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安宏观(740001)

长安宏观: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1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2 月9 日 证监许 可[2011]1950 号 文核 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9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者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并不 能规 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 合 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
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基金 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者所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分 红、拆分 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变化,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
金, 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具有 较 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申 购基金份 额的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独 立、 谨慎 的决 策, 获得基 金 投资 收益, 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 续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0 元发 售,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 者存 在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投资 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 和投 资者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者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6月30 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长安宏 观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宏 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 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长 安宏观策 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长安 宏 观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安 宏观策 略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 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年12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颁 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注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 宣传 推介、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销 机构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基金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代 理 发放红 利、 非交 易过 户、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备 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日: 指公 历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 38、 月: 指公 历月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0、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41、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基金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在 基金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并于 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 提交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的情 形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9、 《业务 规则》 : 指《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60、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紫 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 跃 楠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博 士。 曾 任南 昌保 险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处长、 长沙 通程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特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长安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 燕 女士, 董事,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信 贷 部信 贷员、 信贷 主管,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国 农业 银行 伦敦 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 花 旗银 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任 长安 国际 信托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族 信托 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高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 监 会 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督察 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党 委委员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期间 兼任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事 ,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究 部研究助 理、总 裁办投后 管理等岗 位 ,现 任上海景 林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总裁 办 高 级经理 。 李莉女 士 ,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上 海正 阳国 际经 贸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法人 代表, 通联 网络 支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 丹 旭先 生, 董 事, 金融工 程 硕士。 曾任 美国 富国银 行 资深 经理、 招商 银行总 行 零售 部 副总经 理 、 深圳 发展 银行 ( 平安 银行) 总监 、 工 商银 行 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安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曾任 西安 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 陕 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 授,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生 ,独立董 事,金 融学博士 。曾任印 第安纳 大学凯利 商学院助 理教授 、副教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与 法 律研 究院 院长 助理, 现 任 上海 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生, 监事, 经 济学 博 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 行 业研 究员 , 现任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 职工 监事 ,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 上海 君创 财经 顾问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鼎 立 实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 永 波先 生, 督 察长。 法学 学 士、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 一年以 上法 律及 基金 从业 经 历。 曾 任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上海 市律 师协会 基 金业 务委 员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3 会委员 ,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支部 书记 。 王 健 先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 理博 士, 十 六年 基金行 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长信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元 比联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栾 绍 菲先 生, 澳 大利 亚悉尼 大 学毕 业, 获 金融 与经济 学 硕士 学位, 七年 以上金 融 行业 从 业经历 。 曾任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长安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本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林 忠 晶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八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经 历。 曾任 安信 期货 有限责 任 公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 量 化 投资 部 (筹) 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职 , 现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安 产业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鑫 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富领 先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鑫 恒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 鑫垚 主题 轮动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安 鑫旺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 金融 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 职于 建 设银行 总行 信 托 投资 公司、 中国 信达信 托 投资 公司、 中国 银河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银 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华泰 证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权益 部负 责人 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长 安裕 腾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长安 裕 隆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吴土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十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经 历。 曾任 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 安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 现 任长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栾绍菲 先生 ,简 历同 上。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4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5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定, 遵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6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它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和及 时披 露; (4)确 保投 资管 理活 动中公 平 对待 不同 投资 组合 ,保 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公 司内控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风 险控制 ,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三 个不 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 在 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 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本 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和 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7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 将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据 不同 的决 策层 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 分解, 并对 决策和 执 行过 程中 的风 险点 和风 险 因素, 通过 相应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予 以 防 范 和控 制, 实 现公 司的合 法 合规 运行, 强化 公司的 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 而维护 公 司股 东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立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明 确各岗位 职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 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线。 