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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亚洲(457001)

国富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的业绩 .............................................................................................................................. 35 六、基金管理人 .............................................................................................................................. 36 七、境外投资顾问 .......................................................................................................................... 47 八、基金的募集 .............................................................................................................................. 49 九、基金合同的生 效 ...................................................................................................................... 50 十、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51 十一、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 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80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3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6 二十、相关服务机 构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29 二十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40 二十四、其它应披 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4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证监 许可字[2011]1380 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 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 湾 、 新加 坡 、印 度尼 西 亚、 泰国 、 马来 西亚 和菲 律宾 等 国家 或 地区 。本 基 金将 至少80% 的 股票资产及 其它权益 类资产投 资于亚洲 地区 ( 除日本 ) 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 的营业收 入来 自 于亚 洲地区 而在亚 洲以 外交易 所上市 的企 业 ,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在特殊市场 条件下, 如证 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 生急 剧萎缩、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 他未 能预见的特 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或 变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 冲击, 发 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 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 业 务、 基金不能 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 策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 投 资本 基金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对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一 是境 外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 险 、政 治风险 等;二 是开 放式基 金风险 ,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会计核 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法律 风险、金融 模型风险 等。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下 简称 《通知》 )以 及《富兰 克林国海 亚洲(除 日本) 机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方 法规、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的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 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指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 日本) 机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 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 文件,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签 订的 《富兰 克林国海 亚 洲 (除日 本) 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指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管理 规则》 指 《 国 海 富兰 克 林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 业务 管 理 规 则》 。凡与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 相关的基金托 管人 、各销售 机构、投资 者及相关 运营机构 均应遵守 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并根 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 同, 为本基金 提供境外 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基金境 外证券投 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运 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基 金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根据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 规则》 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 国 海 富兰 克 林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 其委 托 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代为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募集金 额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达到法 律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期限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但中国外 汇市场暂停 交易日除 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n 指自然 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 书、 《业 务管理规则》 和其他相 关规定, 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 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 《业务管理 规则》 以及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日常 申 购自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和 《业务 管理规则》 以 及 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 手续, 要 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投 资 者 开立 的 用于 记 录投 资 者 持有 的 由 该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 并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 同 一基 金 账户 下 的 基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条件 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 一 基 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某一 其他基金 (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的股 票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 收益和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指以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余额 所得的 每 份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按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的规定,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 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或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疫 情、骚乱、 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恐 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三、风险揭示 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 分为如下 三类,一 是本基金 特定 风险,包括 亚洲 (除日 本) 市场风 险、 新 兴市 场风险 、股票 市场 风险、 区域配 置风 险、行 业配 置风 险和政 治风险 ;二 是境外 投资 产 品风 险,包 括海外 市场 风险、 汇率风 险、 政府管 制风 险、 政治风 险、国 家风 险、初 级产 品风险和小市值/ 高 科 技 公 司 股 票 风 险 等 ; 三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风 险、会 计核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法律 风险、 金融 模 型 风 险 、 衍 生 品 风 险 、 证 券 借 贷/ 回 购 风 险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不 可 抗 力 风险 等。 (一)本基 金特定风 险 1、亚洲(除 日本)市 场风险 本基金对亚 洲 (除日 本) 市场 的投资是 为了分享 亚洲 (除日本) 地区经济 高速增长 的 发展成果, 但是如果 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经济增长 出 现大幅度减 缓或是发 生危机性 事件,本 基 金投资 的相 关上市 公司的 经营 业绩可 能下降 或低 于预 期,市 场价 格可能 因此下 跌,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 系统性市 场风险。 2、新兴市场 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区域为新 兴市场。 各 新兴市场 特 有的监管和 管制制度 ( 包括市场 准 入制度、外 汇管制制 度等)可 能导致本 基金的投 资受 到限制,对 投资业绩 产生影响 。此外, 新兴市场普 遍存在证 券市场制 度不健全 、 发展不 完善 、 流动性较差 、 波动性 较高等特 征, 可 能使得本基 金资产面 临更大的 波动性和 潜在风险 。 3、股票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将 承 受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不能 完全 规避股 票市场 整体 下跌和 个股市 场价 格下 跌的风 险。 在股票 市场上 涨时 ,基 金 可能由 于持 有非股 票资产 等原 因,基 金净值 增长 不能 完全跟 随或 超越股 票市场 的整 体上 涨幅度。 4、区域配置 风险 由于亚洲 ( 除日本) 国家或 者地区之 间宏观经 济与证 券市场等发 展水平的 不均衡, 本 基 金在区 域配 置上可 能会较 大比 例地投 资于少 数亚 洲国 家 或地 区, 从而这 些国家 或者 地区 的证券市场 的投资风 险将对本 基金的投 资业绩产 生重 要影响。 5、行业配置 风险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由于部分亚 洲 (除日 本) 国 家或者地 区具有特 殊的产 业结构,偏 重于某些 特定行业 的 发 展,因 此可 能会导 致本基 金在 行业配 置上的 不均 衡, 这些特 定行 业所处 的景气 周期 将对 本基金的投 资业绩产 生一定的 影响。 6、政治风险 本基金以亚 洲 (除日本 ) 市场为 主要的投 资地区, 因 此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政治、社 会 或 经 济 的 重大 事 件( 包 括 天然 灾 害 、战 争 、 暴动 或 罢工 等) , 都可 能 对本 基 金 所投 资 的 证券 市 场或 品种造 成负面 影响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本 基金 将在内 部及 外部研 究机 构 的支 持下, 密切关 注有 关国家 、地区 政治 、社会 、经 济的 状况, 适时调 整投 资策略 以应 对政治风险 。 (二)境外 投资产品 风险 1、海外市场 (包括新 兴市场)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指 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 票价 格和 商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 些市场因素 的波动率 的变化而 引起的证 券价格的 非预 期变化,并 产生损失 的可能性 。 由 于本 基金将 投资 于海 外股票 市场 ,因此 一方 面基 金净 值会 因全球 股市 的整 体变化 而 出 现价 格波动 。另一 方面 ,各国 各地区 处于 不同的 产业 经济 循环周 期之中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 投资 绩效产 生影响 。具 体而言 ,海外 股票 市场对 于负 面的 特定事 件的反 映各 不相同 ;各 国 或地 区有其 独特的 政治 因素、 法律法 规、 市场状 况、 经济 发展趋 势;并 且美 国、英 国、 香 港等 证券交 易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使得 这些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的 每日涨 跌幅空 间相 对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都 可能 会带 来市场 的急剧 下跌 ,从而 导致 投资风险的 增加。 新 兴市 场投资 风险 是指 相比较 成熟 市场而 言, 新兴 市场 往往 具有证 券市 值小 、市场 规 模 小、 发展不 完善、 制度 不健全 、市场 流动 性较差 、市 场波 动性较 高等特 点, 投资于 新兴 市场的潜在 风险往往 要高于成 熟市场, 从而导致 资产 面临更大的 波动性和 潜在风险 。 2、汇率风险 汇 率风 险是指 由于 美元 等外币 相对 于人民 币的 汇率 的变 化影 响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资 产 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 投资者使用 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 ,本基金 将人民币 兑换 为外币在海 外市场投 资。 为 了有 效地管 理投 资组 合,本 基金 将在不 抵触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及投 资限 制的 情况下 , 利 用远 期合约 、股票 指数 期货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金融衍 生产品 以避 免币值 波动 而影响本基 金投资收 益。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3、政府管制 风险 所 谓政 府管制 ,是 指政 府部门 通过 制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 督检查 、行 政处 罚和行 政 裁 决等 行政处 理行为 ,对 社会经 济行为 实 施 直接控 制。 在境 外证券 投资过 程中 ,投资 地所 在 国家 或地区 政府部 门可 能针对 本基金 实施 投资运 作、 交易 结算以 及资金 汇出 入等方 面的 限 制, 或者采 取资产 冻结 或扣押 等行政 措施 ,从而 造成 相应 的财产 受损、 交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4、政治风险 国 家或 地区的 政治 政策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政 策 发 生变 化,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收 益, 也会产 生风 险, 称之为 政治风 险。 例如, 国内 政 治斗 争变革 风险、 外汇 资金流 动和汇 兑限 制的外 汇管 制风 险;新 政府或 许会 拒绝承 担前 任政府的债 务。 5、国家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不 同 国 家 的 市 场 , 而 这 些 投 资 受 到 各 国 汇 率 、 税 法 、 政 府 政 策 、对 外贸易 、结算 、托 管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上述因 素的 变化可 能会 使 基金 的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此 外,境 外投 资的成 本、 境外 市场的 波动性 均可 能会高 于本 国市场,也 存在一定 风险。 6、初级产品 风险 本 基金 不直接 投资 于钢 材、石 油、 煤炭、 有色 金属 等初 级产 品,但 上述 初级 产品价 格 的 不利 变化可 能对本 基金 部分投 资标的 带来 负面影 响, 从而 对本基 金参与 相关 证券投 资的 收益带来间 接的影响 。 7、小市值/ 高 科技公司 股票风险 对 于小 市值股 票而 言, 由于上 市公 司发展 模式 、管 理能 力尚 未成熟 ,相 对于 大型蓝 筹 股而言,其 二级市场 价格波动 性更大, 有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损失 。 小市值公司 股票存在 流动性风 险,高科 技公司股 票也 可能存在技 术风险和 产品风险 。 (三)开放 式基金风 险 1、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对会 对证 券价值 构成 负面影 响的 利率 走势 ,对 基金而 言, 影响 其资产 净 值 。利 率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息票 利率 、期 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的利率 风险水平 。国家或 地区的利 率变动还 将影 响该地区的 经济与汇 率等。 2、信用风险 信 用风 险是指 债券 发行 人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 可以视 为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信 用等级 的变化 或市 场对某 一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 的可能因财务结构 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等 机构调降该 投资标的 债信,进 而使得该 投资标的 产生 潜在资本损 失之风险 。 3、流动性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金 融资 产不能 迅速 变现, 而可 能遭 受折 价损 失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 主 要表 现在以 下几个 方面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险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等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使由 于证券 市场深 度低 ,流通 量少, 因此 主要存 在于 新兴 市场中 。由于 本基 金部分 投资 于新兴市场 ,因此存 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 (1)申购、 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和本招募说明书 “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 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 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


