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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产业混合A(001377)

中融新产业混合: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融新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召 开 会 议 基本 情 况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 新产 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
规 定, 中 融 新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经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北 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协 商一致, 决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审议终 止 《基 金合同》 相关事 项
的 议案, 会议的具 体安排 如下: 
1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 式。 
2 、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 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起 ,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7:00 止 (送 达时间 以本基金 管理人 收
到 表决票 时间为准 ) 。 
3 、会 议计票 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4 、会 议 表决 票的送 交或寄 达地点: 
收 件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风 南路 3 号 院中融 信托北京 园区C 座 4 层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010-56517299 
邮 政编码 :10001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项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新产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见附件 一) 。 
上 述议案 的说明详 见 《 关于终 止中 融新产 业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 ( 见 附 件 四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 益登 记 日 
本 次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 , 即在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交易时 间结束后 , 在 本基金 登记机 构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表 决。 



四 、 表 决 票 的 填写 和 寄 交 方 式 1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 于 书面纸质表决。 本 次会议 表决票见 附件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 剪 裁、 复印 或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zrfunds.com.cn )在 “客户 服务”—— “下 载专区” 中下载 并打印表 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 提 供本人 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 份 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正 反面复印 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 构 公章或 经 授 权 的 业 务 公 章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印 章 ( 以下合 称 “公章” ) , 并提供 加盖公章 的 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 机构 公章 (如 有) 或 由 授权代表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 如 无 公 章 ) , 并 提 供 该 授 权 代 表 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的 身份证或 者护照 或其他能 够表明 其 身 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签署 表决票的 其他证 明文件, 以及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 册 登记证 明复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 证 明 文件的 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个人投资 者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 , 以 及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参 照 附 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 包括使用 的身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的 营 业执照 复 印 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资 者加盖 公章的 营 业执照 复 印 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以 及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参 照 附 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 个 人 , 还 需 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 身份的 有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 构, 还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票的 ,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 签字或 盖章, 并 提供该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 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 册 登记证 明复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资格的 证 明 文件的 复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 托书 原件 (参 照附件 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 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5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 明 及登记 证书 等文件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在前 述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送 达时间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的 方 式送达至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 中 融 新产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专 用 ” 。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下于会 议计票 日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如基金 托管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不 影 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一票表决 权。 3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 表 决票填 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公告 规定 , 且 在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表 决票按 表决意见 计入相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2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但其 他各项 符合本公 告 规定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计 入有效 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 表 决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 数。 (3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 的 ,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 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 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达 基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总数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表决 票表 决 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 相 同 ,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 送达时 间不是同 一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 决 票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 票视为被 撤回;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 ,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 同 表决意 见, 计入 弃权表 决票 , 并 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③ 送达时 间按如下 原则确 定: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 间 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的时间 为准。


六、决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2 、 《关 于终止 中融 新产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应 当由 参加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 方为有 效; 3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公告 的 规定,并 与 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


4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自 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七 、 二 次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 方 可举行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重 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重新做出 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详 细 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


八 、 本 次 大 会 相关 机 构


1. 召 集 人: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400-160-6000/010-56517229


传 真:010-56517001 网 址:www.zrfunds.com.cn 电 子邮件 :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 托管人 :北 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 公 证 机构: 北京 市方圆 公证处


联 系人: 原莹 联 系方式 :010-85197530 4. 见 证 律师 事 务所 :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 在 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 表决截止 时间前 送达。


2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何疑 问, 请 拨打中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 400-160-6000 ( 免长途 话费) , (010 ) 56517299 或 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 信息。 3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发布本 公告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人 大会相 关情况做 必要说 明, 请 予以留 意。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10 月 23 日


附 件一 : 《 关于终 止中 融 新产 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议 案 》 附 件二 : 《 中融 新 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附 件四 : 《 关于终 止中 融新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说 明 》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融 新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中融 新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 新产 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商一 致, 提 议终止 《 中融 新产 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终止 《 中融新 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方案 可 参见附 件四 《关 于终止 中融 新产 业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有 关事项 的说明 》 。 以 上议 案,请 予审 议。








基 金管理 人: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二: 中融新产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代理人 姓名/名 称: 代 理 人 证 件 号 码 ( 身 份 证 件 号/ 营 业 执 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终 止 中 融 新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 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部 基金 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 表决 票 上 的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或 无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符 合 本 公告 规定的 , 视为 弃权 表决 ,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按 “ 弃权 ” 计入 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如表 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 章 部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经 有效 授 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或未 能在 截止时 间之 前送 达基 金管 理人的 ,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 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 —— “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的 以通 讯 方 式 召开 的中 融 新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代 为全权 行使 对 议 案的表 决权 。 授 权有 效期 自签署 日起 至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结 束之 日止。 若中融 新产 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号/营 业执 照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代理人 签字/盖 章: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授权 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 户 服务” —— “下 载专 区” 中 下载并 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后 均为 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 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授 权 的 ,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3、 代 理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新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中融 新产业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致 , 提 议以 通讯方 式召开 中 融新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大 会 ” 或 “ 持有 人大会 ” ) , 审议 《关 于终止中 融新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2 、本次终止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中 融新 产业混合” 或 “本 基金 ” ) 基金合同 方案 需 经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终止基金 合同方案 存 在无法 获得相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的 可能。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且 自决议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二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方案要点 1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 公告前的 基金运 作 在 审议 《关于 终止 中融新 产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前, 本基金仍 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运作方 式进行 运 作 , 基金 管理人按 照 《招 募说明书 》 “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的规 定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办 理申购或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可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1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自 决议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 ) 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 日 起进入 清算程序 , 基 金管理 人不 再接受 持有人提 出的份 额 申 购、 赎 回申请。 本基金 进入清算 程序后 , 停止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3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6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7 )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 , 《 基金合 同》终 止。 三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可 行 性 1 、法 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成 , 行 使下 列 职权: …… (二 ) 决定 修改基金 合同的 重要内容 或者提 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就审 议 事 项作出 决定 , 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通过; 但是 , 转 换基金 的运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通过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第四 十八 条规 定 , “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 。 根 据上述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且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条 件 时, 通 讯开会 的方式 视 为 有效;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属 于特别决 议, 在 会 议 有效召 开前提下 ,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有 效 。 因 此,终 止《基金 合同》 不存在法 律方面 的障碍。 2 、技 术运作 方面 本 基 金 将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公 告 之 日 起 进 入清算 程序。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中有关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规 定,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托 管人已 就财产清 算的有 关事项进 行了充 分准备, 技术 可行 。 清 算报告 将由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外 部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因 此,终 止《基金 合同》 不存在技 术方面 的障碍。 四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主 要 风险 及 预 备 措 施 1 、议 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否决 的 风险 在 提议终 止 《基金 合同》 并设计具 体方案 之前, 基 金管 理 人已对 部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进行 了走访 , 认 真听 取了相 关 意 见, 拟 定议案综 合考虑 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要求 。 议案 公告 后, 基 金管理人 还将再 次征询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意见。 如 有 必要,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意见, 对 《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方案 和程序 进行适当 的修订 , 并重新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必要 情况下 , 预留出 足够的 时间, 以 做二次 召 集 或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的充 分准备。 如 果议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计 划在规 定时间内 , 按 照有关 规定 重新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提交终 止《基金 合同》 的议案。 2 、持 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 额的流动 性风险 在 本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公告 后,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选 择提前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并 公告前,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方 式进行。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会提 前做好 流动性安 排, 对资产 进行 变现以 应 对 可能的 赎回。 在 全部基 金份额均 被赎回 的情形下 , 本 基金仍 将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公告之日 起进入 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