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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005625)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理人:南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八年 十 月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1月12日证 监 许可【2018】120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8年3 月1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市场 风险 、开 放式基 金共 有的 风险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其 预期风 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同 业存 单 、 中 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 债部分 、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 券(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 分除外) 、可交换 债券等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 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 产配置 比例: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10个 工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5% 的 限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募集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在 市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净 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以定 期 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 即 本基 金以 封闭 期 和开放 期相 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投资 者 需在开 放期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 在 封闭 期将 无法 按 照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面临 封闭 期内 无法 赎回 的风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 金募集 时, 发起 资金 参与 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1000 万元,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期限 不低于三 年。发起 资金提 供方认购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满三 年后,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将根 据自 身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 届 时,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赎 回认 购 的本基 金份 额 。 另 外,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两亿 元的 , 基金合 同自 动 终 止。 投资 者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本基金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可达到或者 超过50% ;本 基 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 销售, 存在因单一 机构投 资者大 额赎回而导 致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引 发合同 终止 等风 险。 除另有说明 外, 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9月14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30日 。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5 六、基 金的 募集 ....................................................................................................................... 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10 九、基 金的 投资 ..................................................................................................................... 19 十、基 金的 业绩 ..................................................................................................................... 2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2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3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3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4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5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5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5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5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5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3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 一、绪言 《南华瑞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或“ 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南华瑞鑫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 了 南华 瑞鑫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 南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华 瑞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指 《 南 华瑞 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南 华瑞鑫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南华瑞 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南华瑞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股东承 诺认 购一定 金额 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14、《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资金 来源 于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 人固有 资金 的资 金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南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4、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 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至 该封 闭 期首日 的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止 , 如该 对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没有 对应 的日历 日期 , 则封 闭期 至 该对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的 前一日 止 。 本 基 金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的 3 个月 对日 的前一日 止。首 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进 入首个开 放期,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 至 该封 闭期 首日 的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止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5、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 且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 申购与赎回业 务,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时 间顺 延 , 直 至满 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指 《 南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4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9、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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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东 阳市 横店 影视产 业实 验区 商务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甲 3 号 居然 大厦三层 邮政编 码:100007 法定代 表人 : 路 秀妍 成立日 期:2016 年 11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2371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谢 超 联系电 话:4008105599 股权结 构: 南华 期货 股份 有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10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叶柯先 生: 董事 长, 博 士。1992 年参 加工 作, 先 后在 中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 部、 中国证 监 会稽查 二局、 中国 证监 会 期货监 管二 部和 南华 期货 股份有 限 公 司工 作 。2016 年12 月加 入南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路秀妍 女士 : 董 事, 汉 语 言文学 专业 , 学 士学 位。1992 年 参加 工作, 先后 在北 京建行 信 托投资 公司 、 浙江 钱塘 航空 集团有 限公 司 、 信 达期 货有 限公司 、 南华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现任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马易升 先生 : 董事 , 博 士。2010 年参 加工 作, 任 职于 横店集 团控 股有 限公 司 , 担任企 业 运营 分 析部 部长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陈松男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78 年参 加工 作, 先后就 职于 马里 兰 大 学、 台湾政 治大 学 , 上海 交通 大学 高级金 融学院 。 历任 马里 兰大学 教授 、 台 湾政 治大 学 教授 兼系主 任 、 上海 交通大 学 高 级金 融学 院教 授 。 王艳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1998 年 参加 工作 , 先后 在 北京 市嘉 和律 师 事务所 、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 务所 、 北 京市 海铭 律师 事 务所 、 北 京市 荣诚 律师 事 务所工 作 。 