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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元A(070015)

嘉实多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多元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 依 据 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8 年6月27日 《 关于核 准嘉 实 多 元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08]865 号 ) 和2008 年7 月30日 《关 于同意 嘉实 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 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08]324号 )的 核准 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9 月10 日 正式生 效 。 本 基金 类型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 根 据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属于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风险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 属 于较 低 风险 、 较 低收 益的 品种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本基金 分 为 A 、B 类,A 类收取 认 ( 申) 购费 ;B 类不收 取认 (申 ) 购 费, 但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安 排 ............................................................ 5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4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55 九 、 基 金转 换 ................................................................. 63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解冻 ...................................... 68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68 十二 、 基金 的 业绩 .............................................................. 78 十 三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80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80 十 五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2 十 六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87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88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9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0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95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98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101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4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9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0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31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31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 募说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2.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 性文件 4.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 《销 售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6. 《运 作办 法》 指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证 监会 公布 ,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8.《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9.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10.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1.招 募说 明书 指 《 嘉 实 多 元 收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即 用 于 公 开披露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构 、 基 金 的募集 、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 金 的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2.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嘉 实多 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13.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14.《 业务 规则 》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15.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17.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8.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者 20.基 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机 构 21.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2.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3.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4.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6.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27.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2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国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管 理 机构 29.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总称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31.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32.基 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33.日/ 天 指公历 日 34.月 指公历 月 35.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6.开 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37.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38.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9.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申 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42.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43.巨 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44.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5.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46.销 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47.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48.转 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49.基 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0.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1.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56.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57.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58.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 中外 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地上 海 , 总 部 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南京 、 福 州 、 广 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司 。 公司 获 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 年10月9 日,基 金 管理人共管 理1只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144 只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 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实优质企 业混合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 接(LOF) 、嘉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混合 、 嘉 实研 究 精选混 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 嘉 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 实 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 嘉 实 安心货 币 、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中 创400 联接 、嘉 实沪深300ETF 、嘉实优化 红利混 合 、嘉 实全球房地 产 (QDII) 、嘉实 理财宝7 天 债券、嘉 实增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 券、嘉 实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数(LOF) 、嘉实中 证500ETF 、嘉实 增强信 用 定期债券、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嘉 实 中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研 究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丰 益策 略 定期债 券 、 嘉 实 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嘉 实绝对 收益策略 定期混合 、嘉实 宝A/B、嘉 实 活 期宝货 币 、嘉实1 个月理财 债券、嘉 实活钱包 货币 、 嘉实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币、 嘉 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 实 中证主 要消 费ETF 、 嘉实 中 证医药 卫生ETF 、 嘉 实中 证 金融地 产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医疗保健 股票、嘉 实新兴 产业股票 、嘉实新 收益混 合、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逆 向策略股 票、嘉实 企业变 革股票 、 嘉实 新消 费股票 、嘉实全 球互 联网股 票 、 嘉 实先 进制 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快 线货 币 、 嘉 实新 机 遇混合 发起 式、 嘉实低价 策略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产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合、 嘉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 据策略 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 碳股票 、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 合、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 实新起 航混 合、 嘉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实 稳 祥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瑞 纯 债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 嘉 实新 优选 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新思 路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精选 股票 、 嘉实 稳盛 债 券、 嘉实 稳鑫 纯 债债券、嘉实安益混 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 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 嘉 实主 题 增强混 合 、 嘉 实优 势成 长 混合 、 嘉 实研 究 增强混 合 、 嘉 实稳 荣债 券 、 嘉 实农 业产 业股 票 、 嘉 实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实 新 添瑞混 合 、 嘉实 现金宝货 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票 、嘉实丰安6个月 定期债券 、嘉实稳 元 纯 债债券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 券 、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 票 、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 嘉 实丰 和灵 活 配置混合 、 嘉实沪 港深回 报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原 油(QDII-LOF ) 、嘉实前沿 科 技沪港深 股票 、嘉 实稳宏 债券 、嘉 实中关村A股ETF 、嘉实稳 华纯债债 券、嘉实6个月理 财 债 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 嘉 实 富时中 国A50ETF 联接 、 嘉 实富时 中国A50ETF 、 嘉 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新 添泽定期 混合、嘉 实创业 板ETF 、嘉 实合润 双债两 年 期定期债 券 、 嘉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 嘉 实 领航资 产配 置 混 合 (FOF ) 、 嘉 实价 值精 选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股票 、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 合 、 嘉 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 实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荣 定期 混合 、 嘉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 券 、 嘉实战 略配 售混 合 、 嘉实 瑞享 定期 混合 、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合 。 