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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活力混合(003154)

华宝新活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新活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7 月13 日证监许可 【2016 】1593 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的备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45 十、 基金的投资.............................................................................................................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八、风险揭示...............................................................................................................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0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华宝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宝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华 宝新 活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宝 新活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宝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7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 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 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6 年 9 月 7 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指 《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2 、固定收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交易 场所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次级债、可 转 换债券 、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含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债券 品种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宝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金 融中心58 楼 法定代表 人:孔 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7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 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 中方 股东华 宝 信托有限 责任公 司持有51% 的股份 ,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信 息


孔祥 清先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曾 任宝钢计 财部资 金处主 办 、主管、 副处 长,宝钢 集团财 务有限 公 司总经理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 宝投资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法 兴华宝 汽 车租赁( 上海)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华宝信 托有限 责 任公司董 事、 华宝都鼎 (上 海) 融资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保 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女士 ,董事 , 硕士。曾 任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加 入华宝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先后 担 任 公司营 运总监 、董事 会 秘书、副 总经理 ,现任 华 宝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 生,董事 ,博士 。曾任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现任美 国华平投 资集团 全球执 行 委员会成 员、 全球 金融行 业负责人、 董事总 经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事、 加拿大 DBRS 董事、 美国 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 朗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拿 大) 分析 师 ; 花旗银行 (香 港)投资 银行部 分析师 ; 现任美国 华平集 团中国 金 融行业负 责人、 董事总 经 理,华融 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 上海灿谷 投资管 理咨询 服 务有限公 司董事 。


胡光 先生, 独立董 事 ,硕士。 曾任美 国俄亥 俄 州舒士克 曼律师 事务所 律 师、飞利 浦电子中国集 团法律 顾问、 上 海市邦信 阳律师 事务所 合 伙人。现 任上海 胡光律 师 事务所主 任、 首席合伙 人。


尉安 宁先生 ,独立 董 事,博士 。曾任 宁夏广 播 电视大学 讲师, 中国社 会 科学院经 济研 究所助理 研究员 ,世界 银 行农业经 济学家 ,荷兰 合 作银行东 北亚区 食品农 业 研究主管 ,新 希望集团 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上海分 行行长 ,山东 亚 太中慧集 团董 事长。现 任上海 谷旺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陈志 宏先生 ,独立 董 事,硕士 。曾任 毕马威 会 计师事务 所合伙 人、普 华 永道会计 师事 务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融 服务集团 中国区 董事长, 华彬国际 投资 (集团 ) 有 限公司高 级顾 问 。


2 、监 事会信 息


朱莉 丽女士 :监事 , 硕士。曾 就职于 美林投 资 银行部、 德意志 银行投 资 银行部; 现任 美国华平 集团执 行董事 。


杨莹 女士: 监事, 本 科。曾在 三九集 团、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永亨 银行(中 国)有 限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 工 作,现 任 华宝投资 有限公 司风控 合 规部总经 理。


贺桂 先先生 :监事 , 本科。曾 任华宝 信托投 资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部副 总 经理;现 任华 宝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营 运 副总监兼 北京分 公司总 经 理兼综合 管理部 总经理 。


王波 先生: 监事, 硕 士。曾任 上海证 券报记 者 ;现任华 宝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互金 业务 总监兼互 金策划 部总经 理 。


