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金金腾通货币A(000540)

国金金腾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金 金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募集申请已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4 ﹞1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 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属 于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建议基 金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者 做出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I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4 七、基金的募集..........................................................................................................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基金的业绩......................................................................................................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69 二十一、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71 二 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2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金 金 腾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 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金 金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国金 金腾通 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国金 金 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 金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化 资产收益 率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 本基 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 收取 不同 的增 值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 0.05% 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 0.05%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并按照 0.75% 年费率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 增值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 过程 中, 因向 投资 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60、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 人民 币, 出资 比例 分别 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 士 EMBA 。历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证券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金 财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金 证券 上海 投资 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 先生 , 董事 ,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涌金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国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 控制 中心 总经 理,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监事、 监事会主席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许强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 苏州 商品 交易 所交 易部 、 交割 部、 信息 部总 经 理, 中国 华通 物产 集团 经易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苏州 工业 园区 国有 资产 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 喜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三九 集团 工程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 深圳 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 先生 , 董事 , 学士 。 历任 北京 台都 汽车 安全 设备 有限 公司 销售 经理 ,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 军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中央 编译 局世 界所 助理 研究 员 、 办公 厅科 研 外事 秘书 , 中 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监事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督察 长, 国金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 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 员、 项目 经理 , 中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中天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主任 。 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鲍卉芳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任 湖北 省郧 阳地 区法 律顾 问处 律师 , 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京 市同 维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 先生 ,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分行 二处 副处 长 , 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经理 , 中国 金谷 国际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沣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 历任 南方 报业 传媒 集团 资深 记者 , 广东 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股东 代表 监事。 张宝 全先 生, 监事 , 硕士 , 会计 师 。 历任 哈尔 滨翔 鸿电 子有 限公 司成 本会 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员 , 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 商 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聘 及 培训 经理 ,深 圳 迅雷 网络 技术 有限 公司 高级 招聘 经理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人 力资 本经 理 ,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监 兼运 营支 持部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 北京 千石 创富 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 女士 , 职工 代表 监事 , 硕士 。 历任 北大 方正 物产 集团 农产 品部 期货 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 , 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 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 女士 , 督察 长, 硕士 , 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监察稽核部 法律 顾问 ,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法 律顾 问、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索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历任 重庆 润庆 期货 服务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辉 先生 , 硕士 。 历 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评级分析师 , 国金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分析师、 基金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上海资管事业 部投 资经 理、 上海 资管 事业 部基 金经 理 。 现任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 基金 经理 。 截至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公布 之日 , 刘辉 先生 兼任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索峰 先生 ,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 量化 投资事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 基 金经理宫雪女士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徐艳 芳女 士, 基金 经理 滕祖 光先 生, 研究部总经理 尹海峰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 合规风控 部, 合规风控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 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 事会 下设 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提交 有 关公 司 规范 运 作和 风 险控 制方 面的 工作 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 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合规风控 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 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 针对 投研运作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公司 制度 及 日常的投研 风控决策 , 设置相应的投研 风 控 措施 ,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 发现 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 最首要的责任。部门 负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 经理 分开 ,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确自 己的 任务 、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 以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 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 风险 ;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合规控制 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 民生 银行 是 我国 首 家主 要 由非 公 有制 企 业入 股 的全 国 性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 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 业制 度, 使中 国民 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 率” 考核 机制 、 “三 卡” 工程 、独 立评 审制 度、 八大 基础 管理 系统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 皮书(2013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 国企 业上 市公 司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中 国民 营企 业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 名” 、 “中 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 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 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 ”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 最佳 中 小企 业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 得《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颁发 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 济观 察》 报 “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在 《金 融理 财》 举办 的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 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 评选 中荣 获 “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 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 行 ” 两项 大 奖。 