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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价值(163810)

中银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九 月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2010 年6 月1 日 证 监许可 【2010 】748号文核准 进 行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8 月25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8 月24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8 年6 月30日 (本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 本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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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 人 ......................................................................................................... 7 四、 基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基金的募 集 ....................................................................................................... 31 七、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 32 八、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 33 九、 基金份额 的 登记 ............................................................................................... 43 十、 基金的投 资 ....................................................................................................... 44 十一、 投资组合 报 告 ................................................................................................ 51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 56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 58 十四、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59 十五、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 64 十六、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 66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68 十八、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69 十九、 风险揭示 ................................................................................................... 74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基 金 财产清算 ........................................................... 78 二十一、 基金合同 摘 要 ........................................................................................ 80 二十二、 托管协议 摘 要 ........................................................................................ 95 二十三、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服 务 .................................................................. 107 二十四、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 查 阅方式 ..........................................................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2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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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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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中银 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同 :指 《 中银 价值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 订之 《中 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指 《中 银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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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销售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证券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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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 天:指 公历日 37. 月:指公 历月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 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9.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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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51.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系统 52.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54.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转托管: 除特别说明外,系统内转 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合称转托管 5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9.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 余额 60.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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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2.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 :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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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 国籍:中国 。英国伦敦 大学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 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现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 副行长。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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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 籍:中国。 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 经营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 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 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 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中 国 。 美国 西 北 大 学经 济 学 博 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 务长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 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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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研究生学历。 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 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 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先生,副 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邬伟 (WU Wei )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 ) , 数量经济学硕士。 2010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3 月 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 月至今 任中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至 2016 年11 月 任中银健康生活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 月至今 任中银互联网+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8 年证券从 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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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彭砚(PENG Yan )先生 ,2010 年8月至2013 年5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张发余(ZHANG Fayu ) 先生,2010年8 月至2015 年4 月任中银 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 、 张 发 余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 方 明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 李 丽 洋 ( 财 富 管 理 部 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活 动,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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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 合法合规经营运作, 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合规。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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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 做到 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 提高内控管理的 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 位 (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 各层级子公司) 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做到权 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 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应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 沟 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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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 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 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 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 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的 三 道 防 线 , 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交易执行、 市场营销、 产品研发、 基金运营业务、 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 内部审 计 、 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 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 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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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 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 集团总资产 62,522.38 亿元 人民币, 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 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 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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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 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 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 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 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健 发展 , 社会 影响 力 不断 提升, 四 度 蝉联获 《 财资 》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 管 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 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获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 ”方案 一等 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 融青联 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董事、 董事长。 英 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行长、 招商执行董事。 美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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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 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 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招商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招商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 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 金。 (四) 托管人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 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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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全体人员参与。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均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适 应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够 随 着 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 立 的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在 实 现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险领域。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能 够 实 现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 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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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 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 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数 据 传 输 和 保 存 方 面 有 严 格 的 加 密 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 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 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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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 洪源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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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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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姚健英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王佺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刘军祥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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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李澎 联系电话:611955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李明霞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客户电话:95318 公司网站:http://www.hazq.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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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吴韵琪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林晓东、王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http://wwwibond.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刘佳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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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陈娟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2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公司网站:www.tfzq.com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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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郑效义、杨天枝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龚晓楠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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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林 联系人:刘闻川、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罗苑峰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http://www.cmschina.com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蒋刻真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chinaciia.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丽、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春蓉、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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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网站:http:// www.cicc.com.cn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徐小琴、肖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yhzqjj.com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盛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航 客服电话: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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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联系人:汤迅、侯艳红 联系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fundservices.cs.ecitic.vom


