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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进取(150050)

消费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9 月 13 日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56 § 7 基金的募 集 ............................................................................................................................... 59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0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61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63 § 11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 73 § 12 基金的 投资 ............................................................................................................................. 75 § 13 基金的 财产 ............................................................................................................................. 87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 88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94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 95 § 17 基金份 额的终止 运作 ............................................................................................................. 99 § 18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101 § 19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03 § 20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4 § 21 风险揭 示 ............................................................................................................................... 109 § 2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4 § 23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17 § 24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35 §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49 § 26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1 § 27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52 § 28 备查文 件 ............................................................................................................................... 153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 监许可[2011]1279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3 月13 日正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等。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1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具 有如 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南方新兴 消费增长 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 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 《基金合 同》 所募集 的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南方新兴 消费增长 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 用于 公开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南方新兴 消费增长 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南方新兴 消费增长 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公 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 合同》及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者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本 基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 金 登记 、 存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 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在 中 国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合 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 赎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 的 10%时 的情形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 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间 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会员单位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以及 上 市交易的场 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账 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人的 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 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 额部分。投资 人在场外认/申 购的 南方消费基 础 份额 不进行 基金份 额分 拆;投 资人在 场内 认购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将自 动进 行基金 份额 分 离; 投资人 在场内 申购 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可 选择 进行 基金份 额分拆 ,也 可选择 不进 行基金份额 分拆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指 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规则 所 分拆 的 稳定 收 益类 基 金份 额 ,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一类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 指 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规则 所 分离 的 积极 进 取类 基 金份 额 ,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另一类 配对转换 指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与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费 进 取份 额之 间按 约 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 ,包括分 拆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每 2 份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按照1∶1 的配比分拆成 1 份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1 份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行 为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每份南 方消费收益 份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按 照 1∶1 的配比合并 成 2 份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 所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 本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三 百九十 七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 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 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 ,杜冬松、 张旭;2014 年12 月至 2015 年 4 月,杜 冬松、蒋 秋洁;2015 年 4 月至2015 年 7 月,蒋秋洁 ;2015 年7 月至 2016 年 8 月,蒋 秋洁、肖 勇;2016 年8 月至 今,蒋秋 洁、 李佳亮。 蒋秋洁女士 ,清华大 学光电工 程硕士, 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 南方基金 , 历任产品开发部 研发员、研 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负责通信及传 媒行业研究 ;2014 年 3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南方 隆元基金 经理助理 ;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南方中 国 梦基金经理 助理;2014 年12 月 至今,任 南方消费 基 金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南 方天元 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至今, 任南方隆 元、南方 消费 活力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5 月 至今, 任南方文旅 混合基金 经理;2018 年7 月 至今,任 南方 配售基金经 理。 李佳亮先生,美 国南 加州大 学金融工程硕 士,注册金 融分析师(CFA ) ,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2012 年8 月加 入南方基 金,任数 量化投资 部研 究员;2015 年5 月至2016 年8 月 ,任 量化投资经 理助理;2017 年4 月至2018 年9 月, 任 南方荣优基 金经理;2016 年8 月至今, 任南方消费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今,任南 方中 证 500 增强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南方 绝对收益 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今, 任大数据 100、大 数据 300 、南方 量化 成长基金经 理。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 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兼 数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罗文 杰女 士,现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 总经理 李璇女 士, 固定收 益专户 投资 部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收 益研 究部总 经理 陶铄先生。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 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6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7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 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8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 基金会计 制度、公 司财 务 会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 岗位 职责, 并针 对各 个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控制。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制 的程 序、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 价等 部分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9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 管人的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1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2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 报 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3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 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4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5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6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7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8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李 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29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5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6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陈 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7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9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0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2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3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1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2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 、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 、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4 公司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20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 国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5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7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 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39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 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0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501、502 、 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501、502 、 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2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3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2 65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 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7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8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9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3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1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唐延 路 5 号陕 西邮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5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4 76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 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 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 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邢 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9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 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0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 四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 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 四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 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1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5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6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196 号(法兰桥 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 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大楼 (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7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 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 余杭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 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众升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浦 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 大厦 )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登云路43 号金诚集 团 ( 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8 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 建设路9 号高地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 锦江区东大街99 号平安金融中 心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 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 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49 10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 街1 号前海 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嘉里建 设广场2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 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白纸坊 东街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 东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0 10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 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工人体 育馆北路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 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1 11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 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中洲 大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中洲 大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 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 延庆经济开 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 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 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张鑫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 武








联系 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2 11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代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 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 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7 济安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 财富中 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中证金牛 (北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1 号新华 社第三工作 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 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 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3 12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 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 得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 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 斐








