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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A(006181)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格 林 伯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 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 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 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 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 3
十一、基金费用
.....................................................................................................
3 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 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 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 8
十五、禁止行为
.....................................................................................................
4 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 2
十七、违约责任
.....................................................................................................
4 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 5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 6
二十、其他事项
.....................................................................................................
4 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 6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 格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
限责 任公 司,拟 募集 格林伯 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鉴于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格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格 林伯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任 格林 伯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 确格 林伯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 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格林 伯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具 有相 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 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 0 1 6 】2 2 6 6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邮政编码:2 0 0 1 2 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 8 号(邮政编码:2 0 0 3 3 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及批 准 设 立文 号 : 国务 院 国 发 ( 1 9 8 6 ) 字 第 8 1 号 文 和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 9 8 7 ]4 0 号文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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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2 5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项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 4 2 . 6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格林伯 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 配、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有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合 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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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债券回 购、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 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本基 金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权证 等投 资比
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核 查的 义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开始履行。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 0 %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 5 %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1 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1 1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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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 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 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d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 1 5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5 % ;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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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 0 % ;
d )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时,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国 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 ;
(1 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1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1 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
(2 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 5 %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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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2 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 1 )、(2 0 )、( 2 1 )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在 此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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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 依据 为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
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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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选 择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核 对、到 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 料、投 资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 时 ,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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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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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部门 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 债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有 关制 度、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制的 执行 情况。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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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应 按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基 金托 管人及 时发 出回函 ,并 及时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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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 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金 资
产、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的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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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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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办 理托 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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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进行证 券的 超卖或 超
买。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账 户,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的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及 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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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 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发 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 印鉴 和启用 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限 ,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管 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以下 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知 应加 盖
公章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授权 通知后 ,以 电话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授权 通知
自其 上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开 始生效 ,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授权 通知 后,将 签字 和印鉴 与预 留样 本核对 无误 后,应 在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1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授权 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 是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及 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规定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 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 应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指 令由 “ 授权 通知 ” 确定 的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用 传真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发送 后基金 管理 人及时 通过 电话与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指令
内 容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1 5 : 0 0 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付 款 指 令, 1 5 : 0 0 之 后 发
送付款 指令或截止 1 5 : 0 0 时账户 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 不能保证在 当日完成
划付 , 但应 尽力 执行 。 对基 金管 理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应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小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付 款 指 令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传输 及确认 不及时 或账 户资金 不足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 及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 成交单 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认 指令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2
的有 效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后 ,基 金托管 人将执 行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授 权文 件对指 令进 行表面 相符 性的
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发 送人 员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送 指
令及 交割 信息错 误, 指令中 重要信 息模 糊不清 或不 全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拒 绝执行 ,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核 时,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 予执 行并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如 交易已 生效 ,则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约定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核 时,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有可能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暂 缓执行 指令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正常 指令 执行, 应
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 施予以 弥补,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对 由此 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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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人 员的 权限 ,必须 提前 至少三 个
工作 日, 使用传 真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公章 的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自其 上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
起开 始生 效。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通 知的 内容的 修改 自启用 日期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 权,并 且书 面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则对 于在 变更通 知的启 用日 期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基 金与 被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交易单 元租 用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基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费 率等 基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的 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订 期
货经 纪合 同,其 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 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资金划拨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无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执 行, 不得延 误。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在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户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金 的资 金头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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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和在 途时 间。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对 超头寸 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结算方式
支付 结算 以转账 形式 进行 。如中 国人 民银行 有更 快捷 、安全 、可 行的结 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 .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易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割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通
过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双
方签 订的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算 协议 》约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办 理。 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 资涉及 t + 0 日非担保 、 R T G S 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 0
日 1 5 : 0 0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办 理 交 收 ,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保 证 相 关 清
算交 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管 人的自 身原 因在清 算上 造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的 损失; 如果 因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的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 决, 基金托 管人 应给予 必要 的配合 ,由 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的 事项 后应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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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证 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结 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 金的 交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行 核对 。每 日对外 披露 基金份 额
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
一致 。如 果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 算不完 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理 人每 一交易 日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在当 日全 部交易 结束后 ,将 编制的 基金 资金、 证券 账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 )申 购、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金 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 费)划至托管账户 。
如申 购净 额未能 如期 到账,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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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任 方追 偿基
金的损失。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赎 回 及 转 换 资 金 的 划 拨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划 款 指 令 在 T + 3 日 ( 包 含 赎 回 产 生 的 应 付 费 用 ) 划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利 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分 红 款 支 付 指 令 时 ,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 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 中国 证监 会第 1 3 号公
告)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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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非固定收 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盘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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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当 日)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不 存在明 显差 异,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
首次 公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交 易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包括 停牌 、新发 行未上 市、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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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示 ,根 据存 款协议 列示 的利息 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 、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摆动定 价机 制的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按成本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 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0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章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第 1 - 8 、 1 0 进 行 处 理 时,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2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核 对,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法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 净值 差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会 有新 的规 定,则 按新 的规定 执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1
行;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 应每 个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
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定期报 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 5 日内公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度结束后 9 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上月度报 表的编制,经 盖章后,以约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2
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 更新招 募说 明书等 定期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在 上述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时间 内完 成编制 、复核 及公 告。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 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章 )或以 其他 双方约 定的 方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中 收 益分 配 原 则 的 规 定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若 《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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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对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分别 制定 收益分 配方 案,同 一类 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 且持 有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中 国证 监会关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有关 规定进 行披露 以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公开 披露
前的 基金 信息、 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及其他 不宜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应 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 泄露或公开;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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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各 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报告 、临 时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第 (六 )款的 规定 对相 关报告 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基 金法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报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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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2 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1 . 2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1 0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 1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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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 . 1 5 %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做 专门 说明。 销售 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 E × 0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管 理人 协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 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
机构 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
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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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
商议 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托管 人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并 定期 刻成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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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 5 年。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协 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 务协助 接任 人接收 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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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 0 % 以 上
(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名 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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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 0 % 以 上
(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名 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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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 金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人不 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五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何 尚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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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 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 基金财产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资; 5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 6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以 及法 律、行 政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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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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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职 责的 过程 中,违 反《 基金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 金合同 》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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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
2 、基 金管 理人和 /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由三 名仲裁 员组 成仲裁 庭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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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
议草 案, 应经托 管协 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
盖章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 协议一式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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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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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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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