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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90天债券A(000951)

中银理财90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十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1306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9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8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 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银理财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七、基金的募集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基金的财产 4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七、风险揭示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0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指 《中银理 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7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运作期 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 日 33 、 月度对日 :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 对 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在 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 、 运作期 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 三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 为 非工作日 或 该日历月 实 际不存在 对 应日期的 , 则顺延至 下 一工作日) , 第 二个运 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六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 推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 则》 :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证 券投资基 金 注册登记 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8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基金份 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9 、A 类基 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 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2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 53 、元:指 人民币元 54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5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 、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


5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5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资产支 持 证券、因 发 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2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3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 ,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现 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 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11 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 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2015 年6 月加入 贝 莱德。此 前 ,他曾担 任 摩根士丹 利 亚洲首席 风 险管理总 监 ,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 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INSEAD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 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12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 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 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 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方抗(FANG Kang )先生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 VP ), 金融学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 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 主管。2013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固定 收益 基金经 理助 理。2014年8 月至今任 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至 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至今任中 银 国 有企业 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年12 月至今 任中 银机构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年3 月至今任 中银理财90 天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 ,2018年3 月至今任中银 泰 享基金基 金 经理。具 有10年证券13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吴旅忠 (WU Lvzhong ) 先 生, 金融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理 。 2015 年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固定 收 益基 金经 理助理 。2016 年3 月至今 任中银理 财7 天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年3 月 至今任中 银 理财14天债 券基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3 月至 2016 年7 月任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至今 任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基金 基 金 经理,2016年3 月至2016 年7 月任中 银 理财60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3 月至今 任 中银丰 庆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任中 银理财90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5 月至今任 中 银 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11 年证 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 证券、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 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12、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 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充 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15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和行 业 监管规则 , 形成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 险,提高 经 营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 业务的稳 健 运行和受 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 部 控制包括 公 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 门或机构 和 各级人员 ,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 原则。通 过 科学的内 控 管理方法 和 系统化的 管 理工具, 建 立合理的 内 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 权责匹配原则。 内控 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 下属 各单位 (各 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责匹配, 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 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 持 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 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 门 和岗位的 设 置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在治理 结 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 化的经营 管 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 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 原则。公 司 投资、交 易 、研究、 市 场营销等 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空间 上 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 原则。内 部 控制管理 反 映行业发 展 的新动向 , 及时体现 法 律法规、 规 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16 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 担 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 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建立并持 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 易执行、 市 场营销、 产 品研发、 基 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 法律合规 、 内部审计 、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危机处理、 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 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2,522.38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1%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79%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18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 不断创新 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 在业内率 先 推出“网 上 托管银行 系 统” 、托管 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第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 为 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 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奖 项 , 同 月 招 商 银 行 “ 托 管 大 数 据 平 台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荣 获 2016-2017 年度 银 监 会 系统 “ 金 点 子” 方 案 一 等奖 , 以 及 中央 金 融 团 工委 、 全 国 金融 青 联 第五届 “双提 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 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 银 行”奖。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 起担任 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19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 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 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 招商银行 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 金。


( 四 ) 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20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覆盖 各项业 务过 程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各室 、各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 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适应 我行托 管业 务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 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 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应 当在 制度上 和人 员上适 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 务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 益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托 管业 务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 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21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 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 在灾难备 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管部 托管 项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 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采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与 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 行 监 督的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22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 中银基金” 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24 联系人: 陈 洪源 网址: www.boc.cn (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4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5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 金 财 产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26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金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公告。


( 二 ) 基金份 额 类 别的限 制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三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升 降 级


1、若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若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在投资 者 持有的 某级 基金份 额满 足升降 级条 件后,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为 其办 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 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 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 、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资者认/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7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12 月 3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06 号 文件 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短期理财) , 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6 日开始 募集,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 值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募集结束 , 共募集基金份额 2,000,279,002.00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237 户。 28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 回等业务。 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7 年 4 月 6 日 刊登的《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该申 购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或 确 认 失 败。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预约赎回等业务, 详情可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30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如 在该 到期日 同时 有多笔 可赎 回份额 的, 登记 机构按“ 先进 先出 ” 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 5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在结 算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 数量 限制