联系 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 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 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崇明县长兴镇 路潘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 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 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4 12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亦庄经 济开发区科 创十一 街18 号院京 东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7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 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8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 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9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场1 号 楼2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30 大连网金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诺德 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诺德 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5 131 北京恒宇天 泽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延庆区延庆经 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滨河 路乙1 号航星园8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菲 电话:18600663678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132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 爽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8604192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 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 曹阳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6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和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可 按照 1:1 的 比例分拆 为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也可以按 照上 述比例合并 为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数 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 通过场 外、场内两 种方式公开 发售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投 资人场外认 购所得 的份额, 不进 行分拆。 投资人场 内认购所 得的份额 , 将按 1∶1 的 基金份 额配比分 拆为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投资 人场内认 购 所得的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的分 拆, 由基 金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无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


2、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将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分别 开放场外 和场内申 购、 赎回。 在满足 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将申请上 市交易但 是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申 请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上市交 易, 办理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与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和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 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 4、投资者可在场 内申购和赎 回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也可选择将其持 有的南方消 费基础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成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和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 后进行二 级市场交 易。 5、投资者可在二 级市场买入 或卖出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也 可以将 其持有的上 述两类份 额按照 1:1 的配比 合并为南 方消 费基础份额 后进行赎 回。 6、投资者可在场 外申购和赎 回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场 外认购和申购 的南方消费 基础份 额不进行份 额配对转 换,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场外的 南方消费 份额可以 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 至场内后 ,可按照 场内的南 方消费基 础份 额配对转换 规则进行 操作。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规则 T 日南方消费 基础份 额净值(NAVP )=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总 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本基金T 日 基金份额 总数为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数量的总和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7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 1、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与 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益份额 之间的份 额净值关 系 本基金每份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与每份南 方消费收 益份 额 构成一对 份额组合, 该 份额组合 的份额净值 之和等于 2 份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之和。 2、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为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3.2% 。 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采 用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 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 若中 国人 民银行调整 基准利率, 则本基金 自调整生 效之日起 使 用新的基准 利率。 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的 约定年收益 率除以 365 得到南 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 约定 日简单收益 率。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第 1 个基 金份额到 期 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 个基金份 额到期 折算日起至 本折算周 期到期日 ,采用南 方消费收 益份 额的约定日 简单收益 率单利累 计计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净 值; N 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上 一折算周 期到期日 ; A R 为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率, 即 一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 日历天 数。 例:假设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 为 3.0%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 率为 6.2% ,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共 125 个 日历日 , 期间没有发 生提前折 算的情形, 因此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净值为 1+125/365 ×6.2%=1.021 元。 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到期 折算,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共 123 个日历日, 则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净值为 1+123/365 ×6.2%=1.021 元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本基金 出现极端 损失的情 形下, 南方 消费收益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能损 失本金。