在 本基 金发生 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 备用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以 减 少或 应对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投资者 可能 面临巨 额赎 回申 请被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 接受 、赎回 款项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费 、基 金估 值被暂 停 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自身的 流动性偏 好,并评 估是否与 本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匹配 。 (2)拟投资 区域、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区域 主要 为亚洲 地区 (除日 本) ,包 括中 国香 港、韩 国、 印度 、中国 台 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 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 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 的营业收入 来自于亚洲 地区而在 亚洲以外 交易所上 市的企业 ,投 资于超出前 述投资范 围的其他 市场 (包 括日本)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20% 。同 时本基 金 基于 分散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 的特 征,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 施。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对 于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将 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实 际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时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4、管理风险 管 理风 险主要 是指 由于 基金管 理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因 素, 而影响 基 金 的收 益水平 。例如 因为 基金公 司管理 不善 ,或基 金经 理选 股不善 导致决 策失 误,使 投资 者蒙受损失 。 5、会计核算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险 ,如 经常性 的 串 户, 帐务记 重,透 支、 过失付 款,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 轧帐假 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失,利 息计算错 误等。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 及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 的 方 法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6、税 务风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资 本利得 等收益 向各 国、地 区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包括 预扣税 ,该行 为可 能会使 得资 产 回报 受到一 定影响 。各 国、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或者 加以 具有追 溯力 的 修订 ,所以 可能须 向该 等国家 或地区 缴纳 本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投 资当 日并未 预计 的额外税项 。 本 基金 在投资 海外 市场 时会事 先了 解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 法律 法规, 同时 ,在 境外投 资 顾问和境外 托管人的 协助下, 完成投资 所在国家 或地 区的税务扣 缴工作。 7、交易结算 风险 结 算风 险是一 种特 殊形 式的信 用风 险。当 双方 在同 一天 进行 交换时 ,就 会产 生结算 风 险。在一方 已经进行 了支付后 ,如果另 一方发生 违约 ,就会产生 结算风险 。 本基金将通 过国际性 的专业清 算公司统 一进行交 易结 算,规避结 算风险。 8、法律风险 指 由于 交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效 、合 约内容 不符 合法 律的 规定 ,或者 由于 税制 、破产 制 度的改变等法律 上的原因, 给交易者带 来损失的可能 性。法律风险主 要发生在 OTC (也称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为柜台市场 )的交易 中。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是 合约的 不可 实施 性, 包括 合约潜 在的 非法 性,对 手 缺 乏 进 行 该 项 交 易 的 合 法 资 格 , 以 及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而 使 该 合 约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二 是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等 原因失 去清 偿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律 规定对 其为 清偿合 约进 行平仓交易 。 9、金融模型 风险 投 资管 理人对 风险 的管 理越来 越依 赖复杂 的量 化模 型, 于是 衍生出 模型 风险 。模型 风 险 是指 由于应 用了不 恰当 的模型 、或虽 使用 了恰当 的模 型但 是模型 的结构 不够 充分、 或者 夸 大了 模型的 解释能 力, 由此导 致金融 机构 的信誉 恶化 或获 利能力 降低。 我们 可以把 模型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归 结 为 五 个 方 面 : ① 由 于 给 定 模 型 的 随 机 特 性 , 模 型 中 有 内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② 将具有 特定结 构和 参数估 计的模 型运 用于某 种特 殊的 环境中 。 ③在 给定 的模型 中, 参 数赋 值的不 确定性 。用 统计方 法估计 的参 数值错 误的 可能 性很大 ,如果 用于 模型中 进行 预 测, 预测值 就极有 可能 是错误 的。 ④ 模型 选择错 误。 ⑤ 金 融模型 通常建 立在 一系列 的学 术假设之上 ,投资实 践与学术 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 的差 距。 10 、衍生品 风险 金 融衍 生工具 投资 风险 是指投 资于 金融衍 生产 品, 包括 期货 、远期 、掉 期、 期权以 及 其 他结 构性产 品,由 于金 融衍生 产品具 有杠 杆效应 ,价 格波 动较为 剧烈, 在市 场面临 突发 事件时,可 能会导致 投资亏损 高于初始 投资金额 。 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对 冲风险 ,而 不是 投机 ,会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风 险 价值等手段 来有效控 制 风险。 11 、证券借贷/ 回 购风险 证券借贷/ 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 有效资产管理而 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 发 生 的 风 险 因 素 , 如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借 贷 或 回 购 利 率 风 险 、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 杠 杆 效 应 等,可能导 致偏离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杜绝 投机 操作 ,在严 格控 制交易 对手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资 产流 动性 风险的 前 提下,谨慎 进行证券 借贷和回 购交易。 12 、大宗交 易风险 大 宗交 易风险 是指 基金 为提升 交易 效率或 实现 特定 投资 目的 而进行 大宗 交易 时发生 的 风 险因 素,如 交易对 手风 险、相 关资产 法律 风险等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或 陷入法 律纠 纷。 本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 交易对手 风险、法 律风险风 险的 前提下,谨 慎进行大 宗交易。 13 、操作风 险 操 作风 险是指 那些 由于 不合理 的内 部程序 ,人 为造 成的 或者 是系统 性的 ,由 外部事 件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引发损失的 风险。以 下事件有 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 (1) 内 部的欺骗 :如资产 的不合理 配置、逃 税、故 意 虚报头寸; (2) 外 部的欺骗 :如信息 剽窃、第 三方的伪 造和盗 窃 、黑客的入 侵; (3) 对 员工的操 作:如歧 视、员工 薪酬、雇 员的安 全 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 疵、违反诚 信、帐务 混乱等; (5) 对 资产的毁 损 :如自 然灾害、 恐怖主义 、人为 的 破坏; (6) 业 务和系统 的崩溃: 如基础设 施崩溃、 软件或 硬 件的失败; (7) 执 行 、传 递 过 程 中 的管 理 : 如 数 据 录入 错 误 、 会计 入 账 错 误 、 命 令 通 报失 败 、 资 产损失被忽 视等。