31 1 、 投资人通 过 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时,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对于到 期 日的基 金 份 额, 投 资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 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50,000 份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32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例:某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为 3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300=50300 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50000 份本基 金 A 类份额,则可得到 50300 元赎回金 额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 构 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发 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 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3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现金支付 。 5 、基金管 理 人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3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 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本 节下同)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当基 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 (2 ) 方 式处理 ,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5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三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36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基金 上 市 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37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 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 )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 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债券 资产的市场容量, 确 定配置比例。 (2 )银行定 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 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 )短期信 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自上 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 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 权38 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 只有内部评级为投资级的信用 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与运作 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 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4 )债券回 购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 时, 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 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 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 期 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39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集中交 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0 (3 )本基金 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 )投资 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41 4 )本基金 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第 (11)、( 12)、( 13) 项以 及第 (9 )项 中另 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42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七)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 投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剩余 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 逆回购、 中央银 行 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43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剩余期限以提前支取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8 ) 短期 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 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4 十 一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6,393,791,537.87 85.68 其中:债券 16,353,791,537.87 85.47 资产支持证券 40,000,000.00 0.21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95,149,634.07 14.09 4 其他资产 45,159,743.33 0.24 5 合计 19,134,100,915.27 100.00 ( 二 ) 报告期 债 券 回购融 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6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246,504,190.73 2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20 %的说明 45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 三 ) 基金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 3.1 投 资 组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 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 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本 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情况。 3.2 报 告 期末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83 20.4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2.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46.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 天 0.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 —397 天(含 ) 65.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20.50 20.49 ( 四 ) 报告期 内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 超过 240 天情 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 天的情 况。 ( 五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3,303,763.34 5.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3,303,763.34 5.1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0,004,780.16 0.9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5,390,482,994.37 97.16 8 其他 - - 9 合计 16,353,791,537.87 103.2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 六 ) 报告期 末 按 摊余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98916 18 徽商银行 CD087 10,500,000 1,040,612,123.74 6.57 2 111818144 18 华夏银行 CD144 10,000,000 991,976,675.95 6.26 3 111808164 18 中信银行 CD164 10,000,000 980,421,757.52 6.19 4 111809193 18 浦发银行 CD193 8,000,000 783,496,314.44 4.95 5 111811095 18 平安银行 CD095 5,000,000 494,839,698.74 3.12 6 111815274 18 民生银行 CD274 5,000,000 490,211,398.05 3.09 7 111814097 18 江苏银行 CD097 5,000,000 490,043,883.14 3.09 8 111818175 18 华夏银行 CD175 5,000,000 489,685,602.25 3.09 9 111899711 18 四川天府 银行 CD019 5,000,000 489,294,141.62 3.09 10 111821109 18 渤海银行 CD109 5,000,000 488,635,443.85 3.08 ( 七 ) “ 影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法 ” 确 定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1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76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50%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264% 47 报 告 期 内负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25% 。 报 告 期 内正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50% 。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9418 宁远 03A2 400,000 40,000,000.00 0.25 ( 九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 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9.2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银监罚决字 〔2018 〕 4 号) 对浦发银行出具处罚决定, 处罚原因涉及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多项案由, 罚款 5845 万 元, 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 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 厦银监罚决字 〔2018〕 8 号, 由于中 信银行厦门分行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挪用并流入房地产市场, 对其出具处罚 决定, 罚款二十五万元, 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律处分。2017 年下半年 至 2018 年上 半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多个地方监 管局针 对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等多个分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 18 浦发银行 CD193 (111809193)、 18 中信银 行 CD164 (111808164)、 18 平安银 行 CD095 (111811095)、 18 江 苏银行 CD097 (111814097 )的投资价 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未披露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 他 各项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2,414,743.33 4 应收申购款 2,745,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48 7 其他 - 8 合计 45,159,743.33 9.4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9 十二、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3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理财 90 天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3 月 9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522% 0.0015% 1.1138% 0.0000% 2.1384% 0.001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2755% 0.0009% 0.6788% 0.0000% 1.5967% 0.0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7952% 0.0014% 1.7963% 0.0000% 3.9989% 0.0014% 中银理财 90 天 B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3 月 9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505% 0.0067% 1.1138% 0.0000% 2.6367% 0.006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4217% 0.0009% 0.6788% 0.0000% 1.7429% 0.0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8 年 6 月 6.1896% 0.0014% 1.7963% 0.0000% 4.3933% 0.0014% 50 30 日 51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2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 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采 用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 子定价 ”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53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净收 益,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 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签 章后 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至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 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54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5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由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 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6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收 益 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 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 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 6 、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57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行公告。 58 十 六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59 方核对无 误 后,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管理 人 协商一致 的 方式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 户 开户费 用: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经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管理人于产品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0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1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63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 Ri / 7 )× 365 )/10000]× 100%


