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博时裕安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重要 提示】
1 、 本基金根 据 2016 年2 月14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准 予博时 裕安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注 册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6]266 号) ,
进行募集 。
2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投 资 价值和市 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 证,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 险。
3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 基金份 额 时应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益 特
征,应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 身的风险承 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
数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 立 决策。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
在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导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者 自
行负担。
4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 , 理性 判断市 场 , 并承 担 基金投资 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 的系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 的基金管 理
风险、本 基金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5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在 正 常市场环境 下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 风 险适 中 。在 特 殊市场 条 件 下 ,
如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发 生 急剧萎缩、 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以及 其他未 能预见 的 特殊情形 下,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变现 困 难或变现 对证券 资产价 格 造成较大 冲击, 发生 基金 份额净值 波
动幅度较 大、无 法进行 正 常赎回业 务、基 金不能 实 现既定的 投资决 策等风 险 。
6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 票型、
混合型基 金,属 于证券 投 资基金中 的中等 风险/ 收 益品种。
7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固定 收 益类品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 据、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及 超 短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 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8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80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9 、 本基金初 始募集 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 场波动因 素影响 下, 本基 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 始面值 ,本基 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 现亏损 。
10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也 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11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12 、本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4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3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9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裕安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以 及 《博时 裕安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博时裕安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 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 务,应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 文义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 具有以下 含义:
1 、基金或 本基金 : 指博 时裕安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 《 博时 裕安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 博时 裕安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 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10 、 《销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 称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2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 投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 构:指 直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 、代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登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 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 记机构为 博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指 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 变动及结 余
情况的账 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止 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 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的 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面 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 现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申 购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7 、元:指 人民币 元
48 、基金收 益:指 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 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 介: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55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光华
成立时间 :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 司” ) 经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 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中国 长 城资产管 理
公司,持 有股份25%; 天 津港(集 团)有 限公司 , 持有股份6%; 上海汇 华 实业有限 公
司, 持有股 份12 %; 上海 盛业股权 投 资基 金有限 公 司, 持有股 份 6%; 广 厦 建设集团 有
限责任公 司,持 有股份2% 。注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 了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 指导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资策 略和投 资组合 的 原则。
公司下设 两大总 部和二 十 九个直属 部门, 分别 是 : 权益投资 总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观策 略部、 交易 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 部、 特定 资产管理 部、 多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部、 绝 对收益 投资部 、 产品规划 部、 营销 服务 部、 客户服 务中心、 市场 部、 养老金
业务中心 、 战略 客户部 、 机构-上海 、 机构-南方 、 券商业务 部、 零 售-北京 、 零售- 上海 、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务部 、互联网 金融部 、董事 会 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财 务
部、信息 技术部 、基金 运 作部、风 险管理 部和监 察 法律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权益投资 总部负 责公司 所 管理资产 的权益 投资管 理 及相关工 作。 权益投 资总 部下设
股票投资 部 (含各投 资风 格小组) 、 研究 部。 股票 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 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 经 济、 投资策略 、 行业上 市 公司及市 场的研 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
责公司所 管理资 产的固 定 收益投资 管理及 相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 管理组 、 公
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 际 组和研究组 , 分别 负 责各类 固 定 收益 资 产的 研 究和投 资 工 作 。
市场部负 责公司 市场和 销 售管理、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管 理、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理、 公司 零售渠 道银 行总行管 理与维 护、 推动 金融同业 业务合 作与拓 展 、 国际 业务
的推动与 协作等 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 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 直接管 辖 企业以及 该
区域机构 客户的 销售与 服 务工作 。 机构- 上海和 机 构-南方分 别主要 负责华 东地区 、 华南
地区以及 其他指 定区域 的 机构客户 销售与 服务工 作 。 养老金业务 中心负 责公 司社保基 金、
企业年金 、基本 养老金 及 职业年金的 客 户拓 展 、销售 与 服 务、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 咨 询 、
养老金销 售支持 与中台 运 作协调 、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 责券 商渠道的 开
拓和销售 服务。 零售-北 京、零售- 上海、 零售- 南 方负责公 司全国 范围内 零 售客户的 渠
道销售和 服务 。 央企 业务 部负责招 商局集 团签约 机 构客户 、 重要 中央企 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 拓展、 合 作业务 落地与服 务等工 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 策划、 销 售支持、 品
牌传播、 对外媒 体宣传 等 工作。
宏观策略 部负责 为投委 会 审定资产 配置计 划提供 宏 观研究和 策略研 究支持。 交易部
负责执行 基金经 理的交 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 分析和 交 易监督。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负责公 司
各类指数 与量化 投资产 品 的研究和 投资管 理工作。 特定资产 管理部 负责公 司 权益类特 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 类社保 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 理及相 关 工作。 多元资 产管理 部负 责公司的 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 品的研 究 和投资管 理工作。 年 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 管理企 业 年金等养 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 理及相 关 工作。 绝对收 益投资 部负 责公司绝 对收益 产品的 研 究和投资 管
理工作。 产 品规划 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批 、 主管部门 沟通维 护、 产 品维护以 及
年金方案 设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融 部负责 公司互 联 网金融战 略规划 的设计 和 实施, 公司
互联网金 融的平 台建设 、 业务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 动公司相 关业务 在互联 网 平台的整 合
与创新。 客户服 务中心 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 务和咨 询 工作。
董事会办 公室专 门负 责 股 东会、 董事会 、 监事 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委 员会各 项 会务工
作; 股东关 系管理 与董、 监事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 基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 文化建 设 ; 与公司治 理及发 展战略 等 相关的重 大信息 披露管 理 ; 政府 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 博 时慈善基 金会的 管理及 运 营等。 办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后勤 支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持、 会议及 文件管 理、 外 事活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 展、 薪 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 务核算、 成 本控制、 财务 分析等工 作。 信息 技术部 负责信息 系
统 开发、 网络运 行及维 护 、IT 系 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 等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 责 基金会计 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 业务 。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 善 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 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 投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析工 作 ,确 保 公司各 类 投 资风 险 得到 良 好监督 与 控 制 。
监察法律 部负责 对公司 投 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等 方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 理层和 有关机 构 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 的 意见和建 议。
另设北京 分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司、 郑州 分公司和 成都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京、 沪、 沈 阳、 郑州 和成都人 员日常 行政管 理 和对赴京、 沪 、 沈阳和 郑 州处理公 务
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 还 设有全资 子公司 博时资 本 管理有限 公司 , 以及 境外 子公司博 时
基金(国 际)有 限公司 。
截止到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 人数为541 人 , 其中研究 员和基 金经理 超 过 90%
拥有硕士 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 度、内 部 监 察制 度 、财 务 管理制 度 、
人事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 准则等 公 司管理制 度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成 员
张光华先 生, 博士, 董 事 长。 历任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政研室副 主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民银 行海南 省分行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中国 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 副行长 、 党委副书 记,
广东发展 银行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招 商银行 副行长 、 执行董事 、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招商银 行任职 期间曾 兼 任永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招 商信
诺人寿保 险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招 银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事长 、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公司 董
事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长暨 法定代 表人。
江向阳先 生, 董事 。2015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中 共党 员, 南