3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孔祥 清先生 ,董事 长 ,简历同 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女士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刘月 华先生 :督察 长 ,硕士。 曾在冶 金工业 部 、国家冶 金工业 局、中 国 证 券业协 会等 单位工作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李慧 勇先生 :副总 经 理,硕士 。曾在 上海申 银 万国证券 研究所 有限公 司 担任董事 总经 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 员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师 的职务。 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向辉 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曾在武 汉长江 金 融审计事 务所任 副所长 、 在长盛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 入华宝 基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筹 建工作 , 先后担任 公司清 算登记部 总经理 、营运 副 总监、营 运总监, 现任华 宝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欧江 洪先生: 副总经 理, 本科。 曾 任宝钢 集团 财务部主 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理处 主管、 宝钢集团 办公室 (董事 会 办公室 ) 主管/ 高级秘 书 、 宝钢 集团办公 厅秘书 室 主任、 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兼 行 政人事部 总经理 、党委 组 织部部长 ,党委 办公室 主 任、董事 会秘 书等职务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李栋 梁先生 ,硕士 , 拥有 CFA 资格。 曾在国 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华 宝 信托有限 责任 公司和太 平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从事 固定收 益的研 究 和投资,2010 年9 月加 入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债券 分 析师、基 金经理 助理职 务 。2011 年6 月起 担任华 宝宝康债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10 月起兼 任华宝 增强收 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 10 月至2017 年 12 月兼 任华宝新 机遇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和华宝新 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4 月兼任华 宝宝鑫 纯债一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任 固定收 益部副 总 经理。2016 年6 月兼 任华 宝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兼任华 宝新活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起 兼任华 宝新起 点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1 月 至2018 年6 月任华宝 新动力 一年定 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2 月兼 任华宝 新飞跃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任 华宝新 回报一 年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3 月至 2018 年8 月任华宝 新优选 一年定 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任华宝 新优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5、权益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刘自强先 生,投 资总监 、 华宝动力 组合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宝 国策导向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华宝 未来主 导产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闫旭 女士, 投资总 监 、国内投 资部总 经理、 华 宝行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华宝 收益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华宝稳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胡戈 游先生 ,助理 投 资总监、 华宝宝 康消费 品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华宝品质 生活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华 宝核心 优势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曾豪先生 ,研究 部总经 理 ,华宝先 进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蔡目 荣先生 ,国内 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华宝多 策 略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华宝资源 优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宝 价值发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华 宝绿 色主题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三)基 金管理 人职责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依法 履 行下列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本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 定,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违 规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下 列行为: (1)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或者 职务之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侵占 、挪用 基金财 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玩忽 职守, 不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3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 当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 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 易活 动; (4)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五)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 理体系 本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面 临 的风险主 要包括 市场风 险 、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操作风 险、合规 性风险 、信誉 风 险和事件 风险( 如灾难 ) 。 针对上述 各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一 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 体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搭建风 险管理 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理 战 略、 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建立清晰 的责任 线路和 报 告渠道、 配备适 当的人 力 资源、 开 发适用 的技术 支 持系统等 内容。 (2)识别 风险。 辨识公 司运作和 基金管 理中存 在 的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存在 的控 制措 施, 分析 风险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并 将 风险归类 。 (4) 度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 定性的 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的度 量是把 风险水 平 划分为若 干级别 , 每一 种 风险按其 发生的 可能性 与 后果的严 重程 度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 定量的方 法则是 设计一 些 风险指标 ,测量 其数值 的 大小。 (5 )处 理风 险。 将风险水 平与 既定 的标 准相 对比,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低 、在公 司所 定 标准范围 以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宽 松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监 控, 以防其 超过 预定标准; 而 对较为严 重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的 控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果 可能极 其严重 的 风险, 则除了 严格控制 以外, 还准备 了 相应的应 急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有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进 行实时 监视 ,并 定期 评价 其管理 绩效 , 在必要时 结合新 的需求 加 以改变。 (7 )报 告与 咨询 。建立风 险管 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 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 级 管理人员 及监管 部门及 时 而有效地 了解公 司风险 管 理状况, 并寻求 咨询意 见 。 2 、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风险控 制原则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 岗位 , 并渗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环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 维护内部 控制制 度的有 效 执行; 独立性原 则 。 公司 必须在 精简高效 的基础 上设立 能 充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 要的部门 和岗位, 各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上保 持相对 独立性; 公司固有 财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产、 其 他资产分 离运作 ,独立 进 行; 相互制约 原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 分 明、 相互制 约, 并通过 切 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 措施来 消除内 部 控制中的 盲点; 防火墙原 则。 公司 基金管 理、 交易、 清算登记 、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部 门, 应 当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对因业 务需 要必须知 悉内幕 信息的 人 员, 应 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 监督防 范 措施; 成本效益 原则 。 公司 应当 充分发挥 各部门 及每位 员 工的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运 作成本, 保证以 合理的 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 制效果; 合法合规 性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制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础 上遵循 国际和 行 业的惯例 制订;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必须涵 盖公司 经营管 理 的各个环 节, 并普遍 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 ,不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或 漏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 防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的制订 应当具 有前瞻 性 ,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 部 环境的变 化和国 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环 境 的改变及 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或 完善。 (2)内部 风险控 制的要 求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 建立完整 的信息 资料保 全 系统、 建 立授权 控制制 度 、 建立有 效的风 险防范 系 统和快速 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 控制的 内容包 括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 系 统控制、 档案管 理控制 、 建立保密 制度以 及内部 稽 核控制等 。 (3)督察 长制度 公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由 公司总经 理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并 应当经 全体独 立 董事同意 。 督察长的 任免须 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 。 督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不 定 期向全体 董事报 送工作 报 告, 并在董 事会及 董事会 下设的相 关 专门委 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 公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 及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督 察长发 现基金及 公司运作 中存在问 题时, 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 总经理 和相关业 务负责人 , 提出处理 意见和 整改建 议 , 并监督 整改措 施的制 定 和落实; 公司总 经理对 存 在问题不 整改 或者整改 未达到 要求的 , 督察长应 当向公 司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及 相关派 出 机构报告 。 (4)监察 稽核及 风险管 理制度 监察稽核 部和风 险管理 部 依据公司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 在所 赋予的 权限内 , 按 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 适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客 观的检 查和评 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 评价公司 有关部 门执行 公 司各项规 章制度 的情况 ; 评价各项 内控制 度执行 的 有效性, 对内 控制度的 缺失提 出补充 建 议; 进 行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 助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况 ; 负责 包括基金 经理离 任审查 在 内的各项 内部审 计事务 等 。 3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明 书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披 露真实、 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 基 金管理 人 发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 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 银行是 我国首 家 主要由非 公有制 企业入 股 的全国性 股份制 商业银 行 , 同时又 是严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业 银行法 》 建 立的规 范的股份 制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济成 份在 中国金融 业的涉 足和实 现 规范的现 代企业 制度, 使 中国民生 银行有 别于国 有 银行和其 他商 业银行 , 而为 国内外 经济 界、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国 民生银行 成立二 十年来 , 业务不断 拓展, 规模不断 扩大, 效益逐 年 递增,并 保持了 快速健 康 的发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600016 )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 民生银行 40 亿 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 上交所 正式挂 牌 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通过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 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 次级债券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在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功私 募发行 次 级债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银行 成功完 成股 权分置改 革, 成为国 内首 家完成股 权分置 改革的 商 业银行 , 为中 国资本市 场股权 分置改 革 提供了成 功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在香 港交 易所挂牌 上市。 中国民生 银行自 上市以 来 , 按照 “团 结奋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为,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 提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 的经营发 展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等 方面进 行了有益 探索,先 后推出了 “大集 中”科技 平台、“ 两率” 考核机制 、“三卡 ” 工 程、独 立评审制 度、八大 基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 商业模式 及事业 部改革等 制度创新 , 实现了低 风险 、 快增 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 标, 树立 了充满生 机与活 力的崭 新 的商业银 行形 象。 2013 年度, 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投资 协会股 权和创 业 投资专业 委员会 年度中 国 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 资中介 机构 “ 最 佳资金托 管银行 ” 及由21 世纪传 媒颁发 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 融服务托 管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国 内部审 计协会民 营企业 内部审 计 优秀企业 。 在第八届 “21 世纪 亚 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 荣获“2013 ?亚洲 最佳投 资金融服 务 银行”大 奖。 在“2013 第五 届卓越 竞 争力金融 机构评 选”中 , 民生银行 荣获“2013 卓 越竞争力 品 牌建设银 行”奖 。 在中国社 科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任 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业上市 公司社 会责任 指 数第一名” 、 “ 中国民 营 企业社会 责任指 数第一 名 ” 、 “中国银 行业社会 责任指 数第一 名 ”。 在 2013 年 第十届 中国最 佳企业公 民评选 中,民 生 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 业 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 获得年 度品牌 金博奖“ 品牌贡 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国 银行业 协会“最 佳民生 金融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优秀 项 目奖”。 2014 年 荣获《 亚洲企 业 管治》“ 第四届 最佳投 资 者关系公 司”大 奖和“2014 亚洲 企 业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合 授 予 “亚洲贸 易金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 2014 年 还荣获 《亚洲 银 行家》“ 中国最 佳中小 企 业贸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 纪经济报 道》 颁 发的 “最 佳资产管 理私人 银行” 奖 , 获评 《经济 观察》 报 “ 年度卓越 私人 银行”等 。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在 《金融理 财》举 办的 2015 年度金融 理财金 貔貅奖 评选中荣 获 “金牌创 新力托 管银 行 奖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行 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 国最佳 实物黄 金投 资银行 ” 称 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 行连 续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会 责任蓝皮 书 (2015 ) 》 “ 中国银行 业社会责任 发展指 数第一 名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行 在 《 经济观察 报》 主 办的 2014-2015 年 度中国 卓越金 融 奖评选中 荣获“年 度卓越 创新战 略 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 越 直销银行 ”两项 大奖。 2016 年度 ,民生 银行荣 获 2016 胡润中 国新金 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 具创 新模式新 金 融企业奖 。 2 、主要人 员情况 张庆先生, 中国民生 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具 有基金托 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 从事过 金 融租赁、 证券投 资、 银 行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 25 年 金融从业 经历, 不仅有丰 富的一 线实战 经 验, 还有 扎实的 总部管 理 经历。 历 任中国 民生银 行 西安分行 副行 长,中国 民生银 行沈阳 分 行筹备组 组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3 、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基金托 管资格 ,成为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颁布后首 家获批 从事基 金 托管业务 的银行 。 为了 更 好地发挥 后发 优势, 大 力发展 托管业 务 ,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伊 始就本着 充分 保护基金 持有人 的利益 、 为客户提 供高品 质托管 服 务的原则 , 高 起点地 建立 系统、 完善制 度、 组织人员。 资产托 管 部目前共 有员工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 员 工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历 ,80%以 上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文 凭。基 金 业务人员100%都 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中国民生 银行坚 持以客 户 需求为导 向, 秉 承 “诚 信 、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 依托丰富 的资产 托管经 验 、 专业的 托管业 务服务 和 先进的托 管业务 平台, 为 境内外客 户提 供安全 、 准确 、 及 时 、 高 效的专业 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 中 国民生银 行已 托 管 181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 中国民生 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托 付民生 ·安享 财 富”托管 业务 品牌, 塑造 产品创 新、 服 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 先进、 践行 社会责 任的托 管行形象, 赢 得了业界 的高度 认可和 客 户的广泛 好评, 深化了 与 客户的战 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 国民生银 行荣获 《金 融理 财》 杂 志颁发 的 “最 具潜 力托管银 行” 、 “ 最佳创 新托管银 行” 、 “金牌创 新力托 管银行” 奖和 “年度金 牌托管 银行 ” 奖 , 荣 获 《21 世 纪经济 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 融服务 托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制 目标 强化内部 管理 , 保障 国家 的金 融方 针政策 及相关 法 律法规贯 彻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 业务正常 运行,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基 金托管人 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审计 部、 资 产 托管部内 设风险 监督中 心 及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中 心 共同组成 。 总 行审计部 对各业 务部门 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 专职 的风险 监督中心 , 负 责拟定 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总体 思 路与计划 , 组 织、 指导 、 协调、 监督各 业务中心 风险控 制工作 的 实施。各业 务 中心 在 各自职 责 范 围内 实 施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 措施 。 3 、内部风 险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 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风险控 制 责任应落 实到每 一业务 部 门和业务 岗位, 每位员 工 对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 负责。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 托管业 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和 监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 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 观性 和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 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 与行 政、研发 和营销 等部门 严 格分离。 4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 格的 人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2)建立健 全的组 织管理 结构:前 后台分 离,不 同 部门、岗 位相互 牵制。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监 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 实施 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 立,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 监控。 (5)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 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 念, 并签订承 诺书。 (6)应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建立 异地 灾备中心 , 保证业务 不中断 。 5 、资产托 管部内 部风险 控制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从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 、 控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 建了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体 系。 (1)坚持风 险管理 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要的 理念。 托 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资产托 管 部从 成立之 日 起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 范 和控制体 系作为 工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和 托管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 断出现, 中国民 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始 终将风险 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 同等重 要 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 控 制为托管 业务生 存和发 展 的生命线 。 (2)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资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 将风 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 务 中心和业 务岗位 , 每位 员 工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 (3) 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中心 制的内 部组织 结 构,形成 不同中 心、不 同 岗位相互 制衡的 组织结 构 。 (4) 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 理 的核 心。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十 分重 视内部控 制制度 的建设 , 已经建立 了一 整 套内部 风 险控制制 度, 包括业 务管 理办法 、 内部 控制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 岗位 职责及 涵括所 有后 台运作环 节的操 作手册 。 以上制度 随着 外部环境 和业务 的发展 还 会不断增 加和完 善。 (5)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 险 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 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 实检 查是风险 控制管 理的有 力 保证。 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资产托 管部内 部 设置专职 风险 监督中心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定期对 业务的 运行 进行稽核 检查 。 总行 审计 部也不定 期对 资产托管 部进行 稽核检 查 。 (6) 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 于 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 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 控制 风险更加 可靠, 可将人 为 不确定因 素降至 最低。 托 管业务系 统需求 不仅从 业 务方面而 且从 风险控制 方面都 要经过 多 方论证, 托管业 务技术 系 统具有较 强的自 动风险 控 制功能。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 分配等 行为的 合 法性、合 规性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华 宝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表 人: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华宝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 上交易 直 销 e 网金 系统、 移 动客户 端 (工薪 宝 APP、 微信平台 )办理 本基金 的 申购、赎 回、转 换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华 宝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网 站公告 。网上 交 易网址:www.fsfund.com 。 (二)代 销机构 (1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中国 银 行总行办 公大楼