其 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 国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监管 司副 处 长 、 处长 ;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 挂职 )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下 称银 监会 )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银 监会 新疆 监管 局党 委 委员 、 副 局长;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 监管 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 董 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 基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经 济学 博士 。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 京 商品 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高 级经 理 ; 中 欧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秘兼 发展 战略官 ; 现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前海 中诚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高峰先 生 , 董 事, 美国 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 加坡) 董事、 全球 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 行资 产与 财 富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 至今 任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德意志 银行 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 韩家乐先生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华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硕士研 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华 大 学商法 研究 中 心副 主任 、 《 清华法 学》副 主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 中 国商 法 ” 丛 书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届 并购 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 现 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会计 学教 授 , 注 册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 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事 长 , 经 济学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共党 员 。 曾 任华 夏证 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究 发展 部 总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 裁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大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席 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 总 经理 , 金融 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学位 ,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 集团 (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资产管理中 心负责 人。2013 年 10 月至今 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董事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 ;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 茜 女 士, 武 汉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 士,16年 证 券从 业经 历 , 具有 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 任武 汉市商 业银 行信 贷资金 管 理部总 经理 助理 ,2002 年7 月至2002 年8 月任 职于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02 年9 月至2008 年11 月任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10 月 25 日至2008年11 月7 日任 长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12 月12 日至2008 年11 月7 日 任 长盛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 理。2008 年11 月 加 盟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现任 固定收 益业务 体系 配置策 略组组 长。2017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5 日 任嘉实 新添 丰 定 期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8 月24日至2018 年6 月26 日 任 嘉 实 致 博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2011 年3 月23 日 至今 任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13 日至 今任 嘉实新 机遇 混 合 发 起式基金 经理,2015 年11 月27 日至 今任嘉 实新起点 混合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14日至 今 任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基 金经 理 , 2018 年6 月8 日至 今任 嘉实致 兴定期 纯 债债 券基 金经理 。 2009 年2 月13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9 月10 日 至2009 年11 月5 日 , 刘熹 先生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司 总经 理兼 固 定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经 雷先生 、 固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定收益 体系 策略 组组 长王 茜女士 、 万晓 西先 生、 胡 永青先 生 、 以 及养 老金 固 收投资 组长 王怀 震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禁止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 资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 各 部门 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券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益业 务首席 投资官、 总监及资 深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险 控制委员 会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察 长积极对 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务 部门:部 门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 第一责任 人,对本 部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位 员工:公 司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司 设置的组 织结构 ,充分体 现职责明 确、相 互制约的 原则,各 部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 公 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 包 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 以 及 健全 、 有 效的 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司 建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司 建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 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立 完善的基 金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 值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明确 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 清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算、基金 会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 人员的 重叠。投 资、研究 、交易 、IT 等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立 和维护信 息管理 系统,严 格信息管 理,保 证客户资 料等信息 安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 务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 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 由 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 部核查 ,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 设 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 估表 ,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 和分析 , 并由 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 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五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 十一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6)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00-830-8003 (1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白 下区 太平 南路 532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8)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2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31)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2)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5)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7)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8)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0)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1)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2)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43)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44)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46)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47)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8)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4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50)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5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5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53)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5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 定 代 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5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56) 上海好 买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5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 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5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5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6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6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62)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 