开大学国 际金融 博士 ,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EMBA 。1986-1990 年就读 于北京 师 范大学信 息
与情报学 系,获 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 就读于 中 国政法大 学研究 生院, 获 法学硕士 学
位;2003-2006 年,就 读 于南开大 学国际 经济研 究 所,获国 际金融 博士学 位 。2015 年1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月至7 月, 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副总 经理 、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 委副书 记 。 历任 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 副主 任兼新闻 办 (网信办) 主 任; 中国证监 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 ; 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 员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监 会期 货监管部 副处长、 处长; 中国农业 工
程研究设 计院情 报室干 部 。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 获得西南 财经大 学企业 管 理专业
经济学学 士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学金 融学专 业经济 学 硕士学位 。 曾 在不同 证券 和金融类 公
司担任管 理或行 政职位 , 拥有相关 管理和 从业经 验 。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任友联 资产管 理公司 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团 有 限公司, 历
任综合管 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稽核 部总经 理、 中国 业务部总 经理、 证 券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 任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招 商局金 融集团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王金宝先 生, 硕士 , 董事 。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上海 同济大 学数学 系 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 招商证券 , 先后 任上海 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 理、 上 海 地区总部 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 理兼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 股票销售 交
易部总经 理(现 更名为 机 构业务总 部)、 机构业 务 董事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 第 三届 监事会监 事。2008 年7 月 起, 任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 届 至第六届 董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 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资 银行北 京 总部副
总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 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西证 券 投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总经 理。
2014 年加 入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现 任投资 投 行事业部 副总经 理。
张灏先生 ,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 业于美 国麻省理 工学院 ,获得 数 学学士学
位和经济 学学士 学位 。2000 年起 , 任职 于瑞士 信贷 (CSFB ) 纽 约办公 室并加 入企业并 购
部门担任 经理 , 负责 全球 电讯及消 费零售 行业的 并 购项目 ;2005 年, 加入摩 根大通 (JP
Morgan ) 香港 办公室 担任 副总裁 , 负责 大中华 区的 企业并购 项目 ;2008 年, 加入著名 基
金公司德 劭集团 (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私 募 股权投资 部门担 任执行 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资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董事 及上海 汇华实 业 有限公司 担
任投资总 监,并 负责股 权 投资项目 管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顾立基先 生,硕 士,独 立 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 就职于上 海印染 机械修 配 厂,任
共青团总 支书记 ;1983 年起,先 后任招 商局蛇 口 工业区管 理委员 会办公 室 秘书、主 任;
招 商局蛇 口工业 区免税 品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中 国国际海 运集装 箱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 招 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有限 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 蛇 口招 商港务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口 工业 区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 理; 香港海 通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 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年2 月至 今,任 清华大学 深圳
研究生院 兼职教 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 招商局 科技集 团 有限公司 执行
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 兼任中国 平安保 险 (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司 外部监 事 、 监事会 主
席;2011 年3 月 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有 限 公 司外部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 安顾人 寿保险 有 限公司 (ECNL ) 董 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 兼任 深圳 市昌红科 技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六 届 董事会独 立
董事。
姜立军先 生,1955 年 生,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1974 年12 月参加 工作,
历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 财务处科 员、中 国-坦桑 尼亚联合 海运服 务公司 财 务部经理 、
日本中铃 海运服 务公司 财 务部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益 丰船务公 司
财务部经 理、香 港- 佛罗 伦租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 司)副总 经理、 中远太 平 洋有限公 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 总经 理、 中 远日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 长、 中远 集装箱运 输
有限公司 副总会 计师等 职 。2002.8-2008.7 ,任中 远航运股 份有限 公司(A 股上市公 司)
首席执行 官、 董事。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 公
司) 总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 新加坡 ) 有 限公司总 裁; 并任 新加坡 中资企业 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 , 任中 国远洋 控股股 份 有限公司 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行董
事、 总经理。2012.2-2015.12 , 兼任 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副监 事长、 天 津上市 公司协会 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 副主任 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 生, 教授级高 级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学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葛洲坝 水力发 电厂工 作 助理工程 师、 工程师 、 高 级工程师 、 葛 洲坝二 江电 厂电气分 厂
主任、书 记;1989.09 —1991.10 任 葛洲坝 至上海 正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流 输电换流 站书
记兼站长 , 主持 参加了 我 国第一条 亚洲最 大的直 流 输电工程 的安装 调试和 运 行; 1991.10
—1995.12 任厂 办公室 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 南方开发 公
司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 任中国华 能集团 董事、 深 圳南山热 电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公司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代码0037) 副董事 长、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 事长、 深圳 华能电 讯有限 公司董事 长;
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 被国家 电力公 司 重组后, 任华能 房地产 开 发公司副 总
经理,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副董 事长、 董事;2004.07-2009.03 ,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党组 书记、 总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顺 长城基金 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顺长 城
资产管理 (深圳 ) 公司 董 事长;2016.8- 至今, 任阳 光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董事长 ;
兼任西南 证券、 百隆东 方 、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2、基金管 理人监 事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 士, 监 事 。1983 年 起历任 郑州航 空 工业管理 学院助 教、 讲 师 、 珠海
证券有限 公司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 行总部总 经理 。 现任 招商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财 务管理 董事总 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四 至六届监 事
会监事。
陈良生先 生,中 央党校 经 济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国 农业银 行 巢湖市
支行及安 徽省分 行。 2000 年起就职 于中国 长城资 产 管理公司, 历任合 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
部部长、 福州办 事处党 委 委员、总 经理、 福建省 分 公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任 中国长 城资产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机构协 同 部专职董 监事 。 2017 年6 月起任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赵兴利先 生, 硕士, 监事 。1987 年至1995 年 就职 于天津港 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先后 任天津 港贸易公 司财务 科科长、 天津港货 运公司 会计主 管 、 华夏人寿 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部 总 经理、 天津 港财务 有限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 备天
津港(集 团)有 限公司 金 融事业部 ,2011 年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团) 有 限公司金 融
事业部副 部长。2013 年3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第五至 六届监 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 博 士, 监事 。2001 年起 先后在 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 总公司 、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人力 资 源部总经 理。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 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基 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管理部、 中银国际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金管 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 公司, 历任 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 博 时平 衡配置混 合型基 金基金 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现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固定 收
益总部董 事总经 理、 年金 投资部总 经理、 社 保组合 投资经理、 高级投 资经理 、 兼任博时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资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2016 年3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监事会员 工
监事。
严斌先生 , 硕 士, 监事 。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 侨 城集团公 司、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 现任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 经 理。2015 年5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第六届 监事会 监 事。
3、高级管 理人员
张光华先 生,简 历同上 。
江向阳先 生,简 历同上 。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经 理。 1995 年 起先后 在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 任开发 部 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公 司CAD 与 信息事业 部任总 工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 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 部总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 主 管 IT 、 运作 、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 博时 基金(国际)有 限公 司及博时 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 后 在中国技 术进出 口总公 司 、 中技
上海投资 公司、 融通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长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从 事投资 管 理工作。 2005
年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 保 股票基 金 经 理, 特 定资 产 高级投 资 经 理 ,
研究部总 经理兼 特定资 产 高级投资经 理 、社 保 股票基 金 经 理、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现任公 司 副总 经 理兼高 级 投 资经 理 、社 保 组合投 资 经 理 ,
兼任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邵凯先生 ,经济 学硕士 ,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经 济开发 投 资公司
从事投资 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 加入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债券 组 合经理助 理、
债券组合 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 部副总经 理兼社 保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 社 保组合 投资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 司董事、 博时资 本管理 有 限公司董 事。
徐卫先生 , 硕 士, 副 总经 理。 1993 年起 先后在 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工 作 。2015 年6 月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博 时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供职 于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 监察法律 部总经 理。 现 任 公司督察 长,
兼任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博 时资本 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
4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黄海峰先 生,学 士。2004 年 起 先 后在 深 圳市 农 村商 业 银 行、 博 时基 金 、银华 基 金 、
大成基金 工作。2016 年 9 月再次加 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博时 裕 通纯债债 券
基金(2017.5.31-2018.3.26 )、博时 产业债 纯债基 金(2017.5.31-2018.5.30 )、博时
盈海纯债 债券基 金 (2018.5.9-2018.7.19 ) 、 博 时聚 瑞纯债债 券基金 (2017.11.8-2018.9.3 )
的基金经 理。现 任博时 安 心收益定 期开放 债券基 金 (2016.12.28- 至 今)、 博时裕腾 纯
