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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9 月 01 日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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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2012 年12 月13 日 《关于 核准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2 〕 1685 号文 ) 核准公 开募集。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 生效。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已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 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双债 A 、双债
B 的基金份额 已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 额。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从 基 金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从 两类份额来 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约定 收益率,
表 现出 风险较 低、收 益相 对稳定 的特点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要 低于普 通的 债券型 基金
份额。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 收益,带有 适当的杠杆 效应,表现出风 险较高,收 益较高的特
点,其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 高于普通 纯债型基 金。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分为双 债增 强 A、双债 增强 B
两级份额,所募 集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 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 金(LOF),基 金名称变更为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9 月 1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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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已于2018 年9 月10 日 复核了本 次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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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41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6 
§ 8 双债增强 A 的份 额折算 .......................................................................................................... 47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49 
§ 10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63 
§ 11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 基金的 转换 ......................................................................... 65 
§ 12 基金的 投资 ............................................................................................................................. 67 
§ 13 基金的 业绩 ............................................................................................................................. 78 
§ 14 基金的 财产 ............................................................................................................................. 79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80 
§ 16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85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87 
§ 18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90 
§ 19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1 
§ 20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6 
§ 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2 
§ 22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104 
§ 23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1 
§ 24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7 
§ 25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9 
§ 26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40 
§ 27 备查文 件 ............................................................................................................................... 141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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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和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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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招商 双 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 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份额分 级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划分为双债 增强A、 双债 增强 B 两 级份额, 两 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 上 不超过 7∶ 3 双债增强 A 指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债 增强A 份额。 双 债增强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并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双债增强 B 指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债 增强B 份额。 本 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 益归双债增 强B 享有, 亏 损以双债 增强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双 债增 强B 承担; 双债增强B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 2 年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 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 一个工作日 (但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2 年内 第四个双 债增强A 的 开放日双债 增强A 不折 算),双 债增强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 整为1.000 元, 其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2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 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 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与 双债增强B 的封闭期 届满日为 同一日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 满时基金的 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 同 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 金名称 变更为“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在双债增 强 A 的单 个 开放日, 经 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双债增 强 A 的净 赎 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 形;基金 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 在单个 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时 的情 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债 增 强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 认购、 申 购或买入 的基金份 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 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虚拟清算 指假定T 日 为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的 提前终止 日,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 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 清 算” 原则计 算得到T 日 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 价值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 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 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渠道财 富管 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刘万锋先生 ,经济学 硕士。2005 年 7 月加 入北京吉 普汽车有限 公司任财 务岗,从 事财 务管理工作 ,2009 年 7 月加入国 家开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 局,任交 易员,从 事资金管 理、流动性 组合管理 工作,2014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助理基 金经理, 现任招商现 金增值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 理时间:2015 年 1 月14 日至 今) 、 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经理 (管 理时间:2015 年6 月9 日至今 ) 、招 商 招瑞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 至今)、 招商 招顺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今)、招 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管理时间:2018 年 3 月15 日 至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5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8 年 6 月 27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张 婷女士, 管理时间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总 经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王 景、 交易业务总 监兼交易 部总监路 明、国际 业务部总 监白 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 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6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但是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 的(1)-(6 )项为引用 当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 有关禁 止 性规 定,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7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 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略 和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 查情 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评 估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 理机制。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 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 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8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督 和风 险控制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道德 规 范和行为 准则、自 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 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9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 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0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 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 农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2 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 杂 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托 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 心,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险 合规部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市 场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4.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4.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06 月30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共 425 只。 