历任 北京市 嘉和 律师 事务 所 律 师、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海铭 律师事 务所 合 伙人律 师 、 北京 市荣 诚律 师事务 所工 作主 任律 师 。 朱国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83 年 参加 工作, 任职 于上 海财 经大 学。 曾 兼任 上海金 鹏期 货经 纪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财经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2、监 事会 成员 根据公 司 《章 程》 第六 十 六条规 定 , 公 司不 设监 事 会, 设一 名执 行监 事, 执 行监事 由职 工 代表 崔楠 担任 。 崔楠先生: 执行监事 ,经 济学学士。2005 年参加 工 作,先后在 中国证监 会期 货监管二 部、银 河期 货有 限公 司 南 华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南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叶柯先生 :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路秀妍 女士 :总 经理 、代 行督察 长 , 简历 同上 。 王明德 先生 : 硕 士, 现任 南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1999 年 至 2000 年 任职于 北 京中怡 康经 济咨 询公 司, 担任研 究员 。2000 年 至2002 年 任职 于北 京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担 任研究 员 。 2002 年 至2011 年 任职 于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历任 研究 所副 所 长、 所长 。 2011 年 至 2015 年任 职于 东兴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研 究所所 长 。2015 年 至 2017 年任 职于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投研 总监 。2017 年 4 月 加 入南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 任南 华瑞 鑫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4 月 10 日 起任 职) 。 陈琨先 生: 硕士 , 现 任南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5 年至2006 年 任 平安集 团 渠道发 展事 业部 团队 主管 ;2006 年至 2018 年历任 中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区域 总监 、 机 构业 务总监、 营销中心 总经理 助理、营 销中心总 经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营销中 心总经理 职务。 2018 年5 月加 入南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周昱峰 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现 任南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量 化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投资与 产品 负责 人 。 历 任 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 经 纪业 务管 理总 部高 级 经理 。 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管 理总部 总监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总监 。 方 正富 邦创 融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2017 年3 月加入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蔡峰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0 年至2016 年任 职于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部 ;2016 年至2018 年任 职于 华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机 构投资 二部 。2018 年7 月 加入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明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简历同 上 。 曹进前 先生 : 硕士 , 注册 会 计师 , 现任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 理。 2008 年至 2010 年任 职于 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担任 审计师 。2010 年至 2015 年任职 于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年金 投 资部 投资 助理 。2015 年 至2017 年任职 于 泓德基 金交 易 部,担 任 中 央交 易员 、债 券交易 主管 。2017 年 3 月 加入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南 华 丰淳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 起任 职) 、南 华瑞 颐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 任职 )、 南 华瑞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3 月 15 日起 任职 ) 。 尹粒宇 先生 : 硕 士, 现任 南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职于 成 都银 行 新都 支行 。2012 年至 2013 年 任马 来西 亚丰 隆 银行环 球金 融市 场部 外币 及衍生 品交 易 员。2013 年至2017 年任 成 都银行 资金 部本 币市 场交 易员 。2017 年3 月 加入 南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南 华瑞 颐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 任职) 、南 华 瑞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 15 日 起任 职)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王明德 先生 :副 总经 理 , 简历同 上。 成员: 曹进前 先生 :基 金经 理 , 简历同 上 。 尹粒宇 先生 :基 金经 理 , 简历同 上 。 刘斐先 生 : 硕士 , 现 任 南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部基金 经理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担任 研究 员 。2009 年至2012 年, 任 职于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2012 年至2013 年,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任 研究员 。2013 年至 2015 年, 任职 于东 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任 研究员 。2015 年至 2017 年,任 职于 泓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研究 员。2017 年 3 月加 入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南华 瑞 盈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 任职) 、 南 华瑞 颐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 起任 职) 、 南华丰 淳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2 月26 日起 任 职) 。 李瑞伟 先生 : 学 士, 现任南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交 易员 。5 年 债券 市 场经验 , 具 有较为 丰富 的交 易经 验 , 曾任天 津信 唐货 币经 纪有 限责任 公司 债券 经纪 人 , 英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平安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债 券交 易员。2017 年 3 月加 入南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违 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进行运 作 , 不 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 禁 止的 行为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内部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和 内部 监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和内 部控 制体系 。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负责审 查公 司监 察稽 核 、 风险管 理工 作情 况 , 负 责 对公司 合规 管理 制度 、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监 督公 司内部 审计 制度 的实 施,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查 和评价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经 理层 下设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就基 金 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是基 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和 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1 )董 事会 下属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2) 公司 经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业 务所 涉及 的各 类重 大风险 , 对 重大事 件、 重大 决策 和重 要业务 流程 的风 险进 行评 估,制 定重 大风 险的 解决 方案 ;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绩评 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动体 现为: 自我控 制以各岗位 的目标 责任制 为基础,是 内部控 制的第 一道防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 授权 制度 、 资 产分 离 制 度等 ,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 使 相互 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分 发 挥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 对各 岗位 、 各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证 了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履 行内 部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 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揭 示公 司 内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项 星星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6 亿元 注 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 关于 核准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沈仁康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书记 、 董事 长、 执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沈先 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副县 长 , 县委副 书记 、 代 县长 、 县 长; 浙江 省丽 水 市副 市长 , 期 间兼 任丽水 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 党工委 书记,并 同时担任 浙江省 丽水市委 常委;浙 江省丽 水市委副 书记,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徐仁艳 先生 , 浙 商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 执行 董事 、 行 长。