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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A(006181)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格 林 伯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重要提示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 0 1 8 年 4 月 1 7 日证 监许可 [ 2 0 1 8 ] 7 2 5 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 格林 伯 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其 他 风 险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 但
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 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 0
六、基金的募集
............................................................................................................
5 0
七、基金的备案
............................................................................................................
5 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 8
九、基金的投资
............................................................................................................
7 4
十、基金的财产
............................................................................................................
8 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8 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9 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 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 0 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1 0 3
十六、风险揭示
.........................................................................................................
1 1 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 2 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 2 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 5 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 7 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 7 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 7 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 8 0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 格 林 伯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格 林 伯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格林 伯锐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格林 伯锐 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格 林伯 锐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指《 格林 伯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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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外 汇 局 ) 批 准 的 投 资 额 度 , 运 用 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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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 毕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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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放日
3 5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 务规则 》 :指 《 格林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 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 3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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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基 金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在 1 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由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券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到公平对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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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 0 1 6 】2 2 6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 0 0 % 的股权。
电话:0 1 0 - 5 0 8 9 0 7 0 5
传真:0 1 0 - 5 0 8 9 0 7 7 5
联系人: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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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 定 享 有 最 高 决 策 权 ; 设 董 事 会 和 2 名 监 事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人
力 资 源 与 薪 酬 战 略 委 员 会 ; 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I T 治 理 委
员 会 、 产 品 委 员 会 、 估 值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F O F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产 品 部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 市 场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及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分 管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历 任 九 届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河 南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控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顾 问 、 中 国 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 B A 导师。
高 永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永 智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北 京 格 林 鼎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河 南 省 通
联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2 年 、 2 0 1 5 年 任 郑 州 市 政 协 委 员 , 曾 任 辉 县 市 第 三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 辉 县 市 政 府 驻 郑 办 事 处 职 员 ,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结 算 部 经 理 , 格 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彤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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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北 京 机 械 工 业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分 院 总 支 书 记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长等。
程 兵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院 应 用
数 学 所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1 9 9 9 年 入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 百 人 计 划 工 程 ” , 2 0 0 1 年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 。 曾 任 英 国 伦 敦 经 济 学 院
( L o n d o n S c h o o l o f E c o n o m i c s ) 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妍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
杂 志 社 编 辑 部 副 主 任 。 2 0 1 4 年 1 月 荣 获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二 等 奖 ,
2 0 1 5 年 1 月荣 获中 国科学 院青 年创新 促进 会会员 奖。 曾任 中国 科学 院大学 经济 与
管 理 学 院 M B A 中 心 副 主 任 ,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山 东 省 聊
城市冠县(挂职)副县长。
孙 会 女 士 : 督 察 长 , 双 学 士 。 2 0 0 2 年 至 2 0 0 4 年 间 , 于 《 证 券 市 场 周 刊 》 编
辑 部担 任记 者 职务 。 2 0 0 4 年 起 , 分别 就 职于 格林 期 货有 限公 司 和格 林大 华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企 宣 部 经 理 、 法 务 部 经 理 、 合 规 风 控 与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监
事会主席等职务。
王 呈 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管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 瑾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曾 任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申 晨 女 士 : 董 事 会 秘 书 , 硕 士 。 现 供 职 于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任 董 事 长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1
秘 书 、 集 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曾 供 职 于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市 场 部 客 户 经
理、经理助理、副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兴先 生 ,经 济学 博 士, 毕 业于 东北 财 经大 学 。 2 0 1 6 年 入职 格 林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任 基 金经 理。 2 0 1 1 年 进入 国家 信 息中 心工 作 ,曾 任国 家信 息 中心 中经 网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人 , 主 要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指 数 化 策 略 、 量 化 对 冲 投 资 策 略
研究工作。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 四 名 人 员 组 成 : 由 高 永 红 女 士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吴 起 涤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曹 晋 文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固 收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宋 东 旭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秘 书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孙 会 女 士 为 公 司 督 察
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 、董 事长 王拴 红与 股 东董 事王 永智 之 间存 在兄 弟关 系, 上 述 其 他 人 员之 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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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 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并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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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 公司 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 其
他股票交易;
(9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秩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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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及 其被 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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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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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 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须 覆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 适用 的内 控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 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 章和 各 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 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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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理 层应 当 牢固 树立 内控 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 按 “ 利 益公 平、 信息 透 明、 信誉 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 原则 制定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根据 健全 性 、高 效性 、独 立 性、 制约 性、 前瞻 性 及防 火墙 等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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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 的岗 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 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 息沟 通机 制, 相关 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监