公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立 以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 并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董事会 承 担最 终责 任; 本 公司特 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制度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673 号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68857221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 整 体变 更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 法 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 议中 的 权利、 义务 , 以 及相应 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中国 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控 制, 合规稳 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民 及 企业 提供 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 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总行 设托 管 业务 部, 下 设资 产托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运营管 理 处等 处 室。 现有 员工22 人, 全 部员 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及 基金 从业 资格,90% 员工 具 有三 年以 上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 富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3、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9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联合 批准, 获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 我 国第 16 家托 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 储 蓄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以服 务为 基础 的经营 理 念,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团 队、 灵活 的托 管 业 务系 统、 规 范的 托管管 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 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模 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80 只 。至今 ,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 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金、 保险资 产管理计 划 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1789.05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 业 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 露人 员负 责,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 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对违法 违 规行 为及 时予 以风 险提 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同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0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1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 昱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 等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周慕 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 富 客服电 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6)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王西 省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公司网 址:www.96779.com.cn (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3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址:广东 省广 州天河 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兰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1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 林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4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660-9926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1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1)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拱 墅区 登云路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3)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5)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智 河 客服电 话:95385 公司网 址:http://www.grzq.com/ (26)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6 (27)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2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0)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31)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7 (3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4)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8)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39)诺 亚正 行(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0)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leadfund.com.cn (4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2)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客服热 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43)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4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9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5)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46)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4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9)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0 (51)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热 线: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52)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53)北 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54)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55)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6)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57)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58)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1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址:http://www.zzwealth.cn/ (59)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60)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新 南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61)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厦1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62)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63)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746 号爱 建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明康 客服热 线:021-64393653 公司网 址:www.ajcf.com.cn (64)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65)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6)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7)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郭林 客服热 线: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68)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 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69)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7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站:https://www.ifastps.com.cn (71)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3 (72)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74) 华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75)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7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4 传真:021-50598018 联系人 :欧 鹏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 地址 :北 京东 长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1 期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5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950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募集 期从2012 年2 月2 日到2012 年 3 月 7 日止 , 共募 集了 383,988,929.19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9,479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混合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6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决 方案。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7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开 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3、本 基金 已于 2012 年 4 月 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和日 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额 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后 赎 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8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 申 购或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平台 ( 目前 仅针 对 个人投 资者 ) 和除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本 基金份 额 , 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购 每笔 最 低 金额 1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根 据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和 最 低 追加 申购 金额 限制。 