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 注 册税 务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师。 徐先 生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会计 处财 务科副 科长 、 科长 、 会 计 处副处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会 计财务 处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浙商银 行是 中国 银保 监会 批准 的 12 家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浙江省 杭 州市, 是唯 一一 家总 部位 于浙江 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 开业 ,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香 港 联交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2016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 商 银行已 设立 了213 家 分支 机构 , 实 现了 对长 三角 、 环渤海 、 珠三 角以 及部 分 中西部 地区 的有 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 家控 股子 公司 -浙 银租赁 正式 开业 。2018 年 4 月10 日, 首 家境外 分行 —香 港分 行正 式开业 ,国 际化 战略 布局 迈出实 质性 一步 。 开业以 来, 浙商 银行 立足 浙江, 稳健 发展, 已成 为一 家基础 扎实 、 效 益优 良、 成 长迅速 、 风控完 善的 优质 商业 银行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浙 商银 行总 资产 1.54 万 亿元 , 客 户存 款余额8,606 亿 元, 客 户贷 款及垫 款总 额6,729 亿元, 同比分 别增 长13.43% 、 16.89% 、 46.44% ; 不良贷 款 率 1.15% 。 在英 国《银 行家 》 (The Banker) 杂 志“2017 年全 球银 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 上, 按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31 位 ,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按 总资 产位列 第109 位 , 较上 年 上升 8 位 。 中 诚信 国际 给 予浙商 银行 金融 机构 评级 中最高 等 级 AAA 主体信 用评 级。 2017 年, 浙 商银 行坚 持 “ 两最 ” 总目 标, 加 快推 进 业务转 型, 资产 规模 持续 增长, 经营 效率稳 步提 升, 资产 质量 保持较 优水 平。2017 年 实 现净利 润 109.73 亿 元, 增 长 8.07%,平 均总资 产收 益 率 0.76% , 平均权 益回 报 率 14.64% 。 营业收 入 342.64 亿 元, 增 长 1.81%,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243.91 亿 元,降 幅 3.32% ;非 利息 净收入98.73 亿元 ,增 长17.19% 。营 业 费用111.83 亿 元, 增长12.01% , 成 本收 入比 31.96% 。 计 提资 产减 值损 失 93.74 亿元 , 降 幅 8.79% 。所 得税 费用27.34 亿元, 降 幅15.58% 。 注1 : 浙 商银 行于 2018 年3 月 29 日 增发 了 759,000,000 股H 股 , 增发 完成后 注 册资本 将增加 至18,718,696,778 元,截 至目 前注 册资 本变 更尚未 获得 中国 银保 监会 的核准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 根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市 场一部 、 市场 二部 、 运 营 中心 、 监 督中 心, 保证 了 托管业 务前 、 中、 后台 的 完整与 独立 。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资 产 托管部 从业 人员 共 39 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业务 的 发展模 式、 运营 方式 以及 内 部控制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 的 需要 , 制 定了 一系 列完 善 的内部 管理 制度 , 包括 业 务管理 、 操作 规 程、 基 金会 计核 算、 清 算管 理、 信 息披 露、 内 部稽 核监 控、 内 控与 风险 防范、 信息 系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 重大 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 系 统性 地覆 盖了 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 浙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五) 基金 托管 人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 法 规、 规章 、 行 政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下设资产 托管部 ,是全 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 顺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 例 、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 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 产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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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


称 :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东 阳市 横店影 视产 业实 验区 商务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甲 3 号 居然 大厦三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 秀妍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05599 传真:010-58965908 联系人 : 张 艳梅 电话:010-58965981 公司网 站 :www.nanhuafunds.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 求,变 更、调 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南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 省 东 阳市 横店影 视产 业实 验区 商务 楼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甲 3 号居 然大 厦三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 秀妍 全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105599 传


真 :010-58965908 联系人 :王磊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浙江 天册 律师 事 务所





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8 楼、11 楼 负责人 :章 靖忠 电 话:0571-87901111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 师: 俞晓 瑜、 刘森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勇、 郭蕙心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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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 证 监许可 【2018 】 120 号 文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交替循 环滚 动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 该封 闭期 首日 的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 如 该 对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 则封闭 期至 该对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的 前一 日止 。 本 基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止 。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封 闭期首 日 的 3 个月 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 以 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或 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 七)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 进 行发售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1,009,999,450.05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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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 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元 ,发起 资 金提供方承 诺持有 期限不 少于 3 年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验资报 告需 对 发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后的 对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2 亿元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止 , 且 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 持有人 大会的方 式延续。 若届时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发生 变化, 上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时 ,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基金合 同生 效满3 年 后继 续存续 的,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 并报送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 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不开 放申 购与赎 回 。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 该日) ,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在 开 放期内 可以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每 个开 放 期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且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 者转换 。 在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申请的 ,视 为无 效申 请。