债债券基 金(2017.5.8- 至今)、 博时裕 安纯债 债 券基金(2017.5.8- 至 今 )、博时 裕新
纯债债券 基金(2017.5.8- 至今) 、博时 裕发纯 债 债券基金 (2017.5.8- 至 今)、博 时裕
景纯债债 券基金 (2017.5.8- 至 今) 、 博 时裕乾 纯债 债券基金 (2017.5.31- 至 今) 、 博时
安盈债券 基金(2017.5.31- 至今) 、博时 安荣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基金 (2017.6.15-
至今)、 博时安 仁一年 定 开债基金 (2017.11.8- 至 今)、博 时富祥 纯债债 券 基金
(2017.11.16- 至 今)、 博时聚利 纯债债 券基金 (2017.11.22- 至今 )、博 时民丰纯 债债
券基金(2017.12.29- 至 今)、博 时裕鹏 纯债债 券 基金(2017.12.29- 至今 )、博时 富安
3 个月定开 债发起 式基金 (2018.2.2- 至 今)、 博 时富乾 3 个 月定开 债发起 式基金
(2018.2.8- 至 今) 、 博时 华盈纯债 债券 (2018.3.15- 至今) 、 博 时裕 通 3 个 月定开债 发
起式基金 (2018.3.26- 至 今) 、 博时 富兴 3 个月定 开债发起 式基金 (2018.4.12- 至今) 、
博时富腾 纯债债 券基金 (2018.5.9- 至今 )、博 时 广利 3 个月 定开债 发起式 基金
(2018.5.28- 至 今) 、 博时 聚瑞 6 个月 定开债 发起式 基金 (2018.9.3- 至今 ) 的 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 经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陈凯杨先 生,2016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5 月 8 日担任本 基金基 金经理 。
5、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江 向阳、 邵凯、 黄 健斌、李 权胜、 欧阳凡 、 魏凤春、 王俊、 过钧
江向阳先 生,简 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 同上。
黄健斌先 生,简 历同上 。
李权胜先 生,硕 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 北京大 学 生命科 学学院 学习, 获 理学学士
学位。1998 年至2001 年 继续 就读 于 北京 大学, 获 理学硕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华大 学- 香港 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 香 港中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 研发中心 工作 , 任研 究员 ;2003 年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 银华
基金工作 , 任 基金经 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研 究员。2007
年3 月起 任研究 部研究 员 兼任博时 精选股 票基金 经 理助理 。 2008 年2 月 调任 特定资产 管
理部投资 经理 。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 理。2016 年7 月至 2018 年1 月 担任博 时新趋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12 月 开始担任 博
时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 现任 公司董 事 总经理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权益 投 资价值组 负责人, 公司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
欧阳凡先 生,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衡 阳市金 杯 电缆厂、 南方基 金工作 。2011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曾任特 定 资产 管 理部副 总 经 理、 社 保组 合 投资经 理 助 理 。
现任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兼 特 定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GARP 组负 责人、 年金投资 部
总经理、 绝对收 益投资 部 总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 经 理。
魏凤春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1993 年 起先后 在山东 经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 华大学、
江南证券、 中信建 投证券 公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投资经 理、
博时抗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FOF) 基 金、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 现任首席
宏观策略 分析师 兼宏观 策 略部总经 理、多 元资产 管 理部总经 理。
王俊先生, 硕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学 硕士研 究 生毕业后 加入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 地产与公 用事业 组组长、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博时国 企改 革股 票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丝 路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深价 值优选 混合基 金 (2017.1.25-2018.3.14 )的基金 经理。 现任研 究 部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混 合(LOF) 基金(2015.1.22-至今 ) 、博时沪 港深优 质企业 混 合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 时沪港深 成长企 业混合 基 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新兴 消
费主题混 合基金 (2017.6.5-至今) 的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 , 硕士 。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工 艺品进 出 口公司、 德国德 累 斯顿 银 行上海
分行、 美国Lowes 食品有 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公 司、 华夏基 金固定 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历 任基金 经理、 博 时稳定价 值债券 投资基 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博 时亚洲 票 息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 博时裕祥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4.1.8-2014.6.10)、
博时双债 增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3.9.13-2015.7.16) 、博时 新财富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 、博时 新机遇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3.29-2018.2.6 ) 、博时新 策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8.1-2018.2.6 ) 、博时稳 健回报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2014.6.10-2018.4.23 ) 、 博时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10.24-2018.5.5)、
博时鑫润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2.10-2018.5.21 )、 博时鑫 和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12.13-2018.6.16 ) 、 博时鑫惠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2017.1.10-2018.7.30 )的基金 经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固定 收益总 部 公募基金 组
投资总监、 博时信 用债券 投资基金 (2009.6.10- 至 今) 、 博时新 收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2.29- 至今) 、 博时新 价值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鑫 源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6- 至今) 、博时 乐臻定期 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29-至今 ) 、 博 时 新起点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10.17-至 今)、 博时鑫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2.10-至今) 的
基金经理 。
6、上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 事宜;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 的财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 别 记 账 ,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14 、按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 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加 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 止违反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为 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 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 平地对 待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 基金财 产或者 职务之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 )侵占 、挪用 基金财 产;
(6 ) 泄 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 利用 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3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 强 化职业操 守 ,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 信用、勤 勉尽责 ;
5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 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 牟取利益 ;
3 、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
动;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 理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险 管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务 环 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 监察部 , 监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 和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稽核和 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 结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一 种 相互制约 的机制 ,建立 不 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 体系,使 风险管 理更具 客 观性和操 作性。
2 、风险管 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 险管理 体系结 构 是一个分 工明确 、相互 牵 制的组织 结构, 由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管理 负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 风险评估 和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监察 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 施的执 行 。具体而 言,包 括如下 组 成部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定 公司的 风险管 理 政策,对 风险管 理负完 全 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 会下的 专业委 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批准 公司风 险管理 系 统文件,
即负责确 保每一 个部门 都 有合适的 系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监控 该部门 的风险 , 负责批准 每
一个部门 的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重 大的突 发的风 险 。
(3 )督察 长
独立行使 督察权 利;直 接 对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 风 险管理委 员会提 交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告和 风险管 理建议 。
(4 )监察 法律部
监察法律 部负责 对公司 风 险管理政 策和措 施的执 行 情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 一 个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 供协助, 使公 司在一 种风 险管理和 控制的 环境中 实 现业务目 标。
(5 )风险 管理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风险管理 部负责 建立和 完 善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制 度 与流程, 组织实 施公司 投 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 风险得 到 良好监督 与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理 是每一 个业务 部 门最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 理对本部 门的风 险负全 部 责任,
负责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 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管理系统 的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 低风险 。
3 、风险管 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结 构,完 善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 构,高管 人员关 于内控 有 明确的分 工,确 保各项 业 务活动
有恰当的 组织和 授权, 确 保监察活 动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高管 人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备操 作
手册,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 做到基金 经理分 开,投 资 决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机 制,从 制度上 减 少和防范 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立、健 全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个 员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域中 的风险 隐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识 别、评估 、报告 、提示 程 序
建立了评 估风险 的委员 会 ,使用适 合的程 序,确 认 和评估与 公司运 作有关 的 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 而上的 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 进行层层 汇报 , 使各 个层 次的人员 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 ,从而 以 最快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建立了足 够、有 效的内 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 统、投资 监控系 统,对 可 能出现
的各种风 险进行 全面和 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 术化的 风 险控制手 段,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 理模型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对 风险进 行分散 、 控制和规
避,尽可 能地减 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 为所有员 工提供 足够和 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 职责所
在,控制 风险。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升荣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6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4 〕4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848220.7924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 成立于1996 年2 月8 日 , 是 一家具 有由 国有股份 、 中 资法人 股份 、 外资
股份及众 多个人 股份共 同 组成独立 法人资 格的股 份 制商业银 行, 实行一 级法 人体制 。 南
京银行历 经两次 更名, 先 后于 2001 年、 2005 年引 入国际金 融公司 和法国 巴 黎银行入 股,
在全国城 商行中 率先启 动 上市辅导 程序并 于 2007 年成功上 市。目 前注册 资 本为 84.82
亿元,下 辖17 家 分行,185 家营业 网点, 员工总 数 8600 余 人。
南京银行 坚持走 差异化 、 特色化、 精细化 的发展 道 路,努力 做成中 小银行 中 的一
流品牌, 将中 小企业 和个 人业务作 为战略 业务重 点 推进, 丰富业 务产品 体系 , 倾力 满足
中小企业 与个人 融资需 求 ,业务品 牌影响 力不断 扩 大。自 2007 年设 立第一 家异地分 行
以来, 跨区域 经营不 断推 进, 先 后设立 了泰州 、 北 京、 上 海、 杭 州、 扬州 、 无锡、 南通、
苏州、常 州、盐 城、南 京 、镇江、 宿迁、 连云港 、 江北新区 、徐州 、淮安 17 家分行 ,
