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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区域发展混合(001614)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6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 准予东方区 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284 号) 和2016 年 6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 期募 集备 案的 回 函》 ( 机构 部函[2016]1463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6 年9 月7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东方区域 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风 险,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风 险水平 中等 的基金 品种 ,其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监管部 门备案 后,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旗 下部分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进行 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 月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7 日。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5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6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7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基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其 他与 本基 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 方区 域发展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 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区域发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区 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区域发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指 基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权 力机构 ,下 设董事 会和 监事会 ,董 事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薪酬 与考核 委员会 ;公 司组 织管理 实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权 益投资 部、 研究 部、固 定收益 部、 量化 投资部 、专户 投资 部、 市场部、 产品开 发部、 机构 业务 一部、 机构业 务二 部、 电子商 务部、 运营 部、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 险管理部、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 监察稽 核部、财 富 管理 部二十 个职能 部门 及北 京分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成都分 公司 ;公 司设督 察长, 分管 风险 管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级秘 书, 中国 证监会 党组秘 书、 秘书 处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人民银行 东莞中 心支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中 国人 民银 行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记 兼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支 局局长 ,中 国证 监会海 南监管 局副 局长 兼党委委 员、局 长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协 调部 副主 任兼中 国证监 会投 资者 教育办公 室召集 人;现 任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吉林 大学 商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协 会监事 、 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 先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员 。历任 吉林 省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宏观 处处长 ,吉林 省体 改委 产业与 市场处 处长 ,吉 林亚泰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副总裁,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现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委 书记, 兼任 吉林 省证券业 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 部财务 科长,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客 户资 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福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务 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 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现 任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总裁 、党 委副书 记,吉 林省 总会 计师协会 副会长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东证融 达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 先生 ,董事 ,大 学学历 ,会 计师。 历任 河北省 商业 厅审计 处, 河北 华联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团财审处 (正科) , 省工贸资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 产经营 有限公 司财 务监 督处副 处长, 河北 省国 有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财务监 督部副 部长、 财务 监督 部部长 、副总 会计 师; 现任河 北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有 限公司 董事、 总会 计师 ,兼任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联 发展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董丁丁 先生 ,董事 ,北 京大学 金融 学硕士 ,中 共党员 。历 任海南 航空 股份 有限公 司飞行 计划 员、 机组资 源管理 员、 海航 集团财 务有限 公司 金融 服务部信 贷信息 助理、 信贷 信息 主管、 公司业 务经 理、 客户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 会计专 业教 师, 贵州省 财经学 院会 计学 系教师 ,海南 会计 师事 务所注册 会计师 ,证监 会发 行部 发行审 核委员 ,亚 太中 汇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副主任 会计师 。现任 中审 众环 会计师 事务所 海南 分所 所长, 兼任海 南省 注册 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通 化煤矿 学院 教师, 吉林 大学 数学系 教师, 吉林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副教 授, 吉林大 学商学 院教 授、 博士生导 师;现 任吉林 大学 数量 经济研 究中心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兼 任通 化葡 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 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 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湖 北省 黄石市 律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海南方 圆律师 事务 所主 任;现 任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事 务所高 级合 伙人 ,兼任梓 昆科技 (中国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三角 轮胎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中 华全国 律师协 会律 师发 展战略 研究委 员会 副主 任,金 融证券 委员 会委 员,中国 国际经 济,科 技法 律学 会理事 ,并被 国家 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总局 聘为 首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 先生 ,董事 ,吉 林大学 行政 管理硕 士。 曾任吉 林物 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顾 问,君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长 春办 事处 融资融 券专员 ,吉 林省 信托营业 部筹建 负责人 ,新 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营 业部副 经理 、经 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 加盟本 公司, 历任 总经 理助理 兼市场 总监 、市 场部经 理,公 司副 总经 理;现任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 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本 科,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河北 华联商 厦团 委副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司 副总 经理 ,河北省 工贸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改革发 展处副 处长 ,河 北省国 有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司 团委书 记、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产 运营 部部 长、副 总裁; 现任 河北 省国有资 产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总 裁、党 委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兼任河 北国 控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 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职北 京银行 等金 融机 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事 ,本 科。曾 任职 北京市 化学 工业研 究院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 先生 ,副总 经理 ,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央 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 任等职务。 