邮编:100818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陈洪源


联系电话 :95566


客户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西绒线胡 同 28 号 天安国 际办公楼


邮编:100031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志刚


联系电话 :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3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渤海银 行 大厦


邮编:300012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星


联系电话 :400-888-8811


客户电话 :9554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4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戴青


联系电话 :95511


客户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5 )深圳 前海微 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南山区沙 河西路1819 号 深圳湾科 技生态 园 7 栋A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客户电话 :400-999-8800


公司网址 :www.webank.com


(6 )上海 万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21-0203


(7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78-8887


(8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2008 号 中国 凤 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邮编:518026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4008-001-001


客户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9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奥体中 心 北侧)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王星


联系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10)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邮编:518034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400-666-6888


客户电话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11)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江汉区新 华路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话 :9557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12)北 京蛋卷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3)德 邦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武 晓春


联系人: 刘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14)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5)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16)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陆晓


联系电话 :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7)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联系电话 :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话 :400-8888-993 、95309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8)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李晓皙


联系电话 :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9)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北路183 号 大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马梦洁


联系电话 :95575


客户电话 :95575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20)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内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邮编 :100007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李弢


联系电话 :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21)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711 室


邮编:610015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22)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3)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4)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系人: 李楠


联系电话 :95553


客户电话 :95553 、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25)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客户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6)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客户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licaike.com


(27)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 人:李 琦


联系人: 陈飙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28)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400-809-6518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电话 :953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29)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30)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上 海大厦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电 话: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1)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南 京市江 东 中路 288 号华泰 证券一 号 楼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马艺 卿


联系电 话:95597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2) 上海华 夏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 电话:400-817-5666


(33) 上海基 煜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路 488 号太 平 金 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客户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4) 江海证 券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哈 尔滨市 松 北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宏波


联系人 :姜志 伟


联系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5) 深圳市 新兰德 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A 座 7 层





客户 电话:400-166-1188





公司 网址:http://8.jrj.com.cn





(36 )北京 肯特瑞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海淀 东三街2 号4 层 401-15





客户 电话:4000988511





公司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7 )上海 联泰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客户 电话:4000-466-788





公司 网址:www.66zichan.com





(38 )上海 陆金所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 电话:4008219031





公司 网址:www.lufunds.com





(39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6F





联系 电话:4000-776-123





客户 电话:4000-776-123





公司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0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杨 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客户 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 网址:www.noah-fund.com





(41 )平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人 :何之 江





联系 人:周 驰





传真 :0755-82435367





客户 电话:95511-8





公司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2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 代表人 :李俊 杰





联系 人:邵 珍珍





联系 电话:400-891-8918





传真 :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 电话:021-962518





公司 网址:www.962518.com





(43 )申万 宏源证 券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 贸广场 40 楼





邮编 :200031





法定 代表人 :李梅





联系 人:陈 飙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 电话:95523





公司 网址:www.swhysc.com





(44 )南京 苏宁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客户 电话:95177





公司 网址:www.snjijin.com





(45 )上海 天天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客户 电话:400-1818-188





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浙江 同花顺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联系 人:张 丽琼





客户 电话:4008-773-772





公司 网址:www.5ifund.com





(47 )上海 挖财金 融 信息服务 有限公 司


客户 电话:021-50810673





公司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8 )上海 万得投 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户 电话:400-821-0203





(49 )西南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 大厦





邮编 :400023





法定 代表人 :廖庆 轩





联系 人:周 青





联系 电话:400-809-6096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 电话:4008-096-096





公司 网址:www.swsc.com.cn





(50 )信达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 厦 6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张 晓辰





联系 电话:400-800-8899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 电话:95321





公司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 代表人 :杨华 辉





联系 人:( 公邮)





联系 电话:95562





客户 电话:95562





公司 网址:www.xyzq.com.cn





(52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联系 电话:400-6099-200





客户 电话:400-6099-200





公司 网址:www.yixinfund.com





(53 )中国 银河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邮编 :100033





法定 代表 人 :陈共 炎





联系 人:辛 国政





传真 :010-83574807





客户 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招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深圳福 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人 :霍达





联系 人:黄 婵君





传真 :0755-82943227





客户 电话:95565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邮编 :100102





法定 代表人 :王晓 峰





联系 人:王 紫雯





联系 电话:400-886-6567





传真 :010-59562637





客户 电话:400-8866-567





公司 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中国 国际金 融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 代表人 :毕明 建





联系 人:吕 卓





传真 :010-65058065





客户 电话:400-910-1166





公司 网址:www.cicc.com





(57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 1 层





客户 电话:400-600-0030





公司 网址:www.bzfunds.com





(58 )中泰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 路 66 号 东亚银行 金融大 厦 18 层





法定 代表人 :李玮





联系 人:秦 雨晴





联系 电话:95538





传真 :021-20315125





客户 电话:95538





公司 网址:www.zts.com.cn





(59 )中国 中投证 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 代表人 :高涛





联系 人:胡 芷境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 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公司 网址:www.china-invs.cn





(60 )中信 建投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东 城 区朝内大 街 2 号 凯恒中 心 B 座18 层





法定 代表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许 梦园





客户 电话:95587





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61 )中信 期货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皓





联系 人:刘 宏莹





联系 电话:010-60838677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 电话:400-990-8826





公司 网址:www.citicsf.com





(62 )中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法定 代表人 :张佑 君





联系 人:王 一通





传真 :010-60833739





客户 电话:95548





公司 网址:www.cs.ecitic.com





(63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5 层





邮编 :266000





法定 代表人 :姜晓 林





联系 人:刘 晓明








联系 电话:95548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 电话:95548





公司 网址:www.zxwt.com.cn





(64 )中银 国际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 银大厦 31 楼





邮编 :200120





法定 代表人 :宁敏





联系 人:许 慧琳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 电话:4006208888





公司 网址:www.bocichina.com





(65 )深圳 众禄基 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 湖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联系 电话:400-678-8887





客户 电话 :400-678-8887





公司 网址:www.zlfund.cn





(66 )珠海 盈米财 富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 电话:020-89629099