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 部监 察稽 核部 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内部 控制 风险 评 估包 括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 展新 业务 之前 的 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督察 长对 公司 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 效性 进行
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经 营管 理层 下辖 的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过 程
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 控制 活动 的基 本 要点 ,它 贯穿 于公 司 经营 活动 的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 层必 须充 分了 解和 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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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 支机 构和 公 司员 工必 须在 规定 的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 相应
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 授权 必须 采取 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须 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 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 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 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的 沟 通 和 共 享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顺 畅 实
施。
( 1 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 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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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 5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 部门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 求,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符合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 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 定投 资权 限, 严格 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 充分 的投 资依 据 ,重 要投 资要 有详 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 险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 管理 业绩 评价 体 系, 包括 投资 组合 情 况、 是否 符合 基 金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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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 中交 易制 度,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 易员 下达 投资 指 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 安全
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 审核 ,确 认其 合 法、 合规 与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 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 度, 确保 不同 投资 者 的利 益能 够得 到 公平
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 割和 会计 核算 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 基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 以基 金作 为会 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 分别 设立 不同 的 独立
帐 户 ,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名 册 登 记 、 帐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转 、 帐 簿 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 允反 映基 金所 投 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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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托管机构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
互相监督。
(5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 露负 责人 ,负 责 信息 披露 工作 ,进 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 应当 进行 持续 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 进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6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设计 开发 应符 合 国家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 标准 的要 求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 目立 项、 设计 、 开发 、测 试、 运行 和 维护 整个 过程 实 施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必 须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 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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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算 机机 房、 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 要求 应当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 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 应充 分考 虑软 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 )强 化信 息系 统的 相 互牵 制制 度, 分 别设 立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 发、 系统 维 护
等岗位。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 的日 常维 护和 管 理, 禁 止同 一人 同时 掌 管操 作系 统口 令 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9 )建 立计 算机 信息 系 统的 安全 和保 密 制度 ,保 证电 子信 息 数据 的安 全、 真 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 0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1 1 )建立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 2 )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 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 事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 会应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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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 经营 层负 责, 开展 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 核工 作的 责任 管 理制 度, 明确 监察 稽 核部 门各 岗位 的 具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 理层 应当 重视 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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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 9 8 6 ) 字第 8 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 9 8 7 】4 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 9 9 8 】2 5 号
注册资本:7 4 2 . 6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杜蔚峰
联系电话:9 5 5 5 9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通银行始建于 1 9 0 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 9 8 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 0 0 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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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2 0 0 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 0 1 5 年英国《银行家》杂
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 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
根据 2 0 1 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 0 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
入位列第 1 9 0 位,较上年上升 2 7 位。
截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 9 3 5 7 . 9 0 亿元。 2 0 1 7
年 1 - 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 4 4 . 1 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 0 1 3 年 1 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 0 1 3 年 5 月至 2 0 1 3
年 1 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 0 0 9 年 1 2 月至 2 0 1 3 年 5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 9 8 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
士学位,1 9 9 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 9 9 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 0 1 3 年 1 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 0 1 3 年 1 0 月起任本
行行长; 2 0 1 0 年 4 月至 2 0 1 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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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 0 0 5 年 8 月至 2 0 1 0 年 4 月任本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 2 0 0 4 年 9 月至 2 0 0 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 0 0 1 年 9 月至 2 0 0 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 9 9 4 年至 2 0 0 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 9 8 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 0 1 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 0 0 7 年 1 2 月至
2 0 1 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 1 9 9 9 年 1 2 月至 2 0 0 7 年 1 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 9 9 2 年毕业
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 0 0 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
学位。
(三)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 1 9 只。 此外, 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证券投资资产、 R Q F I I 证券投资资产、 Q D I I 证
券投资资产和 Q D L P 资金等产品。
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1 、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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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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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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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
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1 0 0 0 5 0 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 1 0 - 5 0 8 9 0 7 7 5
公司网址:w w w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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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5 9
公司网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 5 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玮琳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6 1
公司网址: h t t p s : /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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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 2 号写字楼 1 0 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5 1 - 5 9 8 8
公司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2 3 / 4 0 0 - 8 8 9 - 5 5 2 3
公司网址: w w w . s y w g s c . c o 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城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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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0 0 - 0 5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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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 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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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 5 3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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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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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7 9
