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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040005)

华安宏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宏 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八 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宏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7 月21日 证监 基金字[2006]143号文 批准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06年9 月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托管 业务的 相关 内容 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除特 别说 明外,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6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6月30日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60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1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62 九、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质押 ......................................................................................... 73 十、基 金的转 托管 ......................................................................................................................... 75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76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88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9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1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1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2 十九、 风险揭 示 ......................................................................................................................... 107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112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28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36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8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2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14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华安宏 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华 安宏 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金 向 社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国 证监 会: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本基金 的 自然人 投资 者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本基金 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合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销 机构 :指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 中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指自 然数 38、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金 管 理人 申 请卖出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46、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称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本科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战略投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 务。 现 任国 泰君安 证裕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投 资及 直投 业务委 员会 副 总裁、 战略 管理 部总 经理 。 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投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总 裁,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 交易部 高级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 究生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华东政 法大学 副教授, 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副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监 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23 年金融 、证券 、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 银行资 深领 组, 台湾 JP 摩 根证券 投资 经理 ,台 湾摩 根投信 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券 自营 部 协 理, 台湾 保德 信投 信基金 经 理,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全 球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 投资 部兼 全 球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投 资 官 。 姚国平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香港恒 生银行上 海分行 交易 员 , 华夏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 销售 经理,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 业 务部 助理 总监、 机构业 务 总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谷媛媛女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8 年金融 、基金 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 广发银 行客户经 理, 京华 山一 国际 (香 港)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业 务二部 大区 经 理、产 品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王春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16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曾任 德恒 证券 研究 所研究 员、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市场 研究 部主管 、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兼研 究总监 、 汇丰 晋 信基金 基金 经理 兼策 略与 金融工 程总 监 。 2015 年 5 月加入 华安 基金 , 2015 年 10 月起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 担任 华安 安益 保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8 年 2 月 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智增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尚 志 民先 生,自 2006 年9 月6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陈俏宇 女士 , 自2007 年3 月14 日至2008 年 2 月 13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汪 光 成先 生,自 2008 年2 月13 日至2009 年 3 月 27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陈逊先 生, 自2012 年5 月30 日至 2014 年4 月23 日担 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 施 卫 平先 生,自 2014 年4 月30 日至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翁启森 先 生,自2014 年3 月18 日至2016 年 9 月 21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3、 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投 资官 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杨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高级 总监 贺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谢振东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崔莹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助 理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7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5%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92.2%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近 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1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1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对督 察长 负责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1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因, 采取 定性 定量的 手 段分 析考 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1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1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 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7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 上 年末 增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 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 国《财 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1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 专家——QFII”等 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评 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 托管 银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1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险 提示, 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情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1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38969973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2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2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2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2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5)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 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 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2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5、7、10、18 、19 、35、36、38、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2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36 号丁 香国际 东塔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cs.