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兼任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 先生 ,督察 长, 硕士研 究生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历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 本公司 ,曾任 财务 主管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负 责人, 综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薛子徵 (先生) 2016 年9 月7 日 至今 山西大学工商管理、 应用心理学专业学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宣部政研所研究员、 中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研究员、 华夏基金管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 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9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曾任权益投资部房地产、 综合、 汽车、 国防军工、 机械设备行业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方 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转型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8 年6 月21 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睿鑫热点 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 (先生) 2016 年9 月7 日至2018 年1 月2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 先生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权 益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吉 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7 年投资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 问部分 析师;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分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投资 经理、部 门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4 月加 盟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现任 东方 精选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1 年投资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 中国民生 银行中心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总经理助理、高级交易员。2017 年 11 月加盟东 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现任东方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添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东 方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臻宝 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 生, 权益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 理、天 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研究 总监 、渤 海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总 监。2017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 先生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吉林大 学数 量经 济学博士,10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 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东方启 明量化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方 鼎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岳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新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利群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东 方量 化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 士,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北京 交通大 学产 业经 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 行业研究员。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权益投资部交 通运输 、纺织 服装 、商 业零售 行业研 究员 ,东 方策略 成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策 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 转型为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赢 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于2017 年 5 月11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 2017 年9 月13 日起转 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 为东方成长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成长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 方策略 成长 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新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民 丰回报 赢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盛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合 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大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中国人 民大 学工 商管理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 年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 任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赢 家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于2017 年5 月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东方成长 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方 岳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东 方金账簿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东 方成 长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东 方新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金元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金 证通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东方 民丰 回报赢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4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5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发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6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7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 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 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8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系统 承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通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 建立科 学的 聘用 、培训 、轮岗 、考 评、 晋升、 淘汰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严格制 定单位 业绩 和个 人工作 表现挂 钩的 薪酬 制度, 确保公 司职 员具 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范围 包括所 有能 对经营 目标 产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其 下设 的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对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代表董 事会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对 公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管 理层 对经营 风险 进行预 防和 控制的 组织 主要是 总经 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 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 面风险 管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的主 要职 权是拟 定基金 投资 风险 控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9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 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及 公司日 常风 险和 基金投 资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作 为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在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 情况制 订和 执行 本部门 的业务 管理 办法 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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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 拥 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 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1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2 15、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3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 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4 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检 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以 人为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竞争 力。