3、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 份额净值后 ,根据 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与南 方消费收益 份额、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之 间的份额 净值关系 ,可以计 算出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8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净 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的净 值。 例:假设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净值 为 1.021 元,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净值 为 1.103 元,则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净值为(1.103-0.5×1.021 )/0.5=1.185 元。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59 §7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 许 可[2011]1279 号文批 准募集 。募集期 自 2012 年2 月 7 日至2012 年 3 月7 日 ,共募集 1,929,828,737.62 份基金份 额,募集 户数 为 29,998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0 §8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户数 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 有。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2012 年3 月13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1 §9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上 市与 交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将 分 别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上 市后 ,登 记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场内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南 方消费 基础 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务 转至场 内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并分拆 成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与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后 ,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将 申请 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 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南方 消 费收益份额 与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已于 2012 年4 月25 日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详情 参见 招募说明书 。 五、上市交 易的费用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 放式基金的 有关规定 办理,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交易 、恢复上 市交 易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交易、 恢复 上市 交易业 务 规则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2 七、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 公告。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的 新功 能,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3 §10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10.1 申购与 赎回的概述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方式 申购 赎回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南 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不接 受投资者 的申 购赎回。 10.2 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和 赎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场外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 位的名 单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10.3 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 申购、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 办理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公告。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 销机构约 定。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 业务 。 10.4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4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 时 ,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场 外认 购、申 购确 认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亦即 对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该 场外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时 ,认 购、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 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 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0.5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 金发 售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5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10.6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本基金 场内首次 申购和追 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均为 50,000 元, 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 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投 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述限 制,基金销 售机构在符 合 上述 规定的 前提下 ,可 根据自 己的情 况调 高单笔 最低 赎回 申请份 额要求 限制 ,具体 以基 金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 准,投资 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0.7 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 于 1.5%, 且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 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2 、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不高于 1.5% , 随申 请份额持 有 时间增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 如下表所 示: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6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除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外, 本 基金场内 赎 回费率为 0.5%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本 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 本基 金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比例 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则 和流 程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 10.8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7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0.5% (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7 日)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申 购涉 及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申 购涉 及份额 的计算 结果 采用截 位法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来计 算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10.9 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手续 。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8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最迟 于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公告。 10.10 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或拒 绝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4)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 (包 括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 前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7)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 到 (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 暂 停申购公告。当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 购申请。 10.11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出 现如 下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69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10.12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包 括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 下同) 的 10% 时,即认 为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 定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0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顺延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至 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邮 寄、传真 或 《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业务 的场 内处 理,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办 理。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10.13 其他 暂停申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公告 。 10.14 暂停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1 10.15 基金 转换 为 方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 人的 有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 并公告。 10.16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开通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具体内容 详见 2012 年 4 月20 日发 布的 《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 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 10.17 基金 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持有 人的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或 上市 交易的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有 人证 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但不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南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 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份额数 配比 申请合并为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后,再申 请场内赎 回。 (3)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 场外赎回, 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后,转至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按 1:1 的 份额 数配比分拆 为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2)本基金系统 内转托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处 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 3、跨系统转 登记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2 (1)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南 方消费基础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的相 关规定 办理。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转 托 管费。 10.18 其他 业务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3 §1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收 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之 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 一、份额配 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与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之间 进行转换 的行为, 包括分拆 与合 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按 照 1 ∶1 的份 额配比转 换 成 1 份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与 1 份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的 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1 份 南方消费 收 益份额与1 份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按 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 比转换 成 2 份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的行为。 4、场外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不进行份额 配对转换。 在场外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内后 ,可按照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规则 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 金 投资 人应当 在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其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份 额配 对 转换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三、业务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份额配对 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 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 见 《招募说明 书》 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若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可对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开放场 内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4 四、份额配 对转换的 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必须是偶 数。 