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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嘉祥混合A(004659)

银河嘉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0月)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十月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 日《关于准予银河 嘉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9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银河 嘉祥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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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本基金为非定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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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基金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


................................................... 67 十五、基金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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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一、绪 言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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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嘉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河嘉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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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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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 银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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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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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10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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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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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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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 武先生 ,中 共党员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 学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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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 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 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 入银 河基金 ,先后 任监 察部监 察稽 核(内审) 、财务 部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 生,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硕士 ,16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 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7 月起 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担 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 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君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 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的基 金经 理、 银河 增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担任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辉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3 月起担 任银河鑫月享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蒋磊先 生,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12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先 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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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金经理、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经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睿 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罗博先 生, 中共 党员 , 博士研 究生 学历 ,13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就 职于华 夏银行,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 期间从事企业金融、 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公司 购并等工作。2006 年 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经理、衍 生品数量化投资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现担任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起 担任银河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起担任银河 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担任银河定 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 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 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范永武 先生 ,副 总经理 陈勇 先生, 总经 理助理 兼股 票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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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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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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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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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 和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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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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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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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务 ;代 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保险 资金、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业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内 容开展 经营 活动 ;不得 从事本 市产 业政 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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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 革开放 中最 早成 立的新 兴商业 银行 之一 ,是中 国最早 参与 国内 外金融市 场融资 的商业 银行 ,并 以屡创 中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伴随 中国经 济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行 在中 国金 融市场 改革的 大潮 中逐 渐成长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 国中信集团 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 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 进战略 投资 者, 与欧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行 (BBVA) 建立 了 优势互补 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 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 称: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过 三十年 的发 展,中 信银 行已成 为国 内资本实 力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之 一,是 一家快 速增 长并 具有强 大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 本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 于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 于中国 人民银 行。 孙先 生拥有 三十多 年的 中国 银行业 从业经 验。 孙先 生毕业于 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杨先生自2015 年7 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 年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 杨先生2011 年3 月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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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年 6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 中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分 行工作 ,历任 计财 处副 处长, 信阳分 行副 行长 、党委委 员, 计财处处长, 郑州 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郑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 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教 授级注 册咨 询师 。先后 毕业于 四川 大学 和北京 大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曾供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 行,相 继任中 信银 行成 都分行 信贷部 总经 理、 支行行 长,总 行零 售银 行部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 ,取 得基金 托管人 资格 。中 信银行 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8 年6 月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5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56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 到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建立 完善 的规 章制度 和操作 规程 ,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 持续、 稳健 发展 ;加强 稽核监 察, 建立 高效的 风险监 控体 系, 及时有效 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安全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 制和风 险防 范工 作;托 管部内 设内 控合 规岗, 专门负 责托 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个 工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立 、客 观、 公正的稽 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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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托 管业务 风险 为主 线,制 定了《 中信 银行 基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 中信 银行基 金托管 业务内 部 控制管 理办法 》和《 中 信银行托 管业务 内控检 查实 施细 则》等 一整套 规章 制度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 为规范 等,从 制度上 、人 员上 保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发展; 建立了 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的物质 条件, 对业 务运 行场所 实行封 闭管 理, 在要害 部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立 严密 的内部控 制防线 和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度 ,确保 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的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行为 ,将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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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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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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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网址: www.cfsc.com.cn (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 、第 三方销 售机 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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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 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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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29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 5 月 2 日 ( 二) 、 基金类型与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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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9 月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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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第五章第( 一) 条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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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代销网点 的投资人 欲转入直销网 点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网 点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 、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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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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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元以 下 0.8% 100 万元( 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含) 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 A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0% 1.50% 7 日( 含)-30 日 0.75% 0.50% 30 日( 含)-180 日 0.50% 0 180 日(含) 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 财 产。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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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投 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用的 申购,净 申购金额=申 购总金额 -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投资人可以得到的申购份数为38,156.29 份。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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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投资人可以得到的申购份数为9,614,423.08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可以得到的申购份数为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 天的A 类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例 8: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0=10,160.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 天的C 类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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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予 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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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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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 可 接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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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 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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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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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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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合 理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在深入 的基 本面研 究的 基础上 ,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置 、策 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 险管 理, 分享中 国在加 快转 变经 济发展方 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权 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合理稳健 的 资产配 置策 略,将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之间 灵活 配置 ,同时 采取积 极主 动的 股票投 资和债 券投 资策略 ,把握 中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展 机遇, 严格 控制 下行风 险,力 争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 投资 策略主 要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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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中 观、微 观等多 个角 度考 虑宏观 经济面 、政 策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风 险的匹 配关系 ,在 此基 础上, 在投资 比例 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 宏观政策影响分析: 根据政府产业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策 对各 行业及 其子行 业的影响 , 前瞻 性的布 局受 益于 国家政策 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 市场需求变化: 不同行业及子行业在技术优势、 定价策略、 销售渠道等 方面的 差异, 影响 到其 盈利水 平。本基金 将 前 瞻性的 配置市 场需 求预 期比较稳 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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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 金还将 运用 数量化 方法 对上述 行业 配置策 略进 行辅助 ,并 在适 当情形 下对行 业配 置进 行战术 性调整 ,使 用的 方法包 括行业 动量 与反 转策略, 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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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研发能 力的 强弱关 乎着 公司的 长期 生命力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具 有明 确的 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建 立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 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 线布局 ,能 否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种 并使 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政府 社会保 障政 策、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对 各行 业及 其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 及因 经济发 展而 导致的 人均 收入水 平的 提高及 需求 变化, 都会 对社 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 指标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增长 率及其 增长 变动 的方向 和速率 ;盈 利指 标方面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不限 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 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时 ,本 基金将 会考 量利率 预期 策略、 信用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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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投资策 略、套 利交 易策 略、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策 略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选 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在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预 期,制 定出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业 务发 展状 况、市 场竞争 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等 因素,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块 之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采取积极 策略选 择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投 资收 益。 在正常 条件下 它们 之间 的收益率 利差是 稳定的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比如 若某 个行业 在经济 周期 的某 一时期面 临信用 风险改 变或 者市 场供求 发生变 化时 这种 稳定关 系便被 打破 ,若 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的分 析与研 究, 同时兼 顾其 债券 价值和 转换期 权价 值, 对那些 有着较 强的 盈利 能力或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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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券 对应 的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析 ,包 括所 处行业 的景气 度、 成长 性、核 心竞争 力等 ,并 参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研判 发行公 司的投 资价 值; 基于对 利率水 平、 票息 率及派 息频率 、信 用风 险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值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换期 权价值 。综合 以上 因素 ,对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制定 可转 换债 券的投资 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特征, 估计 违约率 和提 前偿付 比率 ,并 利用收 益率曲 线和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资产 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本 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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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公 式对 权证价 值进 行计算 ,并 结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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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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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 第(2)、( 13)、( 20)、( 21 )项 以外, 因证券 市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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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上证国债指数能够反映国债市场基本情况, 市场认同度较高、 指数编制方法 较为科学;沪深300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情况,市场认同度较高、 指数编制方法比较科学。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5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有利于投资者对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 在本基 金的 运作过 程中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如果上述 业 绩比 较基准 变更名 称或 停止 发布, 或者法 律法 规变 化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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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现更有 代表性 、更 权威 、更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则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风险 收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69,422.00 21.36 其中: 股票