投 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 网上 交易 平台 除外)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份 额,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本基 金直 销 中心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 易要受直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39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本基金 目 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未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限制 , 具 体规 定见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将 导致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 份的 ,需 一并 全 部赎回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限额 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限、 基金 规模上 限、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 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或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 高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 逐级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 低。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者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0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部 分 或全部 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基 金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7、本基金 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基金管理 人可结 合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摆 动定 价机 制。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位 为份 。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某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1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费用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期未满 365 天的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其赎 回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2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 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或 者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8、本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达到基 金管理 人 所设定 的上 限的 ;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4、5、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除第 6 项外)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全部 或部 分被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时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 述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3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者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如基 金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当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3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30%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方式 处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与 下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4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 情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起开 通该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5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其他 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转出 申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宏 观策 略研 判的 基础上 , 通过 强化 配置 景 气行业 及精 选基 本面 良好 、 成 长性 突 出的上 市公 司,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择时 策略 和行 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政 策 形势的 理 解 和 把握, 基于 行业 生命周 期 分析 以及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重点 配置 处于 成长期 和 景气 度上 升 的 行 业, 力 图获 得行 业超额 收 益; 同 时结 合自 下而上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力图在 优 选行 业的 基 础上进 一步 获得 个股 超额 收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银 行 存款、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 其中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任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调 整本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从全 球视 野的 角度 出发 , 把 握全 球经 济一 体 化、 国际 产业 格局 调整 与 转移以 及国 内经济 工业 化 、 城 市化 、 产业结 构升 级与 消费 结构 升级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遇 , 自上而 下地 实施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 资产之 间的 战略 配置 和各 行业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 并 结合自 下而 上的 个股精 选策 略和 债券 投资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力 争获取 超额 投资 收益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环境、 估值 水平和 市 场情 绪等 因素, 综合 评判 股 票、 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 风险收 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 ,根据 不同的市 场形势, 适时动 态地调整 股票 、 债券、 现金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1) 宏观 经济 分析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的 分析 主要基 于经 济周 期运 行规 律和宏 观经 济指 标两 方面 。 实践经 验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7 表 明, 经济 运行 存在 着周期 波 动, 并 表现 为繁 荣、 衰 退、 萧条 、 复 苏等 阶段, 各类 资产 在不 同的经 济周 期阶 段会 呈现 出不同 的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采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预 测经 济 周期的 未来 走向 , 从而 指导 大类资 产配 置 。 具 体研 判的 宏观经 济指 标主 要包 括国 内生产 总值 、 工业增 加值 、 固定 资产 投 资、 消费 者价 格指 数、 生 产者价 格指 数 、 社 会消 费 品零售 总额 以及 其他一 些宏 观经 济领 先指 标和同 步指 标。 (2)政 策环 境分 析 本基金将 重点分析 国内外 的财政政 策、货币 政策和 资本市场 政策,比 如国家 产业政策 、 信贷政 策、 利率 政策 、汇 率政策 以及 与资 本市 场相 关的股 权制 度、 发行 制度 等相关 政策 ; (3)估 值水 平分 析 估值水 平决 定了 各类 资产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和预 期风 险状况 。 本 基金 将主 要考 察 市场整 体 的估值 水平 与长 期均 值的 偏离程 度 、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化 、 长期 国债 收益 率 与市场 整体 市盈 率倒数 的比 较以 及股 票市 场波动 率等 估值 参考 指标 。 (4)市 场情 绪分 析 分析市 场情 绪有 助于 判断 市场短 期波 动 , 辅 助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调整 。 本 基金将 主要 通过相 关舆 情指 标、 市场 交易特 征、 资金 供求 分析 等方面 来判 断。 上述四 个方 面是 影响 本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决策 的四 大基本 因素 。 本 基金 将对 上 述四个 因 素的状 态及 未来 的趋 势进 行仔细 分析 和预 测, 并重 点 考察该 四个 因素 形成 的综 合效应 及对 资 本市场 的走 势影 响 , 在 此 判断的 基础 上形 成对 大类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预期 。 随 着上述 四大 因素 的不断 变化 ,本 基金 将根 据现实 的状 况与 之前 预期 的差异 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 基 金在 综合 以上 分析 结果 后, 得出 对股 票、 债券等 各 类资 产未 来走 势的 理性 预 期, 并 在 此 基础 上合 理分 配基 金资 产 在股 票、 债 券、 现金上 的 配置 比例。 在宏 观经济 向 好且 股票 市 场预期 上涨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将 加大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以分 享市 场上 涨的 收益 ; 而在 宏观 经济走 弱且 股票 市场 预期 下跌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相 应降低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以回 避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之内 , 通 过对 市场 上涨 的充 分 暴露以 及市 场下 跌的风 险回 避, 本基 金将 力争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获取超 越市 场平 均的 收益 水平。 2、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框架下 ,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 。 本基 金将 首先确 定宏 观经济 及产业 政策 等因 素对不同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通过 行 业生 命周 期分 析和 行业 景 气度 分析, 筛选出处 于成 长期 和景 气度 上 升的 行业, 进行 重点配 置 和动 态调 整。 具体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主 要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从全 球视野的 角度出 发,遵循 从国际到 国内、 从宏观到 行业的分 析思路 ,通过 对 经济周 期 、 产 业环 境、 产 业政策 和行 业竞 争格 局的 分析和 预测 , 密切 跟踪 受 益于国 际经 济一 体 化、 国际 产业 变迁 趋势的 产 业和 行业, 寻找 和挖掘 符 合国 际产 业演 变趋 势、 切合 国内 经济 未来发 展规 划的 产业 和行 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8 (2)结合 国内经济 的结构 性变革趋 势和产业 政策导 向,在深 刻理解经 济转型 主要驱 动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经 济 结构调 整和 产业 升级 方向 的前瞻 性分 析 , 把 握新 兴 产业的 崛起 以及 传统产 业的 升级 换代 所带 来的中 长期 投资 机会 。 (3)行业 生命周期 分析。 从行业发 展历史经 验来看 ,每个行 业都将经 历从成 长到衰 退 的 发 展演 变过 程。 一 般来说 分 为四 个阶 段, 即 初创期 、 成 长期、 成熟 期和 衰退 期。 其中 成长 期行业 的利 润增 长率 将超 过市场 平均 水平 , 投 资于 该 阶段行 业获 得超 额收 益的 可能性 将大 大 提 高。 本基 金将 根据 行业整 体 增长 率、 销 售额 、 利润 率、 竞争 状况 、 定 价方式 、 进 入壁 垒等 方 面 进行 综合 分析, 判断行 业 所处 的生 命周 期, 确定 行 业中 长期 发展 前景 和投 资 价值,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的行 业。 (4)行业 景气度分 析。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各 个行业的 发展速度 、盈利 水平等 存 在差异, 从而呈现 出不同 的行业景 气程度。 行业景 气度上升 预示着该 行业的 发展趋势 向好 , 盈利能力 将提高。 本基金 将结合行 业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主营业务 利润增 长率、毛 利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以 及其 他行 业领先 指标 和同 步指 标来 判断行 业的 景气 度, 重点 投 资景气 度上 升 的行业 。 (5)本基 金还将紧 密跟踪 国家政府 在某一时 期针对 部分行业 出台的产 业提振 政策, 以 及在某 些市 场阶 段下 涌现 出的特 定投 资主 题, 及时 把握受 益于 此的 中短 期行 业投资 机会 。 3、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 人在股 票研 究方 面的 专业 优势 , 采用 定 量 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法, 精选 基本 面良好 、 成 长性 突出 的上 市公司 , 构 建投 资组 合。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考察 以下定量 指标 对 个股 进行 分析: 成长指 标: 本基金 通过考 察过去三 年平均主 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主营 业务利 润增长率 、 未来一 年预 测每 股收 益增 长率等 指标 来衡 量上 市公 司的成 长性 。 盈利指 标 : 除 了成 长性 之 外,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考 察 过去三 年平 均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率 等指 标来 衡量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质量 。 估 值 指标: 个股 的估 值水平 在 一定 程度 上反映 了未来 获 利空 间和 投资 安全 边际。