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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益保本A(002543)

长城久益保本: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城久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八年十 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长城久益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由长 城久益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3 月 7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442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 的备案,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 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 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 操作风 险等。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 详见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本 基金的 一般风险及特 有风险详 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 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 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52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5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7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8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9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长城久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长 城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2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长城久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7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8 、 《基金法》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 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 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 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 售办 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 、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26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 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 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 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长 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 长 城久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自 同一日失效, 为“长城 久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本 周期到期操作期 间截止日的次 日,即“ 长城久 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为“长城 久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 日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34 、C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40 、 《业务规则》 :指长 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 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6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 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 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52 、流动性受 限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4 、摆动定价 机制:指当 开放 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何 伟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6. 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人:袁柳 生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 城双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 气行业 龙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中小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化升级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稳 健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 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 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 医疗保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工资 宝货币市场基 金、长城 久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盈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 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新兴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环保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改革红 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祥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新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久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 城新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 润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 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 新视 野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久源保 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 久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 盛安稳 纯债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 城久稳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信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中国智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转 型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创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嘉创 新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收 益宝货币 市场基 金、长城智能 产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久荣 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十五只基金 。 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 绍 (1 )董事 何伟先生,董 事长,硕 士。现 任长城证券股 份有线公 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曾任职 于北京 兵器工业部计算 机所、 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 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投资二 部经理、 总裁办 主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 资产管 理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 营业部 总经理,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筹 )拟任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 熊科金先生, 董事、总 经理, 硕士。曾任中 国银行江 西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 业务部负 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 资公司南昌证 券营业部 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 部负责人 ,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 江西管理 总部总 经理,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 范小新先生, 董事,博 士,高 级经济师。现 任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宝 城期货 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曾任重 庆市对外 经济贸 易委员会副处 长,西南 技术进 出口公司总经 理助理, 重庆对 外经贸委美国公 司筹备组组长 ,中国机 电产品 进出口商会法 律部副主 任,华 能资本服务有 限公司总 经理工 作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 杨玉成先生, 董事,硕 士。现 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 裁、董事会秘 书,东方 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 政系教师 ,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上海大 众科技创业(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 事会秘书 、副总 经理,上海申能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 申能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 姬宏俊先生, 董事,硕 士。现 任中原信托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曾任河南省计 划委员会 老干部 处副处长、投资 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 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 董事,硕 士。现 任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 总经济师。曾 任职于北 京大学 经济学院国际经 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 省证券公司副总裁、 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昆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北 方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及 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资产 管理部 总经理、渤海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王连洲先生, 独立董事 ,现已 退休。中国《 证券法》 、 《信托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法》三部 重要民商法律起 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 万建华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现任上海市 互联网金 融行业 协会会长,通 联支付网 络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 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 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党委 副书记、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徐英女士,独 立董事, 学士。 现已退休。曾 任北京财 贸学院 金融系助教、 讲师,海 南汇通 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 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党 委书记,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鄢维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任深圳市 证券业协 会常务 副会长兼秘书 长、深圳 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兼 秘书长。曾任 江西省社 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 发展室副 主任, 深圳市体改委 宏观调控 处、企 业处副处长,深 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 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 监事会主 席,会 计师、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 。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 财务总监。曾 任安徽省 地矿局 三二六地质队 会计主管 ,深圳 中达信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一部 部长,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计财综合 部经理 ,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金 结算部副总经 理,第一 创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高 级会计 师。现任北方 国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风 险控制 部总经理。曾任 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 天津滨海新 兴产业公司,2003 年 1 月起历任 北方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 杨斌先生,监 事,硕士 。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风 险官、合规总 监。曾就 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 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 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 调查一处、机 构监管一 处、期 货监管处、法 制工作处 等部门 任职,历任科 员、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 事,硕士。 现 任中原信托有限 公司固有业 务 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入 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 何小乐女士, 监事,学 士。现 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会秘书。