公司网址:w w w . 9 5 5 7 9 . c o m
(1 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9 6 - 6 1 8 8
公司网址:h t t p s : /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1 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 3 号投资广场 1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 9 2 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3 1 / 4 0 0 - 8 8 8 - 8 5 8 8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1 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 0 号五层 5 1 2 2 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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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 9 号 S O H O 嘉盛中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8 9 8 0 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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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 7 号 1 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 7 号 1 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2 0 - 1 5 1 5
公司网址:w w w . z h e n g t o n g f u n d s . c o m /
(1 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 0 5 室- 3 4 9 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 2 0 1 - 1 2 0 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梁文燕
客户服务电话:0 2 0 - 8 9 6 2 9 0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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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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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夏雯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1 8 1 8 1 8 8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 9 号 M S D C 1 - 2 8 0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 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1 1 - 0 8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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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 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1 6 6 1 1 8 8
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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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9 3 - 6 8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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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 0 6 室- 6 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 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6 - 8 0 2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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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 5 0 1 - 1 5 0 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 5 0 1 - 1 5 0 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0 5 9 2 - 3 1 2 2 6 7 3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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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 0 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6 - 7 8 8 - 8 8 7
公司网址:w w w . z l f u n d . c n
(2 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 7 楼 1 7 0 4 室
法定代表人:T E O W E E H O W 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8 4 - 0 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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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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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2 0 - 2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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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 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 0 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 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 0 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张宁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0 - 8 9 9 -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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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楼 1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叶雪飞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9 2 1 - 7 7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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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 1 0 3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 1 0 3 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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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羿乔
客户服务电话: 0 7 9 1 - 8 6 6 9 2 5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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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香港东路 1 9 5 号 9 号楼 7 0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 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 0 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邢智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1 8 9 - 5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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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 5 0 0 号万得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陆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7 9 9 1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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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 3 号院 1 号楼 1 3 0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 3 0 2 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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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宋子琪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8 8 - 8 0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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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 0 层 4 6 0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 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6 7 3 7 0 1 0
公司网址:w w w . j i a n f o r t u n e . c o m
(3 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A 座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1 9 - 9 0 5 9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
(3 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 9 8 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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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1 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 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 1 0 - 5 9 0 1 3 8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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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4 1 1 -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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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 9 6 号 2 6 号楼 2 楼 4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 9 6 号 2 6 号楼 2 楼 4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7 0 0 - 9 6 6 5
公司网址:w w w . h o w b u y . c o m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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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兴镇潘 园公路 1 8 0 0 号 2 号楼 6 1 5 3 室( 上海太和 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 8 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 5 0 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2 0 - 5 3 6 9
公司网址: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3 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2 0 - 1 5 1 5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z h e n g t o n g f u n d s . c o m /
(3 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 6 号 1 号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 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9 8 - 8 5 1 1 (个人业务)/ 4 0 0 - 0 8 8 - 8 8 1 6 (企业业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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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 t t p : / / k e n t e r u i . j d . c o m
(3 8 )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 7 - 1 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 0 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 7 - 1 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 0 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2 7 - 9 8 9 9
公司网址:w w w . b u y f u n d s . c n
(3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 0 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 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李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9 5 1 0 5 8 8 5
公司网址: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4 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9 号 A 座 1 5 0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张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5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1 9 - 9 8 6 8
公司网址: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4 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 9 9 号 5 层 0 1 、0 2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 9 9 号 5 层 0 1 、 0 2 、 0 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5 0 8 1 0 6 7 3
公司网址:w w w . w a c a i j i j i n . c o m
(4 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 1 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6 6 - 6 7 8 8
公司网址:w w w . 6 6 l i a n t a i . c o m
(4 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 2 B
法定代表人:程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6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0 0 - 3 3 9 1