本 基 金 将针对 不同 行业 特点 , 采用 市 盈率 (P/E ) 、市 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等估值 指 标, 并 参考 国际 估值 分析方 法, 将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 行业估 值水 平以 及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进行 比较, 选择 具有 动态 估值 优势的 公司 。 (2) 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实 地调 研和 利用卖 方研 究报 告等 方式 , 从 定性 的 角度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分析。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面: 突出的 行业 地位 或具 备核 心竞争 优势 : 公司 在所 属行业 或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领 先地 位 或者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49 具备独 特的 核心 竞争 优势 , 比 如具 有垄 断的 资源 优 势、 先进 的经 营模 式、 稳 定良好 的销 售网 络、著 名的 市场 品牌 、优 秀的创 新能 力等 。0 公司经 营及 业绩 增长 可持 续: 公司 外部 经营 环境 、 内 部核心 竞争 力以 及业 绩增 长的驱 动 因素在 短期 内不 会发 生重 大改变 ,具 有可 持续 性。 稳健的 公司 运营 状况 : 股 东和管 理层 结构 稳定 , 公司 营 运能 力和 经营 效率 良好,各 项 财 务指标 健 康, 公 司具 有清 晰的发 展战 略。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公 司治理 结构 完 善、 管 理规范 , 已 建立 市场 化经 营机制 、 决 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 化反 应灵 敏并内 控有 力。 本基金 所认 为的 基本 面良 好、 成 长性 突出 的上 市公 司 应同时 具备 企业 盈利 质量 状况良 好 、 成长潜 力高 于平 均水 平并 具有可 持续 性、 企业 经营 稳健、 公司 治理 完善 等条 件。 因 此, 对于 上述 定量 分析, 本基 金将 在计 算各 个具体 定 量指 标的 基础上, 对各 项 指标 进 行排序并 评分,将 处于全 市场平均 水平之上 的个股 纳入重点 研究范围 。对于 重点研究 个股 , 本基金 还将 从上 述定 性方 面进行 进一 步的 基本 面分 析, 从 而筛 选出 符合 本基 金 衡量标 准的 基 本面良 好、 成长 性突 出的 个股进 行投 资。 4、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债 券投 资作 为控 制基金 整体 投资 风险 和提 高非股 票资 产收 益率 的重 要手段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久期 管理 、 期 限结构 配 置、 类属 配置 和个券选 择 等 层次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 (1) 久期 管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 高收 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 手段 。 本基金 通过 全 面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币政 策 与财 政政 策、 物 价水平 变 化等 因素, 对未 来市场 利 率走 势形 成 合 理 预期。 当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适度 提高组 合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 价格 上升 带 来的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本基 金将 适度 降低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的 风险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 于 期限 不同, 债券 价格变 化 对市 场利 率的 敏感 程度 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在确定 组 合久 期 后 ,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 测, 进 行期 限结 构的配 置。 主要 的配 置方 式有: 梯形 组合、 哑 铃组合 、子 弹组 合等 。 (3) 类属 配置 类 属 配置 主要 体现 在对 不同 类 型债 券的 选择, 实现债 券 组合 收益 的优 化。 主要 包 括银 行 间 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之 间, 以及 各个 市场 内不 同债券 类 型之 间的 选择。 本基金 将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的 流 动性、 赋税特 点以及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的 基 础上, 进行 类属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4) 个券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的基础 上, 通 过对个 券 的价 值分 析, 重 点考察 各 券种 的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0 收 益 率、 流 动性、 信用 等级 等, 选择 流动 性较 好、 风 险 水平 合理、 到期 收益率 与 信用 质量 相 对 较 高的 债券 品种。 本 基金 还将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 在确定 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 未来随 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不断发 展,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 际情况 不断 研究 使用 更多 的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谋 求高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5、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以对 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为 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 计 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 到 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目的, 包括 但不 限于杠 杆 交易 策略、 看跌 保护组 合 策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6、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定,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投资 组 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货 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 回、 大 量分 红 等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管 理。 为此 , 基 金管 理人制 定 了股 指期 货 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并经 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此外,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股 指 期货 交易 决策小 组, 授权 相关 管理 人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对于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另 有 规定 的, 本基 金将 按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执 行。 7、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对于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 金将在谨 慎分析收 益率、 风险水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整体业绩比较 基准构成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 率 ×2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该指 数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 两个证 券市场 ,具有 市场 代表性 强、流 动性好 ,市 场影响 力高等 特点, 能够 反映中国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 数公司开发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也 是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首 只债 券类 指数 。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 行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 、 金 融债 及企 业 债组成 ,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 供投资 分析 工具 和业绩 评价 基准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1 基 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比例,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地 反 映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观 经济 形势 、政 策趋势 及 其对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等 ; 3、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以及 利率 走势、 通胀 预期 等; 4、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确定投 资原则和 投资限 制。基金 经理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公司有 关 管理制 度, 确定 所管 理投 资产品 的投 资目 标、 基本 原则和 投资 限制 等。 2、投资分 析。研究 部根据 宏观经济 、行业运 行态势 、上市公 司调研、 数量化 支持等 研 究成果 对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支持 ,基 金经 理通 过自 身的研 究判 断加 以采 用。 3、制定投 资策略与 资产配 置比例。 基金经理 拟定自 身产品的 投资策略 及资产 、行业 的 配 置 比例, 报请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在 综 合考 虑政 治、 经 济及资 本 市场 状况 等 因素, 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计划给 予批 准和 授权 。 4、投资组 合管理。 基金经 理在授权 的范围内 ,根据 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 围)和 行 业投资比 例(范围 ) 。同时 ,根据内 外部的研 究支持 ,基金经 理在自身 的职权 范围内确 定 具 体的投 资品 种 、 数 量、 价 位、 策略 等, 构建 、 优 化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5、交易。 基金经理 根据授 权范围内 的投资方 案,结 合市场的 运行特点 ,在自 身的权 限 范 围 内出 投资 决定, 并通过 交 易系 统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 交易 委托。 交易 员在执 行 交易 前检 查 核对基 金经 理交 易指 令是 否符合 投资 限制 、 是否 合 法、 合规 、 是 否有 效等 。 交 易员根 据投 资 限制和 市场 情况 , 按交 易 委托确 定的 种类 、 价格 、 数量 、 时 间, 执行 交易 指 令, 最终 实现 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个股 交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基 金经 理。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2 6、股票池 的构建与 管理。 研究部根 据内外部 的研究 成果,根 据《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股票 池管 理办 法》 来建 立和维 护股 票池 ,为 投资 管理提 供支 持。 7、基金绩 效与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及投资 组合的收 益率、收 益的潜 在来源 、 按 风 险调 整的 收益 率, 投资 的 特征 等进 行分 析计 算、 将基 金实 际投 资业 绩与投 资 基准, 以及 与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 绩分别 进行 比较 , 定期 或 根据需 要及 时有 效评 价基 金运作 情况 , 为 下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 考。 8、风 险管 理。 风险 管理 部 定期完 成有 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告 及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4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3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6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金融期 货 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2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除上述 第 (11 ) 、 (14) 、 (18 ) 、 (19 ) 项外,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完 毕。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4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 为其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0 日 止。 本报告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8,576,367.96 52.37 其中: 股票 48,576,367.96 52.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600,000.00 20.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401,659.12 27.3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82,246.16 0.20 9 合计 92,760,273.2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5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34,080.00 3.01 B 采矿业 1,972,800.00 2.78 C 制造业 31,752,447.73 44.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24,662.50 4.