 数使 用费 支付日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指数 使用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此项 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5 至 第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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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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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 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 方式为 准;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人民 币面 值; 对于 美元 现 汇份额 ,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 益分 配后 美元 现汇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基 金份 额面 值的可 能; 5 、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 前一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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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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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等 机 构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内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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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露 开放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 网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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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 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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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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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更换 境外 投 资顾 问、 境外托 管人 ; 28、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9、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若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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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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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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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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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 的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二) 由于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基 金财产 或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无 过错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 成的损 失或 潜在 损失 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 同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4 、指数 发布信 息错误 、计 算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算机 病 毒攻击 及其 它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控 制和 不可预 测的 因素 造成 的损 失。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 本 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后 , 其他 当事方 应当 采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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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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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 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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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基金合同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 费及其 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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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 金募集 、认 购、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 值、结 算等 业务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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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境外 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不包 括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 内的 证券登 记、 清算 机构、 第三 方数据 和信 息 78


来源机 构、 根据 当地 市场 惯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 追偿的 其他 机构 ;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选 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或委 托境外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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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不包括 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 内的证 券登 记 、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据 和信息 来源 机构 、 根 据当 地 市场惯 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追 偿的 其他 机构 ; 21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相 关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2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80


务; 23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就管 理本基金 的资 金汇出 、汇 入、兑换 、收 汇、付 汇、 资金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2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 则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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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遵守 基金管理 人及 其代理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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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在不 损害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在交 易所交 易;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含百 分之十 ,下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83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4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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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3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85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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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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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2)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 红方式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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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 条件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 人民币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人 民币 面值 ; 对 于美 元 现汇份 额, 由于 汇率 因素 影响, 存在 收益 分配 后美 元现汇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面值的 可能 ; (5) 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对 应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币种 相 同。 美 元收 益分 配金 额按 除权前 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 金额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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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 包 括投资 顾问 费) 按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80% 年 费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8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 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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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NASDAQ OMX Group,Inc.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 可协议 的约 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 用费。 通常情况 下, 基金每 日应 支付的指 数使 用费在 次日 按每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1)当 E ≤1 亿 美元 时: H=E×0 .06% ÷36 5 (2)当 E>1 亿 美元 时: H =1 亿美 元×0.06% ÷365+ (E-1 亿 美元 )×0.04% ÷365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 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4 万 美元 ( 年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 ) , 即不 足4 万 美元时 按照 4 万美 元收 取。 年度最 低指 数使 用费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及基 金运 作每满 一整 年时 支付 , 每日 应支付 的 指数使 用费 按季 度从 当年 支付的 年度 最低 指数 使用 费中抵 扣。 在指 数使 用费 支付日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指数 使用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91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此项 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策略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程序约 束和 数量化 风险 管理手段 , 力求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追 求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美 国证 券市场 中的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为投 资标 的的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基 金 (ETF ) 、 新 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等, 其 中, 对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5% ,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备选 成份股 及以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为投 资 标的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ETF )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本 基金还可 投资 全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在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证 、 公募 基金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 生产 品、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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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6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93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 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基 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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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5)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 前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因 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4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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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12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3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6)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 资禁止 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并披 露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露 开放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96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 网站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的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97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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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以 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本页为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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