对 于操 作风险 的控 制主 要有三 个层 次。首 先是 基本 指标 方面 ,主要 是对 于那 些与年 利 润 有关 的指标 的控制 。其 次是对 于各个 业务 的年利 润相 关指 标的监 控。最 后是 对内部 可能 产生的风险 的测量、 报告、控 制和减缓 。 14 、不可抗 力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损。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是 通过投资 在亚洲地 区 (不包括 日 本) 证券市场 进行交易 以及公司 总 部或经营范 围在亚洲 地区(不 包括日本 )的上市 公司 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下 列金 融产品 或工 具: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 票 据、 商业票 据、回 购协 议、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国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 证 券; 境外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的 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房 地产 信 托凭 证;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产品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区域 为亚洲 地区 (除日 本) ,包 括中 国香 港、韩 国、 印度 、中国 台 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 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 的营业收入 来自于亚洲 地区而在 亚洲以外 交易所上 市的企业 ,投 资于超出 前 述投资范 围的其他 市场 (包 括日本)的 上市公司 股票资产 及其它权 益类资产 不超 过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 20%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 券市值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更或 取消本限制 的,则本基金按 变更或取消 后的规定 执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 理念 亚 洲 地 区 对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将 愈 显 重 要 , 并 且 增 长 步 伐 明 显 快 于 全 球 的 其 他 地 区 。本 基金将 精选亚 洲地 区内具 有高成 长性 的公司 ,通 过深 入挖掘 亚洲国 家和 地区股 票市 场中的投资 机会,把 握优势企 业的升值 潜力,将 能为 投资者带来 长期稳健 回报。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投资 过程 中首 先强调 亚洲 国家和 地区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与成 长性 的结 合。采 取 “ 自下 而上 ” 的选 股策 略, 注重 个股 成长 性指 标分 析,挖 掘拥 有更 佳成 长特 性的 公司 ,构 建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股 票 池 。 同 时 , 在 亚 洲 国 家 和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格 局 下 , 注 重 各 区 域 市 场 环 境 、 政 经 前 景 分 析 , 甄 别 不 同 亚 洲 国 家 与 地 区 、 行 业 与 板 块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先 考 虑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定行业 与板块 的基 本布局 ,并从 中筛 选出具 有国 际比 较优势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最后 通过深入的 投资价值 评估,形 成优化的 投资组合 。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 布局坚持安全性、流 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 并 结合现金管 理、货币 市场工具 等来制订 具体策略 。 1.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依托境 外投 资顾 问的全 球权 益类产 品投 资研 究平 台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研 究 平 台,遵 循 “ 成长+ 品质+ 估值 ” 三 重选股 标准, 在亚洲范 围内精 选具有 持续成 长潜力 且估 值 合 理的 上市公 司,力 争为 投资者 带来持 续稳 定的长 期投 资回 报,并 获取超 越基 准的业 绩表 现。 (1)股票初 级筛选 根 据上 市公司 的财 务数 据和其 他公 司信息 ,通 过以 下三 个方 面初步 筛选 出具 备良好 品 质和成长能 力的上市 公司: ? 财务分析: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 入、利润、资 产负债情况、现金流及其增 长,筛选出 财务稳健 、具备成 长性的上 市公司; ? 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 可持续的商业 模式,关注公司的市场份额 或经营利润 是否在不 断提升。 ? 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 队是否具有较 强的战略决策能力,分析要 点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 力,资本扩张 政策是否得当,如对投资收 益率和股本 回报率的 判断和合 理运用。 (2)公司深 度基本面 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与实地调研,从 3-5 年较长的周期内从成长性 和 品 质 两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深 度 研 究 。 对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分 析 主 要 从 市 场 环 境 、 行 业 特 征 、市 场竞争 力、盈 利能 力及管 理团队 等方 面进行 全面 分析 ;对公 司品质 分析 主要从 公司 的 盈利 质量、 经营现 金质 量、公 司治理 能力 、远期 发展 战略 及内在 竞争优 势等 方面综 合分 析。 (3)投资价 值评估 对经过深入 基本面分 析, 具备良 好品质和 成长性的 上 市公司, 通过 相对估值 和绝对估 值 方法分析股 票的合理 估值,筛 选出市场 价格低估 或合 理的上市公 司股票。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4)投资组 合构建与 管理 对 于具 备 投资 价值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结合 宏观 经济 和政 策、 证券市 场状 况、 市场流 动 性 和公 司行为 等,按 照投 资目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基金 根据 具体股 票的投 资价 值、行 业分 类和风格特 征,进行 合理的比 例配置, 以达到投 资组 合收益和风 险的平衡 和优化。 (5)投资组 合的调整 和优化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跟 踪 亚 洲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 进 行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实 地调研 ,通过 内部 研究报 告,结 合外 部研究 报告 对个 股及相 关信息 进行 持续的 追踪 和 更新 ,并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估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动态 评估和监 控,适时 进行调整 和优 化。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根据基 金资 产投 资运作 的具 体情况 ,通 过债 券投 资以 达到优 化流 动性 管理的 目 的 。本 基金将 投资于 与中 国证监 会签订 了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包 括美 国、日本等 非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信用等 级为投资 级以上的债 券,其资 产组合以 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 益性为配 置原则。 本 基金 主要根 据基 金申 购赎回 对资 金的流 动性 需求 、基 金在 不同国 家和 地区 的资产 配 置 需求 、各国 家和地 区的 宏观经 济环境 、货 币和财 政政 策、 金融市 场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等因 素 决 定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区 域 , 并 选 择 信 用 等 级 为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政 府 债 券、公司债 券等来构 建固定收 益类投资 组合。 3.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 略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资 目标 相一致 的前 提下 ,可 本着 谨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适 度投 资于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各类金 融衍 生产品 ,如 期权 、期货 、权证 、远 期合约 、掉 期 等。 本基金 投资于 衍生 工具主 要是为 了避 险和增 值、 管理 汇率风 险,以 便能 够更好 地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各 类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全 部 敞 口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本基金金融 衍生品投 资的主要 策略包括 : (1)避险 本基金不进 行外汇汇 率的投机 交易, 但 在必要时, 可 以利用货币 远期、 期货 、 期权或 互 换等金融衍 生工具来 管理汇率 风险,以 规避汇率 剧烈 波动对基金 的业绩产 生不良影 响。 本 基金 可利用 股票 市场 指数相 关的 衍生产 品, 以规 避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可 利用证 券 相关的衍生 产品,以 规避单个 证券在短 时期内剧 烈波 动的风险等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2)有效管 理 利 用金 融衍生 品交 易成 本低、 流动 性好等 特点 ,有 效帮 助投 资组合 及时 调整 仓位, 提 高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 率等。 未 来, 随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资 工具 的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 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 告。 4、外汇管理 本 基金 将贯彻 以实 现外 汇管理 的套 期保值 、有 效规 避人 民币 汇率风 险为 主 的 外汇管 理 政 策。 外汇管 理的目 标将 主要依 靠套期 保值 策略来 实现 。由 于考虑 收益性 的目 标,本 基金 在 资产 配置过 程中仍 然不 可避免 的存在 外汇 风险敞 口, 为了 进一步 降低风 险敞 口,本 基金 将 充分 利用全 球市场 上存 在的汇 率管理 工具 以及货 币远 期、 货币掉 期等衍 生金 融工具 来对 冲汇率风险 。 (五)投资 决策依据 和决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全球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区域经济 发展情况, 各国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 是本基金 投资决策 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4)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投 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基金经理根据对 境外投资市 场和上 市 公 司 的 深 入 基 本 面 分 析 , 借 鉴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投 资 建 议 , 进 行 组 合 投 资,在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争 取良好投 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 对不同层 次的决策 主体明确 授权范围 ,建 立了完善的 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 (1)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为基金 管理人的最高投 资决策机构 ,由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主 持, 对基金 经理或 其他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成员提 交的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策略重大 调整、投 资范围和 权限等重 大投资决 策事 项进行深入 分析、讨 论并做出 决议。 (2)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授权 和会议决议 ,以及对境外投 资市场和上 市公司 的 深入 基本面 分析, 借鉴 境外投 资顾问 提供 的研究 成果 和投 资建议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构建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或 调整 。在组 合构建 和调 整的过 程中, 基金 经理必 须严 格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投资限制及 其他要求 。 (3)境外证券的 投资需要通 过海外经纪 商完成交易 执行。基金经理 通过系统下 达投资 指 令 给 中 央 交 易 室 , 交 易 室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对 海 外 经 纪 商 下 达 指 令 , 由 海 外 经 纪 商 执 行 交 易,并在每 个交易日 交易时间 结束后, 通过交易 报表 对基金经理 进行交易 结果反馈 。 (4)风险控制部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公 司制度流程,对 基金的投资 行为和 投 资组 合进行 持续监 控, 并定期 进行风 险分 析和报 告, 确保 基金投 资承担 的风 险在适 当的 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 业绩分析会 议: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 主席主持,研究 主管和风险 管理经 理 参加 。风险 管理经 理向 会议提 交最新 的投 资风险 和业 绩评 估报告 ,会议 讨论 基金投 资合 规控制和风 险管理事 项并形成 决议,同 时依据绩 效分 析的结果提 出组合调 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 据风险管理 和业绩分 析 会议的决议 或建议,对投资 组合进行调 整,以 确保遵守各 项合规控 制和风险 管理要求 。 根 据全 球证券 市场 投资 环境变 化以 及投资 操作 的需 要, 或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撤销境 外 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 人可对上 述投资管 理流程做 出调 整,并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 告。 (六)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购买不 动产; (5)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6)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7)购买实 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11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 其管理层; (12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 )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16 )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 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 。 (3)基金持 有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 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持有货 币市场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本基金不 投资于境 外投资顾 问管 理的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若基金超过 上述(1 ) -(7 )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9)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券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基金 参与回购 交易、证 券借贷交 易的,必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13 )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的 其他 规定。 除第(9)、(10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 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如法律法规 或 中国有 关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本基 金将不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不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3)本基金 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4)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a. 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b. 交 易 对 手方 应 当 至少 每 个工 作 日 对交 易 进行 估 值 ,并 且 基 金 可在 任 何时 候 以 公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4、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何单一 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 券。


5、证券回购 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已 售出 证券市 值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 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 要。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 低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 置已购入证 券以满足 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的融 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和融券 。 (七)金融 衍生品风 险管理策 略及流程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时 ,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建 立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利 用衍 生产品 进行 套期 保值的 策略 实现具 有很 严格 的条 件约 束,当 这些 条件 不能满 足 时 ,该 策略就 存在了 很大 风险和 失败可 能性 。在实 际操 作中 ,套期 保值交 易主 要蕴涵 的风 险 包括 基差风 险、保 值率 风险、 保证金 变动 风险以 及期 货价 格偏离 合理价 格的 风险。 本基 金 为提 高套期 保值的 效率 和有效 性,严 格按 照制定 的交 易方 案执行 ,做好 阶段 性的资 金管 理 ,把 现货头 寸和期 货头 寸进行 组合风 险管 理,对 基差 变化 、保证 金变化 、套 期保值 比率 等进行动态 监控和预 测。 具体的衍生 品风险管 理流程如 下: (1)基金经 理出衍生 品交易申 请; (2)风险控 制部根据 基金状况 、市场状 况以及 不同 衍生品的风 险状况设 立交易限 额; (3)基金经 理在交易 限额内进 行衍生品 投资并 做动 态调整; (4)风险控制部 实时监控衍 生品交易情 况,对基差 变动、保证金变 化、套期保 值的比 率、预期的 收益与风 险等进行 动态预测 与监管;


