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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鑫泽定开债A(004831)

汇添富鑫泽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鑫 泽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 本 基 金 不 向 个人 投 资 者 公 开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及管理方法 ............................................................. 82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 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2017 年6月8 日证监许 可【2017 】878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 月8 日 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 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 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 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 售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销 售适当 性风险 评价” ,不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 与 “基金的投资” 章 节中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2018年9 月8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6 月30日。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 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汇 添富鑫泽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汇添富 鑫泽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汇添富 鑫泽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汇 添富鑫 泽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封闭期: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接受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每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9、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40、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业务规则》 : 指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0、C 类 基金份 额:指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而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元:指人民币元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1、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 固定收益品种: 指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 (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4 月16 日担任董事长。 国籍: 中国,1967 年出生, 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 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3 月21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东航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东航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 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 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 年4 月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 事。国 籍:美国 ,1953 年 出 生,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 商管理硕 士,哈 佛大学 肯尼迪政府 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现任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理事。 历 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 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 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4 月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 财务处会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讲师、副 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 心访问 学者 ,美 国斯坦 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 系访 问学 者,加 拿大 Lethbridge 大学 管理 学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tenured) ,香 港大 学商学 院访 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12 月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 经济学 博士。 现任《第 一财经 日报》 副总编辑 ,第一 财经研 究院院长, 国家金融 与发展 实验室 特邀高级 研究员 ,上海 政协 委员 , 《第 一财经 日报》创始 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等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 《波 士堂》等 栏目 资深评 论 员。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 约翰-霍普 金 斯大学访问 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 年10 月20 日担任监事,2015 年6 月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 :中国 ,1963 年出生 ,大学 学历, 会计师、 非执业 注册会 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 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 信证券规 划发展 总部总 经理助理 、秘书 处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东方 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6 月30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际 金融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2 月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中 加商学院 工商管 理硕士 。现任汇 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互 联网金 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2 月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华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东政法学 院法学 硕士。 现任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会办公 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 2015 年6 月25 日担任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 硕士。 曾在赛 格国际信 托投资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夏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 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 理、专户 投资 总监、 总 经理助理 ,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6 月25 日担任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 国籍:中国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博士 ,1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07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08 年 3 月 6 日 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任汇 添富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7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6 日至今 任汇添富纯债(LOF)基金(原汇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21 日至2015 年3 月 31 日任汇 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23 日至2018 年5 月4 日任汇 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 富鑫瑞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14 日至今任添 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8 日至今任添富鑫泽定开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李怀定先生,2018 年3 月8 日 2018 年 8 月2 日任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 席经济学家) 、 王栩 (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 (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足额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行政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 造良好 的风险 管理文 化 和内部 控制环 境,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 立完善 的风险 管理组织 体系, 切实保 证风险管 理部门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 保风险 管理制 度的严肃 性,保 证风险 管理制度 在投资 管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 用合理 有效的 风险指标 和模型 ,实现 风险事前 配置和 预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 立和推 进员工 职业守则 教育和 专业培 训体系, 确保员 工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 立风险 事件学 习机 制, 认真剖 析各类 风险事件 ,汲取 经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 事会对 公司风 险管理负 有最终 责任, 董事会下 设审计 与风险 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 )经 营管理 层负责 风险管理 政策、 风险控 制措施的 制定和 落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 风险控 制委员 会。风险 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审 议风险 管理制 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 核监察 部是风 险管理的 职能部 门。稽 核监察部 负责投 资组合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 职能部 门负责 从经营管 理的各 业务环 节上贯彻 落实风 险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 理人的 风险管 理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 测量、风 险控制 、风险 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 险识别 是指对 现实以及 潜在的 各种风 险加以判 断、归 类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 险测量 是指估 计和预测 风 险发 生的概 率和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3 )风 险控制 是指采 取相应的 措施, 监控和 防止各种 风险的 发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 险评价 是指分 析风险识 别、风 险测量 和风险控 制的执 行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 险报告 是指将 风险事件 及处置 、风险 评价情况 以一定 程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 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 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执行— 反馈—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 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 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通过事前防 范、 事中检查、 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 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 督察长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基金 管理人 召开的任 何会议 ,调阅 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 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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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 行家》 “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 会“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清 算 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 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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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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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878 号 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开放期为 本基 金开放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 期 间。本基 金自 每个封 闭 期结束 后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二、 基金份额的 募集期限、募集方式、 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但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 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3.00 )/ 1.00 =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943.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 公 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 = (10,000.00+3.00)/ 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00 元, 则其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 售机构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5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 购费) 。本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认购 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超 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 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5 日。经会 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09,999,543.44 份基金 份额 (含利息结转份额 450.00 份) , 有效认购户 数为 2 户。 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0 份 (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 ,占比例为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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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若本基金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的,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3 月8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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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 (含该 日) , 本基金进 入开放 期,开 始办理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每个开 放期不超过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 为本基 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 一个开放 期。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时 除外) 。对于 具体办理 时间, 由于各 销售机构系 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 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方法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 基金管理人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 。 超过最 低申购 金额的部 分不设 金额级 差。各销 售机构 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 者将当 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2、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 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 设上限。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 期赎回的份额 0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60%) =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 1.0520 = 47,245.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5.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00/ 1.0520 =47528.52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以 T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1.50% =157.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157.80 = 10,362.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5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62.2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 或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 按上述 (1)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前述比例。 如果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 作 日基 金总份 额的比例 超过 50% 时, 本基金管 理人将 适当延 长开放期,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 一开放日内未确认的赎回申请,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 或延期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并 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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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较高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 支持机 构债券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或权证,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在其可上市交 易后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 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 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 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 组合的稳健增值。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属的券种, 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 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 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 利息支付方式、 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 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 ,分析 宏观经 济情况, 建立经 济前景 的场景模 拟,进 而预测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 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 3、 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主体的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 部信用评 级体系 遵循从 “行业风 险”- “公司 风险” ( 公司背 景+公 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 - “ 外部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 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量 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 力分 析、 偿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 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 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 市场交易机会。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 债券信 用风险评估、 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 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和可交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 用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由于可转债和可交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 间, 相 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 可转债和可交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 在进行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可转债和可交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 行综合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形 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可转债和可交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股票的基本面分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 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 为基础 ,结合 定性和定 量方法 ,注重 对企业未 来偿债 能力的 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 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 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董 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策略 。 “自 上而下 ”投资策 略指在 平均久 期配置策 略与期 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 础上,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 险进行判 断。 “ 自下而 上”投资 策略指 运用数 量化或定 性分析 方法对 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的规定, 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 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放期 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上述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 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特 殊投资组 合除外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除上述 第 (2)、 (11) 、( 16) 、 (18) 条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 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 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 准 的依据 的主要 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 由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 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投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165,000.00 93.74 其中: 债券


