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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产 业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 管理 人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 月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1500 号文 注册 募集,基 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 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27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42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风险揭示 .................................................................................................... 74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12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4、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上 市规 则》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合作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中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的账 户。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一年 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一年 的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 业绩 考核 周期 : 本基 金的 业绩 考核 周期 为自 每个 封闭 期首 日起 (包 括该 日 ) 至 该封 闭期最后一 日 (包 括该 日) 的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所 收取 的管 理费 将依 据业 绩考 核周 期内 的基 金业绩表现而定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 则》 : 指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以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9、 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50、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51、 日常 交易 : 指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52、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54、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 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 王超(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美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 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易科 科长 、 资金 计划 处副 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 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 总经 理, 负责 领导 亚太 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时 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 北京 大学 的风 险管 理 客座 讲师 。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 辛大 学麦 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 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 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 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国 。 法国INSEAD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 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 学院 教员 、 中国 银行 总行 机关 党委 组织 部副 部长 、 武汉 中北 支行 副行 长、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 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 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 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 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 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 )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 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银理财 21 天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安 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 银颐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 、 张发 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 、 李丽 洋 (财 富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整 ,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 及时 、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设立 健全 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到 内控 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 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 匹配 原则 。 内控 管理 中的 职权 和责 任在 公司 董事 会、 管理 层 、 下属 各单 位 (各 部门 、 各分 支机 构、 各层 级子 公司 ) 及工 作人 员中 进行 合理 分配 和安 排, 做到 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的 。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部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审 慎经 营 、 防范 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股东 会选 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 委员 会。 监事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 易执 行、 市场 营销 、 产品 研发 、 基金 运营 业务 、 风险 管理 、 法律 合规 、 内部 审计 、 信息 系统 管理 、 危机 处理 、 信息 披露 、 财务 管理 、 人力 资源 管理 等各 业务 环节 的体 系和 制度 , 形成 科 学有效、职责清 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212 人 , 平 均年 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 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行 者 ,中 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 内 首 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来 ,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宗旨 , 依 靠 严 密 科学 的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体 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 管 理 机构 和 企 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管 服 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 年 金 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 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国 工 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 券 投 资 基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 连 续 十五 年 获 得 香港 《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外 权 威 财 经媒 体 评 选的 61 项 最佳 托 管 银 行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 得国 内 外 金 融领 域 的 持 续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 业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的 取 得 , 是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建 设” 的 做 法 是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非 常 重 视 改 进和 加 强 内 部风 险 管 理 工作 , 在 积 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 风 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措 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 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 认可, 也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 成 为 年 度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和 建 立 守 法经 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 障 资产 托 管 业 务安 全 、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计 局 )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设风 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 管 部各 业 务 处 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 立 行使 稽 核 监 察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 险 控 制 措施 。 3、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 构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托 管 业 务 经营 管 理 活 动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经 营 管 理 活动 都 必 须 有相 应 的 规 范程 序 和 监 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 和 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控 优先” 的 原则 , 新 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 务品 种 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立 相 关 的 规章 制 度 。 (4 ) 审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 托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度 应 根 据 国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管 理 的 需 要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 及 人 员 的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员 和 控 制 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 和 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度 。 资产 托 管 业 务与 传 统 业 务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等 一 系 列 规章 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 制 度 和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 门高 级 管 理 层作 为 工 行 托管 业 务 政 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 理 部 门改 进 。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 业 务 与职 业 道 德 培训 、 签 订 承诺 书 , 使 员 工树 立 风 险 防范 与 控 制 理念 。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业 务 营 销 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等 方 式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 估, 制 定 并 实施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 患 。 (6 ) 数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过 业 务 操 作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的 运 用 和 保 障等 措 施 来 保障 数 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 资产 托 管 业 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数 据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 练 结 果看 ,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 能 力 在 发生 灾 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 小时 内 恢复 业 务 。 5、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职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展 。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 险 管理 。 完 善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需 要 从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 结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 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制 。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始 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 重 点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特 别 强 调 规范 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 在 与业 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 管 业 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和 有 关 基 金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 开 始。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或 有 关 基 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 (021)38834999 传真 : (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洪源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2、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 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9378835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00 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60,065,905.2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301 户。