公司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选 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 告。 ( 二)登记 机构 名称:华 宝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 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 四)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 计 师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 路 222 号 外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 路 222 号 外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曾浩 吴凌志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16 】1593 号 《关于 准予华 宝新活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募集的 批复》 核准, 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 集,募集 期从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 ,至 2016 年9 月5 日 止,共 募集 593,079,676.11 份 基金份额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 568 户。 七 、基金 的备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9 月 7 日生效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基金合 同终止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 销售机构 参见本 招募说 明 书“五、 相关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 内容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 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 或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 购与赎 回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者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具 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的交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 申购、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 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2 、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2016 年 9 月 19 日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 赎回业务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 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4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投 资 者认购 、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行顺 序 赎 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2 、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赎 回成立 ;登记 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应在 T 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 情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 询。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申请申 购基金 的金额 通过其他 销售机 构和直 销 e 网金 申购本 基金单 笔 最低金额 为 1 元 人民币 。 通过直销 柜 台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币 ,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 每笔 1 元 人民币 。 已有 认购 本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 的限制。 各销 售机构对 最低申 购限额 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其他销售 机构的 投资者 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 行交易 要 受直销柜 台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 调整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 。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 2、申请赎 回基金 的份额 投资者可 将其全 部或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 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 赎 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 点后两 位,单 笔 赎回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1 份 的,在 赎回时 需 一次全部 赎回。 3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投 资者每 个基金 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 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 持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本 基金总规 模限额 和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等。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购 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六)申 购费与 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随基 金 持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表如 下 :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30 日 0.50% 大于等于30 日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对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少于30 日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 计划, 定期或 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 基金赎 回 费率。 (七)申 购份额 、赎回 金 额与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份额 计算结 果按舍 去 尾数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假 定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 某投 资者 当日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该投 资 者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86 =92081.0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 万 元 申购本基 金, 假 定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 元, 可得 到 92081.03 份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 总额扣减 赎回费 用。其 中 , 赎回总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额-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六个 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 赎回总额=1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为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1.15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1,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 购与赎 回 的登 记 1 、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 请, 在 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 以撤销 。 2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3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 应的登记 手续。 4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申 购申请。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会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发 生 其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统 、 基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 行。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数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 额 总数的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单日 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9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如果 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十)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 为因支付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 投资者 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3 )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 若存 在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当日申请 赎回的 份额超 过 前一工作 日 基金总份 额20% ( “ 大额 赎回申请 人” )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保 护 其他赎回 申请人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优 先确认 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可接 受赎回的 范围内 对普通 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予 以 全部确认 或按单 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 占普 通赎回申 请人赎 回申请 总 量的比例 确认; 在普通 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全 部 确认且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 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 回最低 份 额的限制 。 (4 ) 暂 停赎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 基金管理 人应至 迟于重 新 开放日依 法 公告。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 则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 公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 交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 申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 人拟受 理 基金份额 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五)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 转给其他 自然 人、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 定 办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六)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收 取 转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 低 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份 额的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转 换 (一)基 金转换 受理场 所 基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 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 金必须都 是该销 售机构 代 理销售的 本公司管 理的基 金。 (二)基 金转换 受理时 间 投资人可 以在基 金开放 日 的交易时 间段申 请办理 基 金转换业 务,具 体办理 时 间与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 办理时 间 一致。 (三)基 金转换 费用 本基金与 公司管 理的其 他 基金转换 ,转换 费用由 二 部分组成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和转入 基金与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补 差费。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 赎回时的 赎回费 率收取 费 用。其中25% 归转 出 基金基 金 财 产 , 其余作为 注册登 记费和 相 关的手续 费。 申购补差 费:按 照转入 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额 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 费 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 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 基 金和转出 基金 的申购费 率差额 ;转 出 基 金金额所 对应的 转出基 金 申购费率 高于转 入基金 的 申购费率 的, 补差费为 零。 (四)基 金转换 公式 1 、基金转 换公式 为: 转出费用= 转出份 额×转 出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 金赎回费 率 转出总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 净转出金 额= 转出 总金额- 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 额= 净转 出金额/ (1+补差 费率) ( 当转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 的转出基 金申购 费率低 于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补 差费率=转 入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转出 基金的申 购费率; 当转出 基金金额 所对应 的转出 基 金申购费 率高于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补 差费率=0) 转换补差 费用=净 转出金 额-净转入 金额 转入份额= 净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保留小 数点后 两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 余额对应 的部分 计入基 金 财产。 2 、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 情况下可 更改上 述公式 , 但应最迟 在 新的公式 适用前3 个工 作 日予以公 告。 (五)不 同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不影响 投资者 的持有 基 金时间的 计算。 (六)基 金转换 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申 请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必须根 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交易 时间段内 提出基 金转换 申 请。 2 、基金转 换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以收 到 基金 转 换申请的 当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 认。投资 人可在T+2 工 作 日及之后 到其提 出基金 转 换申请的 网点 进行成交 查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转 换 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 原 则,即份 额注册 日期在 前 的先转换 出,份额 注册日 期在后 的 后转换出 ,如果 转换申 请 当日,同 时有赎 回申请 的 情况下, 则遵 循先赎回 后转换 的处理 原 则。 (七)基 金转换 的数额 限 制 基金转换 遵循“ 份额转 换 ”的原则 ,转换 申请份 额 精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系列 基金、 多策略 增 长基金、 动力组 合基金 、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 行 业精 选基金、 大盘精 选基金 、 增强收益 债券基 金、中 证 100 指 数基金 (前端 收 费模式) 、上证 180 价值ETF 联 接基金、 新兴产业 基金、 可转债 基 金、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医药生 物基金、 服务优 选基金 、 现金宝基 金、创 新优选 基 金、生态 中国基 金、量 化 对冲基金 、高 端制造基 金、 品质生 活基 金、 稳 健回报 基金 、 事件 驱动基金 、 国 策导向 基金 、 新价 值基金 、 万物互联 基金、 转型升 级 基金、核 心优势 基金、 未 来主导产 业基金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基 金、新飞 跃基金 、智慧 产 业基金、 新起点 基金、 第 三产业基 金、红 利基金C 、新优享 基 金 、 价值发现 基金、 中证500 增强基金 转出, 单笔转 换 申请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 , 从现金宝A/B 转出,单 笔转换 申请份 额 不得低于100 份 。因为 转 换等非赎 回原因 导致投 资 人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少于 该基金 最低保 留 份额数量 限制的 ,注册 登 记机构不 作强 制赎回处 理。 (八)基 金转换 的注册 登 记 1 、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 金转换申 请, 在 当日交 易 时间内可 以撤销 , 交易 时 间结束后 不 得撤销。 2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金转 换申请 进行确 认 , 确认 成功 后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 相关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 作 日予以公 告。 (九)拒 绝或暂 停基金 转 换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 抗力; (2 )货币 市场工 具主要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某笔转 换; (4 )暂停 估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转换申 请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原基 金 份额不 变。 2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需 要 拒绝或暂 停接受 基金转 换 申请的, 应当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4 、暂停基 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5 、暂停期 结束,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最 新的基 金 收益和转 份额的 情况。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 日,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信 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基 金转换的 公告, 并公告 最 新的基金 收益情 况。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两 周,暂 停 结 束,重 新开放 基金转 换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 介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基金 转换的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最 新 的基金收 益情况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 超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 刊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 调整。暂 停结 束,重新 开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 介上连续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基 金转换 的 公告,并 在重新 开放基 金 转换日公 告最新 的基金 收 益的情况 。


