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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致远混合A(004965)

泓德致远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泓德 致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泓德致 远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
证监许 可[2017]1195 号 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约 带来 的信 用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等 。 其 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其
发行主 体的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较低 、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 信用 风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 ; 同 时
由于其 财务 数据 相对 不透 明,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现 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 较大 的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预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2018 年9 月21 日复核 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
目录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项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120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泓德 致远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泓 德 致远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泓德 致远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致远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泓 德致远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泓德 致远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致远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致远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泓 德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3 月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12000 万 元,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北 京美 尔目 医院 行政院 长 、 易程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 经理 、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运营 副 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 限公 司 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 硕 士。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裁 、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杨丹女 士, 董事 , 学 士。 现 任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 曾 任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财富管 理中 心 总经理 助理 ,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人 力资 源部高 级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东方 金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博士 。 现 任中 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 学院 证券 期货 法律研 究所 所长 、 研究 员, 北 京市 京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法律事 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企业 融资 总部 首席律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金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监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 金经 理, 博士 。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员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任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 深圳 市大 富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书 、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处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 所宏观 经济 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 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 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泓 德泓 富混 合 、 泓 德远 见回报 混合 、 泓德泓 业混 合、 泓德 裕泰 债券、 泓德 泓利 货币 、 泓 德致远 混合 、 泓 德臻 远回 报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3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王德 晓先 生,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长兼副 总裁 、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雁 先生, 副 总 经理 , 事业 二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硕士 。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投 资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 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投 研总 监 , 事业一 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权 益投资 部副 总监、 国都证 券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分析师 、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研究 部 副 总监 , 基金经 理 , 博士。 曾任 泓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硕士 。 曾 任国 家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 核算司 主任 科员。 列席人 员: 李晓 春先 生, 督察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 理 。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在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 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 名 称: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招商 银行 ” )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司 经营管 理和 受托资产 (包 括基金 资产 、特定客 户资 产及其 他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率 和效 益,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受 托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财 务制度、 档案 管 理制度 、 业 绩考 核制 度、 公平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制度、 异常 交易 监控 与报 告制度 、 风 险准 备金制 度、 内幕 交易 管理 制度、 反洗 钱制 度、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 三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流程 进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制 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事 会下 的 专业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审议公司 风险 控制工 作的 总体原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 查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资 和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 控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事 务、合 规咨 询、合 规培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 公 司各 职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管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各 自的职 权 , 健 全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 确 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 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馈系统 ,完 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 时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相关 监管 机构 备案 ,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根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日,是 我国第 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 持股 的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2,522.38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5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79%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 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 持 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断提升,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 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通”获得国内 《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奖”;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 新奖 ”;8 月荣膺 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年度 托管银 行奖” ,2018 年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 机构” 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 “ 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 统 ” 荣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会系统 “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 提升”金点 子 方案二等奖;3 月招 商 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 输(集 团)总 公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 中国 科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 行长 、 北 京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 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 华 商 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64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控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 位,并 由 全体人 员参 与。 (2 ) 审慎性 原则 。托管 组 织体系 的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建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 (3 ) 独立性 原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各室、 各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部 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 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4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 ) 适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适应 招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 防火 墙原 则。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配 备独立 的 托管业务 技术系 统 , 包括 网络系 统、应用 系统 、 安全防 护 系统、数 据备份 系统。 (7 ) 重要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在实 现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能够 实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资 金 清算 、 岗位 管理 、 档 案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 程 中的风 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采用 加密 、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 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管理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 6153 传真:010-6856 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曾 鸣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4)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吴 斌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 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6)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7)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9)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11)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 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3)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韩 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1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1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0755 -82130833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19)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 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4)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5)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2 楼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773-772 (2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2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3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38)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3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 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1)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3)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4)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6)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www.igesafe.com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47)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4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49)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50)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7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7]1195 号 文注 册募 集。 募集 期 自2017 年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止,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493,656,281.49 份 , 利息结转 份额 178,245.55 份 ,合 计 493,834,527.04 份 ,募 集户 数为 6731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 同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并终 止 。 由上述 情形导 致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和 转换 转入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 赎 回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应 当及 时暂 停申购 、 赎 回业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务;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含申购 费) ;通 过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元(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 含申 购费 ) ;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 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 但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本基 金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单笔 赎回 申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下 限进 行限 制。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申 购费 率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在 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 购费率 越低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 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由 申购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承 担 , 申 购费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3 、 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按每 笔 A 类 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4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适 用相 同的 赎回 费率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表 所 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 有期 <365 日 0.5% 365 日 ≤持 有期 <730 日 0.3% 持有期 ≥7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0 日 ( 含 ) 但 少于3 个 月的 投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3 个月 ( 含 ) 但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6 个月 ( 含 ) 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注 :1 个月 以30 日计算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例 3: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 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 ÷1.0500=9,410.88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9,410.88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4: 某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C 类份额1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500=9,523.8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9,523.81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10,0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持有 期限 180 日 , 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250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外的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当发生 上述 第 5 项、 第 8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该 笔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律 法规 、 监管要 求调 整导致 上述 第 5 项内 容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 述内容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出现 单个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利益的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 认其他 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具体为 :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此单 个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此 单个持 有人 其余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其 他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在当 日未被 全部 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含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开 通本 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指 定媒介上 发布 的《关 于泓 德致远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效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过 合理的 资产 配置 , 综 合运 用多种 投资 策略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公开发 行的 次 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期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获 取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为 目标 , 通过 定性分 析与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分析 宏 观经 济 和 资本 市场 发展趋势 ,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 分析 视角 , 综 合考 量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评 估各 类资产 的预 期 收益 与风 险 , 合理 确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券 等 各 类别资 产上 的 投 资比例 ,并 随着 各 类 资产 风险收 益 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适时 做出 动态 调整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 基本 面分析 入手 。 根 据个 股的 估值水 平优 选个股 , 重点 配置当 前业 绩优良 、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 在 可预 见的 未来其 行业 处于景 气周 期 中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的股票 。 1 、行 业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 考 虑以 下因 素 ,进 行股 票资 产 在 各行 业间 的 配置 。 (1) 国家 经济 政策 本基金 将积 极关 注政 府未 来 的产 业发 展规 划方 向, 以及配 套的 国家 财政 与税 收政策 、 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 贸易 政策、 汇率政 策等政 策的 变化, 分析国 家政策 对主 题 行业 的影响 , 重点投 资于 受益 于国 家政 策变化 、预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行业 。 (2) 经济 周期 经济周 期对 各个 行业 的影 响不尽 相同 , 本基 金主 要从 两个角 度把 握经 济周 期带 来的投 资 机会 : 一 是充 分分析 过往 历史数 据 , 找 出经济 周期 对行业 景气 度影 响的 共性 规律 ; 二 是将 对 当前所 处经 济周 期阶 段进 行前瞻 性分 析, 根据 各行 业在经 济周 期各 阶段 的预 期表现 , 进 行行 业配置 与调 整, 为投 资者 追求超 额收 益。 (3) 行业 发展 前景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各 行业 的发展 进程 , 捕 捉行 业科 技技术 、 制 造工 艺、 商业 模式、 人才 结构等 因素 的最 新变 化, 从而预 测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发掘 具有 广阔发 展潜 力的行 业 , 并 相 应对基 金资 产的 行业 配置 进行调 整。 (4)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本 基金 将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进 行动 态分 析, 增加被 市场 低估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降 低盈利 低于 预期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5) 行业 竞争 格局 各行业 内部 的竞 争格 局不 同, 行 业利 润率 存在 较大 差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行业进 入壁 垒较高 、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长 的行 业。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精 选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状 况、 行业 特征、 驱动因 素及 同业 比较 等定 性方面 对 个股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选 取 具有 持续 经营 能力 的 上 市公司 ,组 成股 票投 资组 合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 时 机策略 和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相 结 合的方 法。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 的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 行数据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预测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市 场利 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组 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型 组 合 等 。 