机构战略 布局持 续深化 。
2014 年 4 月9 日 , 南 京银 行获得证 监会和 银监会 联 合批复的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业
务资格。 取 得资格 后, 南 京银行充 分发挥 基金公 司 、 资产管理 等牌照 齐全的 优势, 持续
加强与金 融市场、 投 资银 行等业务 的条线 联动优 , 托管产品 种类不 断丰富 , 目前可以 开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展公募基 金托管 、 银行 理 财托管、 基金公 司专户 产 品托管、 基金子 公司专 户/专项产品
托管、证 券公司 定向/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托管、 信 托计划保 管、私 募基金 托 管、保险 资
金托管等 业务。 截止到2018 年6 月30 日 ,南京 银行托管 产品组 合数超 过 2500 只 ,托
管规模超16000 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 审议通 过,南 京 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28 日成立了 独立的 一级部 门----
资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运 营部、 业务 一部、 业 务二 部、 内控稽 核部、 综 合管 理部、 研究
开发部六 个内设 部门。
目前, 南 京银行 资产托 管 部共有 54 人, 其中从 事会 计核 算、 资金清 算、 投资 监督、
信息披露、 内 控稽核 的人 员 30 人 , 市 场营销14 人 。 相较 同期获 批基金 托管 资格的其 他
银行,南 京银行 在托管 运 营上配备 较强的 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 托管业 务系统 建 设由深圳 市赢时 胜信息 技 术股份有 限公司 承建, 使 用了
其最新版 本的资 产托管 业 务系统 , 能支 持目前 市场 上大多数 公募基 金的托 管 业务。 该系
统采用了 基于EJB 技术 的 B/S 结 构, 支持远 程接 入功能 , 能够 实现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证券登 记 结算机构 等相关 业务机 构 的系统安 全对接 , 具有 良 好的安全 性、
稳定性、 开放性 和可扩 展 性,且与 本行的 其他业 务 系统严格 分离。
我部开发 建设了 自己的 “ 鑫托管” 业务系 统。2016 年 10 月 ,我 行自主研 发的“鑫
托管” 系统 上线, 解决了 清算系统 问题, 大 大提升 了划款效 率。2017 年5 月 , “鑫托管 ”
系统二期 功能上 线, 实现 了全业务 流程系 统操作, 同时推出 了 “鑫托管” 托 管网银系 统,
客户可以 通过托 管网银 实 时查询托 管账户 资金余 额 、 托管 产品处 理进度 , 可 以通过托 管
网银系统 进行指 令录入 、 划款材料 上传等 。2018 年 2 月, “鑫托 管”系 统 推出深证 通、
专线渠道 , 实 现与管 理人 指令系统 直联 。 2018 年5 月, 推 出 “ 鑫托管 ” 系统微 信服务号 ,
管理人可 通过微 信端实 时 查询托管 账户 资金 余 额、托 管 指 令处 理 进度 等 。
下阶段,
将持续推 动系统 建设, 优 化业务流 程, 提升营 运效 率。 一是着力 完善 “鑫 托 管” 系 统功
能, 使鑫托管 系统成 为集 业务处理、 数 据管理、 绩 效考核、 内控 管理 、 客 户 关系管理 于
一体的托 管业务 综合平 台 ; 二是实现 “ 鑫托管” 系 统直联中 债登、 上 清所以 及中证登 业
务系统, 进 一步优 化交易 确认和监 督流程, 满足客 户交易时 效性要 求; 三是 建设 “鑫托
管”大数 据平台 ,对业 务 数据进行 深入分 析利用 , 更好为客 户服务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 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 管 规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 完整、及 时,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南京银行 资产托 管部由 业 务运营部 、业务 一部、 业 务二部、 内控稽 核部、 综 合管
理部、 研究 开发部 六个部 门组成。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专职 的内控 稽核部 , 配备内控
稽核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 的 内控监督 工作 , 具有 独立 行使监督 稽核工 作职权 和 能力。 其他
各业务部 门在各 自职责 范 围内执行 风险控 制制度, 落实具体 的风险 控制措 施 。 同时 , 总
行风险部 对托管 业务的 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 督。
3.内部风 险控制 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资 产托管 部 的所有内 设部门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 ; 风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 每 一业务部 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 风 险负责。
(2) 独立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立 的内控 稽 核部, 该部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 ,负责 对托管 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 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内 设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 位之间 的 制 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 量相结 合 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具客
观性和操 作性。
(5) 防火墙原 则: 托管 行资产与 基金资 产严格 分 开; 托 管业务 日常运 作部 门与研
发和营销 等部门 严格分 离 。
(6) 有效性原 则: 内部 控制体系 同所处 的环境 相 适应, 以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
标,内部 制度的 制订应 当 具有前瞻性 , 并应 当 根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理 的 需 要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适时进行 相应修 改和完 善 ; 内部 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威性 ,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内 部
控制约束 的权力 ,内部 控 制存在的 问题应 当能够 得 到及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 慎性原 则。 内控 与风险管 理必须 以防范 风 险, 审 慎经营 ,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 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必须按 照 “内控优先” 的 原则, 在 新 增业务时 ,
做到先期 完成相 关制度 建 设。
(8) 责任追究 原则 。 各 业务环节 都应有 明确的 责 任人, 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 度的直
接责任人 以及对 负有领 导 责任的主 管领导 进行问 责 。
4.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建 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 范等一 系 列规章制 度。
(2)建立 健全的 组织管 理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 同部门、 岗位相 互牵制 。
(3)风 险识别 与评估 : 内控稽核 部负责 托管业 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
(4) 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 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 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 进 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 ,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6) 应 急预案 : 制定 完 备的 《应 急预案 》 , 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练 ; 建立 异 地灾备
中心,保 证业务 不中断 。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负有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行使监 督 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 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合比 例、
投资限制 、费用 的计提 和 支付方式、 基 金会 计 核算、 基 金 资产 估 值和 基 金净值 的 计 算 、
收益分配 以及其 他有关 基 金投资和 运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理 人进行 业务监 督 、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拒绝执 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京 直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 18 号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 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
2、代销机 构
(1)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2)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3)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4) 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5) 晋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6)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8)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9)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11)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网址: www.chtwm.com
(12) 北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3) 深圳富 济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4) 上海陆 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 18 号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 通 力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张振 波 、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6 年2 月14 日 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 可[2016]266 号 准予 募集 注
册 。
本基金募 集期间 为 2016 年 0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03 月 01 日, 基金份 额共 募集
211,791,610.14 份 (含利 息结转的 份额) ,有效 认 购户数为 249 户。
本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约 型 开放式, 存续期 间为不 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已于 2016 年 03 月 04 日正 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 本基 金合同 将终止 并进 行基金财 产清算 , 且 无需 召开持有 人
大会,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履行监管 报告和 信息披 露 程序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公 告。
2 、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6 年5 月10 日开通日 常申购 、赎回 业 务。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 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申 请且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1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 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4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并 在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进行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申 购基金 份额的 最低金额 为1 元,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1元; 详情 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 公告 。
2 、本基金 目前对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 限限制。 未来,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 体规定见 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或 相
关公告, 但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 定的除外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对基 金的总规 模进行 限制, 具 体规定见 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当日 申购金 额 上限, 具 体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本基金当 日的申 购金额 上 限, 具体 规定见 定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6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关 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登记 机构确 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
人赎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项 。 遇证券交 易
所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 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 非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 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 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 前述 情形消除 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划出 。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 有关条款 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3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不 成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记 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 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 可根据相 关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本 基金管理 人将于 调整实 施 前按照有 关规定 予以公 告 。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 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基 金份额 采用 前 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 金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的 申 购费用 如 下:
表 2 :本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2 、赎回费 率见下 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表 3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
持有期间 (Y ) 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Y <180 天 0.05%
Y ≥180 天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 100% 计入 基金财 产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金额的 计算方式 :
1 )申购费 用适用 比例费 率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适用 固定金 额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固 定金额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3 : 假定T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60 元, 某投 资 人本次申 购本基 金40 万元 , 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 为0.80% ,该投资 人可得 到的基 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40 万 元申 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0 元 , 可得
到375,781.63 份基金 份额 。
例4 : 假 定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60 元, 某投资人 投资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对
应的申购 费用为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 额 为:
申购费用 =1000 元
净申购金 额=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资 人投资60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假 定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60 元,可