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安 徽国 际金 融中 心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2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tsc.com.cn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座 2 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4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28 号 龙翔 广场 东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B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4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 人: 范力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3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客户服 务电话 :95360 3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nesc.cn (5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7)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 融一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户服 务电话 :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 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客户 服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95317 网址:www.cfzq.com 3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照 星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3)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4)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39F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6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客户 服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6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6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7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3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3)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10000 室办公 地址 : 陕 西省 西安市 新城 区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5)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77) 中国国 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8)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素 明客户 服务电 话: (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2)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四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网址:http://www.grzq.com (8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3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层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89)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武 汉保 利广 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1) 中天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3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9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94)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北 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95)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3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财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98)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陆建 强客服 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网址: www.ehowbuy.com


(10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 方财 富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4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2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3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4 )众升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 环中 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院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10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安苑路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06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中 国中 期 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4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0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0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惠 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惠 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0752-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1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公 司 4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11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强 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 https://8.jrj.com/ (11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5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6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4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17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8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19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20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0665952 网址: https://www.lu.com/ (12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4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utm_source=www.thinksaas.cn (122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2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 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 代表 人: 燕斌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4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2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2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4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8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江 东 中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 桥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 顾明


联 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 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3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131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2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4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134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35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3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37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4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38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139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4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41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42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4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 码:0755-66892399 (143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 址:www.csrcbank.com


(14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4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4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4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48 )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4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50)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5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 飞联 系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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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5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54)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55)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5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57) 上海 云湾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58)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1 号楼 7 层 7117 室 5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59)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60)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1) 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62)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63) 济安 财富( 北京)资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5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6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65)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66) 福建 海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电 话:0591-87332762 传真号 码:0591-87330926 (167)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碧波 路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168 ) 贵州 华阳 众惠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 标准 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陆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16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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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0 )上海 通华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71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71 )江西 正融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72 ) 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5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173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 塘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17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175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一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 