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 万元人 民 币(含申 购费), 已在直 销中心有 认/申购本 公司旗 下基金记 录的投资 者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3、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费 率如 下: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个开 放期 内申 购后 又赎回 的份 额且持 续持 有期 小 于 7 天 1.50% 在同一 个开 放期 内申 购后 又赎回 的份 额 且持 续持 有期 不小 于 7 天 1.0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个 及之后 的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当申购 费用 为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总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1 :某 投资 者 在 开放 期 内投资 5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500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8% )=496,031.75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6,031.75 =3968.25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5/1.0500=472,411.19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9 份 基金 份额 。 例2 : 某 投资 者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5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500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60,952.38 份基 金份 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超过 1 个 封闭 期 ,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00× 1 .250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00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00.00-0=12,500,0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超 过 1 个 封闭 期 ,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0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登记在册 基 金 份额 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5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 放期 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 或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暂 停接受基 金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的。 7、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以及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6 法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且该 部分 按 照赎回 申请 确认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进行计 算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 单 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且 现金 类资产 不足 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充 分评 估基 金组合 资产 变现 能力 、 投资 比例变 动与 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波 动的 基 础上 , 审 慎接 受、 确认 赎 回申请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支 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当 日按 比例办 理的 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前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其余赎 回 申请可 以 当 日确 认并 延缓 支付 , 但 延缓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7 支付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公 告。 (3)如果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1)在开放期 内,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 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申请超 过前一估 值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期 办理 , 如 延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 放期 相 应延长 ,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 而 被延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回业 务 。 对 于未 能及 时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申请 赎回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撤销 的,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办 理 的赎回 份额 , 可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2)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 请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 ,根据 “(1) 全额赎 回 ”或 “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 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且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介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8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按基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 理,基 金 销售 机 构可以按 照其规 定的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9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同 业存 单 、 中 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 债部分 、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等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 产配置 比例: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 现金各 自的 长期 均衡 比重 , 依 照本 基金 的特 征和 风 险偏好 而确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 定。本基 金定位为 债券型 基金,其 资产配置 以债券 为主,并 不因市场 的中短 期变化而 改变。 在不同 的市 场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环 境 、 市 场估值 水平 、 风险 水平 以及 市场情 绪, 在一定 的范 围内 对资 产配 置调整 ,以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对基 金收 益的 影响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通 过考 量不 同 类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 市 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税 收 等因素 , 研究 各投 资品种 的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策 略, 以获 取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潜在收 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普 通债 券 , 本 基金 将 在严格 控制 目标 久期 及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用 目 标久期 控制 、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利差 策略 、 相 对 价值配 置 、 回 购放 大策略 等策略 进行 主动 投资。 1)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基金 在跟 踪消 费物 价指 数、 固定 资产 投资 、 工 业 品价格 指 数 、 货币 供应 量 等众多 宏观 经济变 量的 基础 上 。 通 过 分析宏 观经 济指 标与 不同 种类债 券收 益率 之间 的影 响关系 , 结合 当 前市场 状况 , 预测 未来 市 场利率 及不 同期 限债 券收 益率走 势变 化 , 确 定目 标 久期 。 当 预测 未 来市场 利率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久期 ;当 预测 未来 利率下 降时 ,增 加组 合久 期。 2)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之 后, 本基 金将 采用 收益 率 曲线分 析策 略 , 自 上而 下 进行期 限结 构配置 。 具体 来说 , 本 基 金将通 过对 央行 政策 、 经 济增长 率 、 通 货膨 胀率等 众多因 素的 分析 来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可能变 化, 从而 通过 子弹 型 、 哑铃 型、 梯形 等配 置方 法 , 确定 在短 、 中、长 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3)信 用利 差策 略 一般来 说 , 信 用债 券的 收益 率主要 由基 准收 益率 与反 应信用 债券 信用 水平 的信 用利差 组 成。 本基 金将 从宏 观经 济 环境与 信用 债市 场供 需状 况两个 方面 对市 场信 用利 差进行 分析 。 首 先, 对于 宏观 经济 环境 , 当宏观 经济 向好 时 , 企 业 盈利能 力好 , 资金 充裕 , 市场整 体信 用利 差将可 能收 窄 ; 当 宏观经 济恶化 时 , 企 业盈 利能力 差, 资金 紧缺 , 市 场整 体 信用利 差将 可能 扩大 。 其 次, 对于 信用 债 市场供 求 , 本 基金 将从市 场容量 、 信用 债结 构及流 动性等 几方 面进 行分析 。 4)相 对价 值投 资策 略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1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上同 类债 券的收 益率 、 久期 、 信 用 度、 流动 性等 指标 进行比 较, 寻找 其 他指标 相同 而某 一指 标相 对更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并进 行投 资。 5)回 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杠杆 风险 的前提 下 , 适 当地 通过 回 购融资 来提 高资 金利 用率 , 以 增强 组 合收益 。 3、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 的构成 和质 量等 因素 , 研 究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 数量 化的 定价 模 型来跟 踪债 券的 价格 走势 , 在 严格 控制 投 资风险 的基 础上 选择 合适 的投资 对象 以获 得稳 定收 益。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则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 提下 , 投 资 国债期 货 。 