公司网址:w w w . d i a n y i n g f u n d . c o m
(4 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 0 2 、6 0 3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0 - 5 5 5 - 6 7 1
公司网址: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4 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7 6 7 - 5 2 3
公司网址:w w w . z h o n g z h e n g f u n d . c o m
(4 6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 5 1 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 5 1 3 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7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6 9 9 7 7 1 9
公司网址:h t t p s : / / w w w . x i q u e f u n d . c o m /
(4 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 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0 - 7 6 6 - 1 2 3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4 8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 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 2 层 B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2 9 - 1 2 1 8
公司网址: w w w . k s t r e a s u r e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电话:4 0 0 1 0 0 0 5 0 1
传真:0 1 0 - 5 0 8 9 0 7 7 5
联系人:徐邦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 9 层
负责人:杨光
经办律师:李雷勇、马霞
电话:1 3 8 1 1 9 6 1 1 7 7 、1 8 9 0 1 3 8 2 9 8 5
传真:0 1 0 - 5 8 2 2 0 0 3 9
联系人:马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 0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9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电话:0 1 0 - 2 3 2 3 8 8 8 8
传真: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系人:张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经 2 0 1 8 年 4 月 1 7 日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
许可[ 2 0 1 8 ] 7 2 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 收取 前后 端认 购 / 申 购费 ,而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进行转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 分 类 规 则 和 办 法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募 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相 关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 0 0 元。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
2 、认购价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 0 0 元。
3 、 本基 金采 取前 端 收费 模式 收取 基 金认 购费 用。 投资 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 0 0 万以下 1 . 0 0 %
大于等于 1 0 0 万,小于 3 0 0 万 0 . 6 0 %
大于等于 3 0 0 万,小于 5 0 0 万 0 . 5 0 %
5 0 0 万(含)以上 每笔 1 0 0 0 元
(2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
(3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 由认 购 人 承担 。基 金认 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 资 人 重
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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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资
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 0 . 0 0 元 , 其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 . 0 0 %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 0 0 , 0 0 0 / (1 + 1 . 0 0 % )=9 9 , 0 0 9 . 9 0 元
认购费用=1 0 0 , 0 0 0 - 9 9 , 0 0 9 . 9 0 =9 9 0 . 1 元
认购份额=9 9 , 0 0 9 . 9 0 / 1 . 0 0 =9 9 , 0 0 9 . 9 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1 0 . 0 0 / 1 . 0 0 = 1 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9 9 , 0 0 9 . 9 0 + 1 0 . 0 0 = 9 9 , 0 1 9 . 9 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 0 0 元,则可得到 9 9 , 0 1 9 . 9 0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产 生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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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 0 0 , 0 0 0 +5 0 . 0 0 )/ 1 . 0 0 = 1 0 0 , 0 5 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 0 0 , 0 5 0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应 首先 办理 开户 手 续,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立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无 需 重 新 开 户 ) ,
然 后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T 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投资 者应 自 T + 2 日起 , 到销售 机构 查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 额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一 旦 选
择 在 某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即 视 为 投 资 者 已 完 全 阅 读 、 理 解 并 认 可 该 销 售 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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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3 )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
销。
(4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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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 0 日内 聘请法 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 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 日 起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 报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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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连 续 6 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 同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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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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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者认 购、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5 、 本基 金份 额分 为 多个 类别 ,适 用 不同 的申 购费 或销 售 服务 费, 投资 者 在申
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决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本 基金 的最 高限 额 和 本 基金 的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 、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 手续 、办 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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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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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本基 金申 购 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 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但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的 5 0 % 。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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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 0 0 万以下 1 . 2 0 %
大于等于 1 0 0 万,小于 3 0 0 万 0 . 8 0 %
大于等于 3 0 0 万,小于 5 0 0 万 0 . 5 0 %
5 0 0 万(含)以上 每笔 1 0 0 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 基 金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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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N < 7 天 1 . 5 0 %
7 天≤ N <3 0 天 0 . 7 5 %
3 0 天≤ N <1 8 0 天 0 . 5 0 %
N ≥ 1 8 0 天 0 %
对于 赎回 时份额 持有 不满 3 0 天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 时份 额持 有 满 3 0 天 不满 9 0 天 收取 的赎 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赎 回 时 份 额 持 有 满 9 0 天 不 满 1 8 0 天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赎 回 时 份 额 持 有 期 长 于 1 8 0 天 ( 含 1 8 0 天 )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 5 % 计入基金财产。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 )
0 < N < 7 天 1 . 5 0 %
7 天≤ N <3 0 天 0 . 5 0 %
N ≥ 3 0 天 0 %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 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4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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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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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申 购 费 用 、 净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 假 定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8 6 元 , 某 投 资 者 当 日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本 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0 % ,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 0 0 , 0 0 0 / (1 + 1 . 2 0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购费用= 1 0 0 , 0 0 0 - 9 8 , 8 1 4 . 2 3 =1 , 1 8 5 . 7 7 元
申购份额= 9 8 , 8 1 4 . 2 3 / 1 . 0 8 6 =9 0 , 9 8 9 . 1 6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 . 0 8 6 元,可得到 9 0 , 9 8 9 . 1 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 1 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 0 0 , 0 0 0 / 1 . 0 1 5 = 9 8 , 5 2 2 . 1 7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9 8 , 5 2 2 . 1 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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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两 年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 0 , 0 0 0 × 1 . 1 5 0 = 1 1 , 5 0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 5 0 0 × 0 % = 0 元
赎回金额= 1 1 , 5 0 0 - 0 = 1 1 , 5 0 0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两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 1 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 5 0 0 . 0 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 份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3 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 0 , 0 0 0 × 1 . 1 5 0 = 1 1 , 5 0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 5 0 0 × 0 % = 0 元
