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信建投稳利(000804)

中信建投稳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稳利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 月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中信建投 稳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由 中信建 投稳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91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注册 及 其转型为本基金的 备案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 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 价格( 利率、 汇率、股 票价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确 定性带 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36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3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6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4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7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3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11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3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投稳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及《 中 信建投 稳利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 策略、 风险以及 申购和 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 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 信建投稳 利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稳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稳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 (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B 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李聚合先生, 副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发改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 货币政策研究, 熟悉证券期货市 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 元 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交通信用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任。 陈瑛女士,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 财务资产部副主任,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团) 财务资产部主任、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 广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 、中国 侨联华 联律师事 务所律 师、北 京市融商 律师事 务所高 级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汀汀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 委员会委员,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胡家勇先生, 独立董事, 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南财经大学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中国博士后科 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 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中信 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航天科 技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兼任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董 事、江苏展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债券承 销部、 债券销 售交易部 、资本 市场部,曾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现任元达信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特定资产管理部项 目经理, 现任 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工 监事。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 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监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乐久先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 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稽控合规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 ,南开 大学硕 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 就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周户先生, 简历同上 。 黄海浩女士, 山东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Broker 、平 安利顺 国际 货币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交易部 Broker 、国 投 瑞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 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梁奇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 风险控制师, 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 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 的有效执行。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 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世宇 联系电话:010-66223583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 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 等战略突 破。目 前,已 在北京、 天津、 上海、 西安、深 圳、杭 州、长 沙、南京、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济南、南 昌、石 家庄、 乌鲁木齐 等十余 个中心 城市以及 香港、 荷兰拥 有 600 多 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8 年 3 月末, 北 京银行资产达到 2.39 万 亿元, 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58.11 亿元。 成本收入比 22.94% , 不良贷款率 1.23% , 拨备覆盖率为 272.68% , 资本充 足率 12.28% ,各项经 营指标均 达到国际银行 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 排名中国区 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 365.86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73 位, 连续四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型 银行。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 京银行 资 产托管部 总经 理,硕 士 研究生学 历。1994 年 毕业于 中国人民 大学财 政金融 系,1997 年 毕业于 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研究生 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及资产托 管等工 作。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运 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 稳步发 展,北 京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专户理 财、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作为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 行业监管规 章和 北京银行 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 设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 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电话:010-59100273 联系人: 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董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旭航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姜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方式: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0 )深圳富济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刘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2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2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30 )北京肯特瑞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万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3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3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3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11-B, 名义层 11-A,8-B4,9-B 、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www.cfc108.com/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3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3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3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3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44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 1 号奇迹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4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邵玉磊 (46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4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方式: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王锋 联系方式: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邮箱:wangfengad@cnsuning.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中信建投 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届满后转型而来。 中信建投 稳利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4 〕914 号文注册,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9 月 24 日期间公开募集。 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7429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464,708,417.18 元,折合基 金份额 464,708,417.18 份。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获书面确认, 《中信建投稳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 ,中 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


2018 年 10 月 12 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 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 基金存续条件,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按照 该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 中信建投稳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 2018 年 10 月 12 日(含) 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含 ) ,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起 , “中 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信建投 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不超过 200 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的 其他基 金合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基金管 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择与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 的基 金 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赎回 按照 “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对于由 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确 认时间 进行调整 ,并必 须在调 整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赎回费率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 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2% 1 年(含 )至 2 年 1% 2 年(含 )以上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一 年 为 365 日 ,下 同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40,000.00-474.31)/1.040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可得到 38,005.47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二 :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 年以下,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


赎回费用=10,000.00 ×1.0160 ×2% =203.2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 ×1.0160-203.20=9,956.80 元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 年以下,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具体措施为: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科 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自上 而下的 策略,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基本面( 包括经 济运行 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 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 对业内竞 争的关 键成功 要素的判 断,为 预测企 业内竞争 的关键 成功要 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 将对个股逐一进 行梳理和筛选,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股 。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 较高的债券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 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 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限匹 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 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保证金 以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21) 、 (2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 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 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 票作为 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趋 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 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 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 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 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 基金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9、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1、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7、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八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场受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投资的目 的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评 估,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 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指数价 格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 险 。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者维持 股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 价格( 利率、 汇率、股 票价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确 定性带 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证监 会备案 。 (二 )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超过200 人的;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 (三 )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四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4009-108-1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 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40% ;其余 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40%; 其余 资产 投资于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保 证金以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21) 、22 )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比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按存款 银行名 单交易 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 的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人 应遵守《 关于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另有 规定或 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有权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基金 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 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 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 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 流通金 融衍生 品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 市金融 衍生品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按成本 估值。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第 (8)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 双方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并另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 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 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 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 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 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浏览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 进行客户的投诉 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 投诉的 登记、 处理 和答复等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稳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稳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办 公场所 、营业 场所, 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