3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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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洁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3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交所” ) 有 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 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请 参见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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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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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经 2010 年 6 月 1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748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起开始发 售,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截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 份额 4,093,175,622.03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63,115 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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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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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 基 金 场 外 销售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及 其 他 的 合 法 方 式 在场 外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 也 可以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2 、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3 、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另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变 化增 加 或 者 减少 其 销 售 城市 、 网 点 ,并 另 行 公 告。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 还 可 以通 过 电 话 或互 联 网 等 形式 为 投 资 者 办 理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 回业务, 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的 相 应 价 格。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或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对申 购 、 赎 回时 间 进 行 调整 , 但 此 项调 整 应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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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应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或 无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将 投 资人 已 缴 付 的 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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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投资者申 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申购费率 单笔申 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含) 1000/ 笔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 0.5% 1 (含)-2 年 0.25% 2 (含)年以 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含)日以 上 0.5% 注


1 : 就场外 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类推。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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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 : 上述持 有期 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 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 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 申购当日(T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5%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200 = 8,210.18 份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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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 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基金, 持有时间为 7 日以上 1 年以内,对应费率为 0.5% , 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用 = 5,000*1.200*0.5% = 30 元 赎回金额 = 6,000-30 = 5,97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 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 (交易所) 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 、 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以人民 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 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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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 拒 绝 或 暂停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 金 资产 规模 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之一 的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 停 赎 回或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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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场内赎回部分按交易所规则执行)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可 能会 对 基 金 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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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场内赎回部分按交 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者 因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延 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2 )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 、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 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 日 应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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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 (申) 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 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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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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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业务办 理 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 相关规则;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6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7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8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含本数) ; 9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10. 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 务; 11.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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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主动灵活的资产配置和动态行业配置基础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力求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65% ,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持有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此外,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企业内在价值是股价中长期走势的决定因素。 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 精选价值被低估 的优质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 并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 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实现长期投资目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灵活积极的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 通过以宏观经济及宏观 经济政策分析为核心的情景分析法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的投资范围和 比例, 并结合对市场估值、 流动性、 投资主体行为、 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判断进行灵活调整 ; 在行业选择 中,基于动 态的行业相 对价值比较 ,发掘估值 优势行业; 在股票投资 中,采取 “ 自 下而上 ” 的策 略,优选价 值相对低估 的优质公司 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并 辅以严格的 投资组合 风 险控制,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 益。 本 基 金 的 核 心 投 资 策 略 是 将 行 业 的 相 对 价 值 和 个 股 的 绝 对 价 值 有 效 结 合 。 在 个 股 选 择 方 面,首先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筛选,形成初选价值股票备选投资标的: A) 剔除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B) 市盈率相 对预期盈利增长比率(预期 PEG )在 1.5 倍以内 (基本面出现重大改善的个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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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股除外) ; C) 剔除流动 性相对不足,总市值小于 10 亿元的 上市公司股票 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以及估值水平分析形成价值优选股票备选投 资标的。本基金投资于上述价值股票备选投资标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作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参考依据。 在定 性分析方法中, 主要以全球和国内经济周期分析为基础, 判断一定阶段内宏观经济、 经济政策 (宏观、 区域及行业) 导向, 确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等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 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 确定资产配置的大体方向; 在定 量分析方法中,主要通过分析各类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对各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上述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估值、 流动性、 投资主体行为、 市场 情 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各类别资产配置进行灵活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科学合理并不断完善的定性和量化分析体系实现股票投资策略。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充分利用 “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 两种分析体系的优势。 (1 )定性分 析 定性分析将主要界定特定投资时期宏观经济、 中 观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三个经济层面 的内涵,以及确定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 对于宏观层面的内涵主要包括: 特定投资时期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 长期经济周期、 中短 期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 中观产业经济层面的内涵界定包括, 基于 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 业特征、 不同产业所处的生命周期, 不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 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 产业在 全球和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上市公司层面的内涵界定包括,治理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能力等。 市场阶段的内涵界定包括,熊市、牛市和震荡市。在不同时期将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定性评估的核心是找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行业和公司, 力图发掘在经济不同阶段、 在经 济周期的不同时期能够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历史表现和超越正常状态下的价值低估是 考核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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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长期价值的重要指标, 基 于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相对比较有助于发现特定投资时期个股的相对价 值。 (2 )定量分 析 基金管理人建立的价值投资量化分析体系, 主要围绕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与风格分析以及 个股选择而建立。 1 )评估整体 市场价值的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虑市场整体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绝对 价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DDM 模型分析、FO 模型分析以及个股加成分析;相对指标包括静态 和动态的 PE 、PB 、PS、PCF 等指标;在对市场整体进行决定价值和相对价值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比较分析方法,确定阶段性市场投资价值 。 2 )评估行业 和风格的量化分析体系。同样考虑行业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绝对价值指 标包括 DDM 和个股加 成方法,而相对价值指标也将包括 PE 、PB 、EBITDA/EV 以及总市值 占比等指标,同样考察这些指标的历史横向和纵向状况,以及国际横向对比状况。除此以外, 上市公司利润结构和收入结构与市值结构的偏离也将成为考察行业价值的主要方法。 3 )公司量化 分析体系。主要基于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评估模型,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 运营能力、 负债水平等方面, 同时参考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风格特征, 优选盈利能 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 指标较高而负债水平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3 )估值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 应用本基 金管理人设计的估 值模型, 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 市盈 率法(P/E ) 、 市 净 率 法 (P/B ) 、 经 济 价 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法 (EV/EBITDA ) 、 现 金 流 贴 现法(DCF ) ,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本基金通过扎实的基本面研究, 对所投资企业基本面、 影响其业绩的不确定因素保持深入 及全面的了解, 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 高速增长能力。 研究员将对精 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 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 不再满足相关选 择标准时,基金经理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该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 依次 通过平均久期配置 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 本基金 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 套利策略、 滚动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等积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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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极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 本基金 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程序借鉴了贝莱德投资管理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经验, 采用主 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 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 的需要。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图 1 所示。 图 1 中银 价值 精 选 灵活配 置 基 金债券 投 资 管理程 序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依据权 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 40% 。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国 A 股跨市场指数,其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其成分股为中 基本分析 Fundamentals 技术分析 Technicals 定量分析 Quantitatives 期 限 结构 ? 利率风险 类 别 配置 ? 相对估值 证 券 选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利 率 曲线 管理 ? 平 行 和 非 平 行 的 利率结构转换 组 合 结构 : ? 投资目标 ? 投资限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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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 上 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 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美林债券指数、JP 摩根债券指 数等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 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 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 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七 ) 投资组 合 限 制与禁 止 行 为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65%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2) 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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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1)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 (2 ) 、 (11 ) 、 (12 ) 项 以及第 (9 ) 项中另有约定外,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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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 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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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9,836,692.28 66.79 其中:股票 119,836,692.28 66.79 2 固定收益投资 20,135,531.90 11.22 其中:债券 20,135,531.90 11.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973,945.44 21.72 7 其他各项资产 473,325.11 0.26 8 合计 179,419,494.73 100.00 (二)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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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97,604,091.48 54.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598,278.00 6.4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634,322.80 5.9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836,692.28 67.09 (三)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四)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3,257 9,696,965.22 5.43 2 300003 乐普医疗 244,300 8,960,924.00 5.02 3 600702 舍得酒业 241,000 8,697,690.00 4.87 4 300601 康泰生物 136,269 8,455,491.45 4.73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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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 300122 智飞生物 172,800 7,903,872.00 4.42 6 300347 泰格医药 110,800 6,855,196.00 3.84 7 002563 森马服饰 444,000 6,349,200.00 3.55 8 600745 闻泰科技 236,035 6,030,694.25 3.38 9 000661 长春高新 25,800 5,874,660.00 3.29 10 002179 中航光电 140,700 5,487,300.00 3.07 (五)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60,000.00 11.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60,000.00 11.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5,531.9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135,531.90 11.27 (六)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200,000 20,060,000.00 11.23 2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5,531.90 0.04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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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 告 报 告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 九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 ,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 十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80,309.