4.4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3 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4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 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5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 姝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6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7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8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 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6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何如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9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 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0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 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2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 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联系人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3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4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公司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 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5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 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 文婕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6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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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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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9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太 阳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 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付 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0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010 )59241188 传真:(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1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6.1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 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分为双 债增强A、 双债增强B两 级份额,所 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1、基金份额 配比 本基金双债 增强A、双 债增强B 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 不超 过7∶3。 本基金募集 设立时, 双债增强A 、双债增 强B的份 额配 比将不超过7 ∶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双债 增强A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 一 次, 双债增强B封 闭运作并 上市交 易。 在双债增 强A的 每次开放日 (除 第四个双 债增强A 的开 放日外) ,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 债增强A 进行基金 份额折 算, 双债增强A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双债增强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因此, 在 双债增强 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 双债增强A未发生 赎回或者 发生 的净赎回份 额极小, 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在该开 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 可能会出 现大于7 ∶3 的情形; 如果双 债增强A 发生的净 赎回份 额较多,双 债增强A、 双债增强B在该开 放日后的 份额 配比可能会 出现小于7 ∶3的情 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其收 益率将在每 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 并公 告。计算公 式为: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单利) =MAX[4%, 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第2位。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 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届时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设 定双债增 强A的首次 年收益 率; 在 本基金成立 后每满6个 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除第 四个双债 增强A的开 放日外) ,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重新设 定双债增 强A 的年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双 债增强A 的 本金安 全或 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 下, 双债增强A 的 持有人可 能面临无 法足额取 得约定 收益 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 (2)开放日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2 双债增强A 的 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2年 内每 满6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因 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日 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双债增强A 的 第一次开 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届 满6个月之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 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第二次 开放日为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届 满12 个月 之日, 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以此类推。 例 如: 基金 合同于2012 年12 月10日生效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 月之日分 别为2013 年6月9 日、2013年12 月9日、2014年6 月9日,以 此类推 。2013 年6月9日为 非工作日 ,在其之 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 日为2013 年6月7日, 则第一次 开放日为2013 年6月7日。 其 他各个开 放日的 计算类 同。 (3)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6个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 对双债增 强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双债增强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双 债增强A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双 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 为同一个 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具 体见基金 合同第七 部分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 公 告。 (4)规模限 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的每个 开放日, 经 注 册登记人确 认后的双 债增强A的份 额余额原则 上不得超 过7/3倍双 债增强B 的份额余 额。 具体规模限 制及其控 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 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 发布的其 他相关公 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 强B封闭 运作,封 闭期内不 接受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双债增强B 的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2 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 定, 在符合基 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 申 请双债增 强B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3)本基金 在扣除双 债增强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 部剩 余收益归双 债增强B享 有,亏损 以 双债增强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双 债增强B 承担。 4、基金份额 发售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3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将分别 通过各自 发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独立 进行公开 发售。 5、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期届满,T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双债增 强A和双债 增 强B的份额总 额;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并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T日基 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为 该LOF基金 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 小 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T+1日内 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 增强B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双债 增强A的 开放日计 算双 债增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基 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 日分别计 算双债增 强A和双 债增 强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截止双 债增强A的 某一开 放日 或者双债增 强B的封闭 期届满日 (T 日),设: a T 为自双债增 强A上一次 开放日次 日(如T 日为第一 次开 放日,则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 天数; T NV 为T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a NUM 为T日双债增 强A 的份 额余额, Tb NUM 为T日双债 增强B的 份额 余额; Ta NAV 为T 日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r为在双债增 强A上一 次开放日 (如T日为 第一次 开放 日,则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设 定的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 a Ta T r NUM ? ? ? ? 365 00 . 1 A T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日 全 部 双 债 增 强 1)当T日闭 市后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 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 ,则: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4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 后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 “1.00元 乘以T日双债 增强A的 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则 :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 强B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 Tb NAV 为双债增 强B封闭期 届满日 (T 日 ) 双 债增强B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7、双债增强A和双债 增强B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原则 分别计算 并公告双 债增强A和 双债增 强B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双 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 包括双债 增强A的 开放 日。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 的实际价值 。 (1)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内 ,在双债 增强A的 非开 放日(T日) ,设 Ta NAV 为T日双 债增强A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若无特别 说明, 其他 参数设定同 上 )。 1)当T日闭 市后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 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 ,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 后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 “1.00元 乘以T日双债 增强A的 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则 :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 强B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5 设 Tb NAV 为T日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内, 在 双 债增强A的非 开放日, Ta NAV 为T日双债 增强A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在双债增 强A的开 放日, Ta NAV 为T日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双债 增强A和双 债增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6.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 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并 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业务。 根据《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金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已自动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双债 A、 双债 B 的基金份额 已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 额。