2016 年度 , 民生 银行 荣获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50 强和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 先生 , 中国 民生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博士 研究 生,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 职资 格, 从事 过 金融 租 赁、 证 券投 资 、银 行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 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 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 批从事 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 理念 , 依托 丰富 的资 产托 管经 验、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 的托 管业 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 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已托 管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 年 推出 “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 塑造 产品 创新 、 服务 专业 、 效益 优 异、 流程 先进 、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理财 》 杂志 颁发 的 “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 、 “ 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 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 内部 管理 , 保障 国家 的金 融方 针政 策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职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调 、 监督 各业 务中 心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 各业 务中 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 信息 沟通 、 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 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 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 制中 。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 术控 制风 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 ://www.g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 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陆奇 、黎明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 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 85188298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回 业务的场所的不 同,分别设置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调整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及规则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实施前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和必要手续, 并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公 告。 各类 别份 额可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设定 不同 的费率水平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4﹞128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到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基 金同 时对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进行 发售 ( 投资者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 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 公开 发售 ,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七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 认 购本 基 金份 额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 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开户 需提 供有 效身 份 证件 原件 等销 售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材 料 申请 开 立 国金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投资者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 (4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 4、认购的限额 (1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 投资者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通 过销 售机 构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 )/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九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 原则 , 即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资者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交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正常情况下,T 日申购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T+1 日 内确认,基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者 应 在 T+1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2 )投资者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 得少于 0.01 份。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 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 1.00 元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 单个机构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限额 为人民币 2 亿份 (包 括 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 单个机构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C 类 基金份额 限额 为人民币 1 亿份 (包 括每 日收 益结 转份 额) , 单个个人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机构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机构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单笔申购金额 超出单笔申购最高限额的, 按照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予以确认, 超出单笔申购最高 限额的申购申请无效,个人投资者不限单笔申购上限。 (7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模及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等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 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 人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进 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假定 投资者 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 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 投资者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100,000.00 元 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 (7 )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 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 基金 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 货币市场 利率 的走势进 行 预测 和判断 ,采 取积极 主动 的 投资策略, 综合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 , 优先 考虑 安全 性 和流动性 因素, 根据 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 个券 。 本基 金将 通过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余 期限 较短 债券 并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债 券等 方式 降 低组 合久 期, 以降 低组 合跌 价风 险; 当预 期市 场短 期利 率下 降时 , 则通 过增 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债券 回购策略 首先 , 基于 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 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 则进 行长 期限 正回 购操 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若期 初资 产配 置有 逆回 购比 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 流动性 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类 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 性, 根据 对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 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 构搭配, 合理 分配基金的 未来 现金 流, 在保 持充 分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争 取 超额 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 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情况 下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 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中期票据 ,不超过 该 中期票据 的 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 以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限 于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金 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逆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 银行 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附 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 除外 :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 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 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 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至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6,224,828,432.39 46.55 其中:债券 6,224,828,432.39 46.5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71,083,446.62 16.99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15,720,593.62 36.02 4 其他资产 59,320,781.96 0.44 5 合计 13,370,953,254.5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8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99,679,200.48 3.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 融资 余 额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报告 期 内每 个 交易 日 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明 注: 在本 报告 期 内本 货 币市 场 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 产净 值 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9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8 年 4 月 23 日 125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1 2 2018 年 4 月 24 日 133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2 3 2018 年 4 月 25 日 139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3 4 2018 年 4 月 26 日 141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4 5 2018 年 4 月 27 日 147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5 6 2018 年 4 月 28 日 146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5 7 2018 年 4 月 29 日 145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5 8 2018 年 4 月 30 日 144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5 9 2018 年 5 月 1 日 143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5 10 2018 年 5 月 2 日 135 被动赎回导致超标 6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9.36