(5)交易系 统内设预 警装置, 接近交易 限额即 自动 预警; (6)监察稽核部 建立有效的 内部稽核 制 度,及时发 现内部控制中的 弱点和系统 中的不 足,提出改 进的建议 ;定期重 新评估, 审定风险 管理 政策。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八)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MSCI 亚洲 ( 除日本 ) 净总 收益指数 (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 亚洲 (除日本) 净 总收益指 数是按照 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方 法编制的 跟踪亚洲 (除 日本) 国家和 地区股票 市场的 投资指数, 能够全面 、 准确地反映 亚洲 (除日 本) 地区 股票市 场的价格走 势,适合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 绩基准的 指数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九)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区域 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预 期投 资风 险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和 债券型基金 ,属于 中 高风险 收 益的基金 品种。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十一)代 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 为基金投资 者的受托人 ,将行使本 基金所持有股票 的代理投票 权。在 代 理投 票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本着 投资者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 、提高 股东 发言权的原 则提出代 理投票的 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 决定将由基 金经理做出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保留 代理投票的 文件。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3、基金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或境 外 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对 于基金投资 的注册 地 在中 国以外 的公司 发行 的和没 有在中 国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有投票 权的股 票, 国外的 公司 治 理标 准、法 律或监 管要 求和披 露实务 操作 与中国 的相 关规 定存在 差异。 当委 托投票 权与 非 中国 证券相 关时, 基金 管理人 将考虑 在相 关外国 市场 上适 用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决 定如 何行使表决 权。 4、在某些中国以 外的法域中 ,就本基金 投资的公司 的股份行使投票 权的股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 东大会 召开日 期前 后的一 段时间 内对 股票进 行交 易。 由于此 类交易 限制 会妨碍 组合 管 理且 可能导 致基金 的流 动性受 损,如 果存 在此类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一 般情 况 下将 不行 使 代理 投票权 。此外 ,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金 披露 当前的 持股 情 况, 如果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使 委托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有信息 。 5、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保留 委托 投票权的记 录。其中 包括: (1)基金作 为证券持 有人收到 的有报告 义务的 发行 人的证券持 有人会议 相关的材 料; (2)发行人 的名称; (3)组合证 券的交易 所代码; (4)会议日 期; (5)会议上 需投票的 事项的简 要描述; (6)需投票 的事项是 否由发行 人、其管 理层或 其他 人或公司提 出; (7)基金是 否 对该等 事项进行 了投票; (8)基金如 何就该等 事项进行 了投票; (9)基金的 投票是赞 成还是反 对。 6、基金管理人也 将聘请境外 投资顾问等 第三方提供 代理投票服务, 协助进行代 理投票 的 决定 。第三 方代理 投票 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 析、 提出投 票建议 ,并 将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的投票 决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统 计投 票机构 ,按 月出 具持有 股票的 报告 、投票 的季 度和年度总 结。 (十二)证 券交易 1、券商经纪 人的选择 标准 (1)券商经纪人 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行 为规范、风 险管理先进、投 资风格与本 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 性、在最 近一年内 无重大违 规行为。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2)券商经纪人 具有较强的 综合服务能 力:能及时 、全面、定期提 供高质量的 关于宏 观 、行 业、资 本市场 、个 股分析 的报告 及丰 富全面 的信 息咨 询服务 ;有很 强的 分析能 力, 能 根据 本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基金 的特定 要求 ,提供 专门 研究 报告, 具有开 发量 化投资 组合 模型的能力 以及其他 综合服务 能力。 (3)券商经纪人 能提供最优 惠合理的佣 金率:与其 他券商经纪人相 比,该券商 经纪人 能够提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金率 。 (4)券商经纪人 具有较强的 交易执行能 力,能够公 平对待所有客户 ,实现最佳 价格成 交,及时、 准确、高 效。 2、 券商经 纪人的交 易量分配 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 善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席位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 于 “ 一家 基 金公 司通过 一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卖 证券 的年交 易佣 金, 不得超 过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 易佣 金的 30 % ” 的 规定 ,本 基金 将结合 各券 商经 纪人 提供 研究 报告及 综合 服务 的质 量 ,分 配基金 在各席 位买 卖证券 的交易 量。 每季度 对各 个券 商经纪 人进行 考核 和打分 ,并 根据考核结 果拟定交 易量分配 比例,并 至少每月 进行 调整。 考核内容主 要包括: 研究报告 ( 报告数量 、质量、 时 效性、数据 和定量) 、 研究交流 、 交易执行能 力、服务 质量等。 考 核主 要采取 打分 制, 由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每 季度 对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分 , 加权平均的 结果为每 家券商经 纪人的得 分。 考核打分计 算公式是 :研究报 告 (40% ) 、研 究交流 (10% ) 、交 易执行 能力 (40%)、 服务质量(10%)。 (十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经 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 》、《基金 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下 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2 )在公 开信息 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在任 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十四)基 金 投资风 险管理 为 了确 保本基 金的 投资 操作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收 益风 险特征 ,本 基金 实行目 标 风险控制机 制,包括 地区和行 业配置偏 差控制, 以及 股票组合跟 踪误差控 制。 1、地区和行 业配置偏 差控制 为 控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与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偏离 ,风 险控 制部 将对以 下指 标进 行跟踪 和 控制:投资于某个国家/ 地区上市公司股票占本 基金 股票投资的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国 家/ 地区的配置 比例之差 ;按照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 (GICS ),投资于某个 行业的上 市公司股 票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该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之 差 。 如 果 偏 离 超 过 限 制,基金经 理 需要在 30 个工作 日内调整 基金组 合, 使偏离符合 限制的要 求。 2、股票组合 跟踪误差 控制 为 控制 基金收 益风 险特 征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偏 离, 风险 控制 部将定 期计 算股 票投资 组 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进行归因分析,以 确定国家/ 地区配置偏差、行业配置偏 差和个股选 择对跟踪 误差的贡 献,为基 金经理进 行组 合调整提供 决策依据 。 本基金将采 用如下公 式计算跟 踪误差: 2 1 () T i i dd TE T ? ? ? ? 其中 i d 为 i 日投资 组合收益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之 差, d 为 i 日投资 组合收益 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之差的平 均值,T 为观察天 数。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市场 风险控 制指 标的变 化, 制定 相应 的策 略,调 整投 资组 合资产 与 个股的配置 ,控制好 整个组合 的市场风 险。 ( 十五) 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 中国农业 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 复核了本 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报告期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 告财务资 料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1,167,180.16 75.67 其中:普通股 291,120,378.31 64.57








存托凭证 50,046,801.85 11.10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8,286,501.25 19.58 8 其他资产 21,388,731.94 4.74 9 合计 450,842,413.35 100.00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 券市场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香港 234,636,995.41 57.02 美国 62,484,329.23 15.19 台湾 44,045,855.52 10.70 合计