十、 基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通过大 类资产 间 的灵活配 置和多 样的投 资 策略,力 争实现基 金资产 的长期 稳 健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固定收 益品种 (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含超短期 融资券 )、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和 货币市 场 工具(包 括质 押及买断 式回购 、银行 存 款等)、 股指期 货、权 证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股 指期货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 定执行。 (三)投 资策略 1 、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 取积极 的大类 资 产配置策 略,通 过宏观 策 略研究, 综合考 虑宏观 经 济、国家 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以及市 场流动 性 等方面因 素,对 相关资 产 类别的预 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踪 ,决定 大 类资产配 置比例 。 2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积极 的股票 选 择策略, 将“自 上而下 ” 的行业配 置策略 和“自 下 而上”的 股票精选 策略相 结合, 根 据对宏观 经济和 市场风 险 特征变化 的判断 ,进行 投 资组合的 动态 优化,实 现基金 资产长 期 稳定增值 。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业 由于所 处的商 业 周期不同 ,面临 的上下 游 市场环境 也各不 相同, 因 此不同行 业表现也 并非完 全同步 。 本基金将 综合考 虑经济 周 期、国家 政策、 社会经 济 结构、行 业特 性以及市 场短期 事件等 方 面因素, 在不同 行业之 间 进行资产 配置。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将 主要以 “自下 而 上”的 精 选策略 ,精选 个 股,构建 投资组 合。本 基 金进行个 股投资时 ,主要 通过深 入 分析企业 的基本 面和发 展 前景,并 以定量 的指标 为 参考,精 选优 质公司。 优质公 司需符 合 以下一项 或多项 标准: 公 司所处行 业具有 良好的 发 展前景、 产品 具有竞争 优势、 公司治 理 健全规范 、公司 具有较 强 的营销能 力、公 司具有 垄 断优势或 稀缺 性资源、 有正面 事件驱 动 。 本基金的 定量分 析方法 主 要包括分 析相关 的财务 指 标和市场 指标, 选择财 务 健康、成 长性好、 估值合 理的股 票 。具体分 析的指 标为: 1 )成长指 标:预 测未来 主营业务 收入、 主营业 务 利润复合 增长率 等; 2 )盈利指 标:毛 利率、 净 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等 ; 3 )价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固定收 益类投 资工具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投资于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类 投资工 具 ,以有效 利用基金 资产, 提高基 金 资产的投 资收益 。 首先,本 基金将 密切关 注 国内外宏 观经济 走势与 我 国财政、 货币政 策动向 , 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 走势, 自上而 下 地确定投 资组合 的久期 。


其次,债 券投资 组合的 构 建与调整 是一个 自下而 上 的过程, 需综合 评价个 券 收益率、 波动性、 到期期 限、票 息 、赋税条 件、流 动性、 信 用等级以 及债券 持有人 结 构等决定 债券 价值的影 响因素 。同时 , 本 基金将 运用系 统化的 定 量分析技 术和严 格的投 资 管理制度 等方 法管理风 险,通 过久期 、 平均信用 等级、 个券集 中 度等指标 ,将组 合的风 险 控制在合 理的 水平。在 此基础 上,通 过 各种积极 投资策 略的实 施 ,追求组 合较高 的回报 。 主要运用 的策 略有:


(1 )利率 预期策 略


基于对宏 观经济 环境的 深 入研究, 预期未 来市场 利 率的变化 趋势, 结合基 金 未来现金 流的分析 ,确定 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 期限。 如果预 测 未来利率 将上升 ,则可 以 通过缩短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的 办法规 避 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 预 测未来利 率下降 ,则延 长 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赚 取利率 下降带 来 的超额回 报。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较 债券的 内在价 值 和市场价 格而做 出投资 决 策。当内 在价值 高于市 场 价格时, 买入债券 ;当内 在价值 低 于市场价 格时, 卖出债 券 。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同 债券市 场板块 间 利差而在 组合中 分配资 产 的方法。 收益 率利差 包括 信用利差、 可提前赎 回和不 可提前 赎 回证券之 间的利 差等表 现 形式。信 用利差 存在于 不 同债券市 场, 如国债和 企业债 利差、 国 债与金融 债利差 、金融 债 和企业债 利差等 ;可提 前 赎回和不 可提 前赎回证 券之间 的利差 形 成的原因 是基于 利率预 期 的变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对 投资组 合的管 理 ,在卖出 组合中 部分债 券 的同时买 入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以 用来达到 提高当 期收益 率 或到期收 益率、 提高组 合 质量、减 少税收 等目的 。


(5 )信用 分析策 略


根据宏观 经济运 行周期 阶 段,分析债 券发行 人所处 行业发展 前景、 发展状 况 、 市场地 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和 债 务水平等 因素,评 价债券 发行人的 信用风 险,并根 据特定债 券的发 行契约,评 价债券 的信用 级别,确定 债券的 信用风 险。 4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主动 进行权 证 投资。基 金权证 投资将 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 型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 下 力争实现 稳健的 超额收 益 。 5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依据法 律法规 并 根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参 与 股指期货 投资。 本基金 将 通过对证 券市场和 期货市 场运行 趋 势的研究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约 , 并充分考 虑股 指期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 及风险性 特征。 主要的 投 资策略有 : (1 )Alpha 套利 利用多因 子模型 和事件 驱 动模型等 ,精选 预期未 来 相对股指 期货标 的指数 有 超额收益 的个股, 结合行 业配置 模 型,构建 投资组 合,利 用 股指期货 完全对 冲,获 取 股票组合 的超 额收益。 (2 )期现 套利 股指期货 价格和 现货价 格 之间的基 差会随 着市场 环 境变化而 波动, 当基差 上 升到一定 程度以后 ,可以 做空股 指 期货,做 多现货 ,待基 差 收窄后平 仓。 (3 )跨期 套利 在正向市 场(Contango ) 里,远期 升水, 可以买 入 近月合约 ,卖出 远月合 约 ;在反向 市场 (Backwardation ) 里, 远 期贴水 , 可以卖 出 近月合约 , 买 入远月 合约 。 另外 股指期 货 不同合约 之间的 价差因 市 场环境、 投资者 预期、 成 分股分红 等的影 响而波 动 ,当价差 扩大 到不合理 的区间 时,可 以 开仓买入 低估的 合约、 卖 出高估的 合约, 待价差 收 窄后平仓 ,获 取价差收 窄部分 收益。 6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宏观经 济 、资产池 结构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 气变化 等 因素的研 究,综合 运用久 期管理 、 收益率曲 线、个 券选择 和 把握市场 交易机 会等积 极 策略,在 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控制信 用风险 和流动 性 风险的前 提下, 选择经 风 险调整后 相对 价值较高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期 稳定收 益 。 7 、其他金 融工具 投资策 略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于其他 金 融产品, 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监管机 构的规定 及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制 定与本 基金相 适 应的投资 策略、 比例限 制 、信息披 露方 式等。 (四)投 资管理 1 、决策依 据 本基 金主 要依据 下列因 素 决定基金 资产配 置和具 体 证券的买 卖: (1 )国内 外宏观 经济环 境及其对 中国证 券市场 的 影响; (2 )国家 货币政 策、产 业政策以 及证券 市场政 策 ; (3 )市场 资金供 求状况 及未来走 势; (4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 。 2 、投资决 策流程 (1 )投资 决策机 制 公司的投 资决策 实行投 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 经理负责 制,由 基金经 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授 权具体 承 担基金管 理工作 。投资 总 监负责监 督管理 基金日 常 投资活动 。公 司投资决 策机制 为分级 授 权机制, 即: 第一级,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审定基 金经理 的投资 组 合配置提 案和重 点投资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公司 基 金投资的 最高决 策机构 , 以定期或 不定期 (会议 频 率每月不 少于一次 )会议 的形式 讨 论和决定 基金投 资的重 大 问题。 第二级, 投资研 究联席 会 议。确定 投资组 合配置 提 案。 研究部、 投资管 理部定 期 或不定期 (会议 频率双 周 一次或更 多)召 开投资 - 研究联席 会议,研 究、交 流投资 信 息,探讨 、解决 投资业 务 的有关问 题。双 周投资 - 研究联席 会议 就研究部 提交的 全市场 模 拟组合与 配置、 宏观及 行 业策略, 以及研 究员提 交 的各行业 模拟 组合、三 级股票 池、重 点 投资品种 等进行 充 分讨 论 。基金经 理根据 联席会 议 的成果及 自身 判断确定 投资组 合配置 提 案。 第三级, 基金经 理。在 各 自的权限 内执行 和优化 组 合配置方 案。 (2 )投资 流程 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 不 定期召开 会议, 负责就 基 金重大战 略、资 产配置 做 出决策。 2 )研究部 负责投 资研究 和分析 宏观研究 人员通 过研究 其 他证券公 司和基 金管理 公 司的报告 ,通过 走访政 府 决策部门 和研究部 门, 研究经 济形 势、 经济政策 (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策、 区 域政策、 产业政策 等) 、 重大技术 服务创 新等, 撰 写宏观研 究报告 ,就基 金 的股票、 债券、 现金比 例 提出建议 。 行业研究 人员考 察上市 公 司的核心 业务竞 争力、 经 营能力和 公司治 理结构 等 ,预测上 市公司未 来2-3 年的经 营情况 , 选择 重点上 市公 司进行调 研, 撰写行 业和 子行业研 究报告 及上市公 司调研 报告, 对 个股买卖 提出具 体建议 。 3 )基金经 理小组 负责投 资执行 基金经理 小组根 据宏观 经 济和行业 发展, 提出投 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 比例建 议 ,同时结 合股票排 序和研 究员的 报 告,形成 投资计 划提交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并根据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体实 施投资 计 划。


