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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A(006547)

红塔红土盛弘混合型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7】2254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
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
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属于定制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不存在任何承诺收益安排、合作协议或合作安排。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全、
独立的投资决策独立自主权,不受任何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任何投
资者提供额外的投资组合信息或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绪言
  《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
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
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希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 年参加工作,曾任北方工
业大学讲师,1997 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
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
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
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 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
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
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 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广联
(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
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望海大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锦州吉翔钼业股
份有限公司(603399)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 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002285)独立董事、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
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 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
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
问、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
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 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 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
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
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
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
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近 14 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
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
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
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超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
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
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
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
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
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
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
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
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
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
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
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
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
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
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
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
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
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
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
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
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
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
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
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
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
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
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
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
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
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1、交通银行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
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
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2018 年 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
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
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
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
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
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
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
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
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联系人:黄镜然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乌爱莉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7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54 号文(《关于准予红
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净认购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十)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表:本基金的 A 类份额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60%
M≥100 万 按笔收取,100 元/ 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 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80%)=297,619.05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619.05=2,380.95 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1.00=297,64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可得到
297,64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 )/1.00=300,0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可得到 300,03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二)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
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总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并且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50 万≤M<100 万 0.60%
M≥100 万 按笔收取,1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一个月指 30 日,以此类推)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
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对应的本次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筛选策略以及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商业模式”优选为股票筛选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
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
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
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上将
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
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的情况,因此不可避免地,新兴产业、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
求的行业,将涌现大量优秀具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
业、科技信息行业、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同时,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
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商业模式”优选股票投资策略:
  良好的商业模式是指形成了一种或多种竞争优势,使得企业具备更好的盈利能力。这些竞争优势包括
并不限于:高转换成本、低生产成本、网络效应、专利权、品牌溢价、垄断优势等,企业由于具备了这些
竞争优势,使得企业具备更高的利润率,当前或未来具备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及投资资本回报率
(ROIC),并具备较好的持续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从商业模式角度进行分析,优选因此具备更强竞争
优势的公司。
  具体到财务指标上本基金着重从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毛利率与净利率、
费用率、现金流与盈利的匹配度等财务指标进行对比筛选,从中选择出满足我们标准的个股。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但以过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
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因此,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具
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PB 、PS)等
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
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
种的过程。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
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
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
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
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
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
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
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编制、维护备选股票库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
券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重大投资项
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具体承担本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指导业务方向,并接受、
审阅监察稽核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投资策略提出质疑。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为投资取得成功打下夯实的基础,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
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及管理、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
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 和图 2 所示:
  图 1:投资管理流程
  图 2:债券投资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
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编制、维护备选股票库和备选债券库等投资证券备选库,为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计划,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
提交的投资计划,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并审核其他
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
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及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
计划,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
易指令,并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以及实施一线风险监控,收盘后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易记录。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监察稽核部利用数学模型,评估组合 VAR 值、行业配置、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并利
用数学模型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
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
资组合。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变化趋势、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
公司研究,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指数(财富)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市 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
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和较
强的市场影响力。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
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14)、(15)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投资的主要
风险如下所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
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
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主体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
净值表现的风险。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要素发生变化导
致企业的盈利降低或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的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经营风险的大小,从而影响到债券的信用风险调整。
  9、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
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
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
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
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风险
  指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制度流程不完善、人员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信息系统故障
或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除上述几个风险外,本基金由于自身的投资策略与具体投资对象,还存在以下特有的风险:
  1、特殊投资品种风险:本基金投资部分含可转债,因此会面临这种投资对象的特有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
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3、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信用评级和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开展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确保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
些特殊的风险;
  2、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而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行为、上市
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
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
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时,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
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3)、(14)、(15)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
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
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成立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现金、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
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2)、13)、14)、15)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限制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融资比例限制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
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
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
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
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
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
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
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
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定制投资者
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
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
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重要公告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月度电子对账单、基金重要公告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
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
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
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9:00—17:00。
  客服热线: 4001666916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htamc.com.cn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
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客服邮箱:htservice@htamc.com.cn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红塔红土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