341,167,180.16 82.91 注:以上国 家(地区 ) 均按照 股票及存 托凭证上 市交 易地点进行 统计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材料 - - 电信服务 - - 信息技术 141,439,332.64 34.37 非必需消费 品 66,426,186.72 16.14 必需消费品 16,418,150.01 3.99 能源 27,109,162.18 6.59 保健 - - 金融 43,599,901.41 10.60 工业 23,468,668.17 5.70 公用事 业 22,705,779.03 5.52 合计 341,167,180.16 82.91 注:以上分 类采用GICS 行业分类 标准。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 1 Sunny Optic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舜宇光 学科技 BBG000C 16952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14,50 0 26,403,3 62.70 6.42 2 China Suntien Green Energy Corp Ltd 新天绿 色能源 BBG0016 57YZ9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8,679, 800 16,538,5 43.00 4.02 3 NetEase Inc 网易 BBG000B X72V8 纳斯达 克 美国 8,800 14,711,9 83.63 3.58 4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 BBG000B J35N5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8,800 12,882,0 95.86 3.13 5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 巴 BBG006G 2JVL2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0,450 12,828,1 87.99 3.12 6 Largan Precision Co Ltd 大立光 電 BBG000H LSVV1 台湾证 券交易 所 台湾 13,000 12,673,4 57.44 3.08 7 Kingdee International Software Group Co Ltd 金蝶软 件 BBG000F QH8C6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860, 000 12,592,3 72.98 3.06 8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美国超 微半导 体 BBG000B BQCY0 纳斯达 克 美国 125,40 0 12,437,5 27.38 3.02 9 New Oriental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新东方 BBG000P TRRM5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9,570 12,257,2 26.36 2.98 1 0 China New Higher Education Group Ltd 中 国新 高教 BBG00GD 9JFB4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947, 000 11,900,9 88.83 2.89 注: 1. 本基金对 以上证券 代码采用 彭博 BBG-ID。 2. 上述表格 “所属国 家(地区 ) ”均按 照股票及 存托 凭证上市交 易地点统 计。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 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证监会 、证券交 易所公开 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2,329,585.89 4 应收利息 232.33 5 应收申购款 116,982.31 6 其他应收款 18,941,931.4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88,731.94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本基金在业 绩披露中 参照全球 投资表现 标准(GIPS )计算和表述 投资业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2月22 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5.50% 0.69% 3.03% 0.94% 2.47% -0.25% 2013 年1月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3.32% 0.78% 0.68% 0.90% -4.00% -0.12% 2014 年1月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1.47% 0.70% 2.23% 0.64% -0.76% 0.06% 2015 年1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9.71% 2.23% -11.32% 1.00% -8.39% 1.23% 2016 年1月1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2.29% 1.20% 2.88% 1.00% -0.59% 0.20% 2017 年1月1 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28.20% 0.81% 38.71% 0.58% -10.51% 0.23% 2018 年1月1 日-2018 年 6月30 日 0.69% 1.32% -5.78% 0.97% 6.47% 0.35% 2012年2月22 日-2018 年6月30 日 9.72% 1.22% 26.45% 0.87% -16.73% 0.35%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西乡塘 区总部路 1 号中国- 东 盟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联系人:施 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原 “ 国 海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 持 有 51% 股权,邓 普 顿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 持有 49% 股权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董 事长 吴显玲 女士 ,中 共党员 ,管 理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广 西壮族 自 治区金融管 理处主任 科员,广 西证券交 易中心副 总经 理 (主持全面 工作) ,广 西证券登 记有 限 责任 公司法 定代表 人、 总经理 ,广西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董 事长、国海 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经 理。现 任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 任国海富 兰克林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代为 履行 总 经理职责 ,同时兼 任国海富 兰克林投 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先生,文 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 位 。 在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之 前 , 麦 敬 恩 先 生 是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资 深 律 师。麦敬恩 先生于 1986 年加 入富兰克 林邓普顿 投资 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 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 (亚洲) 有限公司 (香 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人寿 富兰克 林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股东代 表。现 任富 兰克林 邓普 顿投资集团高级战 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 裁及法律总 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 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 立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 表、副董事 长,国海 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 ( 上海) 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国寿 富兰克林 ( 深圳) 股权 投资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 独立董事 。 董 事何 春梅女 士, 中共 党员, 工程 硕士。 历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政府 办公 厅第 五秘书 处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广西 开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融 资部 副经 理、财 务部副 经理 、经理 、总 经 理, 广西投 资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国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广西 壮 族自 治区金 融工作 办公 室副主 任、党 组成 员、机 关党 委书 记,广 西北部 湾股 权交易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记 ,国海 良时 期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国海 创新 资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国海 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董事燕文波 先生, 中共党 员,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君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 部职 员、 资产管理部 职员, 上海浦 东科创有 限公司投 资部 经理, 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 联合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 机构客户部总 经理, 国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助理 (并先后 兼任总裁 办公室主 任和资产 管理部、 资本市 场部、 北京管 理总部总 经理等职务) ,副 总裁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资 本市场部总 经理、 北京分 公司总经 理。 现任国 海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 企业金融 服务委员 会主任及 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 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 事 。 董事陆晓隽 先生,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上海市徐 汇区 旅游局科员 ,上海 PSD 管理咨询 公司顾问 、 项目经 理, 华 信惠悦咨 询公司顾 问、 高 级 顾问、 咨 询经理 、 咨询总 监, 韬 睿惠悦 咨询(上海 )有限公 司全球数 据业务中 国区副总 经理 暨首席顾问 、资本市 场中国区 总经理、 人力资本业 务中国区 总经理暨 首席顾问、 中国区金 融 业董事总经 理,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 资源总 监兼 首席战略 官、研究 所所长, 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 、 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梁葆玲 (Linda Liang ) 女士,CPA ,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 学文学学 士。历任 毕马 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加利 福尼 亚旧金 山办事 处税 务监督 高级 专员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加利 福尼 亚圣何塞和 帕洛阿尔 托办事处 税务顾问 高级经理 。梁 葆玲女士于 2005 年加入 富兰克林 邓普 顿 投资 集团, 历任富 兰克 林邓普 顿投资 总部 美国公 司税 及全 球税总 监,富 兰克 林邓普 顿资 本控股私人 有限公司 ( 新加坡) 亚 洲规划与 策略总监 。现任邓普 顿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行 政 官,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管 理(上 海) 有限公 司董 事。 董事张伟先 生,硕士 研究生学 历。历任 澳纽银行 集团 (悉尼) 企业银 行主任 , 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国 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银 行家信托 有限 公司 (英国 ) 联席 董事 ,德 意志信托 (香 港)有限公 司董事 。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 克林邓普 顿投资,先 后担任机 构业务拓 展董事、 香港区销售 及市场业 务拓展主 管、香港 区总监。 现任 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 ( 亚洲) 有限 公司 大中华区总 监及董事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独 立董 事张忠 国先 生, 中共党 员,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高 级会 计师。 历任 广西 柳州地 区 财 政局 副局长 ,广西 鹿寨 县人民 政府副 县长 ,柳州 地区 行署 副秘书 长、财 办主 任,广 西财 政厅预算处 处长,广 西财政厅 总会计师 、副厅长 ( 享 受正厅级待 遇) ,现已 退休。现 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 立董 事徐同 女士 ,复 旦大学 经济 学硕士 ,曾 任上 海普 陀区 政协委 员。 历任 深圳特 区 证 券公 司交易 部经理 、办 公室主 任、深 圳上 证总经 理, 国泰 证券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北 京证 券 公司 副总经 理,北 京华 远集团 总经济 师, 国都证 券公 司总 经济师 。现任 三亚 财经论 坛发 展有限公司 董事,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 戎戎女士 ,MBA 商学硕士。历 任麦肯锡 公司商业分 析员,昆 仲亚洲基 金合 伙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总经理, 博信 资本业务 合伙人。 现 任 得仕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及副总 经理, 联新 国际医疗 集 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首 席顾问, 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独 立 董 事 施 宇 澄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为 奥 迈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创 办 人 兼 管 理 合 伙 人。施先生 曾经担任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 公司独立 董事 及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 (香港) 公 司独 立董事 ,现任 中国 人寿资 产管理 公司 另类投 资咨 询委 员会成 员,笔 克远 东控股 公司 (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 市公司) 独立 董事,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以及上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海发展研究 基金会理 事及兼职 研究员。 管理层董事 林勇先生,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江西 省人 民银行调查 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 江 西省资金融 通中心融 资部交易 员, 招商银 行总行计 划 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 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基金经 理,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监 助理、基 金经理,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资金交 易部总经 理、 金融市 场 事业部副总 裁兼资产 管理中心、 投资交 易中心总经 理, 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 总裁, 平安磐 海资 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 总经理, 平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 理事业部 总经理。 现 任国海富 兰 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管理层 董事。 2、监事会成 员 监事会主席 余天丽女 士,经济 学学士。 历任富达 基金 (香港) 有限公 司投资服 务代表,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 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 区项目经 理,英国 保诚资产 管理 (新加坡 ) 有限公 司亚洲区 战略及产 品发展部 副 董事,瑞士 信贷资产 管理 (新加 坡) 有 限 公司 亚洲区 产品发 展部 总监, 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投 资部产 品负 责人。 现任 富兰克林邓 普顿资本 控股有限 公司 (富兰 克林邓普 顿 投资集团全 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 品策略 部董事 ,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


监 事梁 江波先 生, 研究 生班学 历, 中共党 员, 经济 师、 会计 师。历 任广 西信 托投资 公 司计划财务 部核算一 科副科长 ,太平洋 保险公司 ( 寿 险) 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 会计,国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计划财 务部 会计核 算部经 理, 国海良 时期 货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兼 财务部 总经 理,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 副总经理 ( 主 持工作) 。现 任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 总经理、 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


职工监事张 志强先生 ,CFA ,纽约州立大 学 (布法 罗 ) 计算机科 学硕士, 中国科学 技术 大学数 学专 业硕士。 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研 究所 高级研 究员, 友邦 华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国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首席 数量分 析师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业 务发 展部 总经理 。现任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 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 和 国富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分级基金 基金经 理、职工 监事 。