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 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该日起,通过场内、场外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跨 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 基 金份 额在 两个 登记 系统 间的转托管,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开始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 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 募集 注册 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公告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市规则》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五)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 易 本基金的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交易 和终 止上 市交 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 定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 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的 新功 能,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九、 基金 份额 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生 效, 本基 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4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本基金目前正处于第 四个封闭 期 。 (二)基金的开放 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生 效, 本基 金 的第 一个开放期为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第 二个 开放 期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 本基 金 第三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三)封闭期与开 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7 日 , 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2 月 6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即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 以此 类推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时 间为 1 个月 , 由于 2014 年 2 月 8 日、 9 日以及 3 月 8 日、 9 日为非工 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7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即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 , 以此 类推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十、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可在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另 行公 告, 但场 内具 体业 务办 理结 束时 间不 得晚 于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该 开放 期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 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于 2015 年 9 月 7 日进入首个开放期,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 中银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 2016 年 9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 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 布的 《中 银产 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 户,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 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 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及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回 Y <7 天 1.5% Y≥7 天 0 注:Y <30 天指在一个开放期内持有期限小于 30 天。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 额 的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给投 资者 。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 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其持续持有的期限为 14 天, 其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适用费率为 0.75%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其持续持有的期限为 14 天,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393.9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款 项有 困难 或认 为全 额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款 项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 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 放期 内,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 因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 金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并 保持 资产 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 过对 产业 债券 积极 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以及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 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品 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 具体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 分等 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 策性 金融 债之 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 力, 通过 比较 或合 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 类 资产 的风 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 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 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 银行 准备 金率 、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 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商 直接 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收 益率 水平 ,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 合久 期。 当 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反之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缩 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产业债投资策略 (1)产业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以产业债投资为主。 更加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 利用有效严格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 选取合格的产业债作为投资标的, 在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 取得较好的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采 取自 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 法对 可 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 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境 、 公司 背景 、 竞争 地位 、 治理 结构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通过 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把 主体 所发 行债 券分 为 6 个信用级别,其中,1-3 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则资质稍 差, 可以 短期 持有 , 被视 为交 易类 资产 ; 而规 避类 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 限制 对其 投 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产业债的 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产业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 亏损 增加 , 现金 流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 差将 拉大 。 其次 , 分析 产业 债市 场容 量、 产业 债债 券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 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变 化也 影响 可 投资产业债的投资主体对产业债的需求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产业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产业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 向, 采用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产业 债定 价, 从而 发掘 价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2)产业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审慎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 合信用风险暴露。 通过建立信 用风险评估体系和精选交易对手,严格控制各信用级别持仓量、组合持仓分布等重要指标, 控制投资风险。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 产池 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 主体 为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 上市 公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 式限 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基 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重点 分析 发行 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 (四 )投资 决策 依 据、 机制 和程 序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 群策 群力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 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 执行交易指令。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1)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开 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 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4) 、 (15 ) 项及 第 (8 ) 项另 有约 定之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每个封闭期首日,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以 1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且与本基金每 封闭满 1 年开放一次的运作方式相匹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十二 、投 资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报告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9,949,345.07 11.38 其中:股票 89,949,345.07 11.38 2 固定收益投资 676,067,565.84 85.52 其中:债券 676,067,565.84 85.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39,655.06 1.22 7 其他各项资产 14,856,568.90 1.88 8 合计 790,513,134.8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595,500.00 0.89 C 制造业 24,995,426.77 3.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2,530.20 0.0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8,845,888.10 9.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9,949,345.07 14.28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316,088 18,516,435.04 2.94 2 600030 中信证券 570,000 9,444,900.00 1.50 3 601211 国泰君安 537,950 7,929,383.00 1.26 4 000538 云南白药 60,511 6,472,256.56 1.03 5 601899 紫金矿业 1,550,000 5,595,500.00 0.89 6 601288 农业银行 1,400,000 4,816,000.00 0.76 7 601939 建设银行 650,000 4,257,500.00 0.68 8 002557 洽洽食品 267,029 4,072,192.25 0.65 9 000651 格力电器 65,000 3,064,750.00 0.49 10 002466 天齐锂业 89,700 4,772,937.00 0.75 (四)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388,240.00 0.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484,250.00 0.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84,250.00 0.71 4 企业债券 300,300,165.40 47.6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408,000.00 12.76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6 中期票据 240,603,000.00 38.19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48,883,910.44 7.7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6,067,565.84 107.30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01456059 14 云能投 MTN003 500,000 50,765,000.00 8.06 2 101460037 14 宝鸡钛 业 MTN001 500,000 50,205,000.00 7.97 3 101355009 13 中铝业 MTN001 400,000 40,516,000.00 6.43 4 011800429 18 中建材 SCP006 400,000 40,200,000.00 6.38 5 122338 13 金桥债 300,000 30,282,000.00 4.81 (六)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 十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80.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838,088.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56,568.9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3 国君转债 7,827,210.60 1.24 2 113011 光大转债 6,595,185.20 1.05 3 113014 林洋转债 2,256,000.00 0.36 4 113015 隆基转债 1,850,067.20 0.29 5 110041 蒙电转债 755,055.00 0.12 6 110031 航信转债 593,572.00 0.09 7 113008 电气转债 401,120.00 0.06 8 127004 模塑转债 221,569.50 0.04 9 128013 洪涛转债 151,147.50 0.02 10 113012 骆驼转债 75,531.90