室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76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78 )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5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79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8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81 )深圳 信诚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商 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82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83)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海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84) 成都华 羿恒 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5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199 号棕 榈国 际 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85) 中国民 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服: 400-889-5618 网站:http://www.e5618.com/ (186)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住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 广场 1 栋 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 话 0851-88235678 (187)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住所:北 京市 朝阳 区呼 家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88)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桂 平路391 号 B 座 19 层 公司总 机:021-60907379 客服电 话:021-60907378 传真电 话:021-60907397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89) 洪泰财 富( 青岛 )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5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任 淑桢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北京市 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 创园 客服电 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90)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 地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鹭 江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表 人: 陈 洪生 联 系电 话:0592-3122673


传 真号 码: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91)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延 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大街 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张 冠宇 客 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92) 上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泥 城镇 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路 379 号金 穗大 厦 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 天翔 联 系电 话:021-50778395 传 真号 码:021-68367031


(19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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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 单峰 、魏 佳亮 5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宏 利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 7 月 21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143 号 文批准 设立 。 本基金 自2006 年8 月4 日起 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06 年9 月1 日募 集工作 顺 利结 束。 本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683,963,683.51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1,683,963,683.51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260,674.66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260,674.66 份。 本 次募 集 所 有资 金已于 2006 年9 月 5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立的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 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户数为28,953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本 次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计 1,684,224,358.17 份, 已分别 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 、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06 年9 月 6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的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日 起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6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 (二)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的 场所 1、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上海 国 金中 心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 平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6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安 上海 业务 部、 北京分公司 和 广州 分公 司可 以在 9:00-17:00 接 受投 资者申 购、 赎 回 与 转换 申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 易平 台可以 7×24 小 时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 6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但交易 日下 午15 :00 以 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均顺 延至 下一个 交易 日处 理。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转 换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换 的 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程 序 1、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且 投资人 在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时, 该基金 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 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基 金,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3、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6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数 额约定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1 元 , 每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 元; 各 代销 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的 投资人 可根 据销售机 构的 规定约 定每 期扣款 金 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不受日 常申 购中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2、 申请 赎回 、转 换基 金的数 额 赎回或 转出 时 , 以基 金份 额为基 准 。 赎 回或转 出时 的最低 份额 为1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 , 应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 限制。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或 转出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申购 与转换 转入份 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 与转 换转入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6、赎回 与转换 转出金 额的 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与转 换转出 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500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投资者 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赎 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 投 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 交纳的 称 为前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1)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申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 率。投 资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 万 1.5% 100 万≤M<1000 万 1.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50% 1 年≤Y<2 年 1.3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 基金 资产 。 6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赎 回总 额的1.5% , 按持 有 期递 减。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1 年 0.5% 1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低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调低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应在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在招募 说明 书有 效期 间上 述费率 如发 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 实施日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费 率或 基金 转换 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和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其中 申购 金 额小于 1000 万元 或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其中 申 购金 额大于 10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对 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6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如 果投资 者在认 购/ 申购时选 择交 纳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回费 用 (2)如 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选 择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 则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 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 体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费 = max[(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 的申 购费) ,0 ] ,即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6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1:转 入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四舍 五入 ,保留 到0.01份基金 份额,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注2:本 基金 暂未 开通 后端收 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数点 后 第5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九)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日(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 金权益 的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 该 日)起 可以 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6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时;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4) 、 (6 )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或转 换转 出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巨 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7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 与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按前 述 条款处 理, 具体 见相 关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7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1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7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冻结 与质押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投 资人 。 