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6 §7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2 〕1685 号 文核准公 开募集 。募集期 从2013 年2 月20 日起 到 2013 年2 月 26 日止,共募 集 1,500,135,448.37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总户数 为 12,248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3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7 §8 双债 增强 A 的份 额折 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双 债增强 A 将按 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8.1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 内,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与双 债增 强 A 的开放 日为同一 个工作日 (第 四个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A 不进行 折算)。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具体计 算见前述 相关内容 。 8.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双债增 强 A 所有 份额 。 8.3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折算 一次。 8.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债增 强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数按照 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 。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 式如下: 双债增强A 的折算比 例=折算 日折算前 双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1.000 双债增强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折算前 双债增强A 的 份额数×双 债增强 A 的折算比 例 双债增强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双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双债 增强A 的折 算 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8.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证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定暂停 双 债增强 B 的上 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8 8.6 基金份额 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9 §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内 ,投资者 可在双债 增强A 的开放日 对双债增 强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投资 者 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 种方式对 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 赎回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金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已自动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并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 开放申购 、赎回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9.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内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 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双 债 增 强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或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 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双 债增强 A 的申购与 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 双债增强A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内, 每满 6 个 月开 放一次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办理 双债增 强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 后2 年内每 满6 个 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 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 明 书 第六部分中“双 债增强 A 的 运作”的 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 的下一个工 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开 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在双 债增 强 A 的每一个 开 放日,双债 增强 A 的申 购与赎回 价 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如受理申请 当日发生 折算,当 日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0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 债增强 A 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双 债增强 A 余 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双债 增强 A 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 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 间 在每个开放 日(T 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T+1 日) , 双债增 强 A 的 登记机构 对投资者 的 申购与赎回 申请进行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将 以双债增 强B 的份额余 额为基准 ,在不超 过7/3 倍双债增 强B 的份 额余额范围 内对双债 增强 A 的 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 。 在每一个开放日 ,将受理对 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全 部有效赎回申请 ,并依据赎 回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予 以成交确认 。对于双债 增强 A 提交 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如依 据申购业务 办理一般程 序全部予 以成交确 认后,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余额将小 于或等于7/3 倍双债增强B 的份额余额,则 接受并确认 上述全部有 效的双债增 强 A 的申购申 请;如依据申 购业务办 理 一般程序全 部予以成 交确认后 ,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余 额将大于 7/3 倍双债 增强 B 的份 额余 额,则在不 超过7/3 倍双 债增强B 的份 额余额范 围内 ,对上述全 部有效的 双债增 强A 的 申购 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 确认。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1 双债增强 A 单个 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确认办法 及确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基金销售机构对 双债增强 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双债增 强A 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双债增强A 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5、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原则上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笔 申购双 债增 强 A 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 购,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 元人民币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 机构 的相关规定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每次赎 回双债增 强 A 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 留的双债 增强A 份额 余额不足1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实际 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赎回, 每次赎回 双债 增强 A 份额 不得低于1 份。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6、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双债增 强 A 不收 取申购费 用、赎回 费用。 (2)双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申购份 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双债 增强 A 申购份额按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双 债增强A 份额 净值确定 。双债增 强A 的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双债增强A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双债 增强 A 份 额净 值 例:在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某 投资者投 资 60,000 元申购双债 增强 A ,则其可 得到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60,000 /1.00 =60,000 份。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2 (4)赎回金 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 式:双债 增强 A 的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双债增强A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金额计 算公 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双债 增强 A 份 额净 值 例:在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某 投资者赎 回 60,000 份双债增 强 A ,持 有期限为 一个开 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 =60,000 ×1.00 =60,000 元。 7、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双债增强A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按照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 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双债增强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赎回 双债增强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依法对上 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 整并 公告。 8、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对双债增 强 A 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 、(2)、 (3)、(5) 、(6)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9、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对双债增 强 A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3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双债增 强 A 在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 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 确认后,双 债增强 A 的净赎 回金额超过 本基 金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个 工作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工 作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 入下一 个工作 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4 9.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 成转换后的申 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招商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5 (2)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给投 资人。 如因申 请未得到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原则上, 投 资者通过代 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均为 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 作中,各销 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 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每次赎 回本基金 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保留的 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 回。 实际操 作 中, 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赎回, 每次赎回 本基 金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3)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6、申购、赎 回的费用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6 (1)申购费 用 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前端 申购 费, 费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销 机构比照 场外 申购费率执 行。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应按 照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 场外申购 费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申 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份额时从申 购金额中 扣除,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由 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收 取, 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发生 的各项费用 。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 者多次申 购 ,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 的费率。