3、申请合并为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的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必须 同时配 对申请,且 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 相等。 4、场外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须 跨系统转登记为 场内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 式实施前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五、业务办 理程序 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程序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最 新业 务规 则,具 体 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的 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 形。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况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在 暂停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七、业务办 理费用 投 资人 申请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定 的 费用或佣金 ,具体规 定见相关 业务办理 机构公告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5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通 过深 入研 究 我国 宏观 经济结 构转 型方向 和长 期发 展趋 势, 选择具 备新 兴消 费增长 主 题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 资,追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 值。 12.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 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 兴消费主题相 关的 股 票合 计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债券、 权证 、货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券 及国 家证 券 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 ~20% , 其中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基金 持有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12.3 投资理 念 消 费驱 动经济 增长 ,新 兴消费 增长 将是中 国经 济持 续高 速增 长的新 动力 。新 兴消费 增 长 主要 包括两 个方面 ,一 是直接 受惠于 居民 收入增 长而 产生 的消费 升级需 求, 另一方 面是 新生活方式 、新技术 、新商业 模式的出 现,创造 的新 生消费需求 。 12.4 投资策 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运用定 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手 段,从 宏观 政策 、经 济环 境、证 券市 场走 势等方 面 对 市场 当期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可 预见的 未来 时期内 各类 资产 的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 析评 估,据 此合理 制定 和调整 资产配 置比 例。通 过对 股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进行配 置, 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 相对稳定 的基础上 ,力争投 资组 合资产的稳 定增值。 (二)行业 配置策略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6 本 基金 将新兴 消费 增长 分解两 个部 分:一 部分 是居 民收 入增 长拉动 消费 升级 需求的 部 分 ;另 一部分 ,由于 人口 结构、 生活方 式的 变化、 新技 术、 新商业 模式的 出现 ,创造 了以 往没有的新 生消费需 求。 1、受惠于消 费升级 需 求的股票 受 惠于 消费升 级需 求的 股票主 要从 主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 两个 行业中 进行 选择 。本基 金 采用中证指 数公司定 义的主要 消费和可 选消费行 业。 消 费升 级是指 消费 结构 的升级 ,是 各类消 费支 出在 消费 总支 出中的 结构 升级 和层次 提 高 ,它 直接反 映了消 费水 平和发 展趋势 。消 费结构 升级 转型 正驱动 着相关 产业 的增长 ,随 着 我国 居民收 入水平 提高 ,消费 升级趋 势越 来越明 显, 导致 受益消 费升级 需求 的行业 公司 业 绩提 升。本 基金将 对影 响居民 收入水 平和 消费结 构的 因素 ,以及 消费结 构的 变化趋 势进 行 跟踪 分析, 发掘主 要消 费和可 选消费 行业 中不同 时期 的消 费升级 主题, 在不 同 子行 业间 进行积极的 轮换,不 断优化股 票资产结 构。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根据 上市公 司正 式公告 中不 同业 务的 营业 收入为 分类 准则 ,如果 仅 公 司主 营业务 收入无 法确 定行业 分类, 将同 时考察 主营 业务 收入与 利润状 况。 上市公 司行 业划分原则如下 :(1)如果 公司某项主 营业务的收 入占公司总收入 的 50% 以上 ,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 应的行业; (2)如果公 司没有一项 主营收入占到总 收入的 50% 以上,但某 项 业务 的收入 和利 润均在 所有 业务中 最高 ,而且 均占到 公司 总收入 和总 利润的 30% 以上 , 则该公司归 属该业务 对应的行 业; (3 ) 如 果公司没 有 一项业务的 收入和利 润占到 30% 以上, 则 由专 家组进 一步研 究和 分析确 定行 业 归属 。为及 时反 映公 司行业 变动, 并保 持行业 分类 的相对稳定性, 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原则 上每年 5 月 份重新评估并调 整一次。当 上市公司有 合 并、 拆分、 重组等 特殊 事件发 生,以 致影 响其行 业分 类时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将根 据相 应公告对其 行业分类 进行临时 评估与调 整。 2、受惠于新 生消费需 求的股票 由 于生 活方式 和消 费阶 段的不 同, 很多提 升生 活品 质、 彰显 个性和 身份 的消 费品在 西 方 发达 国家已 经得到 普及 ,而在 我国尚 处发 展初期 ,国 内与 海外人 均消费 量和 保有量 存在 巨 大差 距。随 着生活 水平 的提高 ,以前 一些 传统生 活方 式下 的消费 品逐渐 被更 具健康 、环 保 等符 合新 生 消费特 征的 产品所 替代。 由于 人口结 构、 居民 生活方 式的持 续变 化以及 新技 术 、新 商业模 式的不 断涌 现,将 产生新 生消 费需求 ,并 拉动 一系列 与其相 关的 行业发 展。 本 基金 对于受 惠于新 生消 费需求 的股票 主要 从医药 卫生 、信 息技术 、电信 业务 三个行 业中 选择。本基 金采用中 证指数公 司定义的 医药卫生 、信 息技术、电 信业务行 业。 3、消费升级 和新生消 费股票的 投资比例 主 要消 费和可 选消 费行 业的升 级需 求在较 长时 间内 仍将 是新 兴消费 增长 的主 体,新 生 消 费行 业对于 国民经 济和 居民消 费的贡 献虽 然高速 增长 ,但 是在较 长时间 内很 难取代 现有 的 主要 消费和 可选消 费行 业。另 一方面 ,随 着新生 消费 行业 的成长 和成熟 ,将 出现更 新的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7 新 生消 费行业 ,原有 的新 生行业 将逐步 变成 成熟的 行业 。因 此,本 基金对 于消 费升级 需求 和 新生 消费需 求的配 置将 采用核 心卫星 策略 ,投资 消费 升级 行业股 票的比 例占 股票投 资的 60%-100%, 投资新生 消费行业 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 投资 的 0-40%。 如 果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调整或 停止 行业分 类,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更 适当 的行业 划 分标准,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对行 业界 定方法进行 调整并及 时公告。 (三)股票 投资策略 在 行业 配置的 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办 法,挑 选出 能够 受 惠于 消 费增长的上 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 基金 对上市 公司 的竞 争优势 进行 定性评 估。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 投资价值的 重要依据 ,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 括上市公司 的市场地位 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 否占据领先 位置; 是否具有品 牌号召力 或较高的 行业知名 度;在营 销渠 道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 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 势,包括是 否拥有独特 优势的物资 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 源、专 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 ,包括是 否拥有独 特的、难 以模仿 的产 品;对产品 的定价能 力等。 D、其他优势 ,例如是 否受到中 央或地方 政府政 策 的 扶持等因素 。 本 基金 还对上 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 定性 分析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 有 明确 、合理 的发展 战略 ;是否 拥有较 为清 晰的经 营策 略和 经营模 式;是 否具 有合理 的治 理结构,管 理团队是 否团结高 效、经验 丰富,是 否具 有进取精神 等。 2、定量分析 本 基金 将对反 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 务和 估值 指标进 行定 量分 析。在 对 上 市公司 盈利 增长前 景进行 分析时,本 基金将 充分利用 上市公 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 的成长能力 指标进行 量化筛选, 主要包括 每股收 益增 长率、净资 产增长率 等。 在 以上 研究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 结合 的评 估方法,对 上市公 司的 增长 前景进行分 析, 力争所 选择的企 业具备长 期竞争 优势 。 (四)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可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 构债、地 方政府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包括分 离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等 。本基金 将在研判利 率走势的 基础上做 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及 风险控制 。 在 选择 债券品 种时 ,首 先根据 宏观 经济分 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 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化,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管理 的实际 情况 ,配置 债券组 合的久 期 ; 其 次, 结合信 用分析 、流 动性分 析、税 收分 析等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类 属配置 ;再 次,在 上述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8 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在具 体投资 操作 中,采用骑 乘操作、 放大操作 、换券操 作等灵活 多样 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 额的投资 收益。 (五)权证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 略包括 :杠 杆策 略、价 值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 略、 价差策 略、双 向权 证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 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 择,谨慎 进行投资 ,追求较 稳定的当 期收 益。 (六)股指 期货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 货的 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平 ,与 现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 系 统性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的目的。 12.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券市 场走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资对象收益 和风险的配 比关系。在 充分权衡投 资对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2、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 原则:投资 决策委员会 是公司投资 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 的主要 投资原则, 确立基金 的投资方 针及投资 方向,审 定基 金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 方案。 (2) 提出投资建议 :投资研究 团队依据对 宏观经济、 股票市场运行趋 势的判断, 结合基 金合同、投 资制度向 基金经理 提出股票 资产的投 资建 议。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79 (3) 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在遵守投资 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己的 分析判断 ,做出具 体的 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部门对公司 旗下基金投 资组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并 出具风险监 控报告。 (5) 评估和调整决 策程序: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的程 序。 12.6 投资限 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c、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0 e、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f、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g、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h、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i、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j、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k、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l、本基金财产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m、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n、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o、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p、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估 值、交 割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 商; q、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f、g、h 、o 项另有 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12.7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 数×80%+ 上证国债 指数×20%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基 准采 用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为反 映我 国证 券市场 中 消费类等股 票的整体 走势,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中证内 地消费主 题指数,以中证 800 指数 样本股作为 样本空间,选 择具备消费主题 的股票,具 有较强的代 表性。固定 收益投资 部分的业 绩基准则 采用上证 国债 指数。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12.8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和收益水 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基 金及货币 市场 基金。 12.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12.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2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71,153,934.06 81.07 其中:股票


