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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短债债券A(006519)

汇安短债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汇安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一八 年十月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
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会许可的其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与《汇安短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托管人和汇安短债债券型
 3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 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国 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4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短 期债券的比 例 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5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3)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2)、( 13)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6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7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 或者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募集期 内 销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协议的 约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8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对于 9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 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 动产生的电 子指令) 。电子指令一经 发出即被视 为合法有效 指令,传真 纸质 指 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 基金托 管人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识别 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 ,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事先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通 知应 加盖公 章并 由法定 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 署 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3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通知及 其更 改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指 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 指令由 “ 授权通 知” 确定的 指令 发送人 员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加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10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托 管 人在接 受指 令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 是否齐 全、 印鉴是 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易 结束后 将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 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1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发生的 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致 基金 资金透 支、 超买或 超卖 等情形 的, 由 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清算 款时 ,责任 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管 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 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00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 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 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 、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 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 T+2 日进行申购 款交收,T+1 日进行赎回 款交收。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13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时,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2 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 金清算账户” 。 5 、基金管 理 人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收 额全 额、 及时汇 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 户”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不 可抗力或基 金托管人 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 6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 位内(含第 四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 14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15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16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 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 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除为 履行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的义 务所 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的所 有文件 ,包 括《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定 的定 期报告 、临 时报 17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 度 报告中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必须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应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 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停 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 披露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18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该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 ,E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01%。 在通常情况下,C 类、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C 类、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 C 类、E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19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0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 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 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21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4 、计算机系 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 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 基 金 22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 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下 达 人员在 授权 通知载 明的 权限范 围内 下达的 指令 所导致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 基金托管 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 、属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基金 财产 (包括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 理 人应承 担对 其应收 取的 管理费 数额 计算错 误的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 基金管 理 人应承 担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收取 的托 管费数 额计 算错误 的责 任。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不 能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23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十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24 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资料—托管协议 (本页为《汇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 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签署人: 签订 日:


签订 地:


基金 管理人:汇 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签署人: 签订 日: 签订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