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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益纯债债券A(002528)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I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35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08 月3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II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08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0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30 七 、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0 二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82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7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泰 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康 安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泰康 安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泰 康安益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募 说明 书:指 《泰 康安益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安 益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3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4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泰 康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 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6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2 月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 构: 泰康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占 公司注 册资 本的 99.41% ;中 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 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 楚商联合会会长, 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 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 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 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 副董 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任道 德先 生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办 公厅处 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保资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8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 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 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兼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北 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国际商 会仲裁 院(ICC )仲裁 员(兼 金融 工作 小组委 员) 及国际商会 (中国) 委员 会委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 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 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 重庆、 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 全 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首席合伙人、 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 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 港政府 中央 政策组(CPU) 顾问 ,香 港政府 金融 人力资 源发 展委员 会成 员,深 圳前 海试验 区咨 询委员 ,中 国投资 公司(CIC) 咨询 顾问, 国家 开发银 行国 开智库 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事 会审 计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委 员,保 险及 财务博 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国端先生在美国 期间, 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 回台湾后, 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 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 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 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 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 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9 独立董事、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 CEO 办公室主任、 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 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 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广西分公司总经理、 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 室主任 ,台 湾宏 泰人寿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企划 处、资 本风 险管 理处协 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段国圣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理学硕士、 工学博 士、经 济学 博士 后、数 学副教 授、 应用 经济学 研究员 (教 授) 。现任 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泰 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 段 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会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 事会理事,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 武汉大学兼职教授; 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 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 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 司投资 者调 查中 心副总 监,安 徽省 宿松 县人民 政府副 县长 (挂 职扶贫 ) ,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 办公室、 会员管理部主任, 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翀先生, 金融 MBA 。2015 年7 月加入泰康资产,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2016 年3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8 月30 日至 今担任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今担任 泰康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1 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悦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 安 信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 入泰康 资产 ,现任 公募 事业部 股票 投资董 事总 经理、 权益 投资负 责人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 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2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 景泰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30 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 年 7 月加 入泰康资产, 历任集中 交易室交易员, 固定收 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 现任公募事 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 年 6 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9 月23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担任 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 泰康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 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 港 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今 担任泰康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8 月 24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 女士 ,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技术经 济及 管理 硕士 。2014 年 7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 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勤勉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涵 盖公 募基 金管理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的设置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募基 金业务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募基 金管理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管 理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涵 盖公 募基金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定 内部 控制制 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募 基金管 理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 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 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及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 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 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 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理,规 范行为 ,敬 业守 法;讲 究质量 ,提 高效 益,健 康发展 ”的 经营 发展方 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 大集中” 科 技 平 台 、 “ 两率”考核机制、 “ 三卡”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 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 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 届 “21 世 纪亚洲 金融 年会 ”上 , 民生银 行荣 获 “2013 ? 亚洲最 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 ”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 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 ”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 发 布 的《中 国企 业社 会责任 蓝皮书 (2013 )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 “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 银行业 协会 “最 佳民 生 金融奖 ”、 “年 度公 益 慈善优 秀 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 典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 金融时 报》 、 《 博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创 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 中国 最 佳中小 企业 贸易 金融 银 行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选中荣获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 ”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 年 度 卓 越 创 新 战 略 创 新 银 行 ” 和 “ 年 度 卓 越 直 销 银 行 ” 两项 大奖。