赎回金额= 1 1 5 0 0 - 0 = 1 1 , 5 0 0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 份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3 0 天 , 假 设 赎 回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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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 1 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 5 0 0 . 0 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 同意 ,基 金投 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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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会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 0 % ,或者变相规避 5 0 %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 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9 、 1 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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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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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 )暂 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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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确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暂 停 公告 的次 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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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 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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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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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与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含 中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 含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央行 票 据、 地方 政 府债 、中 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 债券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等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债券 回 购、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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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 析 和 持 续 跟 踪 基 本 面 、 政 策 面 、 市 场 面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结 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研 判 国 内 外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监 控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适
时地对资产配置予以调整。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国 际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重 要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调整组合仓位、久期和债券配置结构,精选债券,控制风险,获取收益。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政 府 债 券 、 信 用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板 块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选 择 既 能 匹 配 目 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进 而 主 动 调 整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的 久
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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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研 究 影 响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变 化 、 宏 观 政 策 等 因 素 , 确 定 信
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对 可 转 债 对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分 析 与 研 究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选 择 , 并 在 对 应 可 转 债 估 值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集 中 投 资 , 以 分 享 正 股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从 财 务 压 力 、 融 资 安 排 、 未 来 投 资 计 划 等 方 面 合 理 推 测 和 判 断 上
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全 面 严 谨 的 研 究 , 综 合 考 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特 征 , 并 与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收 益 比 的 权 衡
后 , 选 择 具 有 相 对 优 势 的 类 属 和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 同 时 , 通 过 期 限 和 品 种 的 分 散 投
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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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结 构 、 商 业 模 式 、 竞 争 要 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 判 企 业 的 产 品 、 核 心 竞 争 力 、 管 理 层 、 治 理 结 构 等 ; 并
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 )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产 业 竞 争 结 构 、 近 期 发 展 趋 势 等 数 方 面
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进 行 评 价 , 并 根 据 行 业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 个 行 业 的 进 入 壁 垒 、 原 材 料 供 应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制 成 品 买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产 品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行 业 内 现 有 竞 争 程 度 等 因 素 共 同 决 定 了 行 业 的 竞 争 结 构 , 并 决
定 行 业 的 长 期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 另 一 方 面 , 任 何 一 个 行 业 演 变 大 致 要 经 过
发 育 期 、 成 长 期 、 成 熟 期 及 衰 退 期 等 阶 段 , 同 一 行 业 在 不 同 的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以 及 不 同 的 经 济 景 气 度 下 , 亦 具 有 不 同 的 盈 利 能 力 与 市 场 表 现 。 本 基 金 对 于 那 些
具 有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成 长 期 或 成 熟 期 、 且 预
期 近 期 经 济 景 气 度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行 业 , 给 予 较 高 的 权 重 ; 而 对 于 那 些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一 般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发 育 期 或 衰 退 期 , 或 者 当 前 经 济 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 )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 对 行 业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结
合 基 本 面 分 析 、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和 定 量 模 型 分 析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情 况 进 行 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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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价值评估
基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发 展 的 预 测 , 采 用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等 方 法 评 估 公 司 股 票
的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 结 合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 挖 掘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或 者 价 值 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 合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价 值 评 估 的 结 果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者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股 票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原 则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通 过 对 股 票 现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 采 用 估 值 合 理 、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将 以 风 险 管 理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国 债 现 货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 流 动
性等情况,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 制 下 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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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相 对 投 资 价 值并 作 出 相 应 的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控 制 投 资 风 险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制 定 与 本 基 金 相 适 应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管理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 、投资决策制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 策 群 力 , 争 取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中 长 期 稳 定 的 较 高
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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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监 督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的 执
行。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如下:
(1 )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工的行业和发债主体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发 债
主 体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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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经理。
(5 )基金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 )基金风险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更 新 中 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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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益率× 5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选 样 科 学 客 观 , 流 动 性 高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具 广 泛 市 场 代 表 性 ,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 使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七、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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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 . 5 %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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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0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d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1 5 )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5 % ;
b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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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 0 % ;
d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 1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 1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
( 2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 1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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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 2 ) 、 ( 1 1 ) 、 ( 2 0 ) 、 ( 2 1 ) 条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7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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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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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资 产 支 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 交 易所 市 场 上 市交 易 的 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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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对 在 交 易所 市 场 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和私 募债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在 交 易所 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 未 挂 盘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 场上 不含 权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固 定收 益品 种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限售 期的 股 票, 包括 但不 限于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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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根 据 存 款 协 议 列 示 的 利 息 总 额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