经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总 经 理审核的 投资组 合方案 后 ,基金经 理向交 易部下 达 具体的投 资指令, 交易员 根据投 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4 )绩效评 估 主要包括 四项核 心功能 : 风格检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的 风险调 整和业 绩 贡献,由 绩效评估 人员利 用相关 工 具评估。 5 )内部控 制 内部控制 委员会 、督察 长 、监察稽 核部和 风险管 理 部负责内 控制度 的制定 , 并检查执 行情况。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上证国 债指数 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联合编 制,中 证指数 公 司发布的 反映中国A 股市 场整体 走 势的指数 。具有 市场认 可 度高、代 表性强 、编制 透 明等特点 。 上证国债 指数是 由中证 指 数公司编 制并发 布,以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所 有 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 本,按 照发行 量 加权而成 。具有 良好的 债 券市场代 表性。 作为混合 型基金 ,选择 上 述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客 观 、合理地 反映本 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证 券市场 中有其 他 代表性更 强或者 更科学 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 适用于 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 维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 原 则,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变更业 绩 比较基准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及 时公告 ,而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 一只主 动投资 的 混合型基 金,其 长期平 均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基金 、 货币市场 基金。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9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11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13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5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本基 金在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8 )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 货交易依 据下列 标准建 构 组合: 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 2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 定; 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9 )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20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与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托管 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 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21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9 ) 、 (10) 、 (1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 内,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 按变更 后 的规定执 行。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 露。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 和债权 人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股东权 利和债 权人权 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 、有利于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 身、 雇员 、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 (九)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3,394,893.00 21.26 其中:股 票 13,394,893.00 21.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10,030,000.00 15.92 其中:债 券 10,030,000.00 15.9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24,000,000.00 38.09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4,600,629.37 23.17 8 其他资产 977,669.13 1.55 9 合计 63,003,191.50 100.00 2、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05,793.00 4.26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717,000.00 1.17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业 1,968,000.00 3.22 J 金融业 8,104,100.00 13.2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394,893.00 21.9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港股 通投资 股票投 资 组合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 股票。 3、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行 400,000 2,128,000.00 3.48 2 600050 中国联通 400,000 1,968,000.00 3.22 3 601939 建设银行 270,000 1,768,500.00 2.89 4 601318 中国平安 30,000 1,757,400.00 2.87 5 600030 中信证券 100,000 1,657,000.00 2.71 6 600426 华鲁恒升 50,000 879,500.00 1.44 7 603179 新泉股份 39,740 872,293.00 1.43 8 000830 鲁西化工 50,000 854,000.00 1.40 9 600036 招商银行 30,000 793,200.00 1.30 10 601607 上海医药 30,000 717,000.00 1.17 4、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0,000.00 16.40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0,030,000.00 16.4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30,000.00 16.40 5、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180201 18 国开01 100,000 10,030,000.00 16.40 6、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 报 告期末 本基金 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损 益 明细


本基 金未投 资股指 期 货。 (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 金未投 资股指 期 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 金未投 资国债 期 货。 (2 ) 报 告期末 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损 益 明细


本基 金未投 资国债 期 货。 (3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基 金未投 资国债 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 )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发 现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体在 报告期 内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也 没有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无证券 投资决 策 程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备选股 票库。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38,653.15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624,319.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402.54 5 应收申购 款 16,294.0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7,669.13 (4 ) 报 告期末 持有的 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 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 债券。 (5 ) 报 告期末 前十名 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 说明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 限情况。 十 一、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30 日,所 列数据 未经审计 。 1 、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比 较基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9/07-2016/12/31 -1.07% 0.12% -0.28% 0.36% -0.79% -0.24% 2017/01/01-2017/12/31 31.38% 0.51% 10.86% 0.32% 20.52% 0.19% 2018/01/01-2018/06/30 -7.73% 0.80% -5.15% 0.58% -2.58% 0.22% 2016/09/07-2018/06/30 19.92% 0.57% 4.86% 0.41% 15.06% 0.16%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 动 及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变 动 的比较: (2016 年9 月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 至2017 年3 月7 日 ,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 规定 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 十 二、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 基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 清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 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交 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 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股指期 货合约 、权 证、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交易 所发行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3) 交易 所发行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 挂 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固定 收益品 种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当 日结算 价及 结算规 则以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结 算细则》 为准。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四)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 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 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 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 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 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值 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 (4)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 估 值错 误 造成 的 损失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 估值错 误 的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 确认。 4、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3)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4、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 误 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 值; 4、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配 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销售服 务费; 4、《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露 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 律师费和 诉讼费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9、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6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 付 指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 付 指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3、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值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若 遇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 会 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 务 报表 进 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 人、法人 和其他 组织。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资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 的内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 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1、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3) 基金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登 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媒 介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5、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 用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告 方 式。 基金运作 期间, 如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 险,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本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7、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变 动 ; (9)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 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涉 及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 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14)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 (15)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等费 用计提 标 准、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百 分 之零点五 ; (18)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 务所; (19)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 (20)更 换基金 登记机 构 ; (21)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3)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 基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 (25)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 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 事项时; (27)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事项 。 8、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9、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1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 投资政 策 和投资目 标等。 本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10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一 致 。 为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构 ,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 十 八、风 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 基金的 风 险 1 、 市场风险 证 券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 响, 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要包 括: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于 国债与 上市公 司 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 随 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 着 国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资 于国债 和股 票,其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2 、 流动性风 险 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变 化的 申 购 和赎回 ,尤其 是发生 大额 申购和 赎回时 ,即使 市场 行情没 有发生 显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票 买卖。 然而 ,市场 的流动 性是变 化的 ,不同 时间段 、不同 的股 票,其 流动 性 都各不 相同。 一般来 说, 股市上 涨期, 市场流 动性 较高; 股市下 跌期, 市场 流动性 低; 大 盘蓝筹 股流 动 性高, 小盘 垃圾股 流动性 较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较 差,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 买进或 卖出股 票,或 者必 须付出 较高成 本才能 买进 或卖出 股票, 这样, 就在 两个方 面产 生了风险 : 当 发生巨 额申 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进 股票, 使得本 基金 的持仓 比例被 动地 发 生变化 , 可能 导致行 情上 涨时不能 实现预 期的投 资 收益目标 , 影 响本基 金的 最终投资 业绩;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 差,本 基金为 了兑现 持有 人的赎 回,必 须以 较 高的代价 卖出股 票,从 而 影响本基 金的投 资业绩 。 (1)基金 申购、 赎回安 排


投资人具 体请参 见基金 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和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的申 购 以及赎回 安排。