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9,578.87 5 应收申购款 23,436.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325.11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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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2 骆驼转债 75,531.90 0.04 5. 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745 闻泰科技 6,030,694.25 3.38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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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二、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8 月 2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8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94% 1.16% 4.57% 0.98% -0.63% 0.18%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61% 1.00% -14.09% 0.78% -10.52% 0.2200%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39% 0.97% 6.36% 0.77% -6.75%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46% 1.16% -3.08% 0.84% 28.54% 0.32%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78% 1.03% 31.20% 0.73% 1.58% 0.30%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23% 2.49% 7.74% 1.49% 25.49%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 -17.06% 1.34% -5.13% 0.84% -11.93% 0.5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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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62% 0.83% 12.98% 0.38% 9.64% 0.45%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3.53% 1.21% -6.72% 0.69% -6.81% 0.5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2.35% 1.35% 30.88% 0.88% 21.47% 0.47%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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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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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而计 算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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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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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确 认和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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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损方的 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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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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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 金 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 供分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 收 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为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 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的时 间 和 程序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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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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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三)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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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之 外的 基 金费 用,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其他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2 日前 在 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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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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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二) 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三) 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 不 得有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 证 两种文 本 的 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 本 发 生歧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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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及 最 后 一 个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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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7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 、 临时 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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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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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2 、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出现以下情形,本基金有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 停估值的; (5 )法律法 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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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个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及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资的策略。 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5 .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 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 选股风险 由 于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统 计 数 据 、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 信 息 披 露 的 可 信 度 等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 市场波动风险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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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 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要高。 根据统计, 近 5 年以来 ,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的年化波动率大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 动 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九章。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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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 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 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 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 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 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 三) 本 基 金 法律文 件 风 险收益 特 征 表述与 销 售 机构基 金 风 险评价 可 能 不一致 的 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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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 险 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四)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等 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4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5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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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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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 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含本数)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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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一)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立 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 换 销售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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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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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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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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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组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每一 基 金 份 额 具有同 等 的 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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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 集 人 和召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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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 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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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会议 的 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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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 事 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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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 议 形 成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符 合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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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后 的公告 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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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1. 基 金 合同 变更 内 容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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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 基 金 合同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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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含本数) 。 四 、 争议 的处 理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合同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的 效 力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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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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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二、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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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 券等投资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65% , 其中,基金 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基金持有 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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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 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 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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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除第 9 、10 项以及第 7 项中另有约定外,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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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何损失和责任改正。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 本 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与上 文规 定 的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定 义 不一 致 ,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有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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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 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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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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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应 存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开放 式 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 和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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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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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 终 止 与财 产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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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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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含本数)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协议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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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 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 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 邮件至基 金 管理人客 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 中 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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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 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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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四、 其他应 披 露 事项 1.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4.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5.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 6.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 宜的公告》 7.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9.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 10. 2018 年 4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1.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12.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8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4.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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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5. 2018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16.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7.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8. 2018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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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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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一 )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本 基 金 募集的 文 件 ( 二 ) 《 中银价 值 精 选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 《 中银价 值 精 选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 关于申 请 募 集中银 价 值 精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之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所在地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