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优选A(530003)

建信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八 年 十月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7 月 2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9 月 8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等 。 投 资者 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7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建 信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就有 关 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 合公告、经营业绩、重 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 律法 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8、发售公告:指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保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 织、机构;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0、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 , 获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 其他公告;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4 、赎回: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 、基金转换: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品; 55 、不可抗力: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基 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 、 基金份额类别:指 根据基金份额销售区域 的不同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 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57、A 类基金份额或 A 份额: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58、H 类基金份额或 H 份额: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 额; 59、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 年5 月22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 任本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 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 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 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 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 60 、 中国: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61、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 62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 学学士学位,2006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9 月出任建信基 金公司总裁,2018 年4 月起 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 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 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 个人 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 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 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秘 书、高级经理; 投 资 托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2018 年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营运总监、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 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 任《长春日报》新闻中 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 视《听我非常道》财经 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 控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 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 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 院 ,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 先 后 在 标 准 普 尔 国 际 评 级 公 司 、 英 国 艾 比 国 民 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 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 学位,全 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高级会计师,澳洲注 册会 计师。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 加 入 建 设 银 行 , 历 任 总 行 筹 资 储 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 理(技术二级),个人 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 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 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 合 规 部 审 计 部 ( 二 级 部 ) 总 经 理,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 员、团委主任科员、重 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 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 席战 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 我 公 司 控 股子 公 司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8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 任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7 年11 月30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7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 高级副经理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 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 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 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 起 任 我 公司 督 察长,2016年12 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 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 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 兼 综 合管 理 部总经理。2016 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博士。曾任天 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 司工程师,2004 年5 月至2011 年5 月 任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主管、 研究部主管、 投资 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 职, 2009年3月17日至2011 年3 月3 日 担 任 天 弘 永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09 年12 月17日至 2011 年5 月5 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历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首席 策略分析师、权益投资 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 席策 略分析师、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2年2月1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任建信社会责任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1月20日起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该基金于1月23日起转型为建信 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姚锦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12日 任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1月24日起任建信 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华:2006 年9月8日至2007年10月23 日。 曹雄飞:2007 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 月27日。 田擎:2007 年10月23日至2010年4月27日。 李涛:2008 年11 月27日至2012年2月17日。 姚锦:2012 年2月1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 ,总裁。 姚