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6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6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65)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6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67)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68)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69)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70)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71)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72)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7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74)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75)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76)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77)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78)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79)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8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81)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82)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83) 上海华 夏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8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8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8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 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8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8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8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9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9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95523 (9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9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95)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 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9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05 、11 、12 、13 、15、16 、18 、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9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9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9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0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0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0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10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10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0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 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10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10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10) 第一 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1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 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1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1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1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1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1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1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1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1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2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22)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2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2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2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2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2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2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2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3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3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2)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3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3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35)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3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3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3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 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3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4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4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42)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4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4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 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4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46)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4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4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149)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5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5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5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54)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5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5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5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 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5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5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6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6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6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6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 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64)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6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66)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6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68)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69) 和耕传 承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70)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 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7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 领展 企业广 场二 座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2008 年6月27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 准嘉实多 元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8]865 号) 核准 募 集。 ( 二 )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 )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 ( 四 )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 自2008年8 月4日 起至2008 年9 月5日 止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进行 募集。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五 )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及利 息处 理方 式 1、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 金A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均 为1.00 元 人民 币 。 2、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其中,A类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 ,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B类 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3% 。 本基 金A类、B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认 购费 率 (1) 投资 者在 认购A 类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 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 具体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为0。 4、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面值均 为 人 民币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9,950.35 份A类 基金 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B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数=(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B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 这 1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数=(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 10,005.00份B 类基 金份 额。 (3)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6、基金募 集期间 , 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08 年9 月10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业 务的开放 日为上 海 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日直 销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 9 :30 -15 :00 ;代 销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应以各 代销 机构 的 具 体规 定时间 为准 。 投资 者在本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2008年9月17 日起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和赎 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多个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 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类别 的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同一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 份 额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份 额确 认日 期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 以 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 的相 应份 额类 别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并不 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1元。 