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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乾混合A(004081)

国联安鑫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乾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3007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 风 险 、 中等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预 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2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 、绪 言 《国联安鑫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 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鑫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 鑫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联安鑫乾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国 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 引 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 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 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 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联合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 董事长,华宝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 担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 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 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 管理 有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限公司副总经理、融 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 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8 年3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刘轶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安联集团 董 事会事务主任、安联 全 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 展 主管兼 创始人、忠利保险公 司 内部顾问、戴姆勒东 北 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 监控部 成员、美国克赖斯勒 汽 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 售 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 管理公 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 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 公司副总裁助理、中 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 管 理中心 副总经理,太平洋资 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 理助理、运营总监、 风 险管理 部总经理、合规审计 部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 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 士。2017 年3 月 底 退 休 前 ,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 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 公 司 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 总监、安联苏黎世房 地 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 黎 世公司行政总裁、安 联 投资管 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 主 管、安联全球投资韩 国 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 安联人 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 事 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 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 主 管、安联慕尼黑总部 财 务部工作(股票/长 期 参与计 划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 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 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 行 担任客座研究员,并 曾 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 部 、中国 证监会、中金公司和 美 国摩根大 通 。 贝 先 生曾出 版 多 项 专 著 , 获 得过孙 冶 方 经济学论文奖,主持 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 点 项目研究。近年来关 注 普惠金 融,并主持相关课题 研 究。贝先生现任中国 人 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 研 究院院 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 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国 部负责人,野村国际 ( 香港)中国投行部总 经 理、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 事 总经理、全球合伙人 等 职。现 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 人。2010 年 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 席,会计专业硕士、工 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 分 析主管、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股份 有 限 公司财 务 企 划部项目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 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首 席财务官等职务。现 任 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 部 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 经 济 学 学 士,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 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联合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 董事长,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并曾担 任 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现任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刘轶 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 理,经济学硕士。曾任 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和华宝 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 资 部总经 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 理助理、投资总监等 职 务。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 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联 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 务部、上海联合财务 有 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 经 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 兼内部 审计师、公司副总经 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财务总监、总经 理 助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 硕士学位。2006年3月至2006 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心 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至2008 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 在 上 海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担 任债券交易员。2010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2 年7 月至2016 年1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5 年11 月兼 任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指 数 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至2018 年5 月 兼 任 国 联安 鑫 悦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兼任国联安 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安睿智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证券投资基金、 国 联安鑫 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联 安 鑫 发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和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沈丹女士 , 硕 士 研 究 生。2010 年8 月至2015 年2月在中国人保 资 产 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5 年3 月至2017 年2月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2017 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鑫隆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2017 年8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 国 联 安 鑫 怡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年3月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杨子江先生 , 硕 士 研 究生 。2001 年5 月至2008年3 月在上海睿信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4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研 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 任国联安 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和 国 联 安鑫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2017年12 月至2018年6月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7 年12 月起 兼 任国 联 安 鑫 汇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联 安 鑫 发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 联安鑫 隆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成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 资的副总经理、权益 投 资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 部负责 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 据需要) 组成。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 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 投 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 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 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 司 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 相 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 系 ;内部 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 防 范金融风险,保护资 产 的安全与完整,促进 各 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 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 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 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 到以下 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 修改或 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 式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 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督察长、风险 管 理部和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 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 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 权 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 任 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 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同 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 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 责 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 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 的岗位责任制度、严 格 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 能 ,健全会计、统计 、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 及 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 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 测办法、分支机构和 重 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 标 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 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 密 的风险管理,及时发 现 内部控制的弱点,以 便 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 遇到断电、失火等 非 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 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 能 发挥作用,以确保公 司 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 不 必要的 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 程和岗位手册,明确 揭 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 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 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 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 的会计 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 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 银行,同时又是严格 按 照《公司法》和《商 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企业。多种经济 成 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 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 业 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 于 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 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 界 、金融 界所关注。中国民生 银 行成立二十年来,业 务 不断拓展,规模不断 扩 大,效 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月19日, 中 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日, 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通 过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了58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成 为中 国第 一家 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月26 日 ,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 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 银 行,为中国资本市场 股 权分置 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 , 中国 民 生 银 行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挂 牌 上市。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 来,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 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 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 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 经营发 展方针,在改革 发 展与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益探 索 , 先 后 推 出 了 “大集 中 ” 科技平台、“两率” 考 核机制、“三卡”工 程 、独立评审制度、八 大 基础管 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 制 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 、快增 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 权 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 会 年度 中国优 秀股 权和 创业 投 资中介 机构 “最 佳资 金 托管银 行 ” 及由21 世纪 传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 亚洲最 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 ”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 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 中 ,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 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 ”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 皮 书(2013)》中,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指数第一名”、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 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 融 奖 ”、“年度公益慈 善 优秀 项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 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 1 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 》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 金 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 奖 ”, 获得《21 世纪 经济 报道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管 理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经济 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 貔貅 奖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 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国最佳实物 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 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 2015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在 《 经 济 观 察 报 》 主 办 的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 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 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 行”和“年度卓越直 销 银行” 两项大奖。 2016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2016 胡 润 中 国 新 金 融50 强和2016 中 国 最 具 创 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 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从事过金融租赁、 证券投资、 银行管理 等工作, 具有25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不仅 有丰 富的 一线 实 战经验 ,还 有扎 实的 总 部管理 经历。