在 本基金 发生 流动性 风险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综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以减 少或应 对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被 暂停接 受、赎 回款 项被延 缓支 付 、被收 取短期 赎回费 、基 金估值 被暂停 、基金 采用 摆动定 价等风 险。投 资者 应该了 解自 身的流动 性偏好 ,并评 估 是否与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 险匹配。 (2)拟投 资市场 、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券、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 可转 换债券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投资的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标 的资产大 部分为 股票资 产 , 一般 情况下 具有较好 的 流动性 。 同时 , 本 基金严 格控制 投资于 流动 受限资 产和不 存在活 跃市 场需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的 投 资品种 的比例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历 史经验 和市场 情况动 态调 整基金 中高 流 动性资 产的比 例并通 过组 合管理 、分散 投资对 各类 标的资 产进行 合理配 置, 以防范 流动 性风险。 (3)巨额 赎回情 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基金管理 人已建 立内部 巨 额赎回应 对机制, 对基金 巨额赎回 情况进 行严格 的 事前监测、 事 中管控 与事后 评估。 当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需要根 据实际 情况 进行流 动性 评 估,确 认是否 可以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当发现 现金 类资产 不足以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需充 分 评估基 金组合 资产变 现能 力、投 资比例 变动与 基金 单位 份 额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审 慎接 受 、确认 赎回申 请,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巨 额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部分 延期 赎 回或暂 停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前一工 作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 基金管 理人按 照保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 , 优先确 认 普通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可 接受赎 回的 范围内 对普通 赎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予以全部 确认或 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普通赎 回 申请人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确认。 (4)实施 备用 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 情形、 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 潜在影 响 在 市场大 幅波 动、流 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发 生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以 保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暂 停基金 估值、 摆动定 价等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的使 用,基 金管理 人将 依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 对风 险进行 监测 和 评估, 使用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时,可 能对投 资者 有以下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的部分 或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 时投资 者完成 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 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不同 ; 投资者接 收赎回 款项的 时 间将可能 比一般 正常情 形 下有所延 迟;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投资 者没有 可 供参考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同时赎回 申请可 能被延期 办理、 或被暂 停 接受、或 被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等。 3、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存 在大类资 产配置 风 险, 有 可能受到 经济周 期 、 市场 环境 或 管理人 对市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和 产业周 期的判 断不 足等因 素的影 响,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 配置比 例偏离 最优化 水平 ,给基 金投资 组合的 绩效 带来风 险。本 基金在 股票 选择上 具有 一定的主 观性 , 将在 个股 投资决策 中给基 金带来 一 定的不确 定性 , 因而 存在 个股选择 风险。 (2)股指 期货等 金融衍 生品投资 风险 投资于金 融衍生 品需承 受 市场风险 、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险 、 操 作风险和 法 律风险等 。 由 于衍生 品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价 格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为剧 烈,有 时候比 投资 标的资 产要 承 担更高 的风险 。并且 由于 衍生品 定价相 当复杂 ,不 适当的 估值有 可能使 基金 资产面 临损 失风险。 投资股指 期货可 能面临 如 下风险: 1) 杠杆风 险: 因 股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 易而存 在 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因 此 产生更大 的 收益波动 。 2) 基差风 险: 在 利用股 指期货对 冲市场 系统风 险 时, 基金 资产可 能因为 股 指期货合 约 与 标的指 数价格 变动方 向不 一致而 承担基 差风险 。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股 指期 货合约 展期 操作时, 基金资 产可能 因 股指期货 合约之 间价差 的 异常变动 而遭受 展期风 险 。 3) 股指期 货展期 时的流 动性风险 : 本基 金持有 的 股指期货 头寸需 要进行 展 期操作, 平 仓 持有的 股指期 货合约 ,换 成其它 月份股 指期货 合约 ,当股 指期货 市场流 动性 不佳、 交易 量 不足时 ,将会 导致展 期操 作执行 难度提 高、交 易成 本增加 ,从而 可能对 基金 资产造 成不 利的影响 。 4) 期货盯 市结算 制度带 来的现金 管理风 险: 股 指 期货采取 保证金 交易制 度 , 保证金 账 户 实行当 日无负 债结算 制度 ,资金 管理要 求高。 当市 场持续 向不利 方向波 动导 致期货 保证金 不足, 如果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平 仓,可 能给 基金资 产带 来超出预 期的损 失。 5) 到期 日风险 : 股 指期 货合约到 期时, 本基金 的 账户如仍 持有未 平仓合 约 , 交易 所将 按 照交割 结算价 将账户 持有 的合约 进行现 金交割 ,因 此无法 继续持 有到期 合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6) 对手方 风险: 资产管 理人运用 基金资 产投资 于 股指期货 时, 会 尽力选 择 资信状况 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强的 期货 公司作 为经纪 商,但 不能 杜绝在 极端情 况下, 所选 择的期 货公 司在交易 过程中 存在违 法 、违规经 营行为 或破产 清 算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 失 。 7) 连 带风险 : 为 基金资 产进行结 算的结 算会员 或 该结算会 员下的 其他投 资 者出现保 证 金 不足、 又未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对该结 算会 员下的经 纪账户 强行平 仓 时,基金 资产可 能因被 连 带强行平 仓而遭 受损失 。 8) 未平 仓合约 不能继 续 持有风险 : 由于 国家法 律 、 法规 、 政策 的变化 、 中 国金融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规则 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台 等原因 ,基 金资产 持有的 未平仓 合约 可能无 法继 续持有, 基金资 产必须 承 担由此导 致的损 失。 (3)资产 支持证 券的投 资风险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资产 支持证 券,可 能面 临价格 波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信用风 险等 风 险 。价格 波动风 险是指 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 致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率 和价格 波动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受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资 产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 水平上 进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从 而存在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是 指可 能因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债务人 违约, 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 约 ,或由 于资产 支持证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证券 价格下 降,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4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水 平、投 资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市 场判断 不准 确、获 取的信 息不全 、投 资操作 出现 失误,都 会影响 基金的 收 益水平。 5、信用风 险 信 用风险 是指债 券发行 人是 否能够 实现发 行时的 承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息 的风 险。一 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信用 等级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一 信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的 变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 价 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 。 6、操作或 技术风 险 在 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行 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 导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 算 机构等。 7、合规性 风险 指 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反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 8、其他风 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受损 。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 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 。 投资者自 愿投资 于本基 金 , 须自 行承 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 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 通 过其 他 销售 机 构销售 , 但 是 , 基金并不 是销售 机构的 存 款或负债 ,也没 有经销 售 机构担保 或者背 书,销 售 机构并不 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 后生效 , 并自决议 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在 决议生 效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 4)销售基 金份额 ; 5)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 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等 的业务 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2、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 为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 货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 负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 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 以 保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与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者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 策,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 序和规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1、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 务费;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 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 )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并 在对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或销 售服务 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或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 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2、会议召 集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3、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 议 召开前30 日,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应 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 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 限 等)、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 通 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效力。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通 讯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允 许 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 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 定。 (1)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 书 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2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第3 ) 项中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 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 议通知载 明, 本 基金可 采 用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 会的程序 进行。 (4)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亦 可 采用其他 非 书面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议 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 改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前 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 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 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监 票 人。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公 布 重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 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8、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后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并在决 议生效 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在6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 (3)《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 3、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 日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以 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 式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 宝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表 人:孔 祥清 成立时间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5亿 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 设立基 金 、基金管 理及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2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成立日期 :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结 汇、售 汇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保 险兼业 代理 业务( 有效期 至2017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 督,对存 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固定收 益品种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 券、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银行 存款) 、股 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 定执行。 若 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发生 变更或 监管 机构允 许,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对上述 资产配 置比例 进 行调整。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9)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0)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11)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12)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13)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 (15)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3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6)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7)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18)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 货交易依 据下列 标准建 构 组合: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 值的20%;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9)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40%; (20)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 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2% ; (21)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 (9 ) 、 (10) 、 (1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本 基金 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 割 等事宜另 行具体 协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 按变更 后 的规定执 行。 本 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 割 等事宜另 行具体 协商。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流通受 限 证券投资 签订风 险控制 补 充协议。 本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本 基金不 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 定期不 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银 行间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 证券。 本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相 关工 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 理 人原 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 管问题 ,造成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金 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 全的责 任 及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不得预 付任何 形式的 保 证金。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对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如 因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或预 先确定 的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导 致本基 金出 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本 基金有 关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 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能进 行及 时 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书,予以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规 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以 下事项监 督: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况 。 在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 善 情况。 有关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 况 。 信息披露 情况。 相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有 新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投 资 中期票据 业务进 行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 务的风险, 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公 司董事会 批准的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相关制 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以 规范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 本协议 不一 致 的,以 本协议 的约定 为准 。首次 投资中 期票据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中 期票 据投资签 订风险 控制补 充 协议。 (1)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 中期票 据属于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中期 票 据应符合 法律 、 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中关于该 基金投 资固定 收 益类证券 的相关 比例及 期 限限制;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 期证券的10% 。


