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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信混合A(004301)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17年1月10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准予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注
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7】49 号) 注册 并进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 承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融 资业务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相应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高风 险/ 收 益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7 年3 月8日 生效。 基金 招募 说明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 于每6 个 月 结束之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 的 最后1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7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年6月30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1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93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4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5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风险规 定》 ” ) 以 及《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寿 安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国 寿安 保 稳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寿 安保稳信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国 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国 寿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 申) 购时 收取 认(申 )购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且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2、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 ( 申) 购 时不 收 取认 ( 申) 购 费, 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3、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12.88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 耿 馨雅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308号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军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国 寿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现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首席 投资 官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国 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陆 家 嘴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宋子洲 先生 , 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 金运用 中心 副总 经理 , 并 曾在中 央 国家机 关和 中国 外贸 运输 (集团 ) 公 司工 作。 现 任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 总裁、 中国 保险 资产 管理 业协会 副会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国寿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罗琦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曾 任武 汉造 船专 用设 备厂助 理经 济师 , 华 中科 技大学 管理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学院讲 师 、 博 士后 , 武 汉 大学经 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副教 授 。 现 任武汉 大学 经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系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副系 主任, 《 经济 评论》 副主编 ,教育 部新世 纪优 秀人才 支持计 划入选 者 , 武 汉大学 资产 经营公 司独 立董 事, 南昌 农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深圳 财富趋 势科 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本 科。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 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理及 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规 管理 部总 经理 , 国 寿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军辉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任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国 寿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石伟先 生, 资产 配置 总监 ,学士 。曾 任兴 全基 金公 司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固收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 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资 产配 置总 监及 投资 管理二 部总 经理 。 张琦先 生, 股票 投资 总监, 硕士。 曾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 董瑞倩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硕士 。 曾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定息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执行 总经理 ; 现 任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基 金经 理。 王文英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主管 , 中国 人寿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经理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福新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博士 后。 曾任 中国 海洋 大学教 师、 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金融 机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研究 员,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高级 主管 、 投 资管 理部 评估分 析处 经理 、 人 民币 投资管 理处 高级 经理、 委托 投资 管理 一处 资深经 理;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王大 朋先生,总 经理助理,硕 士MBA 。曾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总部 总经 理、 上 海丰 佳集 团罗 马尼 亚EVERFRESH 公 司总 经 理、 深 圳特 区证 券分 析师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 基 金经 理, 硕士,19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定 息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执行 总经理 ; 现任 国 寿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 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 ,2014 年7月 起任国寿 安保 尊享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1 月起任 国寿安保 尊益 信用纯 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5年9月至2017 年10 月任国寿 安保 稳 恒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11 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尊盈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11 月至2017年10月 任 国 寿安保稳健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年4月起任 国 寿安保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6 年5 月起任 国 寿安 保尊利 增强 回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年3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3 月 起任 报 国寿 安保尊 裕优 化 回报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7年8 月起任 国寿安 保安 吉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2017年11 月起任 国 寿安保 安裕 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石伟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资 产配 置总 监、投 资管 理二 部总 经理 。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 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 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 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信息 与沟 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合规 管理 部和 风险 管理 及稽核 部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6)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严 格依 法经营 。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合规管理部 进行 合法 合 规 审 核。 督察长 和 合 规管 理 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 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合规管 理 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合规 建议 和咨询 及 政策等 方面 的咨 询及 指引 ,提供 合规 方面 的培 训。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和 实 现 规 范的 现 代 企 业 制度 , 使 中 国民 生 银 行 有 别于 国 有 银 行和 其 他 商 业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年12月19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月18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40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 2004 年11 月8日 , 中 国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在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 生银 行成功 完成 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11 月26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 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3年度,民生 银行荣获 中国投 资协会股 权和创业 投资专 业委员会 年度中国 优秀股 权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最 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 及 由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 佳金 融服 务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托管银 行奖 。 2013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 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 获“2013 ?亚洲 最佳 投资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建 设银行 ”奖 。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 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大奖” 。