职 工 监 事 赵晓 东 先 生, 香 港 大学 MBA 。 历 任 淄 博矿业 集 团 项 目经 理 , 浙江 证 券 分析 员 ,上 海交大 高新技 术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投 资经理 ,国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高 级研究 员、 国富 弹性市 值混合 基金 和国富 潜力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组合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 理,国富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 益投资总 监、QDII 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 股票基金 、国富焦 点驱动混 合基金 、 国 富弹性市 值混合基 金 和国富 恒瑞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 。 3、经营管理 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 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江西省人 民银 行调查统计 处调查分 析员, 江西省 资金融通中 心融资部 交易员, 招 商银行总 行计划资 金 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 嘉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基 金经理, 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监助理、 基 金经理, 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交易部 总经理、 金 融市场事 业 部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 中心、 投资 交易中 心总经理、 资产 管理事业 部副总裁, 平 安磐海资 本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 理,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事 业部总经 理。 现任国 海富兰克 林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管理 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 荔蓉先生 ,CFA ,CPA (非执业) ,律师 (非执业) , 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 学 硕 士。 历任中 国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金融 部副 总经理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申 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 基 金经理 , 国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顾问、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管理层董 事 。现任 国海富兰 克林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投 资总监 、研 究分析 部总 经理 ,国富 中国收 益混 合基金 、国 富潜力组合 混合 基金 和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副总经理王 雷先生, 硕士 研究生。 历任 华东计算 技术 研究所技术 安全部职 员,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成都及 上海地区 营业部总 经理、 南京 北 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经纪 业务事 业部执行总 经理,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华 东机构理 财中心副总 监、 机构理财 部负责人。 现 任国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副 总经 理胡昕 彦 女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 国银 行上 海市 分行会 计科 科员 ,汇丰 数 据处理(上海) 有限公司共 同基金部高 级专员,2004 年加入 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先 后担任 基金事 务部 副总经 理、行 政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行政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 士,中共党 员, 律师( 非执业) , 英 国伦敦大学亚非 学院法律硕 士。历 任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 公司法律 顾问、投 资经 营部副总经 理 ,李宁 体育 (上海) 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 入国海 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公司法 律顾问、高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级法律顾问 、监察稽 核部副总 经理、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 管理层董 事 、 国海富 兰克林资 产管 理(上海) 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 书 。自 2006 年起,还 同时兼任公 司董事会 秘书。现 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兼董事 会秘书、 高级 法律顾问 。 5、基金经理 徐成先生,CFA ,朴茨茅 斯大学( 英国) 金融决策 分 析硕士。历 任永丰金 证券(亚 洲) 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新加 坡东京海上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高 级 研究员、 首席代 表。 截至 本报告期 末任国 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QDII 投 资副 总 监,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 基金、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 基金、国富美元债定期债 券(QDII) 基金及国富沪 港深成长 精选股票 基金的基 金 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基金采取 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 。


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下 述委员组 成: 林勇先 生 ( 公司总 经理); 徐荔蓉 先生 (公司 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 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 志强先生(量化 与指数投资 总监、金融 工程部总经 理、基 金经理 、职工 监事) ;赵晓 东先生 (权益投 资总监 、QDII 投资总监、 基金 经理、 职 工监事) ; 刘怡敏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 基 金经理 ) ; 叶斐先 生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理) 。 储丽莉女士 (督察长 )有权列 席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任 何会议。 7、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3 、有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 》、《基金 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信息;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五)基金 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购买不动 产; 5、购买房 地 产抵押按 揭; 6、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 商品; 8、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9、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 、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或 其 管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14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六)基金 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制 、管 理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行。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 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融 企 业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会计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内 部会计 控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复核 制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等 。


(2)风 险管理制 度


风 险管理 制度由 风险 管理委 员会组 织各 部门制 定, 风险 管理制 度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制 的程 序、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 价等 部分组成。


风 险管理 的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资 风险 管理制 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 立督察长 ,负责监 察稽核工 作。督察 长经 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 会负 责。


除 应当回 避的情 况外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公 司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应当 对督 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 门,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员执行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 规章的情况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 投资顾问 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顾 问公司 ( “ F A V ” ) 将是本基金 的投资顾 问 。FA V 是富兰克林资源公司的 全资 子 公司 。富兰 克林资 源公 司是一 家全球 性投 资管理 公司 ,在 世界范 围内用 富兰 克林邓 普顿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F T I ” )这个名字经 营。FA V 的 主要投资专 业人士将 负责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顾问工作。由于 FTI 运用其全球投资团队的专 业知识为其客户提供顾问服务,所以 FA V 也会借助 FTI 机构旗下其它在美国 证券交易 委员 会 (SEC ) 注册 的全资顾 问公司 的人员 来支持本基 金的管理 。 注册地址: 富兰克林 公园大 道 1 号,圣马 特奥市, 加 利福尼亚州 94403 , 美利坚合 众 国 办公地址: 富兰克林 公园大 道 1 号,圣马 特奥市, 加 利福尼亚州 94403 , 美利坚合 众 国 法定代表人 :Alison Baur 成立时间:1985 年 资产规模:4475 亿 美 元(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主要联系人 :Brian Wachowicz 联系电话: (650)312-6726 传真:


(650)525-7424 电子邮箱: BWachow@frk.com












































(二)境外 投资顾问 主要人员 情况 斯蒂芬· 多 佛 (Stephen H.Dover ) 是富兰克林 顾问公司 的董事总经 理和国际 首席投资 官。 他 负责 韩国、 巴西和 印度 地区管 理和销 售的 基金产 品和 其他 受托管 理资产 的投 资,以 及富 兰 克林 名下的 亚洲股 权类 成长性 投资产 品的 投资。 他也 是国 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团队的 顾问。 苏库玛· 拉 贾(Sukumar Rajah )是常务董事和亚洲权 益资本的首 席投资官 。他负责 印度 权 益类 投资团 队,并 管理 印度国 内的富 兰克 林权益 类基 金、 富兰克 林印度 基金 和印度 以外 的机构帐户 。 (三)境外 投资顾问 的职责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1、提供资产 配置建议 ; 2、提供投资 组合建议 ; 3、协助交易 执行; 4、协助基金 管理人进 行业绩评 估; 5、协同基金 管理人进 行资产风 险管理。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 证 监基金字[2011]1380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本次 募集的净销售 额 为 327,681,782.17 元人 民币,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 的银行利息 共计 56,772.97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3,946 户,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计算 ,本基 金在募集期募集的 有效认购份额 为 327,681,782.17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56,772.97 份,两项合计共 327,738,555.14


份基 金 份 额 ,已 全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 归投 资 者 所 有。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核准,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生效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 准,本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在确 定申 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 作 日,开放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遵照有关 法律 法规在公开 的相关文 件中进行 约定,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申请 。如遇下 列情况基 金管理 人可决定顺 延至下一 开放日:


1、中国外汇 市场暂停 交易日;


