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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财宝A(000542)

上银慧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 监会[2014]110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2017 年 1 月 17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议案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 金管理人已 将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关于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 比例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估值方 法、 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了修订。 2018 年 1 月 11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关于调 整上银 慧财 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的议案》,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上银慧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协 议》关 于本 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进行了 修订。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 要求,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对《上 银慧 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以及 《上银慧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协 议》相 关条 款进行修订 并已履 行向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 修订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会因为 货币 市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 本货币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基 金管 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全面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 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由于 投资者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险、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属 于低风 险、 高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 健的基 金产 品,其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 银慧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上 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 银慧 财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上银慧 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 ,并取得 中国 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 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两类 基金份额 分设 不同的基 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 并分 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投 资人在该 基金 账户保留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 额要 求时,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 在该 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 7、电话: (021)60232799 8、联系人:王蕾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 先生, 董事 长, 复旦大 学经济 学学士 , 会计师 。历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省分 行财会处 副处 长,中国 建设银行 财会 部财务处 处长,中 国建 设银行计 划财务部综合处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 党委 书记、行 长,上海 银行 党委委员 、行长助 理、 副行长。 现任上海 银行党委 副书 记、副董 事长、执 行董 事、行长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施红敏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硕 士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综合处兼政 策制度处副 处长 (主持工作) ,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 分行第一 支行副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信用 卡中 心会计结 算处高级 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信 用卡中心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上 海银行首 席财务官 。 现 任上海银 行党委委 员、副行 长兼 首席财务 官,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中 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研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 师。历任 复旦大学 讲师 、复旦大 学经济学 院学 术期刊主 编及编辑 部主 任。 现 任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 副教 授,复旦 大学经济 学院 院长助理 ,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上海 理工大 学系 统工 程硕士 。历 任 建行 上海 分行 部门副总 经理,建新银行 (香港 )执行董 事、 副行长 , 建行南非 分行 行长, 建 行香港分 行行长, 建银 国际(香 港)行政 总裁 , 香港大 新银行执 行董 事,大新 银行(中 国)行长 。现 任复星保 德信人寿 保险 公司独立 董事、 上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历 任中国 证券 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 命题 委员会委 员、培训 委员会委 员。 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 学院副教 授、 研究 生导 师, 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中国 城乡发展 与金融研 究中 心主任 ,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金雯澜 女士, 监事 ,上 海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伯 灵顿 物流(上海) 有限公司 关 务专员、客 户服务 主管 ,全球物流(上海) 有 限 公司高级客 户服务主 管,交银 施罗 德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投 资会计经 理。现任 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运 营部副 总监, 兼任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 上海上 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生, 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理 、执行副 总经 理、执行 总经理、 保荐代表 人,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执行 总经理 、 保荐代表 人,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上银瑞 金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 兼任上 银瑞金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上 海上 康银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财政部 财政科学 研究 所会计学 博士研究 生。 历任河北 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 会计 系讲师, 河北经贸 大学 会计学院 副教授, 中国 银行总行 财务管理 部财务经 理, 北京中讯 四方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 办副总经 理,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 收事 业部总监 ,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等 职务,曾 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上银 聚鸿益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西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学 士。历任 四川 绵阳信用 社 职 员 , 绵阳市商 业银 行债券投 资交易员 , 兴 业银行资 金中心债 券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学硕 士。历 任湖 北省 政府 接待办公 室副主任 科员 ,中国银 监会主任 科员 、副处长 、处长, 浦银 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横琴华通 金融租赁 有限 公司总经理 ,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楼昕宇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助理经理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 。 现 任上银慧 财宝货币 市场 基金、上 银慧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银慧盈 利货 币市场基 金、 上银 慧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 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 奖”,《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 佳大 型零售银 行奖”及 中国 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通 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 营部 任职,并 在总行公 司业 务部、投 资托管业 务部 、授信审 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 。其 拥有八年 托管从业 经历 ,熟悉各 项托管业 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国际 部、营业 部并担任 副行 长,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理 部、战略 客户 部,长期 从事客户 服务 、信贷业 务管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 及海 外业务管 理、境内 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以 客户为中 心” 的经营理 念,不断 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 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 服务。经 过多 年稳步发 展,中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 金、社保 基金、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环球 金融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中 国最佳次 托管 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 有关管理 规定,守 法经 营、规范 运作、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检查 指导 。资产托 管业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 ,具 有独立行 使内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 核、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业 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封 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 的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 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 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节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中,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指 令、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94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邓艳明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56398


传 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 话:021-38676666


传 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 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 话:021-33389888