曾任 职于中国 农业银 行四川省分行、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 自 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成都华信弘俊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合伙人 。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 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运 营部总监 。 王燕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综 合管理部从事财 务会计工作 。 张静女士,监 事,硕士 。现任 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法务主管 。曾任摩 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 )高级管理人员 何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 彭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 兼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 于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深圳东园路 营 业部电脑部经理, 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 3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监察稽核 部业务 主管、部门副 总经理、 部门总 经理、公司督 察长兼监 察稽核 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 杨建华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 总监兼基金管 理部总经 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 金经理 ,硕士。曾就职 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城久富核 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经理, 期间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 卢盛春先生, 副总经理 、机构 理财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银 行江西省 分行、 交通银行海南分 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备组) 。2003 年进入长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上海分 公 司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 理。 车君女士,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 机构监管处、 审理执行处、 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 党办等部门工作, 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 历 马强先生,特 许金融分析 师(CFA ) ,北京航 空航天大 学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专 业学士、北 京大 学计算机系统 结构专业硕士。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2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任 “长城久恒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任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任“ 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任 “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 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今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 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今任 “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今任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今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2 日 至今任“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会,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或利 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不得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 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不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健全、完善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是规范公司 行为,有 效防范 经营风险,实 现公司持 续、稳 健发展的主要保 证,也是公司 经营管理 水平的 重要标志。为 此,公司 建立高 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 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 1. 风险控制的目 标 公司风险控制 的总体目 标是建 立一个决策科 学、运营 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 、健康 发展的基金管理 实体。具体目标是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4 )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 则 公司按照合法 、合规、 稳健的 要求,制定明 确的经营 方针, 建立合理的经 营机制。 在建立 风险控制制度时 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 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 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风险控 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 会、合规审查 委员 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应 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 南;执 行风险控制制 度不能存 在任何 例外,公司任 何员工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 (5 ) 适时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 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 资、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 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 容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 4. 风险控制体 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 董事会下设风 险控制与 审计委 员会,负责公 司内部控 制的监 督、审查和公 司的审计 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业务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 查,协 助董事会建立并 有效维持公司 内部控制 系统, 对公司经营中 的风险进 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和建议, 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 ②审查、评价 公司基金 投资管 理制度、市场 营销管理 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 等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③检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 和资产 经营、基金管 理和资产 经营中 对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部门规章以 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评估公司管 理和基金 管理中 存在或潜在的 风险,检 查和评 价公司各项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 的有效性,并提 出改进意见 。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 作为风 险控制与审计 委员会的 执行机 构,对董事会 负责,按 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 投资决策委员 会在总经 理的领 导下,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投资战略 和投资策 略,对 基金的总体投资 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 从而达 到分散投资风 险,提高 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 在风险 控制中主要职责 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 部在总 经理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各 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 ①一线岗位双 人双职双 责,互 相监督;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 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 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 ②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关键部门 和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 凭据顺 畅传递的渠道, 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 燕 2 、发展概 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2,522.38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 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 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 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 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 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 招商银行 确立“因 势而变 、先 您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 所托、信 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 价值,独 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 个托 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 内第 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第一只 FOF 、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 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专业银行” 。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 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 金融团 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 五届“ 双提升”金点 子方案二 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 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吉林大 学经济管 理专业 硕士,高级经 济师。招 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 任 招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 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 路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长。曾任 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 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 际信托投资公 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 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 姜然女士,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总经理,大 学本科毕 业,具 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任 职资格。先后供 职于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省 分 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 深圳市分行,从 事信贷管理 、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 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 验。 在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务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 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理念;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 整;建 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 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 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 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确 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 不断改进 和各项 业务制度、流程 的不断完善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 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 三级风险防范 是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在设置 专业岗位 时,遵 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 制衡的 形式和方式视业 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 3 、内部控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 (2 ) 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 (3 ) 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各室、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 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 应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 应 用系统、 安全防 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能 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4 、内部控制措 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 从资产托 管业务 操作流程、会 计核算、 资金清 算、岗位管理 、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 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 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 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 脑密码设 置及权 限管理、业务 网和办公 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 火墙保护 ,对信 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 中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 措施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 支付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对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指令 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 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 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 英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 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大厦 916、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王 玲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 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200 号中国华能 A 座 6 楼 电话:021-31829610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余海 斌 (4 )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 金的开 户和申购、赎 回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相关信息 。