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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A(006181)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格 林 伯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 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 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 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 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 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 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 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 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 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 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 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 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 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 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 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 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 9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 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 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 2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伯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0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 2 、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 0 1 7 年8 月3 1 日颁布、同年 1 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0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外 汇 局 ) 批 准 的 投 资 额 度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 1 、投资人、 投 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 林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 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5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 :指《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 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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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与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 0 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不
进行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
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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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 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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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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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 0 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 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 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 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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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 0 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 0 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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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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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
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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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8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者首 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者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规定单 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金额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和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具体 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9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
明 书 》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6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0
7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 按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 、当 本基金 各类份 额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收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1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 0 % ,或者变相规避5 0 %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 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
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 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9 、 1 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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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3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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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自 行 确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基 金 暂 停 公 告 的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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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 并
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办 理 份 额 的 质 押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届 时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
提前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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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 0 1 6 】2 2 6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 1 0 - 5 0 8 9 0 7 0 5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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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的
申请;
(1 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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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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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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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 9 8 6 ) 字第 8 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 9 8 7 】4 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 2 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 4 2 . 6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1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
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2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
上;
(1 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3
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 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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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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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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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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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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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 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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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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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 月 以后、六 个 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
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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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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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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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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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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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 0 % 以上(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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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 0 % 以上(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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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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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订 立托
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及 相 互 监 督等 相 关 事 宜中 的 权 利 义 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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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的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其 他 机 构 办理 本 基 金 登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签 订 委 托 代 理协
议 , 以明 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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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备 份 至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机 构 。 其 保存 期 限 自 基金 账 户 销 户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 0 年;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带 来 的损 失 , 须 承 担相 应 的 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 制 检 查情 形 及 法 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与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债券(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 析 和 持 续 跟 踪 基 本 面 、 政 策 面 、 市 场 面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结 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研 判 国 内 外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监 控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适 时 地 对
资 产 配 置 予 以 调 整 。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国 际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重 要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仓 位 、 久 期 和 债 券 配 置 结 构 , 精 选 债 券 , 控 制 风 险 , 获 取 收 益 。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
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
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
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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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
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
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
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
期、行业周期、市场供求关系、流动性变化、宏观政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
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
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
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投资计划等方面合理推测和判断上市公司对
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全面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风险收益比的权衡后,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自
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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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
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 )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
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
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
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
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
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
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
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
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
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 )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
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
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 )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
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
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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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
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
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
情况,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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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6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制 定 与 本 基 金 相 适 应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 9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 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 5 %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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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1 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1 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 0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 0 % ;
d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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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 ;
(1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 5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 0 % ;
d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 0 % ;
(1 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1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 5 % ;
(1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 0 % ;
(2 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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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 1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 1 ) 、(2 0 )、(2 1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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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5 0 % + 沪深3 0 0 指数收
益率× 5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选 样 科 学 客 观 , 流 动 性 高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具 广 泛 市 场 代 表 性 ,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 使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 中 国 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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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和 中 等 预 期 收 益 产 品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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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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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4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盘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5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7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6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 . 0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 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7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8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2 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9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或 即 使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更 正 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2 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 . 2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1 0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 1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 1 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门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 0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2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 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4
规且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7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 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 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8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 类 份 额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各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 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 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 0 %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0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 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 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 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 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 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 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 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 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 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 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1
2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 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 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 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 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2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 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 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 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4
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 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6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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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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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 者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 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 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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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基 金 合 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商解决。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3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1 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4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5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 5 年以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6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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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8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 5 年以
上;
(1 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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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0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1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2
(1 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 0 % 以上(含1 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3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 0 % 以上(含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 0 % 以上(含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 0 % 以上(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5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6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7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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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 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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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0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1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2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 5 个工作日。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4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 2 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1 . 2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 1 0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 . 1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5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 1 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门说明。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 0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 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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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与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 - 9 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1 7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 - 9 5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 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 0 %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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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0 . 5 %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 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 0 % ;
(1 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 0 % ;
(1 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 B B 以上( 含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 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 0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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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 0 % ;
d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 ;
(1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 5 % ;
b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 0 % ;
d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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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 0 % ;
(1 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 0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 4 0 % ;
(1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 5 % ;
(1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 0 % ;
(2 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1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 )、(1 1 )、(2 0 )、(2 1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 0 个交易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2 1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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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类份额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各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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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 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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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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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 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仲 裁 庭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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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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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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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