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723,717.73 6.67 J 金融业 4,468,660.00 6.3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576,367.96 68.5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75,000 3,536,250.00 4.99 2 000963 华东医 药 73,050 3,524,662.50 4.97 3 300097 智云股 份 159,900 2,833,428.00 4.00 4 601318 中国平 安 41,800 2,448,644.00 3.46 5 002714 牧原股 份 48,000 2,134,080.00 3.01 6 002415 海康威 视 55,000 2,042,150.00 2.88 7 600872 中炬高新 72,800 2,038,400.00 2.88 8 600036 招商银 行 76,400 2,020,016.00 2.85 9 601225 陕西煤 业 240,000 1,972,800.00 2.78 10 600745 闻泰科 技 77,000 1,968,120.00 2.78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 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37,688.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53.81 5 应收申 购款 40,204.0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246.16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7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745 闻泰科 技 1,968,120.00 2.78 重大事 项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 尾差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3月9 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8年6月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6.60% 1.20% -7.77% 0.91% 1.17% 0.29% 过去六 个月 -12.38% 1.24% -9.94% 0.92% -2.44% 0.32% 过去一 年 -6.74% 1.06% -3.25% 0.76% -3.49% 0.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今 101.47% 1.61% 27.38% 1.18% 74.09% 0.43%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8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率 ×2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需 符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59 合基金 合同 要求 。 本 基金 在建仓 期结 束后 , 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 同有关 投资 比 例 的约定 。图 示日 期为2012 年3月9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1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本 项第 (1 )-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果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2 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本 项第 (1 )-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 (3)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3 4、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4 人 的 利益 损失,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5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6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7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5%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公告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 分 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8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69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 费用 ;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 述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支付 。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0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的 ,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1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所 在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2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同时将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3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4、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4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5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6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要 包括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信 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分散化 投 资来 减少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8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的 损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安排 的具 体规则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和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征 ,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分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其实 施延 期赎 回。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79 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使 用,基金 管理人 将依照严 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可能 导致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无法 得到 及时确 认 、 赎回款 项无 法得 到及 时支 付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属 于混合型 基金, 在投资策 略上坚持 自上而 下的宏观 择时策略 和行业 配置策略 , 立足于 对宏 观经 济和 政策 形势的 研判 以及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度的 分析 。 但由于 中国 宏 观经济 处于 转型 期和 变革 期, 对 经济 周期 和行 业发 展 的分析 与预 测比 较复 杂且 存在诸 多不 确 定 性, 而且 国内 资本 市场也 处 在快 速发 展、 不 断完善 的 过程 中,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 的资 产配 置 和行业 配置 偏离 最优 ,影 响基金 的业 绩。 6、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大 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单 位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 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0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 期持有 。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投 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列涉 及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2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股票 停牌 及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3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代 销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5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基 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 之外 的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6)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9)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融 资、 融 券; 1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6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7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8)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不 少于 15 年;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8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4、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1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89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 率、收费 方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0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1 25 个工 作日 后)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②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 提案, 临时 提 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人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召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临时 提案进 行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2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 过;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3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 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但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 集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4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 涉及到基 金合同 内容变更 的事项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 事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当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5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8)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股票 停牌 及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7 第二十部分