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 代销机 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联系人:邓炯 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 立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 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 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 富 联系人:周志 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 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709262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 林 联系人: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 吉 联系人:陈秀 良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 竹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 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 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 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 良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 建 联系人:邹 君 联系电话:027-85497270 客服热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 伟 联系人:王 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 红 联系人:钟伟 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 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 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 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黄婵 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 、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马静 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联系人:程丽 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梅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 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联系人:奚博 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联系人:郑向 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 佳 联系人: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 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 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 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 力 联系人: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 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联系人: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 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 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联系人: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 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 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 锋 联系人: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 修 联系人: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 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 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 四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梁承 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 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 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4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 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 云 联系人: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 忠 联系人:李慧 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 磊 联系人: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 国 联系人:田 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丁 晨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5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 旬 联系人:王万 君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 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 峰 联系人: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联系人:徐 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 实 联系人:黄妮 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李 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联系人:翟飞 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 庆 联系人:张 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 春 联系人:徐雪 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 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联系人:胡锴 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联系人:顾祥 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 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65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黄 欣 联系人:戴珉 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6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 军 联系人: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 超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6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联系人: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6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 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7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 富 联系人:徐亚 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 彦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72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 林 联系人: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 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7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 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 宇 联系人:刘美 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 秀 联系人:徐 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7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 斌 联系人:凌秋 艳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 刚 联系人: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8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 龙 联系人: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1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 琼 联系人:徐海 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 辞 联系人:李明 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人:董一 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 明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8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慧 琴 联系人:邱 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87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 3 层 A 区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 3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单 开 联系人: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8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 斐 联系人:戚晓 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9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 松 联系人: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9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 翔 联系人: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 总部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 总部大 厦 法人代表:李昭 琛 联系人:吴 翠 联系电话:010-62675657 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9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人代表:王 荻 联系人: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9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胡 旦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何 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 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 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 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本基金由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6 年 3 月 7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442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进行募集, 并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正式成立。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 2.5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 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 按照《长城久 益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转型为非避险 策略的混 合型基 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 3 个 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即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含)起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止。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长城久 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正 式转型为长城 久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后的 《长城久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 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优先 赎回投资者所持 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远的认购、申购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 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投 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投 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 申购金额 高于该 申购金额限制 时,除需 满足基 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外,还应遵 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2 、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 额申 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4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 5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 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企业年 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未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 下可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 本基金申购费 由申购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申购 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2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 期(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5%