671,153,934.06 81.0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128,185,008.27 15.48 - 其他资产


28,573,130.92 3.45 - 合计


827,912,073.25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6,425,257.80 0.78 B


采矿业


12,389,441.65 1.51 C


制造业


496,858,718.09 60.6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4,125,325.91 0.50 E


建筑业


9,592,620.01 1.17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3 F


批发和零售 业


51,839,724.98 6.3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103,964.68 0.13 H


住宿和餐饮 业


16,051,728.00 1.96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9,919,394.64 1.21 J


金融业


4,154,418.88 0.51 K


房地产业


21,082,349.44 2.5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3,742,846.92 2.9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784,692.86 0.4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380.20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0,083,070.00 1.23 S


综合


- - 合计


671,153,934.06 81.89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器 808,339 38,113,183.85 4.65 2 600519 贵州茅台 50,076 36,628,590.96 4.47 3 000333 美的集团 616,450 32,191,019.00 3.93 4 000858 五 粮 液 357,594 27,177,144.00 3.32 5 600104 上汽集团 742,045 25,964,154.55 3.17 6 002304 洋河股份 168,700 22,200,920.00 2.71 7 600887 伊利股份 783,500 21,859,650.00 2.67 8 600511 国药股份 684,700 18,452,665.00 2.25 9 600741 华域汽车 740,235 17,558,374.20 2.14 10 600690 青岛海尔 864,268 16,645,801.68 2.03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注: 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 有债券投 资。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4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投资 。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 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1807 IC1807 53 54,992,800. 00 -4,554,720. 00 -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4,554,720. 00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收 益(元)


-5,018,969. 85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2,963,350. 15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股指期货 。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结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 匹配, 通过多 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运 用股指期货 对冲系统 性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如大额 申购赎回 等; 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 风 险 的目的。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如 是,还应对 相 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5 1.11.2 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38,095.4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4,935,279.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556.83 5