托 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810.3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限: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8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银 行 存款、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其中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当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变更 时, 本基 金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 置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4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99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6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金融期 货 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2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除上述 第 (11)、( 14)、( 18)、( 19)项 外 ,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0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以后如 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品种, 投资 比例 将遵 从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 和检 查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 管 人严 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资 、 融券比 例限 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 易,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1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电话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基 金 托管 人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 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交 易方 式进 行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销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2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3 合理控 制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 例 , 避 免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投资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制度 需 经董 事会 授权, 其中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还 应 批准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一旦 因投 资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出 现 流 动性 风险,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相关 制度、 预案处 置 并承 担该 风险, 具体规 定 依据 相关 法 律法规 执行 。 上述 规章 制 度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以 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 金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应按照 审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资格 证 明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定价依 据、 募集 资金 投向 、 承销 商、 发行 期限 、 流 通受限 期 限, 管 理人 管 理 的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划 付账 号、 划 付款 项、 划付 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并至 少 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基金 托管人如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存在疑 义,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并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如投 资 运作行 为违 反相 关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改 正或 补救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6)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 资 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将 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内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4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财 产。如果 基金财产 (包括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间 损坏 、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本 基金 募集期 届满之 日前,投资 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基金管理 人在托 管行开 立 的“基金 募集账户 ”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 成基金 份额,归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规定 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5 有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 托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银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4、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6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协议副 本由基 金管理人 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中 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7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8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09 第二十一部 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 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通过书 面或电 子形 式向投 资者提 供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务 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寄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邮 寄材 料 的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间 接损 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人工 座席 每个 交易日 9 :00-11 :30 ,13 :00-17 :00 为 投资人 提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 免长 途费) ,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 资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成 熟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为投 资人 提供各 类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值、交 易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0 确认、 公司 最新 公告 、市 场资讯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和E-MAIL 方式 发送 定制信 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理人 也会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机和 EMAIL 地址 的客 户发 送 节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客户服 务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时 回复 ”为处理 原 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复 的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利 用直 销机构 或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提供 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1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 行公 开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1、2012 年2 月2 日,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通 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 、 浦发 银行、 光大 银行 、平 安银 行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2012 年 2 月 10 日, 关 于增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中 信金通 证券 及宏 源证 券为 长安宏 观 策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3、2012 年2 月28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关于 增 加恒泰 长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4、2012 年3 月10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5、2012 年4 月6 日 , 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 6、2012 年4 月6 日, 关于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 放式 基金 实行 网上 直销 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2012 年4 月6 日, 关于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推 出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2012 年4 月7 日, 关于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网 上直 销推 出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9、2012 年 5 月 15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通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农业 银行、 建 设银行 网上 直销 业务 并参 与网上 直销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0、2012 年5 月15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 关 于增 加日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网 上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1、2012 年 6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网上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2、2012 年 6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万联 证券 、天 风证 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长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3、2012 年6 月26 日 , 关 于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继续 开展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4、2012 年6 月29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15、2012 年 7 月 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6、2012 年7 月13 日 , 关 于增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2 17、2012 年8 月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 18、2012 年8 月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19、2012 年8 月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20、2012 年9 月1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21、2012 年 10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2、2012 年10 月2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黄 陈任 职公 告。 23、2012 年10 月 24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 第1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24、2012 年10 月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2 年第3 季度报 告 。 25、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6、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7、2012 年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 28、2012 年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注 册资 本和 修改 公司 章程的 公 告。 29、2012 年 12 月 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运用 固有 资金 进行 基金 投资的 公 告。 30、2012 年 12 月 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过 期身份 证 件的公 告。 31、2013 年 1 月 4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32、2013 年1 月1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第4 季度报 告 。 33、2013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和 长 安宏 观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34、2013 年3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35、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1 季度报 告 。 36、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和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1号 )。 37、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3 38、2013 年6 月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39、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40、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2 季度报 告 。 41、2013 年7 月25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奥 飞动 漫调 整估值 的 公告。 42、2013 年 8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43、2013 年8 月13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诺 普信 调整 估值的 公 告。 