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融聚商定期开放债券(005361)

中融聚商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 页 共 119 页 



中融聚商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浙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 页 共 119 页 重要提示 中融聚商3 个 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 金” ) 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中融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2015 号) , 注册日期为:2017 年11 月 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其长 期平均预 期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3年。 发起资 金提供方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持有期 限满三 年后, 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 是否继 续持有 ,届时, 发起资 金提供 方有可能 赎回认 购的本 基金份额。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 页 共 119 页 另外,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2 亿元,本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可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9月7 日,有 关财务 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 日为2018年6月30 日( 未经审计 ) 。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 页 共 119 页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与开放 期 .......................................................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5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4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19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 页 共 119 页 第一部分


前言 中融聚商3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中融 聚商3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 页 共 119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聚商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聚商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 页 共 119 页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发起式基金: 指基 金管理人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 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 且持有期不 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1、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 页 共 119 页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6. 封闭期: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 期间。本 基金的 首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3 个月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 页 共 119 页 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 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 页 共 119 页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 页 共 119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 页 共 119 页 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 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 页 共 119 页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 国国籍 ,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金 融 学学士, 具备 基金从 业 资格 , 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 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 年 3 月起至今) , 中融货 币 市场基金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0 月起至今) 、 中融 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11 月起 至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起 至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7 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7 月起至 2017 年 10 月)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7 月起至 2018 年 6 月)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8 月起至今) 、中融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8 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 8 月起至 今) 、 中融 季 季红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3 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9 月 起至今) 、 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9 月起 至今) 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总裁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 董事总经理 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 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权 益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 页 共 119 页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5 页 共 119 页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 部、风险 管理 部,两 部 门保 持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6 页 共 119 页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及各 部门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 管理方 面的事 项;风险 管理小 组主要 负责研究 制订公 司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 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7 页 共 119 页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 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 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8 页 共 119 页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9 页 共 119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注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 机关 和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银行业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关 于核 准浙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1: 浙商银行于2018年3月29日增发了759,000,000 股H 股, 增发完成后注 册 资 本 将 增 加 至18,718,696,778 元 , 截 至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尚 未 获 得 中 国 银 保 监 会的核准。 )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 行董事。 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 曾任 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 记、 代县长、 县长; 浙 江省丽水市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0 页 共 119 页 副市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行长。 研究生、 高级会 计师、 注册税务 师。徐 先生曾 任中国人 民银行 浙江省 分行会计 处财务 科副科 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 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 浙江省杭 州市, 是唯一 一家总部 位于浙 江的全 国性股份 制商业 银行,2004 年8月 18 日正式开业,2016 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2016 ) 。 截至2017 年12月31 日,浙 商银行 已设立了213 家分 支机 构,实现 了对长 三角、 环渤海、珠 三角以及 部分中 西部地 区的有效 覆盖。2017 年4月21日 ,首家 控股子 公司-浙银 租赁正式 开业。2018 年4月10日 ,首家 境外分 行—香港 分行正 式开业 ,国际化战 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 浙商银行立足浙江, 稳健发展, 已 成为一 家基础扎实、 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 浙商银行总资产1.54 万亿元, 客户 存款余 额8,606亿元, 客户 贷款 及垫款总 额6,729 亿元 ,同比分 别增 长13.43% 、 16.89% 、 46.44% ; 不良贷款率1.15% 。 在英国 《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上, 按 一级资本位 列第131 位 ,较上 年上 升27位; 按总资 产位列 第109位, 较上年 上升8 位。中诚信 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 最高等级AAA 主体信用评级。 2017 年, 浙商银行坚持“ 两最” 总目标, 加快推 进业务转型, 资产规模持续增 长, 经营效率稳步提升, 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 2017年实现净利润109.73 亿元, 增长8.07% ,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6% , 平均权益回报率14.64% 。 营业收入342.64 亿元, 增长1.81% , 其中: 利息净收入243.91亿元, 降幅3.32% ; 非利息净收入98.73 亿元, 增长17.19% 。 营业费用111.83 亿元, 增长12.01% , 成本收入比31.96%。计 提资产减值损失93.74 亿元,降幅8.79% 。所得税费用27.34亿元,降幅15.58%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1 页 共 119 页 理中心、 营销中心、 运 营中心、 监督中心, 保 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 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2018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 算管理、 信息披露、 内 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 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2013年11 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年6月30 日, 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4只, 规模合计1037.16 亿 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 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2 页 共 119 页 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 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3 页 共 119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3、010-56517002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4 页 共 119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 021-5877 3177 传真: 021-5877 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 师: 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5 页 共 119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已 于2017年11 月6日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7 〕2015号 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 定期 开放方 式 运作,即 采用 封闭运 作 和开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 方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3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 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 包括该 日)进入 原则上 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首 个开放期,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直至满 足开放 期的时间 要求, 具体时 间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的 公告为准。 第二个封 闭期为 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至3 个月后 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 年3月6日。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6 页 共 119 页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 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 ,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人民币。 其他销 售机构 每个基金 账户每 次认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 元人 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7 页 共 119 页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8 页 共 119 页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9 页 共 119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8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 应日 ,若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 , 基金 合 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5000万 元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0 页 共 119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封 闭 期 与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 作日因 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申 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开 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3个 月的期 间,即2017 年9月1 日至2017 年11 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 一个工作 日为2017 年12 月1日, 则第 一个开 放 期为自2017 年12月1 日至2017年12 月7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3 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12月8日至2018 年3月7日。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1 页 共 119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 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2 页 共 119 页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本基金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时,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3 页 共 119 页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及申购、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 笔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为100元人民 币;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 时,每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元人 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规 定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 限,具 体 金额 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规 定本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4 页 共 119 页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 每笔 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Y <7 日