其中,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 遗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赠给法 定继承 人以外 的其 他人; “ 自愿 离 婚”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 产的 基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 而使 原在 某一 方名下 的部 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名 下; “分 家析 产”指 原属家 庭共有 (如父 子共 有、兄 弟共有 等)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家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 国有 资 产无偿 划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额 在不 同 国有产 权主体 之间的 无偿 转移;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机 构的合 并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资 产售 卖”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属 部门 (独立 部门、 分支机 构或 生产线 )的整 体资产 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前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一 同转 让 给后者 ,由后 者一并 支付 对价; “ 机构清 算” 是指机 构因组 织文件 规定的 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 他解散 事由 , 或因其 权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因 其 他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 算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 外) ,清 算组( 或类 似组织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该机 构的 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 金份额 分配给 机构的 股东 、成员 、出资 者或开 办人; “企业 破产清 算”是 指一 企业法 人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法 》第 十九章 的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算 组依 法将破 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 司法执 行”是 指根据 生效 法律文 书,有 履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 他 人 。 7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 捐赠 、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因 的非 交易 过户 可到 转出方 的 基金份 额托 管机 构申 请办 理。 投 资人 办理 因国 有资 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资产 售卖、 机构解 散、 企业 破产 、司 法执行 原因 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须 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办 理。 申请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二)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 前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不 禁止 的范 围内, 对冻 结 业务 的受 理范 围进 行调 整 并制 订、 披露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三) 质押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订、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7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人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 指定 的交易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办理 转托 管时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6-7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持 续获 取价 格回 归价 值所带 来的 资本 收益 , 以 及分红 所带 来的 红利 收益 ,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投资的 目标 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的90%;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市 场的实际 情况 调整股 票资 产的投资 比例 ,最高 比例 为基金净 资产 的95% ,最低 比例不得 小于 基金净资 产的60% ; 同时基 金管理人 也可 以根据 市场 的实际情 况适 当投资 于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 回 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1、 以大 盘价 值股 、大 盘红利 股 为主 本基金 按股 票流 通市 值的 大小将 我国 上市 股票 分为 大盘股 、 中盘 股、 小盘 股, 其中大 盘 股票指的是在国内 市场中 流通市值排名在 前 30% 的 股票。基金经理将 重点投 资于大盘股中 “安全 边际 ” 较 大的 股票 或者具 有持 续分 红能 力的 股票, 从而 以较 低风 险获 取价值 发现 的收 益,享 受持 续分 红带 来的 稳定股 息收 入。 2、 集中 投资 和组 合投 资相结 合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对 具有价 值的 优质 股票 适当 集中投 资 。 同 时, 本基 金 也将通 过合 理的组 合投 资策 略以 管理 可能出 现的 其它 风险 , 根据 股票市 场中 个股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及其 相 互关系 , 动 态地 调整 各类 股 票的比 例, 进行 科学 的组 合 投资, 实现 风险 确定 时的 收 益最大 化。 3、 注重 安全 边际 本基金 通过 国际 通行 的价 值投资 理论 与我 国证 券市 场实践 的结 合 , 提 出一 系列 符合我 国 市场特 点的 证券 估值 指标 , 在 合理 预测 的基础 上 , 确定证 券的 价值 , 选 择安 全边际 较大 的证 券作为 基金 投资 的备 选对 象。 7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构 建投资 组合 , 并在 投资 流程 中采用 公 司开发 的数 量分 析模 型进 行支持 ,使 其更 为科 学和 客观。 1、 宏观 经济 分析 由于本 基金 是混合 型的基 金, 因 此, 宏 观经 济分 析在 基金投 资中 的作 用除 了确 定股票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外 , 重 点在 于考虑 不同 市场 状况 下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导 向, 积极寻 找各 种可 能的投 资机 会, 并对 价值 分析过 程中 的重 要参 数和 指标进 行确 认。 2、 行业 配置 在整体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确 定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行业 配置。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不 同行业 自身 的周期 变化 和在 国民 经济 中所处 的位 置 , 确 定本 基金 重点投 资的 行业 。 在行 业配 置的过 程中 , 基金将 利用 分类 行业 模型 和公司 有关 研究 部门 的分 析结果 提供 决策 支持 , 动态 地建立 起一 个 包含所有行业 的系统,数 量化地分析各 行业与整体 经济变动的相 关性及各行 业自身的周 期 性,判 断和 预测 行业 的相 对价值 ,以 及不 同行 业之 间的估 值水 平差 异。 在行业 配置 阶段 ,本 基金 重点做 以下 考虑 : (1)重 点关 注增 长率 不低于 同 期国内 GDP 增长 率的 行业; (2)重 点关 注具 有较 大市值 的 行业 ; (3)重 点关 注价 值低 估的行 业 ; (4)重 点关 注具 有持 续分红 能 力的 行业 ; (5)适 当配 置或 调节 经济周 期 敏感 性资 产的 比例 。 3、 个股 选择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行 业配置 决定 后, 基金 经理 将对股 票库 中个 股进 行分 类和筛 选 , 对上市 公司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做 出评 级, 对重 点公 司建立 财务 模型, 预测 其未 来 几年 的经 营 情况和 财务 状况 ,在 此基 础上对 公司 股票 进行 估值 ,以决 定是 否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在个股 选择 的过 程中 , 基金 将充分 利用 华安 开发 的各 类股票 估价 模型 和公 司有 关研究 部 门的分 析结 果提 供决 策支 持, 对 影响 市场 和股 票价 格变动 的诸 多因 素考 察, 获取股 票内 在价 值的相 关参 数, 动态 地建 立起个 股分 析体 系, 对个 股风险 特征 、 预 期收 益、 预期分 红、 与行 业和整 体市 场相 关性 进行 量化, 判断 股票 的内 在价 值。 4、 组合 构建 在构建 投资 组合 时, 基金 经理将 考虑 以下 因素 : 7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个 股的相 关性矩 阵。 组合经理 通过 个股间 的相 关性矩阵 分析 ,在精 选个 股的基 础 上达到 分散 投资 从而 分散 风险的 目标 ; (2) 个 股买 卖的 时机 和操 作周期 。 组 合经 理根 据数 量分析 小组 的模 型分 析和 自身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的价 格拐 点, 在预 期的 操作周 期内 完成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 5、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 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对收 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和 风 险溢 价等 因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 理分 配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合 中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 将重点分析国债品 种所蕴 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担 保纪录 等。本 基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价格 与其所 对应 股票价 格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6、 其它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审慎 投资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 基金资产 的风险并提 高基 金的收 益。 7、 归因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归因 分析 确定 基金业 绩贡 献的 构成 ,为 以后的 组合 调整提 出方 向。 (1)单 阶段 基金 超额 收益来 源 分解 分析 。 (2)多 阶段 基金 超额 收益来 源 分解 分析 。 8、基 金建 仓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 下为6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调 整。 (五) 投资 管理 的基 本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微观企 业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2、 投资 决策 体系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7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间桥梁 ,投 资协 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 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 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资 产配 置 研究发 展部 和被 动投 资部 金融工 程小 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市场 分析 报告和数 量分 析报 告, 在此 基 础之 上, 研 究 发展 部策 略 小组 提交投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 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审 议各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证 券选 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 求和市 场判 断, 从核 心股 票库中 挑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研究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 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 安排 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对 于已 经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析 系统 和第 三 方绩 效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7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 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 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控 。