1,569,422.00 21.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745,049.77 78.17 8 其他资 产


34,516.40 0.47 9 合计





7,348,988.1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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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5,940.00 5.02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3,223.00 5.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58,654.00 10.4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61,605.00 0.8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9,422.00 21.53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415 渤海金 控 145,895 758,654.00 10.41 2 000564 供销大 集 91,900 383,223.00 5.26 3 000666 经纬纺 机 22,800 365,940.00 5.02 4 300266 兴源环 境 3,700 61,605.00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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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根据 契约 不投 资股指 期货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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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090.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25.79 5 应收申 购款 1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516.40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415 渤海金 控 758,654.00 10.41 重大事 项停牌 2 000564 供销大 集 383,223.00 5.26 重大事 项停牌 3 000666 经纬纺 机 365,940.00 5.02 重大事 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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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4 300266 兴源环 境 61,605.00 0.85 重大事 项停牌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 据经托管人复核。 银河 嘉祥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9.08-2017.12.31 5.34% 0.65% 2.72% 0.36% 2.62% 0.29% 2018.01.01-2018.06.30 -2.59% 0.78% -5.15% 0.58% 2.56% 0.2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61% 0.73% -2.57% 0.50% 5.18% 0.23% 银河嘉 祥混 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9.08-2017.12.31 5.62% 0.66% 2.72% 0.36% 2.90% 0.30% 2018.01.01-2018.06.30 -2.63% 0.78% -5.15% 0.58% 2.52% 0.2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84% 0.73% -2.57% 0.50% 5.41% 0.23%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50%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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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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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 性银 行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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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应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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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经济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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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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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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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 由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 费 用不同 ,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 的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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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容。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金管 理人 可相应 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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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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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的 0.1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支付。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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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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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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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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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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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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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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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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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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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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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十八、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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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证 券市场受宏观 经济运行 的影响,而经 济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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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的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等) 、 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 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权证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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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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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式运作, 在本基金根据基金流动性需求,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 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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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以获取稳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 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有可能 采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形 发生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 含包括信用债 券,因此 基金资产中一 旦出现信 用违约 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 、 本基金动 态评估不 同资产类在不 同时期的 投资价值、投 资时机以 及其风 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六)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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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 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 期货合约无法 及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价 格和标的价格 之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 于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 持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 内部流程的不 完善,业 务人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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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九)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代销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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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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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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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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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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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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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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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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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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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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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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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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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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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 2)款、 第 (2)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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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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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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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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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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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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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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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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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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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即 0%-95%;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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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13)、 20)、 21)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关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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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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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2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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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 未来 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 的法 律法规 对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 金托 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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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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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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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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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提 前结 束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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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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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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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固 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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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5)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1)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人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当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 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4)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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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 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收到 报告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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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场 所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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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本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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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若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或其 他有 价 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 争议解 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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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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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 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卓越 的服 务体 验实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共性需求,基 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 公共接触 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 求与隐 性需 求,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服 务定 制的方 式以及 通过 专业 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持 续完善服 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需 求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电子文 件或 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 三)基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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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 人 呼叫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自助开 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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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 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5)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18.3.24)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3.24) 4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2018.3.27) 5、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2018.3.30)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4.20) 7 、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4.20) 8 、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4.23)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5.17) 1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的定投 业务 及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8.5.30)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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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1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16 、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7.18) 17、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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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