6 、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 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
7 、当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 、 本基 金投 资同 业 存单 ,按 估值 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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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 同,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0 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及时 性。当 某一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四位以 内 ( 含 第四 位 ) 发生 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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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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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 . 2 5 %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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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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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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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可 进行 收 益分 配 ,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 同, 不 同类 别的 基金 份 额在 收益 分配 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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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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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1 . 2 0 % ÷ 当年天数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0 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 1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1 5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0 1
H =E × 0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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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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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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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 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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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 类 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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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 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 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 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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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 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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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 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 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 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 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 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 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 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 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 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 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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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 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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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 0 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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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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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 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 、竞 争、 管理 、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或 者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时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义 务 等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险。
(2 )利率风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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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结 构 与 基 准 存 在 差 异 ,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 )利差风险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期 限 、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 间 的 利 差 变 动 导 致 相 应 期 限 和 类 属 债 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5 )市场供需风险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政 府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经 营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 , 债 券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和 债 券 市 场 可 供 投 资 的 债 券 数 量 可
能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化 , 最 终 影 响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的 变
化。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率 有 可 能 低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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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相 匹 配 ,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要 求 。 本 基 金 主 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为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因 巨 额 赎 回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在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时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随 着 我 国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机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 投 资 者 结 构 的 优 化 、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推 出 , 我
国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已 经 具 备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个 券 选 择 时 将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优 质 标 的 。 因 此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市 场 整 体 具 有 较 高 的 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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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 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发 现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取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应 对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 回 申 请 ;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4 ) 摆 动 定 价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 回申 请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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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管 理 人 会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事宜。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果 管
理人 采用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措 施, 已被受 理的赎 回申请 款项 将会在 不超过 2 0 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基 金 净 申 购 或 净 赎 回 超 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某 个 确 定 比
例 时 , 相 应 调 增 或 调 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因 此 ,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四)积极管理风险
在 实 际 投 资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业 绩
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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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投 资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 是指 衍 生品 合约 价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 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 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 由于 无法 及时 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 者 维持 衍生 品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 于内 部流 程的 不 完善 ,业 务人 员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在 一 定 的 锁 定 期 内 不 能 卖 出 ,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险、锁定期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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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参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严 谨 的 投 资 研 究 对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十)政策变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的 变 化 ,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风 险 , 例 如 ,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一)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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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 一级 政府 、机 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销 售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销 售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销