2013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年 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年 荣获《 亚洲企 业管 治》 “第 四届最 佳投资 者关 系公司” 大奖 和“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年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称号。 2014年 还荣 获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中 小企 业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得 《21 世纪经 济 报道 》 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 获评 《 经济观 察 》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 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中国 银行业 社会 责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 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 荣 获“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2016年 度 , 民 生银 行荣获2016 胡润 中国 新金 融50 强和2016 中 国最 具创 新模 式新 金 融企业 奖。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张庆先 生 , 中 国民生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从 事过 金融 租赁、 证券 投资 、 银 行管 理等工 作, 具有25年 金融 从业经 历, 不仅 有丰富 的一 线实 战经 验, 还有扎 实的 总部 管理 经历 。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西安 分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生 银行 沈阳 分行 筹备 组组长 、行 长、 党委 书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月9 日获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成 为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后 首家 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银 行 。 为 了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 力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 分保护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益 、 为 客户 提供 高品质 托管 服务 的原 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善 制度、 组织 人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员 工68 人 ,平均 年龄36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80% 以 上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 文凭 。基金 业务 人员100% 都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 、高效 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民生 银行 已 托 管181 只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国民 生银行于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生? 安享财 富”托 管业 务品牌, 塑造 产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 效 益优异 、 流 程先 进、 践行 社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得了 业界 的高 度认可 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 自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生 银 行荣获 《金 融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 具潜力 托管 银行 ” 、 “ 最佳 创新托 管银 行” 、 “金 牌创 新力托 管银 行 ” 奖和“ 年度 金牌 托管 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 经济 报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的 所有 中心 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督 中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 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 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心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 念。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 制度执 行比 编写 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 实检 查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 在风险 管理 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 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etrading/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辜 虹、 吴军、 范新 紫 、 张小 东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1月10 日《关 于准予 国 寿安保稳信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7 】49号) 注册 并进 行 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7 年2 月27日至3月6 日 , 共 募集600,048,599.31 份国 寿安 保稳 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户 数为26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混合 型基金 ,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3 月 8 日 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或相 关销 售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7 年 6 月 7 日 起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 延至前 述影 响因 素消 除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包 括该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 构和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上 交易系统 首 次 申购和 单笔 追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均 为10元 (含 申购费)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柜 台首次 申购的 , 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单 笔追 加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基金 销 售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某 一销 售机 构 ( 网点) 的某 一交 易账 户内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但各 销售机 构对 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余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 准。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 额和最 低 基金份 额保 留余 额 等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本 基 金根 据收 费方 式 的不同 划 分为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申 购费和 赎回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和 赎回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 。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 0 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表: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0 日 0.75% 0.50% 30 日≤Y <180 日 0.50% 0% Y≥ 1 8 0 日 0%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申购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和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多 次申 购的 , 需 按单 一交 易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申 购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30日 但少 于90 日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90 日但 少于18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C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时: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假定T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560 元, 某投 资 人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50万 元,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8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A 类 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0.80%)=496,031.75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6,031.75 =3,968.25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5/1.0560=469,727.0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可得 到469,727.04 份A 类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2: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30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150 日,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00× 0.5% =1,659.