但若有代 销机构 特别约定 首次 申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 则必 须 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 金余额不 足1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但 若有 代 销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 告 为准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调整 对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两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5%。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前端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 金额分 档 , 统 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 按 0.6 %执 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 告规定的 相应申 购费率低 于 0.6% 时,按 实 际费率收 取申购费 。 个人 投资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申 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 行 。 本基金B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0。 注:2013 年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 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2、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5 %。 本基金 对A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 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低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T<90 天 0.30% T≥90 天 0 本基金B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具体如 下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T≥7 天 0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7日的投 资人,赎回费 总额的25% 的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 费。 本基 金B 类 基金份 额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如果投资者过于频繁 申 购、赎回本基金, 可 能以 各种形式损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例如 : 导 致基 金的 交 易费用 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 减少长 期持 有人 的回 报 , 或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等, 则本 基金 对上 述过 于 频繁交 易的 申购 、 赎回 可 以采取 特殊 的申 购费率 、或 赎回 费率 ,也 可以采 取特 殊的 收费 方式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两个 工作 日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5、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B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资 者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 者赎 回B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 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 以下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两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持有时 间 (T) 7≤T<90天 T≥9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33 0 赎回金 额(f=d-e) 10,967 13,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各个 基金 份额 类别单 独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单位为 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 在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 照优先确 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小额 赎 回申请人” )赎回 申请的原 则,对当 日的赎回 申请按 照以下原 则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 按比例( 单个大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量/当日大 额赎回申 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 回 申 请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不 能被全 部确 认 , 则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 额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量 , 对 当日 全 部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含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 具体程 序 , 按 照本 条规 定 的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6)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 项 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 者。 发 生 上 述(1 ) 、( 2)、( 3)、( 4)、 (6)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2 、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4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 提前 两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2008 年10 月20 日 起。 (二)适用基金转换 的基 金范围 与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嘉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A 、 嘉 实 稳 健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债 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 行业 混 合 、 嘉 实主 题精 选 混合 、 嘉 实策 略 增 长混 合、 嘉实 货 币 A/B 、 嘉实超 短债 、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 、 嘉 实回 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A、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信 用债 券A/C 、 嘉实 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A/B、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A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 嘉 实纯债 债 券 A/C、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A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泰 和混合 、嘉 实丰 益纯 债债 券、嘉 实医 疗 保健股 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 策 略股票 、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 票、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 合、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嘉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A/C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A、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A 、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C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A 、 嘉实 快线货 币A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略 股票 、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实 创 新成长 混合 、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期 债 券 A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 券 A、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嘉 实沪 港深精 选股 票、 嘉实 文体 娱乐股 票 A/C 、嘉 实稳 祥 纯债债券 A/C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优势成 长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强混 合 、 嘉 实农 业产 业 股票 、 嘉 实物 流 产业股 票A/C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料 股 票 A/C 、 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 嘉实 丰和 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 实富 时A50ETF 联接 A 、 嘉 实稳 宏债 券A/C 、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 活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 嘉实 稳华纯 债债 券、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C 、 嘉实 新添丰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新添 华定 期开 放混 合 、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惠泽混 合 (LOF)、 嘉实金 融精 选股 票A/C 、 嘉 实新添 泽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 嘉 实新 添辉定 期开 放 混合 。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1、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仅限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低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从高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低申 购费 用基 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 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 出基 金有赎 回费 用的,收取 该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从0申 购费 用基金 向非0申 购费用 基金 转换 时, 每次按照非0 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 费用收取 申购补 差费;非0申购 费用基金互 转时, 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模式 ) (1)若 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 转出 基金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 转出 基金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 净转入 金额= 转出 基金 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 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 嘉 实超 短债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 嘉 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 嘉 实逆 向 策略股 票 、 嘉 实 快线货币 基金A、 嘉实货币 、嘉实新 兴产业股 票、嘉 实稳华纯 债债券、 嘉实债 券、嘉实 增 益 宝货币 、 嘉实 纯债 债券 有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累计 申购 (转 入 ) 限 制, 嘉实 增长混 合 、 嘉 实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暂 停申 购和转 入业 务 , 具 体请 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告 。 定期 开 放类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四)基金转换的其 他业 务规则 1 、基 金转 换的 时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采 用份 额转 换原 则 ,即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 、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 撤销; (3 )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转换 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4 ) 、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换 。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 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 金时, 最低转 出份额为1 份基金 份额 。 