44、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 家银行 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45、 2013 年8 月29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及摘要。 46、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47、2013 年 10 月 1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48、2013 年10 月 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 第2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 49、2013 年10 月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3 季度报 告 。 50、2013 年11 月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参 加万 银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1、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 职务的 公告 。 52、2013 年12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2013 年底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53、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 告 。 54、2014 年3 月12 日 , 关 于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有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55、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56、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57、2014 年 4 月 2 日, 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58、2014 年4 月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王 健任 职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4 59、2014 年 4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中期 时 代基金 销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和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60、2014 年4 月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袁明 任职 公告 。 61、2014 年 4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 62、2014 年 4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摘 要。 63、2014 年4 月2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64、2014 年6 月1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 情况的 公告 。 65、2014 年6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6、2014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67、2014 年 7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和讯 信息 开通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68、2014 年7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9、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2 季度报 告 。 70、 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摘 要。 71、2014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72、2014 年8 月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 73、2014 年 8 月 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74、2014 年 10 月 21 日, 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次 更新及 摘要 。 75、2014 年 11 月 8 日,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离 任公 告。 76、2014 年 12 月 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77、2015 年 1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和 领薪情 况 的公告 。 78、2015 年 1 月 27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79、2015 年 3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注 册资 本和 股权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5 80、2015 年 3 月 1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参 与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81、2015 年 3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82、2015 年 3 月 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的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 的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83、2015 年 3 月 27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84、2015 年 3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5、2015 年 3 月 31 日, 关于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6、2015 年 4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 87、2015 年 4 月 1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 示性 公告 。 88、2015 年 4 月 16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次 更新及 摘要 。 89、2015 年 4 月 20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90、2015 年 4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91、2015 年 4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 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与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92、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华鑫 证券 、展 恒基金 和 基煜基 金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93、2015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94、2015 年 5 月 26 日,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95、2015 年 5 月 27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96、2015 年 5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97、2015 年 5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98、2015 年 6 月 16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6 99、2015 年 6 月 1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0 、2015 年 6 月 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 101 、2015 年 6 月 26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开 通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 102 、2015 年 6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刘 玉生 任职 公告 、关 于旗下 基 金调整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103 、2015 年 7 月 1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04、2015 年 7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5 、2015 年 7 月 3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6 、2015 年 7 月 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及 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等 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107 、2015 年 7 月 8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下 基 金调整 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 长 安基 金关 于参 加 数米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 108 、2015 年 7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9 、2015 年 7 月 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0 、2015 年 7 月 15 日,关 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1 、2015 年 7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12 、2015 年 7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3 、2015 年 7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开通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14 、2015 年 8 月 7 日 , 关于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基 金名 称的公 告。 115 、2015 年 8 月 12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长安 基金 微信 服务 平台的 公 告。 116 、2015 年 8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7 、2015 年 8 月 25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8 、2015 年 8 月 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19 、 2015 年 8 月 28 日 ,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7 120、2015 年 8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21 、2015 年 9 月 1 日, 关于 长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22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和 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以 及关 于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基金在北京乐 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通 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23、2015 年 9 月 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积木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24、2015 年 9 月 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的 公告。 125 、 2015 年 10 月 14 日, 长 安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好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6 、2015 年 10 月 24 日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以及长 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 告。 127、2015 年 10 月 27 日,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128 、2015 年 10 月 3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9、2015 年 11 月 6 日,长 安 基金 关于 参加 长量 基金 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0 、2015 年 11 月 18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微 信端 推出 电子 对账 单的公 告。 131 、2015 年 12 月 12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诺亚 正行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32、2015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 “ 金融 界” 开通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参 与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公 募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情况 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 放时 间的公告以及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的公 告。 134 、2016 年 1 月 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我 公司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的相 关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 开放时 间 的公 告。 