2、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暂停 对公业务, 且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决定 顺延至下一 开放日; 3、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市场( 包括但不 限于中国 香港、 韩国、印度 、中国台 湾等国家 或 地区) 由于 假期或其 它原因 暂停交 易, 致 使本基金 资产 净值 20% 以上的资 产无法交 易或估值 ,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实际投资 组合权重 决定具体 暂停 申购或赎回 日期,并 按照法律 法规要 求提前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以本基 金在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或赎 回前一个 估值日 的投资组合 为基础。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投 资 者在 非开放 时间提 出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下 一开 放日的 交易 申请,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的价 格。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开 放时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 份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认 购、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认 购、申 购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注册 登记机构 的 《业务管 理规则》 和 基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程序,在 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否 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内 (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自 T +3 日起 (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须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否则, 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 给予 “ 确认 失 败 ” 的处 理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 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及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包 括该日)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 定除 外。国 家外汇 管理 相关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金 所投 资市 场的交 易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时,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赎回款支付 时间将相 应调整。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 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以及 直销电话交 易投资者每次申 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 含申购费 ) 。直销 柜台投资 者首次申 购 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 500 元,已 在直销柜 台有认购本 基金的记 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投 资者 欲转入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 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 金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 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2、本基金赎 回费率不 高于 5% ,随申 请份额 持有时间 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 ≥ 2 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 本基金的投 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业 务等各 项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下 限。赎 回费 用由赎 回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并 在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等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其中 25% 的 部分归入 基 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5、对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率,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费 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8 = 96,894.34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基 金的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后的 金额,即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 1.0168× 10,000 = 10,168 赎回费用 =10,168× 0.5% = 50.84 元 赎回金额 = 10,168 -50.84 = 10,117.16 元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 (包括 该 日) 披露。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上 述涉 及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申 请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 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相应的赎 回费用后的 金额,计算 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计入 基金 财产。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以撤 销。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 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基金投资所处 的主要市场 休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基金资产规模 或者份额数 量达到了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国家 外汇局的审 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 调整); 5、因基金收益分 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进行权益分 派等原因, 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6、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7、基金合同 规定的非 开放日及 时间;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10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 停基金 估值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11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将全 额 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除第 8 、9 项之外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当发生 上述第 9 项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 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进 行限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购申请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 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 场或外汇交 易市场交易 时间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4、基金合同 规定的非 开放日及 时间; 5、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同 时, 在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 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发生暂停基 金赎回 的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即 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 定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 能 赎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3) 当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时,在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者 因 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 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其余赎 回申请可 以根据 前述“(1)全额 赎回”或 “(2 )部分顺 延赎回” 的 约 定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延 期部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 撤 销。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理。 (4)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通过指定 媒体刊登 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并通过 邮寄、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支 付时间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提前 2 日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公告,并 提前 2 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 金的转换 为 方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 由同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业务 的的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基 金转 换。基 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转 换费 率等具 体规 定可以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四)转 托管 本 基金 目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同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 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 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 。具 体办理方法 参照 《业务 管理规则》 的有 关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则。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十五)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投资 者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 金额 ,该等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的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及经 注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投 资者。非 交易过户 只能 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 。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行 ” 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管理规 则》 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十七)基 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 当 基金 份额处 于冻 结状 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 机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赎回申 请、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 转托管。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十 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的管 理费,含 境外投资 顾问收取 的费用 ; 2、基金的托 管费,含 境外托管 人收取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6、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 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可以从本 基金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其 具体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 、基 金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11 、与基金缴纳 税收有关 的手续费 、汇款 费、顾问 费 等; 12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列入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含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 问 的投资顾问 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1.8%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8%÷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的 管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基金 管理费的计 算结果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应在 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基金 管理 费给 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理人 进行支付 ,具体支 付程序在 《顾问协 议》 中规定。 2、基金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5% 的年费 率计提 。境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从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中扣除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日 起 5 工作 日内将 上月基 金托 管费的 计算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做 出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托管 费给 基金 托 管人。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 中第 3-11 项 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 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用 。 3、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 八、 基金的募集 ” 中 “ (五)认购费用 ” 和 “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 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 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 十、 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中的 “ ( 六 )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 用 ” 和 “ (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 算 ” 中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间转换 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基金 认购 费、申 购、 赎 回 费和基 金转换 费由 基金投 资者 承担。 4、截至本更 新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2014 年 8 月 22 日 ),前 6 个月中 本基金 投资的境外 基金的管 理费率情 况 本基金投资 的 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Index Fund 收 取的管理费 率为 0.93%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 用 等费 用 ;如 基 金收 取 认购 费 ,则 此 等费 用 可以 从 认 购费 中 列支, 并以 收 取的 认 购费 为上限;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或改变收 费模式。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相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在不提 高整 体费率水平 的情况下 改变收费 模式,无 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若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许 可本 基金或 本类 型的 基金 采取 持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 则 本基 金可以 依法引 入持 续性销 售服务 费收 费模式 ;若 引入 该类收 费模式 没有 增加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用 负担 ,则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 含各 项有关税收 )后的金 额。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根 据投 资所在 地规 定及 境外托 管人 的相关 要求 ,以 基金 名义 或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立 证 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保证 上述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财产独 立,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的其 他托管 账户相 独立 。同时 ,保 证上 述帐户 与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顾问、基 金代销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 户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和 境外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 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费用。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 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依法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并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本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 6、除依据《基金 法》、《试 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并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换等 提供计 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 市价进行 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收市价 进行估值 ; ④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理 由表明 按本 项第 (1)-(2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2、债券估值 办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估 值;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3)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理 由表明 按本 项第 (1)-(3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成 的债 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3)衍生品 的估值, 可以参照 国际会计 准则进 行。 4、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流 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对于流动性 受限的证 券估值可 以参照国 际会 计准 则进 行。 5、汇率


估 值计 算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 五种 主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以 基 金估 值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为 准。涉 及到其 它币 种与人 民币 之间的汇率,采 用伦敦时间 下午四点的 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经协商 可对所采用 的汇率来源 进行调整 。 若 无法 取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易价 格为准。 6、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 整日 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 -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款第 1-6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值。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 理。 (四)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五)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开放日收市 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 估值,但不 改变基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各自应承 担的 责任。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5、 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时;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含第三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2、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 错类型 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基 金 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 差 错 责任 方 ”)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的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并承担相关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基 金合同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给基金 合同 当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受损方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金 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溯处 理。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 方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人有权向差 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4) 差 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 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按 其 规定处理。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上述估值 方法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各家数据 服务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 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3、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累计亏损 后,才 可进 行收益分配 ; 4、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4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的 10% ; 5、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6、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利 益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体公告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分配 原则、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 止 日)的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在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的情况 下,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自 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 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证监 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本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 人, 更换或撤销 境外投资 顾问; (5)境外投资顾 问主要负责 人员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认为该事件 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 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 (并应在 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 予以 说明);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8)基金募 集期延长 ;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10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2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4)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5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6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7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8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9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20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1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2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3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4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5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7 ) 本基 金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28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有 关交 易管理 、佣 金返 还安排 、代 理投票 政策 、流 程记 录的 文件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 资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11 )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 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 农业 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 全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业银 行着力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加强能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 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 届中国 财经风云 榜“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 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 优秀奖” 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 号。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管理 部、 业务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二部 、 客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合 规部、 产品 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 、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销部 、 内控 监管 部 、 账户管 理部 , 拥有先 进 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87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 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摩根 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法定代表人 :James Dim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成立时间:1799 年


最近会计年 度实收资 本(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85 百万美 元 托管资产规 模(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3.5 万亿 美元


信用等级: 穆迪评级Aa3 ( 长 期发行人 评级)


作为全球领 先的金融 服务公司, 摩根大通 拥有 2.53 万 亿美元资产, 在超过 60 个国家 经 营。 在投资银 行业务、 消费者金 融服务、 小企业和 商 业银行业务、 金融交易 处理、 资 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等方面, 摩根大通 均为业界 领导 者。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西 乡塘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东 盟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王 蓉婕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4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 昊光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7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 成茜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9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0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吴 照群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 宏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2 ) 杭州联合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 ) 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苏州 市工业园 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苏州 市工业园 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 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 )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5 )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 雅崴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 )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 )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 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