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 动、处 理各 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为使演 练更 加接 近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资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5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 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资产 托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7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8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9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0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 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2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3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15 楼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4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5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6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7 网址:www.fund123.cn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0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1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2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4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5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6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 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7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69、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8 7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刘博睿 电话:010-6629582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0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 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 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284 号) 和2016 年6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东 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1463 号)准 予募集 注册。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 年7 月22 日至2016 年9 月1 日 募集份额为:251,149,976.35 份 有效户数:1,096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机构部函[2016]2129 号)的批准,于2016 年9 月7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1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2 (一)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四)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3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已经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 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 费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转 基金份 额时 不收 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4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 300 万 1.00% 300 万≤ M < 500 万 0.80% M ≥ 5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天 1.50% 100% 7 天≤ T < 30 天 0.75% 100% 30 天≤ T < 1 年 0.50% 75% 1 年≤ T < 2 年 0.25% 25% T ≥ 2 年 0.00% 0% 注:1 年=365 天;2 年=730 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天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大于7 天(含)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 年大于30 天 (含) 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 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2 年大于1 年 (含) 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2 年(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三)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中 ,涉及 基金 份额、 费用 的计算 结果 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 (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622=92,752.93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 算中 ,涉及 赎回 费用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赎回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续持有时长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62.50=12,437.50 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6 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或 出现 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六) 接受 某一投 资者 申购申 请后 导致其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0%的。 (七)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一) 、 (二 ) 、 (三 ) 、 (五) 、 (七 ) 、 (八)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7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 出现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8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 情形时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申请 赎回 的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全部 自动 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前 段“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延 期赎回 ”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如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9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 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0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的冻结 手续、 冻结方 式按 照登 记机构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监 管规 章及 国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以 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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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1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通 过积 极主动 的资 产配置 ,力 争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 票、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95%; 投资于 受益于 国家区 域发 展战 略的地 区及相 关行 业的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占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一)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 资产 的配置 上, 本基金 结合 宏观经 济因 素、市 场估 值因素 、政 策因 素、市 场情绪 因素 等分 析各类 资产的 市场 趋势 和收益 风险水 平, 进而 对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1、 宏观经济因素。 主要 分析对证券市场的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 指标。包括:GDP 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CPI、PPI 水平及其变化趋 势、市场利 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M1、M2 值及其增加量等; 2、 市场估值因素。 包含 纵向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 横向比较股票、 债券之 间的相 对收 益水 平、上 市公司 盈利 水平 及其盈 利预期 、市 场资 金供求关 系变化等; 3、 政策因素, 研究与 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 包括产业发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2 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4、 市场情绪因素, 包 含新开户数、 股票换手率、 市场成交量、 开放 式基金 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 综合上 述因 素的分 析结 果,本 基金 给出股 票、 债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资产 的最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区域发展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 定义 的“区 域发 展”主 题是 指与我 国区 域经济 发展 相关的 各个 主题 的集合体。 该主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一路” 、 “京津冀一体化” 、 “自 贸区” 、 “新 型城镇 化” 、 “西部 大开 发” 、 “中部 崛起” 等子 主题( 各子主 题涉及 到 的相关产 业可能有交叉) 。 “一带一路” , 指 “新 丝绸之路经济带” 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 该主 题涉及 到的产 业包 括但 不限于 建筑建 材、 交运 设备、 金融、 机械 设备 、商业贸 易、交通运输等产业。 “京津冀一体化” , 指国家出台的旨在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的 战略主题。 该主题涉及到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通信、 交通运输、 房地 产、 环保、 建筑材料等产业。 “自贸区” , 指设置采 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的政策主题, 目前 中国的 自贸区包括发展较为成熟的上海自贸区以及2015 年3 月24 日审议通 过的广东、 天津、 福建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该主题 涉及 到的 产业包 括但不 限于 银行 、通信、 运输、非银行金融、制造业等产业。 “新型城镇化” , 指着 力于提高城镇化质量, 并将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 融入城 镇化过 程的 战略 主题。 