30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 含) 但少 于 92 天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92 天( 含) 但少于 185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5 天( 含) 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 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5、当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0 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00 =85,671.4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 85,671.45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25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则: 赎回总额=100,000 ×1.3250 =132,500.00 元 赎回费用=132,500.00 ×0.5% =662.50 元 赎回金额=132,500.00 -662.50 =131,8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 131,837.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 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 请。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 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把 握经济周 期及行 业轮动,挖掘 中国经济 成长过 程中强势行业 的优质上 市公司 ,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 二、投资理 念 本基金坚持价 值投资理 念,结 合投资时钟理 论,通过 深入的 调查研究,寻 找具有行 业优势 及核心竞争力的 公司,把握行业的 轮动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权证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 (包 括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和银行 存款)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配 置中,本 基金将 采用“自上而 下”的策 略,通 过对宏观经济 运行周期 、财政 及货币政策、利 率走势、资金 供需情况 、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 等可能影 响证券 市场的重要因 素进行研 究和 预 测,分析股票市 场、债券市场 、货币市 场三大 类资产的预期 风险和收 益,适 时动态地调整 基金资产 在股票 、债券、现金大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提高基金收益的目的 。 2 、行业配置策 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 采用 “ 投资时钟理论” , 对于经济周期 景气进行预判, 并按照行业轮动的规律进行行 业配置。通过 对于经济 增速、 通货膨胀率、 以及其他 宏观经 济指标的分析 ,可以将 经济周 期大致划分入复 苏、增长、萧 条、衰退 四个阶 段。对应不同 的阶段, 不同的 阶段,配置不 同的大类 资产及 不同的行业,将 取得不同的收益,并能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 在衰退阶段, 大多数行 业的产 能过剩将通货 膨胀率冲 击至很 低位置,需求 不足导致 经济增 速较低,企业盈 利能力下降。 中央银行 将通过 降低利率的方 式来刺激 经济, 在这一阶段, 债券将是 最佳的 投资类别,股票 市场上,防御性的成长性行业,如消费品行业,相对较好 ; 在复苏阶段, 随着衰退 期的政 策刺激,低利 率逐渐刺 激需求 ,企业利润企 稳反弹, 通货膨 胀率低位温和反 弹,经济一片欣欣向荣。此时,周期性成长行业为最佳投资类别 。 随着需求的继 续反弹, 经济增 速强劲,通货 膨胀率将 攀上高 位,利率被动 抬升,周 期轮动 进入增长期,强 周期性行业如建筑、石油石化、房地 产等行业表现较好。 为了抑制经济 过热走势 ,利率 将成为主要调 控手段, 企业盈 利见顶,高通 胀与低增 长将逐 步到来,此时, 全行业承担着高利率带来的负担, 现金是最佳投资标的, 股票 市场中, 相对必需的消费品以及价值型行业, 相对较好 。 3 、个股投资策 略 在个股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优选具备核心竞争力并估值合理的优势个股。主要评价维度包括 : (1 )公司主 营业务具 备核心竞 争力,核心优 势突出。 公司在 细分行业中处 于龙头位 置,具 备核心竞争力 , 比如垄断的资源优势、独特的商业模式、稳定的销售网络、卓越的品牌影响力等 ; (2 ) 公司处于快速成长 期, 收入、 利润连续快速增长; 同时从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 人员稳定性、 创新能 力等多角度来分析其成长性的持续能力 ; (3 ) 个股的估值优势。 针对处 于不同成长阶段、 不同行业的公司, 运用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 挖掘具 备安全边际的个股 。 4 、债券投资策 略 当股票市场投 资风险和 不确定 性增大时,本 基金将择 机把部 分资产转换为 债券资产 ,降低 基金组合资产风 险水平。本投 资组合对 于债券 的投资以久期 管理策略 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 结合收益 率曲线 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 债券分析 框架和 量化模型,通 过预测利 率变化 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 目标平 均久期,实现久 期管理 。 本基金将债券 市场视为 金融市 场整体的一个 有机部分 ,通过 “自上而下” 对宏观经 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 策,以及债券 市场资金 供求等 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断 利率和 收益率曲线可 能移动的 方向和 方式,并据此确 定资产组合的 平均久期 。当预 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平上 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 久期组合 或缩短 现有债券资产组 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 利率和 收益率水平下 降时,建 立较长 平均久期组合 或增加现 有债券 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 。 债券资产投资 建立的分 析框架 包括宏观经济 指标和货 币金融 指标,分析金 融市场中 各种关 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有 GDP 、CPI 、PPI 、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 货 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 的货币政策, 以判断市 场利率 变动方向;另 一方面, 央行货 币政策对金融 机构的资 金流也 将带来明显的影 响,从而引起 债券需求 变动。 本基金在对市 场利率变 动和债 券需求变动进 行充分分 析的基 础上,选择建立 和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 定资产组 合平均 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 率期限 结构的特点, 以及收益 率曲线 斜率和曲度的预 期变化,遵循 风险调整 后收益 率最大化配比 原则,建 立最优 化的债券投资 组合,例 如子弹 组合、哑铃组合 或阶梯组合等 。 (3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对个券基 本面和 估值的研究, 选择经信 用风险 或预期信用风 险调整后 收益率 较高的个券,收 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 在个券基本面 分析方面 ,本基 金重点关注: 信用评级 良好的 个券,预期信 用评级上 升的个 券和具有某些特 殊优势条款的 个券。在 个券估 值方面,本投 资组合将 重点 关 注估值合理的 个券,信 用利差 充分反映债券发 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 (4 )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 指基金管 理人从 债券各子市场 所具有的 不同运 行规律、不同 参与主体 和不同 风险收益特征的 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 我国债券市场 目前由交 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 场构成。 由于其 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 等市场 要素不同,使得 两个市场在资 金面、利 率期限 结构、流动性 等方面都 存在着 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 在确定 套利机会可行性 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 (5 )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 会 在市场低效或 失效状况 下,本 基金将根据市 场实际情 况,积 极运用各类套 利以及优 化策略 对资产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 1 )新券发行溢价策 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 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 2 )信用利差策 略 不同信用等级 的债券存 在合理 的信用利差, 由于短期 市场因 素信用利差可 能暂时偏 离均衡 范围,从而出现 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 于特定区 间内时 ,可转换债券 将表现出 股性、 债性或者股债 混合的特 性。本 基金将对可转换 债券对应的正 股进行分 析,从 行业背景、公 司基本面 、市场 情绪、期权价 值等因素 综合考 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 略 1 )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 优先投资于选择盈利能力稳定、 经济周期波动性较弱行业中的 企业,并根据行业特征、所处阶段等因素对于不同行业进行排序;


2 )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状况 、 市场竞争格局、 行业政策、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 特殊事 件风险等基本面 信息,综合评价公司的长期竞争能力和运作风险;


3 )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 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状况等方面 进行综合评价, 合理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 4 ) 利用债券和可获取的信贷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 根 据债券相关条款和可类比实际投资的回收情况,估算该债券的违约损失率 ; 5 ) 债券评级的具体要求债券主体评级 BBB+ 以上 (含) , 债项评级 AA 以上 (含) , 同时考察 债券发行人的增 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 6 )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溢价偏高、 性价比较优的私募债品种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 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现金管 理 本基金将利用 银行存款 、回购 和短期政府债 券等短期 金融工 具进行有效的 现金流管 理,在 满足赎回要求的 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 6 、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 权证投资 时将在 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谋取最 大的收益,以 不改变投 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中 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45% 。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 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 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 场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 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 业绩比 较基准。中债 总财富指 数的编 制采用了银行间 债券市场结算 数据、交 易所债 券的成交数据 、债券柜 台的双 边报价、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双 边报价以及市场 成员收益率的 估值数据 ,并参 考了中国债券 市场中部 分核心 成员的收益率 估值数据 ,以更 好地反映债券价 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投 资(包括股 票、权证)范围为 0-95% ,债 券等固定收益 类 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范围为 0-95% 。