2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债券品种 选择 方面, 本基 金对所有 投资 的信用 品种 进行详细 的财 务分析 和非 财务分析 。 财务分 析方 面, 通过 对财 务报表 分析 , 对 企业 规模 、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能 力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进 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面 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话 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理 能力 、 市 场地位 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基 金主 要利 用打 分机 制来评 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 点投 资于 低风险 的企 业债 券。 3 、时 机策 略 (1)骑 乘策略 。当收 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 时,也 即相 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期 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 随着 持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2)息 差策略 。利用 回购 利率低于 债券 收益率 的情 形,通过 正回 购将所 获得 资金投 资 于债券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利 差策略 。对两 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 的利差 进行 分析,从 而对 利差水 平的 未 来走 势 做出判 断,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债券 置换 。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公司债 券 , 该 债券 赋予 投资 者在一 定条 件下 将可 转换 债券转 换 成股票 的权 利, 投资 者可 能还具 有回 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此 从这 方面 看可 转换 债券的 理论 价值 应等于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可 转换 债券 自身 内含 的期权 价值 之和 。 本基 金在 合理地 给出 可 转换债 券估 值的 基础 上, 尽量有 效地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较高 的可 转换 债券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 走势 、 支 持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况 、 资产 池结 构、 提前 偿还率 、 违约率 、 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 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 提前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平 均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并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 相对较 差。 同时 , 受 到发 债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定 性较 差的 影响, 整体的 信用风 险相 对较高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这两 个特点 要求在 具体 的投资 过程中 , 应采取 更 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投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 的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基 本面 、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 确 定最 终的 投资决 策 。 (六)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方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 期限 匹配 的前提 下,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七)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 适度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通 过对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实际 情况及 对股 指期 货的估 值水 平、 基差 水平 、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分 析, 选择合 适的 期货 合约 构建 相应的 头寸 , 以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八)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九)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和 锁定 收益 为主 要目 的。 在 个券 层面 上,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 证标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理 价值 , 同 时还 充分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谨 慎进 行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5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投 资的 ,应 遵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6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7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8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9 )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20 ) 、 (21 )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4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6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 、沪 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值 , 其成 份 股票为 中 国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高的 股票 ,能够 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展趋 势。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2002 年 12 月31 日 起发 布。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其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 分债 券包括 国债 、 企业债 券 、 央行票 据等 所有 主要债 券种 类。 3 、作为 混合型 基金, 选择 该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真实 反映本基 金长 期动态 的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市 场推 出更权 威的 能够 代表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 数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收益 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8 年7 月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 资 113,690,156.02 42.42 其中: 股票 113,690,156.02 42.4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8,737,245.75 51.76 其中: 债券 138,737,245.75 51.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 合计 9,186,641.55 3.43 8 其他资 产 6,416,404.29 2.39 9 合计 268,030,447.61 100.00 8.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398,181.24 40.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787,936.00 2.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1,517,375.84 0.65 J 金融业 4,680,780.00 2.0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5,400.94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280,482.00 3.11 S 综合 - - 合计 113,690,156.02 48.56 8.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1 300124 汇川技 术 469,200 15,399,144.00 6.58 2 002475 立讯精 密 645,950 14,559,713.00 6.22 3 300357 我武生 物 292,961 11,680,355.07 4.99 4 002841 视源股 份 203,540 10,871,071.40 4.64 5 603338 浙江鼎 力 229,507 9,770,112.24 4.17 6 600563 法拉电 子 156,025 7,721,677.25 3.30 7 603096 新经典 86,900 7,280,482.00 3.11 8 603883 老百姓 69,600 5,787,936.00 2.47 9 603288 海天味 业 69,000 5,081,160.00 2.17 10 002709 天赐材 料 129,962 5,008,735.48 2.14 8.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06,000.00 8.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06,000.00 8.55 4 企业债 券 42,499,240.00 18.1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6,232,005.75 32.5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8,737,245.75 59.26 8.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170410 17 农发 10 200,000 20,006,000.00 8.55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 136510 16 华电 01 200,000 19,674,000.00 8.40 3 132011 17 浙报 EB 200,000 17,770,000.00 7.59 4 123003 蓝思转 债 159,997 14,794,922.59 6.32 5 128024 宁行转 债 129,992 13,598,463.12 5.81 8.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8.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8.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8.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8.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8.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8.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8.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8.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534.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应收利 息 1,610,145.85 5 应收申 购款 4,742,723.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416,404.29 8.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3003 蓝思转 债 14,794,922.59 6.32 2 128024 宁行转 债 13,598,463.12 5.81 3 128020 水晶转 债 10,561,464.10 4.51 4 113015 隆基转 债 4,952,000.00 2.12 5 128032 双环转 债 4,918,311.34 2.10 8.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338 浙江鼎 力 9,770,112.24 4.17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8.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报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泓德致 远混 合A 泓德致 远混 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年度 (2017 年08 月30 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1.99% 0.36% 2.04% 0.28% -0.05% 0.08% 2018年 上半 年 (2018 年01 月01 日至 2018 年06月30日) 4.53% 0.85% -2.91% 0.46% 7.44% 0.3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08月30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6.61% 0.69% -0.92% 0.40% 7.53% 0.29%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4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收益 率×60%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年度 (2017 年08 月30 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2.27% 0.36% 2.04% 0.28% 0.23% 0.08% 2018年 上半 年 (2018 年01 月01 日至 2018 年06月30日) 4.94% 0.85% -2.91% 0.46% 7.85% 0.3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08月30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7.32% 0.69% -0.92% 0.40% 8.24% 0.29%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注: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7 年08 月30 日生 效 , 截至2018 年06月30日 止 , 本基金 成立 未 满1年。