135 、2016 年 1 月 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熔断 期 间调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8 136、2016 年 1 月 20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137 、2016 年 1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开通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8、2016 年 2 月 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139 、2016 年 3 月 8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公告 。 140、2016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平 安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1 、2016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 斧子 ”开通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42 、2016 年 3 月 26 日 ,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及 年 度报 告摘 要。 143、2016 年 3 月 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44 、2016 年 4 月 2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145 、2016 年 4 月 6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 于旗 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 和赎 回业务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6、2016 年 5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47 、2016 年 5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48、 2016 年 5 月 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9 、2016 年 6 月 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回 和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50 、2016 年 6 月 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李 永波 任职 公告 。 151 、2016 年 6 月 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率优 惠的公告以及关于旗 下基 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2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53、2016 年 7 月 20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19 154、2016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5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56 、2016 年 8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57 、 2016 年 8 月 25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158 、2016 年 9 月 6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以 及关 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159、2016 年 9 月 2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 率、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动 的公 告。 160 、2016 年 10 月 12 日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次更新 及摘 要、 关于 旗下 基金在 爱建 财富 开通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161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62 、2016 年 10 月 24 日,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163 、2016 年 11 月 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中正 达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和 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 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 金参加钱景财 富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4 、2016 年 11 月 29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开 展申购 费 率 、 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率 活 动的 公告 以及 关于 旗下 基 金在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和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65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 率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66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公募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以及 关于 开展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网上直 销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67、2016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68、 2017 年 1 月 25 日, 关于调 整公 司旗 下长 安宏 观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申购 (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赎 回、 转 换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169 、2017 年 3 月 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70 、2017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观 诚、 一路财 富和 晟视 天下 开通 申购、 赎 回和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71 、2017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0 赎回、 定投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72 、2017 年 3 月 28 日 ,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173 、2017 年 3 月 29 日 ,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74 、2017 年 4 月 15 日, 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次 更新及 摘要 。 175 、2017 年 4 月 22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关 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开 通申 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构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76 、2017 年 6 月 30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77 、 2017 年 7 月 1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展网上 银行 申 购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率 活动 的公 告。 178 、2017 年 7 月 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蚂 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79 、2017 年 7 月 19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第二 季度报 告 。 180 、2017 年 7 月 31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王 健代 为履 行公 司总 经理职 务 的公告 。 181、2017 年 8 月 17 日 , 关于旗 下所 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82 、 2017 年 8 月 24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183 、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和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84 、2017 年 10 月 18 日,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次更新 及摘 要。 185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三季 度普通 报 告。 186、2017 年 11 月 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87、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88 、2017 年 11 月 1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89 、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关 于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1 190、 2017 年 12 月 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91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 调整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 赎 回等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 192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公告。 193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缴纳增 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 19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旗 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告 。 195 、2018 年 1 月 3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 定期 定 额投资 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 告。 196、2018 年 1 月 20 日,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四 季度报 告 。 197 、2018 年 1 月 23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198 、2018 年 1 月 26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华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99 、2018 年 2 月 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2018 年 2 月 2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018 年 3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河南 和信 证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开通 申 购、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202 、2018 年 3 月 28 日,关于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根 据《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 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招募 说明 书的公 告。 203 、2018 年 3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4 、2018 年 3 月 3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及摘要 。 205 、2018 年 4 月 14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次 更新以 及摘 要。 206 、2018 年 4 月 20 日,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 第一 季度报 告 。 207 、2018 年 4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浙商 证券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8 、2018 年 6 月 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9 、2018 年 6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2 行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10 、2018 年 7 月 20 日,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 第二 季度报 告 。 211 、2018 年 8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唐鼎 耀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12 、 2018 年 8 月 29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213 、2018 年 9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3 第二十三部 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 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24 第二十四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宏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