2016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 不仅有 丰富的 一线 实战 经验, 还有扎 实的 总部 管理经 历。 历任中 国民生 银行 西安 分行副 行长, 中国 民生 银行沈 阳分行 筹备 组组 长、行 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 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理财》 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 “金牌创新 力托管 银行 ” 奖和 “年 度金牌 托管银 行 ”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 道》颁 发的 “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 依法经 营, 形成 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控 制必 须覆 盖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独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 中心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中 心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 相 结合原 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部 自身 财务 与基金 财务严 格分 开;托 管业 务日常 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监 督中 心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期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从 控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 的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险 管理 的核 心。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 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是 风险 控制 的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要 ,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运 用于 风险 控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风 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电 子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 交易系 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 泰康资产微基金 ” 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李卓凡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晓婧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 包括网上交 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 泰康资产微基 金 ” 微信公众号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与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 、 C 类基金份额相关业 务。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七 、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6 年2 月26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35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通 合伙 ) 验资 ,本 次募集 的有 效认购 户数为 339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06651308.54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06651308.54 份 ;募集 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产 生的 利息 共计 人民币 7904.00 元 , 折 合 7904.00 份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合 计 募 集 份 额 为 406659212.54 份。 上述资金已 于2016 年08 月 2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泰 康 安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2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08 月 30 日 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止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3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各 类 基 金份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4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 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者怠于履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5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电子 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交 易系 统、泰 康保 手机客户端、 “ 泰康资产微基金 ” 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 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 追 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 首 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电话交易系统、 泰 康保手机客户端、 “ 泰康资产微基金 ” 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的,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00 元,追 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持有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单 笔赎回 不得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6 少于 1,000 份。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当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投资 人单日 、单 笔申购 的最 高金额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定 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 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非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 非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率 100 万 ≤M<500 万 0.40% 0% 非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0% 养老金特定 M<100 万 0.24% 0%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7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 申购费率 100 万 ≤M<500 万 0.12% 0% 养老金特定 申购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0% 注:(1)M 为 申购 金额 ;





(2 )实施 特定申购 费 率的养老 金客户包 括: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企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基 金类 型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





(1)A 类 基金 份额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 某投 资人 (非 养 老金客 户 )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申 购费 率 为0.80%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 申购 金额 =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 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 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8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 购份 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0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47.62 份基 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赎回费率 7 日≤Y <30 日 0.50% 7 日≤Y<30 日 0.10% 赎回费率


30 日≤Y <365 日 0.10% Y≥30 日 0.00% 赎回费率 365 日≤Y <730 日 0.05% 0% 0.00% 赎回费率 Y≥730 日 0.00% 0.00% 0.00% 注:Y 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 月,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 金 额 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10%=12,500.00 元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39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但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 付结 算机构 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0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 (10) 、 (11 )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 第 (9)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 部分申 购申请 。如 果法 律法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上 述第(8) 项内 容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 付结 算机构 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1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2 总份额 3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此 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3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 当技术条件成 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5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债券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通知 存款 和其 他银行 存款)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投资研究优势, 综合运用 定量分析和定型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投资环境, 并对可以预见的 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 在此基础上, 制定本基 金战略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6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研发 构 建的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分析体 系(FIFAM 系 统)定 期评 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 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 在此基础上, 判断未来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 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FIFAM 系 统 ( 定息 投 资因 素分 析模 型)是 基 金管 理人 在多 年固定 收 益研 究 投资的基础上, 总结构建的一套涵盖宏观经济、 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的全面、 系 统的固定收益投资分析框架。 该系统从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估值水平、 资金面、 技术面 等角度 全面 分析 利率市 场环境 ,通 过对 宏观信 用周期 、行 业信 用、估 值、 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次跟踪信用市场状况, 从而形成对固定收益市场走势的判断 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期。 经过多 年投资实践检验, 该系统已成为基金管理人固 定收益类资产仓位、 久期及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 是基金管理人大类资产配置的 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的预期情景, 分别预测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 并 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 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 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在确定组 合久期的基础上,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行 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 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 从而 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