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 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 回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5 : 某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三年,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2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 为三年, 假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是1.2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12,500.00 元。
3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 促销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赎 回
费率,并 进行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 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2 、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 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 含该日 ) 后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人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 权益的 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但
不得实质 影响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或 对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
7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 购申请。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8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9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进行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 请。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 支付,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 支付。若 出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 日可能未 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 业务的办 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 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3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时,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 日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部分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进行 延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回的 赎
回申请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 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 回的份额 中未超 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10 %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根据 前段 “ (1 ) 全 额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 办 理。 但 是, 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选择 取消赎 回,则 其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4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 开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依据相 关规定 进行公 告 。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依 据
相关规定 进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依据 相 关规定 进行公 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 日,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时 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 告中明 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时 间, 届 时不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再另行发 布重新 开放的 公 告。暂停 结束, 基金管 理 人按上述 规定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 金已 于 2016 年 8 月15 日开放 日常转 换业务 。
2、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日常 转 换业 务 ,具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开放日 对投资者 的业务 办理时 间 是 9: 30-15 :
00 ,具体 以销售 网点的 公 告和安排 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1 )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 费用由 转出基 金 赎回费和 申购费 补差两 部 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情况 , 视 每次转 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的 差异情况 而定 。 基金 转换 费用由基 金
持有人承 担。
(2 )其他 与转换 相关的 事项
1 )、业务 规则
①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 售机构进 行。 转 换的两 只 基金必须 都是该 销售机 构 代理的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在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处 注 册登记的 基金。
②前端收 费模式 的开放 式 基金只能 转换到 前端收 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 费 为零的
基金视同 为前端 收费模 式 )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 可以转换 到前端 或后端 收 费模式的 其
它基金, 非QDII 基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转 。
③基金转 换的目 标基金 份 额按新交 易计算 持有时 间 。 基金转 出视为 赎回, 转 入视为
申购。基 金转换 后可赎 回 的时间为T+2 日。
④基金分 红时再 投资的 份 额可在权 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
⑤基金转 换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投资者采 用 “份额 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 基金份 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 循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4 )暂停基 金转换 的情形 及处理
基金转换 视同为 转出基 金 的赎回和 转入基 金的申 购 , 因此有 关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暂停或拒 绝申购 、暂停 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 用于基 金 转换。
出现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 定的其它 情形或 其它在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 明 书》 已
载明并获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的特殊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暂 停基金 转换业 务 。
5 )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 可以销售 包括博 时裕安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在 内的
两只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为同 一 机构的博 时旗下 基金的 销 售机构。
②转换业 务的收 费计算 公 式及举例 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本 公司网 站的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旗下开放 式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
③本公司 管理基 金的转 换 业务的解 释权归 本公司 。
4. 基金销售机构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 销机构 (含 直销中 心及直 销网上交 易) 。 投资 者如 需办理
直销网上 交易, 可登录 本 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开 放
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 上 交易业务 规则》 等办 理相 关开户 、 申
购、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 务。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上述 销售机 构受理 投资者的 开户、 日常申 购 和赎回等 业务。 本基金 若 增加、
调整销售 机构, 本公司 将 及时公告 ,敬请 投资者 留 意。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详细 情况, 请详细 阅 读刊登 2016 年2 月 20 日 的《证
券日报》 上的 《 博时裕 安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投资者 亦 可通过
本公司网 站或相 关代销 机 构查阅相 关资料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 者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 让 的申请并 由登记 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的相 关
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者 。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的 申 购费率与 普通申 购业务 的 费率相同 。
表: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结 构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来源:博 时基金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 者承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3 )扣款 日期和 扣款金 额
投资者须 遵循各 销售机 构 有关扣款 日期的 规定, 定 投金额每 次不少 于人民 币 1 元
(含 1 元) 。
(4 )重要 提示
1 ) 凡申请 办理本基 金 “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 的投 资 者须首先 开立本 公司开 放 式基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的每 月实际 扣款日 即 为基金申 购申请 日, 并以 该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 者 可以从T+2 日起通 过本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办理 网点、 致电 本公 司客服电 话或登 录本公 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 申购申 请 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 认成功 后 直接计入 投资者 的基金 账 户。 。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第 八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 度上控 制组合 净 值波动率 的前提 下, 力争 长期内实 现超越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 定收益 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及 超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债 券。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宏观 周期研 究 、 行业周期研 究 、 公司 研 究相结合 , 通 过定量 分析 增强组
合策略操 作的方 法, 确定 资产在基 础配置、 行业配 置、 公司配 置结构 上的比 例。 本基金
充分发挥 基金管 理人长 期 积累的行业 、 公司 研 究成果 , 利 用自 主 开发 的 信用分 析 系 统 ,
深入挖掘 价值被 低估的 标 的券种 , 以尽 量获取 最大 化的信用 溢价 。 本基 金采 用的投资 策
略包括: 期限结 构策略 、 行业配置 策略、 息差策 略 、个券挖 掘策略 等。
首先,本 组合宏 观周期 研 究的基础 上,决 定整体 组 合的久期 、杠杆 率策略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一方面, 本 基金将 分析众 多的宏观 经济变 量 (包括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和 增长率、 利率水 平与走势 等) , 并关 注国 家财政、 税 收、 货币 、 汇 率政策和 其
它证券市 场政策 等。 另一 方面, 本基金 将对债 券市 场整体收 益率曲 线变化 进 行深入细 致
分析, 从而对 市场走 势和 波动特征 进行判 断。 在此 基础上 , 确定 资产 在 非信 用类固定 收
益类证券 ( 现金、 国 家债 券、 中央银 行票据 等) 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 类证券 之 间的配置 比
例,整体 组合的 久期范 围 以及杠杆 率水平 。
其次, 本 组合将 在期限 结 构策略、 行业轮 动策略 的 基础上获 得债券 市场整 体 回报率,
通过息差 策略、 个券挖 掘 策略获得 超额收 益。
1 、期限结 构策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和 变化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 进行久
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 线走 势难以判 断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的样 本券久 期构建 组 合久期 , 确
保组合收 益超过 基准收 益 。 具体 来看, 又分为 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 乘策略 和 基于收益 率
曲线变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略及 梯式策 略。
(1 )骑乘 策略是 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 相邻期限 利差较 大时, 买 入期限
位于收益 率曲线 陡峭处 的 债券,通 过债券 的收益 率 的下滑, 进而获 得资本 利 得收益。
(2 )子弹 策略是 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 集中于 收 益率曲线 的一点 ,适用 于 收益率
曲线较陡 时; 杠铃策 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 券的久 期 集中在收 益率曲 线的两 端 , 适用 于收
益率曲线 两头下 降较中 间 下降更多 的蝶式 变动; 梯 式策略是 使投资 组合中 的 债券久期 均
匀分布于 收益率 曲线, 适 用于收益 率曲线 水平移 动 。
2 、行业配 置策略 。债券 市场所涉 及行业 众多, 同 样宏观周 期背景 下不同 行 业的景
气度的发 生,本 基金 分 别 采用以下 的分析 策略:
(1 )分散 化投资 :发行 人涉及众 多行业 ,本组 合 将保持在 各行业 配置比 例 上的分
散化结构 ,避免 过度集 中 配置在产 业链高 度相关 的 上中下游 行业。
(2 )行业 投资: 本组合 将依据对 下一阶 段各行 业 景气度特 征的研 判,确 定 在下一
阶段在各 行业的 配置比 例 , 卖出 景气度 降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布 局景气 度提 升行业的 债
券。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3 、息差策 略。通 过正回 购,融资 买入收 益率高 于 回购成本 的债券 ,从而 获 得杠杆
放大收益 。
本组合将 采取低 杠杆、 高 流动性策 略, 适 当运用 杠 杆息差方 式来获 取主动 管 理回报,
选取具有 较好流 动性的 债 券作为杠 杆买入 品种 , 灵 活控制杠 杆组合 仓位 , 降 低组合波 动
率。
针对资产 支持证 券, 本 基 金将在国 内资产 证券化 品 具体政策 框架下 , 通过 宏 观经济、
提前偿还 率、 资产池 结构 及所在行 业景气 变化等 因 素的研究 , 对 个券进 行风 险分析和 价
值评估后 选择风 险调整 收 益高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本基金将 严格控 制产支 持 证券的总 体
投资规模 并进行 分散, 以 降低流动 性风险 。
4 、个券挖 掘策略 。本部 分策略强 调公司 价值挖 掘 的重要性 ,在行 业周期 特 征、公
司基本面 风险特 征基础 上 制定绝对 收益率 目标策 略 , 甄别 具有估 值优势 、 基 本面改善 的
公司,采 取高度 分散策 略 ,重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高组 合超额 收益空 间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本基 金 的最高决 策机构, 定 期或 遇重大事 件时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问题 进行讨 论, 并对 本基金投 资做方 向性指 导 。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 易员等各 司
其责,相 互制衡 。具体 的 投资流程 为: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确 定本基 金 的总投资 思路和 投资原 则 ;
(2 )宏观 策略部 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 本基金 提 供建议; 固定收 益总部 数 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 收益类 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
(3 )固定 收益总 部定期 召开投资 例会, 根据投 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定,结 合 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 定具体 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 经理依 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 研究员 的 投资建议 ,结合 风险控 制 和业绩