64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日 (i=1 , 2? ? 7 )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百分号内的 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65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6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67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时;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8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 值表现。 4.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出 现 偏差。 7.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69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拟投资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 行 间 市 场 是 中 国 债 券 的 主 体 市 场 , 债 券 存 量 约 占 全 市 场 的 91% , 属于 大 宗 交 易 (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 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 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 即按照“ 价格优 先、 时 间 优先 ” 的原 则 竞价 成 交 ; 第二 种是 大 宗交 易方 式 :对 于在 上 交所 进行 的 单笔 买卖 申 报 数 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 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易。 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 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2 )拟投资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和 债 券回购 ) , 整 体上银行 间 发行的债 券 的流动性 要 优于交易 所 发行的债 券 ,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 其中, 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 成交量稀少, 国债和政策性 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键 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70 不同, 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 为主。 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 次 级债券、 保 险公司债 、 证券公司 债 、证券公 司 短期融资 券 和其它金 融 机构债) ,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 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 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 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 。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 个券之间差异很大, 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 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 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 交易所发行量较少, 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 赎回的 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71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 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 日的投 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 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1 、不能提 前 赎回的 风险 。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对认72 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 个运作起 始日) ,至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或基金 份 额申购申 请 日次 三个 月 的月度对 日 (即第一 个 运作期到 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 的月度对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风险。 2 、运作期 到 期日未 赎回 ,自动 进入 下一运 作期 风险。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运作期 期 限或有 变化 风险。 本基 金名称 为中 银理财90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但是 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长于或短 于90天。 ( 五 ) 本基金 法 律 文件风 险 收 益特征 表 述 与销售 机 构 基金风 险 评 价可能 不 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六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3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74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5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6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77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价 格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78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9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0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81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 要求 提供 的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 关注基 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 赎回及转换的申请应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运作期到期日提出; (1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和 提高销 售服 务费(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2 10)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在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未来系 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 常机构 的,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83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84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85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86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87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88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9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 余资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上海市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0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 、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91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 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 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 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 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 制 9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的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 )投资于 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7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1.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11.2 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93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11.3 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11.4 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 、12)、13) 项以及第 9 ) 项中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 的存款 银行 应是具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资 格、 证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94 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本基金 存款 银行的 评估 与研究 ,建 立健全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业务 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 控制不 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的 建设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的个人 行为 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 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 就相关 事宜 在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披露 ,进 行风 险揭示。 5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5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 格 的存款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 存 款 银行 指 定 的 存放 存 款 的 分支 机 构 ( 以下 简 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 存 款 证 实95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定 ,基 金存放 到期 或提前 兑付 的资金 应全 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证实书 》的 内容进 行复 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依 据基金 管理 人与存 款银 行签订 的《 总体 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 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 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理 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存 款 投 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 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 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96 (4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 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实 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 2 ) 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 存 款证实书 ” 的询证, 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97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 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 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98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 据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 场变化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8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99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0 ( 四 ) 基金财 产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 托 管人对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的基 金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9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开放 式基 金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01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 托管 账 户 ” ), 保管基 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资 金 账 户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02 (1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开户 过程 中相互 配合 ,并提 供所 需资料 。基 金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ΣR i/ 7 )× 365 )/10000]× 100%


103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日 (i=1 , 2? ? 7 )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 账 户信息修改 ”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 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 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 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106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 。 请 确保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 已经全 面 理 解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 107 二十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1 、2018 年 3 月 16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 、2018 年 3 月 2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4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5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7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8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 9 、2018 年 4 月 2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 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10、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1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事宜的公告 》 12、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3、 2018 年 4 月 2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 108 14、2018 年 4 月 24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 15、2018 年 4 月 25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6、2018 年 5 月 1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 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8 年 6 月 13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8、2018 年 6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9、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2018 年 7 月 26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1、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2、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109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110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银理 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理 财 9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