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 别赋予 55% 和 45% 的权重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 期收益 率高于债券型 基 金、货 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 七、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 策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投 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11)、( 14)、( 16 ) 、 (17 )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投资决策依据及程 序 1 、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 (2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3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2 、投资决策程 序 (1 ) 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 市场、 行业、 投资品种和投资 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 (2 ) 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 并提 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 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 (3 )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 (4 ) 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 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 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 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 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 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 理; (6 )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负责在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 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 (7 ) 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 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 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 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 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8 ) 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 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权 益类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本 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 第 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 等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不包 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按 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5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 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 余额不足 支付该 开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于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按照《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 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对应 类别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五)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0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基 金所持有 的资产 支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所 持有的资产支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 披露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说明投 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 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 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期 限、收益 率等信 息,并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八)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 (一)市场风 险 广义的市场风 险指与利 率、股 票价格、商品 价格等相 关的风 险,主要与不 同市场的 供需情 况紧密联系。狭 义的市场风险主要指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 (二)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指由 于交易对 手或债 务人无法按照 约定交割 资产而 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 险,主 要指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 2 、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 (三)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 金融资产 变现的 难易程度。一 些情况下 ,市场 无法有效执行 交易头寸 需要, 将使得金融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 1 、 大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 式混合型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有发生集中大额 赎回的可能性。 集中大额赎 回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 现难度 加剧,从而产 生流动性 风险; 甚至可能由于 大额出售 个券引 致个券价格出现 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 2 、 特殊的市场情形: 在特殊市 场情形下, 如市场资金紧张时, 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将可 能导致个券的变 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指由 于基金管 理人信 息系统、投资 运作系统 或其他 外部事件导致 的操作失 灵或失 误带来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失灵 (如病毒、 软件错误) 、 人为失误和基金 管理人以外的不 可控因素 。 (五)模型风 险 模型风险指投 资估值模 型的参 数错误或模型 运用不当 带来的 基金资产损失 风险。在 利用定 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 (六)法律/ 合同风险 法律/ 合同风险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造成另外一方损失时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风险 。 (七)通货膨胀风 险 通货膨胀风险 指物价水 平上升 导致本基金的 名义收益 率在剔 除通货膨胀因 素影响后 降低的 风险。在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通货膨胀 风险也 表现为物价水 平上升导 致中、 短期固定收益 证券或者 回购交 易的实际收益率 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 (八)不 可抗力风 险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的 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金融 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 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九)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前偿 付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内部信 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 等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进行有效 的风险评 估和控 制。同时,本 基金管理 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 券 进行全程 合规监 控,通过事前控 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 2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 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 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十)流动性风险管 理 本基金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 产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申 购赎回安 排相匹 配,能够支持不 同市场情形下 投资者的 赎回要 求。本基金主 要的流动 性风险 为投资者可能 会面临因 巨额赎 回带来的流动性 风险。若是由 于投资者 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 管理人被 迫抛售 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付基 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 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 理人已建 立内部 巨额赎回应对 机制,在 巨额赎 回发生时采取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三 个月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基 金管理人 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对申购 环节管理 ,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集 中度, 审慎确认大额 申购申请 ,在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 险 (1 )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其中 “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 股票、权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95%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投资(包括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和银行 存款)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 因成交低迷或恐慌情绪等因素,有发生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 (2 ) 本基金会投资不同行业上市公司, 每个行业的周期及盈利情况存在差异, 会发生行业性衰退及重大事 件负面冲击,对该行业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 (3 )从投资 限制上看 ,基金合 同约定: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可能出现部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整体表现的情况 。 依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 》的相 关要求,本基 金会审慎 评估所 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产 流动性 风险,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 当本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 人经内部 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 回 申请进 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 动性风 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包括但不限 于: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 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 形下基 金 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的相 关内容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的相关内容 。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基 金管理人可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 当本基金出现 上述情形 时,本 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满足 所有投 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 者收到 赎回款项的时间 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 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 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 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 泄露,不得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4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未设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 构,如今 后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日常机 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发布提示性通知, 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 明确有关 实施安 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影响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 20 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 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 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 内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 划付,如基金 财产余额 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于本基金成立一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把 握经济周 期及行 业轮动,挖掘 中国经济 成长过 程中强势行业 的优质上 市公司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权证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 (包 括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和银行 存款)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 策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投 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11)、( 14)、( 16 ) 、 (17 )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可 向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 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何 伟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权证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 (包 括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和银行 存款)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 (包括股票、 权证)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投 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11)、( 14)、( 16 ) 、 (17 )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4.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因证 券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如 果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政 策等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 本基 金 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 有 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 制;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制定 或修改新的定 期存款投 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 2.