(2)息差策略





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 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 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7 制度允许的情况下, 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 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 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 的形态 以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的 预期进 行调 整, 保持利 差水平 维持 在合 理的范 围, 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3)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 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 及替代资产相对吸引力, 研判信用利差趋势, 并结合利率风险, 以确定组合的企 业机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1) 企业(公司)债 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 影响个 券相对 价值 的主 要因素 。根据 国民 经济 运行周 期阶段 ,分 析企 业(公 司) 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况、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票息率、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 其相对投资价值, 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 (公司) 债券进行投 资。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2)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主要包 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 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 的投资决策。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8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 在此基础上重 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私 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 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 因素的行业; 其次, 对中 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 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 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 合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 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 对冲关键 期限利率波 动的风险、 对冲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49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并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采用“ 中债新综合财 富(总值)指数 ” 和 “ 金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利 率 ( 税 后 ) ” 分 别 作为 债 券 和 现 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 和 5% , 可以 使业绩比较 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 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 客观的反 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 行调 整 或停 止 “ 金融 机 构人 民 币 活 期存 款利 率 ” 的 发布 或 者证 券市 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1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 (15) 、 (16)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2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15,606,731.10 82.43 其中: 债券 415,606,731.10 82.4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3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99,122.00 0.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73,273.50 0.71 8 其他资 产 80,989,807.95 16.06 9 合计 504,168,934.55 100.0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2,995,000.00 43.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2,995,000.00 43.06 4 企业债 券 59,750,331.10 14.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723,000.00 30.05 6 中期票 据 62,138,400.00 15.4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5,606,731.10 103.46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310 18 进出10 700,000 72,989,000.00 18.17 2 170415 17 农发15 500,000 50,180,000.00 12.49 3 011764117 17 阳煤 SCP011 300,000 30,207,000.00 7.52 4 170215 17 国开15 300,000 29,826,000.00 7.42 5 011764131 17 陕煤 化 SCP007 200,000 20,144,000.00 5.01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通过 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与现券资产进行匹配,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5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动 (元) 风险指标 说 明 国债 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276,699.03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在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后, 本基金本报告期 的国债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较好地对冲了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对基金的影响, 降 低了基金净值的波动,取得了预期的对冲效果。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612.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9,932,008.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049,092.68 5 应收申 购款 7,094.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989,807.9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 于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和 与合计 项 之间可 能存在 尾差。 2 、报告 期内 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7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4% -1.08% 0.12% 0.38%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4% 0.05% 0.26% 0.06% 1.68% -0.01% 2018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4.49% 0.09% 3.68% 0.07% 0.81% 0.02%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5.78% 0.09% 2.83% 0.08% 2.95% 0.01%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2.70% 1.48% -1.08% 0.12% 13.78% 1.36%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64% 0.05% 0.26% 0.06% 1.38% -0.01% 2018 年01 月01 日 至2018 年06 月30 4.39% 0.09% 3.68% 0.07% 0.71% 0.02%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8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06 月30 日 19.58% 0.64% 2.83% 0.08% 16.75% 0.56%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5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0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只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进行 交易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1





3、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2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3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5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2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6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7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6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5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6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7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 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上 的,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8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 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债市的变化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发 行人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 金可投 资于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人 虽然 已制定 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 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该券种 具有 较高的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79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 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 本基 金可投 资国债 期货 ,国债 期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 度, 由于保 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2 二 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3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4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5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的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6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从 本基金资产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7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8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89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0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1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2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5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6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8 二 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设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99 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债券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通知 存款 和其 他银行 存款)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1





4)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 (15) 、 (16)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2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书 面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 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3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 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据 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 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4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 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确 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 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5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 管理人 应防范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 险控制 制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6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3、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及其他 投资所需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7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序 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8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间 应 开 立 “ 基 金募 集 专户 ” , 用 于 存 放募 集 的资 金 。 该 账 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 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9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期货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公 司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签订的《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之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0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1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2 因本托 管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本 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3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纸质 、电 子邮件 、短 信对账 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订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 子邮箱 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订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及微信 公众 号( 微信 号 :tkfunds ) 进行本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 自助交 易系 统(7*24 小时服 务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4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 括: 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 泰康资产微基金 ” 微信公众号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 泰 康 资 产 微 基 金 ” 微 信 公 众 号 绑 定 基 金 账 号 后 , 可 以 使 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 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 “ 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 关 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 在 线咨询 ” 获得服务订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六)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5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 03 月 20 日 关于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07 月 23 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开放式基金在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18 年 08 月 28 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6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7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