(2)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 险处置 的 监督职责 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原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3) 如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的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10个 交易 日内将中 期票据 调整至 规 定的比例 要求。 7.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范围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签署银 行存 款协 议前 ,应将 草拟的 银行 存款协 议送基 金托管 人审 核。首 次投资 银行存 款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 银 行存款的 投资签 署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8.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11.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并及 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1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 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固有财 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 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 程序作 出 的合法合 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 的任何财 产。非 因 基金 财 产本身承 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 金财产 强 制执行。 (4)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5)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决 。 (7)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基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8)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 集期间 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应 开 立 “基金 募集专 户” , 用 于存放募 集的资 金。 该 账 户由基金 管 理人开立 。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 计师签字 并加盖 会计师 事 务所公章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 宜,基 金托管 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 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应 以本 基金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 账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 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 支付。 4.基金证 券账户 和结算 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本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基 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 经对方书 面同意 擅自转 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证券结 算 保证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 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 人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 定 执行。 5. 债券托 管专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银 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 开立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 同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 户, 可 以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开 立 , 在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 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办 理。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但基金 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 保管凭 证 。 8.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年度 审计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 协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 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 人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与会计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 复核与完 成的时 间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以双方 约 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 金托管 人,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以 约定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提 交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 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 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值 方法和 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股 指 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2)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允价格 ;


B.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或 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C.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 日债券收 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 减去债券 收 盘价 或估值 全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D.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 B.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固定 收益品 种和权 证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 券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值 。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算 规则 以《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 结算细则 》为准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等 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但是 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3.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的 处 理方式 (1)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 知托管 人 ,并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 行赔 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 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 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另有 通 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 4.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 后,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 (4)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6.基金账 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 设置、记 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 册。基金 托管人 按 规定 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 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 准。 7.基金财 务报表 与报告 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 同查出原 因,进 行调整 , 直至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 的,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关 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8.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编 制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之 前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 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 密 义务。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 相关的争 议,双 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会进 行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本 托 管协议双 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本托管 协 议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托管协 议受中 国法律 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本托管 协议的 变更程 序 本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 ,可以 对本托 管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 的 新托管协 议,其内 容不得 与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 管协议 终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4)发生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3.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要 包 括:基金 合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 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4)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 化,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 及内容。 主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一)资 料 寄送 投资者更 改个人 信息资 料 ,请及时 到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的 销售机 构更改 。 在从销售 机构获 取准确 的 客户地址 、邮编 和电子 邮 箱地址的 前提下 ,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者 的需要 寄送以 下 资料: 1、基金投 资者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月度 结 束后的3个 工作日 内, 向 已经定制 了电子 对账单 服 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电 子对账 单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因特 殊原因需 要获取 指定期 间 的纸质对 账单, 可拨打我 公司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费 ) 、021-38924558 , 按 “0 ” 转人工服 务, 提供姓名 、开户 证件号 码 或基金账 号、邮 寄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 电话, 客 服人员核 对信 息无误后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免费 邮寄纸 质对账 单 。 2、其他相 关的信 息资料 基金管理 人以说 明或电 子 形式向投 资人寄 送基金 其 他信息资 料。 (二)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 所 获红利再 投资于 本基金 , 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 收 申购费用 。 (三)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1 、定义 本基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是 指投资 人可通 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 售 机构提交 申请,约 定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由 指定的 销 售机构于 每月约 定扣款 日 在投资人 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 和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 期投资方 式。投 资者在 办 理本业务 的同 时,仍然 可以进 行日常 申 购、赎回 业务。 2 、办理时 间 本业务申 请受理 时间为 开 放式基金 法定开 放日 9 :30-15:00 3 、办理场 所 目前,我 公司直 销 e 网 金 、部分代 销机构 已开通 本 基金的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 本公司新 增其他 销售机 构 开办此业 务时, 将另行 公 告。 4、申请 方式 (1 ) 凡 申请办理 本业务 的投资者 , 须先 开立本 公 司开放式 基金账 户 (已 开 户者除外 ) , 具体开户 程序应 遵循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规定 。


(2 ) 已 开立本 公司开 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 资者 , 请 到销售机 构的各 营业网 点 申请办理 此 项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 应 遵循各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规 定。


5 、扣款日 期 投资者应 按照销 售机构 的 业务规则 ,与销 售机构 约 定每月固 定扣款 日期, 该 扣款日期 视为申购 申请日 (T 日) ; 若遇约 定的固 定扣款 日 期为非基 金申购 开放日 , 则下一基 金申购 开放日为 实际扣 款日(T 日)。 6 、扣款金 额 投资者应 与销售 机构就 申 请开办本 业务约 定每月 固 定扣款( 申购) 金额, 具 体最低扣 款金额以 各代销 机构的 规 定为准。 投资者 通过本 公 司直销 e 网金办 理本业 务 时,每期 扣款 金额最低 不少于 人民币1 元。 7 、扣款方 式


销售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 请时所约 定的每 月固定 扣 款日、扣 款金额 扣款, 若 遇非基金 开放日则 顺延到 下一基 金 开放日; 如因投 资者提 交 变更、解 约等申 请而使 扣 款信息与 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的 约定信 息 不符或基 金管理 人发布 暂 停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公 告 等情况, 则此 次扣款不 成功。 投资者 需 指定一个 销售机 构认可 的 资金账户 作为每 月固定 扣 款账户。 如投 资者账户 余额不 足的, 应 遵循相关 销售机 构的规 定 处理。 8 、交易确 认


以每月实 际扣款 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申购 份额。 基金份 额 确认日为 T+1 日,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 售机构 各销售 网 点查询基 金申购 确认情 况 。 9 、本业务 的变更 和终止


(1) 投 资者变 更每月 扣 款金额 、 扣款日 期、 扣款 账户等信 息, 须 到原销 售 网点申请 办 理业务 变 更手续 ,具体 办 理程序应 遵各销 售机构 的 相关规定 ; (2 ) 投 资者终 止本业 务 , 须携 带本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及相关 业务资 料到原 销 售机构申 请 办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 办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 构的相关 规定; (3 )本业 务变更 和终止 的生效日 应遵循 各销售 机 构的具体 规定。 (四)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在 条件成 熟的情 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告 。 (五)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基金管 理 人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网 上查询、 网上资讯 服务。 (六)资 讯服务 1、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申购 与赎回的 交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息 , 可拨打基 金管理 人如下 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 话可转人 工座席 。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888-301 或302、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互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 :fsf@fsfund.com (七)客 户投诉 和建议 处 理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呼叫中 心人工 座 席、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 提出建议 。投资 者还可 以 通过销售 机构 的服务电 话对该 销售机 构 提供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八) 如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容 , 请 联系基 金管 理人客户 服 务热线。 请确保 投资前 , 您/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招募 说明书 。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本报告期 内,本 基金在 指 定媒体刊 登的公 告如下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8/08/24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 半年度报 告 2018/08/24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 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8/07/18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07/01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2018/06/06 关于华宝 基金公 司旗下 部 分产品增 加中银 国际证 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04/21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04/19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2018/04/19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摘要 2018/03/28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修订 基金合 同 有关条款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增 加北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为代销 机构及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度报告 2018/03/27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8/03/27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018/03/27 华宝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2018/03/23 华宝基金 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公募基 金增加 广发证 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二 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 致。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以下文件 存于基 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 管人办 公场所 备 投资者查 阅。 (一)中 国证监 会准予 华 宝新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华宝新 活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华宝新 活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法 律意见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 照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 照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 阅或下 载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的各 种定期 和临时 公 告。




























































































华宝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018 年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