历任中国民生 银 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 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 筹 备组组 长、行长、党委书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2004 年7 月9 日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成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 家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 银 行。为了更好地发挥 后 发优势,大力发展托 管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 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 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为 客 户提供 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 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 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 资产托 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8人 , 平均年龄36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 基 金 业 务 人 员100% 都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 富 的资产托管经验、专 业 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 进 的托管 业务平台,为境内外 客 户提供安全、准确、 及 时、高效的专业托管 服 务。截 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 于2007 年推出“ 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 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流程先进 、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 行 形象,赢得了业界的 高 度认可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 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 行荣获《金融理财》 杂 志颁发的 “ 最 具 潜 力托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新托 管 银 行”、 “金 牌创 新力 托 管银行 ”奖和 “ 年度 金 牌托管 银行 ”奖 ,荣 获 《21世 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 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 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 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 托管部 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 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 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 立、专职的风险监督 中 心,负责拟定托管业 务 风险控 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 划 ,组织、 指 导 、 协 调、监 督 各 业 务 中 心 风 险控制 工 作 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 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 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该中心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 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体系,使风 险 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 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 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 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 作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 操 作空间:业务操作区 相 对独立,实施门禁管 理 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 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 训,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 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 完 备的《应急预案》,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 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 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 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 行 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 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 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 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 具 体业务 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 织 结构。托管部通过建 立 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 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 风 险管理的核心。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 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 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 部控制制度、员工行 为 规范、岗位职责及涵 括 所有后 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 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 不 断增加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 督 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 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 重 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 控 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 险监督中心,依照有 关 法律规章,定期对业 务 的运行 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 段 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 风险管理中,技术控 制 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 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 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 系统需 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 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 经 过多方论证,托管业 务 技术系 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 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 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 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3007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121,766.25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9 户。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 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 ≤T<30 日 0.75% 30 日 ≤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 T≥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 ) 赎回费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4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40% )=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60.16 =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 =8,893.00 (份)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9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 =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 =11,200.00 (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0% =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 -56.00 =11,144.00 (元)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 的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益时。 5、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 或 者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的措施。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 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 赎 回 价格 以 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十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 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 包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 因素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MBS )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2)、( 19 ) 、 (20 ) 项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 的沪深 300 指数收 益 率和 80% 的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 据截至2018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53,840,810.42 99.91 8 其他各项资产 45,808.57 0.09 9 合计 53,886,618.99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 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的 目的。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 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0,193.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15.3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808.57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乾 A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03-02 至 2017-12-31 4.63% 3.62% 1.01% 0.12% 0.14% -0.02% 2018-01-01 至 2018-06-30 -0.64% -0.38% -0.26% 0.16% 0.23% -0.07% 2017-03-02 至 2018-06-30 3.96% 3.23% 0.73% 0.14% 0.18% -0.04% 国联安鑫乾 C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03-02 至 2017-12-31 4.35% 3.62% 0.73% 0.12% 0.14% -0.02% 2018-01-01 至 2018-06-30 -0.86% -0.38% -0.48% 0.16% 0.23% -0.07% 2017-03-02 至 2018-06-30 3.45% 3.23% 0.22% 0.14% 0.18% -0.04%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 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券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 布的 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 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 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五) 操作风 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 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和期货 交易 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 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规 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转 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 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 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 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 动性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基 金 管 理 人 虽 会 通 过 建立 系 统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对 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 持 有 未平 仓 合 约 。 如 未 于 规 定时 间 内 存 入 所 需 保 证 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 或 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 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 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 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 发掘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 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 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 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 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 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 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 能成倍放大。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 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 利率 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 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八 、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 划 拨 、 账 册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 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 《基金合同 》 之 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权 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12 ) 、 (19)、( 20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2) 项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 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 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 划付 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 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次 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 署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首次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就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 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相应 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 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 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的除外)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 金管理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金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管 理 人 应 与基 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基 金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 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8、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 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 票据相关制度( 以 下简称 “ 《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 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 人《制度》的内容与本 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 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 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资料和制度等。 1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产的债权、不 得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 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 理人 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财产的损失。 (8)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应 至少包含基金名称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 管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 决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申请仲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邮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picfunds.com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 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六)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 说 明书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事 项 法 定批 露方式 披 露日 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计划收取短期赎回费 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 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 网上直销平台货币基金转认购业务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14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8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股 权 变 更 及 修 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5-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5-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6-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康得新、天齐锂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6-1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国中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6-21 关 于 警 惕 冒 用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开展活动的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7-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7-25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8-24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十 月 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