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331,800.00 -1,659.00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30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1.1060 元,持 有期 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0.50%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330,141.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会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5 、7 、8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超 出的 部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如 基金 管理 人对于其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部分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接 受的该 持有 人的 有效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前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该部 分有 效赎 回 申请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4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 有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 转 出、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等 申请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相 关 的 业务规 则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七、 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在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下 , 合理 配置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各类资 产,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注 重将定 性资 产配 置和 定量 资产配 置进 行有 机的 结合 , 根据经 济 情景、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等 因素 , 确 定不 同阶 段基金 资产 中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力争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优 选行 业中 的绩 优股 票。 本基 金将 通过 全球 视野 选择在 行 业中具 备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良好 和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在 价值 取向 上, 采用 合 适的股 票估 值模 型与分 析系 统选 股模 型, 选择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行业 股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认 为, 通过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 并 结合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和 实地 调查研 究, 最后 通过 横向 和纵向 比较 估值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分析, 可筛 选出 那些 获利 能力强 、 成 长性 高、 财务 健康、 核心 竞争 优势 明显 、 公司 治理 完善 的上市 公司 。具 体策 略如 下: 1 )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精 选策 略建 立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产业政 策分 析 、 行业 景气 度分析 、 行 业生命 周期 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评 价和 行业 估值 模型 分别筛 选出 在 短、 中 、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的 行业 。 根 据各 行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景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动 态跟 踪分 析,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 行业, 使资 产配 置在 优选 行业间 轮 动 。 在 此基 础上 , 通过 专业 人员 深入 调研 和分析 , 实 现对 行业个 股的 精选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 个股 定量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首先 剔 除 A 股 市场 中 ST 、*ST 及 公 司认为 的其 他风 险高 的股 票品种 , 在此基 础上 , 重 点考 察盈 利能力 、 估 值水 平等 指标, 并根据 这些 指标 进行 打分 、 排序 和筛 选, 从而建 立本 基金 的股 票备 选库。 其 中 盈利 能 力指 标包 括 但不 限 于资 产 收益 率(ROE ) 、 总 资产 报 酬率 (ROA ) 、 主 营业 务收入 同比 增长 率、 主营 业务利 润同 比增 长率 , 估 值水平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P/B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长 比例 (PEG)。 ② 个股 定性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地位 、 运营 状况 、 公 司 管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核 心竞争 力等 几个方 面对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票 进行 定性 分析 ,以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行业发 展前 景及 地位 : 关 注公司 所处 行业 的周 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和行 业集 中度等 , 同 时关注 公司 在所 处行 业中 的地位 , 关注 公司是 否在 生产 、 技 术、 市场 等方 面 具备行 业领 先地 位,及 其是 否在 所在 行业 地位具 有较 大的 上升 空间 。 运营状 况 : 关 注公司 是否 治理结 构完 善 、 股东 和管 理层结 构稳 定 、 各项 财务 指标状 况 稳 定良好 ,公 司具 备清 晰的 发展战 略, 并对 市场 变化 反应灵 敏、 内控 有力 。 公司管 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关注 公司 是否 具有 诚信、 优秀的 公司 管理 层和 良好 的治理 结 构。 是 否具 有诚 信、 优秀 的公司 管理 层, 是为 公司 不断制 定和 调整 发展 战略 , 把握 正确 的发 展方向 , 保 证企 业资 源实 现最优 配置 的基 础和 前提 , 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能促 使公司 管理 层恪 尽职守 、 协调 发展 , 提 高 决策效 率 , 使 得公司 管理 能使以 企业 规模 扩张 和股 东利益 最大 化为 目标, 实现 长期 的战 略发 展。


核心竞 争力: 分析 公司 现 有核心 竞争 力, 判 断公 司 在现有 规模、 资源、 技术 、 品牌、 产 品服务 和创 新等 方面 是否 具备竞 争对 手长 期内 难于 复制的 优势 , 在 此基 础上, 关注公 司主 营 业 务 可 持 续 发展 能 力 及 在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包 括 公 司主 营 产 品 或 服务 是 否 具 备良 好 的 发 展前 景,是 否具 备成 本优 势, 体系和 团队 是否 具备 较强 的执行 能力 、研 发能 力和 创新能 力等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③ 估值 分析 对通过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筛选 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前 的估 值分 析 , 主 要包 括横向 比 较分析 和纵 向比 较分 析。 横向比 较分 析指 对市 场中 同类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进行 横向比 较, 纵向 比较分 析指 对拟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历史 业绩 和发 展趋 势进行 纵向 比较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券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期 限结 构策 略、 证券 选择策 略 、 回购套 利策 略 、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略 , 对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 债券 品种 价 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判断证 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根据 不同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来 源 、 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异 、 市 场偏 好以 及流 动性等 因素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 证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行 业发 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 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人 主 体进行 评级 , 在 此基 础上 , 进一 步结 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款 (主 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债 券进 行评级 。 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 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行 对比 , 发 倔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将 根据 信用 产品 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或者 通过回 购融 资来 博取超 额收 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 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首先, 确定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研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中 所受 的影 响, 以确 定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的变 动情况 , 并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发行人 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公司 治理、 财务状 况及 偿债 能力 综合 分析; 最后 , 结 合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票面 利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 况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价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7)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基于控 制风 险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投 资作 为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的辅 助手 段。 