申 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 莹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 )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 曼华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4 )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5、18 、19 、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 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 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35316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公司网址:www.cfzq.com (27 )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李 景平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站:www.jjm.com.cn (28 )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9 )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2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33 )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 秋月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 )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5 )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平安 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周驰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6 )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7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8 ) 蚂蚁(杭州 )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9 )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 )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余 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1 ) 深圳众禄 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2 )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43 )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 ) 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45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常 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7 )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8 ) 深圳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49 )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同顺 街 18 号同 花顺大 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费 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0 )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公司网址:fund.jd.com (51 ) 武汉市伯嘉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淮海路 中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23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徐 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2 )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3 ) 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孙 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4 ) 奕丰金融服 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5 )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6 ) 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冯 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0800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57 ) 上海景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泥城镇新 城路 2 号24 幢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 : 袁飞 联系人:袁 振荣 电话:021-61621602-807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 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58 )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 ) 一路财富( 北京)信 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 越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0 )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1 )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骁骁 电话:18601178886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增 加其他符 合 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西 乡塘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东 盟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 (021 )68880120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联系人:胡 昕彦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王利民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潘晓 怡 联系人:潘 晓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 受, 投资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 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 金合同》 ; 2)交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 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 得利; 6)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 销机 构的相关 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 务管理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择、 更 换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 )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8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建立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交付 于基金托 管人 ; 17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保需要 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 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投资者 的利益; 4)选择、更 换或撤销 境外托管 人; 5)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6)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8)按规定及 约定获得 金额份额 持有人名 册;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或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授权执行 境 外投资顾问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按规定 及约定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管 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 )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和 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 施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 局报告; 23 )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基 金 管理人或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通 知,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境外 投资顾问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 24 ) 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局报告 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5 ) 办理基金 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有 关结汇、 售 汇 、 收汇、 付汇 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 业 务; 26 )保存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 、兑换、收 汇、付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27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义务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局根据 审慎 监 管原则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8)变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 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表 决意见提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结果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提交 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或系 统。 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 人通 知 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表决截 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具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 委托书应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包 括解任和 聘任)和 终止《基 金合同》 等三 种事项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了符 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 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视为有 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 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应当将大会 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1、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3)基金当 期收益应 先弥补上 期累计亏 损后, 才可 进行收益分 配; (4)本基金 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4 次,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 (5)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6)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 体公告。 2、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3、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 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 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4、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2)在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的情 况下,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 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 注册登 记机构有 权自 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 (四)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含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 问 的投资顾问 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8%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8%÷ 当 年天数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基 金管理费 的计算结 果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做出 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并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基金 管理费 给基 金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基 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支 付,具体 支付程序 在《顾问 协议》中 规定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的年 费率计提 。 境外托 管人的托 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中扣除。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基 金托管费 的计算结 果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并 做出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次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托管费 给基 金托 管 人。 (五)基金 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是 通过投资 在亚洲地 区 (不包括 日 本) 证券市场 进行交易 以及公司 总 部或经营范 围在亚洲 地区(不 包括日本 )的上市 公司 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银行存款、 可 转让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 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协议 、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 工具; 政 府债券 、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 国证 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 的证券; 境外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 股、 优先股 、 全球存 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 地产信托 凭证;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金融衍 生产 品;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区 域为亚洲 地区 (除 日本 ) , 包 括中 国香港、 韩国 、 印度、 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 而在亚洲 以外交易 所上市的 企业, 投资 于 超出前述投 资范围的 其他市场 ( 包括日 本)的上市 公司股票 资产及其 它权益类 资产不超 过本 基金股票资 产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更 或取消本 限 制的, 则本基 金按变更 或取消 后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购买不动 产; 5)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 商品; 8)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以 外,借入现 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 )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或 其 管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债券; 14 )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 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3)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管理层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 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 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本 基金不投 资于境外 投资顾问 管理 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投资 比例限制 , 应当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 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9)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券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1 ) 为应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 借入现 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基金参 与回购交 易、证券 借贷交易 的,必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13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的其 他规 定。 除第 9)、 10)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有关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本基 金将不受上述限 制。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的,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 据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金融衍 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不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3)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4)证券借 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 以确保担 保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和单一或 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5)证券回 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责任。 (6)基金的 融资和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和融券 。 (六)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 方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 含各 项有关税收 )后的金 额。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估 值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1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 载 在指定媒 体。 (七)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 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 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变更生 效之日起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同 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方基 金合同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 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二十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西 乡塘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东 盟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 外汇票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企业依法 自主 选择经营项 目, 开展经营 活动; 依法须 经批准的 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 开展 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 项目 的经营活动 。)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 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银行存款、 可 转让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 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协议 、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 工具; 政 府债券 、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 国证 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 的证券; 境外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 股、 优先股 、 全球存 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 地产信托 凭证;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金融衍 生产 品;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区 域为亚洲 地区 (除 日本) , 包 括中 国香港、 韩国 、 印度、 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 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 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 而在亚洲 以外交易 所上市的 企业, 投资 于 超出前述投 资范围的 其他市场 ( 包括日 本)的上市 公司股票 资产及其 它权益类 资产不超 过本 基金股票资 产的 20%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更 或取消本 限 制的, 则本基 金按变更 或取消 后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3)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管理层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 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 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本 基金不投 资于境外 投资顾问 管理 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投资 比例限制 , 应当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 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8)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9)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券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1 ) 为应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 借入现 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基金参 与回购交 易、证券 借贷交易 的,必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13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的其 他规 定。 除第 9)、 10)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为有效管理 投资组合 和规避风 险, 本基 金可适当 投资 于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 、 期权、 掉 期等衍生金 融工具。 金融衍生 品投资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金融衍 生品全部敞口不 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b. 不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生品;c.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支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有 关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将不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的,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 据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 十七条 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关联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5)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基金投 资的 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确 认,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 4、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5、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通知 后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通知) 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或境外 投资顾问(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通知)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并确保境 外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托管 协议另有 规定 ,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规定开 立或变更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应并确保境 外托管人应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或境 外投资顾问(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 情况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另行协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商解决。 (6)除非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或 第三方谋 取利益, 违 反此义务 所 得收益归于 基金 财产, 由此造成 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 基 金资产的原 状、 承担因 此所引起 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 责任。 (7)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在基金财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押、留 置等。 (8)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本协议项 下基金投资 交易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帐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 行催收。 如因 基金投资 交易产生 的应收 资产, 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帐日,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3、资产保管 内容和约 定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同 意现 金帐 户中的 现金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境 外托管人身 份持有。 除 非经基金 管理人或 者其授权 人 按照指令程 序发送的 指令另有 规定, 否 则基金托管 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 指令后, 按照 下述方式收 付现金、 或收付证 券: (1)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 的有关 惯例 和程序作出 ; (2) 就通过证券 系统相关 的买卖 而言, 按照管 辖该系 统运营的规 则、 条例和条 件作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不时将该 等惯例、 程序 、 规则、 条例和条件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时, 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清 算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应自身, 并确 保其境外 托管人建 立安 全的数据管 理机制, 安全完整 地保存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财产相关 的业务数 据和信息 。 4、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5 (2)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国 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的证 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机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 的业务规 则为基金 开立证券 账户。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 手续。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问均 不得出借 或 未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同 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符合 法律法规、 符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非交易 所市场的投 资品种 时,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投资所 在市 场以及国家 或地区的 相关规定, 开 立进 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 需要的各 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 。 (5)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 家或地区有 关法律的 规定。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2)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 券的注册 登记方式 应符合投 资当地 市场 的有关法律 、法规或 市场惯例 ; (2)基金托 管人应该 : 1) 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 独列记属 于基金的 证券;且 , 2) 要求和确保 其境外托 管人在其 各自账目 和记录中 单独 清楚列记这 些证券不 属于境 外托管人资 产, 不论证 券以何人 的名义 登 记。 而且, 如果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 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 持有, 其 自身应当 并应当要 求和 确保境外托 管人将这 些证券和 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自有的 资产、任 何其他人 的资 产分别独立 存放; 3) 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持 有的 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 券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当按照 本协议约 定登记; 4)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的利益 而持 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 券登记 方式的重大 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应 基金管理 人要 求将这些市 场发生的 事件或管 理变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6 化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 金管理人 要求改变 协议约定 的证券登记 方式,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委托之境外 托管人应 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8、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的第三方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涉 及 基金财 产投 资运作的书 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 的基金份 额的价值 , 精确 到人民 币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 进行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个估值日 的约定时 间之前将 基金估值 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送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在当日 约定时间 之前盖章 或签字后 以传真方 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定期 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双 方 在 核对时,由 于双方会 计系统原 因容许差 异的绝对 数在 份额净值 0.5% 以内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果 为准。 (3)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可以各 自委托 第三方机构 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 但 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 时,须按 照有关规 定在基金 定期报告 中进 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7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6)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 含 3 位)内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估 值出现影 响基 金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 不做追 溯 处理;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 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 了 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 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要 证券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 延迟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5)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时; (6)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3、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8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各家数 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会 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的会计核 算制度执 行,并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内 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 (2)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 设置、登 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 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为准 。 (3)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4)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 托管人复 核 相关报表及 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 式或 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 方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9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与各自职 责相关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解决, 协商 不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3)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0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主要的 服务 项 目如下:


(一)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同时兼 任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在公 司内部设立 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 负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 配备先 进、 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 准 确、 及 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基 金账户业 务、 汇总和 储 存并管理基 金的所有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信息,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注册与过 户登记工 作的 准确和顺利 进行。


(二)资料 寄送


1、 每次申 购交易结 束后, 基金投资 者可在 T+3 个工 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 打印交易确 认单; 2、 每次认购交 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 者可在 T+3 个工 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交 易情况,最 终确认份 额以基金 成立后的 确认份额 为准 。 3、本公司默认的 对账单方式 为月度电子 邮件形式对 账单,基金投资 者也可选择 月度短 信对账单 。我司 将在每期结 束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 账单。本公 司提示, 凡无 法接收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基 金投资者, 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本 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 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 、95105680 (免长途费)和 021-38789555 ) ,我们在核对基 金投资者联 系方式完 整无误后 ,可为基 金投资者 提供 上述对账单 服务 。


(三)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随 时选择更 改基金分 红方式。


(四)定期 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 过销售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服 务,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固定 的渠道, 采 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 申购基金 份 额。 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限 制,具体实 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 详见相关 公告。


(五)资讯 服务


1、手机短信 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网站和客 户服 务热线人工 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 需要定制短 信内容并 选择发送 频率,我 们将根据 定制 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1 2、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注册, 登 录 定制所需要 的各类公 开信息。 如 果 留下个人邮 箱,将会 收到定制 的信息。


(六)客户 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 电话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助语音 服务和查 询服务, 客 户 可通过电话 收听最新 公告信息、 基 金份额净 值、 自助 查询基金账 户余额信 息、 交易确认 情况 等。同时, 呼叫中心 在工作时 间提供人 工应答服 务。


2、网上客户 服务中心


网 上客户服 务中心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查询服 务、 资讯服务以 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 注 册登录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查询个 人账户资 料, 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 基 金交易明 细、 基 金分红实施 情况等; 此 外, 还可 以修改个 人账户资 料 , 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 答, 查阅 投资刊 物,或提交 投诉和建 议等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 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网上 投诉 栏目、 呼叫中 心自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心人工 坐席、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还可以 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 务电 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八)服务 渠道


1、咨询电话 :4007004518 (免 长途费) 、95105680 (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 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 邮寄等。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2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旗 下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计划 收取短期 赎回费的 提示性公 告 ; 2. 2018 年 3 月 27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 3. 2018 年 3 月 29 日, 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国海亚 洲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等 法律 文件的公告 ; 4. 2018 年 3 月 30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5. 2018 年 4 月 3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网上渠道 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6. 2018 年 4 月 4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7. 2018 年 4 月 19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中 兴通讯股 票(000063 )估值调 整的公告 ; 8. 2018 年 4 月 21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9. 2018 年 5 月 15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 额申购以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 10. 2018 年 5 月 16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 告; 11. 2018 年 5 月 21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银河证 券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2. 2018 年 5 月 25 日, 关于 新增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 业务、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开展相 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13. 2018 年 6 月 9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中 兴通讯股 票(000063 )估值调 整的公告 ; 14. 2018 年 7 月 4 日,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 下部分基 金最低申 购金额、 最低 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 、 最低赎 回份额、 最 低基金转换 份额、 最低 转托管 份额以及最 低持有份 额限制的 公告 ; 15. 2018 年 7 月 20 日,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说明 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 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兰 克林国海 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 件 二、 《富兰克 林国海亚 洲(除日 本)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 《富兰克 林国海亚 洲(除日 本)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 协议》 四、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五、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八、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九月 二十八 日