1.50% Y≥7 日


0.10%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封 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对于 在同一 开放期内 申购后 又赎回 的、持有 期少于7日的 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持有 期不少 于7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5 页 共 119 页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调整费率 或调 整收费 方 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6 页 共 119 页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以T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赎回 适用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 期内又赎回, 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 又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68.5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放期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包 括该日) 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7 页 共 119 页 投资人T 日 申 购 基 金 生 效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 赎 回 基 金 生 效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基 金开 放期内 单 个开放日 出现 巨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确认。 但 对于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未 超过 上 述比 例 的 部分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 根据 前 段“ (1 )全 部 赎 回”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8 页 共 119 页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或银 行 间债券交 易市 场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 异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 、6、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9 页 共 119 页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并 依法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一、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或银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具体 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0 页 共 119 页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1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5. 以上 暂停 及恢复 基 金申购与 赎回 的公告 的 规定,不 适用 于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1 页 共 119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2 页 共 119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3 页 共 119 页 踪,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 期管 理策略 是 根据对宏 观经 济环境 、 利率水平 预期 等因素 , 确定 组 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 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是指在确 定组 合久期 以 后,根据 收益 率曲线 的 形态 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 比例。 通过合 理期限安 排,在 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 间进行 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 可以从长期、 中期、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 属配 置包括 现 金、不同 类型 固定收 益 品种之间 的配 置。在 确 定组 合 久期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 存款 、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4 页 共 119 页 债券的实际 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另外, 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 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 市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 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 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 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 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 金封 闭期为3 个月,基 金规 模相对 稳 定,但在 开放 期内本 基 金规 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 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 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的, 临近开放期时, 在最大 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放期内 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5 页 共 119 页 本基金将认真研究国债期货市场运行特征,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6 页 共 119 页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前 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市值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0% ; (18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7 页 共 119 页 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1)( 16)- (18)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8 页 共 119 页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 该指数的 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 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 地方 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 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 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9 页 共 119 页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79,444,000.00 49.14 其中:债券 1,479,444,000.00 49.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9,920,415.78 16.2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003,172,969.85 33.32 8 其他资产 38,415,063.39 1.28 9 合计 3,010,952,449.0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81,734,000.00 45.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6,493,000.00 26.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0 页 共 119 页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7,710,000.00 3.25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9,444,000.00 49.15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20029 18 天津银行 02 2,900,000 291,798,000.00 9.69 2 1720076 17 渤海银行债 2,000,000 203,300,000.00 6.75 3 160413 16 农发 13 1,200,000 116,556,000.00 3.87 4 170310 17 进出 10 1,100,000 109,890,000.00 3.65 5 180204 18 国开 04 1,000,000 102,510,000.00 3.41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景。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1 页 共 119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415,063.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8,415,063.3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2 页 共 119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68% 0.02% 2.65% 0.09% -0.97% -0.07%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截至本报告期末仍在建仓期内。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3 页 共 119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消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4 页 共 119 页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5 页 共 119 页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价 格数 据 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以估 值日的 结 算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8、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6 页 共 119 页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责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7 页 共 119 页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8 页 共 119 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9 页 共 119 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0 页 共 119 页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1 页 共 119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2 页 共 119 页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3 页 共 119 页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4 页 共 119 页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5 页 共 119 页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 的开 放期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6 页 共 119 页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个 工作 日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7 页 共 119 页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8 页 共 119 页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9 页 共 119 页 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 的变 动情况。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 易所遇 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0 页 共 119 页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1 页 共 119 页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 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遭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2 页 共 119 页 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3 页 共 119 页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除 每个 开放期 的 前10个工 作日 和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 , 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 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 公司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 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 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 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2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 国债期货 ,国 债期货 的 投资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基 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3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 证券 ,主 要包 括资产 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4 页 共 119 页 (4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3 个月 为一个封闭期 ,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红 利再投 资除外) ,也不 上市交 易。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 约束。 (5 )本 基金 为发起 式 基金,在 基金 募集时 , 发起资金 提供 方认购 本 基金 的 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将 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发起 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 份额。 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 本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 集中度较高,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 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 并且 以 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 基金管理人将切实做 好变现工作以应对开放期的集中赎回 。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5 页 共 119 页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 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 损失, 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6 页 共 119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7 页 共 119 页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8 页 共 119 页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9 页 共 119 页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0 页 共 119 页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1 页 共 119 页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托 管资 金专门 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2 页 共 119 页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3 页 共 119 页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在 开放 期内依 法 转让或者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4 页 共 119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但法 律法 规要求 调 整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5 页 共 119 页 (2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或行业 自律 规则发 生 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 在 法律 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6 页 共 119 页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7 页 共 119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8 页 共 119 页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9 页 共 119 页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0 页 共 119 页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1 页 共 119 页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2 页 共 119 页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如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3 页 共 119 页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4 页 共 119 页 第 二十一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注册资本:1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 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 〕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5 页 共 119 页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但 应 开放 期 流 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 内,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6 页 共 119 页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到 期日 不 得 超 过 当 期 封 闭 期结 束 之 日;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7 页 共 119 页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前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市值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0% ; (18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2)( 11)( 16)- (18)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8 页 共 119 页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9 页 共 119 页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 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 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经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0 页 共 119 页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电 话或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反 馈,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1 页 共 119 页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2 页 共 119 页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不 得 自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和债 券 托管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 认购、申 购过 程中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如 基金托 管人无 法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书面资料 中获取 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到账确认, 如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3 页 共 119 页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如遇银行存款未结息的情况, 募集期利息将于 最近的银行结息日划入基金财产)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 专用章1 枚以及人名章1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4 页 共 119 页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 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 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发送给基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5 页 共 119 页 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6 页 共 119 页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 所含 的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 交易 所市场 发 行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 数据 估 值; 2)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 市,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估 值价 格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国 债 期货合约 ,以 估值日 的 结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 算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7 页 共 119 页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 有的 银行定 期 存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 利 率逐 日 确认利息收入。 (8 )同 业存 单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 的第 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8 页 共 119 页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9 页 共 119 页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 如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0 页 共 119 页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致 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 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1 页 共 119 页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15个 工作日 内公告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6个月公告 一次,于 截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基金会 计年度 前6个 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 后90日 内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3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 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7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 毕后 ,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 开披露的 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2 页 共 119 页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 金管 理人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 登记日后5个 工作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 式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保 存期限 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3 页 共 119 页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 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4 页 共 119 页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5 页 共 119 页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6 页 共 119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 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7 页 共 119 页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7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 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3-9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5-31


3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8-6-7


4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兴 通 讯”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6-9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6-12


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6-14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汇款 交易的公告 2018-6-19


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6-20


9 中融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临 时 暂 停 服务的公告 2018-6-23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6-27


1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 服务的公告 2018-7-14


1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 服务的公告 2018-7-21


13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永 泰 能 源”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7-25


14 中融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临 时 暂 停 服务的公告 2018-7-25


1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 服务的公告 2018-8-15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8 页 共 119 页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聚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9 页 共 119 页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准 予 中融聚商3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中融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聚商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 于申 请募集 中 融聚商3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