评估的反 馈意见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并 实施具 体 的投资组 合方案 ;
(5 )基金 经理向 交易员 下达指令 ,交易 员执行 后 向基金经 理反馈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6 )监察 法律部 对投资 的全过程 进行合 规风险 监 控;
(7 ) 风 险管理 部通过 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 算、 分析和监 控投资 风险, 根 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 策防范 超预期 风 险;
(8 )风险 管理部 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 整业绩 评 估,定期 与基金 经理讨 论 收益和
风险预算 。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2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 发行
总量 的 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
不展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8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 用债券 。基金 持有信
用债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 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保 持 一 致 ;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
除上述第 (2 )、 (10 ) 、(11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按调 整 后的规定 执行。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或按 变更后 的规定 执 行。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中债综 合指数 (总财 富 )收益率 ×90%+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10% 。
本基金选 择上述 业绩比 较 基准的原 因为本 基金是 通 过债券资 产的配 置和个 券 的选
择来增强 债券投 资的收 益 。 中债 综合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编 制 , 该指 数旨
在综合反 映债券 全市场 整 体价格和 投资回 报情况。 指数涵盖 了银行 间市场 和 交易所市 场,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 适合作为 市场债 券投资 收 益的衡量 标准 ; 由于 本基 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80% , 持 有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采用 90% 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中 债券投 资所代 表 的权重, 10%
乘以 1 年定 期银行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为资 产所对 应的权重 可以较 好的反 映 本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 征。
若未来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 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市 场发生 变化 导致本业 绩比较 基准不 再 适用,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维护 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业 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 货 币市场基 金, 但 低于混 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属 于中等 风 险/ 收 益的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有利于 基金资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 管理公 司的董 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 任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合 同 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822,546,000.00 98.02
其中:债 券 822,546,000.00 98.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3,410,716.88 0.41
7 其他各项 资产 13,168,810.15 1.57
8 合计 839,125,527.0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 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72,000.00 4.77
其中: 政策 性金融 债 39,972,000.00 4.77
4 企业债券 100,896,000.00 12.0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371,895,000.00 44.41
6 中期票据 281,133,000.00 33.57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28,650,000.00 3.42
9 其他 - -
10 合计 822,546,000.00 98.23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41760060 17 闽漳龙CP002 500,000 50,410,000.00 6.02
2 011800010
18 扬州经开
SCP001
500,000 50,335,000.00 6.01
3 143605 18 扬城控 500,000 49,360,000.00 5.89
4 180207 18 国开07 400,000 39,972,000.00 4.77
5 041775002 17 湘潭城 投 CP001 300,000 30,231,000.00 3.61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 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 证投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 指期货。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国 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60,465.79
5 应收申购 款 8,344.3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68,810.1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 值增长 率及其 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2016.03.04-2016.12.31 0.99% 0.08% 1.31% 0.08% -0.32% 0.00%
2017.01.01-2017.12.31
3.26 % 0.03 % 0.37 % 0.06 % 2.89 % -0.03 %
2018.01.01-2018.06.30 2.50% 0.03% 3.56% 0.07% -1.06% -0.04%
2016.03.04-2018.06.30 6.89% 0.05% 5.30% 0.07% 1.59% -0.02%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 净价估值,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另行协 商
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6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按规 定 进行公 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约定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 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 、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 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 进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管 理人的 建议执 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过错 程度各 自 承担相应 的
责任。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或对基 金管理 人采用 的 估值方法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份 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 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 差,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 应当 暂停
估值;
4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 其它情形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 发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3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 息披露 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 、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 年 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管 理人协 商 一致 的方 式在次 月前三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管 理人协 商 一致的方 式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利 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 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 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登载在各 自网站 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面报 告 方式。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达到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 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 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
情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当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 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 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 师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25 、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应 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十)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 资情况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 报中披 露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度报 告中披 露其持 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持证 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 指 定媒介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 金相关 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发生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情况。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第十六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 基金的 主要风 险 有: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受 到各种 因 素的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 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风 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化。 本基金 主要投 资 于债券, 收益水 平也会 随 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
(4 )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 资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 能会被
通货膨胀 抵消, 从而影 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 再 投资收
益的影响 ,这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利 率风险) 互为消 长。
2 、信用风 险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 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下降 甚至到 期不能 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 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易对 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 证券交 割 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 险还包 括基金 出 现巨额赎 回, 致使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赎 回支付 所 引致的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在 客户集 中度控 制 、 巨额赎回监 测及应 对在 投资者申 购赎回 方面均 明 确了管
理机制, 在接受 申购申 请 对存量客户 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以 及 市场大 幅 波 动 、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况 下 发生无法 应对投 资者巨 额 赎回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保障 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 前提下 可 按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申请并 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具作 为辅助 措施, 全 面应对流 动性风 险。
(2 )拟投 资市场 、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 投资市 场主要 为 证券交易 所、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等流动 性较好 的 规范型
交易场所 ,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债 券
和货币市 场工具 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 原则在行 业和个 券方面 未 有高集中 度
的特征, 综合评 估在正 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 性风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情 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 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一 定 比例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其 采
取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措 施 。
(4 )实施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 情形 、 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 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 下发生 无 法应对投 资者巨 额赎回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将以 保障投 资 者合法权 益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谨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慎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收 取短期赎 回
费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 作为辅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 使 用, 基 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格 审批、 审 慎决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用 前经
过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在 实际 运用各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付等 可能受 到相应 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操 作,全面 保障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
4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的 风 险, 例如 , 越权 违规交 易 、 会计部 门欺诈 、 交易 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 险。
5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平 、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 经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判 断 不准确 、 获取 的信息 不充 分、 投 资操
作出现失 误等, 都会影 响 基金的收 益水平 。