应收申购款


1,774,199.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573,130.92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2.12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4) 2012.3.13 -2012.12. 31 -5.50% 0.89% -8.75% 0.95% 3.25% -0.06% 2013.1.1- 2013.12.3 1 17.43% 1.17% 6.79% 1.03% 10.64% 0.14% 2014.1.1- 11.53% 1.00% 13.86% 0.94% -2.33% 0.06%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6 2014.12.3 1 2015.1.1- 2015.12.3 1 40.30% 2.50% 20.63% 1.96% 19.67% 0.54% 2016.1.1- 2016.12.3 1 6.69% 1.67% -3.77% 1.19% 10.46% 0.48% 2017.1.1- 2017.12.3 1 37.00% 0.89% 38.62% 0.79% -1.62% 0.10% 2018.1.1- 2017.6.30 -12.47% 1.36% -3.79% 1.25% -8.68% 0.11%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22.19% 1.64% 71.77% 1.22% 50.42% 0.42%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7 §13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消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8 §14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89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0 六、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1、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南方消费 基础份 额净值(NAVP )=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总 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本基金T 日 基金份额 总数为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数量的总和 。 2、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 约定年收 益率为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3.2% 。 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率除 以 365 得 到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的约 定日简单 收益率。 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的 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日 期间、 或自 上一个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日 起至本折 算周期到 期日, 采用南 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约 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算 。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净 值; N 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上 一折算周 期到期日 ; A R 为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率, 即 一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 日历天 数。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本基金 出现极端 损失的情 形下, 南方 消费收益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能损 失本金。 3、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 份额净值后 ,根据 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与南 方消费收益 份额、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之 间的份额 净值关系 ,可以计 算出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净 值;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1 T P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的净 值。 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下一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2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行 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3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基金 资产或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 暂停估 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4 §15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 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 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南 方消 费收益 份 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5 §16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到期份 额折算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 金的到期 份额折算 。 (一) 份额 折算周期 到期日 首 个折 算周期 起始 日为 基金合 同成 立日。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为 基金合 同成 立日 的年度 对 日或上一折 算周期到 期日的年 度对日, 若该日为 非工 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若 期间 出现提 前折 算的 情形, 则提 前折算 日的 年度 对日 为下 一折算 周期 到期 日,若 该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二)折算 对象 折 算周 期到期 日登 记在 册的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 额。 (三)折算 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四) 基金 份额折算 方式 1、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收 市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同 时相应 调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份额数 量。 折算前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净 值 为 NAVP。 折算后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的份 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 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的 数量=折算前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数量×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 的折算比例 。 折 算后 场外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的 数量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折算后场 内的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的 数量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例:假设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年度 对日为2012 年8 月18 日 (星期六, 非工作日) ,因 此首个折 算周期到 期日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 (星期一 ,工作日) 。折算前 南 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均为 1.236 元,折算比例 1.236 。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 10000 份。 折算后持有 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的数量=10000 ×1.236=12360 份 2、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折算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6 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折 算后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 调整为 1.000 元。根据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折算日折 算前的份额净值 ,按照以下 两种情况进 行基金份额 的折算: (1)折算日 折算前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 值大 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折算日 折算前份额 净值大于 1.000 元,则持 有人持有的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及 南方消 费进 取份额 的数量 在折 算前后 均保 持不 变,因 折算新 增的 份额将 全部 折算成场内 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或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 例=折算日 折算前南 方消费收 益份 额(或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或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新增份额 折算成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折 算前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或 南方消费 进取份 额) 的数量 ×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 或南方消 费进取 份额)的折 算比例-1 ] 折算后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 (或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的 数量=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 (或南方 消费进取份 额)折算 前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或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 折算 成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2)折算日 折算前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 值小 于或等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折算日 折算前的基 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 南方消 费 进取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南方消 费进取 份额 的数量 按照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相应 缩减。为保 持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的数量比率 1 :1 不变, 南方消费 收益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与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的 折算 比例相 同, 南方 消费收 益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南 方 消费 收益份 额的数 量同 比例相 应缩减 ,超 出份额 数将 全部 折算成 场内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 折算比例 =折算日 折算前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 净值/1.000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数量 =折算 前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数 量× 南方 消费进 取 份额的折算 比例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 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 算前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1.000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数量 =折算 前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份 额数 ×南 方消费 收 益份额的折 算比例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超出 份额折 算成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折算 前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的 份 额数×(折算日 折算前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的基金份 额 净值-折算日折算 前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7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经折算后 的数 量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折算成场 内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3、折算后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 总数量 折 算后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总 数量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数量 +南 方消费 收 益 份额 折算成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数量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折算成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数 量 按 照上 述折算 方法 ,可 能会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小 误差 ,视 为未改 变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例:假设2012 年8 月20 日南 方消费收 益份额净 值=1+368/365 ×6.2%=1.063 元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净 值= (1.236-1.063 ×0.5 )/0.5=1.409 元 到期折算前投资 者各持有 10000 份 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折算 前该 投资者的资 产为 10000 ×1.063+10000 ×1.409=24720 元。 投资者持有 的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折算成 南方消费 基础 份额的比例 为 =0.063 投资者持有 的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折算成 南方消费 基础 份额的比例 为 =0.409 折算后,该 投资者持 有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的数量=10000 份; 持有的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数 量=10000 份; 新增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的数量=10000 ×0.063+10000 ×0.409=4720 份。 折算后该投 资者的资 产为(10000+10000+4720)×1.000=24720 元 二、提前份 额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 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份额 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00 元 ,则基金管 理人确 定 该日 后的第 二个工 作日 为提前 折算日 。以 提前折 算日 为基 准日实 施的基 金份 额折算 ,为 基金份额提 前折算 (如果 发生极端 变化,提 前折算日 折算前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 基金不实 施提前折 算)。提 前折算日的 具体日期 ,详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公告。提 前折算时 ,折算比 例、份额 数量 的计算规则 与到期折 算相同。 例:假设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首 个 折算周期到 期日为2012 年8 月20 日。2012 年 6 月 11 日,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净值为 0.211 元,不 进行提前 折算;2012 年 6 月12 日 ,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净值 为0.198 元,6 月13 日收市后 进行提前 折算。 提前折算 时, 折 算比 例、份 额数量 的计 算规则 与到期 折算 相同。 提前 折算 后,下 一折算 周期 到期日 为提 前折算日的 年度对日 ,即 2013 年6 月 13 日。 三、份额折 算期间的 业务办理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8 为 保证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平 稳运 作,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 易, 具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四、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99 §17 基 金份 额的 终止 运 作 (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南 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可 申请 终止运作。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 所 有份额以特 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 通过, 即 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 的各自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 过方为 有效。