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


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


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


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


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


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 有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 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2013 、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 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人 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上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3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姚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http://www.axzq.com.cn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0)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 www.qlzq.com.cn (5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5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38-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5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6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62)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63)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6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6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6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龙 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7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7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 147 号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8 日至 2006 年 9 月 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 已于2006 年9 月8 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 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者 可 以 多 次 认购 本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 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 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 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 元人民 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 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 份额 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 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 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 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到 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2006 年9 月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56,802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6,114,724,726.6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9 月8 日生效。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分 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H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 的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聘 的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 A 类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 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 回 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 具 体 请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10 月16 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12 月1 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代 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 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销售机构赎回A 类 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该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H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赎回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投资者在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 M ≥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 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 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 ≤ 持 有期<1 年 0.5% 1 年 ≤ 持 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2、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为 5% , 各 销 售 机 构 各 根 据 销 售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其申购费率。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H 类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2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且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 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H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 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H 类基金份额,假设 投资 人 申购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销售 机 构 确 定 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且申购当日H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H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H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H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A 类 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 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得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H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0.125% ,假设赎回当日H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25% =14.35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4.35 =11465.6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H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H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5.6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计 算日 某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投 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 下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 销 售 机 构 对 持 有 的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的 选 择 权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某一类或多类基金投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资者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 措施。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发生上述(1 )到(5 ) 项 暂 停 申购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 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 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 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 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 构,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某一类或多类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 为。 2、日常转换业务规则 (1) 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 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 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办理。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 公式 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 出金额× (1-转出基 金赎回费 率)/ (1+转 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和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 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业 绩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 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 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 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 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 备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占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 之间 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经济环境以及公 司基本面的分析研究, 优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 潜力并具备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以此为基础 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 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75%×富时 中国 600 成 长指数 +20%× 中国债券总指数+5%×1 年定期存 款利率。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 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手段,对证券市场当期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 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 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 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 等 资 产 之 间的 配 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定期或不定期 地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避风 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 段,对上市公司业绩的 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业绩成长性、业 绩成 长可持续性和投资价值分析 (GSV 三维分析) ,优选能够在未来实现业绩持 续、快速增长并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将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GSV 三维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 公司的历史业绩表现, 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 未来的业绩成长前景进行深入研究,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宏观层面,基金管理 人将对宏观经济、国际 经济、行业发展阶段等 进 行 研 究 ,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的 中 长 期 发 展 前 景 和 整 体 业 绩 增 长 前 景,对于市场空间较大 、需求饱和程度较低、 行业成长对企业盈利推 动能 力较强等特征的行业予以重点关注。 在微观层面,基金管理 人将对企业个体的业绩 增长潜力作个案分析, 挖掘盈利绝对增长和相对行业平均增长均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司。 (2)业绩成长的可持续性分析 除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速 度之外,本基金管理人 还将对业绩成长的可持 续性给予高度关注。通 过对公司的规模、 产 能、 创 新 能 力 、 竞 争 环 境、 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管 理水平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推动公司业绩成长 的原 因可望保持的时间,进 而判断公司业绩成长的 持续性,从而发现能够 在较 长时间内保持业绩增长的公司。 (3)投资价值分析 在进行业绩成长性和成 长的可持续性分析,并 挖掘出业绩可望实现持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续、快速增长的上市公 司之后,基金管理人还 将对此类公司的投资价 值进 行研究,包括股票内在 价值分析和运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P/B)及 PEG 等多种相对估值指 标与国内、国际相同行 业中可比上市公司进行 相对 定价水平的对比研究。 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本 基金强调定量研究的宽 度与定性研究的深度相 结合。基金管理人运用 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毛 利率 变化、净资产收益率、 市盈率、市净率、PEG 等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 的业 绩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 作出综合评判并得到重 点关注的对象,同时, 通过 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 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借助包括竞争优势、公 司治 理、管理水平等在内的 定性指标对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确认公司业绩 增长 的真实性和投资价值高 低,判断公司未来业绩 持续成长的潜力,并最 终构 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 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 债券 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 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 合运 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 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 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 管理 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 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 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 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卖 空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管 理 人 内 部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 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 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 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 员会 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 和调整,以实现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相 关 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 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 和维护股票池。中央交 易室 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 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 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 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一 般 情 况 下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主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6)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 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 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 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必 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报法律、监察稽 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8 ) 、 (9 )项外,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到 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7 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 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06,575,486.29 67.73 其中: 股票


1,206,575,486.29 67.7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7,468,000.00 9.40 其中: 债券


167,468,000.00 9.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403,377,778.92 22.64 8 其他资 产


4,033,208.54 0.23 9 合计





1,781,454,473.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0,879,830.00 2.88 C 制造业 492,401,411.27 27.8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4,336,373.96 5.9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1,163,811.81 6.2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3,123,401.12 4.1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371,019.28 2.11 J 金融业 48,795,004.60 2.76 K 房地产 业 69,726,240.00 3.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4,047,929.08 9.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4,730,465.17 2.5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06,575,486.29 68.22 以上行 业分 类 以2018 年6 月30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分 类 标准为 依据 。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888 中国国 旅 2,702,188 174,047,929.08 9.84 2 300081 恒信东 方 9,554,613 104,336,373.96 5.90 3 600754 锦江股 份 1,978,447 73,123,401.12 4.13 4 600031 三一重 工 8,129,711 72,923,507.67 4.12 5 000002 万