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场内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 除此之外 ,赎回适 用 固定的赎回 费率,定 为 0.1%。 场外赎回费 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 托 管至场外的 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 回 时, 其持有期 限从转托 管日转入 确认日 开始计算。 由 原有双 债增 强 A、 双债 增强 B 份 额转入 的场外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90 天 0.1% N≥9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除此之 外,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 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 费率标准 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基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7 金管理人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 费率标准 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基 金管理人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赎 回费 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 (5)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对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7、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 购的, 按四舍 五入 的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 法 保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通过 某代销银 行投资 4 万元场外 申购 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申 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 =38,156.29 份 例:某投资 人通过某 券商投资 4 万元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8 申购费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 =38,156.29 份 返还份额=0.29 ×1.040 =0.30 元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场内申 购所 得份额为 38,156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 资人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基金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 回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 金额-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人赎 回 1 万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有期 限为 6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是 1.02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2 =10,200 元 赎回费用=10,200 ×0.1% =10.20 元 净赎回金额 =10,200 -10.20 =10,189.8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定予 以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据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9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 (7 ) 、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10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11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0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延 期办理 ,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 规定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12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1 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9.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为双 债增强 A)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9.4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可补充 其他情 况) 。无 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 可以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9.5 基金的转 托管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的 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 内,双债 增强A 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 持 有的双债增强 A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双 债增强 A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 办理已持有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双债增强B 的转托管 与以下“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转托管 ”相同 。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转 入或 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转 入、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2 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证券 账户下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既可 以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 回。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 理。 9.6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9.7 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3 §10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10.1 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内, 在双债增 强B 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 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 额将择机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双债增 强B 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双债增 强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双债增强 B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 再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 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份额 ,转换后 的基金份 额将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 金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转 托管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 上市交易 。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10.2 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10.3 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在符合 基金上市交 易条件 下,择机申 请双债增 强 B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 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后 ,本 基 金将 自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之 日 起 30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最迟 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双债B 基金份额于2013 年11 月13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于2015 年3 月 2 日终止上 市。本基 金完成基 金转型后 ,招商双 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16 日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4 10.4 上市交 易的规则 1、双债增强B 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其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10.5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双债 增强 B)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 定执行 。 10.6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双债 增强 B) 在深圳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 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为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10.7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 与暂停、终止 上市 本基金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双债 增强 B) 的停复牌 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 执行。 10.8 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 等 相 关 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 基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5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时基金 的 转换 11.1 基金存 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 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 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招商 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份额 ,并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基金 份额 仍将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在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是 否在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及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期 限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11.2 双债增强 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满 ,双债增 强A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在双债 增强A 最后一 个开放日选择将 其持有的双 债增强 A 赎 回,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 定时间内未 提出赎回申 请,其持有 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 认为转入 招商双债 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将就接受 双债增强A 赎回申 请的时间 等相 关事宜进行 公告。 11.3 基金份 额转换的规 则 1、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 满日,即 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2 年后 的对应日 ,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 确定 转换期 ,可 在转换期间 暂停基金 相关业务 办理。 2、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以份 额转换后1.000 元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 B 按照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 换成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双债增强A 份额 (或双 债增强 B 份额) 的 转换比率 = 份额转换基 准日双债 增强 A (或 双 债增强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6 双债增强A ( 或双债增 强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 换后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前双债增 强 A (或双 债 增强 B) 的份 额数×双 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增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 份额转换 时,双债 增强 A 份 额(或双 债增 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双债 增 强 A (或双债 增强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后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 额的具 体计算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3、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双债增强A 、双 债增强B 的份 额全部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30 日内, 本 基金 将上市 交易, 并接 受场外 和场内 的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具体日 期及业 务规 则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4、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届满时 ,本基金 将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就本 基金进 行转 换的 相关事 宜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前 30 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将就本基 金进 行转换的相 关事宜 进 行提示性 公告。 (3)双债增 强 A、 双债增 强 B 进行份额 转换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1.4 基金转 型后基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投资 理念、投 资范围、 投资 限制、投资 管理程序 等将保持 不变。