本 基金 将充 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 结 合对 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 、 对 债券 市 场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 , 对国债 期货 和现 货的 基差 、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 波 动水 平等 指标 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委 托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5、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发行 人基 本面 的深入 调研 分析 , 结合 发行 人资产 负 债状况 、 盈利能 力 、 现 金 流、 经营 稳定性 以及 债券 流动性 、 信用利 差 、 信 用 评级 、 违 约 风险 等的综 合评 估结 果, 选取 具有价 格优 势和 套利 机会 的优质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2)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2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0%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40% ; (12) 当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时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求 : 1)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2)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 的30% ; 3)基金所持 有的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4)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3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以上第(2)、(9 )、 (13)、(14)条 之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 投资 禁止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 本 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修改 或调 整上 述投 资限制 、 投资 禁 止性规 定 , 且 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并 应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4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融 整体 走 势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的 推出 旨在 更全 面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 为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 切合 的市场 基准 。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客观 、合 理地 反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 或 者是 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其 预期风 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 财务 数 据 未经 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7,326,280.60 82.93 其中: 债券 1,047,326,280.60 82.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716,945.58 15.97 8 其他资 产 13,787,784.21 1.09 9 合计 1,262,831,010.3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47,326,280.60 102.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47,326,280.60 102.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6 10 合计 1,047,326,280.60 102.2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80405 18农发05 4,000,000 401,000,000.00 39.15 2 180203 18国开03 2,200,000 223,322,000.00 21.80 3 170205 17国开05 1,800,000 179,658,000.00 17.54 4 180304 18进出04 1,000,000 100,850,000.00 9.85 5 170209 17国开09 1,000,000 100,210,000.00 9.7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不投资股 票、权 证、可 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 可 交换 债 券等资 产 , 因 此不 存在 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3.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787,580.5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787,784.2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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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28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4.1- 2018.6.30 1.23% 0.03% 1.91% 0.09% -0.68% -0.06%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2018 年3 月 15 日至2018 年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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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29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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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银行存 款本息 、 备付 金、 保证 金、 应收款 项 和其它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1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值 。 (2)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日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基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7、其 他投 资遵 照法 律法 规 相关要 求进 行估 值。 8、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9、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2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4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金暂 停估 值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前 述第3 项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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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35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公 证费、 律师 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发 送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发 送指 令 ,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提取 。 若遇 法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并 参照 行业 惯例 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 基金 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 法律 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 投 资回 报和/或 本金 承 担纳税 义务 。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 过程 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 基金 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基金 管理 人账户 并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 缴纳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9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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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4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或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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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4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2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有 关发 起份 额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的 规定 和监 管机 构的 要求 , 在 基金 年报 、 半 年 报、 季报 中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3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公 司固 有资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公司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 情况。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并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5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投 资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名 称 、 数量 等信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13、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1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 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基 金不 向个人 投资 者 销售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6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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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47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场 风险 、 开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也呈 现出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 价格波动,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发 生变 化。 