管理人 将根 据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价 值, 并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 价 差策略 等 , 追 求 资产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6 、融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策 略性 投资 的需要 , 依据 谨慎 原则 及在 保证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的 前提下 , 有 选择 地参 与绩 优股票 的融 资交 易, 提高 基金资 产投 资收 益。同 时充 分 考 虑融 资买 入股票 的流 动性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国 债期 货投 资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 合国债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的波 动性 、 流动性 等情 况,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操作, 获取 超额 收益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4)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9)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交 易, 应当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 有 关约 定。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8 )本基 金参与 国债期 货时 ,所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11 ) 、 (14 ) 、 (21 ) 、 (2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债 综 合 ( 全 价 ) 指 数 收 益 率× 80%+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 20%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 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 体走势的 代表性 指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 成份 债券 包括国 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 几乎 所有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 布的 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 数。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的 目标是 反映 中 国证券 市场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概貌 和运 行状 况, 并能 够作为 投资 业绩 的评 价标 准, 为 指数 化投 资和指 数衍 生产 品创 新提 供基础 条件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根 据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配置 和策 略特 点设置,能 够准确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合理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表 现。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如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停 止发布 基准 利率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在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相应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高风 险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七、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6月30日 , 报 告 期间为2018 年4 月1日至2018年6月30 日。本 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486,301.75 4.11 其中: 股票


8,486,301.75 4.1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3,059,838.00 93.52 其中: 债券


193,059,838.00 93.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00,908.33 0.92 8 其他资 产


2,983,627.75 1.45 9 合计





206,430,675.8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018,266.75 3.6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1,468,035.00 0.77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86,301.75 4.4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988 华工科 技 114,000 1,647,300.00 0.87 2 000977 浪潮信 息 67,689 1,614,382.65 0.85 3 002368 太极股 份 50,500 1,468,035.00 0.77 4 000066 长城电 脑 151,300 1,075,743.00 0.57 5 000938 紫光股 份 16,900 1,057,940.00 0.56 6 000547 航天发 展 120,000 937,200.00 0.49 7 600879 航天电 子 92,899 653,079.97 0.34 8 603848 好太太 1,377 32,621.13 0.0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43,838.00 5.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43,838.00 5.81 4 企业债 券 72,168,000.00 37.9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136,000.00 26.36 6 中期票 据 59,712,000.00 31.4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3,059,838.00 101.5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6025 15 黔路 01 120,000 11,922,000.00 6.27 2 1180161 11 宁 农垦 债 100,000 10,142,000.00 5.33 3 041758030 17 渝 涪高CP001 100,000 10,085,000.00 5.30 4 101751035 17 晋能 MTN005 100,000 10,071,000.00 5.30 5 143576 18 光证 G2 100,000 10,048,000.00 5.28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 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均无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和在报 告 编制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912.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23,715.5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83,627.7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制 的股 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01/01-2018/06/30 -2.24% 0.21% -0.92% 0.23% -1.32% -0.02% 2017/03/08-2017/12/31 5.87% 0.11% 1.30% 0.14% 4.57% -0.03% 2017/03/08-2018/06/30 3.50% 0.15% 0.37% 0.18% 3.13% -0.03%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01/01-2018/06/30 -2.28% 0.21% -0.92% 0.23% -1.36% -0.02% 2017/03/08-2017/12/31 5.78% 0.11% 1.30% 0.14% 4.48% -0.03% 2017/03/08-2018/06/30 3.37% 0.15% 0.37% 0.18% 3.00% -0.03%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第三 条另有 规定 的有价证 券外 ,交易 所上 市的其他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和证 券公司短 期交 易公司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估值 。 如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本 估值 。 6 、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7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8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格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均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基 金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第 三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10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证 券经 纪机构 、期 货经纪 机 构及其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 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 由登记 机构 代收 后 分 别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 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基金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相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的 临时 公告和 定期 报告 中及 时披 露投资 短期 债券 的情 况。 ( 十二 )基 金参 与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 十三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 开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 十四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 十五 )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六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依 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金 投资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一定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具 体的 风险 包括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再 投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 为提 升整 体基金 组合 收益提供 了可 能,但 也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 就 越高, 对基 金净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 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1)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 括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 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2)本 基金可 投资于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 债,由 于证 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非 公开 发行和 交 易 , 且 限 制 投资 者 数 量 上限 , 潜 在 流 动性 风 险 相 对较 大 。 