6 、合规风 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 法规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有 关规定 的风险 。
7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债 券型基 金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 债券的
特定风险 即成为 本基金 及 投资者主 要面对 的特定 投 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 收益 会受到宏 观
经济、 政府产 业政策、 货 币政策、 市场 需求变 化、 行业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 可能存在 所
选投资标 的的成 长性与 市 场一致预 期不符 而造成 个 券价格表 现低于 预期的 风 险。
二、声明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 外, 本 基 金还通过 南京银 行等基 金 代销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 都不能 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 持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期限 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 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14 )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和非 交易 过 户等业 务 规则;
(17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 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 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8 )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 就同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下变 更收费 方 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6 )在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范 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推 出 新业务或 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4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配 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30 日, 依据有 关规定 进行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等) 、授权 方式、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及监 管 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 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 会者在权 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决截至 日 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 会 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合同 》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 通知载明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在会 议召开方 式
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会 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 ) 条规定 程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 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 力。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 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 部有效表 决,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 成
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 一)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 时监督 员及 公 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8
(七)计 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 疑,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 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0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因 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 ,清算 期限相 应 顺延。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1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不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基金合 同》 受中 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2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光华
设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 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3169999
(二)基 金托管 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3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升荣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6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4 〕4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848,220.792400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 式提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对 象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 定收益 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及 超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等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4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1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发行
总量的 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
不展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5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 用债券 。 基金 持有信用
债券期间 ,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2 )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 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 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0 ) 、 (11 ) 、 (13 ) 、 (14 ) 项外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不 需 要经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6
(三)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四)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 ,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 单的范围 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和 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或 定 期对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 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 况 需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 并在与交 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基 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前 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 关法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 履行情况 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 交易结算 方
式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任 何
损失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据以 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 行监督。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 合条件 的存款 银 行名单,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不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 合如下规 定: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7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
款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方在 相关 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以及 存 款证 实 书的开 立 、 传递 、 保管 等 流程中 的 权 利 、
义务和职 责,以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3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 时,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 以及国家 有关账户 管理 、 利率管理、 支 付结算 等 的各项规 定。
(六)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 督。
1 .流通受 限证券 是指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 本
基金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 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限 证 券限于可 由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 限公司 、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 并可 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限 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本 基 金名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查 询 。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流通受 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安全保 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 任与损 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 本 基金安全 的责任 及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不得预 付任何 形式的 保 证金。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8
2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 批准。
风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 限于因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需 要 解 决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限 制 失 调 、
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 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 基金管理 人
应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对本基金 因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托 管人由 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 至 少于投资 前 3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交 有关书 面资料, 并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有 调整,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的 资 料。上述 书面资 料包括 但 不限于: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批 准 文件;
(2 )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 行价格 、 锁定期等 发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签订的 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 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锁 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 有关限 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 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 进 行以下事 项监督 :
(1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律 法规遵 守 情况;
(2 )有关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9
(3 )信息 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有新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七)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资中期 票据的 监督
1 .基金管 理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须根据 法律、 法 规、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严格
的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的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流 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并 书面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依据 上述文 件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期 票 据的比例 进行监 督。
2 . 如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 律法规 对证券 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3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基金 投 资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 善情况, 有关 比例限 制的 执行情况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上述 事项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以 及本协 议 的规定, 有
权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 金托管人 及时发 出回函 , 并及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有权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的 审核擅自 将不实 的业绩 表 现数据印 制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 责任,并 有权在 发现后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 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 改
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人 改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0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十)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 和制度等 。
(十一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十二)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并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 财产的 托管资 金 专门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核 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和 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 理人并改 正。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1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包 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