(二)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与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终 止运 作或终止上 市后的份 额折算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终止运作 或根 据本基金合 同终止上 市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另有规 定的, 南方 消费收益 份 额、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将全部折 算成场 内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


1、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分 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上 市日 , 即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上 市日(如 该日为非 工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2、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上 市日, 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按届时 各自 份额净值与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净值之比 折算为场 内的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折 算为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的数 量= 折算前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的数 量× P A NAV NAV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折 算的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的数 量= 折算前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的数 量× P B NAV NAV NAVP :分 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 上市日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份 额净值


NAVA :分 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 上市日南 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份 额净值 NAVB :分 级份额终 止运作日 或终止 上市日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


上述涉及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数 量的计算 采用截位 法保 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部分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3、份额折算 后的基金 运作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全部折算 为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后, 本基 金转型为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0 南方新兴消费增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采用上市 开 放式基金(LOF )运作模式, 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 和赎回。


4、份额折算 的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不迟于 南方 消费收 益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终止运 作日或 终止 上市日 前 2 日, 就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或终止上 市及份额 折算事宜 ,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与南方 消费进取份 额进行份额 折算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1 §18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2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 率等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公 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3 §19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4 §20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指 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5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与南 方消费进 取份额上 市交 易公告书 本 基金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管 理人将在上市交 易日前 3 个 工作日,将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收 益份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各自的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南 方消 费基 础申购 或者 赎回后 或者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上 市以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额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自 的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南方 消费基 础 份 额、 南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自 的份 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取份 额各自的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金运作期 间,如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包括 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 进 取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7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8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09 §21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 化。基金投 资于国债 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人 员素质 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 膨 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 买 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开放 式基 金, 在所有 开放 日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 数额的赎回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 流动性风险 。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 外) ,投资 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或另行公告 。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0 本基金投资 于 A 股股 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股 指期货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投资 标的 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合法 范围 之内, 且一 般具 备良好 的市场 流动 性和可 投资 性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的设 定 也合 理、明 确, 操作性 较强 。本 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运用 定量 分 析和 定性分 析手段 ,在 保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稳 定的 基础 上,力 争投资 组合 资产的 稳定 增值。根据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 求,本基 金会审 慎 评估 所投资 资产的 流动 性,并 针对性 制定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因此本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也可以得到 有效控制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包 括南 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 下同) 的 10% 时,即认 为发 生 了巨 额赎回 。当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 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至 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邮 寄、传真 或 《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1 四、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五、本基金 既定投资 策略下的 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 围为 80% ~95% ,在投资策略 上采 用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主 要投资 于新 兴消费 主题 企业 。因此 ,本基 金受 股票系 统性 风 险影 响较大 ,可能 面临 较大的 投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消费 行业 股票, 因此 本基金在获 取消费行 业收益的 同时,须 承受消费 行业 波动带来的 行业风险 。 为 此, 本基金 将更 加注 重投资 的风 险控制 。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运用 战略 资产 配置策 略 和 风险 管理策 略,系 统化 管理各 大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根据 行业分 析结果 ,在 相对均 衡的 前 提下 有针对 性地选 择优 势行业 进行投 资;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动 态跟踪 国家 宏观产 业政 策 和新 兴产业 的涵盖 范围 ,更好 的把握 未来 市场需 求变 化和 技术发 展趋势 。在 股票投 资方 面 ,定 期或不 定期剔 除不 再符合 基金主 要投 资方向 、基 本面 恶化股 价面临 较大 波动以 及短 期 估值 水平过 高股价 面临 调整的 股票。 本基 金在投 资中 强调 风险控 制和纠 错的 及时性 ,结 合 公司 数量投 资决策 小组 的团队 研究, 运用 金融工 程模 型、 量化指 标辅以 判断 分析, 力争 为投资者寻 求长期稳 定的资产 增值,并 在营销宣 传中 提示投资者 。 六、本基金 运作特有 的风险 (1)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的本金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 本基金 出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能损 失本 金。 (2)南方消 费收益份 额的净值 波动风险 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为一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3.2%。一 年期 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采 用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若 中国 人 民银 行调整 基准利 率, 则本基 金自调 整生 效之日 起使 用新 的基准 利率。 南方 消费收 益份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2 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 的约定日简单收 益率。因此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 净值会有 随着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调整而产生 波动的风 险。 (3)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的杠杆 性风险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具有 一定的 杠杆 性,因 此, 表现 出比 一般 股票型 基金 更高 的风险 特 征 。为 减小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的 份额净 值归 零风险 ,本 基金 设定在 南方消 费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值不高于 0.200 元时 触发基金份 额到点折算。 但极端情况下,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仍有 归零的风 险。 (4)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场 内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与分 级 份 额之 间的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可能改 变南 方消费 收益 份 额与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的 市场供 求关 系,从 而可能影 响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 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该 业务 的情形 ,投资 人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确 认的 风险。 (5)流动性 风险 在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消 费进 取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消 费 进 取份 额的规 模可能 较小 或交易 量不足 ,导 致投资 人不 能迅 速、低 成本地 变现 或买入 的风 险。 (6)基金份 额折算 的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各 级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不同 ,经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或 提前 折算 后,南 方 消 费收 益份额 或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折算 成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的部分 ;或者 当南 方消费 收益 份 额与 南方消 费进取 份额 运作终 止,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或南 方消费 进取份 额折 算成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或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益特征 变化的风 险。 (7)本基金在转 托管、份额 配对转换等 业务过程中 ,一些证券公司 可能由于其 自身原 因限制,存 在无法进 行场内交 易的风险 。 (8)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交易 风险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金 份 额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 现折/溢价 交易的 风险 。 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 开放式 机制 的影 响, 每份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南 方 消 费进 取份额 的市价 总和 将与两 份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的 净值 之和趋 同,但 是,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或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 仍有可能处 于折/溢价交 易状态。此外, 由于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 业 务与 本基金 开放式 机制 会形成 一定的 套利 机会,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与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的交易价格 可能会相 互影响。