该主题 涉及 到的 产业包 括但不 限于 建筑 建材、房 地产、 交运设 备、 机械 设备、 商业贸 易、 交通 运输、 公用事 业以 及家 用电器等 产业。 “西部大开发” , 指国 家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提高西部人民生 活水平 而推出 的西部 发展 战略 主题。 该主题 涉及 到的 产业包 括但不 限于 通信 、交通运 输、公用事业、采矿、环保、医疗、家用电器等产业。 “中部崛起” , 指促进中国中部经济区——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 安徽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3 和山西 6 省共同发展的 战略主题。该主题涉及到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信 息产业、房地产、银行、通信等产业。 如果未 来由 于技术 进步 或政策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区域 发展 ”主题 的覆 盖范 围发生 变动, 本基 金在 深入研 究的基 础之 上, 有权把 变动行 业内 的公 司股票纳 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2、个股投资分析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结 合财务 数据 、企业 学习 与创新 能力 、企业 发展 战略、 技术 专利 优势、 市场拓 展能 力、 公司治 理结构 和管 理水 平、公 司的行 业地 位、 公司增长 的可持 续性等 定性 因素 ,给予 股票一 定的 折溢 价水平 ,最终 确定 股票 合理的价 格区间。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 本基 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 (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PEG) 、 相对价值指标 (P/E、P/B 、P/CF、EV/EBITDA ) 以及绝对 估值指标 (DCF) 的定 量评判, 筛选出具有GARP (合理价格成长) 性 质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影 响债 券投资 的宏 观经济 状况 和货币 政策 等因素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进 而主动 调整所 持有 的债 券资产组 合的久 期值, 达到 增加 收益或 减少损 失的 目的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降低 时,本 基金将 延长 所持 有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从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降 时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所 产生的 资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上升 时,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免 债券价 格下 降带 来的资 本损失 ,获 得较 高的再投 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通过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的合理 预期, 调整 组合 的期限 结构策 略, 适当 的采取 子弹策 略、 哑铃 策略、梯 式策略 等,在 短期 、中 期、长 期债券 间进 行配 置,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 收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采取子 弹策 略; 当预期收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4 益率曲 线变平 时, 采取 哑铃策 略;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取 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主 体、 风险来 源、 收益率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等因 素, 本基 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 券 (含公司债券、 企业 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 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 含回 售及赎 回选择 权的 债券 等)三 个子市 场。 在大 类资产 配置的 基础 上,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状况、 市场利 率走 势、 市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信 用风险状 况等因 素进行 综合 分析 ,在目 标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构 配置基 础上 ,采 取积极投 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及 期限 结构配 置基 础上, 对于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跨 市场套 利等 策略 获取套 利收益 。同 时, 由于国债 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 估策 略:信 用债 券的信 用利 差与债 券发 行人所 在行 业特征 和自 身情 况密切 相关。 本基 金将 通过行 业分析 、公 司资 产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析、 公司运 营管理 分析 等调 查研究 ,分析 违约 风险 即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对信用 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 购放大是 一种杠杆投资 策略,通 过质押组合中 的持仓债 券进 行正回 购,将 融得 资金 购买债 券,获 取回 购利 率和债 券利率 的利 差, 从而提高 组合收 益水平 。影 响回 购放大 策略的 关键 因素 有两个 :其一 是利 差, 即回购资 金成本 与债券 收益 率的 关系, 只有当 债券 收益 率高于 回购资 金成 本时 ,放大策 略才能 取得正 的回 报; 其二是 债券的 资本 利得 ,所持 债券的 净价 在放 大操作期 间出现 上涨, 则可 以获 取价差 收益。 在收 益率 曲线陡 峭或预 期利 率下 行的市场 情况下 ,在防 范流 动性 风险的 基础上 ,适 当运 用回购 放大策 略, 可以 为基金持 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5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重视对可转换 债券对 应股票 的分 析与 研究, 选择那 些公 司和 行业景 气趋势 回升 、成 长性好、 安全边 际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对于 含回 售及 赎回选 择权的 债券 ,本 基金将利 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 (OAS)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 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 权证投资 时,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 研究,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深 入分 析标的 资产价 格及 其市 场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寻求其合 理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谨 慎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风 险监控 、评 估和组 合调 整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流 程。严 格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究 主要 依托于 公司 整体的 研究 平台, 采用 自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相 结合的 方式 。通 过对全 球宏观 经济 形势 、中国 经济发 展趋 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 政策执 行情 况进 行分析 ,深入 研究 行业 景气状 况、市 场合 理估 值水平, 预测利 率变化 趋势 ;深 入研究 其合理 的投 资价 值;据 此提出 大类 资产 配置、行 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上 述研究 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方 向、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6 基金经 理基 于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根据自 己对 未来一 段时 期内证 券市 场走 势的基 本判断 ,对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制定 月度 资产配 置和行 业配 置计 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确定后 ,基 金经理 参考 研究员 的个 股投资 建议 ,结 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决 定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执 行,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相 关业 务部门 对投 资组合 计划 的执行 过程 进行监 控, 定期 向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汇报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据 风险监 控情况 ,责 令投 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风险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报 告, 使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更加清 楚组 合承 担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 策略, 并了 解组 合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宏 观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以 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执 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95%,其 中投 资于 受 益于国 家区域 发展战 略的 地区 及相关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8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本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9 除2、12、17 、18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40%×中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收 益率 作为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中 债总全 价指数 样本 具有 广泛的 市场代 表性 ,涵 盖主要 交易市 场( 银行 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 权威 ,应 用也最 广的指 数。 中债 总全价 指数的 构成 品种 基本覆盖 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 性。 若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未 来市 场发生 变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市场 发展 状况 及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更须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及 时公 告,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0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8,893,004.95 56.09 其中:股票 28,893,004.95 56.0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536,713.32 43.75 7 其他各项资产