科 A 2,834,400 69,726,240.00 3.94 6 600115 东方航 空 10,448,598 69,169,718.76 3.91 7 600352 浙江龙 盛 4,812,700 57,511,765.00 3.25 8 000968 蓝焰控 股 4,897,000 50,879,830.00 2.88 9 002078 太阳纸 业 5,243,500 50,809,515.00 2.87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2,944,780 48,795,004.60 2.7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2,598,000.00 3.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4,870,000.00 5.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4,870,000.00 5.9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468,000.00 9.47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05 18 国开 05 1,000,000 104,870,000.00 5.93 2 180006 18 附息 国债 06 600,000 62,598,000.00 3.54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3,811.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04,001.62 5 应收申 购款 755,395.0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33,208.54 (4)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优选成长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9 月8 日—2006 年 12 月 31 日 34.17% 1.07% 37.95% 0.99% -3.78% 0.08%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3.79% 1.93% 93.06% 1.65% 40.73% 0.28% 2008 年1 月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55.22% 2.22% -53.88% 2.27% -1.34% -0.05% 2009 年1 月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64.66% 1.78% 66.21% 1.57% -1.55% 0.21% 2010 年1 月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4.49% 1.43% -0.84% 1.22% 5.33% 0.21% 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8.52% 1.20% -21.74% 1.00% -6.78% 0.20%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3.95% 1.12% 4.80% 1.06% -0.85% 0.06%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32% 1.19% -0.62% 1.03% 12.94% 0.16%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82% 1.10% 21.07% 0.84% 12.75% 0.26%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54.53% 2.62% 16.50% 1.96% 38.03% 0.66%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7.14% 1.42% -15.11% 1.27% 7.97% 0.15%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 9.19% 0.75% 10.07% 0.55% -0.88% 0.20%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2 月 31 日 2018 年1 月1 日-2018 年6 月30 日 -4.39% 1.11% -8.25% 0.97% 3.86%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2018 年 6 月30 日 304.30% 1.59% 99.51% 1.38% 204.79% 0.21% 2、优选成长 H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2016 年 12 月31 日 0.69% 0.95% 0.67% 0.63% 0.02% 0.32%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9.37% 0.75% 10.07% 0.55% -0.70% 0.20% 2018 年1 月1 日-2018 年6 月30 日 -4.29% 1.10% -8.25% 0.97% 3.96%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2018 年6 月 30 日 5.39% 0.90% 1.67% 0.69% 3.72% 0.21%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基 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 的规定,本 基金于2007 年 7 月1 日起实施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 。下述估值方法根据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份 额 净 值 计 价有 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等而制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入 返 售 证 券 收 入 等 固 定 收 益 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 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 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 任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基 金 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本 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照《建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依 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 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 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 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 付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 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选取适当的时机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 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条 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具体费率水平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本基金的销 售服 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 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 公告 确定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正 式 收 取 日 起 ,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1 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 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H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建 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A 类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或单一 H 类 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在 发 生 涉 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 及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 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 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 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 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 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照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 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 照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 操 作 , 全 面 保 障 投 资者 的 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 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 段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 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 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 上涨 幅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同时,本基金的重点投 资对象是具备投资价值 、具有较高成长性,并 且可望在未来实现业绩 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 如果由于国家相关政策 策略 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的经 营策略调整,使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无法充分实 现, 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17 日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 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审核,并由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 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或拒 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意 见 后 , 为 H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提 供 服 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权 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 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 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照《建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 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 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 付销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 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选取适当的时机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 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条 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具体费率水平 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的公告。本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 例不 低于其总额的25% 。 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 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 公告 确定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正 式 收 取 日 起 ,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回购、央行 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 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权 证 及 其他 金 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 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 备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占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 整基金资 产 在 股 票 、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品 种之 间 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主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不 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6)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 副主承销 商 或 分 销 商 的证 券 , 以 及 非 控 股 股 东在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必 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报法律、监察稽 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 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账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 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lack-Scholes 期 权定价模 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 、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 值为零。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如:银 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 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 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6 、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入 返 售 证 券 收 入 等 固 定 收 益 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本 《基金合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或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以 外 的 情 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 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 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 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 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 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 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 关规 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含 住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001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 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技术系统,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 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备投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占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B.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 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C.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3 ) 、6) 、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主承 销的证券; H.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I.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 管 真实 、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 对于 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I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 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A.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B.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 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 资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 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专 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以及 该账户在相关监管部门 的备案。基金持有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工作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 如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和 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在基 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 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 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 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 理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 的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必 须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内 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编 制,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毁损、灭失、 泄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秘密 等,因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回复原状,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 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 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 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 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 关规 定。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一至每周五,9 :00 ~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 的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 同时 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 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 小 灵 通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 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8 年3 月8 日至2018 年9 月7 日,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转 换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8-24 2


关 于 增加 腾安 基 金销 售(深 圳 )有 限 公 司为 旗下 销 售机 构并参 加 认购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7-03 3


关 于 公司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交 通 银行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 申 购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手 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6-30 4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公 司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 交 通银 行 手 机银 行渠 道 基金 申购及 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31 5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公 司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 工 商银 行 个 人电 子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31 6


建 信 优选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23 7


关 于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旗 下 部 分证 券投 资 基金 修改基 金 合同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23 8


关 于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旗 下 部 分证 券投 资 基金 调整赎 回 费率 及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比 例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23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9


关 于 公司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光 大 银行 电子 渠 道基 金申购 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3-20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