11 128018 时达转债 867.70 0.00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9 月 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28% 1.29% 0.01% 5.81%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4% 0.44% 3.12% 0.01% -0.88% 0.43%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0% 0.21% 2.43% 0.01% -2.13% 0.20%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95% 0.17% 2.37% 0.01% 1.58% 0.16%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42% 0.26% 1.15% 0.01% -1.57% 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3.68% 0.29% 10.79% 0.01% 2.89% 0.28%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不低于 0.3 元( 含) ,则 基金 须进 行收 益分 配, 并以 该日 为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 现金分红 , 对于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 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 (m ) 是根 据业 绩考 核周 期内 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和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管理费率(m) R≤(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 V 1 +∑D)/NA V 0 – 1 NAV 1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0 为第 N-1 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V 0 =1.000);∑D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 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 ;R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本基 金的 业绩 考核 周期 为自 每个 封闭 期首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封闭 期最 后一 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 每个封闭期首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在每个开放期首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首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封闭期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四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改 变浮 动管 理 费率 收取 的条 件以 及 降低 基金 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八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九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26 )本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暂 停或 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 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 的情况 , 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 , 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 响, 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 对于中国债券市场 的信心以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况等,因此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 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 潜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 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 类债 券 的认 可度 ,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材 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 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二) 债券 市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 十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 场,债券存量约占全 市场的 91% ,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 ) 市场 , 参与 者是 银行 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行 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 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 额结 算。 交易 所市 场有 两种 交 易方 式: 第一 种是 自由 竞价 、 撮合 成交, 即按照“ 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 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 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 易。 交易 所市 场的 流动 性较 银行 间要 差一 些, 目前 竞价 交易 和大 宗交 易的 方式 可以 互补 ,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 2017 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 从 500 多亿 增长到 2100 多亿 , 存量 可转 债和 可 交换债超 80 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将继 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境内 A 股市场的个股大部分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截至 2017 年 12 月,境内 A 股上 市公司超过 3000 家,流通市值逾 40 万亿元,月均成交额逾 9 万亿元。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 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整体 上银 行间 发行 的债 券的 流动 性要 优于 交易 所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 ,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 这三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最 好。 第二 类是 银行 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 据和 企业 债, 这几 类信 用债 按照 信用 等级 的不 同, 高等 级的 流动 性是 优于 中低 等级 , 成交 活 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 券为 主 。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政 策性 银行 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 但成交一般不活跃, 一般投资者以持有 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 募公 司债 , 这两 类债 券的 成交 量占 交易 所市 场成 交量 的近 一半 。 但这 两类 信用 债的 流动 性不 同、 个券 之间 差异 很大 , 部分 债券 竞价 交易 经常 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交 活跃 券种 仍集 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 券。 三是 交易 所发 行的 地方 政府 债、 证券 公司 债和 政策 银行 债, 这几 类债 券的 成交 量占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比较 小, 流动 性一 般。 尤其 是政 策银 行债 因主 要在 银行 间发 行, 交易 所发 行量 较少 , 成交 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 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 交易品种不断增加, 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 可以支 持本 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境内 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开放期内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 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实 施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 资者 延期 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 额获 得确 认,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关于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 响;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 者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 流动 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 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而需 要大 幅增 减仓 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 整基 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 影响 ; 在总 体大 额净 赎回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 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 利影 响。 (四 )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1、 管理 风险 。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3)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 心)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 (021)38834999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以及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 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品 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 具体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 分等 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 策性 金融 债之 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品 种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②开放 期内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③本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④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 的单 期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⑤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⑥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⑦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⑧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a0.5 %;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4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前述○ 2 、○ 14 、○ 15 项及○ 8 项另有约定之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投资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6、其他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 管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根据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 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 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账号查询” 按钮 ,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 中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 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 手机 号码 、 定制 对账 单形 式 (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 半年 度、 年度 )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成 功定 制或 主动 取消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 )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四)信息定制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天 24 小 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五、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1. 2018 年 3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2.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3.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4.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5.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6.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 7.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 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事宜的公告》 8. 2018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9. 2018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10.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1.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3. 2018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4.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15.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6.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 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