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 行 的评 估 与研 究, 建 立健全 银 行 存款 的 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险 控 制 措施和监察稽 核制度, 切实防 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1 )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 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 (2 )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 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 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 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 取或部分 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 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 (3 )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三)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协议 的签订、账户 开设与管 理、投 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 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 前支 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 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由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 (2 )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 规 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 查存款银行资格 等。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 (4 )由存款 银行指定 的存放存 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 称“存 款分支机构” )寄 送或上门交 付 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的, 基金托 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 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 ,存款 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 (5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 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 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 (6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 应及时书面通 知存款行 ,书面 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 预留印 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 时就变 更事项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 正式书 面确认书。变 更通知的 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 内,存 款分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 (7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 定期存款产 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不 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 理 (1 )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 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 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 递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 款银行 总行或者其授 权分行指 定的分 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 定, 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 应为基 金开具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 凭证” ) ,该存款凭证为 基金存款确认 或到期提 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 应每笔存 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 凭证。资 金到账 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 定的会计 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 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 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 过快递寄送或 上门交付 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 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代 为保管存 款凭证 的,由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 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向存款 银 行提 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 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指 定人员 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 行未寄 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 挪用、 盗取的责任由存 款银行承担 。 存款银行应配 合基金托 管人对 存款凭证的询 证,并在 询证函 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 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 。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通过快递将 存款凭证 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 定的会 计主管。存款银 行未收到存款 凭证原件 的,应 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 款银行 确认存款凭证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 基金托管人在 存款到期 日未收 到存款本息或 存款本息 金额不 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 账时间及利息 补付事宜 。基金 管理人应将接 洽结果告 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 妥存款 本息的当日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 存款本 息划至指定的 基金资金 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 日为法定 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 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 4. 提前支 取 如果在存款期 限内,由 于基金 规模发生缩减 的原因或 者出于 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 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 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 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进行存款投资 时有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 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 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交 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 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 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 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监管规定 。 1. 此 处 流通 受限 证 券与 上 文所述 的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并 不 完全一 致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办 法 》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以投 资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 发行证券 ,且限 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银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 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 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 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 担所有损 失。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书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由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 提供有 关证券的具体 的必要的 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 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 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 益。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违法、违 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 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 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 (六)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务 进行研究 ,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 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七)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 复基金托 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 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托管 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 (十一)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管 理人依照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包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四)基 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 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资产及实物证 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7. 基 金 托管 人对 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产生 的 存放 或存 管 在基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的基 金 资产及 其 收 益, 由 于 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 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 外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 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 人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 资金账 户 ( 也可 称为 “ 托管 账 户 ” )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 管账户 名称应为“长 城久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 。 2. 基 金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需 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开 立 基金托 管 人 与基 金 联 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 理;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 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开户过程中 相互配合 ,并提 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 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按 约定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 机构及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 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因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 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 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 移。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 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 人留存 原件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与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 (四)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 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 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账单服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 2.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 话 等方 式 向本 基金 管 理人定 制 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对账单定制 情况,向 账单期 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 仍持有 本 公司旗下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定期或不定期发 送对账单,但 由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详实填 写或未及 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 括姓名、 手机号 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 2. 工 作 时间 由专 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 者 提供 全 面业 务咨 询 (包括 公 司 信息 、 基金 信息 、 基金投 资 指 南等 ) 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无。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查 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c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久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 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