传 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电 话:021-20613999


传 真:021-6859691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 话:028-86690057 传 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网址:www.gjzq.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 话:0755-23953913 传 真:0755-83217421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吴川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333073 网址:www.bundwealth.com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沈杰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81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乌鲁 木齐北路 505 号上海宾馆 2 层负责人: 张慧卿 电话: 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范颖燕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 金份额 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不同 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用,因此 形成不同 的基 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00542,B 类基金份额 的代码为 000543。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 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转 换,但依 据招 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 购、 申购、赎 回、基金 转换 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及 B 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 份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1,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0.0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各代销 机构对 认( 申) 购最低 限额及 投资 金额 级差、 赎回最 低份 额有 其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追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或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 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 为其办理 升降级业 务, 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升降级 业务办理 下一 个工作日 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 行了升降 级处 理,那么 投资者在 该日 对升降级 前的基金 份额 提交的赎 回、基金 转换转出 、转 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 确认 失败,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 从 T +1 日起, 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 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 施。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 号文核 准募集。募 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 经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2,284,309,406.70 元人 民币,其中 A 类( 基 金代码:000542 )1,862,252,509.75 元, B 类 (基金代码 : 000543) 422,056,896.95 元。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7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284,309,406.70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1,862,252,509.75 份, B 类 422,056,896.9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22,429.66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195,554.20 份, B 类 26,875.46 份。两 项合计共 2,284,531,836.3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并 予以 公告。基 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申请 即为成立 ;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若资 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顺延 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购 与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申购最低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由于赎 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 类 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 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对申 购的 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本基金在一般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但当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 时时,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资 产。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 算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其 累计 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 负值 时,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全部赎回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投资者 在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 一起 支付给投 资者,赎 回金 额包括赎 回份额和 未付 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待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 份, 且有 1,00.00 元的未付 收益。投 资者 申请全部 赎回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则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该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 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10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11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10、11 、1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 申请 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只 接受其小 于等于基 金总份额 20% 部分 作为当日 有效赎 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 “ (1 )全额 赎回”或 “ (2 )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 回申请延 期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延 期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十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基 金资产 的高 流动 性,追 求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稳定收 益, 并为 投资 人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基 金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 下,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策 略将 结合 货币市 场利率 预测 和现 金需求 安排, 在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币市 场利率 预测 是进 行货币 市场投 资的 基础 ,本基 金将建 立利 率分 析系 统,对货 币市场利 率走 势进行预 测,动态 跟踪 国内外宏 观经济走 势、 央行货币 政策及公 开市场操 作、 市场资金 面供需关 系变 化,以此 为根据确 定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预测货 币市 场利率上 升时,适 当缩 短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规避利率 风险;预 测利率水 平下 降时,适 当延长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获取 利率 下降带来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场收益 率曲线变 动趋 势进行利 率期限结 构管 理,确定 合理的组 合期 限结构分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2、资产配置策略 在实际 操作中 ,本 基金 将主要 依据各 短期 金融 工具细 分市场 的规 模、 流动 性、收益 性及信用 风险 环境等, 寻找相对 投资 价值更高 的品种, 建立 动态规划 模型, 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债券、 央行 票据、 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3、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 体投资 品种 的市 场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的 方法,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 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4、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 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客户博 取较好的 收益 ,除发生 巨额赎回 情形 外,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将 流动性要 求作 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首先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优先 选择 央票 、短期 国债等 高信 用等 级的 债券品种 以规避违 约风 险。在具 体的券种 选择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正 确拟合收 益率曲线 的基础上 ,找 出收益率 出现明显 偏高 的券种, 若仅因市 场波 动原因所 导致的收 益率高于 公允 水平,则 该券种价 格属 于相对低 估,本基 金将 对此类低 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 注, 同时,本 基金选择 收益 率曲线上 定价相对 低估 的期限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的短期债券品种。