但若 有代 销 机构特 别约 定最 低转 出份 额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工 作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 基 金份 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于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 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入申请 ;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④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或 流动性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的 情形; ⑤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 ⑥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⑦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 请的措 施 ; ⑧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 项;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④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转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 措施; ⑥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3 ) 如 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公告 中 未予载 明 的 事项 , 但基 金 管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应 当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 结与 解冻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一) 投资目 标 在 控制风 险和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前 提下,本 基金通过 谋求较 高的当期 收益,力 争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券类 资产 , 及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得的股 票 ;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对现 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 等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在控制 基金 组合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 多 元化 的低 风险 赢利模 式 , 能 够穿 越各 种市 场变化 , 持续避 险增 收。 (四)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 置 在本基 金投 资管 理计 划中 , 投资策 略由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计划 和自 下而 上的 单个证 券 选择计 划组 成 。 本 基金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 国 家 宏观政 策趋 势 、 行 业及 企 业盈利 和信 用状 况、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 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等 的动态 分析 , 在限 定投 资 范围内 , 决定 债 券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并 跟踪 影响 资 产配置 策略 的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 定 期对 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进行 债券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 货 币 及财政 政策 趋势、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信用 息差 水平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类资 产的组 合配 置 ; 在进行 权益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动态 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水 平 , 决 定 权益类 属资 产的 组合 配置 。 本 基金 的权 益类 资产 投 资作为 债券 类资 产投 资的 辅助和 补充 , 以 本金安 全为 最重 要因 素。 本基金 将审 慎考 察二 级市 场股票 投资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 争取为 投资 者获 得长 期稳 定的回 报。 2、 债券投 资策略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 债券 投资 (可 转债 除 外) 在本基 金的 债券(可 转债 除 外)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 在宏观 经济 趋势 研究 、 货 币及财 政政 策趋 势研 究的 基础上 ,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和债 券市 场供求 关系 研究 为核 心 , 结合信 用息 差水 平分 析和 收益率 曲线 形态 分析 , 实 施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 以获 取较 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所 采取 的主 动投 资策 略涉及 债券 组合 构建的 三个 步骤 :确 定债 券组合 久期 、确 定债 券组 合期限 结构 及类 属配 置、 单个资 产选 择 。 其中, 每个 步骤 都采 取特 定的主 动投 资子 策略 ,以 尽可能 地控 制风 险、 提高 基金投 资 收 益 。 ① 确定组 合久期。 本基金 将通过积 极主动地 预测市 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 ,相应 调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以达 到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 降 低 债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在 确定 债券 组 合久期 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 将在判 断市 场利 率波 动趋 势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当前形 态,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 合久期 。 ② 确定债 券组合的 期限结 构和类属 配置。在 债券组 合的久期 确定后, 本基金 将通过 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分 析和 类属 资产相 对估 值分 析, 在组 合 期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 两个 主要方 面对 组 合进行 优化 , 以达 到在 相 同组合 久期 的条 件下 , 进 一步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的 目的 。 在 组合 优 化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 根 据各类 属债 券资 产当 前的 收益率 曲线 , 在给 定组 合 久期以 及其 他组 合约束 条件 的情 形下 ,通 过嘉实 债券 组合 优化 数量 模型, 确定 最优 的期 限结 构和类 属 配 置 。 ③ 单个资 产选择。 在确定 债券组合 的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后 ,本基金 将通过 个券相 对 价值分 析 、 波 动特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分 析 , 在 风险 收益 特征等 方面 对组 合进 行进 一步的 优化 , 以达到 在相 同期 限和 类属 的条件 下 , 更 进一 步降 低 组合风 险 , 提 高组 合收 益 的目的 。 在单 个 资产选 择的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通 过嘉 实债 券 ROLL-DOWN 模型 和 RICH-CHEAP 模 型选择 相对 价 值低估 的单 个债 券, 并通 过凸性 分析 选择 波动 特性 最优的 单个 债券 。 针对企 业 (公 司) 债以 及 短期融 资券 等与 信用 等级 相关的 债券 , 本基 金还 将 在充分 运用 嘉实信 用评 级模 型的 基础 上, 优先 选择 信用 风险 最 低的单 个债 券 , 从 而在 最 大程度 上规 避债 券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2) 可转 债投 资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 收益 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 本 基 金将根 据可 转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率 来判 断其 债性 , 根 据 可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 Delta 系 数来 判 断其股 性 。 当 可转 债类 属 资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 将 参 照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予以管 理 , 当 可 转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 时,将 参照 股票 类资 产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 等一级 市场 投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的过程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 运用嘉 实基 金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入 发 掘新股 内在 价值 , 结合 市 场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资 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采 用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结合 自 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策略 。 在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的核心 方法 是 : 针 对主 要 行业 , 适 度均 衡配 置。 充 分借鉴 内部 和外部 研究 观点 ,动 态跟 踪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确定 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在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 将在行 业配 置比 例确 定的 基础上 , 优先 选择 行业 内 具备完 善的 法人治 理结 构和 有效 的激 励机制 、 明 显受 益于 行业 景气、 根据 动态 市盈 率、PEG 等 指标 衡量 的估值 水平 相对 偏低 的上 市公司 。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基 金 权证投 资将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在 采 用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 风险套 利 , 尽 力 减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 求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5、 投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①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② 宏 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 况,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 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③ 分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告 ,为 投资 策略 提供依 据。 (2) 决策 程序 ④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和不定 期召开会 议,根据 基金投 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 判断决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 定 。 ⑤ 相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宏 观经济 主要 是利 率走 势等 进行分 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⑥ 基 金经理 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参考研 究部门 提出的报 告,并依 据基金 申 购 和赎回的 情况控制 投资组 合的流动 性风险, 制定具 体资产配 置和调整 计划,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⑦ 交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 交易。 ⑧ 监 察稽核部 负责监控 基金的 运作管理 是否符合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和 公司相 关 管 理制度的 规定;风 险管理 部门运用 风险监测 模型以 及各种风 险监控指 标,对 市 场 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 测算, 对基金组 合的风险 进行评 估,提交 风险监控 报告;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根 据市 场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五)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① 承销证 券; ②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③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④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⑤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⑥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⑦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e、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k、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l、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n、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第e、k 、l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中 国债券 总指 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 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率 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 合基金 ,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8 年7 月1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 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4,044,827.09 8.11 其中: 股票