104,165,000.00 93.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00,000.00 4.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6,224.93 0.46 8 其他资 产


1,946,078.60 1.75 9 合计





111,117,303.5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04,165,000.00 93.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4,165,000.00 93.86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3528 18 国君 G1 100,000 10,144,000.00 9.14 2 143231 17 海通 01 100,000 10,020,000.00 9.03 3 143325 17 光证 G3 100,000 10,018,000.00 9.03 4 143372 18 核建 01 100,000 10,013,000.00 9.02 5 136427 16 葛洲 02 100,000 9,883,000.00 8.91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无国 债期货 持仓 。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2.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45,325.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46,078.60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添 富鑫 泽定开 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8 年 3 月 8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89% 0.03% 1.46% 0.09% -0.57% -0.06% 添 富鑫 泽定开 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8 年 3 月 8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二)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添 富鑫 泽定开 债 A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停 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3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 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市场 参与者 普遍认 同,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况 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依照 《信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将摆 动定价 机制的 具体操作 规则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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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 收益分配 , 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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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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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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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 说明该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四)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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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 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 对应股 票价格 波动的影 响,同 时可转 换债券还 有信用 风险与 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应对 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 利的影 响,都 会影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尤 其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能 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 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 动性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 采取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 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 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 开发布, 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为两 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1 )本 基金封 闭期内 不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的 每个开 放期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 )如 开放期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赎 回款项。因此,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如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5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 内可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述 比例的 的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赎 回 。因此,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被 延期赎回的风险。 5、 作为发起式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满 三年之 日(指自 然日) ,若基 金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者面临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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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及 管理 方法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主要面临债券市场风险, 由于债券流动性不佳、 发生信用风险事件、 极端情况下发生违约事件,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债券流动性受到债券发行人资质、 债券流通量、 市场配置偏好、 资金面等因 素的影响。投资于债券市场 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流动性风险: 1、债券 发行人 信用恶 化带来的 流动性 风险。 若 发债主 体特别 是公司 债、企 业债的发 债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发生 变化, 导致发 生信用风 险事件 甚至是 违约事件, 将对债券流动性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债券流动性缺失,无法卖出债券 。 2、债券 流通量 降低带 来的流动 性风险 。若有 投资者大 量买入 债券并 持有至 到期, 将降低债券流通量, 其他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可能因债券流通量过小无法 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3、市场 配置偏 好发生 变化带来 的流动 性风险 。若市场 对不同 券种、 久期、 风险等级、 行业的债券配置偏好发生明显变化, 可能导致被低配的债券流动性下 降。 4、市场 资金面 紧张带 来的流动 性风险 。若市 场资金面 紧张, 可能会 降低机 构买券的意愿或导致部分机构被迫卖券获得资金,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对基 金资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关 注投资组合中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 以及单一证券、 券种与行业的集中 度, 合理配置资产, 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 资产规模、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情况, 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 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 或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 按上述 (1)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前述比例。 如果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适当延长开放期,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 一开放日内未确认的赎回申请,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综合运用包 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 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 赎回款项延缓 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延。 (二)收取短期赎回费 为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暂停基金估值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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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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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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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 支持机 构债券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 应当在其可上市交 易后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 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法律法规另有规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在 每个开 放期的 前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2)开放 期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上述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2)、 11) 、16) 、18 ) 条以外, 由于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 司三方共同就国债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操作三方备忘录》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 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监督。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收 、开户 银行或 交易/登 记结算 机构扣 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将代 垫开户 费从本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 有限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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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 对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对账 单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 定制服 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手机 短信等 通道提 交信息定 制申请 。可定 制的信 息 主要有 :基金 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 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信函、 电子邮 件 (客 户服务邮箱: service@99fund.com ) 、 传真 (021-28932998) 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 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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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 行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 相关 监 管 部 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添富鑫 泽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03-09 2 关于汇添 富鑫泽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第一 次开放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06-06 3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 金 2018 半年资产 净值的 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06-30 4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旗下 108 只 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 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2018-07-18 5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调 整基 金经理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08-04 6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增 聘基 金经理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 所 2018-08-23 7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旗下 108 只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2018-08-25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99fund.com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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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汇 添富鑫泽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 文件; 2、《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鑫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