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7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 求基金资 产稳定增 值的基础 上,力求 获得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12.2 投资理 念 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通过 对可 转债 及信 用债的 主动 管理 和有效 的 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 与收益的 优化平衡 。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本 基金 对 可转 债及信 用债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7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金 融债券 (不包 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 基金 不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因 通过发 行、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等 原因 形成 的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2.4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本基 金对 可转债及信用债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70% , 基金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2、债券(不 含可转债 )投资策 略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8 本 基金 在债券 投资 中主 要基于 对国 家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的 动态 跟踪, 采用久 期匹 配下的 主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久期 匹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 用策 略、相 对价值 判断 、动态 优化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债 券收益 率曲 线以及 各种 债券价格的 变化进行 预测,相 机而动、 积极调整 。 (1)通过对 宏观经济 和市场因 素的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 通过对主 要的经济 变量 (如宏观 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 、通货膨 胀、财政 政策 及资金和证 券的供求 等因素) 的跟 踪预测和 结构分析 ,结合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线及 其变动、 货 币市 场利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操 作等市 场因 素进行 分析 。通 过对上 述指标 上阶 段的回 顾、 本 阶段 的分析 和下阶 段的 预测, 给出了 下一 阶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市 场的利 率走 势,确 定债 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2)收益率 曲线分析 ,确定债 券组合期 限结构 配置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前 经济 状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预 期的 结果 。分析 债 券 收益 率曲线 ,不仅 可以 非常直 观地了 解当 前债券 市场 整体 状态, 而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 含的 远期利 率,分 析预 测收益 率曲线 的变 化趋势 ,从 而把 握债券 市场的 走向 。通过 收益 率 曲线 形态分 析以及 收益 率变动 预期分 析, 形成组 合的 期限 结构策 略,即 明确 组合采 用子 弹 型、 杠铃型 还是阶 梯型 策略。 如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陡 ,将 采用子 弹策略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变平, 将采用杠 铃策略; 如预测收 益率曲线 斜率 基本稳定时 ,将采用 阶梯型策 略。 (3)信用策 略 信 用债 收益率 是在 基准 收益率 基础 上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 的信 用利差 。基 准收 益率受 宏 观 经济 和政策 环境影 响; 信用利 差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的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 以及 该信用 债本身 的信 用变化 的影响 。基 于这两 方面 的因 素,我 们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1)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的投 资策略: 一 是分 析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场 变化 对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若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 业 盈利 能力增 强,经 营现 金流改 善,则 信用 利差可 能收 窄; 二是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量 、信 用 债券 结构、 流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比 如信用 债发行 利率 提高, 相对 于 贷款 的成本 优势减 弱, 则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少 ;同 时政 策的变 化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 投资 主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化 ,这些 因素 都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本 基金 将综合 各种 因 素, 分析信 用利差 曲线 整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投 资比例 及分 行业的 投资 比例。 2)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 用变化的 投资策略 : 债 券发 行人自 身素 质的 变化, 包括 公司产 权状 况、 法人 治理 结构、 管理 水平 、经营 状 况 、财 务质量 、抗风 险能 力等的 变化将 对信 用级别 产生 影响 。发行 人信用 发生 变化后 ,我 们将采用变 化后债券 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 价。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9 影 响信 用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分 为行 业风险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险 、资 产负 债风险 和 其 他风 险等五 个方面 。对 金融机 构债券 发行 人进行 资信 评估 还应结 合行业 特点 ,考虑 市场 风险和操作 风险管理 、资本充 足率、偿 付能力等 要素 。 我 们主 要依靠 内部 评级 系统分 析信 用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 理人开 发的收 益率 基差分 析模型 能够 分析任 意时 间段 、不同 债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 且能 够统计 出历史 利差 的均值 和波动 度, 发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以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属配置 和个券配 置。 (4)相对价 值判断 根 据对 同类债 券的 相对 价值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 持相对 低估 、价 格将上 升 的 债券 ,减持 相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的 债券 。比如 判断 未来 利差曲 线走势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 债券 的利差 水平, 选择 利差较 高的品 种,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利 差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 平的 影响, 因此该 策略 也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 买入 近期发 行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更 好的 债券,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5)优化配 置,动态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组 合测 试系统 主要 包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 情景 分析模 型两 部分 。债券 组 合 分析 模型是 用来实 时精 确监测 债券组 合状 况的系 统, 情景 分析模 型是模 拟未 来市场 环境 发生变化 (例 如升息) 或 买入卖出 某 债券时 可能对组 合产生的影 响的系统 。通过组 合测试, 能够计算出 不同情景 下组合的 回报,以 确定回报 最高 的模拟组合 。 我 们同 时运用 风险 管理 模型对 固定 收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 事后 风险收 益测 算, 动态调 整 组合,实现 组合的最 佳风险收 益匹配。 3、可转换公 司债投资 策略 由 于可 转债兼 具债 性和 股性, 本基 金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的分析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 境 下可 转债股 性和债 性的 相对价 值,把 握可 转债的 价值 走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获 取较 高投资收益 。因可转 债转股获 得的公司 股票在股 票上 市交易后择 机卖出。 可转债相对 价值分析 策略首先 从可转债 的债性和 股性 分析 两方面 入手。 本 基金 用可转 债的 底价 溢价率 和可 转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 衡量 可转债 的债 性特 征。底 价 溢 价率 越高, 债性特 征越 弱;底 价溢价 率越 低,则 债性 特征 越强; 可转债 的到 期收益 率越 高 ,可 转债的 债性越 强; 可转债 的到期 收益 率越低 ,可 转债 的股性 越强。 在实 际投资 中, 可转债的底 价溢价率 小于 10% 或到期收 益率大于2%的 可转债可视 为债性较 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 的平价溢价率 和可转债 的 Delta 系 数来衡量可转债 的股性特征。 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 性特征越弱 ;溢价率越低 ,则股性特 征越强。可转债 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 于 1,股性越强 ;Delta 系数 越远 离 1,股 性越弱。 在实际投资 中,可转 债的平价 溢价率小 于 5%或 Delta 值大于0.6 可视 为股性较 强。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0 此 外, 在进行 可转 债筛 选时, 本基 金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这 些 基本 面要素 包括股 性特 征、债 性特征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会 充分 借鉴基 金管 理 人股 票分析 团队的 研究 成果, 对可转 债的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进行 分析, 形成 对基础 股票 的 价值 评估。 将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评 分结合 在一 起,最 终确 定投资的品 种。 4、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对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 成和质 量 等 因素 ,研究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况 ,采 用数 量化的 定价模 型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势,在 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 的投 资对象以获 得稳定收 益。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投 资 权 证 但 可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证 。本 基金通 过对权 证标 的公司 的基本 面研 究和未 来走 势预 判,估 算权证 合理 价值, 择机 卖出。 12.5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 :60% ×中 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40% ×天 相可转债指 数收益 率 中 债综 合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该指 数样 本具 有广泛 的 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 要交易市 场 (银行间市 场、交易 所市场等) 、不 同发行主 体 (政府、企 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是 中国目前 最权威,应 用也最广 的指数。 中债综合 指数反映了 债券全市 场的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 天 相可 转债指 数是 国内 较早编 制的 可转债 指数 ,编 制原 则具 有严肃 性, 能够 较好的 反 映可转债市 场变化。 综上,我们 认为中债 综合指数 和天相可 转债指数 ,适 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若 未来 市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准 不再 适用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依据 维护投 资 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从 基 金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 约定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 低、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收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1 益 ,带 有适当 的杠杆 效应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收益 较高 的特 点,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要 高于普通纯 债型基金 。 12.7 基金的 决策依 据及 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2)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内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向及 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 2、投资管理 程序 本 基金 采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 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密 切合作 ,在各 自职 责内按 照业务 程序 独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如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 门通过投 资周会等 方式讨论 拟投资 的个 股个券,研 究员构建 模拟组合 ;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后 风险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 险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投 资流程 完成 后,对 投资 风险 及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 监、基金 经理等相 关人员, 以供 决策参考。 