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 日历 效 应等, 建立组合 流动性预 警指 标,实现 对基金资 产的 结构化管 理。在满 足基 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7、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采取相 应的 投资 管理策 略。货 币市 场收 益率 曲线的形 状反映当 时短 期利率水 平之间的 关系 ,反映市 场对较短 期限 经济状况 的判断及 对未来短 期经 济走势的 预期。当 预期 收益率曲 线将变陡 峭时 ,买入期 限相对较 短的货币 资产 卖出期限 相对较长 的货 币资产; 当预期收 益率 曲线将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是 公司负责 基金投资 决策 的最高权 力机构, 由总 经理、分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组成。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 基金经理 。分管投 资的 副总经理 作为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执行 委员 负责决议 的督促落实; 2、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分管投 资的副总 经理 审批后方 可进入执 行程 序;超出 分管投资 的副 总经理授 权权限的,须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投资研究部、 运营 部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 性的风险 测量与绩 效评 估;定期 向总经理 、分 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 、基 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 知存 款是一 种不 约定 存期, 支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 ,具 有存期灵 活、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时可获 得高 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 收益。本 基金 为货币市 场基金, 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性 的特 征。根据 基金的投 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流 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 同期七天 通知 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如果法 律法规 或未 来市 场发生 变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 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更 科学 客观的或 者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对业绩 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并及 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平均剩余存续期控制在 240 天以内 ,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 益稳健的 基金产品 。本 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 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债券与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 格的监控 与管理, 根据 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 情况 对货币市 场基金的 投资 组合实施 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3)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 期限,根 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 (5)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12 )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信用评级 主要 参照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 的主体信 用评级, 如果对发 行人 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 内机 构评级的 ,应采用 孰低 原则确定 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相 关机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准,相 关交 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得超过 该商 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 度末 净资产的 10% ; (17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的资 产( 由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方开 展逆回购 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投资限制中所涉及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4) 、( 17)、( 18)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Σ 债券正 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 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剩 余存 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剩 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回 购×剩 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 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债券 、逆回购 、中 央银行票 据、买断 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 或中国证 监会 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以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 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有 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 且没 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 存款,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 约定 的通知期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721,603,006.53 44.77 其中: 债券 4,608,283,006.53 43.69 资产支 持证 券 113,320,000.00 1.07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21,380,633.61 31.4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76,837,541.55 23.48 4 其他资 产 27,032,376.55 0.26 5 合计 10,546,853,558.24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号 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7.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50,862,883.70 4.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41.64 5.0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17.6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99 - 3 60天( 含)—90天 35.2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4 90天( 含)—120天 1.9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397天(含 ) 8.2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76 5.0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0,320,870.24 6.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0,320,870.24 6.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001,911.11 0.8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17,960,225.18 39.02 8 其他 - - 9 合计 4,608,283,006.53 45.8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99,900,179.93 0.99 6、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1 111819199 18恒丰 银行CD199 6,000,000 596,737,630.78 5.94 2 111815262 18民生 银行CD262 4,000,000 396,759,944.39 3.95 3 111809182 18浦发 银行CD182 4,000,000 396,679,387.53 3.95 4 111818162 18华夏 银行CD162 3,000,000 297,356,583.96 2.96 5 180404 18农发04 2,700,000 270,387,946.51 2.69 6 111809147 18浦发 银行CD147 2,500,000 248,496,418.28 2.47 7 111815270 18民生 银行CD270 2,000,000 198,452,792.12 1.98 8 111810263 18兴业 银行CD263 2,000,000 198,395,070.92 1.98 9 111806142 18交通 银行CD142 1,500,000 149,085,662.65 1.48 10 111810275 18兴业 银行CD275 1,500,000 148,918,590.04 1.48 7、“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8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8%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超过0.25% 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5% 的情况。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89112 18上和1A1 1,000,000 100,000,000.00 1.00 2 1789189 17永动2A 500,000 13,320,000.00 0.13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293,987.28 4 应收申 购款 7,722,662.7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5,726.51 7 其他 - 8 合计 27,032,376.55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上银慧财宝货 币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2014 年 02月27 日)-2014 年12月31 日 4.0675% 0.0020% 1.1392% 0.0000% 2.9283% 0.0020% 2015年1 月1日 -2015年 12月31 日 3.8893% 0.0039% 1.3500% 0.0000% 2.5393% 0.0039% 2016年1 月1日 -2016年 12月31 日 2.4650% 0.0007% 1.3537% 0.0000% 1.1113% 0.0007% 2017年1 月1日 -2017年 12月31 日 3.1857% 0.0015% 1.3500% 0.0000% 1.8357% 0.0015% 2018年1 月1日 2.0294%