若 发 行主 体 信 用 质量 恶 化 或 投资 者 大 量 赎 回 需要 变 现 资 产时 , 受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证 券 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 (3)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 括 资产支 持证 券 ,这 类证 券的风险 主要 与资产 质量 有关, 比 如债务 人违 约可 能性 的高 低、 债 务人 行使 抵销 权 可 能 性的高 低, 资产 收益 受自 然 灾害、 战争、 罢工的 影响 程度 , 资 产收 益与外 部经 济环 境变 化的 相关性 等。 如果 资产 支持 证券受 上述 因素 的影响 股指 期货 程度 低, 则资产 风险 小, 反之 则风 险高。 (4)本 基金可 以投资 股指 期货,可 能面 临基差 风险 、合约品 种差 异造成 的风 险和标 的 物风险 。 标 的股 票指 数价 格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 在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因基 差波动 的不 确定 性而 导致 的风险 被称 为基 差风 险。 合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 约品种 , 在 相同 因素 的影 响下, 价格 变动 不同 。 表 现为两 种情 况: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2)价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类似合 约品种 的价格 ,在 相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差 异,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标的 物风 险是 由于 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 的标 的指 数的结 构不 完 全一致 ,导 致投 资组 合特 定风险 无法 完全 锁定 所带 来的风 险。 (5)本 基金可 以投资 国债 期货,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市场 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 效果 , 使 之发 生 意外损 益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 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 是 指期 货合 约无法 及时 以 所 希望的 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 深度 导致的 ; 另 一类 为资金 量风 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 使得 所持有 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 平仓的 风 险 。 (6)本 基金将 融资纳 入到 投资范围 中, 融资业 务 可 以提高基 金的 杠杆, 在可 能带来 高 额收益 的同 时, 也能 够产 生 较大 的亏 损, 此外 还包 括 市场 风险 、 保 证金 追加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和监 管风 险等。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 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其 他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其 他销 售机 构担 保收 益, 其 他销 售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 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成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88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权证 、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 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11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2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8)本 基金参 与国债 期货 时,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8 、11 、18、19 项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 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流 通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在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性 风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 合同 或 预 先 确 定的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3 、本基 金有关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限 制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 及 时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 以下简称 “ 《制 度》 ” ),以规 范对中期 票 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 控制。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 本 协议不 一致 的 ,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首次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中期票 据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 (七)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签 订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2 、基金 管理人 应防范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动性 风险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 险控 制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 责 任。 (八)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议 前, 提前 就账 户开 立、 资 金划 付和 存单 交接 等需要 基金 托管 人配 合操 作事宜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首次 投资 银行存 款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签署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 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本基金 开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开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本 第三条 另有规 定的 有价证券 外, 交易所 上市 的其他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人 与托 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和 证券公 司短 期交 易公 司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本 估值 。 (6)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7)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8)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格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货 经纪机 构及 其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 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 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 澳 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 区法律 )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电 话查 询最新 公 告信息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账 户余 额、 历史 交易 申请与 确认 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 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或 通过基 金 管理人官 方微 信 (国 寿安 保基金, 微信 号 gsfunds ) “ 在线客 服 ” 栏目 进行业 务 咨询或留 言。 在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询 、基 金业 务咨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 务。


在线咨 询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 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三、资 讯服 务 1 、资讯 查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 等途 径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账户 信息、 基金 法律 文件 、基 金管理 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等。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和客 服电话 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可定 制的 信息 主要 有: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对账 单服 务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业 务需 要,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条件 、方 式和 内容 。 四、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 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五、资 料寄 送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认购 、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相关资 料,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负责 向通 过其 销售 网点 认购、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送 相关资 料。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 下通 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客 户服务电话 或 其他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8-24 2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7-20 3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 (2018 年第 1 号)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4-23 4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站 2018-04-20 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 下部分 基金 赎回 费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3-30 6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修订 公 司旗下 权益 类基 金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3-29 7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3-27 8 国寿安 保稳 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及 公司网 站 2018-01-20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 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