84,330.54

















0.16 8 合计

















51,514,048.8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1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2,331,594.00 43.64 K 房地产业 6,561,410.95 12.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893,004.95 56.47 (三)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20,000 3,172,800.00 6.20 2 601318 中国平安 54,000 3,163,320.00 6.18 3 001979 招商蛇口 132,599 2,526,010.95 4.94 4 600030 中信证券 120,000 1,988,400.00 3.89 5 601939 建设银行 300,000 1,965,000.00 3.84 6 601288 农业银行 500,000 1,720,000.00 3.36 7 002142 宁波银行 100,000 1,629,000.00 3.18 8 601155 新城控股 50,000 1,548,500.00 3.03 9 601336 新华保险 29,800 1,277,824.00 2.50 10 601601 中国太保 40,000 1,274,000.00 2.49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2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43.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9.94 5 应收申购款 65,697.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330.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4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9.07-2016.12.31 -0.40%


0.32%


-1.45%


0.46%


1.05%


-0.14%


2017.01.01-2017.12.31 -16.14% 0.93% 10.74% 0.39% -26.88% 0.54% 2018.01.01-2018.06.30 -14.43% 1.35% -6.67% 0.69% -7.76% 0.66%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5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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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盘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值。 (五)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六)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8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9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二)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三)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0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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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分红资金 将按红 利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免收 申购费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不 同,则 登记 机构 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当 次分 红,分 红权 益登 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2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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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 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4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三) - (九 )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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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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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 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的 祝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7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8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9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0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1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一)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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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2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投 资收 益越高 ,所 伴随的 预期 风险越 大。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 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 风险 :对于 股票 投资而 言, 利率的 变化 将导致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上 市公司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平 等发 生变 化,同 时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后 市利率 变化方 向及 幅度 的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价 格发生 变化 ,进 而影响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不 仅会影 响债 券的 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 造成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区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观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的 运行 状况 将直接 影响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盈利情 况。 证券 市场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 力风 险:购 买力 风险又 称通 货膨胀 风险 ,是由 于通 货膨胀 、货 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指 个别 行业或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由 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3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两个 方面 :一方 面是 指在市 场或 个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速 、低 成本 地变现 或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风 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指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等 主观 因素 的限制 而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而产 生的 风险, 或者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 不完 善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 风险 :由于 运营 系统、 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交 易软 件等发 生技 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 风险 :指业 务人 员道德 行为 违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幕 交易 、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法 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 易所 就资金 前端 额度控 制的 相关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交易 参与 人) 按照前 一交易 日日 终的 相关产 品的合 计资 产总 额作为 每个交 易日 申报 的最高额 度,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结算参 与人) 明确 约定 额度申 报事项 。由 于交 易所就资 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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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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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8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0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1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2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收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3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5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6 表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7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 关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8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9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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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1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6295888 传真: 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2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板 股票以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同时, 经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纳入监督范 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 配置 比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3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30%-95%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95%; b)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h)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4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p)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q)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比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b)、 l)、 q)、 r)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5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 易对 手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6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 交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基金管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7 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规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8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 成交的且 基金 托管人 在 交易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 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9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0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募集结束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3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4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有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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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5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一)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 站、客 服电话、 客服邮 箱留下 本人的电 子邮件 地址及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 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 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 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 时受理 E-Mail、传 真 等多样化 咨询 方式,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便 捷多样的交 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6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 准确 完整地 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 通 用户除外 ) , 可获得 免 费 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 交易短 信、短信 对账单 、净值 短信、产 品信息 、基金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若因网络、 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 具体内 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 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信 件 等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工作提 出建 议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7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通过 上述 联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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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 职能也 会相应 地做出调 整,但 不会影 响本基金 的投资 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 包括本 基金管理 人对上 述规则 的任何修 订和补 充) 。 上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 人制定,并 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截止日2018 年3 月7 日到本次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截止日2018 年9 月7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3-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3-3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3-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1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3-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3-31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关于在中信证券(山东)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4-17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8-4-19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2018-4-2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4-20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7-19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8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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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9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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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