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建仓 期为6个 月, 截 至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和证 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 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 务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 0.8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8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登记 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 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的 情况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导 致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市场 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1 、股 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2 、债 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1)信 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 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5)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 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 相关 规定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 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份 额 占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 申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经 过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 在实 际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 付 等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作 , 全 面保 障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三)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四) 政策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由 于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明 ,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市 场利率 、 发行 条款 、 基 础 资产的 构成 与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多 重因素 的影 响。 投资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时, 面临 因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带 来的 价格 剧烈波 动风 险及 再投资 风险 , 同时 面临 因基 础资产 或证 券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致 的信 用评 级下降 甚至 到 期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险 。 (七)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投资 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证券 公司 短期公司 债, 由于证 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为非公 开发 行和交易 , 且对投 资者 数量 有限 制, 因此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的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 高。 若 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或 投资 者大 量赎回 基金 份额 变现 资产 时,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及 时 卖出所 持有的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不 利影响 或损 失。8、 国债 期 货风险 (八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期货 , 国债 期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的 风 险 点。投 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下 风险 : 1 、市 场风 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流 动性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指国 债期 货合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时 筹措 资金满 足建 立或者维 持国 债期货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 用风 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 善,业 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 者疏漏 ,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九)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 期货价 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 为基差 。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 险。合约 品种 差异造 成的 风险,是 指类 似的合 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A.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反 ;B.价 格变 动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约 品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素 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 种 差异的 风险 ; 3 、标的 物风险 。股指 期货 交易中, 标的 物风险 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 、衍生 品模型 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 期货组 合时 ,可能借 助模 型进行 期货 合 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整 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十)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声 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 他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其 他销 售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费率 , 但法 律法规 要 求调整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除外;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 清算并 终止 , 由 上述 情形 导致基 金合 同终 止,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 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 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如果 参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和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邮政编 码:100088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3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投资比 例、投 资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公开发 行的 次 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5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投 资的 ,应 遵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 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6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7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8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9 )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除 上述 第 2 条第 (2) 、 (12) 、 (20) 、 (21) 项外 , 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险 控制措 施和 监察稽 核制 度 , 切实 防范 有关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对本 基金 银 行 定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银 行未 能 及时兑 付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而 涉及 的 利 息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流 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 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以 及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凭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 由存 款银行 指定 的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 送或上 门 交付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 期内,如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 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体合作 协议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 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 将 存 款 凭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行 尽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按 以上(1)的 方式快 递或上 门交付 至托 管人, 原存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 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 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 发生 缩减的 原因 或者出于 流动 性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因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相关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但 不得 再发生 新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电话 、 邮 件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泓 德 致远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 管 人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客 户结 算 保证金 、 交收 价差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司 提 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 户的 初 始 资 金密 码 和 市 场 监控 中 心 的 登录 用 户 名 及密 码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资金 密码和 市场 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该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值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 但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名 、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站 的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的公 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 上午 9 :00-11:30 ;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 服热 线服 务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改 等 专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 留电 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 金管 理人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 留手 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 客服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电 话 、 书信 、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其 他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自 2018 年3 月1 日至 2018 年8 月 28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及 开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03-05 2 ? 关 于泓德 致远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及招募 说 明书的 公告 2018-03-31 3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7-27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 件目 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致 远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文 件。 2 、 《泓 德致远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致远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 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 放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九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