3、利 率风 险 当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化 时, 将会 引起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变 化 , 进 而影 响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4、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如果不 能或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者不 能履 行合 约规 定的其 它 义务, 或者 其信 用等 级降 低,将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进 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受 通货 膨胀的 影 响以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 风险 该风险 与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 上涨 , 而 基 金将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 资将 获得 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 投资 的 风险加 大 ; 反 之, 当市 场 利率上 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 的债券 价格 会下 降 , 利 率 风险加 大 , 但 是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 7、经 营风 险 它与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的 经营 活动 所引 起的 收入现 金流 的不 确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8 行人期间 运营收入 变化越 大,经营 风险就越 大;反 之,运营 收入越稳 定,经 营风险就 越小 。 (二) 开放 式基 金共 有的 风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2、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3、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三)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本基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 运作, 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或 自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 )至该封 闭期首日 的3个月 对日的前 一日 止, 如该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或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 则封闭 期至 该对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的 前一 日止 。 投 资者 需在 开放 期 提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 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临 封闭 期内 无法 赎回 的风险 。 2、本基金开 放期可 能出现 巨额赎回, 导致基 金资产 变现困难, 进而出 现 净值 波动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3、发 起式 基金 存在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 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3 年后 的对 应 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2 亿元的 ,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则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面临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 4、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包括: 1) 信 用风 险 : 指 基金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 中发生 交 收违约,或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 券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2)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一 般 而言, 如果 市场利率 上升,本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将面 临价格 下降、本 金损失的 风险,而 如果市场 利率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9 下降, 资产 支持 证券 利息 的 再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 降的 风险; 3) 流 动性 风险 : 受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能 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4) 提 前偿 付风 险 : 债 务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使 资产 池 出现现 金 流不稳 定的 风险 及再 投资 风险。 5、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50% ,则 本基金 可能 将存 在投 资者 集中度 持续 较高 的情 况。 (1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主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位四舍五 入,当特 定机构 投资者巨 额赎回时 ,由于 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 五入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份 额基 金财 产 ,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大 幅波 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符 合基金 合同 和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单日 大幅波 动是 在现 有估 值方 法下出 现的 特殊 事件 。 (2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为应 对赎 回, 可能 迫 使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3 )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较 低, 可 能出 现连 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情 形,继 而触 发基 金合 同终 止条件 导致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为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可 采 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需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 境内债券市场(由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组 成) 。 境内 债券 市场 规模 大 、成交 活跃 ,可 以支 持本 基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 常申 赎的需 要。 银行间 市场 是中 国债 券的 主体市 场, 债券 存量 约占 全市场 的91% , 属 于大 宗 交易 ( 批发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0 场) 市场 , 参 与者 是银 行 等各类 机构 投资 者 , 实行 双边谈 判成 交 。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达 成主要 通过 交易 双方 自主 谈判 、 逐 笔成 交。 双方 谈判 过程即 询价 过程 和达 成交 易并形 成交 易 合同的 过程 , 可 以通 过外 汇 交易中 心的 电子 交易 系统 (CFETS 系统 ) 进 行, 也可 以 通过电 话、 传真等 手段 进行 。 交易 达成 后, 交易 双方 要统 一在CFETS 系 统中 输入 交易 数据 , 生 成成交 单。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超 过 3 万只 ,市 值逾 66.6 万亿 元 ( 含 跨市 场部 分) ,2018 年 以来月 均成 交量 超过 9.2 万亿元 。银 行间 市场 的整 体流动 性较 好, 尤其是 利率 债和 高等 级信 用债品 种 , 这 些品 种成 交 活跃 , 单 笔成 交量 金额 一 般都在 千万 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属于 集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 式 是 净额结算 。交易所 市场有 两种交 易 方式:第 一种是 自由竞价 、撮合成 交, 即按 照“价格 优 先、 时间 优先 ” 的原 则竞 价 成交, 竞价 方式 包括 在每 日 开盘时 采用 集合 竞价 方式 、 在 日常 交易 时间采 用连 续竞 价方 式 ; 第二种 是大 宗交 易方 式 : 对于在 上交 所进 行的 单笔 买卖申 报数 量不 低于1000 手,或 交易金额 不低于100 万元的 现券及回 购交易,以 及在深 交所进 行的单笔交 易 数量不低于500手 ,或交 易 金额不低于50 万元 的现券 及质押式回 购交易 ,认定 为大宗交易 。 大宗交 易采 用协 议交 易或 盘后定 价 , 交 易的 申报 包 括意向 申报 和成 交申 报 , 成交申 报须 经证 券交易所 确认。交 易所确 认后,买 卖双方均 不得撤 销或变 更 成交申报 ,必须 承认交易 结果、 履行相 关的 清算 交收 义务 。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沪深交 易所 交易 的债 券合 计超 过 1.3 万只 , 市 值 逾 33.5 万 亿元 (含跨 市场 部分 ) ,2018 年以来 月均 成交 量 1400 亿元。 交易 所市 场的 流动 性低于 银行 间市 场,目 前竞 价交 易和 大宗 交易的 方式 可以 互补 ,市 场流动 性视 具体 品种 不同 ,差异 较大 。 3、拟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 所债券 和其 他短 期投 资品 种 , 整 体 上 银行间 债券 的流 动性 要优 于交易 所债券, 其 他短 期 投资品 种包 括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和 债券 回购等 ,投 资期 限 短 ,流 动性 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 一类 是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 票和 政策性 金 融 债, 这三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 最好 。 其 中, 央票 因存 量 不断减 少 , 成 交量 稀少 , 国债和 政策 性金 融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 以1 年、3年、5 年、7 年和10年 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 发行的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和企 业债 , 这 几类 信用 债按 照信 用等 级的不 同, 高等级 的流 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级 , 成交 活跃 品种 以 信用等 级为AAA 的 债券 为 主。 第三 类是 地 方政府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政策 性银 行之 外金 融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债 、 商 业银 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 次级债券 、保险公 司债、 证券公司 债、证券 公司短 期融资券 和其它金 融机构 债) ,这类 债券 虽然信 用资 质较 高, 但成 交一般 不活 跃, 一般 投资 者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 券也 可分 为三大 类, 一是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 二是 交易 所发 行的企 业 债 和公募 公司 债 , 这 两类 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 易所 市场 成交量 的近 一半 。 