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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核心价值(006538)

东海核心价值: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海 核心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东海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月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 号(邮编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 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承 销 短期融资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客理财、 代理销售基金、 代理销 售贵金属、 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提供保险箱业务; 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 国际结算; 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同业外汇拆借; 买卖或代理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网上银 行; 经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15.4 亿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0)、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 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 合同生效时 募集资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三)基金 的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应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 证券交收账 户、资金交 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 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 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具 体保管事项由双方 另行签署《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进行约定。 (八)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发 送指令人员 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 理人以传真或其他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该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 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 以基 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三)指令 的发送、确 认和执行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凡 指令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的, 则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 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 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 。 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 授权人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 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 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 费用书面通 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 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 ”逐笔 全额非担保 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 日 15: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上海市场引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 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低备付 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四)基金 管理人发送 错误指令的 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暂 缓、拒绝执 行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 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拒不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 托管人未按 照基金管理 人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 权人员的更 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 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 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 况良好,经 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 未发生重大 违规行为而 到有关 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 理规范、严 格,具备健 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 足基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 金运作所需 的高效、安 全的通讯条 件,交易设 施符合代理 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 力较强,有 固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 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 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 择为本基金 期货交易提 供期货交易 服务的期货 经纪机 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 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 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 清算交收的 时间和程序 (1 )因本 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生的 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收,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如果 因为基金托 管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 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三)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进 行资金、证 券账目和交 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个工作日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 申购 、 赎回、 转 换的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 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 的责任界定 (1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注册登 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 申购费) 划 至托管账户。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赎 回及转换资 金的划拨指 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 收益分配的 清算交收安 排 (1 )基金 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 案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收益分 配进行账务 处理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 管理人在下 达分红款支 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 管人留出必 需的划 款时间。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基 金合同另有 约 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流通受 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 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 )同一 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证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当基 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中小 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 如有 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上述资产 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9 )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 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 生 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 估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 数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检查。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 公告为准;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息 被披露、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 报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暂停 或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 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 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 年 度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一、基金 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从基 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 权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更 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 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 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 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基 金法》禁止 的行为。 (二) 除非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 事人用基金 财产从 事《基金法 》禁止的投 资或活动。 (三) 除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身 和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过 程中任何尚 未按有关法 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 ,对他人泄 露。 (五)基金 管理人在资 金头寸不足 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 。 (六) 在资 金头寸充足 且为基金托 管人执行指 令留出足够 时间的情况 下,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七) 基金 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但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定 进行处分的 除外。 (八)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为 同一人, 相 互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行 政上、 财务 上不互相独 立, 其高级 基金管理人 员或其他 从 业人员相互 兼职。 (九)《基 金合同》投 资限制中禁 止投资的行 为。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禁止 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相关 限制 。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 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销售办 法》、《运 作办法》或 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七、违约 责任 (一)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履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协 议不符合约 定的,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 损失。 一方 承担连带责 任后有权根 据另一方过 错程度向另 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 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 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 协议当事人 违反托管协 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四) 由于 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 约定履行必 要的审查、 披露及报告 义务, 导致 基金托管人 未能有效履 行监督行为 的,基金托 管人不因此 承担任何责 任。 (五) 违约 行为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 , 在最大限 度地 保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 议所指损失 均为直接损 失。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会 申请基金募 集注册时提 交的基金托 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 证 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 基金托管 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 基金 托管协议一 式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两份外,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 有两份,每 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 二十、其他 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本页为 《东海核心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








日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