34,044,827.09 8.1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7,456,975.80 82.81 其中: 债券


347,456,975.80 82.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020,722.78 7.39 8


其他资 产


7,055,058.11 1.68 9


合计


419,577,583.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C


制造业


19,014,506.45 4.6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4,839,831.00 1.1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15,938.00 0.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2,989,895.00 0.7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3,761,684.44 0.92 J


金融业


1,559,914.00 0.38 K


房地产 业


192,405.00 0.0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7,615.20 0.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423,038.00 0.1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044,827.09 8.3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323


瀚蓝环 境


159,600 2,429,112.00 0.59 2


603579


荣泰健 康


28,300 1,979,868.00 0.48 3


002179


中航光 电


50,300 1,961,700.00 0.48 4


601006


大秦铁 路


199,500 1,637,895.00 0.40 5


000581


威孚高 科


72,500 1,602,975.00 0.39 6


601009


南京银 行


201,800 1,559,914.00 0.38 7


300523


辰安科 技


23,000 1,432,440.00 0.35 8


600563


法拉电 子


28,300 1,400,567.00 0.34 9


600029


南方航 空


160,000 1,352,000.00 0.33 10


300373


扬杰科 技


46,400 1,327,040.00 0.3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971,200.00 5.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971,200.00 5.87 4


企业债 券


169,764,596.50 41.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468,000.00 14.80 6


中期票 据


60,324,000.00 14.7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929,179.30 8.0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7,456,975.80 85.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41754040


17 水 电十 四 CP002


200,000 20,154,000.00 4.93 1


101552030


15 中铝 MTN002


200,000 20,154,000.00 4.93 3


041754034


17 陕 延油CP001


200,000 20,148,000.00 4.93 4


101556034


15 鞍钢 MTN001


200,000 20,126,000.00 4.93 5


101754033


17 河 钢集 MTN004


200,000 20,044,000.00 4.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8 年1 月 29 日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布《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镇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江分行 行政 处罚 事项 公告 》 , 公 司镇 江分 行收 到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江 苏监管 局行 政 处罚决 定书 (苏 银监 罚决 字 【2018 】1 号 ) , 对镇 江 分行违 规办 理票 据业 务违 反审慎 经营 原 则的行 为罚 款3230 万元 人 民币。 本基金 投资 于 “南 京银 行 (601009 ) ” 的 决策 程序 说明 : 基 于对 南京 银行 基 本面研 究以 及二级 市场 的判 断 , 本 基 金投资 于 “南 京银 行” 股 票的决 策流 程 , 符 合公 司 投资管 理制 度的 相 关规 定。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其 他九 名证券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455.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14,299.18 5


应收申 购款


30,302.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55,058.1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1,030,800.00 2.70 2


123004


铁汉转 债


2,597,200.50 0.64 3


113011


光大转 债


2,486,260.00 0.61 4


113012


骆驼转 债


1,879,692.60 0.46 5


110038


济川转 债


1,427,880.00 0.35 6


113013


国君转 债


377,886.30 0.09 7


127004


模塑转 债


221,569.50 0.05 8


128030


天康转 债


118,625.00 0.0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1 ) 嘉实 多元 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09% 0.20% 10.06% 0.33% -4.97% -0.13% 2009 年年度 10.22% 0.40% -1.24% 0.10% 11.46% 0.30% 2010 年年度 10.29% 0.27% 1.92% 0.10% 8.37% 0.17% 2011 年年度 -1.36% 0.27% 5.72% 0.11% -7.08% 0.16% 2012 年年度 2.41% 0.24% 2.51% 0.07% -0.10% 0.17% 2013 年年度 0.90% 0.25% -2.10% 0.11% 3.00% 0.14% 2014 年年度 14.80% 0.27% 11.23% 0.15% 3.57% 0.12% 2015 年年度 13.85% 0.63% 8.03% 0.11% 5.82% 0.52% 2016 年年度 0.47% 0.30% 1.30% 0.12% -0.83% 0.18% 2017 年年度 3.90%