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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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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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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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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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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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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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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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 5 年以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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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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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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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1 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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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3 1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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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3 3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不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在 对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 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 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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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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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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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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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召 集 人
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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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公 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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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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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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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可 进行 收 益分 配, 若《 基 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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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 不同 ,不 同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在 收益 分 配数 额方 面可 能 有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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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4 4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1 . 2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 1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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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 5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 0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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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与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4 7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 . 5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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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0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d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4 9
(1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5 % ;
b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 0 % ;
d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 1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 1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5 0
( 2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 1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 2 ) 、 ( 1 1 ) 、 ( 2 0 ) 、 ( 2 1 ) 条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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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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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 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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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到 限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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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 0 日内 争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仲 裁 庭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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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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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邮政编码:1 0 0 0 3 2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日期: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 0 1 6 】2 2 6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 9 8 6 ) 字第 8 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 9 8 7 】4 0 号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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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 2 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 4 2 . 6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等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5 8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履行。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 . 5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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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0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d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6 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 1 5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 5 % ;
b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 0 % ;
d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时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 1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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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 1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
( 2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 1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 2 ) 、 ( 1 1 ) 、 ( 2 0 ) 、 ( 2 1 ) 条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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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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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 择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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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 强对 基金 银行 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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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基 金在 投资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前, 基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 部门 发布 的法 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 中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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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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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有 权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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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6 9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 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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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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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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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第 1 3 号公告)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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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 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 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 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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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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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的 服 务 , 可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中心索取。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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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等 方 式 进 行 行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 、 E m a i l 提 供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E m a i 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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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传 真、 E m a i l 、 手机 短 信等 各 种方 式 随时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 也可 直 接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1 0 0 0 5 0 1
网址:w w w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 e r v i c e s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十 三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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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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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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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阅 或 下 载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托 管
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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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