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六) 衡量 基金 整体 业绩 的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90% +同业 存款 利率 ×10% 。 其中:沪 深300 指数 为中证 指数公司 开发 的目前 在中 国A 股市 场最 具权威 性的 沪深两 市 统一指 数, 已经 成为 开放 式基金 应用 最为 广泛 的股 票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以中国A 股市 场 中市值规 模最 大、流 动性 强和基本 因素 良好的300家 上市公司 作为 样本股 ,充 分反映了A 股 市场的 行业 代表 性, 可以 描述A 股市 场的 总体 趋势。 同业存 款利 率是 中国 人民 银行规 定的 金 融机构 间存 款利 率。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8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百 分之十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四十; (6)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金 资产 净值的60%-95%,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40 % ; (7)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以 上,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8)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1)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上述第 (7)、 (11 )、 (12)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8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十)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8 年7 月13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8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904,318,004.78 91.50 其中: 股票 1,904,318,004.78 91.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0,707,056.00 6.76 其中: 债券 140,707,056.00 6.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854,296.34 1.5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249,744.93 0.16 8 合计 2,081,129,102.05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446.00 0.00 B 采矿业 649.00 0.00 C 制造业 1,397,108,068.27 67.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1,559.85 0.00 8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728.50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084.0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1,758.00 0.00 J 金融业 351,777,253.90 17.01 K 房地产 业 152,572,473.60 7.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89,762.00 0.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59,351.66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70.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904,318,004.78 92.10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 器 4,333,148 204,307,928.20 9.88 2 601318 中国平 安 3,070,387 179,863,270.46 8.70 3 600036 招商银 行 6,501,326 171,895,059.44 8.31 4 600519 贵州茅 台 215,000 157,263,900.00 7.61 5 600585 海螺水 泥 4,543,100 152,102,988.00 7.36 6 600690 青岛海 尔 7,138,875 137,494,732.50 6.65 7 601877 正泰电 器 5,596,800 124,920,576.00 6.04 8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000333 美的集 团 2,194,224 114,582,377.28 5.54 9 600887 伊利股 份 4,032,287 112,500,807.30 5.44 10 601012 隆基 股份 6,170,336 102,982,907.84 4.9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0,197,000.00 6.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0,197,000.00 6.7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10,056.0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0,707,056.00 6.81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80404 18 农发 04 600,000 60,180,000.00 2.91 2 180201 18 国开 01 300,000 30,090,000.00 1.46 3 180407 18 农发 07 200,000 20,032,000.00 0.97 4 160208 16 国开 08 200,000 19,866,000.00 0.96 8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80301 18 进出 01 100,000 10,029,000.00 0.49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 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的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 也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8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投资 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21,133.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82,004.55 5 应收申 购款 646,606.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9,744.9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015 隆基转 债 510,056.00 0.02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二、基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截 止时间 2018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8-1-1 至 2018-6-30 -11.41% 1.47% -11.57% 1.04% 0.16% 0.43% 自 2017-1-1 至 2017-12-31 22.98% 1.04% 19.67% 0.57% 3.31% 0.47% 自 2016-1-1 至 2016-12-31 -27.36% 1.40% -10.08% 1.26% -17.28% 0.14% 自 2015-1-1 至 2015-12-31 61.71% 2.69% 6.14% 2.20% 55.57% 0.49% 自 2014-1-1 至 2014-12-31 12.43% 1.15% 44.17% 1.06% -31.74% 0.09% 自 2013-1-1 至 2013-12-31 16.59% 1.36% -4.84% 1.23% 21.43% 0.13% 自 2012-1-1 至 2012-12-31 5.36% 1.13% 6.62% 1.13% -1.26% 0.00% 自 2011-1-1 至 2011-12-31 -22.49% 1.18% -23.01% 1.17% 0.52% 0.01% 8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 2010-1-1 至 2010-12-31 -1.30% 1.36% -9.91% 1.41% 8.61% -0.05% 自 2009-1-1 至 2009-12-31 75.46% 1.67% 85.57% 1.83% -10.11% -0.16% 自 2008-1-1 至 2008-12-31 -48.39% 2.05% -58.12% 2.70% 9.73% -0.65% 自 2007-1-1 至 2007-12-31 166.25% 2.10% 145.35% 2.06% 20.90% 0.04% 自 2006-9-6(合 同生效日)至 2006-12-31 39.76% 1.11% 45.23% 1.17% -5.47% -0.0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8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9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量 ;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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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9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9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9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9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五、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 动。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四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5、本基 金收益 以现金 形式 分配,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基 金份 额计 算结 果四 舍 五入 ,保 留至0.01份;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9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2、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 基金管 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9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六、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 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关 于转 换费 用的 相关条 款 请详 见公 司网 站的 有关 临 时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9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6、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3个工 作日 前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根据 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10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 年 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0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10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 开始 日的3 个工 作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10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本基 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6、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九)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0.5%;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十)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 证券 利 息的 损失。 利率 风险 是债 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 券的 价格,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的 不确 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10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 专 业人 才流 动、 因为 中国 加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产 生变化 ,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 格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基金 预期 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券 或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10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股 的建 仓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已做 好了相应 的安 排,并 将按 规定及 时 向投资 者披 露本 基金 主要 的流动 性风 险及 应对 措施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中 “本基 金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60 %-95%” ,从 投资 范围上 看,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良 好; 2) 从投 资限 制上 看, 基 金 合同约 定: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 基金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比 例设 置符合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先行 延期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 具 体措 施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中“ (十 一)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内 容。