0.0008%


0.6695%


0.0000%


1.3599%


0.0008%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2018年6 月30日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2014 年 02月27 日)-2018 年6月30 日 16.6288%


0.0031%


5.8623%


0.0000%


10.7665 %


0.0031%





2、上银慧财宝货 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2014 年 02月27 日)-2014 年12月31 日 4.2781% 0.0020% 1.1392% 0.0000% 3.1389% 0.0020% 2015年1 月1日 -2015年 12月31 日 4.1390% 0.0039% 1.3500% 0.0000% 2.7890% 0.0039% 2016年1 月1日 -2016年 12月31 日 2.7115% 0.0007% 1.3537% 0.0000% 1.3578% 0.0007% 2017年1 月1日 -2017年 12月31 日 3.4336% 0.0015% 1.3500% 0.0000% 2.0836% 0.0015% 2018年1 月1日 2.1508%


0.0008%


0.6695%


0.0000%


1.4813%


0.0008%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2018年6 月30日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2014 年 02 月 27 日-2018 年 06 月 30 日)


17.8498%


0.0031%


5.8623%


0.0000%


11.9875%


0.003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4 年2 月27 日-2018年6 月30日) 1、上银慧财宝货币A





2、上银慧财宝货币B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注: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14 年2 月27 日, 本 基金建仓期 自2014年2月27 日至2014年8月 26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规 定。 2、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2014年3月20日按月 结转 , 自2014 年3月21日起 按日 结转。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 债 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即计价 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每 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 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从 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 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采 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 回申 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小数点后 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理人及/ 或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 ,并采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该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损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本基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配 ,每日分 配所 得收益参 与下一日 的收益分 配, 每月集中 支付。投 资人 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每月累计 收益 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为 正值,则 为投资人 增加 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计收 益为 零,则保 持投资人 基金 份额不变 ,基金管 理人 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 金净 收益小于 零,其累 计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 人基金份 额。若投 资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其对应收 益将 立即结清 ;若收益 为负 值,则从 投资人全部 赎回基 金款 中扣除; 投资人部 分赎 回基金份 额时,净 收益 大于零或 其剩余的 基金份额 足以 弥补其收 益为负时 的损 益时,不 结转收益 ,但 剩余基金 份额不足 抵扣净值 收益 小于零部 分的,则 就剩 余不足扣 减部分从 投资 人赎回基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且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分 配。每 个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 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 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注册登记 机构,由 注册 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 构。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1 ) 《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7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 利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扩募;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变动; (29)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31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风险揭示 风险揭 示,即 识别 市场 变化和 交易过 程中 的各 种潜在 风险因 素。 投资 于本 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包 括:市场 风险、管 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操作 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资 于货 币市 场上的 有价证 券, 而货 币市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的业绩。 因此,宏 观和 微观经济 因素、国 家政 策、市场 变动、行 业的 变化、投 资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影响 证券 市场的各 种因素都 将影 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国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政策 ,如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 益率的影 响。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 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存款 银行和 证券 发行 人不能 够实现 发行 时所 做出的 承诺, 按时 足额 还本 付息的时 候,就会 产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来自于 存款银行 、发 行人及其 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 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 零,其他 债券的信 用风 险可根据 专业机构 的信用评 级确 定,而银 行的信用 风险 通常低于 信用债券 发行 人。当证 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 变化 时,可能 会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资产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净值。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两方面 :一 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益而 进行组合 调整 时,可能 会由于个 券的 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 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 将债券买 进或 卖出;二 是为应付 投资 者的赎回 ,当个券 的流 动性较差 时,基金 管理人被 迫以 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 抛售 个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 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当 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而引 致风险, 如越权违 规交 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 导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 常时 限显示产 生净值、 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 规模将 随着 投资 人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申购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或 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 抛售 所持有的 资产以应 付基 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基 金投资人 在赎回基 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如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资 相关品 种的 比例 或界 定标准发 生变化, 将可 能使基金 资产不能 如预 期进行配 置,对基 金收 益率产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 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邮 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业务;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基 金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 下,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 下的债券与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非金融 企业债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期 限,根据 协议 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资于不 具 有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5% 。 4)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5)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情形 外,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本 基金投 资的 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用 评级,信 用评级主 要参 照最近一 个会计年 度的 主体信用 评级,如 果对发行 人同 时有两家 以上境内 机构 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 则确定其 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3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 (4)、(13)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 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 的、经慎 重选 择的、本 基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 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 配本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 场内 交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 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 务,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立、使用 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持 有。有价 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 实现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每万 份基金已 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 的,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 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 利率法摊 销,每日 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从 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 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采 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 回申 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 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估值 错误。基 金估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 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就实 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结 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 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逄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双 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1 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 为准。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 复 核。 核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 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2 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3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基 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4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客 户开户信 息进 行对账单 寄送工作 ,客 户可自行 选择寄送 或不 寄送、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 资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电 话( (021 )60231999 ) 享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6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三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 银 慧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3-29 2 上 银 慧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3-29 3 关于新 增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基 金代 销机 构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3-30 4 关于根 据 《公 开募 集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修改 上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3-31 5 上 银 慧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以及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3-31 6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4-12 7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4-12 8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业务 系统 维护 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4-20 9 上 银 慧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4-23 10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资金 账户 信 息的提 示性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5-15 11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业务 系统 维护 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5-17 12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货币 市场 基 金“T+0 赎回 提现 业务” 限额 调 整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6-27 13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业务 系统 维护 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6-29 14 旗下基 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7-02 15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业 务系 统维 护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7-06 16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2018-07-06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新增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 相关基金代销机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17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取消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7-12 18 上 银 慧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2018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7-19 19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增加 富友 支付 渠道 并开 通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证券 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7-24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关 于上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申请募集 上银 慧财宝货 币市场 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