0.08%


-1.19%


0.09%


5.09%


-0.01%


2018 年上半年 -1.04%


0.21%


4.95%


0.12%


-5.99%


0.09%


(2 ) 嘉实 多元 债券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同 生 效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99% 0.21% 10.06% 0.33% -5.07% -0.12% 2009 年年度 9.82% 0.40% -1.24% 0.10% 11.06% 0.30% 2010 年年度 9.93% 0.28% 1.92% 0.10% 8.01% 0.18% 2011 年年度 -1.74% 0.27% 5.72% 0.11% -7.46% 0.16% 2012 年年度 2.16% 0.24% 2.51% 0.07% -0.35% 0.17% 2013 年年度 0.54% 0.24% -2.10% 0.11% 2.64% 0.13% 2014 年年度 14.46% 0.27% 11.23% 0.15% 3.23% 0.12% 2015 年年度 13.40% 0.63% 8.03% 0.11% 5.37% 0.52% 2016 年年度 0.16% 0.30% 1.30% 0.12% -1.14% 0.18%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017 年年度 3.54%


0.08%


-1.19%


0.09%


4.73%


-0.01%


2018 年上半年 -1.23%


0.21%


4.95%


0.12%


-6.18%


0.09%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图1: 嘉实 多元 债券A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08 年9 月 10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图2: 嘉实 多元 债券B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08 年9 月 10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注: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二 、 投资 范 围五(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约 定。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 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可供 分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 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除息 日 该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 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该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 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 ‰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B 类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3% 。 销 售服务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 结 算机 构 分别 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上述第( 一) 条第1 款“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 (4 ) -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部分 第( 六) 条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部分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的 相关 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 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 (27)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 (29)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 :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1、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 申购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 放日直 销业 务办 理时间 为 9:30 -15:00 ;代销业 务办理时 间由于 各代销机 构系统及 业务安 排等原因, 应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时间 为准 。 投 资者在 本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购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价 格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券类 资产 , 及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可持 有可 转换 债券 转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 资二 级 市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上述资 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所 ,运 作时 间长 ,市 场透明 度较 高 , 运作方 式规 范 , 历 史流 动 性状况 良好 , 正常 情况 下 能够及 时满 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保证 基金 按 时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 端市 场 情况下 ,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 流动性 不足 , 导 致基 金资 产 无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款 项 。 根 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性 充裕 , 流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照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在进行 债券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 货 币 及财政 政策 趋势、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信用 息差 水平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类资 产的组 合配 置 ; 在进行 权益 类资 产的 组合 配置策 略时 , 本基 金将 通 过动态 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水 平 , 决 定 权益类 属资 产的 组合 配置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 不 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 较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降 低基 金的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产 , 包 括可 在交 易所 、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 ,7 个工 作日 内 到期或 可支 取 的逆回 购、 银行 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 项等 , 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 况 良好。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 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控 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 部分 延期 赎回 ,并 对 当日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超过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本 基金发生 了巨额 赎回,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赎回 或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 具 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部 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 情形 发 生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 在不能 及时 赎回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 力 求 稳定收 益 ; 择 机 参 与新 股 申购 、 投 资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以增 强收益 。 因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而 面临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 因 参与 新股 申购 而 面临新 股发 行 放缓甚 至停 滞 , 或 者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下降 甚至 出现 亏损所 带来 的风 险 ; 因 少 量投资 可转 债或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资产 而承 担一定 程度 的市 场整 体或 个别证 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本基金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需 要 保留一 定 比例的 现金 资产 ,可 能会 存在一 定的 机会 成本 。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 , 调整申 购费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 服 务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A)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 调整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服 务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决。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 调 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销 售服 务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壹 亿伍 仟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188866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 权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券类 资产 , 及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得的股 票 ;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或金 融衍 生工 具,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对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k、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l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n、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律 法规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2) 的第e、k、l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 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的其他 规定 。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 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该类别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C)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在 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 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 由于 投资 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 敬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 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 查询 、 核 对、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 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投资者 可与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 交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办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 额。 具体 受理 网点 见相应 代销机 构各 分支 机构的 公告 。 (四 )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 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8 年3 月10 日至2018 年9月10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嘉实多元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修改 嘉 实多 元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2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基金 赎 回费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多 元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第一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18 年 4 月 17 日


4 关 于 增加 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 )有 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 增加 中 信期 货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6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基金 直 销柜台 申购 、赎 回、 转换 数量限 制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加 四 川天 府银 行 为嘉 实 旗下 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 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10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