12.8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于 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债 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70%; (2)本基金对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2 (4)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5)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展期; (6)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1 ) 因通过发 行、行权 、可转换 债券转股 等原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1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15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2)、 (15)、(16)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3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12.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12.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4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32,653,000.00 93.60 其中:债券 132,653,000.00 93.6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428,131.26 4.54 8 其他资产 2,637,348.31 1.86 9 合计 141,718,479.5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74,000.00 9.1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9,774,000.00 9.13 4 企业债券 32,243,000.00 30.12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9,992,000.00 18.68 6 中期票据 70,644,000.00 65.99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653,000.00 123.92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01800120 18 远洋集团 MTN002 100,000 10,280,000.00 9.60 2 101353010 13 中煤 MTN002 100,000 10,259,000.00 9.58 3 101552022 15 晋焦煤 MTN003 100,000 10,184,000.00 9.51 4 101752007 17 兖矿 MTN002 100,000 10,034,000.00 9.37 5 101578005 15 京首钢 MTN001 100,000 10,022,000.00 9.36 6 1580251 15 任城小微 债 100,000 10,022,000.00 9.36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 政策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6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2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不包括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4.3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35,545.76 5 应收申购款 1,578.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7,348.31 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7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8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01-2013.12.31 -3.36% 0.20% -3.74% 0.27% 0.38% -0.07% 2014.01.01-2014.12.31 16.18% 0.39% 27.19% 0.43% -11.01% -0.04% 2015.01.01-2015.12.31 5.60% 0.23% -4.29% 1.23% 9.89% -1.00% 2016.01.01-2016.12.31 6.10% 0.09% -2.96% 0.30% 9.06% -0.21% 2017.01.01-2017.12.31 2.69% 0.07% -0.35% 0.17% 3.04% -0.10% 2018.01.01-2018.06.30 3.34% 0.06% 1.88% 0.27% 1.46% -0.21%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6.30 33.50% 0.22% 15.67% 0.60% 17.83% -0.38%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9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0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5.2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15.3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1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估 值;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2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估值 ,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15.4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15.5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3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4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5.6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15.7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15.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股 票指数期 货合约估 值方 法的第 (2)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5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收益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6.3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2 年内的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不 进行收益分 配;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收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场 外转 入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不同 交易 账户可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如投 资者在 某一 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不 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则按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处理; 场 内转 入、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6 (5)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16.4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16.5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16.6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7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17.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8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仅在基 金合同生 效起至2 年 届 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 后,本基 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的年 费率计 提。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17.1 基 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4-8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17.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7.4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17.5 税收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9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0 §18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18.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8.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1 §19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19.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19.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19.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19.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19.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2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满日 ) 、双债 增强 B 上市 交 易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及 双债增 强 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 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基金份 额净值、 双债 增强A 和双债 增强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以及双债增 强A 和双债 增强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双 债增 强A 和双债增 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每 个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4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双债 增强 A 开 放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 (22 )双债 增强 A 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23 )双债 增强 A 的 收益率设 定及其调 整; (24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时基金 的转 换; (25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开始办 理 申购、赎回 ; (2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7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8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9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30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5 (31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 公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19.6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6 §20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7 20.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 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 ,或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 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20.2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致使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赎回支付 所引致的 风险。 1、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安 排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9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章节。 2、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8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20.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0.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0.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双债增强A 份 额与双债 增强B 份额 的运作有 别于普通 的开放式基 金与封闭 式基金, 投资 者投资于本 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 特有风险 。 (1)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从 基 金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 约定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 低、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收 益 ,带 有适当 的杠杆 效应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收益 较高 的特 点,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要 高于普通纯 债型基金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9 (2)双债增 强 A 的特 有风险 1)流动性风 险 双债增强A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2 年 内每 满6 个月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 放一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只 能在开 放日 赎回双 债增强 A; 在非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不 能赎回 双债 增强A 而出现 流动性风 险。另外 ,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 ,双债增强A 的开放 日 可能延后 ,导致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按期赎回 而出现风 险。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 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 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 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重新设 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 率。