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中“ ( 十)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相关 内 容。 2)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具体措施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 ( 十一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内 容。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10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 第(七 ) 条第 2 款的 相关 约定。 4) 暂停 基金 估值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章节 第 (六) 条的 相 关约定 ,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实施 暂停基 金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相应 会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收 到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预 期或 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回 的成 本。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持 续分 红的大 盘价 值型 股票 ,投 资者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股票市 场的 热点 是在 不断 变化的 , 价值 型股 票特 别是 大盘价 值型 股票 可能 在一 定时期 内 表现相 对较 差, 波动 相对 较高, 造成 本基 金的 收益 低于其 它类 型的 股票 基金 。 2、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风险 股票市 场受 到国 家宏 观经 济、 政策 变化 、 投 资者 偏 好等多 因素 的影 响。 由于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因此 当股 票市 场收益 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响 。 (五) 其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 计 算机、 通讯 系 统、 交易 网 络等 技术 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11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1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 合并 、撤 销;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4)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11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7)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8)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认购和 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用 和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9) 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10) 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1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1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11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1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 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11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 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11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12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同 时 12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12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终 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2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绝到 会的 , 经 公证机 关将 拒绝 到会 情况 记录在 案的 , 不 中断计 票程 序, 并不 影响 计票结 果。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12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三、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与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 合并 、撤 销; 5、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12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12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2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12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投资 的目 标比 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90%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市 场的实 际情 况调 整股 票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最高 比例 为基金 净资 产 的 95%, 最低 比例不 得小 于 基金净 资产 的60% ;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根 据市 场的实 际情 况适 当投 资于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回 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3)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四十 ; (4)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60%-95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40 %; (5)现 金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以上,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12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上述 第 (5)、( 9)、( 10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13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13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13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本协 议生效 后,本 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 设、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或相关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之规 定办 理。 3、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会 计 核算 133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三)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 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人,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134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35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36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137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期 公告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媒介 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14 2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4 3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 新) 公司网 站 2018.03.24 4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 新) 公司网 站 2018.03.24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 展“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1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4 7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 告(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03.27 138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8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 告 公司网 站 2018.03.2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东 海证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3.27 10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中 国银 行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1 11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华 安证 券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2 12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1号) 公司网 站 2018.04.20 13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2018 年第1号)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0 14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浙 商银 行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3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销售 旗下 基金业 务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3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鑫鼎盛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14 139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华安 宏利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2018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1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唐鼎 耀华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0 19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中 经北 正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4.26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钜派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5.18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汇付 天天 盈渠 道关 闭基 金支付 服务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1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暂停与浙江 金观诚 开展 基金 销售 合作 业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2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暂停与苏州 财路开 展基 金销 售合 作业 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3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15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 证券 报》、 2018.06.26 140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调整 微钱 宝快 速取 现服 务限额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6.27 28


华 安宏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18 29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国 联证 券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7.31 30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东 海证 券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8.16 31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 正文) 公司网 站 2018.08.24 32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8.08.24 141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142




















华安宏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八 年 十月 二十 日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