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3 七、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代 销机构)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售机 构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同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级 评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 不同, 投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八、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 生品,主 要 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 性风险: 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 合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 3) 基差风 险: 是指 股指期 货合 约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 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 持股指期 货合约头 寸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 风险:是 指期货经 纪公司违 约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完 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者 系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4 §2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 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5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分 别计算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应计 分配比 例, 按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和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6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7 §23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除份额净值 计算、收 益分配、 基金份额 折算、 《基 金 合同》 终止时 的基金清 算财产分 配、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终止 运作后 的份 额折 算及本 合同对 的其 他特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如 果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运 作出现 终止, 则在 终止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运 作后 ,本基 金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8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19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 按法律法 规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0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定;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1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2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 进取 份额分 别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交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南 方消费基 础份额、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各自 份额的 10%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3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 各自份额的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 费进取份 额各自份 额的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代表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 各自份额的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 各自份额 的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4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表决 方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 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现 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自份额 的 50%(含 50%)。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5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约 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表决 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提 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南 方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各 自份 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南方消 费 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各自份额 的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6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 额各自份额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除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南 方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7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南方 消费进取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8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南方消 费基础份 额、南方 消费收益份 额、南方 消费进取 份额 ) 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南 方消 费收益 份 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29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 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方向 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 货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 兴消费主题相 关的 股 票合 计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债券、 权证 、货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券 及国 家证 券 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 ~20% , 其中现 金或 者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0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基金 持有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投资 限制 一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c、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e、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1 f、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g、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h、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i、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j、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k、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l、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m、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n、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o、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p、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估 值、交 割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 商; q、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f、g、h 、o 项另有 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2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3 (6)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7)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4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分 别计算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应计 分配比 例, 按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和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5 §24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6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 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 兴消费主题相 关的 股 票合 计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债券、 权证 、货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券 及国 家证 券 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 ~20% , 其中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基金 持有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c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 遵从其规定 ; d、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基 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e、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f、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7 g、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h、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i、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j、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k、一只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三; 一只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上 比例进行 调整 ; l、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m、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n、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估 值、交 割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 商。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除上述第 e、f、g 、m 项另有 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8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 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 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生 效。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39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0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1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南方消 费基础 份额、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额、 南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的 份额净 值 、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2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 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3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4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年限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 管部门。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本 基金 分别计 算南 方消 费基础 份 额 、南 方消费 收益份 额、 南方消 费进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5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6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 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7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年 限和 方法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8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年 限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 期刻 成光盘 备份。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49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 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0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1 §26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8-08-27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2018-08-27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8-04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恒宇天 泽为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8-07-03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6-2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6-25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6-2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连网 金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销系 统部 分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 制的公告 2018-04-26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1 季度报告 2018-04-2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 人电 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3-30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 2018-03-29 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3-29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赎回费调整 的提示性 公 告 2018-03-27 关于南方消 费收益、 消费进取 份额折 算 后前收盘 价调 整的公告 2018-03-15 关于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到期 份额折算结 果及恢复 交 易的公告 2018-03-15 关于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办理 到期份额折 算业务期 间 南方消费收 益、消费 进取份额 停牌的公 告 2018-03-14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2 §27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153 §28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 基金成立 的文件; 2、《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3、《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4、《南方新 兴消费增 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算服务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8、《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9、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