如果开放日 利率下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将可 能相应向下 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 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收 益 率并 不会立 即进行 相应 调整, 而是等 到下 一个开 放日 再根 据实际 情况作 出调 整,从 而出 现利率风险 。 3)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 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 内,本基 金将不进 行 收益分配。 对于双债 增强A ,在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双 债增强A 实施 基金份额 折算。双 债增强A 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折 算后 新增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资 回报 ,但 是,投 资者通 过赎 回折算 后的 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者 可能须 承担 相应的 交易 成本。 4)极端情形 下的损失 风险 双债增强A 具 有低风险 、收益稳 定的特征 ,但是, 本 基金为双债 增强A 设置 的收益率 并 非保证收益,在 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 在短期内发 生 大幅度的投资亏 损,双债增 强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 能面临投 资受 损的 风险。 5)基金转型 后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型 为 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或是转入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投 资者不选择 的,其持 有的双债 增强 A 将 被默认为转 入“招商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 。双债增 强 A 的基金 份额 转入本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 (3)双债增 强 B 的特 有风险 1)杠 杆机制 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2 年内的 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 , 本基金在扣 除双债增 强A 的应计 收 益分配后的 全部剩余 收益将归 双债增强B 享有,亏 损 以双债增强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 双债增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0 强B 承担,因 此,双债 增强B 在可 能获取放 大的基金 资产增值收 益预期的 同时,也 将承担基 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 极端情况 下,双债 增强 B 可 能遭 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 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 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 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重新设 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 率,如果届时的 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将可 能相应向上 作出调整, 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分配将可 能减少,从 而出现利率 风险。 3)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 后,双债 增强B 封闭运 作,双债 增强A 则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6 个月开放 一次。由于 双债增强A 每次开放 后的基金 份额余额 是 不确定的, 在双债增 强A 每次开 放结束 后,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 的份 额配比可 能发生变 化。两级份 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 将引起双债 增强 B 的 杠杆率变 化,出现 份额配比 变化 风险。 4)杠杆率变 动风险 双债增强B 具 有高风险 、高收益 的特性, 由于双债 增 强B 内含杠杆 机制,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波动将以一定 的杠杆倍数 反映到双债 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波动上,但 是,双债增 强B 的预期收 益杠杆率 并不是固 定的,在 两级份额 配 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双债增 强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越高 ,杠杆率 越低,收 益放大效 应越 弱,从而产 生杠杆率 变动风险 。 5)上市交易 风险 双债增强B 的封 闭期为2 年, 封闭期内 可上市交 易。 双债增强B 上市 交易后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双债 增强B,产生 风险;双 债增强B 上 市后 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 足产生流 动性风险 。 6)折/溢价 交易风险 双债增强B 上 市交易后 ,受市场 供求关系 等的影响 , 双债增强B 的 上市交易 价格与其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从而 出现折/ 溢价 交易的风险 。 7)基金的收 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2 年内, 本基金将 不进行收 益 分配。双债 增强B 上市 交易后, 投 资 者可 通过买 卖基金 份额 的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但 是, 投资 者通过 这种方 式获 取投资 回报 可能须承担 相应的交 易成本, 还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价 格波动及折 价交易等 风险。 8)基金转型 后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型 为 债券型。在 基金转型 时,所有 双债增强B 将自动 转入 本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份额。在基金份 额转换后, 双债增强 B 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1 20.6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2 §2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21.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1.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1.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3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21.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21.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清算 时的 基金清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如 果本基金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则 依据基 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将优先满 足双债增 强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 (如 有)由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2)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 的基金清 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转换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如 果发生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情 形,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21.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21.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4 §22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2.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5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6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4、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7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双债增强 A、双 债增强 B 及招商 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和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5、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8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2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 双债增 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 双债增强 A、双 债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 有同 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 基金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 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2、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但本 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除外;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09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依 据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 权 、自 行召集 权、提 案权 、会议 表决权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 有 双债增 强 A、双 债增 强 B 各 自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 似表述。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变 更或新增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0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6、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1 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下同;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 内,为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 双债增强A 、双债增 强B 各自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占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下同)。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规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会议规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选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 但在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双债 增强A、双债 增强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独立进行表 决,且双 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 须经参加 大会的双 债增 强 A 和 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须经参加 大会的双债 增强 A 和双 债增强 B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为有效)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3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10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4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22.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2 年内的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金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届满,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的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场 外转 入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不同 交易 账户可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如投 资者在 某一 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不 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则按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处理; 场 内转 入、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 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5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5、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22.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6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 售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仅在基 金合同生 效起至2 年 届 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 后,本基 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的年 费率计 提。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 -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7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22.