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盛辉A(003169)

长盛盛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 盛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6〕 1693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 于本 基金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65%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具 有较 高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重 要提 示 ....................................................................................................................... 2 目


录.......................................................................................................................... 3 第 一部 分、绪 言 ...........................................................................................................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 6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6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7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8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0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8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规定》 ” )和 其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长盛盛 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盛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盛 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长盛盛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44、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5、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介 54、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6、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 新 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六十 八 只开放式基金和五 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托管 组负责 人) 、北 京朝阳 门大街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 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 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 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 员、秘 书一 室主 任科员 、副调 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 级) ;安徽 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 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 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 座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 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 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 通大学兼任教授。 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 合作香 港委 员会 主席、 香港浸 会大 学工 商 管理 学院院 长。2009 年 获 香港特 区政 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 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 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 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 联马 洪资 产管理 公司、 星展 银行有 限公 司(新 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 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10 月出生。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 士后。2007 年 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社保组合组 合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等职务。 自2016 年7 月13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0 月25 日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1 月 10 日兼任长 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兼任长盛盛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13 日兼任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2 月16 日兼任长盛盛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兼 任长盛盛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23 日兼任长 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24 日兼任长盛盛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27 日兼任长盛盛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 日兼任长盛 盛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兼任长盛盛 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0 日起兼任长盛盛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0 日起兼任长盛盛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5 月2 日起兼任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琪先生,1975 年2 月出生。 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 公司信 用分 析师 、信用 评审委 员会 委员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信 用研究员。2011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担任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起 兼任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 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 兼任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兼任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 兼任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兼任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8 年6 月29 日兼任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监事, 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 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 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 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 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 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 重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 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对 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 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肆 拾叁 亿捌仟 柒佰 柒拾玖 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 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 析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 型 的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5日证监许可〔2016〕1693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2016 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600,232,422.2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23户。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 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 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任一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 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养老金特 定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 下 0.24% 0 50 万元( 含)-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费率优惠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 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97,644.05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 份C 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 基金 销售 机构同 意,基 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的, 且存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单 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该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化的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前瞻性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满足投资者实现资本增 值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在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 、 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 微观经 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 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 比较、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 充分考虑中签率、 锁定期等因素,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 获取较好收益。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 产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 对国 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 行分析, 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 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 政策 变化: 分 析与 各个 细分领 域相 关的扶 持或 压制政 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 状况 :判断 各子领 域的 景气特 征, 选取阶 段性 景气度 较高 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 相对 盈利 和估值 水平: 动态 分析各 细分 领域的 相对 盈利和 估值 水平, 提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 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 降低阶段性被市场高 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二级 资产 市场情 况:根 据二 级资本 市场 情况, 在市 场处于 趋势 性下降 通道态势时, 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 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 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具备较 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 分析 :本基 金对上 市公 司的竞 争优 势进行 定性 评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场优势, 包括上 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等; B 、 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 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仿 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 务数据, 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 主要包 括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公 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 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 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 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 个 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 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 ; ;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 (2) 在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 从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 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 持 0%-95% 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 “50%*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盛盛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1,260,942.40 65.12 其中: 股票 61,260,942.40 65.1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0,326,750.40 32.24 其中: 债券 30,326,750.40 32.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07,908.84 1.71 8 其他资 产 875,836.23 0.93 9 合计 94,071,437.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797,352.00 2.98 C 制造业 13,282,774.81 14.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396,434.85 0.42 E 建筑业 2,764,322.60 2.9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9,232.00 1.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525,948.00 0.56 J 金融业 38,796,047.00 41.32 K 房地产 业 1,667,605.00 1.7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81,226.14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260,942.40 65.2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17,800 6,900,724.00 7.35 2 600519 贵州茅 台 9,200 6,729,432.00 7.17 3 601398 工商银 行 1,033,000 5,495,560.00 5.85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99,500 5,274,780.00 5.62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07,700 2,990,880.00 3.19 6 601288 农业银 行 753,000 2,590,320.00 2.76 7 600887 伊利股 份 72,200 2,014,380.00 2.15 8 600016 民生银 行 279,100 1,953,700.00 2.08 9 601328 交通银 行 325,300 1,867,222.00 1.99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244,400 1,600,820.00 1.7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10,001,000.00 10.6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208,000.00 21.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208,000.00 21.5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7,750.40 0.1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26,750.40 32.3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170212 17 国开 12 200,000 20,208,000.00 21.52 2 019571 17 国债 17 100,000 10,001,000.00 10.65 3 127005 长证转 债 1,240 117,750.40 0.1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三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1)兴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银罚决字 〔2018〕 1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的公告,兴业银行因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 目提供融资等 12 项违规被罚 5870 万元, 这 12 项案由中, 多涉及违 反宏观调控 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以及违法违规展业。与兴业银行一同被罚 的还有该银行旗下的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金融租赁因未制定明确 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以及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搭售理财产品被罚 110 万元。 除此之外, 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还存在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的情况, 该银行两名直 接责任人受到银保监会处罚。其中,原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黄 立峰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 5 万元;胡刚被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 根据 2018 年 4 月 16 日《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 〔2018〕12 号) 》 ,2015 年 9 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某理财业务 中,对底层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投前尽职调查严重不审慎。责令改 正,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根据 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了福银罚字〔2018〕 10 号行政处罚公示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库管理规定, 被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人民币。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兴业银行是中国最 优秀的银行之一, 基本面良好, 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 并围绕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 机制。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极小。今后,我们将 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 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2) 农业银行: 根据 2018 年 5 月 15 日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 “非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提到“农业银行及境内分支机构报告 期内(2015 年至 2017 年) 存在被税务机关处以的单笔金额为 10 万元( 含) 以上的税 务处罚共计 44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约 2,320.43 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少 申报税款、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 其中涉及湖北省分行、 浙江省分 行、广东省分行等。对此事件,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农业银行是中国最优秀的银行之一,基本面良好,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主要 为罚款,且未导致农业银行或境内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 之批准、 许可、 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 《金融许可证》 或营业 执照等重大后果。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 ,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极小。今 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 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 事项 外,本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 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78.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2,857.38 5 应收申 购款 299.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5,836.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盛辉混合 A 项目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8 月 16 日( 长盛 盛 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30% -1.70% 2.00% 2017 年度 9.06% 10.65% -1.59%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5.39% -4.61% -0.78% 2016 年8 月 16 日( 长盛 盛 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3.49% 3.75% -0.26% 长盛盛辉混合 C 项目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8 月 16 日( 长盛 盛 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25% -1.70% 1.95% 2017 年度 8.89% 10.65% -1.7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14% -4.61% 0.47% 2016 年8 月 16 日( 长盛 盛 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64% 3.75% 0.8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和 含权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代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 于基 金费 用的不 同,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货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 裁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 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因此本基 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 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 基金 将国 债期货 纳入到 投资 范围中 ,国 债期货 作为 一种金 融衍 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 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 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 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本基 金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不提 高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65% ;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 (2) 在每 个交 易日日 终,本 基金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 (9) 、 (16) 、 (17) 项以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应当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价值。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或留言。 2、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各类信 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 站 信 箱 、 手 机 短信 等 方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关于修改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公告 2018-3-23 4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3 5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3-23 6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3-23 7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3 8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摘要 2018-3-31 9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2018-3-31 10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8-4-20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2018-5-3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为长盛盛和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 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2 13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7-2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盛 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文 件 (二)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