登公司” ) 结算 数据完 成 场内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行 扣收结 算费和 账 户维护费 等
费用);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 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的协 助与配 合, 但对 此不承担 相
应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2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 登 记机构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资 金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具有 基金托 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立基 金 的资金
账户 (托管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刻 制 、 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 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
资、付赎 回额、 支付基 金 收益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 本基金资 金账户 进行。
2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 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3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 人 与基金 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 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 规定执行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银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机 构 开立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和 资
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 本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 后台确认 及资金 结算 。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本 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4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 管库,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持 有。 有 价凭 证 的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 实际有效 控
制的资产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托
管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代 表本基 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 基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重 大
合同签署 后及时 传真给 基 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 业务章
的合同传 真件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及其 与原件 的完全 一 致性, 未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同约 定
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 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 价值。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交易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 入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5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以 双方约 定 的方 式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并 以 双方约定 的
方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债券 和银行 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 投资等资 产和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对应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 构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 另行协商 约
定;
3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6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7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 当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 书面说明,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且造 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管理 费和托 管 费的比例 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如 果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 金造 成了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赔付。
(4 )由于 一方提 供的信 息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的 损 失,由提 供错误 信息的 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4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 有通行
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本 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协商 。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8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 应当 暂停
估值;
4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找 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册 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完全 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制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9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的 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的编制;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 。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表 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 报表存在不 符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同查 明 原 因 ,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国家 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 报 表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登记机 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按相关 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 编 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 ,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除 非法
律、法规 、规章 另有规 定 ,有权机 关另有 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 相 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协 商 、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 仲裁 地点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0
为北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 议适用 于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其解 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本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有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1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5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6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7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2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8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3
第二十部 分
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 期, 每次交 易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 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交 易确认 单 ,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通 过博时一 线通电 话、 博时 网站查询 交
易确认情 况。基 金管理 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 交易确 认 单。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4
2 、 每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 本 季度有交 易的投 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每 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基 金管理 人 向所有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账 单。
3 、每月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 电子邮 件 对账单的 投资者 发送电 子 邮件对
账单。
投资者可 以登录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 订阅;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 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 拨打博 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 司网站 ,投资 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
1 、自助开 户交易 : 投资 者 使用建 设银行 、农业 银 行、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
银行、招 商银行 、兴业 银 行、浦发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 信 银行 、 光大 银 行、平 安 银 行 、
广发银行、 华夏银 行、 上 海银行的 借记卡 或 招商 银 行 i 理财账户、 汇付天 下 天 天盈账 户、
支付宝理 财专户 均 可以 在 本公司网 站上自 助开户 并 进行网上 交易。
2 、查询服 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 站查询 所 持有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交 易记录
等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基 金账户信 息等基 本资料 。
3 、信息咨 询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 司网站 获 取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各 类 信息,
包括基金 法律文 件、基 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 问 题等。
4 、 在线 客服 : 投资 者 可 以点击本 公司网 站首页 “ 在线客服 ” , 与直接 在线 咨询智能 机
器人 “ 小博” , 或 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咨询 互动。 也 可以 在 “您问我 答 ” 栏目 中, 直 接提
出有关本 基金的 问题和 建 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 人向订 制短信 服 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 相应短信 服务。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5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投 资者提 供 电子邮件 方式的 业务咨 询 、 投诉 受理、 基金份 额净 值 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 过手机 登陆手 机 基金交易 系统(wap.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 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 可以 使用基 金理财所 需的基 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 理、 信 息资讯等 功
能和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 客服 中心提 交信 息订制的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 短信的 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 发送所 订 制的信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 打 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 的 一站式
综合服务 :
1 、自助语 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自 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全天 候 服务,投 资
者可以自 助查询 账户余 额 、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 信息, 也可 以进行 直销交 易、 密码修
改、传真 索取等 操作。
2 、电话交 易服务 :基金 管理人直 销投资 者可通 过 博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 方式 、 撤单等直 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
协议支付 账户的 投资者 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 项的自动 划付。
3 、人工电 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
信息订制 、账户 诊断等服务 。
4 、电话留 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 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行 电话留 言 。
基金管理 人的互 联网地 址 及电子信 箱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6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 :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7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 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 件及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 所,在 办 公时间可 供免费 查阅。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博时裕安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三)《 博时裕安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 六)关 于申请 募集注册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 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 件。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9
第二十三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一)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 二) 、 2018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 三) 、 2018 年 04 月 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四) 、 2018 年 04 月 1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摘要) 》;
( 五) 、 2018 年 03 月 3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
( 六) 、 2018 年 03 月 2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裕 安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 七) 、 2018 年 03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博时 裕安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根 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变 更 旗下部分 基金法 律文件 的 公告》;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