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 求基金资 产稳定增 值的基础 上,力求 获得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本 基金 对 可转 债及信 用债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7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金 融债券 (不包 括政 策性 金融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 基金 不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因 通过发 行、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等 原因 形成 的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于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 对可转债及 信用债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70%; 2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 总和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8 5)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 期; 6)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11 )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换债 券转股等 原因所形 成的股票和 权证资产 合计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 12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1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5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2)、15)、16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19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22.6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和确认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22.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0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2.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1 §23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3.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2 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自 营 、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币兑 换;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 银 行业 务;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3.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含 可 转 债 )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本基 金对可转债 及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金 融债券 (不包 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 基金 不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因 通过发 行、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等 原因 形成 的股票 等 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对于 债 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债 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70%; (2)本基金对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总 和,不 超过 该证券 总和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3 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展期; (6)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1 ) 因通过发 行、行权 、可转换 债券转股 等原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1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15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2)、 (15)、(16)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4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联 方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前 已严 格遵循 了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并应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5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 例,并 在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经董 事会通 过之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 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6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 真实、完整 。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为 可能 对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经事先 书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其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7)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管 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人 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 , 因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 述损 失。 8、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10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3.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7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3.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8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 (3)基金托管资 金 帐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29 (5)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 设、使用 的规定。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上海 清算所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 算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23.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 到的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0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 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 负债。 (2)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b.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c.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a -b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a-b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d.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b.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1 到 的净 价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c.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d.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e.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f.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g.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a -f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a-f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值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h.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a.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b.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c.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d.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a-c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a -c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e.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2 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估值 ,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c 项 、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g 项 、权证估 值 方法的第 d 项、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估值 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a.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c.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d.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正常 复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3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对 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4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23.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23.7 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5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23.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 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6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7 §2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4.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4.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 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 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 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 24.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8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4.4


网络 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和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4.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可通过 热线进行 信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操 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4.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39 §25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旗 下基金参 加上海长 量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08 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挖财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08 3 关于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修订 基金合同的 公告 2018-03-22 4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8 年 3 月 22 日 修订) 2018-03-22 5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18 年 3 月 22 日 修订) 2018-03-22 6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28 7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8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年 度报告 2018-03-30 9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3-31 10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 海证 券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11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二零 一八年第一 号) 2018-04-13 12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 (二 零一八年第 一号) 2018-04-13 13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14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最 低限额的公 告 2018-05-29 15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6-30 16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7-10 17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18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肯 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08-22 19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20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8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40 §26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6.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6.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141 §27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 (二)《招 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招 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