但这 两 类信用 债的 流动 性不同 、 个券 之间 差异 很 大, 部分 债券 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交 活 跃券种 仍集 中在 AAA 的高 等级 债券 。 金额 较大的 需要 通过 大宗 交易 的方式 才能 成交 , 询价 过 程类似 于银 行间 债券 。 三 是交 易所 发行 的 地方政 府债 、 证券 公司 债 和政策 银行 债 , 这 几类 债 券的成 交量 占比 较小 , 流 动性 一般 。 尤 其 是政策 银行 债因 主要 在银 行间发 行 , 交 易所 发行量 较少 , 成 交很 不 活跃, 流动 性与 银行 间发 行的政 策性 银行 债有 较大 差异。 其他短 期投 资品 种包 括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和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分为 有提 前支取 条 款 和无提 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般可 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不 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 前支 取 也要看 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 市场发 行和 交易 , 单只 的 发行金 额一 般较 大, AAA 存单 的流 动性 较 好, 在 二级 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跃 。 债 券回 购 分 为银 行间债 券回 购和 交易所 债券 回购 。 两类 回 购交易 都有 确定 的到 期日 限制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 产来说 , 债券 回 购的期 限一 般也 较短 。 4、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请 的流动 性 风险管 理措施, 详细规则 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八 章第 (十) 条的相关 约定 。 5、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综合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对赎 回申请 进行适度 调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 暂停 基金 估值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2 (6 ) 摆动 定价 ;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 赎回比例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者 延 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第 (十 ) 条 的相 关约 定。 当实施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 身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收 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 比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全 额确 认 赎回,一 方面可能 影响自 身的流动 性,另一 方面将 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 动对基 金净值的 影响 。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 章第 ( 九 ) 条的相 关约 定 。 若 实施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 一方面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 响自 身 的流动性 ,另一方 面将承 担额外的 市场波动 对基金 净值的影 响;若实 施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者 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 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将 损 失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投 资收 益。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第 ( 六) 条 的相 关约 定, 对持续 持 有期小 于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 于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 资者 将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二 章 第 ( 六) 条 的相 关约 定。 若 实 施暂停 基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 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本基 金的 估值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 购 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 仓 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 过 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 位净 值的 方式 传导 给大额 申购 和赎 回持 有人 ,以保 护其 他持 有人 的利 益。 在实施 摆动 定价 的情 况下 , 在总 体大 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基 金的 单位 净值 上升 , 对申 购 的 投资者 不利 ; 在总 体大 额 净赎回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值 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 有人产 生不 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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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效 后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前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更 改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届 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6 二十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联系本公 司客户服 务电话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 电子 邮件 、微 信形式 的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通 过拨打 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 或登录 公司网 站在服务定 制栏目 中定制 此项服务 。 二、线 上客 户服 务 本公司 网站 设置 了线 上服 务渠道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电子邮 箱开 展相 关咨 询 , 客服人 员在 收到邮 件咨 询后 的24 小时 内答复 或联 系投 资者 。 客户服 务电 子邮 箱地 址为 :services@nanhuafunds.com 。 三、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产品 信息查 询 、 产 品净 值查 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交易 状 态查询 等内 容的服 务。 四、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提 出 意见、 建议 或投 诉。 五、联 系方 式 南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105599 网址:www.nanhua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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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7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2018 年3月16日 发布 南华 瑞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2、 2018 年4月10 日 发布 南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聘南华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3、2018 年5 月18 日发布 南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 4、2018年6 月13日 发布 南 华瑞鑫定期 开放式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 5、2018 年6 月21 日发 布 南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任 职公 告 ; 6、2018 年7 月18 日发布南华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7、 2018 年8 月27 日发布 南华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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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8 二十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 会 准予南华瑞 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申请的 注册 文件 (二) 《 南 华瑞 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南 华瑞 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项 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 。基金投 资者在 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南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十月 二十 三日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9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或转换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0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1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 已出 具保密 承诺 函的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 账 户及其 他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3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服务 而向 其提 供的 情况除 外, 但此 种情况 下 应要求 信息 接收 方严 格履 行保密 义务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4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除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以外 ,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5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或 处理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或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增 加、 取 消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 (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收 益 分配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6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7 