3.0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5.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0.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9.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8.9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70 3.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39,421,961.12 7.25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39,421,961.12 7.2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21,371,430.81 7.1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364,035,040.46 33.67 8 其他 - - 9 合计 6,224,828,432.39 48.0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 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09147 18 浦发银行 CD147 5,000,000 496,952,208.74 3.83 2 111811104 18 平安银行 CD104 4,500,000 434,484,196.69 3.35 3 111810238 18 兴业银行 CD238 3,000,000 298,171,325.21 2.30 4 111811132 18 平安银行 CD132 3,000,000 298,156,707.08 2.30 5 111810241 18 兴业银行 CD241 3,000,000 298,122,008.28 2.30 6 111809182 18 浦发银行 CD182 3,000,000 297,509,540.64 2.30 7 111899588 18 盛京银行 CD230 3,000,000 296,970,718.01 2.29 8 111895183 18 厦门国际银 行 CD067 3,000,000 296,374,176.46 2.29 9 111821131 18 渤海银行 CD131 3,000,000 296,373,450.78 2.29 10 111811077 18 平安银行 CD077 3,000,000 293,583,570.54 2.26 6、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9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6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附注 (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 益或损失。 (2 )本报告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公开谴责、处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9,320,781.9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320,781.96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十 一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 (一) 本基金 A 类份额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2 月 17 日 ,C 类份额合同 生效日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止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 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示: 国金金腾通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2 月 17 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009% 0.0058% 0.3049% 0.0000% 4.1960% 0.0058%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122% 0.0192% 0.3500% 0.0000% 4.1622% 0.0192%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9893% 0.0019% 0.3510% 0.0000% 2.6383%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662% 0.0011% 0.3500% 0.0000% 3.7162% 0.0011%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629% 0.0005% 0.1736% 0.0000% 1.8893% 0.0005% 2014 年 2 月 17 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4693% 0.0098% 1.5295% 0.0000% 17.9398% 0. 0098%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国金金腾通货币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5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6830% 0.0065% 0.0911% 0.0000% 0.5919% 0.0065%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214% 0.0019% 0.3510% 0.0000% 1.8704% 0.001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888% 0.0011% 0.3500% 0.0000% 2.9388% 0.001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6843% 0.0005% 0.1736% 0.0000% 1.5107% 0. 0005% 2015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8.0949% 0. 0028% 0.9656% 0.0000% 7.1293% 0. 0028%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注: 本基 金 A 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2 月 17 日, 图示 日期 为 2014 年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 C 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 图示 日期 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十 二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舍去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化 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十 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 配、 按日 结转 份额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 九部分。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 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余额理财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 根 据 《销 售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向基 金投 资人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据此 ,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 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 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的 行 为即 表 明其 认 可已 与 销售 机 构签 署 相关 增 值服 务协 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C 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75% 的年费率按其 持有的前一日 C 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经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当 日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365/7 7 1 7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舍去,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 可能 面临 较高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 风险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五、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二 十 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汇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组合限制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 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限 于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金 销售 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 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相关制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中 期票 据, 不超 过该 中期 票据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合法 程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何责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应至 少包 含 基金 名称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差 额 ,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是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每 万 份基 金 份额 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舍去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 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 服务 。 基金 登记 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 具体 实施 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布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 在每 个交 易日 (工 作时 间 9 :00-17 :00 ) 提供 人工 咨询 服务 , 投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 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四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gfund.com), 投资者 可享 有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也可 以获 取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五 )投诉建议受理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投资者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 留言 、 传真 、 电子邮件 、 邮寄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也可 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六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2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本基金 的相关公告 登载于《 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 和本公司 官网。 序号 公告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3 月 27 日 2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8 年 3 月 27 日 3 《 关 于 国金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 部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4 《 国 金 金腾 通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 3 月 31 日 5 《 国 金 金腾 通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摘要》 2018 年 3 月 31 日 6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7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五一假期 前暂停机构投资者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8 《 国 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公 司 直销 系 统升 级 的 公 告》 2018 年 4 月 26 日 9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2、 《 国金 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 国金 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 一八 年 九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