计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以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 或大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表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9 会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0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当 程 序和提 前公 告后 , 可对 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1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须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效 后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3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 东 阳市 横店 影视产 业实 验区 商务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甲3 号 居然 大厦三 层 邮政编 码:100007 法定代 表人 :路 秀妍 成立时 间:2016 年 11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6]237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基 金销售、资 产 管理 、特定 客户资产管 理和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成立日 期:1993 年4 月 1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6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4 比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同 业存 单 、 中 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 债部分 、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 券(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 分除外) 、可交换 债券等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 产配置 比例: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新增 投资 品种前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清算 交收 、 核算 估值 、 系统支 持等 方面确 认一 致, 确保 双方 均准备 就绪 方可 投资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5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2)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 当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时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求 : 1)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2)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6 市值 的30% ; 3)基金所持 有的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4)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以上 第 (2) 、 (9) 、 (13) 、 (14) 条 之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 投资 禁止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 本 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修改 或调 整上 述投 资限制 、 投资 禁 止性规 定 , 且 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并 应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 项下 的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7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另一 方, 另一 方于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一方 收 到另一 方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未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视为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全 市场 交易 对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及 其结算 方式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 经提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8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责 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 现 风险或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 准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规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 存 款机 构签 订 相关书 面协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相关 法规 及协 议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进 行监督 与核 查 , 严格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定期 存款提前 支取的 损失由其 承担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 比例,并 在相关制 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 于如下 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数量 、 定价 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与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 缴款 通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9 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 号、 划款 金额 、 划 款时 间 文件等 。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 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或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 担相应 责任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 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0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1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 的 基 金 财产 , 或 交由 证券 公司 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忽 、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验 资报 告需 对 发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充 分的 协助 与配 合。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设基金 托管专 户,保管基 金财产 的银行 存款。该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2 基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同时 , 基 金 托管人 为该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系统 中开 立明细 账户 , 对该 基金 财产 实行独 立核 算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 基金 财 产 开立 资金 清 算辅助 账户 ,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3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办理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 金 托管 人处 。 因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 的后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复 核程 序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4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银行存 款本息 、 备付 金、 保证 金、 应收款 项 和其它 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 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5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品种的 估值 1)全 国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2)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 没 有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日结 算价估 值;估 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基金投 资同业 存单, 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7) 其他 投资 遵照 法律 法 规相关 要求 进行 估值 。 (8)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 (9)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6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7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 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8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基金暂 停估 值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前 述第3 项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9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20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0 管,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 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 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 方当事 人 具有约 束力,除 非仲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为 本托 管协 议 之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 澳 门和台 湾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1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2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